㈠ 國家安全教育日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確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開展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對培養和 增強全民自覺投身國家安全責任感使命 感,夯實和築牢國家安全的群眾基礎,形 成和匯聚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合力無疑具 有十分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㈡ 415國家安全日的背景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中國面臨著對外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內維護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雙重壓力,各種可以預見和難以預見的風險因素明顯增多,非傳統領域安全日益凸顯,因此,制定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是應對國家安全新形勢的需要。
(2)製作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圖擴展閱讀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意義:
有利於提高政府和社會公眾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意識。國家安全法以「總體國家安全觀」作為指導思想,規定了一系列不同於傳統國家安全觀的國家安全制度,將國家安全的內涵擴展到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各領域,突出強調了維護國家安全不僅僅是專門機關的任務,而是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義務和職責。
通過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一系列活動,可以讓政府和社會公眾有效地了解國家安全法提出的各項要求,從而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大家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㈢ 國家安全日手抄報內容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的意義
國家安全法確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其中最重要的實踐意義,就是要動員政府和全社會共同參與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工作中來。維護國家安全與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也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核心價值。只有人人參與,人人負責,國家安全才能真正獲得巨大的人民性基礎,也才能有堅實的制度保障。維護國家安全,是為了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維護國家安全,也需要發揮每個公民的力量,打一場「人民戰爭」。
什麼行為是危害國家安全的?
一、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二、參加境外各種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或代理人的任務的行為。
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
四、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或者將防地設施、武器裝備交付他國或敵方的行為。
五、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行為。
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有哪些?
1.背叛國家罪: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2.分裂國家罪: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3.煽動分裂國家罪: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4.武裝叛亂、暴亂罪: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或者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行為。
5.顛覆國家政權罪: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指境內外機構、組織或個人資助實施背叛國家罪(第一百零二條)、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第一百零三條)、武裝叛亂、暴亂罪(第一百零四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一百零五條)的行為。
8.投敵叛變罪: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9.叛逃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㈣ 馬上到了國家安全教育日了,有什麼好的普法教育宣傳片可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與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自1995年9月1號開始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