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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的宣傳

發布時間:2021-09-26 08:38:27

㈠ 《大明律》中的《戶律》的內容

《戶律》分為《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條。此律是人口、戶籍、宗族、田土、賦稅、徭役、婚姻、鈔法、庫藏、鹽法、茶法、礬法、商稅、外貿、借貸、市場等有關社會經濟、人身關系及婚姻民事內容的立法。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大為增加,《課程》、《錢債》、《市廛》專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在土地制度、賦役制度、人身依附關系、宗法關系等方面也有時代特點。不限制私人土地擁有量,但嚴禁「欺隱田糧」;允許土地買賣,但規定典賣田宅必須稅契、過割,並嚴禁正常土地買賣之外的土地兼並。有關錢糧等事明律科罪較唐律重,但「脫漏戶口」、「商嫡子違法」、「別籍異財」、「居喪嫁娶」、「良賤為婚」等科罪卻較輕。另外,還規定庶民不準蓄奴,田主不得隨意役使佃客抬轎、佃戶對田主只行「以少事長」(即以弟事兄)之禮。

關於 典權制度
http://www.59165.net/papers_html/2008520/2008520165700540_3.html
、典的成型(一):典權入律和典賣之分(一)明朝的典權制度較之前代,明代典賣制度的最大特點是法律把這種權利義務關系規范化和條文化了,這也是明朝對典權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貢獻。因而下文將以《明律·戶律》中的有關規定作以分析,從而歸納一下明朝典權制度的特色。第一,大明律第一次將典賣田宅納入正式律文,規定了典賣田宅的程序、原則,確定了典賣制度的基本內容。[6](P531-533)《大明律·戶律·典賣田宅》規定:「凡典賣田宅不稅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價銀一半入官。不過割者,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將已典賣與人田宅朦朧重復典賣者,以所得價計贓,准竊盜論免剌,追價還主,田宅從原典主為業。若重復典賣之人及牙保知情者,與犯人同罪,追價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園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滿,業者備價收回取贖,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贖者,笞四十。限外遞年所得花利,追征還主、依價取贖;其年限雖滿,業主無力取贖者,不拘此律。」這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正文中第一次對典賣制度所作的最詳細的規定,清律也基本上沿襲了這些規定。從《大明律》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一、在明代,典賣田宅以「稅契過割」為條件;二、明承唐制,嚴格禁止重復出典;三、在回贖時規定以典價為限,對典主故意刁難以阻止出典人回贖予以嚴懲;四、以刑代民,對於重復出典,不肯放贖等行為都用刑法予以規制。第二,《大明律》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在法律正文中對典和賣作了區分。《戶律·田宅門》規定:「蓋以田宅質人而取其財曰典,以田宅與人而取其財曰賣,典可贖也,而賣不可贖也。」自此典與賣在立法上得以分離而成為了一種獨立的制度。但必須注意的是雖然在明代典與賣在立法上已有了區分,但典與質的區分卻仍不明了。上述規定中以質釋典,即是明證。第三,在典賣關繫上開始考慮保護出典人的利益。比如在典權存續期限上默示民間的做法。《明律·戶律·田宅》規定:典賣田宅「如契未載絕賣字樣或註定年限回贖者,並聽回贖;若賣主無力回贖,許憑中公估價找貼一次,另立絕賣契紙;若買主不願找貼,聽其別賣歸還原價……」依此規定,典賣可以不約定回贖期限,一直到出典人宣布無力回贖而願意絕賣之時,還允許出典人按田宅實價找貼一次。如果典權人不願購買,出典人還可將典物轉賣他人,再償還原典價款。除《大明律》明確規定典賣可以不規定期限之外,民間俗語還有「一典千年活」,「典在千年」的說法,這更證明在明代典權存續期間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從立法本意上講可以認為是對出典人所有權的一種保護。它反映了中國古代農民守業的一種願望。這種願望由於明代當政者的出身而被《大明律》所認可而上升為了法律。但是這種不確定典期的做法,不僅模糊了典與賣的區分,而且不利於產權的明晰,徒生訴爭。第四,自兩宋起,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廣大被壓迫者的抗爭,傳統的人身奴役有所削弱。至明代,法律明文規定了典賣的標的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人。《婚姻·典雇妻女》規定:「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後來,《大清律例》承襲了這一規定。但在現實中,典賣妻女之習慣卻仍在民間存在。[8](P862,P1032)

㈡ 廣告宣傳精神文明自律規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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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大明律》和《唐律疏議》的異同

大明律 比 唐律疏義所體現的封建色彩更強烈更加體現了君主專制 《唐律疏議》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對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總結,是這一時期標志性的成就。
《唐律疏議》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條。它的篇目設置、體例安排基本上仿照《開皇律》,把類似於現代刑法總則的名例律置於律首,有關具體犯罪及其懲罰的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十一篇類似於現代刑法的分則置於其後。結構嚴謹,篇目、律條設置與排列比較合理。
除此之外,《唐律疏議》的一大特色是將律文與疏議(即法律解釋)有機結合於一體,創造了一種新的法典編纂方法。在編排體例上,採取律疏同條、疏附於律的方式,在每一條文之後,附有對該條的釋註疏文。在篇幅上,疏文約占總字數百分之八十。疏文廣引博征,既有儒學之經典,又有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案例,還有典、令、格、式其他法律形式中的相關內容,目的在於:闡明唐律的指導思想,記述唐律條文以及篇目的歷史沿革和相互聯系,解釋唐律條文中的某些字詞、句子以及注文的含義,區別某些容易混淆的罪名。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都是以中央六部名稱統轄的新體系
《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條。篇目有:名例一卷,內分五刑、十惡、八議;吏律二卷,分職制、公式;戶律七卷,分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戶厘;禮律二卷,分祭祀、儀制;兵律五卷,分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刑律十一卷,分盜賊、人命、斗毆、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等;工律二卷,包括營造、河防。
《大清律例》在結構形式上與《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門,律文四百三十六條,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條,分別附於七篇律文之後。《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法典,它集明清兩代封建法律的大成,律例所載,嚴密周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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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知恥方能有所不為,勵志才能有所作為。

22、 道德是永存的,而財富每天都更換主人。

㈤ 大明律的介紹

《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簡稱。它是中國法制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法典。它草創於金戈鐵馬的戰爭時期,完成於重典治國的洪武年代。這部大法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的歷史優點,是中國古代法律編纂的歷史總結,而且下啟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為中國近現代的法制建設提供了一些寶貴的借鑒。

㈥ 大明律法是如何建立的

明太祖朱元璋這位中國歷史上出身最卑賤的皇帝,卻以雄才偉略,審時度勢,建立了高度集權的大明王朝。而為了保證統治秩序的穩定,他又是歷代皇帝中少有的重視國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統治者,他制訂了象紋三彩磚《明律》和《大誥》,對法律的思考和見解,以及推行普法教育和宣傳的手段,可以說是獨步古今。

元末的社會動盪,使國家秩序遭到嚴重破壞,為了盡快恢復統治秩序,朱元璋認為就需要依法治國。朱元璋在吳元年(1367)十月就命左丞相李善長等草創律令。李善長等建議以集大成的唐律為藍本來制定明律,到吳元年十二月,完成了律書的編寫,其中包括律285條,令145條,這便是最早擬定頒行的《大明律》。後來,朱元璋還是覺得已定的律令不夠完善,在實踐和總結中又不斷對其進行修訂。洪武六年(1373)夏天,刊行了《律令憲綱》,這年冬天又命刑部尚書重修《大明律》,到洪武七年(1374)基本成書,篇目與唐律相同,共六百零六條,三十卷,頒行天下。從吳元年到洪武六年,先後歷經七年的反復修改,而以後又有所增損,洪武二十二年(1389)刑部又奏請修訂,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才正式頒布。經過二十多年修訂完善的《大明律》有:律文三十卷,四百六十條,按照朝廷六部分吏、戶、禮、兵、刑、工六律,有五刑、十惡、八議等各個條款。

《明律》比唐律在條文上言簡意賅,但嚴酷程度卻有過之而無不及。比如,犯了「謀反」、「謀大逆」之罪,在行刑上,《唐律》規定為首犯處以斬刑,其父及年在十六歲以上的兒子都被處以絞刑,但其餘親屬不處死;而《明律》規定,不分「主犯」、「從犯」一律凌遲處死,他們的祖、父、子、孫、兄弟,甚至同居之人,不管是否患有疾病,年齡在十六歲以上的都處以斬刑。不區別情節輕重,而且株連范圍之廣,實在駭人聽聞。

前朝的律法自古以來都是重在治民而不治吏,但是曾經切身的經歷,使朱元璋深知官吏的貪婪是造成百姓疾苦的重要原因,所以對職官犯罪也制定了嚴峻的法令,在《明律》中專門設置了《受贓》一篇共計11條,同時,還專設《課程》篇19條,從重論處官吏犯罪。如規定監守偷盜倉庫錢糧四十兩就判斬刑;官員一律由朝廷任用,大臣不得私自干涉,否則就是死罪處斬。《明律》還規定嚴禁官吏之間互相標榜推薦,如有人向上薦舉某位大臣,就以「奸黨」論處:「犯人處斬,妻子為奴,財產入官」。這使得任何人都不能幹擾皇帝選用官員的意志,而所有的人都要按照皇帝的意志行事,這就從國家根本大法上加強了君權。

《明律》的制定,在中國古代立法中已近完善。但是,要所有的臣民都遵循這一法典的難度並不亞於其制定的難度。因為,在當時的條件下,識字的人很少,要讓人人學習所頒行的法典是件很困難的事情。但朱元璋這位布衣天子就是能想出他獨到的辦法。早在吳元年擬定《明律》之初,朱元璋就命大理卿周楨等人將剛剛擬定的律令中有關民眾生活的部分用口語寫成《律令直解》,詳細解釋律令的含義,並發布到各個郡縣。洪武十八年(1385),頒行《大誥》,接著頒行《續編》、《三編》和《大誥武臣》,而這些都是匯編的生動的案例。朱元璋親手編制的《大誥》屬於懲治官吏的特別刑事法規,一共236條,都是朱元璋親自處理過的案件。它以實際的案例來說明某種過錯是觸犯了哪條律法,進而會受到怎樣的處罰。這種切身說法是很容易讓老百姓聽懂、記牢,進而遵守的。讓老百姓「知」什麼問題由此解決,之後,朱元璋又找到了解決「如何知」的辦法。他下令全國的府、州、縣學堂中的教師以《大誥》為教材,每天教學生誦讀,熟記,讓國人從小就學法懂法,而且每三年老師要帶領學生到禮部背誦,視背誦的多少給予獎賞或處罰。後來,朱元璋又下詔將《大誥》列為科舉考試的內容,凡在鄉民集會上都要宣講《大誥》。如果這樣還不能達到臣民從小遵守的目的,那麼朱元璋還有一招「治亂世,用重典」的強制措施。他要求無論官、民,家家都要有一本《大誥》,並規定家有《大誥》者犯「罪」時可以減罪一等,否則就要加一等判刑。本來砍頭的罪,減罪一等就改為流放了,總是能撿回一條性命。在《明律》中有著那麼多酷刑,減一等刑罰總是好事,所以人們也就會記得家家保存一冊《大誥》了。朱元璋利用種種方法推行律法,其目的是想通過律法的宣傳和教育,使廣大臣民服服帖帖地在其統治下生活,以維持他作為君主絕對的權威。

《明律》是朱元璋一生政治生涯的經驗總結,是他費盡心力,歷經二十年,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朱元璋把它視為維護朱明王朝長治久安的法寶,在他的《祖訓》中囑咐子孫們必須遵行這部法典,一字不可更改,使《明律》成為終明之世的「百代之准繩」。

㈦ 請問,《大明律》有哪些特點

特點:一改傳統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簡於唐律,精神嚴於宋律。
①對於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
②濫用法外之刑——如族誅、瘃首、斷手、斬趾等等;
③「重典治吏」。

㈧ 大明律的簡介

《大明律》,是中國明朝法令條例,由開國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制定而成。《大明律》適應形勢的發展,變通了體例,調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變化,注重了經濟立法,在體例上表現了各部門法的相對獨立性,並擴大了民法的范圍,同時在「禮」與「法」的結合方面呈現出新的特點。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又增加了「奸黨」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對謀反、大逆等民變的嚴厲措施。不準「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交結黨援的集權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淵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即所謂正刑,其它如律例內的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為明代所創。所謂廷杖就是朱元璋開始實行的,其它《大明律》未規定的酷法灠刑也層出不窮。至於錦衣衛的「詔獄」殺人最慘,為害最甚。其後又有東廠、西廠、內廠相繼設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明代比較重視法制的建設與實踐,其中歷經三次大規模修訂的《大明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大明律》在中國古代法典編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義。它不僅繼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定的優良傳統,也是中國明代以前各個朝代法典文獻編纂的歷史總結,而且還開啟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國立法活動的發展。《大明律》在明代實施的過程中,雖然也不斷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擾,但這些干擾始終未能影響它的正統法典的地位。
大明律制定過程是吳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長﹑御史中丞劉基等議定律令。十二月﹐編成《律令》四百三十條﹐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條﹐ 令一百四十五條。同時又頒《律令直解》﹐以訓釋《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以《律令》為基礎﹐詳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頒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為《衛禁》﹑《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條。二十二年又對此作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職掌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傳統的法律體例結構至此面目為之大變。三十年五月重新頒布﹐同時規定廢除其他榜文和禁例﹐決獄以此為准。
由於朱元璋嚴禁嗣君「變亂成法」﹐此次重頒《大明律》後﹐終明之世未再修訂。有變通之處﹐則發布詔令或制定條例﹐輔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問刑條例》二百七十九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內三百七十六條﹔萬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內三百八十二條。此後律﹑例並行。
基本內容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條﹐是全律的綱領。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簡稱。它規定了對不同等級﹑不同犯罪行為論罪判刑的基本原則。其中「五刑」條規定刑有五種﹐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體條款中又有凌遲處死﹑邊遠充軍﹑遷徒﹑刺字等刑罰﹔「十惡」條規定了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種所謂「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維護封建統治和綱常名教的階級實質。
「八議」即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議賓(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確定了皇族﹑貴戚﹑官紳的法律特權。這八種人犯罪﹐法司皆不許擅自鞫問﹐須實封奏聞﹐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議」中文武官員的特權與前代比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職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條。主要規定文武官吏應該遵循的職司法規及公務職責。其中「大臣專擅選官」﹑「文官封公侯」﹑「交結朋黨紊亂朝政」﹑「交結近侍官員」﹑「擅為更改變亂成法」等死罪條款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權及封建專制的中央集權日趨強化的歷史特點。
《戶律》分為《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條。此律是人口﹑戶籍﹑宗族﹑田土﹑賦稅﹑徭役﹑婚姻﹑鈔法﹑庫藏﹑鹽法﹑茶法﹑礬法﹑商稅﹑外貿﹑借貸﹑市場等有關社會經濟﹑人身關系及婚姻民事內容的立法。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大為增加﹐《課程》﹑《錢債》﹑《市廛》專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進一步發展。
在土地制度﹑賦役制度﹑人身依附關系﹑宗法關系等方面也有時代特點。不限制私人土地擁有量﹐但嚴禁「欺隱田糧」﹔允許土地買賣﹐但規定典賣田宅必須稅契﹑過割﹐並嚴禁正常土地買賣之外的土地兼並。有關錢糧等事明律科罪較唐律重﹐但「脫漏戶口」﹑「商嫡子違法」﹑「別籍異財」﹑「居喪嫁娶」﹑「良賤為婚」等科罪卻較輕。另外﹐還規定庶民不準蓄奴﹐田主不得隨意役使佃客抬轎﹑佃戶對田主只行「以少事長」(即以弟事兄)之禮。
《禮律》分《祭祀》﹑《儀制》二卷﹐二十六條。此律是對祭祀天地﹑ 宗廟﹑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婦之間各種禮儀的法律規定。律中除「留難朝見官員」﹑「阻擋上書陳言」﹑「假降邪神惑眾」等直接侵犯皇權的行為外﹐對其餘「虧禮廢節」行為(有的尚屬「十惡」)的科罪大都較輕﹐「合和御葯誤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等﹐盡管屬「十惡」范圍﹐但僅定杖罪。「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亦屬「十惡」﹐僅為徒罪。
《兵律》分《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五卷﹐共七十五條﹐此律是有關軍戎兵事的立法。對軍人犯法科罪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軍官有犯」﹑「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條外﹐復設此專篇。
《刑律》分為《賊盜》﹑《人命》﹑《斗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了對刑事犯罪的論罪定刑及訴訟﹑追捕﹑審判的原則﹐是全律的重點。
其中對「謀反」﹑「大逆」﹑「造妖書妖言」﹑「犟盜」﹑「官吏受贓」以及「犟奸」等論罪均較重。如「謀反大逆」罪﹐唐律規定本人處斬﹐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絞﹔明律規定本人「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上皆斬﹔「犟盜」罪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官吏受贓」罪﹐明之死罪起點比唐低得多﹐此舉意在加重製裁直接觸犯封建統治的犯罪﹐與此同時﹐對「子孫違犯教令」﹑「子孫告發祖父母父母」﹑「和姦」以及僱工人毆﹑罵﹑奸﹑告家主等間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罰則有所減輕。
《工律》分《營造》﹑《河防》二卷﹐十三條﹐是關於工程營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橋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設置專篇為明代所獨有。
此外﹐又有喪服圖和五刑圖。
主要特點《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復修改﹐「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匯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通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封建統治。

㈨ 誰知道大明律

大明律
明代綜合性法典。

制定過程 吳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長、御史中丞劉基等議定律令。十二月,編成《律令》四百三十條,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條,令一百四十五條。同時又頒《律令直解》,以訓釋《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以《律令》為基礎,詳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頒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為《衛禁》、《斗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條。二十二年又對此作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於篇首,按六部職掌分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傳統的法律體例結構至此面目為之大變。三十年五月重新頒布,同時規定廢除其他榜文和禁例,決獄以此為准。由於朱元璋嚴禁嗣君「變亂成法」,此次重頒《大明律》後,終明之世未再修訂。有變通之處,則發布詔令或制定條例,輔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問刑條例》二百七十九條。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內三百七十六條;萬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內三百八十二條。此後律、例並行。

基本內容 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條,是全律的綱領。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簡稱。它規定了對不同等級、不同犯罪行為論罪判刑的基本原則。其中「五刑」條規定刑有五種,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體條款中又有凌遲處死、邊遠充軍、遷徙、刺字等刑罰;「十惡」條規定了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種所謂「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維護封建統治和綱常名教的階級實質。「八議」即議親(皇親國戚)、議故(皇帝故舊)、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議賓(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確定了皇族、貴戚、官紳的法律特權。這八種人犯罪,法司皆不許擅自鞫問,須實封奏聞,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議」中文武官員的特權與前代比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職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條。主要規定文武官吏應該遵循的職司法規及公務職責。其中「大臣專擅選官」、「文官封公侯」、「交結朋黨紊亂朝政」、「交結近侍官員」、「擅為更改變亂成法」等死罪條款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權及封建專制的中央集權日趨犟化的歷史特點。

《戶律》分為《戶役》、《田宅》、《婚姻》、《倉庫》、《課程》、《錢債》、《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條。此律是人口、戶籍、宗族、田土、賦稅、徭役、婚姻、鈔法、庫藏、鹽法、茶法、礬法、商稅、外貿、借貸、市場等有關社會經濟、人身關系及婚姻民事內容的立法。調整經濟關系的內容大為增加,《課程》、《錢債》、《市廛》專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在土地制度、賦役制度、人身依附關系、宗法關系等方面也有時代特點。不限制私人土地擁有量,但嚴禁「欺隱田糧」;允許土地買賣,但規定典賣田宅必須稅契、過割,並嚴禁正常土地買賣之外的土地兼並。有關錢糧等事明律科罪較唐律重,但「脫漏戶口」、「商嫡子違法」、「別籍異財」、「居喪嫁娶」、「良賤為婚」等科罪卻較輕。另外,還規定庶民不準蓄奴,田主不得隨意役使佃客抬轎、佃戶對田主只行「以少事長」(即以弟事兄)之禮。

《禮律》分《祭祀》、《儀制》二卷,二十六條。此律是對祭祀天地、宗廟、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婦之間各種禮儀的法律規定。律中除「留難朝見官員」、「阻擋上書陳言」、「假降邪神惑眾」等直接侵犯皇權的行為外,對其餘「虧禮廢節」行為(有的尚屬「十惡」)的科罪大都較輕,「合和御葯誤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等,盡管屬「十惡」范圍,但僅定杖罪。「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亦屬「十惡」,僅為徒罪。

《兵律》分《宮衛》、《軍政》、《關津》、《廄牧》、《郵驛》五卷,共七十五條,此律是有關軍戎兵事的立法。對軍人犯法科罪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軍官有犯」、「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條外,復設此專篇。

《刑律》分為《賊盜》、《人命》、《斗毆》、《罵詈》、《訴訟》、《受贓》、《詐偽》、《犯奸》、《雜犯》、《捕亡》、《斷獄》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了對刑事犯罪的論罪定刑及訴訟、追捕、審判的原則,是全律的重點。其中對「謀\反」、「大逆」、「造妖書妖言」、「犟盜」、「官吏受贓」以及「犟奸」等論罪均較重。如「謀反大逆」罪,唐律規定本人處斬,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絞;明律規定本人「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皆斬;「犟盜」罪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官吏受贓」罪,明之死罪起點比唐低得多,此舉意在加重製裁直接觸犯封建統治的犯罪,與此同時,對「子孫違犯教令」、「子孫告發祖父母父母」、「和姦」以及僱工人毆、罵、奸、告家主等間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罰則有所減輕。

《工律》分《營造》、《河防》二卷,十三條,是關於工程營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橋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設置專篇為明代所獨有。

此外,又有喪服圖和五刑圖。

主要特點 《大明律》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它雖然以《唐律》為藍本,但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有發展。在形式上,結構更為合理,文字更為簡明;在內容上,經濟、軍事、行政、訴訟方面的立法更為充實;在定罪判刑上,體現了「世輕世重」,「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的原則,「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定罪較輕;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定罪較重」。其律文結構和量刑原則對《大清律》有較大影響。

朱元璋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經驗總結,是他經過反復修改,「凡七謄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視其為維護朱明皇朝長治久安的法寶。為把《大明律》貫徹到社會的各個方面,朱元璋還匯集官民「犯罪」事例來解釋律條。洪武十八年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令全國官吏軍民誦習。其目的是通過律令的教育和宣傳,使廣大人民服從封建統治。

《大明律》,是中國明朝明代法令條例,由開國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制定而成。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25年(1365年),朱元璋佔領武昌後,開始著手議訂律令。1367年,朱自稱吳王,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編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計令145條,律285條。(明朝中葉以後又有條例,萬曆時,刑部尚書舒化定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適用於民間的律令條文及違犯法令的案例,分類編輯成冊,頒發到州縣。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書劉惟謙再次修訂律令,第二年書成。經過實踐考察之後,又經過三次修改和增刪,洪武30年(1397年)才將大明律正式頒發,作為各級司法部門決獄量刑的依據。

內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又增加了「奸黨」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對謀反、大逆等民變的嚴厲措施。不準「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交結黨援的集權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淵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即所謂正刑,其他如律例內的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為明代所創。所謂廷杖就是朱元璋開始實行的,其他大明律未規定的酷法灠刑也層出不窮。至於錦衣衛的「詔獄」殺人最慘,為害最甚。其後又有東廠、西廠、內廠相繼設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㈩ 《大明律》與明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一)《大明律》

明太祖朱元璋是一個非常重視立法的君主,他總結前朝歷史經驗,本著「法貴簡當,使人易曉」的原則制定法令,早在吳元年冬十月平定武昌以後,即命人制定基本律令,這是明朝立法的開端。律文按唐律取捨編訂,依《元典章》體例按六部順序編定,為以後的《大明律》奠定了基礎。此後,經過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重新修訂,不斷損益,基本完成了《大明律》的體例。至洪武三十年,最後完成《大明律》的編撰工作,並頒行全國。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條,體系結構與唐律稍有不同,即將唐律的十二篇合為七篇,以名例律冠於篇首。具體篇目為: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五刑之外,流徒增加充軍,死刑增加凌遲。十惡、八議之外,又增加六種貪墨贓:監守盜、常人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坐贓。

從明律的篇章內容看,其脫胎於唐律,但又不同唐律,總結了唐宋以來特別是明初三十年間的封建統治與司法鎮壓經驗,增加和充實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內容,有人評價,《大明律》的精神嚴於宋,條文簡於唐。

(二)《明大誥》

明初,太祖在制訂大明律的同時,還於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間,采輯案例,連續編制了四編《大誥》。朱元璋編制大誥,主要是為了進行法制宣傳,用嚴懲官民犯罪的具體案例,樹立善惡、禍福的標准,使人「趨吉避凶」,以預防和減少犯罪,從而達到鞏固封建統治的目的。

《明大誥》共四編,即《大誥一編》、《大誥續編》《大誥三編》和《大誥武臣》,共二百三十六條。從其內容上看,基本都是用嚴刑峻法懲治官民犯罪的案例匯編,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懲治貪官污吏的。從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明大詔》的特點:一是法律以皇帝意志為轉移,法外用刑,輕罪重判。由於明朝君主專制制度的高度發展,皇帝的個人意志超出於法律之上。朱元璋統治時期,仕意更改法律,斷罪判刑完全以個人的好惡為轉移。四編大誥中所列舉的許多案例,用大明律來衡量,絕大部分都是屬於輕罪重判的,還有一些是無罪錯判、更有甚者,還有一些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只是因為不合朱元璋的心意或被認為侵犯了他的權威,也被判以重刑。這說明《明大誥》的內容比明律更加嚴酷;二是《明大誥》重點打擊貪官豪強,其內容中有相當一部分是懲治貪官污吏和豪強作惡的案例。如《大誥續編》共八十七條,屬於這兩類案件有七十條左右。朱元璋之所以打擊貪官與豪強,固有其改善吏治,緩和階級矛盾,減輕人民負擔的作用。但從根本上來看,還在於維護地主階級的長遠統治。

朱元璋對自己所編制的四編大誥非常重視,竟採用法律手段在民間強制推行。要求每戶一本,命令各級學校講授大誥,科舉要考試大誥內容,一時間天下講讀大誥成風。所以大浩的制定與宣傳,對於保證封建法律的實行,確實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朱元璋死後,四編大誥就逐漸被他的臣民所遺忘,這說明單靠政權強制力量而推行的「御制聖書」,終究要被人民所遺棄。

(三)明例

明朝的例是作為判案根據的判例或事例。明朝判決案件除以明律及大誥為根據外,仍然採用唐宋以來以例斷案的傳統。以例斷案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法外遺奸」,因而例的作用在於補律之不足,「律者萬世之常法,例者一時之旨意」,這是律與例的基本區別。

由於例是皇帝對某一具體案例如何判決的詔令,因而經年日久歷朝積累的例便不斷地增加,並且逐漸由具體案例演變成為通行的條例。至孝宗弘治十三年,僅問刑條例經久可行者,就有二百九十七條。萬曆年間編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後詔令及宗藩軍政條例、捕盜條格、漕運議單與刑名相關者,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共三百八十二條。到了明代末年,例的數目幾乎與律相等,結果「人不依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偽之變,理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對於律,則「因循日久,視為具文」了」。

例的盛行,對於封建法律制度來說,造成了極大的破壞。以例代律或以例破律的結果,使得奸吏因緣為市,任意出入人罪。這也是明朝冤獄泛濫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大明會典》

明代的主要立法,除了《大明律》與《明大誥》之外,還仿照《唐六典》的體例編制了《大明會典》。《大明會典》於明英宗正統年間開始修纂,至孝宗弘治十五年成書。《大明會典》的編纂完成,是明代行政立法的重要成果。

明洪武十三年廢除中書省以後,行政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為了調整日益復雜化的行政關系,統治者注意用法律的形式確認新體制。明英宗以前,曾頒布過《功臣死罪減祿例》、《王府禁例六條》、《宗藩軍政條例》等行政性法規。《大明會典》仿效《唐六典》的體例,全書以六部官制為綱,按宗人府六部、都察院、六科、各寺、府、監、司的次序,分述各行政機關的職權和事例,是規定國家機關活動規則的行政性法典。明代以《會典》為行政立法的總匯,輔以單行的例,形成了頗具規模的行政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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