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遇到的問題,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現就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行政認定的問題
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對於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可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二、關於「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三、關於「社會公眾」的認定問題
下列情形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四、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五、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並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六、關於證據的收集問題
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的,可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戶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七、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八、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
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
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印)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 公安部(印)
2014年3月25日
2. 蘭州檢察院弘泰非法集資
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三、【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十九條、《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3. 經偵對於非法集資一般調查多久送檢察院
1、應當在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六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4. 我們公司檢察院定性為非法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我是主管人員,
關鍵看是否符合緩刑的條件,可以申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5. 如果人民檢察院在學校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屬於什麼保護
應該是屬於對學生們的一種普法宣傳,是對他們的一種法律方面的教育及保護;
通過宣傳普及法律知識,讓他們知道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如果不可為而為之會有什麼樣的後果等等。
6. 銀行怎樣開展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活動
活動如下:
一、認真組織,加強領導。
為切實做好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支行成立以行長為組長、各部門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層層落實責任,協調、督促各部門順利完成工作任務。
二、加強學習,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通過集中學習、專題培訓等方式,向全行員工普及非法集資相關法律知識,增強員工對非法集資行為的法律約束意識和風險防範意識;在加強學習的基礎上,組織員工進行小組討論,結合工作實際,從員工所處部門、崗位等實際出發,就如何遵守和落實「禁令」、有效預防和杜絕非法集資案件的發生進行有針對性的討論和交流,以此增強員工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員工自覺遠離和杜絕參與非法集資。
三、加大宣傳,向社會公眾提示風險
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利用條幅、展板、電子顯示屏等宣傳載體,通過張貼、展示宣傳標語、案例展示等形式,向客戶和群眾深入開展宣傳活動,讓客戶和群眾對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和特點有初步了解,增強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活動中,共懸掛宣傳條幅25條、展板21塊、電子顯示屏宣傳21塊,發宣傳資料47000餘份,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效果。
通過學習和宣傳,使廣大員工和群眾充分認識到非法集資的危害性,切實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防範非法集資的意識,提高識假防騙的能力,使廣大群眾遠離非法集資,遠離犯罪。
7. 檢察機關去年受理多件非法集資案 e租寶涉近600億是怎麼回事
為了利益不折手段!之所以這么多人上當也是為了貪小便宜!
針對涉眾型經濟犯罪多發的情況,陳國慶表示,檢察機關要把防範金融風險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嚴懲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以及洗錢、地下錢庄、網路傳銷等犯罪。
8. 非法集資去檢察院報案可以嗎謝了
舉報違法犯罪行為是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而公民遭受到犯罪行為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是維護自己利益的重要手段,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公安機關有責任立案偵查,那麼非法集資不報案就不給賠錢嗎?遭受到非法集資如果不報案的,公安機關不知道有非法集資的行為,公安機關就不能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從而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另一個角度來講,如果是非法集資,有受害人報案,那麼你沒有報案的話,是沒有影響的。也是有賠償的。因為你是相關的第三人,當然,前提是公安已經立案了。其次,非法集資者是有賬目的,這樣在法院庭審時會因為你是案件相關的第三人將你追加進去,並且按賬目來對你進行返還欠款,(未全部追回的情況下,按比例進行返還,其餘的都是債權。)最後,法院庭審時你可以選擇不去,也是有你的返款的。但是,如果非法集資的賬目上沒有你,你這個時候最好拿出證據證明非法集資的受害人有你,並且最好能把數目證明清楚,例如簽訂的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