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律師違規行為由誰處理
你好,律師注冊地的司法局的公律科是管律師的,也可以對律師進行處罰。
Ⅱ 對於律師違規違紀行為,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種類有哪幾種
1.訓誡。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給予訓誡處分。訓誡處分作出後的2年內,該律師再次受到處分時,應考慮已受過訓誡處分的情況。
2.通報批評。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通報批評處分作出後的任何時候,該律師再次受到處分時,應考慮已受過通報批評處分的情況。
3.公開譴責。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情節嚴重,給委託人或律師事務所造成一定損失的,應當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公開譴責處分作出後的任何時候,該律師再次受到處分時,應考慮已受過公開譴責處分的情況。
4.取消會員資格。違反律師執業行為規范,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Ⅲ 律師之間介紹案源拿抽成是否違規
為什麼不把它當成一種合作來看呢?他也是律師,完全可以自己開拓安源自己辦理,他能獲得全部的收費,他介紹給你,說明他完成了開拓案源的工作,將承辦案子的工作交給了你,他從中提取一部分費用,應當是合情合理的,也沒有法律禁止。在律師行業,這種情況分成是常態,不分成是例外,他如果不分,一般會提前告訴你的。至於具體分成的比例,你們可以協商,建議你從長遠的合作的方面來考慮,確定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比例。
Ⅳ 律師違規可以通過媒體來曝光嗎
還可以去司法局和律師協會舉報他。
Ⅳ 律師私設咨詢處,在街上立了法律咨詢的廣告牌,這種行為違反律師管理規定嗎會受到何種處罰
如果是律師事務所的咨詢處沒有違法,只是在街上立了法律咨詢的廣告牌,應當經過相關部門批准。
Ⅵ 如果有這個律師但發了2次都不符合規范的律師函給我,律師涉嫌違規嗎
發兩次不符合規范的律師函的律師不是涉嫌違規,只是說明這樣的律師業務水平低下。
Ⅶ 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有那些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律師「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違法行為: (一)以誤導、利誘、威脅或者作虛假承諾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二)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三)以對本人及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不真實、不適當宣傳或者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聲譽等方式承攬業務的; (四)在律師事務所住所以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承攬業務的。
Ⅷ 關於律師違規,我們怎麼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般情況下不會出現這種事請的,因為律師的職業道德限制,而且一個律師很重要的是名聲,為了幾萬元錢,失去名聲,得不償失,律師不會那麼傻,如果真出現這種事請,你往當地律師協會一投訴,他的飯碗就砸了
Ⅸ 律協新規明確規定哪些禁止的業務推廣
北京2月28日消息,全國律協律師行業規則委員會副主任吳晨在全國律協2月例行發布會上介紹並解讀《律師業務推廣行為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行為規則第十條規定了十三項禁止性內容,加上第八條關於榮譽稱號的規定、第九條關於自稱專家的規定,本規則對業務推廣內容的禁止性規定共有十五項。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發布的違規信息屬於「與登記注冊信息不一致」的業務推廣內容
對於律師而言,常見的問題包括實習律師宣稱律師身份、非登記合夥人宣稱為合夥人、對執業年限做虛假陳述。對律師事務所而言,常見的問題包括對律師事務所人員規模、辦公室場所、組織形式做虛假陳述,近段時間還有一些將律所聯盟、鬆散性合作、瑞士聯盟式聯營對外宣傳為總所分所、律所聯營、律所聯合等。「總之,本項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業務推廣中提供的信息需和其在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登記注冊的信息一致。根據信息公開的要求,司法部、全國律協已設立開通全國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登記信息查詢系統,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也建立了本區域內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登記信息查詢系統。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業務推廣信息和登記信息不一致,容易引發投訴,招致懲戒。」吳晨說。
吳晨進一步解釋:「本規則不僅僅規制普通律師,對在律師協會有任職的知名律師更要進行約束。知名律師應當以身作則,在業務推廣中和他人公平競爭。本規則專門對在協會有任職的律師不得使用協會任職的情形做了規定,並且只規制主動地業務推廣行為,原則上並不規制被動的被介紹協會任職的情形。同時,規則委認為,有協會任職的律師在參加與其協會職務無關的活動時,應當主動向會議主辦方說明本項的規定,盡量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