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括實現疫情防控法治化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
各個行業領域法律法規的科學制定和不斷及時的完善, 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程度。執法力度的加強,執法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素養
2. 疫情期間制定的法律折射出中國什麼
折射出中國的強大的管控監督手段,結果證明是正確的
3. 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在疫情期間如何體現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必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原則,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統籌考慮各類機構設置,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完善國家機構組織法,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全面提高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科學立法,形成以憲法為核心的組織編製法律體系。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是制定機構設置和組織編制方面法律的根本依據。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就要加快形成以憲法為核心的組織編製法律法規體系,推動機構編制科學化、規范化、法定化,改進機構編制管理方式。要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制定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完善機構和編制方面的黨內法規。協調發揮好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在規范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中的作用,把黨政機構統籌起來考慮、設置,構建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黨政機構新格局。要完善黨政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方面的規定,依法管理各類組織機構和編制,充分發揮法律引領、推動、保障機構改革的作用,保障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順利、平穩、有序開展。通過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實現組織法定,為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奠定製度基礎。
深化改革,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在行政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上,要做到職責明確;在履行職能和行使權力上,要做到依法行政。要調整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轉變政府職能,解決政府機構設置和職責劃分不夠科學、職責缺位和效能不高問題。加強和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完善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改革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滿足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需要。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精簡整合辦事機構,精幹設置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簡化辦事手續環節,加快「互聯網+政務服務」建設,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整合精簡執法隊伍,完善執法程序,嚴格執法責任,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解決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問題,營造公正、透明、可預期的法治環境,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系,發揮法治在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中的作用。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政府職能轉變到哪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到哪一步。」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把握好深化改革和推進法治的關系。實現改革與法治相向而行、同步雙贏,要求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要求,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要按照改革方案和政策要求,全面清理與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相關的法律法規,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該制定的制定,為機構改革掃清法律障礙,為改革後的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提供製度保障。凡涉及法律設定的機構設置和職能配置事項,應當及時啟動法律修改和廢止程序,確保在法治的框架內推動改革。只有將改革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以法治的方式推動改革,以剛性的制度管許可權權,才能增強改革的合法性與權威性,順利完成改革任務。十三屆全國人大修改憲法,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用一節五條的篇幅規定國家監察機關的產生、性質、組成、體制、許可權和程序等重大問題,並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就是為了確保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於憲有源、於法有據,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要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促進,既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用法治的方式促進改革,充分發揮法治規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又要在改革中完善和強化法治,主動適應改革需要,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
4. 疫情防控期間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為,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疫情防控期間人人應響應國家號召齊心協力自覺遵守執行國家規定,防禦疫情發展,對於撓亂疫情防控破壞公共防控設施,以疫情為由炸偏造假危害群眾利益,抬高物價,虛報謊報疫情的都要接受法律制載依法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5. 疫情期間,有哪些涉及到的法律問題需要注意
現如今,疫情是我們的頭號大敵,也是我們所有中國人團結一心、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需要我們每一個人奉獻屬於自己的力量。除了在一線抗擊疫情的醫務人員之外,還有很多的部門和人員都在行動,不管是管控還是設立檢查點,都是應對疫情的必要措施,而在這個期間,也讓我們看到了很多人性“黑暗”的一面。面對疫情,我們一定要做到守則、守規、守法!需要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3、不得擅自哄抬物價。
在防控疫情期間,不管是日常的財米油鹽還是防護設施設備,都是必需品,也是短缺品,也正是因為如此,有些人在此刻不是想著如何奉獻自己的一份力量,而是想著發國難財,想著靠疫情一夜暴富。哄抬物價的行為屢見不鮮,而對於我們普通百姓而言,如果遇到哄抬物價的行為,一定要取證舉報,讓他們受到應有的處罰!
疫情當前,匹夫有責。對於普通老百姓的我們,可能能做的不多,但是做好了自我的防護、少給國家添麻煩,好好的呆家隔離就是最好的奉獻。相比於那些自以為是、不嫌事大的人來說,我們更加顯得平凡而偉大!武漢加油,中國加油!
6. 疫情期間如何培養公民法律意識
這個事情我們要遵守公民的法律意識,要維護國家的法律正常運行,要有社會公德,要遵守相關的社會管理。
7. 疫情過後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關於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依法治國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他是對新中國歷史經驗進行科學總結的結果。《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照法律治理國家,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
二、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這是依法治國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國的首要環節。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實現了有法可依。
三、關於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在疫情發生前即已基本完備,相關文件可能達數近千件
關於疫情防控的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通常分為三個方面,即刑事方面、民事方面、行政方面。就刑事方面來說,主要有《刑法》《刑事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決定、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司法解釋等,數量可達上百件。
四、疫情發生後,刑法方面的主要法律文件
疫情發生後,刑法方面主要的法律文件有二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2月24日頒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2020年2月10日發布)。
五、二個刑事法律所涉及的刑事犯罪
筆者對上述二個刑事法律方面的文件所涉及的刑事犯罪的罪名、立案標准、定罪標准、處罰標准等,進行了系統的分析、整理。已在《今日頭條》上陸續發表,題主如有需要可以查閱。主要有: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一)
2、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
3、妨害公務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
4、故意傷害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四)
5、尋釁滋事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五)
6、侮辱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六)
7、非法拘禁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七)
8、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八)
9、生產、銷售假葯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九)
10、生產、銷售劣葯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
11、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一)
12、非法經營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二)
13、詐騙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三)
14、虛假廣告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四)
15、聚眾哄搶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五)
16、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六)
17、煽動分裂國家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七)
18、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八)
19、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十九)
20、濫用職權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
21、玩忽職守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一)
22、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二)
23、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三)
24、貪污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四)
25、職務侵佔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五)
26、挪用公款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六)
27、挪用資金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七)
28、挪用特定款物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八)
29、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二十九)
30、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
31、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一)
32、非法狩獵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二)
3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疫情有關的刑事犯罪系列(三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