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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擊地壓防治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1-01-12 13:14:19

『壹』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應該從哪些方面寫

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中規定寫。
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
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
(三)露天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
(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
本辦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
(一)礦山工程為2.5%;
(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八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條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
(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
(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
(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葯品支出;
(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機械製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
(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製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
(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製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
(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十八條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於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後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
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貳』 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主要任務

(一)完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提高煤礦安全水平和事故防範能力。
嚴格安全生產管理。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完善並落實具體實施辦法和配套措施,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強化落實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安全目標考核,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加強技術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體系;落實煤礦領導帶班下井、隱患排查治理報告、事故查處掛牌和跟蹤督辦等制度。
加大安全投入。強化經濟政策引導作用,促進煤礦企業加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產費用;繼續加大政府在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落實技術改造和瓦斯綜合治理、水害防治、職業危害防治和防滅火等災害治理資金;加快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依法依規淘汰落後技術裝備和工藝,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
提高瓦斯、水害、火災等重大災害防治能力。完善災害監控、預測預警與防治技術體系,加強礦井瓦斯、水害、火災、沖擊地壓等事故防控技術措施。繼續完善「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系,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先抽後采、抽采達標。制定更優惠的政策、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實施更嚴格的管理,全面推進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工作。嚴格遵循礦井防治水「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十六字原則,加強水文地質勘探工作,實施整合礦區和受水害威脅生產礦井的水文、工程地質補充勘探,查清影響安全開採的老空區、奧灰水等水文地質情況。加強火區治理,完善防滅火系統,淘汰煤礦非阻燃電纜、皮帶等。
嚴格煤礦安全准入,建立有序退出機制。加強煤礦地質工作,提高地質勘查對安全生產的支撐作用;嚴格控制新(改、擴)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最低產能和建設規模,高瓦斯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限定在30萬噸/年至800萬噸/年,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限定在45萬噸/年至500萬噸/年;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核准、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規范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將技術人員配備列入煤礦安全准入基本條件,提高煤礦建設、生產領域的企業准入標准;堅持調整煤炭產業結構與推進整合關閉相配套,積極推進各產煤地區煤礦企業兼並重組,完善相關扶持政策,建立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有序退出機制,淘汰落後產能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提高煤炭工業產業集中度,構建安全高效的煤炭產業體系。
加強煤礦安全基層基礎建設。全面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深化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生產煤礦達到三級以上安全質量標准化水平,國有重點企業和新建煤礦達到一級標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實行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加強煤礦班組安全建設,發揮班組安全生產前沿陣地作用;繼續提高礦井安全生產信息化、採掘機械化水平,著力推進小型煤礦機械化進程,全面提高小型煤礦生產力水平,小型煤礦採煤機械化和掘進裝載機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別達到55%和80%以上。
提升職業危害防治水平。按照「源頭治理、科學防治、嚴格管理、依法監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礦塵肺病為重點,落實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加強職業危害申報,強化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健康「三同時」審查和監督檢查,落實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煤礦職業健康監管監察機構建設,構建職業危害監督檢查技術支撐體系;建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普查與申報系統和職業健康檢測基礎資料庫,加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實施防治煤礦粉塵、雜訊、高溫為重點的綜合治理工程。
(二)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和社會監督體系,提高監察執法和群防群治能力。
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體制機制。完善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工作機制,強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和屬地管理責任;實施與相關部門的協作聯動、聯合執法,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進一步優化工作機制,加強煤礦安全監察監管執法,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制度。
加強基層監察監管隊伍建設。充實煤礦安全監察力量,建立完善安全監察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執法資格、考核等制度,分級分類建立以崗位職責為基礎的能力評價體系;嚴格新增執法人員專業背景和選拔條件,建立完善安全監察監管實訓體系,實施安全監察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工程,提高各級尤其是一線監察人員執法水平。
創新安全監察監管方式。深化煤礦重大隱患治理逐級掛牌督辦、公告、整改評估制度;強化安全生產屬地監管,建立煤礦安全風險的分類分級制度和分類分級監察監管體制;探討煤礦工傷保險費率與安全質量標准化掛鉤的工作機制,開展煤礦「安全審計」試點工作;完善非法違法企業 「黑名單」制度,定期公告發生重特大事故、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職業危害嚴重且治理不力的企業名單;開展煤礦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產誠信建設,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公開,督促煤礦企業履行好安全生產社會責任。
以信息化建設為載體,提高監管效率。推進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條件標准化建設,更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裝備;將煤礦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納入國家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金安」)二期工程,建成覆蓋煤礦安全監察和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煤礦企業安全生產實時監測信息,提升重大事故隱患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社會輿論監督。維護和落實煤礦職工對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發揮安全群監員和職工對安全生產的監督作用;拓寬和暢通煤礦安全工作社會監督渠道,設立舉報信箱,用好「12350」舉報投訴電話,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安全隱患和各種非法違法行為,對有效舉報予以獎勵。及時公布事故情況和查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三)完善煤礦安全科技支撐體系,提高技術裝備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大煤礦安全科技攻關。健全安全科技政策和投入機制,推進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實施「科技興安」工程,開展瓦斯、水 、火、沖擊地壓、職業危害防治等煤礦重大災害防治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及重大裝備研發,力爭在致災機理和關鍵技術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健全完善礦井重大災害防治技術集成體系。
推廣使用先進適用技術與裝備。完善煤礦安全生產科技成果評估、鑒定和推廣機制,及時發布先進適用的煤礦安全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推廣目錄;加大淘汰落後設備和工藝力度,將不符合安全標准、安全性能低、職業危害嚴重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裝備列入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目錄。
加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創新和完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管理,建立分類監管與技術服務質量綜合評估制度;充分發揮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安全標志、培訓、咨詢等專業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支撐作用;發展煤礦安全裝備製造業,提升煤礦瓦斯治理等重大事故防治技術與裝備和安全避險、安全監控、個人防護等安全設備的技術水平,培育技術能力強的安全裝備製造企業。
(四)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准體系,提高依法依規安全生產能力。
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標准。進一步加快《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修訂步伐,完成《煤礦安全規程》的全面修訂工作;建立法規、規章運行評估機制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時修訂相關煤炭行業標准和煤礦安全標准,完善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支持和促進地方立法,健全完善規范完備、門類齊全、針對性強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標准體系。
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全面推動煤礦企業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建立完善法律法規與標准規劃及時獲取、識別和落實制度;持續改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強化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式控制制,杜絕「三違」、「三超」行為。
提高安全生產執法效能。以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事故多發地區和基建技改、整合重組煤礦為重點,進一步推進「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加強地方各級政府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完善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機制,建立執法信息溝通制度;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嚴格執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煤礦事故查處通報、約談、分析和督導四項制度,用事故教訓推動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五)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提高事故救援和應急處置能力。
加快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託國有大型煤礦企業和有關單位,首批建設大同、開灤、平頂山、淮南、鶴崗、靖遠和芙蓉7個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隊,並建設14支區域礦山應急救援隊;加強應急設備和應急物資的儲備,做到儲備充足、調動迅速、高效救援;推動煤礦企業專職礦山救護隊建設,推進煤礦企業兼職救援隊伍建設試點;建立健全礦山應急救援(救護)工作機制,尚未建立專職救援隊伍的煤礦企業與有資質的專業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建設完善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健全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壓風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聯絡系統,使各系統的功能向為遇險人員提供安全避險和有效救援延伸,並與緊急避險系統實現可靠連接;加快推進井下避難硐室、可移動式救生艙等緊急避險設施建設;全面建成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提升煤礦事故防範、人員避險和應急救援等安全保障能力。
加強應急救援基礎工作。完善煤礦應急預案,強化應急救援實訓演練;建立完善煤礦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分析與評估;推進安全生產應急平台體系建設,實現市、縣煤礦安全聯網。
(六)完善煤礦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體系,提高安全素質和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深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提高培訓質量與效果;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鼓勵煤礦企業先招生後招工;充分發揮工程技術人員作用,推進班組長安全建設,加強煤礦一線操作人員安全培訓,提高煤礦現場安全技術管理和操作水平。
強化安全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加大煤礦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煤炭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逐年擴大地質、采礦、機電、通風與安全等相關專業人才的招生培養規模,加快培養煤礦生產建設急需的各類專業人才和生產一線技能型人才;發揮安全生產專家和注冊安全工程師作用,完善技術服務機制,提高對煤礦安全生產的技術支撐和智力支持。
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基礎建設。建設完善一批煤礦安全生產警示教育基地;積極開展煤礦安全文化建設示範企業和安全生產誠信企業創建工作;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宣傳貫徹,提高廣大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安全意識。

『叄』 煤礦安全檢查員手指口述是什麼

第一章 全員安全口訣
(一)安全第一
煤炭生產在地下,自然災害威脅大;瓦斯煤塵猛如虎,能夠燃燒和爆炸
水火無情釀災害,淹井溺水火災發;沖擊地壓突釋放,瓦斯突出危害大
還有機電和提運,爆破墜落和其它;管理疏漏出隱患,違章違紀事故發
血的教訓應牢記,煤礦安全如天大;安全第一放首位,頭等大事優先抓
預防為主是前提,事故消滅在萌芽;綜合治理全方位,災害防治有辦法
管理裝備和培訓,三項並重一齊抓;管理體現能動性,組織指揮和計劃
裝備設施是手段,科學裝備現代化;培訓工作是保證,素質提高全靠它
三大規程是法規,治礦必須要依法;安全規程排首位,遵循准則無偏差
作業規程定項目,施工安全具體化;操作規程分工種,安全操作靠大家
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負責將關把;科技第一生產力,管理必須現代化
重獎重罰是激勵,失職瀆職嚴懲罰;事故教訓要汲取,四不放過要到達
警鍾長鳴防麻痹,安全隱患勤排查;文明生產要發展,安全質量標准化
群防群治反三違,安全連著你我他;安全知識要普及,安全教育經常化
安全技能要提高,防治災害本領大;安全意識要牢固,長治久安天天抓
(二)下井須知
下井前,莫忘記,帶好礦燈自救器;化纖衣服不能穿,禁帶火具和香煙
礦工靴,要穿好,時刻戴牢安全帽;自覺排隊上下井,行為規范要記牢
不喝酒,休息好,精力集中效率高;持證上崗要牢記,井下處處要注意
導電材料和工具,嚴防接觸帶電體;尖刃工具要上套,防止意外把人傷
帶著工具乘車罐,不準超出車罐幫;進出罐籠上下車,排隊有序要自覺
罐車之內守紀律,不許打鬧和擁護;乘人行車不要搶,切記掛好防護鏈
斜巷行車不行人,聲光信號要留神;皮帶溜子不能坐,嚴禁爬蹬和跳車
跨越軌道要注意,來往車輛看仔細;開風門,在一側,當心過車把人擠;
人車過後門要關,風流短路留隱患;行人要走人行道,跨越設備走繞道
遇見警標和柵欄,千萬不能往裡鑽;井下不許拆礦燈,關好風門保通風
先檢查,後工作,按照規程來作業;工作之餘若休息,必須找個安全地
不打盹,不睡覺,不動設備和信號;工作完畢要清理,嚴格交接莫忘記
(三)防治瓦斯
礦井瓦斯,與煤共生威脅安全,其害無窮
加強防治,重在通風系統完善,風量保證
沖淡瓦斯,符合規程瓦斯檢測,不漏不空
巡迴檢查,遙測遙控局部通風,三專兩閉
自動換開,自動分風「一炮三檢」,「三級信號」
「三人連鎖」,安全爆破獨頭盲巷,及時封閉
瓦斯積聚,及時處理瓦斯超限,斷電撤人
掛上警標,設好柵欄排放瓦斯,限量控制
斷電撤人,嚴格措施超限作業,堅決禁止
防止突出,落實措施防燃防爆,預防窒息
執行規程,堅決徹底
(四)防治礦塵
礦塵危害,切莫小看燃燒爆炸,損失重大
形成塵肺,職工受罪防治礦塵,綜合治理
完善系統,配齊裝備健全機構,嚴格管理
落實責任,兌現措施濕式鑿岩,煤層注水
按章裝炮,用水炮泥放炮、割煤,噴霧灑水
清除積塵,巷道沖洗風流凈化,轉載噴霧
霧化降塵,個體防護隔爆設施,規范設布
粉塵檢測,嚴格監督飛揚堆積,堅決消除
控制塵肺,杜絕事故
(五)防治頂板事故
頂板事故,冒頂片幫煤田地質,岩性分析
地質構造,礦山壓力采動破壞,頂板管理
初次放頂,周期來壓支護方式,採煤工藝
礦壓觀測,巷道維護空頂作業,堅決杜絕
接實頂幫,支護有力敲幫問頂,頂板監護
冒頂徵兆,牢牢記住片幫掉渣,響聲發出
頂板裂縫,出現脫層淋水增加,發生漏頂
前探支護,及時加固備用支護,准備充足
支護質量,符合規程嚴格管理,安全保證
(六)防治水害
礦井水害,普遍存在水文地質,預測預報
查清水害,落實措施煤礦水源,各類繁多
地表積水,老空積水,斷層、鑽孔,灰岩溶洞;
承壓潛水,含水地層千差萬別,輕重不同
加強領導,制定規劃落實責任,健全機制
因地制宜,落實規程防排疏堵,隔離煤柱
「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接近積水,加強監控
打鑽放水,道路暢通嚴格措施,搞好通風
疏干降壓,煤柱隔離安全距離,防水閘牆
堵截治水,雨季防洪透水徵兆,人人記清
煤層潮濕,空氣變冷;掛汗、掛紅,霧氣騰騰
底板鼓起,嘶嘶水聲;頂板來壓,淋水發生
一旦出現,不容怠慢及時匯報,立即防範
撤人搶險,確保安全
(七)防治火災
礦井火災,原因較多,煤層自燃,電氣火花,膠帶摩擦,燒焊引燃
管理鬆弛,種下惡果;防火計劃,安全技措,層層落實,條條兌現
杜絕火災,保證安全,查火分析,掌握關鍵 預測預報,消除隱患
老塘高冒,重點查看,采後封閉,及時齊全,阻化防火,均壓降阻
回撤封閉,截斷風路,發現徵兆,及時消除,發火疑點,一個不留
防火管理,重在預防,落實規程,搞好消防,杜絕煙火,嚴格燒焊
電氣防爆,膠帶阻燃,消防系統,完善齊全,消防設施,可靠保險
遇有火情,迅速參戰,杜絕事故,確保安全
(八)防治沖擊地壓
沖擊地壓,事故突發,搞好防治,關系重大,健全機構,制定規劃
合理選擇,開采方法,雙巷掘進,直角交叉,超前錯距,必須增加
卸載鑽孔,爆破誘發,預測預報,加強監測,避災知識,自救方法
貫徹規程,加強培訓,防災減災,任務重大
(九)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瓦斯突出,重大災害,防治措施,人人明白
打鑽預抽,保護開采,震動放炮,水力沖孔
超前打鑽,爆破松動,採取措施,編制規程
合理開采,加強通風,預測預報,警鍾長鳴
突出徵兆,人人記清,煤層變軟,結構紊亂;
傾角變大,光澤暗淡,頂底斷裂,煤層變干;
瓦斯增長,壓力顯現,煤炮聲聲,支柱折斷
及時匯報,撤人斷電關反風門,設置柵欄
戴自救器,走避災線迅速撤離,確保安全
(十)自救互救
災害事故若發生,搶險救災必進行;正確指揮在領導,協同配合各基層
處理方案要得當,抓緊實施莫放鬆;遇險人員要冷靜,自救互救保生命
遇事莫慌須鎮定,判斷災害和險情;遇到險情先匯報,同時還要發警報
隊長班長安監員,撤人救災組織好;避災路線記心中,災害性質要分清
災害不同方法異,自救要有針對性
(十一)瓦斯、煤塵爆炸自救要點
聽到爆破沖擊聲,頭腦清醒要鎮靜;切莫亂跑與亂沖,立即趴下閉眼睛
面部捂上濕毛巾,背朝聲響和氣浪;雙手隱蔽在下身,身體蓋嚴防燒傷
最好趴在水溝旁,堅固物體做屏障;迅速戴好自救器,爆炸過後速逃離
避災路線要牢記,盡快進入新風巷;無法逃離進硐室,堵好硐口防毒氣
硐口設置標記物,敲打呼救發信息
(十二)井下火災自救要點
井下火災一發現,迅速撲滅莫遲延;火勢猛烈難撲滅,趕快匯報求支援
火區人員守紀律,服從命令聽指揮;辯明方向逆風走,立即戴好自救器
避災路線要記清,盡快撤離危險區;煙霧彌漫道路堵,無法撤離莫急燥
躲進硐室風門間,堵嚴硐口防煙霧;節約用燈和食物,敲打金屬來呼救
(十三)井下透水要點
透水徵兆要記牢,發現徵兆就匯報;採取措施抗災害,防止淹井把礦保
人員撤退要迅速,低處要向高處跑;透水下方有人員,屏住呼吸手抓牢
防止嗆水和溺水,闖過水頭最重要;老塘老窯來臭水,趕快戴好自救器
最後一人關閘門,水泵司機聽指揮;道路隔斷無法逃,上山獨頭地勢高
節約用燈和食物,自身防護要做好;敲打金屬發信號,等待救援莫急躁
(十四)冒頂自救互救要點
冒頂埋人情況急,現場人員沉住氣;班組長和老工人,組織搶救當指揮
監視頂板和兩幫,現場支護要加強;安全退路清理好,防止冒頂把人傷
搶救人員要注意,小心謹慎煤矸移;防止煤矸再坍塌,防止冒頂再繼續
不可盲目用鎬刨,錘打硬扯要切忌;應用撬扛千斤頂,撐牢大矸把人救
救出傷員要止血,包紮固定防休克;迅速送往醫院去,現場安全要處理
垮面冒頂有徵兆,速向調度來匯報;情況嚴重別冒險,人員撤離工作面
如果有人被埋壓,搶救過程重安全;如果巷道堵人員,搞好自救莫遲延
安全地點來靜坐,節燈節食延時間;隨時戴上自救器,嚴防瓦斯會超限
輪流扒攉找出口,敲打金屬求救援

第二章 井下重要工種安全「三字經」
(一)值班安全責任制「三字經」
值班人 要牢記 包安全 包紀律 接班前 下井看 心有數 不蠻干
要嚴人 先律己 不喝酒 講道理 忠職守 不亂走 請個假 不害怕
值班期 出問題 追責任 是自己 一罰款 二撤職 不光榮 還可恥
三字經 經常念 抓安全 當模範 班組長 切注意 隊要求 要牢記
撞好鍾 念好經 抓安全 不放鬆 當班長 想一想 大責任 在肩上
把安全 看成天 不安全 不生產 管好線 抓好片 質量好 多掙錢
馬里虎 出事故 一罰款 二敲碗 按規矩 去辦事 不違章 不違紀
(二)區隊長安全「三字經」
區隊長 在一線 第一責 管生產 第二責 是生產 規與章 先學懂
讓工人 身先行 瞎指揮 可不中 危險處 要跟班 現場看 心才安
抓質量 是根本 達了標 安全牢 抓培訓 很重要 素質高 安全好
先要命 再要錢 這關系 別弄反 工人命 幹部官 出了事 緊相連
願大家 都平安 掙大錢 當模範
(三)採煤工安全「三字經」
採煤工 真光榮 在一線 立大功 想掙錢 講安全 不違章 不蠻干
空頂下 有隱患 快打柱 莫延遲 防倒繩 要栓緊 萬一倒 不傷人
底板軟 是問題 穿柱鞋 要及時 聯網時 要鋪平 聯牢固 無窟窿
梁成對 照煤牆 上下擺 不原諒 初撐力 必須夠 升緊停 不含糊
安全口 要超前 進出入 才方便 機組工 不輕松 不挖底 不割頂
槽要直 底要平 留傘沿 可不行 滾筒轉 前後看 不超高 護電纜
歪扭棚 不驗收 追責任 把工丟 柱排距 要整齊 左右看 一條線
有迎山 有戧度 柱吃勁 不馬虎 移槽時 用缸頂 用柱頂 是違章
槽頭尾 強支護 替換棚 打點柱 老塘邊 頂不落 深大眼 少裝葯
切頂線 支護好 帶帽柱 不能少 梁裂縫 柱變形 立即換 不能停
開槽工 神集中 回頭煤 即時清 要上崗 須有證 多鑽研 不糊弄
回風道 要暢通 高度夠 講衛生 班前念 經常看 高興來 安全走
(四)掘進工安全「三字經」
掘進工 先鋒官 講安全 不蠻干 防倒器 要用好 放炮後 棚不倒
前探梁 要會用 拴結實 要放正 掘進頭 停了風 快撤人 不能停
瓦斯大 先停干 不推車 不打鑽 絕火源 保安全 放炮時 人撤凈
風門外 耐心等 瓦斯降 再復工 突出門 要注意 放炮時 不麻痹
反向門 關嚴實 溜槽眼 要堵好 作業前 要牢記 先敲幫 後問頂
沒問題 才能進 棚架正 頂褙牢 等壓棚 不能要 空頂下 最危險
支護好 才能幹 園對棚 抗壓好 抓質量 是首要 組裝時 要對號
棚向正 四周牢 推車工 過風門 不猛撞 多留神 開一道 關一道
抓安全 保質量 得健康 受表彰
(五)放炮員安全「三字經」
爆破工 不輕松 放好炮 責任重 電雷管 炸葯卷 分開存 長心眼
做炮時 要認真 嚴禁止 用鐵棍 放炮時 查瓦斯 撒人距 要牢記
三連鎖 要堅持 站好崗 不要慌 裝葯時 心要細 裝葯量 要適宜
用炮泥 要搗實 保質量 保安全
(六)通風工安全「三字經」
魚和水 井下風 離開了 都不中 回風道 要暢通 高度夠 要衛生
風定產 記心中 超能力 可不行 風門事 要看重 一包邊 二嚴口
不透光 不漏風 門前後 五米長 無積水 象個樣 過風門 要知道
開一道 關一道 同打開 風跑了 被抓住 定不饒 管局扇 練硬功
吊掛直 不漏風 局部風 要管嚴 無破口 無循環 斷電儀 要管用
吊掛點 按規矩 對探頭 經常校 瓦斯超 早知道 瓦檢員 責任重
大家命 在手中 不空班 不漏檢 認真干 認真管 無事故 保安全
(七)機電工安全「三字經」
機電工 身輕松 技術活 責任重 風機房 把好關 懂技術 不吸煙
主副井 絞車房 責任心 要加強 當司機 心要細 守崗位 不遠離
配電房 最重要 勤觀察 不睡覺 機廠工 搞修理 每台件 要修好
電氣焊 不平常 按措施 莫違章 開泵工 懂原理 會操作 摸脾氣
維護工 責任重 上井架 不蹬空 查罐道 練硬功 保險帶 要管用
勤檢修 不出病 小隱患 要看清 大小事 有人管 盡到心 保運轉
變電所 線路多 會看圖 會操作 停送電 要仔細 不脫崗 不遠離
礦燈房 勤修理 勤充液 保燈亮
(八)井下電工安全「三字經」
在井下 當電工 責任活 擔子重 學技術 要求精 要上崗 須有證
三知道 四會干 常溫習 記心間 電纜線 小電器 檢修時 要心細
先停電 再修理 要失爆 危害多 機電工 練硬功 標准活 記心中
關硐室 照標准 掛電纜 按規定 刮扳機 平直順 槽頭尾 要壓緊
雙風機 雙電源 有閉鎖 會倒台 小絞車 安裝好 壓戧柱 打牢靠
管皮帶 不跑偏 六保護 都齊全 煤電鑽 溜煤槽 負荷大 電流高
立即停 原因找 整定值 仔細算 交接班 要三嚴 無事故 保安全
(九)運輸工安全「三字經」
運輸工 任務大 從矸山 到井下 各關口 要人把 人心齊 移泰山
想搞好 也容易 煤翻羅 翻煤矸 有水煤 不能翻 有雜物 經常撿
大車底 經常清 車皮凈 講衛生 副井口 信號工 打信號 神集中
上人物 要分清 柵欄門 要關好 忠職守 不亂跑 上下人 要留神
驗身制 要堅持 用煙酒 不客氣 絞車房 提重車 掉了道 要知道
送空車 要平穩 觀察繩 緊不緊 掛鉤工 最重要 每鉤車 要連好
(十)皮帶工安全「三字經」
皮帶工 不輕松 多出煤 有大功 要想叫 皮帶轉 出大力 流大汗
盡職守 不亂走 勤檢查 勤維修 勤清煤 勤加油 兩眼看 兩耳聽
注意力 要集中 有異常 及時停 浮煤多 抓緊清 螺絲松 經常擰
震動篩 給煤機 一旦堵快處理 主井口 信號工 看看繩 松不松
看機斗 滿不滿 提到位 不過卷 主井底 信號員 上下時 講安全
手抓緊 腳蹬穩 安全下 平安上
(十一)安監員安全「三字經」
安監員 責任大 抓重點 在井下 反三違 抓違章 不講情 堅如鋼
掘進頭 工作面 放專人 管好片 抓瓦斯 手不軟 抓質量 不護短
見隱患 立即停 處理好 再放行 勤檢查 不偷懶 大膽抓 大膽管
無工傷 無事故 寧聽罵 不聽哭

『肆』 煤礦調度管理制度

第一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礦井無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規定採取有效監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准如下:

一級:考核評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級:考核評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級:考核評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見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總分100分,各檢查項目得分按照標准扣分,至單項標准分扣完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

檢查項 目
質量標准
檢查方法
評分辦法

機構設 置

10分
1.煤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頂板管理、機電、提升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設專門的防沖機構。

3.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生產調度指揮、應急值守等工作。
檢查有關機構的設置文件,部門、單位有關職責規定。
相應機構未設置的,扣3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人員配 備

10分
1.煤礦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專職主要負責人一名,並由單位行政副職擔任;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名;配備分管煤礦主要專業(採掘、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人員。受水害威脅及沖擊地壓威脅的礦井,應配有相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礦井從業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於7人;安全檢查工總數不少於井下從業人員總數的3%。

2.煤礦企業配置採掘、通防、機電、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副總工程師及部門技術負責人,並在有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防沖副總工程師及專職技術人員。

3.有關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符合上級對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的有關規定。
查閱有關人員任職文件、檔案資料。
未按規定設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採掘、機電、通防、防治水、防沖副總工程師的,每缺一職,扣2分;缺相應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每缺一職,扣1分;缺相應專職技術人員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監部門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檢查工數量達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達到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制度規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規章制 度

20分
煤礦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具體制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12.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4.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安全舉報制度;17.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救和分析處理制度;22.上級規定必須制定的其他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應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礦安全規章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及上級有關規定;②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查閱有關制度規定,發布文件,檢查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

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規定,落實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3. 制定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對安全費用按已確定標准及時、足額提取,並按照規定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建立有關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做到賬、物相符,項目完成要進行驗收,並有驗收記錄。

5.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檢查對上級規定及本單位有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查閱煤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文件。

3.查閱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查閱財務專戶提取、使用、結余管理帳目。

4.查閱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有關驗收記錄、資料。
1. 不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未確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確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2分;

3. 無安全費用年度提取使用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的,扣1分;無專戶存儲賬目扣2分;安全費用在規定范圍外支出的,每項扣2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結余賬目每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無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的,扣2分;賬、物管理不符的,每處扣1分,項目未驗收的,每項扣1分。

5.未按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扣2分。

隱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實上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建立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部門、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准,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對重大安全隱患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3.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內容符合上級要求並按規定審批。

4.對治理結束的事故隱患,應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隱患進行銷號處理。

1.查閱各級管理人員、部門、有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查閱月度隱患排查記錄,台帳、檔案、隱患上報文件,所採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記錄。

3.查閱有關隱患治理方案。

4.查閱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登記表、驗收記錄。
1.未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扣2分,責任不明確的,每處扣0.1分。

2.月度未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隱患未分級、分類的,每條扣1分;未建立隱患登記台帳的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的,扣3分;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台帳記錄及重大隱患信息檔案不全的,每條扣0.2分。未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隱患的,每條扣1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每條扣3分。

3. 對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製定治理方案並按期實施的,每條扣3分;隱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處扣1分。

4.隱患治理結束後未驗收的,每條扣1分;未做銷號處理的,每條扣0.5分。

應急預 案

10分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發布,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修訂。

3.煤礦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4.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前應編制演練方案,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編寫評估報告。

1.查閱單位有關事故應急預案等資料。

2.查閱有關預案評審資料、意見,預案發布文件,修訂記錄。

3. 查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檢查有關崗點的現場處置方案學習、掌握情況。

4.查閱有關應急演練方案、評估報告。

1.應急預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主要事故類型未制定專項預案的,每缺一項預案,扣2分;危險性大的重要崗點,缺現場處置方案的,每處扣1分。

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每處扣0.5分;信息有錯誤的,每處扣0.2分;預案之間不銜接,相互矛盾的,每項扣1分。

2. 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修訂的,每件預案扣1分;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的,扣1分。

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規定組織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扣2分;演練無方案及演練後未編寫評估報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訓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安全培訓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內容和重點,並按計劃認真實施。

2.每季度對單位安全培訓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對查出問題制訂措施,整改落實;年終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現一人一檔,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煤礦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煤礦有培訓基地,加強培訓師資建設,充實必要的師資力量,培訓條件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5. 保證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1.查閱單位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2.檢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動記錄、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表彰決定。

3.查閱單位安全培訓檔案。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查閱單位安全培訓資金計劃及其落實情況。

1. 無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的,分別扣2分;未按照計劃認真執行的,每項扣0.5分。

2.季度內未組織安全培訓檢查的扣2分,對查出問題無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對安全培訓工作總結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扣5分,未實現一人一檔的,扣1分;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不全、不詳細、不準確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項崗位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4.無培訓基地的,扣3分;培訓基地師資、辦學條件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扣0.5分。

5.單位未落實和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扣3分。

調度通 訊

10分
1、礦井必須安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通訊設備、小型電器(通訊)、線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包括維護人員、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維護試驗制度,防火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3、調度電話安裝數量及場所必須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站)、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要求的地點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辦公室,與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主要科室、醫院(衛生所)、車隊等,必須安裝調度電話,並能與礦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井下電話不得並接。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齊全、可靠。通訊設備交流電源必須裝設防雷保護裝置;入井調度電話必須全部經過安全隔離柵;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接地保護系統完善,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調度交換機設計安裝要求。

5、系統功能齊全,性能良好。調度台的強插、強拆、集呼、群呼、會議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設計要求;通話質量應清晰無斷續、無雜音;必須配備錄音系統;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及電源系統必須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後備蓄電池容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為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的行動軌跡。系統產品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井下設備具有防爆合格證。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符合標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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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檢查有關證件。

2.查閱有關制度,規程。

3.現場檢查井下調度電話安裝情況,查閱災害防計劃。

4.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的各類安全設施、保護

5.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功能,設備配置等

6.現場檢查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及人員定位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證書、合格證。
1.井下調度通訊系統設備、線纜等無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每有一項,扣2分。

2.各類規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貫徹落實的,每項扣0.5分。

3井下調度電話數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處通話不正常扣0.5分。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保護裝置不全的,缺一項扣1分;安設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處扣0.5分。

5.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種功能扣1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0.5分;無錄音系統的,扣1分;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未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的,扣1分;後備電池容量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規定建立井下無線通訊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實現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行動軌跡的,扣1分;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和井下無線通訊系統無規定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的,扣2分;系統安裝、使用、管理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每處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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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如何貫徹落實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准85號令學習辦法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第四條 "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二)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第五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三)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四)未採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
(六)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第六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個採煤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米3/分鍾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3米3/分鍾,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煤礦安全規程》第145條第(二)項規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三)未配備專職人員對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四)感測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後不能斷電並發出聲光報警的。
第七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三)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四) 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五)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六)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 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八)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築質量不符合標准、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第八條 "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顯透水徵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第九條 "超層越界開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採煤層層位進行開採的;
(三)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開採的;
(四)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並編制專門設計的;
(二)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採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採取措施後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選定自然發火觀測站或者觀測點位置並建立監測系統、未建立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制度,未按規定採取預防性灌漿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氣體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繼續生產的;
(五)開采容易自燃煤層未設置采區專用回風巷的。
第十二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超過規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礦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採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線式電機車或者在此之後仍繼續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三)礦井提升人員的絞車、鋼絲繩、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等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帶、非阻燃電纜,采區內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
(五)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
(六)採用不能保證2個暢通安全出口採煤工藝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按規定開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三條 "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迴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
第十四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二)對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做出重大變更後未經再次審批並組織施工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安全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
(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並批准而擅自組織生產的。
第十五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礦井)承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煤礦(礦井)實行承包(託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載有雙方安全責任與權力內容的承包合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轉包的;
(五)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對外承包的。
第十六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的;
(二)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管理人員進行生產的;
(三)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以及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進行生產的。
第十七條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陸』 資產負債表項目中用於反映高危行業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

該《法》於2012年2月14日由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以財企〔2012〕16號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製造、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四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煤炭生產是指煤炭資源開采作業有關活動。非煤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作業和生產、選礦、閉坑及尾礦庫運行、閉庫等有關活動。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准《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葯、煙火葯、引火線等物品。交通運輸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水路運輸是指以運輸船舶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及港口裝卸、堆存;鐵路運輸是指以火車為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冶金是指金屬礦物的冶煉以及壓延加工有關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等的冶煉生產和加工處理活動,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機械製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特種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化裝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製造活動。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包括武器裝備和彈葯的科研、生產、試驗、儲運、銷毀、維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准第五條煤炭生產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煤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一)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二)其他井工礦噸煤15元;(三)露天礦噸煤5元。礦井瓦斯等級劃分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規范》的規定執行。第六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二)天然氣、煤層氣(地面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5元;(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1元;(七)尾礦庫按入庫尾礦量計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等及五等尾礦庫每噸1.5元。本法下發之日以前已經實施閉庫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庫容大小提取,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10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10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每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地質勘探單位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者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第七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如下:(一)礦山工程為2.5%;(二)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列入標外管理。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並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第八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條交通運輸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二)客運業務、管道運輸、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第十條冶金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條機械製造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5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營業收入不超過200萬元的,按照3.5%提取;(二)營業收入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營業收入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以上年度軍品實際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葯及其製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葯、火葯、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5%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3%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三)軍用艦船(含修理)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5%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飛船、衛星、軍用飛機、坦克車輛、火炮、輕武器、大型天線等產品的總體、部分和元器件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1.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2.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條中小微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和1.5%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者少提安全費用。企業規模劃分標准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第十五條企業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安全生產實際需要,可適當提高安全費用提取標准。本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法的,其提取標准如果低於本法規定的標准,應當按照本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法規定的標准,按照原標准執行。第十六條新建企業和投產不足一年的企業以當年實際營業收入為提取依據,按月計提安全費用。混業經營企業,如能按業務類別分別核算的,則以各業務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上述標准分別提取安全費用;如不能分別核算的,則以全部業務收入為計提依據,按主營業務計提標准提取安全費用。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開采區域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和設施、建立突出防治實驗室等支出;(二)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滅火)、防治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沖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十八條非煤礦山開采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支出,包括礦山綜合防塵、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等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以及實施地壓監測監控、露天礦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控系統和海上石油開采出海人員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支出;(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維護費用支出;(十)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器械、應急葯品支出;(十一)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及項目安全評價)、咨詢、標准化建設以及安全生產宣傳全評價)和(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道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和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支出;(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站、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毒、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准化建設支出;(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三條機械製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生產作業場所的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備設施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二)配備、維護、保養防爆機械電器設備支出;(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八)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五條武器裝備研製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雜訊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器材、設備、設施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術和特種專用設備安全鑒定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及操作人員上崗培訓支出;(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准化建設支出;(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七)軍工核設施(含核廢物)防泄漏、防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八)軍工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保障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費和安全防護(不包括工作服)費用支出;(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製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支出;(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安全專項論證與安全防護費用支出;(十一)特殊軍工電子元器件製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及特種防護支出;(十二)安全生產適用新技術、新標准、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十三)其他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事項直接相關的支出。第二十六條在本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達到安全生產標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擔安全管理責任的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第二十八條煤炭生產企業和非煤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條礦山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轉入礦山閉坑安全保障基金,用於礦山閉坑、尾礦庫閉庫後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損失賠償。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將安全費用結余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的危險品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支出。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法管理使用。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條本法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企業為達到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監督管理出二十用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聲防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許可權,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使用計劃和上一年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按照管理許可權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三條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第三十四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於企業自提自用資金,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採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對其進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企業未按本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分包單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費用以及承包單位挪用安全費用的,由建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煤礦安全監察等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理、處罰。第三十七條各省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法,並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第五章附則第三十八條本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法執行。第四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調整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標准加強煤炭生產安全費用使用管理與監督的通知》(財建〔2005〕168號)、《關於印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提取與使用管理法〉的通知》(財建〔2006〕180號)和《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同時廢止。《關於印發和的通知》(財建[2004]119號)等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為准。

『柒』 煤礦提升系統設備操作,維護技能提升培訓課程有哪些

煤礦安全學習心得體會一:學習煤礦安全文件體會 2013年1月,煤礦公司組織全體職工對生產1、3-11號文件進行了學習。通過學習,使我深刻認識到作為煤礦公司管理單位的一名管理人員,必須從自身出發,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適應煤礦復雜的生產環境,深入井下生產一線,與時俱進,以飽滿的熱情,高度的責任心去做工作,努力促進礦井自身的本質安全,為實現煤礦公司「第十一個安全生產自然年」的安全目標而努力。 一、深入一線,確保安全生產 嚴格規范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加大對規程、措施的檢查力度,所有規程、措施在編制過程中必須有針對性,能對現場操作起到指導性的作用。在現場工作中監督職工嚴格按照規程、措施施工,讓每位職工都按章操作,杜絕違章現象的發生。 二、制定保障措施,強化安全觀念 不斷強化「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整改不生產、整改不落實不生產、安全就是效益」的觀念,使每位職工都能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關系,並有針對性的制定各種安全保障措施,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一)落實管理幹部責任制。 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視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沖擊安全,任何人都有責任搞好安全。 (二)注重超前防範隱患,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對專項整治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採用「四定」,即定隱患名稱,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責任班組,定整改責任人。加大隱患的督查力度,對不按規定各時限進行整改的班組,責任人,採取通報批評或罰款,在生產中始終堅持 「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按照規章辦事。 (三)制度化、規范化。 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出行為規范的工作制度,制度必須有它的強制性,通過各種管理制度不斷規范職工的正規操作,降低事故的發生概率。 (四)不斷加大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增強職工的自保互保安全意識。 要充分利用班前會、「周五學習日」活動,有計劃地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知識,組織職工觀看事故展覽,讓廣大職工明白:假如企業和職工發生一起工傷或工亡事故,將會給企業和職工帶來多大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特別是給職工和職工家屬造成多大的精神創傷,以正反兩方面引導教育職工以思想上切實重視安全生產,時時處處堅持安全生產,千方百計防止和杜絕種類違章事故的發生。 (五)強化現場巡視。 現場巡視是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的必要環節,其目的是為了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的發生。現場巡視可以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的因素,如不安全狀態、潛在危險等,能過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可以保持和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 (六)做好宣傳,為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採取職工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黨的各項方針、路線、政策,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新措施、新條例、新規定 。宣傳安全生產,要樹立典型,先進的經驗,積累先進的工作方法,要想使安全生產在宣傳上取得更大更好的宣傳效果,就要好把握內容的創新。 由於職工的素質參差不齊,今年由招入了部分新工人,對礦井安全認識普遍不高,給礦井安全生產帶來很大的困難,所以我們必須積累、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不斷進行優化,以此來夯實安全基礎,實現安全、生產雙贏的目標。 煤礦安全學習心得體會二:2011版《煤礦安全規程》學習心得體會(992字) 《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一部重要技術規章,可謂煤炭行業的憲法,其地位無可取代。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煤礦生產的實踐經驗表明要保護員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從根本上搞好安全生產。搞好安全生產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改善勞動環境、提高礦井的事故預防能力,由傳統的事故處理型向事故預防型的觀念轉變。 近年來,煤礦重特大水害事故多發,特別是2010年發生了6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主要是對煤礦防治水工作不重視、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實。針對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訓,非常有必要對《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條款作出修改,從而更加嚴密規范煤礦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技術和工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促進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 《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條,本次修改了39條,只有5條(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條)沒有修改。通過學習新版《規程》,我覺得新版《規程》 中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防治水技術人員、探放水設備和應急救援裝備。 二是要求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水害預防和預警機制,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脅地區的所有人員。 三是明確了採掘工作面的探放水方法,井下探放水必須採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 四是增加了新建礦井有關防治水規定。 五是對水淹區下採掘作出了明確規定,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以上所談的,只不過是對新版《規程》與2010版《規程》對比後的一些字面認識。不可否認煤礦井下生產、環境惡劣條件艱苦、工藝性較為復雜,能否搞好安全生產成為一個煤礦企業是否能健康發展的標志。新版《規程》確立了「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綜合治理的安全 生產方針,為煤礦企業的發展提供了科學依據。 結合我們生產的實際,我們必須在認真組織學習好新《規程》的前提下,認真學習好每一份《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提高自身的安全操作技能。同時抓住人的不安全因素,加大狠反「三違」的力度,杜絕冒險蠻乾的現象,並結合自己的工作特點,細致入微的搞好安全工作,做到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匯報,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煤礦安全學習心得體會三:煤礦安全生產學習心得(927字) 安全生產是煤炭企業的天字型大小大事,安全生產與人的生命息息相關。我們常常聽到這樣一句話:「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說明了安全生產對我們的重要性,分析目前所有安全事故,絕大多數是有違章造成的,也就是一切事故的根源出現在我們的思想上。安全意識不強,現場管理不嚴,凡事掉以輕心,這些問題依舊是引發各類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抓安全生產,其實就是抓人的思想工作,以增強人的安全意識。我公司在三八節組織的安全演講活動,三月十八晉城苗匠x事故發生一周年的警示,宣誓活動,無不在提醒我們要不斷增強安全意識,促進安全生產;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安全生產;加強制度落實,保障安全生產 。 增強安全意識,促進安全生產。 增強人的安全意識,我認為首先要通過各種培訓和學習來提高。現在我們xx正在不定時的集中培訓學習,以及每日在餐廳的黑板上寫出一道有關安全生產的題目,以供職工在吃飯的間隙也可以了解一些安全生產知識。這種方法其實都是在意示著我們要時刻增強安全意識,保持高度警覺;要居安思危,防範於未然。我不知道你們是否注意過螞蟻窩,只要是在平地的螞蟻窩,都會在洞口邊發現一圈高高的土,你知道它是用來干什麼的嗎?它們就是怕下雨的時候雨水流進洞來。一隻小小的螞蟻都能做到居安思危,防範於未然,對於我們來說,更應該如此。其次,我們還要通過身邊的典型和事例來警醒。這兩年,我國發生的x不安全事故很多,離我們近的,比如說我們單位6·22頂板事故,晉城苗匠x事故,還有前幾天發生在孝義的安信x主井發生炸葯爆炸事故,我相信,誰聽說之後心情都會沉重,都會悲痛,但是我們不能只是聽聽而已,當時心痛一下,更多要從中反思,總結教訓,不斷的警示自己,告誡自己該怎樣做,從哪裡做起。增強安全意識,實際上就是要我們明白防患於未然的價值,要遠遠大於發生事故後的吸取教訓;事前努力的意義要遠遠大於事後的追悔莫及和追究責任,要在安全時抓安全,不要在事故後去埋怨。因此,我們的安全意識和對員工的安全教育,一定要抓到點上,落到實處,不能盲目無序,要把「安全第一」當作首要的價值取向,只有真正讓員工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才能使安全生產深入人心,才能確保我們的企業興旺發達,長盛不衰。 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安全生產。 煤礦安全學習心得體會四:學習《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心得體會(1629字) 在學習《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期間,主要學習了以下課程: 《井下用電安全》 、 《煤礦生產技術與主要災害事故防治》 、 《自救互救 與創傷急救》 、 《煤礦職業病防治》 、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煤礦安 全管理》 、 《礦用電氣防爆技術》 、 《系統聯網》 、 《安全監控系統安裝、 使用及維護》 、 《攜帶型甲烷報警儀》 、 《機載斷電儀》 。 通過學習以上 課程,豐富了我的知識,為我成為一名合格安全監測監控工提供了理 論基礎。 通過學習《井下用電安全》 ,使我掌握井下用電安全要點即堅持 煤礦井下安全用電「十不準」 :①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和過電流保護。 ②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鑽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閉 鎖。③不準帶電檢修。④不準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⑤不準明 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⑥停風停電的採掘工作面,沒有檢查 瓦斯不準送電。⑦有故障的電纜線路不準強行送電。⑧保護裝置失靈 的電氣設備不準使用。⑨失爆電氣設備和電器不準使用。⑩不準在井 下敲打、撞擊、拆卸礦燈。在井下用電時時刻牢記以上安全要點,為 井下用電安全提供保障。 在學習《煤礦生產技術與主要災害事故防治》過程中,知道了礦 井主要災害防治有五種:礦井瓦斯防治、礦井火災防治、礦塵防治、 礦井水災防治、礦井頂板事故防治。系統地了解了各種災害的形成原 因、形成條件、災害造成的後果及各種防範措施,例如瓦斯爆炸的條 件是:一定濃度的瓦斯(5%—16%) 、高溫火源(650—750℃)的存 在和充足的氧氣(12%以上) ,三者缺一不可,預防爆炸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由於 《煤礦安全規程》 規定井下空氣中氧濃度不能低於 20%, 因此,預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從防止瓦斯積聚和消除火源著 手。 創傷急救的基本技術主要有五項:通氣 、止血、包紮、固定、 搬運。充分學習和掌握這五項技術,開展自救和互救,可以大大減少 傷員的傷殘程度。 在學習過程中,特別的注意了各項技術的注意事 項,技術操作要點,為今後實施自救、互救與創傷急救提供幫助。 煤礦職業病來源主要有粉塵、井下各種有害氣體、雜訊與振動、 不良氣象條件。粉塵控制噴霧灑水、濕式作業是礦井作業防塵的主要 手段,設置通風排塵、噴霧灑水、水幕凈化、除塵器除塵設施及個體 防護 (督促工人佩戴防塵帽和防塵口罩) 是防治粉塵傷害的有效措施。 通風是防治井下各種有害氣體的有效手段,通過調整礦井通風量,沖 淡井下各種有害氣體,提供適宜的生產環境和條件。利用消聲器,基 礎減震墊,隔聲屏和牆面安裝吸聲結構控制雜訊及震動。 主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安全生產法》 、 《礦山安全法》 、 《煤炭 法》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煤礦安全規程》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 政處罰辦法》 。了解各項法律法規立法的目的與意義,生產過程中常 見的違法行為及法律制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工人。 通過學習《礦用電氣防爆技術》 ,了解電氣防爆原理,防爆電器 選型,日常的維護和使用,做好井下電氣防爆工作。 煤礦安全監控聯網系統包括安全管理信息、實時通訊、報警管 理、監控數據聯網、視頻監控聯網、產量監測聯網、礦井水監管、開采區域監管、隱患事故管理、應急指揮、安全監察、礦圖管理、職工 管理、安全生產報表、共享信息庫、系統管理等系統。實現煤礦安全 監控、瓦斯抽采、煤與瓦斯突出、人員定位、軌道運輸、膠帶運輸、 供電、排水、火災、壓力、視頻場景、產量計量等各類煤礦監測監控 系統的遠程、實時、多級聯網。 系統地學習了監測監控維護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熟悉安全監 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通訊聯絡系統、工業電視系統等各系統的安裝、使用及日常維護工作。學習了礦用感測器(甲烷、風速、溫度、 CO)的工作原理,熟悉的掌握了甲烷感測器調校工作,攜帶型甲烷 感測器的使用,機載斷電儀的調試。 通過在潞安區域網在線學習平台上學習, 我學習到了很多煤礦安 全生產相關知識,掌握了許多專業相關內容,豐富了我的知識面。使 我更好地成為一名合格的安全監測監控工。 今後, 我還會在空閑時間, 通過潞安區域網在線學習平台學習更多的知識, 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 合,努力做好自己本職工作!

『捌』 省煤礦管理標准對現有生產礦井有何要求

不予竣工驗收;現有生產礦井未按有關規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暫扣其煤炭生

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礦井應具有兩迴路電源線路

,

當任一迴路或電源發生故障停止供電



,

另一迴路或電源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第二十四條

煤礦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煤炭生產安全費

用和維簡費用提取使用規定,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並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安

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五條

煤礦要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

簽定救護協議,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儲備救援物資,每年至少組織

1

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二十六條

新開辦或兼並重組煤與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礦井的煤礦須具備瓦斯防

治能力。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已開辦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立即停

產、限期整改,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兼並重組。整改期滿後經評估仍不具備

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被兼並重組的,地方政

府應當予以關閉。

第二十七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以及採用放頂煤開采工

藝的,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專項規定要求。煤礦必須針對自然發火、沖擊

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隱患

,

編制開采設計和綜合防治措施計劃

,

並組織實施。

露天煤礦在采空區上方作業(穿孔、爆破、采裝)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

空區並進行處理後方可作業。

第五章

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煤礦要認真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責任,堅持「誰開發、誰保

護,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提足用好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煤礦地質災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復墾、水土保持、植被恢復、

礦區綠化和生態綜合整治等要納入礦區總體規劃和礦井設計

,

並制定相應的年度治理

計劃。煤礦要加快綠色礦區建設,按年度考核目標完成造林綠化任務。

第三十條

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選煤廠,兼並重組整合煤礦

應建立群礦選煤廠,提高原煤洗(選)率;礦井水防治堅持「防、治、用」相結合原

則,煤礦應建立礦井水、生活污水處理站;配備鍋爐脫硫除塵設施;不斷提高煤矸石

綜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礦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規定予以利用;應建設原煤筒倉或者

其它封閉式儲煤場

,

轉載落地煤應當採用擋風抑塵網或者其他有效防塵設施,

所有污染

物排放要達到國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露天煤礦的剝離工程要分別設置表土排土場和岩石排土場。環境治理工程不得滯

後計劃治理進度。綠化、恢復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態等級。煤礦資源枯竭閉坑時,土地

復墾工作必須全部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所在地縣級政府方可全額退還煤礦質押的土

地復墾保證金。煤礦未全部完成復墾任務、或復墾驗收不合格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

煤礦要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管理制度。煤礦建設項目要按照規定進行

節能評估。

第六章

從業人員

第三十二條

煤礦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專業學歷和執業(職業)資格准入

制度。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區隊

長)

,

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

以及從事礦建、採掘、機

電、運輸、通風、調度(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產部

門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及其它從業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符合相關

准入標准,審核合格後,持《從業人員年檢手冊》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煤礦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

及以上煤炭相關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准:

煤礦規模達到

100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不少於

150

人,煤礦規模達到

30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

不少於

120

人,

煤礦規模達到

12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

不少於

100

人,



礦規模

120

萬噸

/

年以下的,不少於

50

人。煤礦管理、技術人員中

30%

應具有中高級

專業技術職稱。管理、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以上標准要求的限期三年內達標,否則暫

扣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

,

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煤炭主體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職

稱,

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3

年以上經歷

;

礦長

(

經理

)

還須具備安全生產技術或管

理崗位

2

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

以及從事礦

建、採掘、機電、運輸、通風、調度(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

的部門負責人須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和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



2

年以上的經歷。達不到以上標準的要在規定時間內整改達標,否則暫扣煤炭生產

許可證。

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以煤礦為單元按照隸屬

關系在市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

,

並在省煤炭廳備案,同一人不得在兩個及以

上煤礦同時任職。

第三十五條

煤礦應當根據生產實際和安全要求,配備足夠的、經依法培訓合格

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工種人員。

2015

年底,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及班組長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級以上職業技能;煤礦特有工種必須具備高中以上學歷或經過中等職業(含技校)教

育並取得畢業證書,初級以上職業技能。

第三十六條

煤礦要積極推行變招工為招生,不斷提高新招從業人員中直接招生

人數比例,到「十二五」末全部實行變招工為招生,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三十七條

煤礦要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機構,配備專職老師及管理人員,加強對

全部員工的日常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培訓及檔案管理,未經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員工不

得上崗。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三十八條

煤礦要加強規范勞動用工管理,實現煤礦用工合同簽訂率、用工備

案率、從業人員培訓率、參加社會保險率、從業人員年檢率「五個百分之百」。按照

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為煤礦從業人員按規定交納各種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

煤礦要認真貫徹落實山西省最低工資制度、煤礦井下職工最低工資

制度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全面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企業職工工資隨企

業效益提高而增長,企業職工工資增幅不低於企業經濟效益增幅,企業一線職工工資

增幅不低於企業平均工資增幅;推行以安全技能帳戶工資和安全結構工資為主要內容

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保障職工收入合理增長。

第四十條

煤礦要嚴格落實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加強煤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

「三同時」管理。煤礦企業負責人、從業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

95

%以上,職業危

害申報率達到

85

%以上,

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

70

%以上,

職業危害告知

率和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

95

%以上,

粉塵危害監測合格率達到

80

%以上,

從事接觸職

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

95

%以上,

新發塵肺病病例年均增長率控

制在

5

%以內。煤礦企業必須提供足夠的職業危害防治專項經費,並確保專款專用,

按照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

正確使用。

第四十一條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每周工作五天,推行井下四班六小時工作制,進

一步落實職工帶薪休假制度。

第四十二條

煤礦應當為礦工提供符合標准要求的居住條件。為單身職工提供公

寓化宿舍,

宿舍建築面積不低於每個單身職工

5m

2



煤礦應當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職工

澡堂、食堂。

第八章

礦區文化

第四十三條

煤礦要大力實施文化強煤工程,推進煤炭文化建設。堅持「制度管

企、文化管人」的管理思路,打造具有特色的礦區文化。提煉總結企業精神和企業理

念,通過設立礦區文化長廊、製作礦區文化宣傳冊、譜寫礦區文化歌曲等不同載體和

形式,形成深厚的礦區文化氛圍,凝聚成礦區發展的巨大動力,促進煤礦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加快文化礦區建設。進一步加大文化建設投入,建立文化建設資金

投入長效機制。加強文化設施建設,建設職工文化活動中心、圖書閱覽室、體育活動

室等,

豐富職工的業余文化生活,

加強礦區文化建設,

營造文明和諧的礦區文化氛圍。

第四十五條

大力開展群眾性文化建設。通過定期舉辦書法、美術、攝影展、體

育比賽,利用節假日、慶典節日安排一些大型文藝活動,開展形式多樣、群眾喜聞樂

見、參與性強的文化活動,滿足職工群眾日益增長的文化需求,不斷加強精神文明建

設。

第四十六條

大力踐行弘揚

「山西煤炭精神」。通過各種渠道和途徑,營造宣傳

弘揚山西煤炭精神的的良好氛圍,把學習宣傳、弘揚踐行山西煤炭精神,納入重點工

作范疇,加大考評力度,形成長效機制。

第九章





第四十七條

煤礦要健全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規范公司「三會」(公

司董事會、監事會、股東會)運作,保障公司決策機構科學健康運作,建立產權清晰、

責任明確、管理科學、同股同利的現代企業制度,形成科學高效、集中統一的管理架構體

系。同時要保證煤礦礦長安全生產的決策權力。

第四十八條

煤礦應發展循環產業,鼓勵建設坑口電站,發展煤、電、運綜合一

體化項目、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加大非煤產業投資力度,實現多元發展,

加快轉型發展。

第四十九條

煤礦要建立和完善科技研發機制,鼓勵職工和科技人員大力開展技

術革新活動,加大科技投入,開展科技攻關,通過技術改造實現產業升級,不斷提高

完善科技創新體系。

第十章





第五十條

現有煤礦應當自本標准實施之日起按期整改達到要求。

第五十一條

本標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v

不予竣工驗收;現有生產礦井未按有關規定期限完成六大系統建設的,暫扣其煤炭生

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礦井應具有兩迴路電源線路

,

當任一迴路或電源發生故障停止供電



,

另一迴路或電源應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第二十四條

煤礦要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煤炭生產安全費

用和維簡費用提取使用規定,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並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安

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第二十五條

煤礦要按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

簽定救護協議,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儲備救援物資,每年至少組織

1

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二十六條

新開辦或兼並重組煤與瓦斯突出或高瓦斯礦井的煤礦須具備瓦斯防

治能力。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已開辦的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立即停

產、限期整改,或由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兼並重組。整改期滿後經評估仍不具備

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礦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被兼並重組的,地方政

府應當予以關閉。

第二十七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以及採用放頂煤開采工

藝的,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專項規定要求。煤礦必須針對自然發火、沖擊

地壓、水害威脅等重大安全隱患

,

編制開采設計和綜合防治措施計劃

,

並組織實施。

露天煤礦在采空區上方作業(穿孔、爆破、采裝)前,應制定安全措施,探明采

空區並進行處理後方可作業。

第五章

生態環境

第二十八條

煤礦要認真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責任,堅持「誰開發、誰保

護,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機制,提足用好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二十九條

煤礦地質災害防治、矸石山治理、土地復墾、水土保持、植被恢復、

礦區綠化和生態綜合整治等要納入礦區總體規劃和礦井設計

,

並制定相應的年度治理

計劃。煤礦要加快綠色礦區建設,按年度考核目標完成造林綠化任務。

第三十條

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選煤廠,兼並重組整合煤礦

應建立群礦選煤廠,提高原煤洗(選)率;礦井水防治堅持「防、治、用」相結合原

則,煤礦應建立礦井水、生活污水處理站;配備鍋爐脫硫除塵設施;不斷提高煤矸石

綜合利用率;抽采瓦斯的礦井,抽出的瓦斯要按規定予以利用;應建設原煤筒倉或者

其它封閉式儲煤場

,

轉載落地煤應當採用擋風抑塵網或者其他有效防塵設施,

所有污染

物排放要達到國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露天煤礦的剝離工程要分別設置表土排土場和岩石排土場。環境治理工程不得滯

後計劃治理進度。綠化、恢復植被不得降低原生態等級。煤礦資源枯竭閉坑時,土地

復墾工作必須全部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所在地縣級政府方可全額退還煤礦質押的土

地復墾保證金。煤礦未全部完成復墾任務、或復墾驗收不合格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一條

煤礦要建立健全節能減排管理制度。煤礦建設項目要按照規定進行

節能評估。

第六章

從業人員

第三十二條

煤礦從業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專業學歷和執業(職業)資格准入

制度。煤礦「六長」(礦長及安全、生產、機電、總工程師或技術副礦長、通風區隊

長)

,

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

,

以及從事礦建、採掘、機

電、運輸、通風、調度(監測)、防治水和地質測量及火工品使用管理等安全生產部

門負責人,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及其它從業人員,必須經相關部門培訓,符合相關

准入標准,審核合格後,持《從業人員年檢手冊》等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三十三條

煤礦應當具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具有大專

及以上煤炭相關專業學歷的管理、技術人員數量不得少於以下最低標准:

煤礦規模達到

100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不少於

150

人,煤礦規模達到

30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

不少於

120

人,

煤礦規模達到

120

萬噸

/

年及以上的,

不少於

100

人,

『玖』 煤礦礦長咨格培訓的內容是什麼

5.2.1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相關法律法規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煤礦安全生產的特點;
b)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和技術規范等;
c) 煤礦企業管理法律法規(包括:煤礦開采准入制度, 煤礦企業生產經營許可及管理制度,煤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規定,煤礦安全監察及事故處罰規定,礦產資源開發、礦山環境保護、煤礦開採用地管理、煤炭市場與價格管理等規定)。
5.2.2 煤礦企業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煤礦企業組織機構與礦長職責;
b) 煤礦企業生產管理知識(包括:生產能力的規劃、生產組織與調度、生產現場管理、質量標准化管理等);
c) 煤礦企業安全管理知識(包括:安全管理機構、制度、責任考核體系,安全技術管理,現場安全管理,隱患排查,建設項目安全管理等);
d) 煤礦企業設備管理知識(包括: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設備、維修保養、更新與改造等);
e) 煤礦企業營銷管理知識;
f) 煤礦企業財稅管理知識;
g) 煤礦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知識(包括:煤礦從業人員的准入、安全生產培訓等)。
5.2.3 露天煤礦開采技術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露天煤礦開採的基本安全生產條件;
b) 露天煤礦開采境界及剝采比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影響;
c) 露天煤礦的開采方式、開采程序和剝采工藝;
d) 露天煤礦采場、台階、邊坡的安全管理技術;
e) 露天煤礦邊坡的破壞類型、破壞機理及防治措施;
f) 露天煤礦防塵毒、防排水和防滅火的技術措施;
g) 排土場的選擇、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排土場常見事故的原因及預防措施;
h) 露天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及治理措施。
5.2.3 地下煤礦開采技術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 煤礦地質學基礎知識;
b) 礦井開拓方式;

『拾』 煤礦調度應急值守管理制度如何寫

第一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礦井無重大安全隱患或對重大安全隱患按照規定採取有效監控措施,限期治理。

第二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礦井分為三個等級,考核標准如下:

一級:考核評分在90分及以上。

二級:考核評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級:考核評分在70分及以上.

第三條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見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總分100分,各檢查項目得分按照標准扣分,至單項標准分扣完為止。

附表:

安全管理質量標准化標准及考核評分辦法

檢查項 目
質量標准
檢查方法
評分辦法

機構設 置

10分
1.煤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內部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2.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頂板管理、機電、提升運輸、「一通三防」、地測防治水等專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設專門的防沖機構。

3.煤礦設置專職部門或明確專門機構負責生產調度指揮、應急值守等工作。
檢查有關機構的設置文件,部門、單位有關職責規定。
相應機構未設置的,扣3分;部門職責不明確的,每項扣1分。

人員配 備

10分
1.煤礦內部安全管理機構,設專職主要負責人一名,並由單位行政副職擔任;設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一名;配備分管煤礦主要專業(採掘、機電、提升運輸、通防)安全監督檢查的管理人員。受水害威脅及沖擊地壓威脅的礦井,應配有相應安全監督檢查人員。安全管理機構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總數不少於礦井從業人員總數的5‰,且不得少於7人;安全檢查工總數不少於井下從業人員總數的3%。

2.煤礦企業配置採掘、通防、機電、地測防治水等專業副總工程師及部門技術負責人,並在有關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 受沖擊地壓(礦震)威脅的礦井必須配備防沖副總工程師及專職技術人員。

3.有關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應符合上級對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的有關規定。
查閱有關人員任職文件、檔案資料。
未按規定設安全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主任工程師(技術負責人)、採掘、機電、通防、防治水、防沖副總工程師的,每缺一職,扣2分;缺相應部門技術負責人的,每缺一職,扣1分;缺相應專職技術人員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監部門管理人員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每缺一名,扣1分;安全檢查工數量達不到要求的,每缺一名,扣0.5分。

安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達到煤礦從業人員准入資格制度規定的,每有一人,扣0.5分。

安全規章制 度

20分
煤礦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涵蓋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並結合實際定期分析實施效果,適時修訂,具體制度包括: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目標管理制度;4.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5.安全質量標准化管理制度;6.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8.安全監督檢查制度;9.安全技術審批制度;10.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12.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制度;1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14.安全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15.入井人員管理制度;16.安全舉報制度;17.管理人員下井及帶班制度;18.安全操作管理制度;19.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20.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救和分析處理制度;22.上級規定必須制定的其他安全規章制度和企業應建立的安全制度。

煤礦安全規章制度應滿足以下要求: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准及上級有關規定;②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③以正式文件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查閱有關制度規定,發布文件,檢查有關制度落實情況。
每缺一項制度扣2分;制度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每項扣1分。

安全費用提取及使用

10分
1.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的規定,落實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按規定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

3. 制定安全費用年度使用計劃,對安全費用按已確定標准及時、足額提取,並按照規定使用范圍支出,做到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4.建立有關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做到賬、物相符,項目完成要進行驗收,並有驗收記錄。

5.風險抵押金的存儲和使用符合《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檢查對上級規定及本單位有關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查閱煤礦確定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的文件。

3.查閱年度安全費用計劃,查閱財務專戶提取、使用、結余管理帳目。

4.查閱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有關驗收記錄、資料。
1. 不落實上級有關規定,未確保安全投入的,扣5分;

2. 未明確安全費用提取標准,並按規定進行備案的,扣2分;

3. 無安全費用年度提取使用計劃的,扣2分;未按計劃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的,扣1分;無專戶存儲賬目扣2分;安全費用在規定范圍外支出的,每項扣2分。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結余賬目每有一處不符合要求,扣1分。

4.無安全費用項目管理台帳的,扣2分;賬、物管理不符的,每處扣1分,項目未驗收的,每項扣1分。

5.未按規定存儲和使用安全風險抵押金的,扣2分。

隱患排查治 理

15分
1.落實上級有關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建立並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有關部門、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進行一次由單位技術負責人、有關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根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准,分別確定級別和類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帳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對重大安全隱患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

3. 對於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由現場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重大事故隱患,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重大隱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內容符合上級要求並按規定審批。

4.對治理結束的事故隱患,應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隱患進行銷號處理。

1.查閱各級管理人員、部門、有關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2.查閱月度隱患排查記錄,台帳、檔案、隱患上報文件,所採取的相應安全措施記錄。

3.查閱有關隱患治理方案。

4.查閱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登記表、驗收記錄。
1.未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的,扣2分,責任不明確的,每處扣0.1分。

2.月度未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的,每次扣3分;隱患未分級、分類的,每條扣1分;未建立隱患登記台帳的和重大隱患信息檔案的,扣3分;隱患排查治理監控台帳記錄及重大隱患信息檔案不全的,每條扣0.2分。未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隱患的,每條扣1分;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採取措施的,每條扣3分。

3. 對重大隱患未按規定製定治理方案並按期實施的,每條扣3分;隱患治理方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每處扣1分。

4.隱患治理結束後未驗收的,每條扣1分;未做銷號處理的,每條扣0.5分。

應急預 案

10分

1.煤礦企業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等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2.應急預案按照規定進行評審、備案、發布,按照規定及時進行修訂。

3.煤礦應該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4.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應急演練前應編制演練方案,應急演練結束後應編寫評估報告。

1.查閱單位有關事故應急預案等資料。

2.查閱有關預案評審資料、意見,預案發布文件,修訂記錄。

3. 查閱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檢查有關崗點的現場處置方案學習、掌握情況。

4.查閱有關應急演練方案、評估報告。

1.應急預案不全,存在重大危險源或主要事故類型未制定專項預案的,每缺一項預案,扣2分;危險性大的重要崗點,缺現場處置方案的,每處扣1分。

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每處扣0.5分;信息有錯誤的,每處扣0.2分;預案之間不銜接,相互矛盾的,每項扣1分。

2. 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修訂的,每件預案扣1分;未按規定對應急預案進行備案的,扣1分。

3.未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的,每人次扣0.1分。

4.未按規定組織綜合預案或專項預案演練、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的,扣2分;演練無方案及演練後未編寫評估報告的,每次扣1分。

安全培 訓

15分
1. 有年度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明確安全培訓方式、方法、安全教育內容和重點,並按計劃認真實施。

2.每季度對單位安全培訓開展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對查出問題制訂措施,整改落實;年終對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3. 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現一人一檔,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安全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按規定接受安全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

煤礦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4.煤礦有培訓基地,加強培訓師資建設,充實必要的師資力量,培訓條件達到上級規定要求。

5. 保證本單位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1.查閱單位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2.檢查季度安全教育活動記錄、整改措施,年度安全培訓工作表彰決定。

3.查閱單位安全培訓檔案。有關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4.查閱單位安全培訓資金計劃及其落實情況。

1. 無年度安全培訓工作意見、安全培訓計劃的,分別扣2分;未按照計劃認真執行的,每項扣0.5分。

2.季度內未組織安全培訓檢查的扣2分,對查出問題無整改措施的扣1分;年度未對安全培訓工作總結表彰的扣2分。

3.未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扣5分,未實現一人一檔的,扣1分;安全培訓檔案記錄不全、不詳細、不準確的,每人次扣0.1分。

「三項崗位人員」未經安全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上崗的,每人次扣2分。

煤礦其他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每人次扣1分。

4.無培訓基地的,扣3分;培訓基地師資、辦學條件不符合上級規定要求的,扣0.5分。

5.單位未落實和確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扣3分。

調度通 訊

10分
1、礦井必須安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通訊設備、小型電器(通訊)、線纜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健全各種管理規章制度。規章制度應包括維護人員、值班人員崗位責任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交接班制度,周期維護試驗制度,防火制度等,並嚴格落實。

3、調度電話安裝數量及場所必須符合要求。主副井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站)、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要求的地點等;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辦公室,與井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的主要科室、醫院(衛生所)、車隊等,必須安裝調度電話,並能與礦調度室等部門直接聯系。井下電話不得並接。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齊全、可靠。通訊設備交流電源必須裝設防雷保護裝置;入井調度電話必須全部經過安全隔離柵;通信線路必須在入井處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接地保護系統完善,接地電阻阻值符合調度交換機設計安裝要求。

5、系統功能齊全,性能良好。調度台的強插、強拆、集呼、群呼、會議等功能完善、可靠,符合設計要求;通話質量應清晰無斷續、無雜音;必須配備錄音系統;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及電源系統必須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後備蓄電池容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6.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為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的行動軌跡。系統產品必須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井下設備具有防爆合格證。系統的安裝、使用、管理符合標准規定。

.
1.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檢查有關證件。

2.查閱有關制度,規程。

3.現場檢查井下調度電話安裝情況,查閱災害防計劃。

4.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的各類安全設施、保護

5.現場檢查調度通訊系統功能,設備配置等

6.現場檢查煤礦井下無線通訊系統及人員定位系統的裝備、使用、管理情況,查閱有關證書、合格證。
1.井下調度通訊系統設備、線纜等無合格證、入網許可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每有一項,扣2分。

2.各類規章制度不全的每缺一項扣1分;未貫徹落實的,每項扣0.5分。

3井下調度電話數量不足的,每缺一部扣0.5分,有一處通話不正常扣0.5分。

4.調度通訊系統安全設施、保護裝置不全的,缺一項扣1分;安設不合格或不完好的,每處扣0.5分。

5.調度通訊系統功能不完善的,每缺一種功能扣1分。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每項扣0.5分;無錄音系統的,扣1分;調度交換設備的主要板卡未採用熱備份運行模式的,扣1分;後備電池容量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扣2分。

6.未按照規定建立井下無線通訊和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扣5分;未向井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無線通訊工具的,每有一人次扣0.1分;未實現實時監測井下作業人員行動軌跡的,扣1分;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和井下無線通訊系統無規定安全標志、防爆合格證的,扣2分;系統安裝、使用、管理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每處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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