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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儀表培訓知識

發布時間:2022-08-15 00:06:56

Ⅰ 學會數控機床要具備哪些基本知識

學會數控機床要具備的基本知識:

1、數控基礎知識,編程代碼修改,工件坐標系,看加工圖紙等。

2、機床電氣知識,數控系統操作,機床電路安裝維修等。

3、機床運動原理,機床傳動部分工作原理、機床裝配知識。

4、基本的幾何知識(高中以上即可)和機械制圖基礎。

5、室內線路、架空線路和電纜線路的安裝敷設和使用維護,常用導線種類、選用與聯接方法。

6、交流非同步電動機類型、用途和運行控制、維護、安裝檢修。

7、常用變配電設備及控制低壓電器,變配電所安全運行操作。

(1)冶金儀表培訓知識擴展閱讀

隨著生產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社會對機械產品多樣化的要求日益強烈,產品更新越來越快,多品種、中小批量生產的比重明顯增加,同時隨著汽車工業和輕工業消費品的高速增長,機械產品的結構日趨復雜,其精度日趨提高,性能不斷改善。

數控機床發展趨勢:

1、高精度化 普通級數控機床加工精度已由原來的±10μm,提高到±5μm和±2μm,精密級從±5μm提高到±1.5μm。

2、高速度化 提高主軸轉速是提高切削速度的最直接方法,現在主軸最高轉速可達50000r/min,進給運動快速移動速度達30-40m/min。

3、高柔性化 由單機化發展到單元柔性化和系統柔性化,相繼出現柔性製造單元(FMC),柔性製造系統(FMS),和介於二者之間的柔性製造線(FTL)。

4、高自動化 數控機床除自動編程,上下料、加工等自動化外,還在自動檢索、監控、診斷、自動對刀、自動傳輸的方面發展。

5、復合化 包含工序復合化,功能復合化,在一台數控設備上完成多工序切削加工(車、銑、鏜、鑽)

6、高可靠性 系統平均無故障時間MTBF由80年代10000h提高到現在的30000h,而整機的MTBF也從100~200h提高到500~800h。

7、在智能化 網路化方面也得到較大發展現已出現了通過網路功能進行的遠程診斷服務。

Ⅱ 鍋爐的基本實踐知識

PS:(字數限制線面有地址,麻煩您自己看一下吧。希望能幫助你)

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保護人身安全,特製訂本規程。
第2條 鍋爐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是關繫到鍋爐安全經濟運行的重要環節,各有關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都必須認真貫徹本規程。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第3條 本規程適用於工作壓力≥1kgf/cm2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不適用於交通運輸車、船上的鍋爐、用電加熱的鍋爐和原子能鍋爐。
第4條 有關單位由於採用新技術(如新結構、新工藝等),其要求如與本規程不符合時,應當進行必要的科學試驗,經省級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後,可在指定單位在一定時間內試用,並報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第二章 有關設計、製造、安裝、修理和改造總的規定
一、設 計
第5條 鍋爐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對於給煤、、除渣、給水等操作,應當盡量採取機械化自動化技術,蒸發量≥1t/h的鍋爐,必須採用機械化燃燒。
第6條 設計單位及其設計人員應對其設計的鍋爐的安全性能負責,設計圖上應有設計負責人簽字。全國性的定型設計,應由主管部批准,並需將有關安全的技術資料報送國家勞動總局審查備案。非全國性定型設計,應由省級主管部門批准,省級勞動部門審查備案。鍋爐設計總圖上應有批准、備安的字樣。
第7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強度,應按《火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暫行規定》和JB2194《水管鍋爐受壓元件強度計算》計算。
二、制 造
第8條 對鍋爐製造單位實行擇優定點。製造鍋爐的單位,必須具備保證產品質量所必要的設備、技術力量、檢驗手段和管理制度。
第9條 新試制的鍋爐產品,必須進行鑒定,合格後方能正式生產。
第10條 製造鍋爐的單位,必須按有關的標准和規定嚴格執行原材料驗收制度、工藝管理制度和產品質量檢驗制度,以保證產品質量。質量不合格或安全閥、水位表、壓力表、排污閥不全的產品不準出廠,出了廠的要包退、包修、包換。
第11條 鍋爐出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1)鍋爐圖紙(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2)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
(3)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抽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4)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
第12條 新製造的鍋爐,必須在明顯的地位有金屬銘牌。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有關項目: (1)鍋爐型號;
(2)製造廠名;
(3)製造年月;
(4)製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5)額定蒸發量(t/h);
(6)設計工作壓力(kgf/cm2);
(7)過熱蒸汽溫度(℃);
(8)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及進、出口壓力(kgf/cm2)。 對散裝出廠的鍋爐,還應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鑄鐵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打上鋼印,註明該部件的製造廠名(或工廠代號)、產品編號和工作壓力。
三、安 裝
第13條 鍋爐的專業安裝單位,應經省級勞動部門審查批准。鍋爐安裝前,安裝單位對部件質量應進行檢查,發現有質量差,不能保證安裝質量的,有權拒絕安裝並報告當地勞動部門。 對立式鍋爐、快裝鍋爐,經當地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後,使用單位可自行安裝。
第14條 安裝鍋爐的單位,安裝工作壓力≤25kgf/cm2的鍋爐時,應按TJ231(六)《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第六冊破碎粉磨設備、鄭揚機、固定式柴油機、工業鍋爐安裝》施工;安裝工作壓力>25kgf/cm2的鍋爐時,應按DJ52《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鍋爐機組篇)》和SDJ51《火力發電廠承壓管道焊接篇》施工。 安裝質量的分段驗收和總體驗收,由安裝鍋爐的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進行。總體驗收時,應有勞動部門參加。
第15條 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在安裝完工後,應移交使用單位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四、修理和改造
第16條 鍋爐受壓元件損環,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都應及時修理。
第17條 承擔鍋爐改造和修理的專業單位,必須經當地勞動部門同意。變動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應有施工技術方案,此方案應由企業或改造和修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並報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備案。 通過改造而提高鍋爐運行參數的,在改造方案中必須包括必要的計算資料。由於結構和運行參數的改變,原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是否適應,在改造和修理方案中應一並考慮。
第18條 鍋爐改造和修理應有圖紙、材質證明、施工質量檢驗證明等技術資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後,這些資料應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第三章 結 構
第19條 鍋爐結構各部分在運行時應能自由膨脹。
第20條 鍋爐的水循環應保證受熱面得到可靠的冷卻。
第21條 水管鍋爐鍋筒的最低安全水位,應能保證對下降管可靠地供水。 火管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於最高火界100mm。對於直徑≤1500mm的卧式回火管鍋爐的最低安全水位,應高於最高火界75mm。
第22條 一切不作為受熱面的元件,如由於冷卻不夠,壁溫可能超過該鋼號的允許溫度時,應予絕熱。
第23條 鍋爐結構應便於安裝、檢修和清掃內外部。 鍋爐上應開設和必要的人孔、手孔、檢查孔。其數量、位置由設計單位確定。但鍋筒內徑>1000mm的火管鍋爐和鍋筒內徑≥800mm的水管鍋爐,都就在鍋筒或封頭上開設人孔。 門孔尺寸規定如下:
(1)鍋爐受壓元件上,橢圓人孔不得小於280×380mm;
(2)鍋爐受壓元件上,手孔短軸不得小於80mm;
(3)鍋爐受壓元件上,洗爐孔直徑不得小於50mm;
(4)爐牆上長方形人孔一般應為400×450mm,圓形人孔直徑一般為450mm。 為了避免水、蒸汽和煙氣噴出傷人,鍋爐受壓元件的人孔蓋、手孔蓋應採取內閉式,蓋的結構應保證襯墊不會吹出;爐牆上人孔的門應裝設堅固的門閂;爐牆上監視孔的蓋應保證不會被煙氣沖開。
第24條 用煤粉、油或氣體作燃料的鍋爐,應設有當風機電源跳閘時,自動切斷燃料供應的連鎖裝置,並盡量裝設點火程序控制和滅火保護裝置。在容易爆炸的部位應裝設防爆門。防爆門的裝置應不致危及人身的安全。 微正壓燃燒的鍋爐,爐牆和煙道必須可靠的密封,看火孔必須裝設防止火焰噴出的連鎖裝置。
第25條 為防止燃油鍋爐的尾部發生二次燃燒燒壞空氣預熱器,應裝設可靠的吹灰及滅火裝置。
第26條 裝有可分式鑄鐵省煤器的鍋爐,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省煤器被燒壞。為便於不停爐檢修省煤器,宜採用旁路煙道。 為防止不可分式省煤器在升火時損壞,應裝設再循環管或採取其他措施。
第27條 幾台鍋斷共用一個總煙道時,在每台鍋爐的支煙道內應裝設供檢修時隔斷用的嚴密的煙道擋板。擋板應有可靠的固定裝置,以保證鍋爐運行時,擋板處在全開啟位置,不能自行關閉。
第28條 受熱面管子以及鍋爐范圍內管道的對接焊縫,不得布置在管子的彎曲部分(盤旋管除外)。 工作壓力≤39kgf/cm2的鍋爐,受熱面管子上(指直的部分)的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距離管子彎曲的起點和鍋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架的邊緣,至少為50mm;工作壓力>39kgf/cm2的鍋爐,上述距離至少為70mm。鍋爐范圍內的管道的直段上,對接焊縫的中心線距離管子彎曲起點不得小於管子的外徑。鍋爐受熱面管子直的部分,對接焊縫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50mm。 管接頭和儀表插座一般不應設置在焊縫上或熱影響區內。
第29條 扳邊的元件(如封頭、爐膽等)和圓筒形元件對接焊接時,扳邊彎曲起點至焊縫中心線的距離(L)應符合表3-1的數值。
第30條 鍋筒上相鄰的兩節圓筒形部分的縱向焊縫,以及封頭的焊縫和圓筒 形部分的縱向焊縫,都不應彼此相連。其焊縫中心線間距至少應為較厚鋼板厚度的3倍,並不得小於100mm。
第31條 鍋筒對接焊縫邊緣偏差應符合下列要求(見圖3-1):
(1)對於縱縫,焊縫兩邊鋼板中心線應一致。當鋼板厚度相同時,c(=e)≤0.1×鈑厚,且≤3mm。當鋼板厚度不同,且其邊緣偏差c>0.1b』,或>3mm時,必須將厚板兩邊均勻地削薄,使其一薄板平滑相接,削薄部分的長度d≥4c。
(2)對於環縫,當鋼板厚度相同時,c≤0.1×板厚+1mm,且≤4mm。當鋼板厚度不同,且c>0.1b』+1mm或>4mm時,厚板邊緣應削薄,削薄長度d≥4c。
第32條 工作壓力≥100kgf/cm2的鍋爐,其鍋筒或集箱與管子進行角焊連接時,必須在管端或鍋筒、集箱上開坡口。
第33條 受壓元件上管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脹接管孔不得開在焊縫上,且管孔邊緣與焊縫邊緣應有足夠的距離,以保證脹接質量;
(2)焊接管孔應盡量避免開在焊縫上,並避免管孔焊縫與相鄰焊縫的熱影響區互相重合。如不能避免時,在確認焊縫沒有缺陷並且管接頭焊後經熱處理消除應力的情況下,方可在焊縫上及其附近開孔。
第34條 在受壓元件主要焊縫上及其鄰近區域應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時,焊接零件的焊縫可穿過主要焊縫,而不要在焊縫上及其鄰近區域終止,以避免在這些部位發生應力集中。
第35條 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安全,對於操作部位較高,使操作人員立足地點距離地面(或運轉層)高度超過3m的鍋爐,應裝設平台、扶梯和防護欄桿等設施。鍋爐的平台、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應保證操作人員能順利通向需要經常操作和檢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應防火、防滑;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檢查的爐頂周圍,都應有鉛直高度不小於1m的欄桿、扶手和高度不小於80mm的擋腳板;
(4)扶梯的傾斜角度以45~50為宜,如布置上有困難時,傾斜角度可以適當增大,但不宜超過70°;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間的垂直高度應為1~1.5mm。

第四章 金屬材料
第36條 鍋爐受壓元件所用的金屬材料和焊條、焊絲的熔敷金屬應符合有關國家標准和部標准中的規定。在使用條件下應具有規定的強度、抗疲勞性能、足夠的韌性、抗腐蝕性和良好的延伸性。其要求應符合本章規定。
第37條 用於鍋爐受壓元件的金屬材料應按如下規定選用:
(7)拉撐 鍋爐拉撐使用的鋼材應符合、GB715或GB699的20號鋼的規定。
(8)焊條和焊絲 焊接受壓元件使用的焊條應符合GB981~982的規定,焊絲應符合GB1300的規定。 全焊縫金屬的抗拉強度和沖擊值應不低於母材規定值的下限,伸長率應不低於母材規定值 的80%。 焊條、焊絲應有製造廠的質量合格證,並應按有關規定驗收合格才能使用。 第38條 鋼材製造廠提供製造鍋爐受壓元件用的新鋼種材料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合格,參加鑒定的單位需包括冶金部、一機部、電力部、國家標准總局、國家勞動總局等有關部門。 鑒定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溫度間隔為20℃*機械性能值(包括抗拉強度 、屈服強度 、伸長率 及斷面收縮率 等),直至超過最高允許工作溫度50℃為止;
(2)鋼材的組織穩定性。工作溫度>500℃,應提供持久強度、抗蠕變性能及應變時效敏感性數據。奧氏體鋼應有抗晶間腐蝕數據;
(3)鋼村的焊接性能。應提供焊接接頭的機械性能、塑性、抗裂性及有無空冷硬化敏感性等試驗數據,同時應說明相應的試驗條件,包括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工藝、焊接試樣的形式和尺寸(試樣應包括材料全厚)、熱處理技術條件;
(4)高溫用鍋爐鋼材,應提供各種溫度(包括超過最高允許溫度20℃)的抗氧化數據;
(5)鋼材的使用范圍(壓力、溫度)及相應溫度下的許用應力值;
(6)對化學成份的要求;
(7)在相應溫度下的彈性模數(E)、平均熱膨脹系數(a)和熱傳導系數(K);
(8)試用情況。

第五章 受壓元件的焊接
一、一般要求
第39條 施焊單位應根據有關焊接技術條件和本單位工藝鑒定試驗合格的焊接工藝程序,制訂相應的焊接工藝規程。
第40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須由考試合格的焊工擔任。鍋爐受壓元件的焊縫附近必須打上焊工代號鋼印。 焊接鍋爐受壓元件的單位,應經常對焊工進行技術培訓,按國家勞動總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對焊工進行考試。
第41條 焊接設備的電流表、電壓表、氣體流量計等儀表、儀器以及規范參數調節裝置應定期進行檢定,上述表、計、裝置失靈,不得進行焊接。
第42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接接頭質量應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檢查和試驗:
(1)外觀檢查;
(2)無損探傷檢查;
(3)機械性能試驗;
(4)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
(5)水壓試驗。
第43條 每台鍋爐應有焊接質量證明書。該證明書除應載明第42條各項檢驗內容和結果外,尚應記錄產品焊後熱處理的方式和規范以及焊縫的修補情況等。
第44條焊接質量檢驗報告及無損探傷記錄(包括底片),由施焊單位妥善保存至少10年或移交使用單位長期保存。
二、焊接工藝要求和焊後熱處理
第4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品施焊前必須重新進行焊接工藝程序鑒定試驗:
(1)母材改變後其可焊性較差或可疑;
(2)改變焊接材料(焊條、焊絲、焊劑、保護氣體等);
(3)改變焊接方法;
(4)改變或增加焊接位置;
(5)焊接工藝參數的改變超出原定的范圍。
第46條 製造鍋爐過程中,焊接環境溫度低於0℃,沒有預熱措施,不得進行焊接。 第47條 組裝焊件時,不得用強力使焊件對正。
第48條 對於工作壓力≥100kgf/cm2的鍋爐,管子手工焊對接焊縫,應採用氬弧焊打底。
第49條 對於工作壓力≥100kgf/cm2的鍋爐,集相上管接頭的角焊縫,應盡量採用氬弧焊打底。 第50條 鍋爐受壓元件的焊後熱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焊制的低炭炭素鋼受壓元件,其厚度≥20mm時,應進行焊後熱處理。合金鋼制的受壓元件焊後需要進行熱處理的厚度界限,按產品技術條件規定,但不得大於20mm。
(2)異種鋼接頭焊後需作消除應力熱處理時,其溫度不應超過焊接接頭兩側任一鋼種的下臨界點Ac1。
(3)對於焊後有產生延遲裂縫傾向的鋼材,焊後應及時進行熱處理。
(4)鍋爐受壓元件焊後熱處理宜採用整體熱處理。如果採用分段熱處理,則加熱的各段至少有1500mm的重疊部分,且伸出爐外部分應有絕熱措施。環縫局部熱處理時,加熱寬度至少為鋼板厚度的4倍。
(5)焊件與它的檢查試件(產品試板)應同爐進行熱處理。
(6)焊後熱處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熱處理規范的各項參數。
三、焊接接頭的外觀檢查
第51條 鍋爐受壓元件上的全部焊縫應做外觀檢查,其表面質量應符合如下要求:
(1)焊縫外形尺寸應符合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的規定,焊縫高度不低於母材,焊縫與母材應圓滑過渡;
(2)焊縫及其熱影響區表面無裂紋、氣孔、弧坑和夾渣;
(3)鍋筒和集箱的焊縫無咬邊。管子焊縫咬邊深度不超過0.5mm,總長度(焊縫兩側之和)有超過管子周長的1/4,且不超過40mm。
第52條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子,按JB1611《鍋爐管子製造技術條件》進行通球試驗。
四、無損探傷檢查
第53條 鍋筒的全部對接焊縫和集箱的縱向對接焊縫應進行100%射線探傷或者100%超聲波探傷加至少25%射線探傷。焊縫交叉部位及超聲波探傷發現的質量可疑部位必須射線探傷。爐膽的對接焊縫應進行無損探傷抽查。
第54條 對於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環焊縫,射線或超聲波探傷的數量規定如下:
(1)當外徑>159mm,或者壁厚≥20mm時,100%;
(2)對於外徑≤159mm的集箱環縫,至少25%;
(3)對於工作壓力≥100kgf/cm2或壁溫>450℃的管子,其外徑≤159mm時,製造廠內100%,安裝工地至少25%。
第55條 對於工作壓力≥100kgf/cm2的鍋爐,集中下降管的角焊縫管子,應進行100%射線或超聲波探傷;其它管接頭角焊縫和它的打底焊縫,應進行無損探傷抽查。
第56條 按JB928《焊縫射線探傷標准》的規定進行焊縫的射線探傷,但靈敏度應≤2%焊縫厚度。不低於二級的焊縫為合格(當工作壓力≤7kgf/cm2時,僅單個氣孔和點狀夾渣允許三級合格)。 焊縫內沿厚度方向同一直線上各種缺陷總和不應超過第77條表5-2的規定。
第57條 按JB1152《鋼制壓力容器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的規定進行對接焊縫超聲波探傷,達到一級焊縫為合格。超聲波探傷儀應符合JB1834《A型脈沖反射式超聲波探傷儀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58條 使用超聲波和射線兩種方法進行焊縫的探傷時,按各自標准均合格者,方可認為焊縫探傷合格。
第59條 經過部分無損探傷檢查的焊縫,發現有不允許的缺陷時,應在缺陷的延長方向或可疑部分作補充射線探傷檢查。補充檢查後,對焊縫質量仍有懷疑時,該焊縫應全部探傷。 鍋爐范圍內的受壓管道和管子對接接頭,如發現有不能允許的缺陷,應作雙倍數目的補充探傷檢查。補充檢查仍不合格時,則應將該焊工焊接的全部對接接頭作探傷檢查。
五、焊接接頭的機械性能試驗
第60條 為檢驗產品焊接接頭的機械性能,對焊接接頭應作拉力、冷彎和必要的沖擊韌性試驗。
第61條 為製取機械性能試樣,應焊制產品檢查試件(板狀試件可稱檢查試板)。它的數量和要求規定如下: 每個鍋筒的縱、環縫應各帶一塊檢查試板。批量生產的蒸發量<1t/h的鍋爐,在結構、材料、焊接工藝相同且質量穩定的條件下,對每個手工焊的焊工或每台自動焊機每焊接10個鍋筒至少應焊制縱、環縫檢查試板各一塊。 當縱、環縫焊接方法相同時,可只作縱縫檢查試板。 對於集箱和管道,每批焊制1%的檢查試件,但不得少於1個。 對於受熱面管子,可在同部件上每批切取1%的焊接接頭作檢查試件,但不少於一套試樣所需接頭數。 產品檢查試件應由焊該產品的焊工焊制,在試件材料、焊接材料、焊接設備和工藝條件等方面應與所代表的產品相同。試件焊成後應打上焊工代號的鋼印。檢查試件的數量、尺寸應滿足制備檢驗和復驗所需的機械性能試樣和金相試樣。
第62條 檢查試件以過外觀檢查和無損探傷檢查合格後,方可製取試樣。
第63條 為檢查焊接接頭整個厚度上的抗拉強度,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的橫向切取焊接接頭拉力試樣。試樣的數量、尺寸和在檢查試板厚度上的取樣部位見附錄第1條。當10mm<板厚≤70mm時,應從縱縫檢查試板上縱向切取全焊縫金屬拉力試樣一個;當板厚>70mm時,則應取全焊縫金屬拉力試樣二個。取樣部位和尺寸見附錄第2條。
第64條 管子對接接頭的拉力試樣應從檢查試件上切取二個,取樣部位見附錄第3條。亦可用一整根檢查試件作拉力試驗代替兩個拉力試樣的試驗。
第65條 按GB228《金屬拉力試驗法》規定的方法進行拉力試驗,合格標准如下: (1)焊接接頭的抗拉強度不低於母材規定值的下限; (2)全焊縫金屬試樣的抗拉強度和屈服強度不低於母材規定值的下限。如果母材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50kgf/mm2,且焊縫金屬的屈服強度高於母材規定值,則允許焊縫金屬的抗拉強度比母材規定值下限低2kgf/mm2; (3)全焊縫金屬試樣的伸長率不小於母材伸長率 規定值的80%。
第66條 應從檢查試板上沿焊縫的橫向切取二個焊接接頭彎曲試樣,一個是面彎試樣,一個是背彎試樣。試樣的尺寸和取樣部位見附錄第4條。
第67條 管子對接焊接接頭的彎曲試樣應從檢查試件上切取二個,一個面彎、一個背彎。 取樣的部位和試樣尺寸見附錄第3條、第5條。
第68條 按GB232《金屬冷、熱彎曲試驗法》規定的方法進行彎曲試驗。試樣的焊縫中心線需對准彎軸中心。規定的試樣彎曲角度見表5-1。 彎曲試樣冷彎到表5-1角度後,其拉伸面上有長度>1•5mm的橫向裂紋或缺陷,或長度>3mm的縱向裂紋或缺陷,為不合格。試樣的四棱開裂不計。
第69條 對工作壓力≥39kgf/cm2或壁溫≥450℃的鍋筒、集箱和對接焊管道,如壁厚≥12mm(單面焊焊件厚度≥16mm),應從其檢查試件上取三個焊接接頭的沖擊試樣。試樣的刻槽應盡可能開在有最後焊道的焊縫側面內,如有要求,可開在熔合線或熱影響區內。試樣的形式、尺寸、加工和試驗方法應符合GB229《金屬常溫沖擊韌性試驗法》。
第70條 試樣的焊接接頭的沖擊韌性值應不低於母材規定值的下限,否則為不合格。
第71條 機械性能試驗有某項不合格時,應從原焊制的檢查試件中,對不合格項目取雙倍試樣復試,或將原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理一次後進行全面復試,若復試仍不合格,則此項試驗代表的焊接接頭為不合格。
六、金相檢驗和斷口檢驗
第72條 下列焊件應進行金相檢驗:
(1)工作壓力≥39kgf/cm2的鍋筒,工作壓力≥100kgf/cm2或壁溫>450℃的集箱、受熱面管子和管道的對接焊縫,應進行宏觀金相檢驗;
(2)工作壓力≥39kgf/cm2的鍋筒、集箱上管接頭的角焊縫,應進行宏觀金相檢驗;
(3)(1)、(2)中,可能產生淬火硬化、顯微裂紋、過燒等缺陷的焊件,還應作微觀金相檢驗。
第73條 金相檢驗的試樣,應按下列規定切取:
(1)對於鍋筒和集箱,從每個檢查試件上各切取一個試樣;
(2)對於受熱面管子,從半數檢查試件上各切取一個試樣;
(3)對於鍋爐范圍內的管道,從每個檢查試件上切取一個試樣;
(4)對於鍋筒和集箱上管接頭的角焊縫,應將管接頭分為壁厚>6mm和≤6mm兩種,對每種管接頭,每焊200個,焊一個檢查試件,不足200個也應焊一個,並沿檢查試件中心線切開作金相試樣;
(5)微觀金相試樣可從宏觀金相試樣上切取。
第74條 宏觀金相檢驗的合格標准為:
(1)沒有裂紋;
(2)沒有疏鬆;
(3)母材與焊縫、各層(道)焊縫金屬之間沒有未熔合缺陷;
(4)雙面對接焊接接頭、單面焊帶襯墊的接頭、要求焊透的角接接頭,都不得有未焊透。管子對接焊接接頭,其未焊透缺陷不得超過第77條表5-2的規定;
(5)焊縫的氣孔和夾渣不超過第77條表5-2的規定;
(6)母材沒有分層。
第75條 微觀金相檢驗的合格標准為:
(1)沒有裂紋;
(2)沒有過燒組織;
(3)沒有網狀析出物或網狀夾雜物;
(4)在非馬氏體鋼中,沒有淬硬性馬氏體組織。
第76條 有裂紋、過燒、疏鬆、網狀析出物或網狀夾雜物之一者,不允許復試,即所代表的焊接接頭為不合格。僅因有淬硬性組織不合格者,允許檢查試件與產品再熱處理一次,然後取雙倍試樣復試(合格後仍須復試機械性能)。其它不合格者,允許從原檢查試件或焊件上取雙倍試樣復試,復試合格後由水平較高的探傷人員對該試樣代表的焊接接頭重新探傷。復試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焊接接頭為不合格。
第77條 工作壓力≥39kgf/cm2的鍋爐受熱面管子應作斷口檢驗。每200個焊接接頭抽查1個,不足200個的也應抽查1個。其合格標准見表5-2。 凡不符合表中任何一項規定者,則為不合格,該試樣代表的焊縫也不合格。
七、水壓試驗
第78條 受壓焊件的水壓試驗應在無損探傷和熱處理後進行。 單個鍋筒和在製造單位組合好的焊制鍋爐,應按照本規程第148條和第149條的規定,在製造單位進行水壓試驗;集箱及其類似元件,應以元件工作壓力的1.5倍進行水壓試驗,並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分鍾。 對接焊接的受熱面管及其它受壓管件,應逐根逐件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應為元件工作壓力的2倍(工作壓力≥140kgf/cm2鍋爐的管子,此試驗壓力允許降至1.5倍),並在試驗壓力下保持10~20秒鍾。對接焊縫經100%無損探傷檢查,能夠確保焊接質量,經供需雙方協議,在製造廠內可不作此項水壓試驗。 水壓試驗時,在試驗壓力降到工作壓力後,用手錘輕敲焊縫附近進行檢查(如果焊縫附近有鉚縫的不得錘擊)。 水壓試驗的結果,應符合本規程第150條的規定。

PS:(字數限制下面有地址,麻煩您自己看一下吧。希望能幫助你)

Ⅲ 內蒙古呼市有PLC編程培訊的嗎

西門子S7200/300 PLC編程培訓(呼和浩特市)

一、培訓對象:
石油、化工、機械製造、熱力、電力、冶金、鋼鐵、水處理、紡織、建材、造紙、電子礦山等領域從事電氣、控制工程專業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培訓目的: 全程上機操作。使學員掌握系統軟體的設計,提升學員實踐能力;結合Siemens S7-300/400 PLC實物,自己動手、自己編程,快速掌握技術要領。

三、培訓證書:
考核合格者由國家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聯合頒發《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653工程」培訓證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聘用、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

四、培訓內容:西門子S7300/400 PLC編程、維護與通信應用培訓
1、PLC的基本組成、硬體結構及工作原理;
2、PLC的編程語言、編程元件與指令系統;
3、梯形圖的經驗設計法:根據繼電器電路圖及順序控制系統設計梯形圖的方法;
4、梯形圖的順序控制設計法與順序功能圖;
5、順序控制梯形圖的3種設計方法;
6、具有多種工作方式的系統的順序控制梯形圖設計方法;
7、PLC的功能指令及編程(上機模擬操作);
8、PLC的特殊功能模塊(AD/DA模塊)原理及應用;
9、工程應用中PLC的系統設計及選用;
10、PLC在工程應用中的選型及查詢功能應用分析;
11、實際工程應用中PLC的維修、維護及故障診斷;
12、PLC 與PLC及PLC與上位機之間的通訊;
13、PLC在機械加工、化工等行業工程應用的實例分析;
14、PLC維修、維護、保養;日常運行維護;大、中、小修時對PLC的保養、維護;
15、實際操作練習,案例分析,交流答疑。

五、報名須知:
培訓地點:呼和浩特市(報名後將發報到通知單,告知詳細培訓地點及報到事宜)
培訓時間:2008年9月22—27日
培訓費用:1780元/人(含培訓費、資料費、證書、午餐及教學用品費用)

近期開課:
時 間 地 點 培 訓 科 目 費 用
9月6日—11日 武漢 西門子S7300/400PLC編程培訓 1880元
9月6日— 11日 哈爾濱 西門子S7300/400PLC編程培訓 1980元
9月9日—12日 烏魯木齊 常用最新儀器儀表培訓 1380元
9月20日—23日 銀川 液氣壓傳動系統故障診斷與分析 1480元
9月18日—24日 銀川 工控設備維修、維護培訓 1680元
9月23日—26日 沈陽 變頻器維護、維修、保養培訓 980元
9月24日— 27日 呼和浩特 繼電保護培訓 1280元
9月24日—27日 蘭州 進口儀器儀表技術培訓 1280元
9月20日—25日 長沙 西門子S7200/300PLC編程培訓 1880元
9月23日—26日 長沙 變頻器維護、維修、保養培訓 980元
9月20日—24日 烏魯木齊 變電站綜合自動化培訓 1380元
10月中旬 昆明 變頻器維護、維修、保養培訓 980元
10月中旬 昆明 設備潤滑與點檢培訓 1480元
10月中旬 昆明 西門子S7200/300PLC編程培訓 1780元
信息來源: http://www.91px.com/Training-courses/61329.html

Ⅳ 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有哪些

一、勞動部證書

人力資源管理師、營銷師、電子商務師、物流師、物業管理師、經營師、策劃師、營養師、秘書、項目管理師、心理咨詢師、公關員、企業培訓師、職業經理人、理財規劃師、園藝師、景觀設計師

二、人事部證書

一級建造師、二級建造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質量專業技術資格、監理工程師、經濟師、一級注冊建築師、二級注冊建築師、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估價師、會計職稱、企業法律顧問

三、建設部證書

造價員、建築預算員、建築質檢員、建築材料員、建築施工員、建築安全員、建築五大員年審繼教、裝飾預算員、裝飾施工員、物業管理企業經理。

國家職業技能鑒定分為全國統考和省統考項目。

1、全國統考

即由國家人社廳組織,國家職業資格鑒定中心承辦的全國統一考試,一年兩個考試批次,分別為上半年4月和下半年11月。

2、省統考

即由各地市州人社局組織,各地市州技能鑒定中心承辦的統一考試,每月一個考試批次,一年考最多組織12次考試批次。

Ⅳ 國家安監總局39號令對作業人員培訓有什麼要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煤礦安監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考核發證機關)可以委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
第八條對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舉報。
第二章培訓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考核發證機關同意,可以免予相關專業的培訓。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參加培訓。
第十條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機構(以下統稱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培訓機構開展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教學安排,並報有關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大綱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三章考核發證
第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考試和審核兩部分。考試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審核由考核發證機關負責。
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分別制定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准,並建立相應的考試題庫。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持學歷證明或者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證明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在60日內組織考試。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兩部分。考試不及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考核發證機關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施、設備等條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並公布收費標准等信息。
第十五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承擔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十六條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並經考試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從業所在地的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並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體檢證明、考試合格證明等材料。
第十七條收到申請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特種作業人員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式樣、標准及編號。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
特種作業操作證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或者損毀的,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原考核發證機關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或者更新。
第四章 復審
第二十一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條特種作業操作證需要復審的,應當在期滿前60日內,由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從事特種作業的情況;
(三)安全培訓考試合格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申請延期復審。
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操作證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參加必要的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
安全培訓時間不少於8個學時,主要培訓法律、法規、標准、事故案例和有關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等知識。
第二十四條申請復審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
申請延期復審的,經復審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二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並經查證確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並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審或者延期復審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經重新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再復審、延期復審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其具有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及時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特種作業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信息系統,方便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特種作業人員死亡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提出注銷申請的;
(三)特種作業操作證被依法撤銷的。
第三十二條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試,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應當每年分別向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報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情況。
第三十四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特種作業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考核發證機關或其委託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和復審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塗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統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煤礦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的部門或者指定的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安全監管總局、煤礦安監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原國家經貿委令第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1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於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於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釺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釺料,將焊件和釺料加熱到高於釺料熔點,但低於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釺料潤濕母材,填充接頭間隙並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於火焰釺焊作業、電阻釺焊作業、感應釺焊作業、浸漬釺焊作業、爐中釺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釺焊作業。
3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於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築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製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於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製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築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製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系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煤礦安全作業
5.1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匯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瓦斯檢查作業。
5.5煤礦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5.6煤礦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煤礦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並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操作煤礦提升機,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機,斜井、暗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5.7煤礦採煤機(掘進機)操作作業
指在採煤工作面、掘進工作面操作採煤機、掘進機,從事落煤、裝煤、掘進工作,負責採煤機、掘進機巡檢和運行記錄,保證採煤機、掘進機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開采、掘進過程中的採煤機、掘進機作業。
5.8煤礦瓦斯抽采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抽采鑽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測定及瓦斯抽采設備操作等,保證瓦斯抽采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業。
5.9煤礦防突作業
指從事煤與瓦斯突出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實施與檢查、防突效果檢驗等,保證防突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煤與瓦斯防突作業。
5.10煤礦探放水作業
指從事煤礦探放水的預測預報、相關參數的收集與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實施與檢查、效果檢驗等,保證探放水工作安全進行的作業。
適用於煤礦、與煤共生和伴生的礦井建設、開采過程中的煤礦井下探放水作業。
6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作業
6.1金屬非金屬礦井通風作業
指安裝井下局部通風機,操作地面主要扇風機、井下局部通風機和輔助通風機,操作、維護礦井通風構築物,進行井下防塵,使礦井通風系統正常運行,保證局部通風,以預防中毒窒息和除塵等的作業。
6.2尾礦作業
指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抽洪和排滲設施的作業。
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尾礦作業。
6.3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檢查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監督檢查,巡檢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狀況,檢查並督促處理相應事故隱患的作業。
6.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機操作作業
指操作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設備運送人員、礦石、矸石和物料,及負責巡檢和運行記錄的作業。
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的提升機,包括豎井、盲豎井提升機,斜井、盲斜井提升機以及露天礦山斜坡卷揚提升的提升機作業。
6.5金屬非金屬礦山支柱作業
指在井下檢查井巷和采場頂、幫的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的作業。
6.6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6.7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作業
指從事金屬非金屬礦山排水設備日常使用、維護、巡檢的作業。
6.8金屬非金屬礦山爆破作業
指在露天和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7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7.1司鑽作業
指石油、天然氣開采過程中操作鑽機起升鑽具的作業。
適用於陸上石油、天然氣司鑽(含鑽井司鑽、作業司鑽及勘探司鑽)作業。
8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8.1煤氣作業
指冶金、有色企業內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作業。
9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9.1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
指光氣合成以及廠內光氣儲存、輸送和使用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一氧化碳與氯氣反應得到光氣,光氣合成雙光氣、三光氣,採用光氣作單體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異氰酸酯(TDI)制備,4,4'-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2氯鹼電解工藝作業
指氯化鈉和氯化鉀電解、液氯儲存和充裝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氯化鈉(食鹽)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鈉、氫氣,氯化鉀水溶液電解生產氯氣、氫氧化鉀、氫氣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3氯化工藝作業
指液氯儲存、氣化和氯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4硝化工藝作業
指硝化反應、精餾分離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直接硝化法,間接硝化法,亞硝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5合成氨工藝作業
指壓縮、氨合成反應、液氨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節能氨五工藝法(AMV),德士古水煤漿加壓氣化法、凱洛格法,甲醇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醇法,純鹼與合成氨聯合生產的聯鹼法,採用變換催化劑、氧化鋅脫硫劑和甲烷催化劑的「三催化」氣體凈化法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6裂解(裂化)工藝作業
指石油系的烴類原料裂解(裂化)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熱裂解制烯烴工藝,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熱裂解製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熱裂解製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環丁烷熱裂解製得六氟乙烯(HFP)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7氟化工藝作業
指氟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直接氟化,金屬氟化物或氟化氫氣體氟化,置換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備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8加氫工藝作業
指加氫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不飽和炔烴、烯烴的三鍵和雙鍵加氫,芳烴加氫,含氧化合物加氫,含氮化合物加氫以及油品加氫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9重氮化工藝作業
指重氮化反應、重氮鹽後處理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順法、反加法、亞硝醯硫酸法、硫酸銅觸媒法以及鹽析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0氧化工藝作業
指氧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乙烯氧化制環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備甲醛,對二甲苯氧化制備對苯二甲酸,異丙苯經氧化-酸解聯產苯酚和丙酮,環己烷氧化制環己酮,天然氣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餾分或苯的氧化制順丁烯二酸酐,鄰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備鄰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備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煙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異煙酸),2-乙基已醇(異辛醇)氧化制備2-乙基己酸(異辛酸),對氯甲苯氧化制備對氯苯甲醛和對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備苯甲醛、苯甲酸,對硝基甲苯氧化制備對硝基苯甲酸,環十二醇/酮混合物的開環氧化制備十二碳二酸,環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1過氧化工藝作業
指過氧化反應、過氧化物儲存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雙氧水的生產,乙酸在硫酸存在下與雙氧水作用制備過氧乙酸水溶液,酸酐與雙氧水作用直接制備過氧二酸,苯甲醯氯與雙氧水的鹼性溶液作用制備過氧化苯甲醯,以及異丙苯經空氣氧化生產過氧化氫異丙苯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2胺基化工藝作業
指胺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鄰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鄰硝基苯胺,對硝基氯苯與氨水反應制備對硝基苯胺,間甲酚與氯化銨的混合物在催化劑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間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劑和氨氣作用下制備甲胺,1-硝基蒽醌與過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備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備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與胺反應制備N-取代苯乙胺,環氧乙烷或亞乙基亞胺與胺或氨發生開環加成反應制備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經氨氧化制備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備丙烯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3磺化工藝作業
指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亞硫酸鹽磺化法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4聚合工藝作業
指聚合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聚烯烴、聚氯乙烯、合成纖維、橡膠、乳液、塗料粘合劑生產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5烷基化工藝作業
指烷基化反應崗位的作業。
適用於C-烷基化反應,N-烷基化反應,O-烷基化反應等工藝過程的操作作業。
9.16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
指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系統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葯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葯、築葯、壓葯、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0.1煙火葯製造作業
指從事煙火葯的粉碎、配葯、混合、造粒、篩選、乾燥、包裝等作業。
10.2黑火葯製造作業
指從事黑火葯的潮葯、漿硝、包片、碎片、油壓、拋光和包漿等作業。
10.3引火線製造作業
指從事引火線的制引、漿引、漆引、切引等作業。
10.4煙花爆竹產品涉葯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產品加工中的壓葯、裝葯、築葯、褙葯劑、已裝葯的鑽孔等作業。
10.5煙花爆竹儲存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守護、搬運等作業。
11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Ⅵ C919的研製成功標志著什麼

C919的研製成功標志著我國科技實力和國際競爭力的顯著增強,體現我國製造業水平的提高。

堅持「中國設計、系統集成、全球招標,逐步提升國產化」發展道路,形成自主研製、國際合作、國際標準的技術路線,C919打出了一張嶄新的「中國名片」。

隨著C919的研製成功,我國航空領域具有自主創新能力和自主知識產權的產業鏈正在形成,其產生的巨大帶動和輻射作用也有助於帶動工業產值的增長、並提供大量的就業機會。

C919的問世,意味著我國實現了民機技術集群式突破,也意味著我國具備了研製一款現代干線飛機的核心能力,有希望打破歐美在大型客機領域的壟斷地位。

(6)冶金儀表培訓知識擴展閱讀

「在首飛的前一個月我一直處於高度緊張的狀態。從結果看,首飛是非常完美的。」在C919大型客機總設計師吳光輝看來,C919從地面到空中,是一個質的飛躍。

今年5月5日14時,一個中國航空工業史上濃墨重彩的時刻:中國自行研製、具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噴氣式大型客機C919,在上海浦東國際機場第四跑道騰空而起,載著「中國夢」飛向藍天……

從此,一款屬於中國的、完全按照世界先進標准研製的大型客機將翱翔於藍天白雲間,國產大飛機的歷史也就此進入了新的篇章。

Ⅶ 你了解焦作市冶金建材技工學校嗎

一、簡介

焦作市冶金建材技工學校始建於1993年,是由河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重點技工學校,是一所集學歷教育、職業培訓、技能鑒定、就業服務於一體的綜合性技能開發基地。學校專業結構合理,師資力量雄厚,教學設施完備,學生管理嚴謹,教育效果顯著,就業渠道暢通,畢業生供不應求,先後被評為省市職業教育先進單位、衛生先進單位、市中等職業示範性學校、文明單位、職業技能鑒定先進單位及AAA級平安先進單位。

學校地理位置優越,門前太行東路是通向世界著名旅遊聖地——國家AAAAA級世界地質公園雲台山的必經之路。學校佔地100餘畝,建築面積50000餘平方米,擁有外接Internet網教學中心和學生實訓中心,建有閉路電視、校園電話和辦公網路系統。校園布局合理,環境幽雅,綠樹成陰,鮮花飄香,是莘莘學子成才的理想學苑。

學校現有教職工168人,其中本科以上學歷98人,具有高中級職稱的86人,在校學生3000餘人。開設有冶金設備維修、金屬冶煉、冶金儀表、維修電工、機電一體化、機械加工與數控技術、模具製造與維修、工業電氣自動化、焊接技術應用、電子技術應用、計算機網路工程、計算機應用與維修、會計電算化、工藝陶瓷、環境保護等專業。

二、學校校訓:立德、勤學、創新、敬業;

三、辦學理念:先教學生做人,再教學生術;

四、教育理想:讓每一個學生都抬起頭走路;

五、工作作風:團結、學習、落實、創新;

六、三個堅持:堅持以人為本,通過德育和智育並舉,理論和實踐並重的培養模式,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堅持文化育人,以校園文化為主線,強化學生管理,豐富學生課余文化生活,陶冶學生情操,教會學生做人;堅持校企合作,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拓寬就業渠道,實施訂單培養、定向委培,實現校企雙贏。

七、畢業去向:畢業生可自願選擇就業地點和企業,歷年畢業生遍及全國各地(北京松下、北京諾基亞、深圳富士康、深圳賽格、東莞中星、廣東豪爵摩托、福建WNQ、上海比亞迪、蘇州華碩、無錫建鼎、蘇州恆力、上海永業、湖北枝江、安徽奇瑞、新鄉環宇、鄭州華晶、焦作未來鋁業、河南理工大、河南中軸、焦作昊宇、廈門重工、焦作礦山、河南風神、博愛好友輪胎、博愛北星、濟源鋼鐵、豫光金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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