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建立和落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建立和落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粉塵爆炸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
2、粉塵爆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3、粉塵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4、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5、粉塵清理和處置;
6、除塵系統和相關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及檢修、維修管理;
7、粉塵爆炸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
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對企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1、粉塵防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實情況;
2、粉塵爆炸風險清單和辨識管控信息檔案;
3、粉塵爆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
4、粉塵清理和處置記錄;
5、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
6、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修、維修、動火等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7、安全設備定期維護保養、檢測或者檢查等情況;
8、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
9、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八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組織對涉及粉塵防爆的生產、設備、安全管理等有關負責人和粉塵作業崗位等相關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其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爆炸風險,掌握粉塵爆炸事故防範和應急措施;未經教育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及考核等情況,納入員工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十一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定期辨識粉塵雲、點燃源等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確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位置、范圍,並根據粉塵爆炸特性和涉粉作業人數等關鍵要素,評估確定有關危險場所安全風險等級,制定並落實管控措施,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建立安全風險清單,及時維護安全風險辨識、評估、管控過程的信息檔案。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在粉塵爆炸較大危險因素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和崗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涉及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場所、設施設備等發生變更的,粉塵涉爆企業應當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❷ 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重點事項
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重點事項基礎安全管理,設施設備,現場作業安全。
基礎安全管理具體如下: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覆蓋全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管理制度,建立培訓教育,勞動防護,危險作業審批,消防安全,安全用電,設備管理,現場管理,安全檢查等制度;
3、培訓教育,存在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粉塵防爆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企業必須對所有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員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
4、風險管理,企業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結合本單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安全防控措施和檢查表;
5、應急預案,企業應根據相關規定,結合企業特點,編制粉塵爆炸專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進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確保相關人員掌握應急預案內容。
設施設備具體內容如下:
1、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必須滿足相關規定要求;
2、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具體情況,正確介定爆炸危險區域;
3、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應盡量減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燈具的數量。
現場作業安全具體內容如下:
1、企業應當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並對作業場所的安全風險進行公告;
2、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作業前,要先檢查各類儀器,儀表,裝置是否正常,並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❸ 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加強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粉塵爆炸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存在可燃性粉塵爆炸危險的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貿企業的粉塵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第六條 粉塵涉爆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粉塵防爆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粉塵防爆安全工作負責。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明確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負責人及粉塵作業崗位人員粉塵防爆安全職責。
第七條 粉塵涉爆企業應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和落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塵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粉塵爆炸風險辨識評估和管控;
(二)粉塵爆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三)粉塵作業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四)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五)粉塵清理和處置;
(六)除塵系統和相關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及檢修、維修管理;
(七)粉塵爆炸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❹ 叉車司機如何預防粉塵爆炸
嚴格按照操作流程工作。
防爆叉車主要應用在石油、化工、紡織、造紙、制葯、油漆、軍工、危險品倉庫等存在爆炸性物品的危險場所,用於貨物的裝卸、短距離搬運和堆垛作業。由於天津港爆炸事件、崑山粉塵爆炸事件的發生,防爆叉車的安全性越來越受到重視,對其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而其中使用環節一直是監管的難點。
選型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防爆叉車安全使用首先就需要使用單位選擇符合現場使用要求的設備。
因此,建議使用單位在選擇防爆叉車時,首先應弄清楚本單位爆炸性危險區域的相關信息,以便在選型時可以提出明確的要求,更方便銷售方為使用單位提供滿足要求的防爆叉車 ;其次,和銷售方交流時,及時了解選用防爆叉車的相關信息,以便確定是否滿足本單位爆炸性危險區域的使用要求。
使用過程
防爆叉車作為特殊形式的品種,生產單位對其使用都有明確的使用要求和規定。這些規定一般在《使用和操作說明書》中體現。比如車輛的限速規定,生產單位在使用操作說明中明確規定,防爆叉車在廠區內行駛時,速度不超過 6km/h。而檢驗中發現,作業人員並沒有按照其中的規定低速行駛,而是按照一般叉車的速度行駛,使得風險增加。另外,在使用過程中,由於作業人員使用不當,車輛存在部件損壞的情況,部分作業人員為了完成工作任務,不顧叉車存在安全隱患,繼續帶病作業,或者部分作業人員臨時用非防爆部件代替防爆部件,使車輛能夠完成基本的行駛和作業功能,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因此,建議使用單位根據使用防爆叉車的《使用和操作說明書》中的相應規定,針對性的制定相應的制度和操作規程,並要求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和執行。
工作人員
《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第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對於防爆叉車的司機,使用單位要求其取得 N2(叉車司機)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但是對其防爆叉車的防爆知識、防爆性能要求、操作要求等沒有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❺ 造紙廠粉塵有什麼危害
親,紙是由纖維製成的,對於周圍環境,空氣中的離子是帶電的,濃度過大的纖維粉塵極易因靜電的積累和摩擦而引發火災。對於人身來說,在沒有配備呼吸防護裝備的情況下,纖維塵會在呼吸道結塊,容易引發呼吸道疾病,經長年累月的積累,塵肺就出現了。所以,盡可能地不讓身體完全暴露在粉塵的環境中,也配備相應的防護裝備,如,帶防靜電功能的無紡布口罩。希望
能幫上你
❻ 粉塵防火防爆安全知識
粉塵防爆請看國標GB12476
❼ 煙草粉塵行業在粉塵防爆工作方面還存在哪些問題與不足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煙草加工系統粉塵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煙草加工系統粉塵防爆的設計、施工、運行和管理。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476.1—1990 爆炸性粉塵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粉塵防爆電氣設備
GB 15577—1995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
GB/T 15604—1995 粉塵防爆術語
GB/T 15605—1995 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GB/T 17919—199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
GB 50057—1994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J 16—1987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3 定義
本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3.1 煙草加工系統tobacco processing system
將煙葉加工成成品煙的生產過程總稱。它包括煙葉初加工、打葉、切絲、煙絲膨脹、薄片加工及卷制等生產過程。
3.2 粉塵防爆st explosion prevention and protection
預防粉塵爆炸的發生和粉塵爆炸發生後減小危害程度的技術。
3.3 粉塵雲st cloud
粉塵懸浮在空氣或氣態氧化劑中,形成高濃度粉塵與氣體的混合物。
4 一般規定
4.1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的煙草加工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應按本標准進行粉塵防爆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已建並正在運行的系統,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按本標準的要求逐步進行整改。
4.2 企業負責人應清楚煙草粉塵具有爆炸危險性,並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點、工況。
煙草粉塵的爆炸特性參數見附錄A。
4.3 企業負責人應依據本標准和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
4.4 參加系統作業的人員應先接受企業組織的含有粉塵防爆內容的安全培訓,熟知相關安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方准上崗。
4.5 積塵清掃
4.5.1 應建立定期清掃制度。
4.5.2 清掃時,宜選用不使粉塵飛揚的清掃方法。
4.6 防止自燃
4.6.1 停車檢修期間,所有生產設備內不應存有煙(梗)絲及其粉塵。
4.6.2 應對貯絲櫃所貯煙絲進行溫度監測。
4.7 防止設備表面過熱
煙草加工設備在運行時,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110℃。
4.8 防止明火
4.8.1 廠房及生產車間內不允許有非生產性明火存在。
4.8.2 動火作業時,應按照GB 15577—1995中5.2.1條執行。
4.9 滅火
4.9.1 不應使用能揚起沉積粉塵形成粉塵雲的滅火方法。
4.9.2 使用滅火器滅火時,應使用滅火劑霧化效果好的滅火器。
4.9.3 滅火設施和滅火器材應保持有效的工作狀態,並隨時可用。
4.9.4 應制定滅火預案。
4.10 企業應依據安全檢查表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5 建(構)築物的結構與布局
5.1 按GBJ 16—1987規定,煙草加工為丙類生產的火災危險性。
5.2 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防火間距、防爆設計、安全疏散等應按照GBJ 16—1987 中第3章相關條款執行。
5.3 除塵間宜單獨設置並位於生產廠房外;如確因條件所限,也可設於生產廠房內,但應與其他生產設備防爆隔離,並應按照GB/T 15605—1995中第4章採取泄壓措施。
6 電力設計
6.1 除塵間按照GB 50058—1992劃分為11區,其電力設計應按照GB 50058—1992中第3章相關條款執行。
6.2 所有產塵場所的電氣設備應符合GB 12476.1的要求。
6.3 建(構)築物防雷設計應按照GB 50057中相關條款執行。
7 工藝設備
7.1 打葉設備
7.1.1 打葉設備原料入口處應設磁選及其他清理裝置,以除去金屬物。
7.1.2 打葉設備不應出現打輥與框欄相互摩擦或碰撞,如出現此類現象應立即停機修理。
7.1.3 打葉設備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
7.1.4 打葉設備本體應設有單獨的除塵系統。
7.2 切絲設備
7.2.1 各類切絲設備應將其刀門部位進行封閉,並安裝與除塵系統相連的吸塵罩。
7.2.2 應在原料入口設置磁選及其他清理裝置,以除去金屬雜物。
7.2.3 旋轉切刀、送料傳動部位的各類軸承應密封。
7.3 碎葉處理設備
7.3.1 碎葉處理設備各產塵點應加罩密封並與除塵系統相連。
7.3.2 輸送煙葉的膠帶接頭不應採用金屬扣結合。
7.4 薄片系統
7.4.1 薄片系統中的破碎機,摻兌配料口等應加磁選裝置,並應密封或安裝吸塵罩。
7.4.2 密封設施或吸塵罩應與獨立的除塵系統相連。
7.4.3 除塵系統的設計應按本標准第8章執行。
7.4.4 電熱設備的電熱片(絲)外部應裝保溫隔熱材料且其表面溫度不應超過110℃。
7.5 卷煙設備
7.5.1 卷煙設備的落料口應裝有吸塵罩並與獨立的除塵系統相連。
7.5.2 除塵系統的設計按本標准第8章執行。
7.6 氣力輸送
7.6.1 氣力輸送管道應採用金屬材料製作。
7.6.2 氣力輸送管道不宜穿過建築防火牆,如穿過建築防火牆,應採取相應的阻火措施。
7.6.3 生產車間內應設置可使氣力輸送停止工作的開關。
7.7 其他產塵工藝設備應參照以上所述設備採取粉塵防爆措施。
8 通風除塵系統
8.1 布局
8.1.1 除塵系統應根據塵源情況,合理組合為幾個彼此獨立的系統。
8.1.2 各獨立的除塵系統應單獨設立除塵間。
8.1.3 根據實際情況,可為各獨立的除塵系統設計不同的防爆措施。
8.2 管網設計
8.2.1 管道應採用金屬材料製作。
8.2.2 管道上不應設置端頭和袋狀管,避免粉塵積聚。
8.2.3 管網拐彎處和除塵器入口處應按GB/T 15605設置泄壓裝置。
8.2.4 各通風除塵支路與總回風管連接處應裝設自動阻火閥。
8.3 風量設計
應嚴格控制管道風速,確保風管內不應有粉塵沉積。
8.4 除塵器
除塵器的造型、運行及維護應按GB/T 17919執行。
8.5 風機
應確保風機位於最後一個除塵器之後,並選用DP型。
8.6 集塵處理
8.6.1 集塵應每班清理。
8.6.2 清理後的粉塵應在除塵間以外的固定地點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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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防爆技術基礎
石油、化工、煤炭和國防等許多工業部門,在生產、加工、運輸和貯存的各個過程中,經常可能泄露或溢散出各種各樣的易燃易爆氣體、液體和各種粉塵及纖維。這類物質與空氣混合後,可能成為具有爆炸危險的混合物,當混合物的濃度達到爆炸濃度范圍時,一旦出現火源即會引起爆炸和發生火災等嚴重事故。因此在這類危險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都必須時經過專業機構認證的具有防爆性能的產品。
1.1 危險場所的劃分
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制定的關於危險環境的劃分中明確規定,在大氣條件下,粉塵或纖維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形成混合物在點燃後燃燒傳至未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境為爆炸性粉塵環境,稱為I類環境;在大氣條件下,氣體、蒸氣或薄霧狀的可燃物質與空氣形成混合物在點燃後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環境為爆炸性氣體環境,稱為II類環境。危險場所是指危險環境出現或預期可能出現的數量達到足以要求對電氣設備的結構、安裝和使用採用專門措施的區域,根據爆炸性環境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把危險場所劃分為不同的區域。
1.1.1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的劃分
根據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及粉塵層的厚度進行分類,可分為20區、21區和22區。
20區:zone 20,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21區:zone 21,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0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排放粉塵點直接相鄰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22區:zone 22,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雲偶爾出現並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偶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並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未21區。
1.1.2 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危險區域劃分
根據可燃性氣體出現的頻率和持續時間將危險場所劃分為0區、1區和2區。
0區:zone 0,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大於1000小時/年。
1區:zone 1,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在10~1000小時/年之間。
2區:zone 2,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時偶爾發生並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危險環境存在的時間少於10小時/年。在此,「正常運行」是指正常的開車、運轉、停車,易燃物質產品的裝卸、密閉容器蓋的開閉,安全閥、排放閥以及所有工廠設備都在其設計參數范圍內工作的狀態。
1.2 氣體組別與溫度組別
對於II類爆炸性氣體環境來說,按照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最大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燃電流比,將爆炸性氣體分為A、B、C三個組別。氣體分組和點燃溫度在一定環境溫度和壓力下與可燃性氣體和空氣的混合濃度有關。溫度組別是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按其最高表面溫度來劃分的,最高表面溫度時電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的最不利運行條件下工作時,可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電氣設備任何不見或電氣設備的任何錶面所達到的最高溫度。爆炸性氣體環境的溫度組別分為T1至T6 六組,在假定基礎環境溫度為40℃時,各組別的溫度為 T1—450℃、T2—300℃、T3—200℃、T4—135℃、T5—100℃、T6—85℃。下面就是一些典型的爆炸性氣體對應的氣體組別和溫度組別。對於電壓不超過1.2V、電流不超過0.1A,且能量不超過20微焦或功率不超過25mw的電氣設備,在經過防爆檢驗部門認可後,可直接使用於工廠爆炸性氣體環境中和煤礦井下。
1.3 爆炸防護的基本原理現代用於工業生產的可燃物種類繁多,數量龐大,而且生產過程情況復雜,因此需要根據不同的條件採取各種相應的防護措施。從爆炸破壞力的形成來看,爆炸一般需要具備5個條件:⑴提供能量的可燃性物質(釋放源);⑵輔助燃燒的助燃劑(氧化劑);⑶可燃物質與助燃劑的均勻混合;⑷混合物放在相對封閉的空間(包圍體);⑸有足夠能量的點火源。上述條件中的點火源、可燃物質和助燃劑是燃燒爆炸的三要素,防爆技術就是根據這些爆炸條件,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達到預防事故的目的。
1.3.1 可燃物濃度的抑制爆炸強度與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有密切關系,爆炸強度隨濃度變化的關系近似於正辦周期的正弦曲線,濃度國低或過高都不能發生爆炸,這兩個點稱為爆炸下限濃度和爆炸上限濃度。在爆炸下限濃度以下,由於可燃性物質的發熱量已經低到不能維持火焰在混合物中傳播所需要的最低溫度,因而該混合物不能被點燃;若濃度逐漸增加而超過爆炸上限濃度時,雖然可燃物質增加,但助燃的氧氣濃度低於化學當量值,不能滿足混合物完全燃燒的需要,也不會發生爆炸。因此可以通過可燃物濃度的控制來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或者把爆炸事故可能造成的破壞力降到最小限度。
1.3.2 氧濃度的控制在爆炸氣氛中加入惰化介質時,一方面可以使爆炸氣氛中氧組分被稀釋,減少了可燃物質分子和氧分子作用的機會,也使可燃物組分同氧分子隔離,在它們之間形成以層不燃燒的屏障;當活化分子碰撞惰化介質粒子時會使活化分子失去活化能而不能反應。另一方面,若燃燒反應已經發生,產生的游離基將與惰化介質粒子發生作用,使其失去活性,導致燃燒連鎖反映中斷;同時,惰化介質還將大量吸收燃燒反應放出的熱量,使熱量不能聚積,燃燒反應不蔓延到其它可燃組分分子上去,對燃燒反映起到抑製作用。因此,在可燃物/空氣爆炸氣氛中加入惰化介質,可燃物組分爆炸范圍縮小,當惰化介質增加到足夠濃度時,可以使其爆炸上限和下限重合,再增加惰化介質濃度,此時可燃空氣混合物將不再發生燃燒。
1.3.3 點火源的控制溫度對化學反映速度的影響特別顯著,對一般反應來說,若初始濃度相等,溫度每升高10℃反應速度大約加快2至4倍。因此,溫度(也就是通常所指的點火源)使加快反應速度,引起爆炸事故的最初因素,控制點火源使防止爆炸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
1.3.4 減弱爆炸壓力和沖擊波爆炸現象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爆炸物質爆炸時,產生的高溫高壓氣體產物以極高的速度膨脹,使包圍體內壓力驟增,進而使包圍體炸裂,形成沖擊波,造成破壞力。為了防止或減弱因炸而使包圍體內壓力的驟增,應盡可能地不使包圍體相對封閉。
1.4 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
1.4.1 隔爆型結構電火花及電弧可以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由德國建立起來的間隙隔爆結構,是防止電弧等引燃周圍爆炸性混合物較可靠的方法。隔爆型結構的電氣設備再爆炸危險區域應用極為廣泛,它不僅能防止爆炸火燃的傳出,而且殼體又可承受一定的過壓。它具有一個足夠牢固的外殼,能經受內部爆炸氣體混合物產生最大爆炸壓力的1.5倍並不得小於3.5×105 Pa的沖擊,確保不變形或損壞,不產生永久變形,並具有一定結構間隙以使噴射出來的燃燒生成物通過一定的法蘭長度冷卻到低於外部爆炸性混合物的自燃溫度。結構間隙可以是平面結合面或圓筒結合面組成,還可以是曲路、螺紋或屏障式等結構組成。除此之外。如微孔、網罩、疊片、充砂等結構也屬於這種原理的防爆形式。用於煤礦井下的隔爆型電氣設備更要堅固。用於I類採掘工作面的設備,外殼須採用鋼板或鑄鋼製成;I類非採掘工作面的設備,其外殼可用牌號不低於HT25-47灰鑄鐵製成;I類攜帶式設備和II類設備,外殼可用抗拉強度不低於117.6N/mm2(12kg /mm2)、含鎂量不大於0.5%(重量比)的輕合金製成。
1.4.2 增安型結構增安型機構在防爆電氣設備上使用得也很廣泛,如電動機、變壓器、燈具和帶有電感線圈的電氣設備等。它是在設備上採用以系列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高質量的絕緣材料、降低溫升、增大電氣間隙、提高導線連接質量等,使其在最大限度內不致產生電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或者採用有效的保護元件使其產生的火花、電弧或溫度不能引燃爆炸性混合物,以達到防爆的目的。還有一種與增安型防爆措施類似稱為無火花型,它是一種再正常運行時不產生火花和危險高溫,也不能產生引爆故障的電氣設備。與增安型相比,只是沒有規定再增加一些附加措施來提高設備的安全可靠性。因此,無火花型的安全性比增安型要低,只能用於2區危險環境。
1.4.3 正壓型結構這種結構的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是:保證內部保護氣體的壓力高於周圍以免爆炸性混合物進入外殼,或足量的保護氣體通過外殼使內部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降至爆炸下限以下。在一般情況下,電氣設備內部不得有影響安全的通風死角。在正常運行時,出風口的風壓或充氣氣壓不得低於一定的數值,否則將立刻發出報警或切斷電源。設備內部的火花、電弧不允許從任何間隙初或出風口吹出來。正壓型結構在使用上與爆炸物質的級別無關,多用於內部元件易損壞的設備或大型電氣設備上,或以自燃點為T4、T5為對象的很難製成其它防爆結構形式的電氣設備上。
1.4.4 充砂型結構充砂型結構是在外殼內充填砂粒或其它規定特性的粉末材料,使之在規定的使用條件下,殼內產生的電弧或高溫均不能點燃周圍爆炸性氣體環境的結構。當採用的介質使顆粒狀的固體(一般是石英砂)作為隔離介質時,稱為充砂型電氣設備;而採用的介質時固化物填料(一般位環氧樹脂),把引燃源澆封在填料裡面,而於外面爆炸性混合物隔離時,也稱為澆封型電氣設備。
1.4.5 本質安全型結構本質安全型結構僅適用於弱電流迴路,如測試儀表、控制裝置等小型電氣設備上。無論是正常情況下,還是非正常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或危險溫度,都不會使爆炸物質引爆,因此使安全性較高的防爆結構,其中電路或設備上的所有元件表面溫度必須小於規定,以防止熱效應引起的點燃。本質安全型防爆結構的電氣迴路必須於其它電路相隔離,以防混線電磁或靜電感應,特別使結構外部的配線,要採取周密的措施,才能確保電氣設備和配線的防爆性能。
1.4.6 防爆充油型結構防爆充油型結構在使用上與傳爆等級無關,適合於小型操作開關上。充入的油液應具有較高的化學穩定性,為了觀察油位的高度,設備應裝有油位指示器或油位信號裝置。油浸型防爆結構的開關、控制器等設備,由於油的劣化或泄漏等原因,設備損壞很難維修,需要特別注意。另外,由於傾斜或油麵搖動而使防爆性能受到損害時,設備不能再繼續使用。
1.4.7 爆炸性粉塵環境的防爆結構粉塵防爆電氣設備是採用限制外殼最高表面溫度和採用「塵密」或「防塵」外殼來限制粉塵進入,以防止可燃性粉塵點燃。該類設備將帶電部件安裝在有一定防護能力的外殼中,從而限制了粉塵進入,使引燃源與粉塵隔離來防止爆炸的產生。按設備採用外殼防塵結構的差別將設備分為A型設備或B型設備。 按設備外殼的防塵等級的高低將設備分為20、21和22級,分別適用於20、21或22區粉塵危險場所。
1.5 爆炸性氣體環境中電氣設備的防爆類型的選擇
在平常實際使用中可能很容易的看到,許多防爆電氣產品在一個產品中就採用了多種防爆保護方法。例如,照明裝置可能採用了增安型保護(外殼和接線端盒)、隔爆型保護(開關)和澆封型保護(鎮流器)。這樣能夠使製造商採用最適用的復合防爆保護方法。有一點要注意的是,產品銘牌上列出採取的防爆方法的順序將往往告訴用戶產品的結構,如一個產品被標識為 Ex de,則極可能為隔爆型而其中帶有增安型部件。另一個產品被標識為Ex ed, 則極可能不是隔爆型外殼(例如不銹鋼或強化聚脂玻璃),而帶有隔爆開關或部件安裝其中。 兩種產品可能均適用於1區,但他們是使用不同的防爆保護措施達到同樣的目的。可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和所了解信息,來選擇可提供在費用、性能和安全方面達到最佳平衡的防爆型式的產品1.6 防爆設備的標志1.6.1 爆炸性氣體環境防爆設備標志II類防爆設備的標志按照防爆公用標志、設備防爆型式、設備環境組別、氣體組別和溫度組別的順序依次標記。
防爆公用標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標志「Ex」;
歐洲電工委員會(CENELEC)標志「EEx」防爆型式標志:
隔爆型——「d」;
增安型——「e」;
正壓型——「p」;
充砂型——「q」;
本質安全型——「i」,還細化為「ia」和「ib」級;
充油型——「o」;
無火花型——「n」;
澆封型——「m」;
特殊型——「s」
設備環境組別標志——I類、II類
氣體組別標志——A、B、C
溫度組別標志——T1至T6
如Ex d II C T6,表示隔爆型防爆設備,可應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C氣體組,溫度組別T6。
1.6.2 爆炸性粉塵環境防爆設備標志I類防爆設備的標志按照防粉塵點燃公用標志、設備類型、設備等級、溫度組別的順序依次標記。防粉塵點燃公用標志——「DIP」設備類型——「A」、「B」設備等級——「20」、「21」、「22」溫度組別標志——T11至T13如DIP A 21 T13,表示可用於21區A型設備,溫度組別T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