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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檢測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2-07-30 12:13:47

A. 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取得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的合格證 哪裡辦

  1. 《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要求:按規范填寫列印,無填寫內容的頁面註明「此頁空白」,逐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經縣級環保部門簽署意見)。2.已有放射源或射線裝置的單位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申報登記表》,並經當地環保部門出具檢查或核實意見。3.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要求:提交原件及其復印件,審驗後留存復印件。4.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由地市環保局審批的,提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文件及按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說明材料原件各一份;由省局審批的,提交環境影響文件批復原件或復印件、按規劃設計規模申請說明材料原件。5.省廳評估中心技術審查意見。6.滿足許可條件的證明材料:⑴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者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確機構成員職責。⑵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取得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培訓的合格證復印件。⑶已配備的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的名稱、型號、數量及狀況等,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輻射監測、表面污染監測儀等儀器。⑷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設置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的位置、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等情況說明。⑸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或調試場所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情況說明。⑹規章制度及輻射事故應急措施(輻射安全防護和管理制度、崗位職責、操作規程、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應急措施等),要求各項制度健全具體,實際可操作性強,註明制訂日期。⑺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應具備有確保放射性有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使用Ⅳ、Ⅴ類放射源的,需出具與放射源生產單位或原出口國簽訂的廢放射源回收合同或協議,或出具送貯承諾。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當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7.有廢放射源的單位須完成廢源送貯,並提交送貯證明材料。8.輻射工作安全責任書,一些特殊情況的說明文件等。*註:申請材料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加蓋申請單位騎縫章,一式4份(上報我局2份、縣級環保局1份,申請單位自留1份)。上報省局審批的材料以省局要求為准,上報國家局審批的材料以國家局要求為准。

    受理地點便民服務中心環保窗口

B.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場所安全和防護

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裝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設備和射線裝置,應當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放射源上能夠設置放射性標識的,應當一並設置。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工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或者顯示危險信號。
第六條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運行故障,並避免故障導致次生危害。
第七條放射性同位素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貯存、領取、使用、歸還放射性同位素時,應當進行登記、檢查,做到賬物相符。對放射性同位素貯存場所應當採取防火、防水、防盜、防丟失、防破壞、防射線泄漏的安全措施。
對放射源還應當根據其潛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應的多重防護和安全措施,並對可移動的放射源定期進行盤存,確保其處於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八條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第九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環境監測規范,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不具備自行監測能力的,可以委託經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定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監測。
第十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涉及的輻射監測和退役核技術利用項目的終態輻射監測,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委託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的有相應資質的輻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
第十一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的日常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整改;安全隱患有可能威脅到人員安全或者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停止輻射作業並報告發放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經發證機關檢查核實安全隱患消除後,方可恢復正常作業。
第十二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並於每年1月31日前向發證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評估報告。
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情況;
(二)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制定與落實情況;
(三)輻射工作人員變動及接受輻射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以下簡稱「輻射安全培訓」)情況;
(四)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轉讓或者送貯情況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台賬;
(五)場所輻射環境監測和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及監測數據;
(六)輻射事故及應急響應情況;
(七)核技術利用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和退役情況;
(八)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其整改情況;
(九)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落實情況。
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整改。
第十三條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按照《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准》(以下簡稱《基本標准》)確定的甲級、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後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應當依法實施退役。
依照前款規定實施退役的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實施退役前完成下列工作:
(一)將有使用價值的放射源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的規定轉讓;
(二)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第十四條依法實施退役的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實施退役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審查批准;未經批準的,不得實施退役。
第十五條退役工作完成後60日內,依法實施退役的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向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申請退役核技術利用項目終態驗收,並提交退役項目輻射環境終態監測報告或者監測表。
依法實施退役的生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自終態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在依法被撤銷、依法解散、依法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前,應當確保環境輻射安全,妥善實施輻射工作場所或者設備的退役,並承擔退役完成前所有的安全責任。

C. 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管理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編輯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製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後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第三條 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第四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准及規范的要求。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二章 從業條件與培訓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年滿18周歲;(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於4天。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於2天。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並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准實施和考核。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章 個人劑量監測管理第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准執行;(二)建立並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第十二條 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第十三條 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並存檔;(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第十四條 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准、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後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第十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准,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四章 職業健康管理第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第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第二十條 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第二十一條 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進行醫學隨訪觀察。第二十二條 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第二十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並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並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並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第二十五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並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第二十六條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第二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並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第二十八條 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第二十九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第三十條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准執行。第三十一條 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有關法規和標准執行情況;(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第三十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第三十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第四十一條 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七)項處罰:(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准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五)對因職業健康原因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第四十二條 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第四十三條 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二)未按《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第四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職業健康檢查表由衛生部制定。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5日衛生部發布的《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D. 輻射工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員培訓、體檢及保健制度 一、 輻射安全管理小組在院長領導下,實行科主任負責制。實施放射科主任對輻射安全管理小組成員的統一領導和管理。科主任一般由學科帶頭人、高年資醫生擔任。
二、技術培訓計劃: 計劃對醫師實行不同影像學方法的輪轉學習,力求全面掌握影像學各種方法、以便發揮綜合診斷的優勢。鼓勵高年資主治醫師按人體解剖系統分專業深入鑽研培養成某一方面的專家。技術人員實施相對固定,定期輪轉,掌握放射科各種設備的操作、使用,實現一專多能;科主任全面管理好各崗位人員的工作,有計劃地安排好各級人員的專業培養和提高。
三、輻射培訓計劃:工作人員准備參加河北省輻射環境監測站組織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知識的培訓;做到每個操作人員都進行培訓,加強操作人員的輻射安全教育,增強操作人員在輻射工作崗位的可調節性,做到輻射人員輪流上崗,盡可能達到「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的原則。所有從事輻射的工作人員每年接受法律法規和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的培訓教育。
四、員工體檢制度:輻射工作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五、員工保健制度:輻射工作人員的保健休假,根據照射劑量的大小與工齡長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從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職者,每年利用休假時間享受2-4周的療養待遇。設備安全管理
影像設備均為價格昂貴、高精尖大型設備,是進行醫療檢查和穩定影像質量的基本條件,為此,設備的安全管理尤顯重要。
1.確保機房環境條件(溫度、濕度)達標,符合機器要求,清潔防塵措施落實。
2.實行專機專人負責制和機修崗位及機房崗位責任制,責任者負有維護保養機器之責任。
3.嚴格遵守機器操作規程,使用中遇有異常應立即切斷電源,切忌「帶病工作」,並立即向機修人員申報。
4.機修人員遇有機器故障申報應立即進行搶修,待確認故障排除後,方可交付使用,並對搶修情況作書面記錄。
5.機修人員全面負責本科機器設備的管理,定期檢查機器接地的可靠性,以防電擊。
6.凡新安裝或經大修後的機器設備應按確定的技術參數標准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在使用中的機器應定時作性能的狀態檢測。

E. 廣東省承認其他省份的放射性檢測培訓證書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4-07

F. 利用放射性測量方法進行工程檢測時,為什麼特別需要注意安全問題

從事放射衛生防護評價與檢測機構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機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能獨立開展相應技術服務工作;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從事相應技術服務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
(四)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五)通過計量認證,並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具有《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
二、人員要求
(一)基本條件
1、有與其申請技術服務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技術和質量控制人員。
2、熟悉相關法律、標准和文件以及本單位質量管理手冊。
3、專業技術負責人應精通本專業業務,專業人員的專業與申請的技術服務項目相一致。
4、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省級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二)有關人員具體條件
1、申請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的,應當有項目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和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項目評價、放射衛生檢測和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衛生檢驗方面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
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於專業人員總數的30%。
2、外聘(含返聘)技術人員不得超過從事該項目總人數的20%,技術負責人不得外聘。
三、儀器設備
(一)申請單位應當具有所申請的技術服務項目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項目名稱主要設備名稱
醫用輻射衛生防護診斷X射線機X、γ射線測量儀、環境X、γ劑量率儀、診斷X射線機(不包括CT機、DSA)質量控制X射線劑量儀、數字式X射線曝光時間測量儀、千伏(kVp)測量儀、X射線質控檢測工具
X射線CT機質量控制CT劑量儀/專用電離室、性能檢測模體、頭部劑量模體、體部劑量模體
X射線數字減影裝置(DSA)質量控制X射線劑量儀、數字式X射線曝光時間測量儀、kVp測量儀、DSA性能檢測模體、X射線質控檢測工具
放射治療裝置(鈷-60治療機、後裝治療機、醫用加速器、γ刀、深部治療機、模擬定位機)放療劑量儀/電離室、標准充水模體、熱釋光測量裝置、中子測量裝置、掃描水箱、低感光度膠片、環境X、γ劑量率儀、α、β表面污染監測儀、X、γ射線測量儀
核醫學設備(SPECT 、PET、γ照相機)X、γ射線測量儀、環境X、γ劑量率儀、α、β表面污染監測儀、風速儀、SPECT性能測試模體、PET性能測試模體
非醫用輻射的衛生防護檢測非醫用加速器(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 、中子發生器、X、γ劑量率儀、熱釋光測量裝置、中子測量裝置、環境X、γ劑量率儀、工業射線探傷機、核子計、測厚儀、料位計等小型密封型放射源、X射線衍射儀X、γ劑量率議、環境X、γ劑量率議、α、β表面污染監測儀非密封型放射源應用X、γ劑量率議、環境X、γ劑量率議、α、β表面污染監測儀、空氣取樣裝置、低本底α、β測量儀
職業人員個人劑量監測X、γ射線個人劑量監測熱釋光劑量元件、熱釋光測讀裝置、退火裝置。
中子射線個人劑量監測中子測量用徑跡片、蝕刻裝置、顯微鏡或其他測讀裝置、中子測量用徑跡片、蝕刻裝置、顯微鏡或其他測讀裝置、熱釋光劑量元件、熱釋光測讀裝置、退火裝置。
β射線個人劑量監測β射線個人劑量計、β射線個人劑量測讀裝置。
人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光學顯微鏡、培養箱、超凈工作台
淋巴細胞微核實驗光學顯微鏡、培養箱、超凈工作台
環境與生物樣品的放射性測量環境樣品(大氣、水、土壤及其他固體,疑被污染的各類場所)空氣取樣裝置、低本底α、β測量儀、低本底α能譜儀、γ能譜儀、環境X、γ劑量率儀、灰化裝置
生物樣品(糧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動物、人體組織和器官,毛發等)低本底α、β測量儀、低本底α能譜儀、γ能譜儀、環境X、γ劑量率儀、灰化裝置
氡(室內、外,礦山、水、土壤)氡測量儀、固體徑跡探測元件、元件測讀裝置、核設施與輻照裝置等大型設施檢測(核電站、核反應堆、輻照加工裝置、中(高)能加速器)X、γ劑量率儀、放療劑量儀、γ能譜儀、低本底α、β測量儀、低本底α能譜儀、環境X、γ劑量率儀、低本底液閃測量儀、中子測量儀
(二)儀器設備的種類、數量、性能、量程、精度應能滿足工作的需要,並能良好運行。
(三)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計量檢定,並貼有檢定或校驗標識。無計量檢定規程的儀器設備,應有自行編制的校驗和檢驗方法並進行定期校驗。
(四)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
四、其他要求
(一)檢測實驗室應當有良好的內務管理,以保證實驗室整潔有序。檢測儀器放置合理,便於操作。並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進入等安全措施。
(二)凡是檢測方法或檢測儀器有要求的,應按要求對檢測場所的溫度、濕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環境條件進行有效、准確的測量並記錄。
(三)檢測方法應盡可能採用國際、國家、行業或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標准。必要時應備有檢測方法細則、儀器操作規程、樣品管理程序和數據處理規則等作業指導文件。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編制質量管理手冊,並嚴格開展質量控制。
(五)應當為檢驗樣品建立唯一識別系統和狀態標識。應當編制有關樣品採集、接收、流轉、保存和安全處置的書面程序。
(六)原始記錄和檢測報告應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夠的信息,並且按照規定書寫、更改、審核、簽章、分發和保存。
(七)放射性檢測場所,應當符合放射衛生有關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標准源或有證標准物質控制檢測質量的措施。有參與實驗室間檢測能力驗證活動的紀錄。
(八)開展放射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有與其相適應的經費保障。

G. x射線探傷安全與防護考證時間

摘要 您好,很榮幸幫您解答- - 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合格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因為按照規定需要每4年培訓一次,如果到期後未培訓或考核不合格,其合格證自動失效。

H. 山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管理,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含製品)與射線裝置的生產、訂購、銷售、安裝、運輸、使用、貯存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衛生行政、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放射防護監督:
(1)負責對放射工作監督監測;
(2)組織實施放射防護法規、規章;
(3)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放射事故;
(4)組織放射防護知識的宣傳、培訓和法規教育;
(5)處理放射防護監督中的糾紛。
(二)省環境保護部門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線裝置在應用中排放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實施監督:
(1)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2)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處理進行審查和驗收;
(3)對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實施監督監測;
(4)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放射性環境污染事故。
(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放射性同位素應用中的安全保衛實施監督:
(1)登記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源;
(2)檢查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源貯存、保管的安全性;
(3)參與放射事故處理。第四條省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對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放射性同位素的訂購管理和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技術的推廣應用。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放射工作場所應分別報省衛生行政、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根據各自的職責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放射工作場所的放射防護設施、安全設施、放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建設項目竣工後,須經省衛生行政、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按本辦法規定申領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許可登記證)或射線裝置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第六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生產、訂購、銷售、安裝、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和個人,事先必須辦理許可登記證或許可證,其程序是:
(一)申領許可登記證,應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涉及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排放的,應向省衛生行政部門遞交經省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根據各自的職責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和現場監測、檢查。
(三)經審查合格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簽發許可登記證,經省公安機關登記後,報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四)申領許可證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監測合格後,由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許可證。
(五)許可登記證和許可證每年核查一次,每五年換發一次。
(六)變更、終止許可登記證或許可證許可內容的,須提前3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申請辦理注銷許可登記的,應持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廢源入庫證明或原放射源供應單位出具的回收證明,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辦理注銷手續,並收回許可登記證或許可證。停止使用,仍存放放射性同位素或更換放射性同位素的,應辦理變更手續。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轉讓、借用,倒賣、偽造許可登記證和許可證。遺失許可登記證和許可證的,必須在一個月以內向原發證機關掛失、注銷並申請補發。第八條訂購放射性同位素及製品的單位須持有效的許可登記證,經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審核後統一辦理。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每年向省衛生行政、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訂購放射性同位素及製品的單位名稱、數量和活度。第九條進口設備進口前未知有放射源,進口後發現有放射源的,必須在發現後立即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並申請補辦許可登記證。第十條進口含有超過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礦品、成品、消費品和其它物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性監測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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