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成為驗船師
國家對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可依法注冊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1、注冊驗船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2、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設船舶和海上設施、漁業船舶兩個類別,每個類別分4個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名參加相應類別、級別的考試。
3、交通部、農業部分別組織成立相應類別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並對相關類別考試提出合格標準的建議。
4、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審定相應類別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5、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並符合相應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類別、級別的考試。考試實施辦法由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另行制定。
6、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分別與交通部、農業部用印的相應類別、級別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7、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註冊驗船師資格考試。
報考注意事項
1、各直屬海事局將繼續舉行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機考模擬練習,便於報名人員熟悉機考環境和電子化試題形式。請廣大考生注意本考區考試的相關通知。
2、考生需要對考試成績復核的,可在成績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報名地的直屬海事局提出申請,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辦公室根據《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考試組織實施暫行規程》統一組織成績復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於2014年注冊驗船師考試相關通知將在網站上發布,請報考人員隨時關注。
4、如在考生資格審查期間,發現報考人員提供的學歷學位、工作資歷證明或其他相關輔助證明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確認即取消考生報考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資格考試。
5、報考人員如確定在某地區參考,應選擇其所用的國際互聯網通訊協定地址(即IP地址)與擬考試所在省份和城市一致。
6、如報考人員學歷學位證書遺失或提供國外學歷學位證書,應提供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或《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注冊驗船師
網路-驗船師
❷ 怎麼考船檢師
船舶檢驗師:培養掌握船舶檢驗必須的基礎理論和技能,能從事船體、船機、船舶電器及設備檢驗與技術管理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從事的主要工作包括:船舶檢驗及相關技術管理。
職業概況:船舶與制圖、船舶原理、船舶動力裝置、船舶結構與強度、船體修造工藝、船機修造工藝、船舶電器、船體與設備檢驗、船舶輪機檢驗、船舶電器檢驗、船體放樣、船舶電器、柴油機拆裝、船體裝配、船舶塗裝、無損探傷等。就業領域,是:船舶生產質量管理、船舶檢驗、海事技術監督等工作。
職業資格:
該職業資格目前已變更為必須持有由社會保障部和交通部共同簽發的「注冊驗船師」證書。
申報條件:
根據所報級別不同,條件也不同,可參見海事局網站。
考試時間:
每年統考一次,時間10月左右。具體考試日期、地點、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試機構或培訓機構另行通知。
❸ 注冊驗船師,怎麼考,有沒有培訓教材,江蘇地區或者山東地區一般什麼時候考
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注冊驗船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人事部與交通部、農業部成立注冊驗船師資格(船舶和海上設施類、漁業船舶類)考試辦公室,分別設在交通部和農業部,負責相應類別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有關各類別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分別委託交通部中國海事服務中心(船員考試中心)和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分別會同交通部直屬的具有船舶檢驗管理職能的海事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或管轄)區域內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交通部、農業部分別成立相應類別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編寫本類別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提出本類別考試合格標準的建議。
第四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基本要求,並具備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參加相應類別注冊驗船師資格的考試。
(一)A級
1、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船舶和海上設施、集裝箱或漁業船舶檢驗,相關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的審查,船舶設計,船舶修造,船用產品生產、檢測,海事管理,漁政漁港船檢管理,船舶駕駛,輪機管理,電氣管理,消防檢測,無損探測,測厚;下同)滿3年。
2、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1年。
(二)B級
1、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3年。
2、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1年。
4、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
(三)C級
1、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3年。
2、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2年。
3、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本科學歷,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1年。
(四)D級
取得工學類、理學類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滿1年。
取得其他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申請參加A級、B級、C級或D級考試的人員,其從事船舶檢驗及其相關工作相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五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各類別、各級別考試均設《船舶檢驗專業法律法規》、《船舶檢驗專業實務》、《船舶檢驗專業綜合能力》、《船舶檢驗專業案例分析》4個科目。在A級《船舶檢驗專業案例分析》科目考試的試卷中,有用英文作答的內容。
各類別考試均分4個半天進行。《船舶檢驗專業法律法規》、《船舶檢驗專業實務》和《船舶檢驗專業綜合能力》3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150分鍾;《船舶檢驗專業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10分鍾。
第六條 2006年12月31日前,在經批准設立的船舶檢驗
機構工作,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相應級別報名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一)、(二)、(三)或(四)中一項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免試本類別該級別《船舶檢驗專業實務》和《船舶檢驗專業綜合能力》2個科目,只參加本類別相應級別《船舶檢驗專業法律法規》和《船舶檢驗專業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一)A級、B級、C級或D級
取得交通部頒發的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驗船人員適任證書》後,或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驗船師資格證書》後,從事本級別船舶檢驗工作(船舶和海上設施、集裝箱或漁業船舶檢驗,相關設計圖紙、技術文件的審查,下同)滿4年。
(二)A級
1、在海事管理機構或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機構中,連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滿10年。
2、評聘為工程類或工程研究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累計從事船舶檢驗工作滿8年。
3、被外國駐華船舶檢驗機構聘為該機構驗船師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滿5年。
(三)B級
1、在海事管理機構或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機構中,連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滿8年。
2、評聘為工程類或工程研究類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取得交通部或農業部統一組織的全國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中級資格證書,累計從事船舶檢驗工作滿6年。
(四)C級
1、在海事管理機構或漁業船舶檢驗管理機構中,連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滿6年。
2、評聘為工程類或工程研究類初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取得交通部或農業部統一組織的全國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初級資格證書,累計從事船舶檢驗工作滿4年。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申請人憑准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日期定為每年第三季度。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事部和交通部、農業部批准。
第十條 注冊驗船師各類別資格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准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令第3號)處理。
❹ 驗船師的制度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船舶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船舶檢驗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船舶檢驗質量,防止水域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經批准設立的船舶檢驗機構中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船舶檢驗工作包括:船舶和海上設施(含船運貨物集裝箱)檢驗、漁業船舶檢驗,相關設計圖紙、技術文件審查。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驗船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以下均簡稱資格證書),並依法注冊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人事部、交通部、農業部共同負責注冊驗船師制度實施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省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注冊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考試
第六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考試設船舶和海上設施、漁業船舶兩個類別,每個類別分4個級別。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名參加相應類別、級別的考試。
第八條 交通部、農業部分別組織成立相應類別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建立考試試題庫,組織考試命題,並對相關類別考試提出合格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 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審定相應類別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並符合相應考試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類別、級別的考試。考試實施辦法由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分別與交通部、農業部用印的相應類別、級別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資格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註冊驗船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冊
第十三條 注冊驗船師資格實行注冊管理制度。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從事規定范圍的船舶檢驗工作。
第十四條 交通部、農業部分別為相應類別注冊驗船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構。交通部直屬的具有船舶檢驗管理職能的海事局為注冊驗船師(船舶和海上設施類)資格的注冊審查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為注冊驗船師(漁業船舶類)資格的注冊審查機構。
第十五條 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注冊的人員,應受聘於一個具有船舶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並通過聘用單位向相應類別注冊審查機構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六條 注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注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七條 注冊審查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相應注冊審批機構審批。 注冊審批機構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決定。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准決定的,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注冊審批機構應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經批准注冊的申請人,並核發相應類別、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證》(以下簡稱《注冊證》)。
第十八條 《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驗船師的執業憑證。
第十九條 申請注冊人員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書》;
(三)聘用單位對業務培訓、工作經歷和檢驗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
(四)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五)注冊審批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准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注冊期內聘用單位考核合格和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驗船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並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後,其注冊證書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驗船師注冊申請表》;
(二)相應類別、級別的《資格證書》;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聘用合同;
(四)工作調動證明,或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相應證明,或退休證明。
第二十三條 注冊驗船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注冊證書失效。
第二十四條 注冊驗船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注冊驗船師本人或聘用單位及時向相應注冊審查機構提出申請,由相應注冊審批機構審核批准後,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聘用單位被吊銷船舶檢驗資質證書的;
(五)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聘用關系的;
(六)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七)同時受聘於2個及以上船舶檢驗機構的;
(八)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九)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船舶檢驗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予以撤銷,並由注冊審批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被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的人員,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並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八條 注冊審批機構應定期公布注冊驗船師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驗船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注冊驗船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注冊驗船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必修課和選修課總學時不少於120學時。
第四章 執業
第三十條 注冊驗船師應在一個具有船舶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船舶檢驗執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 注冊驗船師的執業范圍按照國家船舶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
第三十二條 在船舶檢驗工作中形成的檢驗報告,必須由注冊驗船師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注冊驗船師從事相關檢驗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檢驗申請並統一收費。 因注冊驗船師檢驗質量事故或相關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檢驗申請單位和執行檢驗任務的注冊驗船師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注冊驗船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驗船師稱謂;
(二)依據國家船舶檢驗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規定范圍內從事船舶檢驗活動,履行相應的崗位職責;
(三)接受繼續教育;
(四)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對不符合規定的檢驗、發證行為提出異議,並向上級檢驗機構或注冊審批機構報告;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五條 注冊驗船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執行檢驗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
(三)保證檢驗工作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本人檢驗活動中完成的相應文件上簽字;
(五)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六)接受繼續教育,提高檢驗水準;
(七)保守在檢驗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八)完成船舶檢驗機構交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對長期從事船舶檢驗工作,已通過交通部、農業部組織的相應考試,取得相應適任證書、船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並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人員,可通過考試認定辦法取得相應類別級別注冊驗船師資格證書。考試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分別會同交通部、農業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取得相應類別、級別資格證書,並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技術員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其中,取得A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B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工程師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C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D級資格證書可聘任助理工程師或工程技術員職務。
第三十八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註冊驗船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檢驗經歷的證明。台灣地區專業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註冊驗船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 需注冊驗船師簽字蓋章的檢驗文件種類和辦法,從事船舶檢驗工作單位配備注冊驗船師數量,注冊管理和繼續教育等具體辦法,均由交通部、農業部分別制定。
第四十條 在實施注冊驗船師制度過程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並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私利等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分別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從事軍用艦艇、公安船艇和體育運動船艇檢驗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❺ 船級社驗船師待遇如何
SMU和DMU的專業中,只有輪機或者航海專業的學生有進船級社做驗船師的資格,一般船級社都需要船舶工程專業的學生,例如大連理工、上海交大、天津大學等著名高校的船舶海洋工程的進入船級社的比例最高,本人碰到的船級社的驗船師中85%都是出自這幾個學府。
而海大的輪機專業的起碼要做到輪機長職務的高級船務才有機會進入船級社,而航海的進入船級社的機會就要少很多,特別是勞氏、ABS國外著名的船級社的難度尤其大,一般只需要船舶工程專業的,CCS目前由於人員短缺,在海大招收部分輪機長進入船級社。
隨著造船業的復甦,驗船師的就業前景非常樂觀、薪水待遇極為可觀,但是工作環境和強大也是非常大的,從駕駛台到機艙底部、從機械設備到電子設備都要有非常程度的了解。
❻ 誰知道 上海海員培訓機構。 都有哪些。
我就是海員,休假在,海員是一個特種職業,工資是高,但比較寂寞,並不是每個人都適合的,這個關繫到以後的前程,多跟家人商量商量。
在學校裡面學習完以後學校會給你發一個學業結業證書,俗稱「白皮」,這個時候船員就進入了一個見習期,實習完以後有一個實習證明,有這兩個證件就可以注冊你的從業資格證書了,每年要年審。
一般船靠港了以後都有海關檢查的,若船上的船員要是沒有相關的證件或證件是虛假的,當地海關是要扣船的。
現在想找學習海員的機構就兩種渠道,第一就是通過參加民營船務公司參加委培,這點並沒有什麼不好,有海事局頒發的乙類資質的船務公司才是正規的船務公司,但很少,大多數都是濫竽充數的,而且很難分辨,公司要找的不好,對你以後就有很大的麻煩。因為這涉及到你以後的考證,換證,實習,上崗的,要是公司不正規,你錢交了讀到一半公司出問題了你怎麼辦,誰又來為你以後換證,實習和上船負責,就算再找家公司,又要走不少冤枉路,花不少冤枉錢。
第二就是在學校裡面參加相關的學習,這種方式穩妥是穩妥,但換證實習和就業卻是個大麻煩,因為學校的職責就是利用他學校所具備的教室,教師和實操場地的資源讓你順利完成學業,學校是不管就業的,畢業了以後學校無非是把船務公司多找幾家來,開個招聘會,但學生簽公司是要交錢的,而且交的錢還不少,最重要的是學生因為沒上過船,不知道哪家公司好,哪家公司不好。猶猶豫豫的很耽誤時間,現在又大把大把的畢業生找實習的船一找就是一年半載的,高級海員的工資每個月的收入最低都是一萬,耽誤個一年你算算這個損失又由誰來承擔。
所以,如果你真的下定決心要報海員的話,建議你到政府機關報名,穩妥些,別的不談,出了問題你能找的到人這是第一,第二就是總會有人出來幫你解決問題的,這才是最重要的。
❼ 我想當驗船師,請問都需要什麼
驗船師資格審批 驗船師資格審批 實施機關: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門:船檢管理處受理崗位:申請人:擬從事相應船舶檢驗工作的人員 具備條件:(一)助理驗船師 1、本專業(包括相關專業,下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船舶檢驗見習1年以上;或本專業大學專科學歷,船舶檢驗見習2年以上 2、已初步掌握了有關的檢驗規則和規范,能獨立承擔相應類別和專業的船舶檢驗工作 3、通過中國海事局組織的適任考試 (二)驗船師 1、本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助理驗船師適任證書後,繼續從事船舶檢驗工作4年以上對於非驗船機構調入人員,本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船舶檢驗見習1年以上 2、能夠運用本專業的技術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正確理解並全面掌握履行本職工作必須熟悉的規范、規則,具有獨立完成相應類別和專業的驗船工作的能力和經驗 3、具有獨立處理驗船工作中的一般技術問題的能力 4、通過中國海事局組織的適任考試 (三)高級驗船師 1、本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取得驗船師適任證書後,繼續從事相應類別、專業船舶檢驗工作4年以上 2、有兩名具有高級驗船師任職資格的專家聯名推薦 3、具有獨立解決本類別和本專業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 4、通過中國海事局組織的適任評估 提交材料:1、中華人民共和國驗船人員適任證書申請表(一式兩份) 2、學歷和培訓證明文件 3、兩張近期兩寸證件照片 4、本人業務工作簡歷 5、所在船舶檢驗機構對其業務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現情況的評價 辦理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驗船人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驗船人員適任考試、發證規則》實施辦法 辦結期限:20個工作日辦理結果:符合條件的,簽發相應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簽發,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