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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機構聯合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2022-07-06 05:35:43

㈠ 關於補課機構的政策

法律分析:1、分類制定標准、建立審批機制: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

2、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未經審批多址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

3、回歸教育本質: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

4、打擊多種教育違規行為: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第十三條 堅持從嚴審批機構。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已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面排查,並按標准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通過審批的,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准、嚴格審批。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未經審批多址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兼並收購、受託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已違規的,要進行清理整治。

第十四條 規范培訓服務行為。建立培訓內容備案與監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超范圍培訓、培訓質量良莠不齊、內容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等突出問題。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培訓機構不得高薪挖搶學校教師;從事學科類培訓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布;不得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准,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健全常態化排查機制,及時掌握校外培訓機構情況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單」制度。

第十五條 強化常態運營監管。嚴格控制資本過度湧入培訓機構,培訓機構融資及收費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經營,堅決禁止為推銷業務以虛構原價、虛假折扣、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依法依規堅決查處行業壟斷行為。線上培訓要注重保護學生視力,每課時不超過30分鍾,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鍾,培訓結束時間不晚於21點。積極探索利用人工智慧技術合理控制學生連續線上培訓時間。線上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㈡ 一家正規的教育培訓機構如何辦理

到教育行政部門注冊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基本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所聘教師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3.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
4.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評估。

二、申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籌設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申辦報告。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材料。
(3)資金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籌設培訓機構在籌設期間不準招生。

2.申請正式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到教育行政部門可領取)
(2)籌設情況報告。寫明籌建基本情況,投資數額及目前達到的基本辦學條件。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章程事項:①學校的名稱、地址;
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
④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⑦學校自行終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擬任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簡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5)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聘任教師和職員應有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7)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9)辦學場地證明。
(10)教學儀器、設備清單。舉辦者自有的並作為辦學投入的,應辦理好產權變更手續。
具備辦學條件的可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成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具體流程
1、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籌辦的報告(見上)。
2、審批機關驗證。
3、申請正式設立的報告(見上)。
4、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5、審批完畢,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辦學許可證。

遞交申請籌辦的辦結時限為30日,申請正式的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具體看教育部門的辦事效率,如果你打好關系,很快就能拿到。

營業稅:按營業收入5%繳納;
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7%繳納;
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3%繳納;
地方教育費附加稅:按繳納的營業稅2繳納%;
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後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繳納(各地規定不一,XX元/平方米);
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後的利潤)繳納(稅收3萬元以內18%,3萬元至10萬元27%,10萬元以上33%);
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以上資料很全了,還有一些需要知道你是哪裡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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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開辦培訓學校類需要哪些手續證件

申辦職業培訓機構手續辦理 (辦理部門:職業培訓處)  

一、申辦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設立職業培訓機構。  

設立職業培訓機構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多項制度。  

(二)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三)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  

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

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已經無需驗資)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職業訓練發展規劃。  

二、辦理程序  

辦理程序包括申請籌辦、正式申報、審核辦理等程序。  

(一)申請籌辦  

申請籌辦時,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籌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證明資產來源、資金數額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書。  

審批機關依據全市職業培訓資源的布局,對申辦培訓項目進行評估,做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決定。  

辦結時限:30日  

(二)正式申報。  

正式申報時,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籌辦批准書和籌辦情況報告;  

2、《某某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表》;  

3、擬設培訓機構的章程;  

4、擬任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和資格證明文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培訓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房產證或三年期的場地租約;  

6、擬舉辦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 

7、辦學場所符合消防、衛生要求的證明文件;  

8、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確定出資額的報告。  

(三)審核辦理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職業培訓機構設立條件和設立標准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審核完畢後,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3)培訓機構聯合審批制度擴展閱讀:

培訓機構,以學歷教育或成人繼續教育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機構需要有場地的要求及師資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認證並且取得社會力量辦學資格方可營業,其培訓課程價格需要核算並報教育部門批准,增加課程或改變收費需要向教育部門申請並獲得批准後才可改變。

培訓形式

1.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是勞工部門培養和考取上崗資格證為目的,所以登記機關是勞動部門,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為目的,主要是提供勞動部門的認證考試培訓,師資需要認證,收費需要認證。

2.商業培訓:區別於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為,商業培訓的登記機關是工商局,在設置課題和訂立價格等方面比以上兩種形式簡單,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門相關的學歷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勞動部門的上崗認證教育培訓。

3.課外輔導培訓:課外輔導是以中小學文化課輔導為主的培訓。

㈣ 辦培訓班需要哪些手續

申辦職業培訓機構手續辦理 (辦理部門:職業培訓處)
一、申辦條件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設立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職業培訓機構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多項制度。
(二)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三)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
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職業訓練發展規劃。
二、辦理程序辦理程序包括申請籌辦、正式申報、審核辦理等程序。
(一)申請籌辦申請籌辦時,舉辦者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申請籌辦報告,內容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證明資產來源、資金數額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書。審批機關依據全市職業培訓資源的布局,對申辦培訓項目進行評估,做出是否同意籌設的決定。辦結時限:30日
(二)正式申報。正式申報時,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1、籌辦批准書和籌辦情況報告;
2、《市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表》;
3、擬設培訓機構的章程;
4、擬任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師、財會人員名單和資格證明文件;
5、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培訓機構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房產證或三年期的場地租約;
6、擬舉辦培訓項目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
7、辦學場所符合消防、衛生要求的證明文件;
8、以國有資產參與舉辦民辦培訓機構的,應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聘請具有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依法進行評估,確定出資額的報告。
(三)審核辦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職業培訓機構設立條件和設立標准進行審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審核完畢後,以書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批復。批准設立的,頒發《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

㈤ 教育培訓機構規范的規章制度是什麼

為規范學校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學校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一)、各崗位的編制及定編

1學校各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2學校各職能部門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校長提出方案,報董事長批准後實施。

3各職能部門對職位的設定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設可不設的堅決不設,真正做到按需設定。

(二)、員工的聘用

1. 各職能部門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2. 學校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3. 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學校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4. 培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相互配合實行

5. 試用期的期限為一個月,實習人員應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開始實際操作,在實際操作中進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訓中學習的各方面知識

6. 員工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7. 試用期間的工資,按制定的薪酬標准發放。

8. 員工試用期滿3天前,由用人部門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報校長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學校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

9. 學校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10.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出辭職報告,辦理辭職手續。

11.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辦理辭退手續。

12. 員工與學校簽訂聘(雇)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部門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13.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2個月向學校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

14. 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學校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15. 員工必須服從部門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學校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16. 學校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核實,對符合聘用的經校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前台辦理辭退手續。未經校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17. 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18. 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學校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終止合同手續。

19.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學校有權予以開除。

20.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學校以前,必須交還學校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三)、獎勵

1. 本校設立以下獎勵方法:

1) 大會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2.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用人部門提名

2) 學校審核

3) 校長批准

(四)、處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校長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辦公用品,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學校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搬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泄露學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1.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㈥ 培訓制度是什麼

公司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培訓目的:

為了有計劃地組織公司員工參加培訓,不斷地增長員工的工作知識和技能,滿足集團可持續經營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培訓原則:

結合集團公司業務發展與組織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員參與,重點提高,講究實效,推動學習型組織的建立。

第三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培訓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培訓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培訓制度的制訂;

二、集團公司年、月度培訓計劃的制訂;

三、集團共性培訓課程的教材選編與培訓實施;

四、培訓評估及其改善對策的制訂;

五、外部培訓講師的聯系聘請管理;

六、對子公司員工培訓工作的檢查與指導;

七、本制度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審批培訓事項的審核審批;

第五條:子公司辦公室的培訓管理職責

一、本公司員工培訓制度的制訂;

二、本公司員工年、月度培訓計劃的制訂及實施;

三、本公司部門經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員派外培訓的初審,其他員工外派培訓的審批與辦理;

四、新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崗位基本知識培訓的組織實施;

五、協助人力資源部實施公共課程培訓;

六、培訓評估及其改善對策的制訂;

第六條:集團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門培訓管理職責

本部門員工的上崗前和在崗培訓的計劃編制、教材選編與培訓實施

第三章:培訓的對象內容形式

第七條:培訓對象:

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全體員工均為培訓對象

第八條:培訓類別

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將員工培訓按培訓的組織實施機構(或方式)的不同分為內部培訓和外派培訓兩大類;按培訓內容大致不同分為員工知識培訓、員工技能培訓和員工態度培訓三大類;按培訓對象和培訓目的的不同分為新員工入職培訓、企業文化培訓、銷售與售後服務技能培訓、專業技能培訓、管理技能培訓和職業發展培訓六大類。

第九條:內部培訓

本制度所稱內部培訓是指子公司和集團公司分別或聯合組織員工集中上課、技能競賽、野外訓練的培訓活動,由公司內部培訓責任人,外聘培訓講師講課,教練指導,或採用放光碟,錄音方式上課等。

第十條:外派培訓

本制度所稱外派培訓是指公司員工經子公司或集團公司負責人批准帶薪離崗參加集團外部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班學習,且與該培訓學習相關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報銷的培訓。主要是外派至主機廠,以獲取經營執照所需的資格證書、提高服務技能為目的的培訓,其次是外派至專業培訓機構,以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企業管理水平為目的的培訓。

第十一條:員工知識的培訓

通過培訓,使員工具備完成本職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識,讓員工了解公司經營基本情況,如公司的發展戰略、目標、經營方針、經營狀況、規章制度等,便於員工參與公司活動,增強員工的自信心。

第十二條:員工技能的培訓

通過培訓,使員工掌握完成本職工作所必備的技能,如談判技能、操作技能、處理人員關系的技能等,與此同時培養、開發員工的潛能。

第十三條:員工態度的培訓

通過培訓,建立起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相互信任,培訓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培訓員工應具備的精神准備和態度。

第十四條:新員工入職培訓

一、培訓目的:

使新員工迅速了解、融入工作環境,知曉在本單位最基本的工作行為准則,該做什麼,怎麼做,如何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明白自己犯了什麼錯,該如何處理。

二、培訓內容:

新員工入職單位的基本情況,個人績效考核辦法、考勤制度、崗位職責、工作流程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主要教材為《員工手冊》。

三、培訓責任人:

新員工入職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工作部門負責人。

四、培訓方式:

個別溝通或集中上課。

五、培訓收益記錄:

在本公司《員工入職培訓記錄表》(附件一)中簽字,表示自己接受過入職培訓,學習員工手冊。

第十五條:企業文化培訓

一、培訓目的:

使員工了解國力集團的企業文化,提高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

二、培訓內容:

國力集團的發展史,發展綱要,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組織架構、基本管理制度、經營項目與品牌,公司文化活動,員工發展通道等。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培訓方式:

課堂授課。

五、培訓收益記錄:

1.做課堂作業

2.考試

六、培訓時間:

至少半天工作時間。

第十六條:銷售、售後服務技能培訓

一、培訓目的:

不斷提高員工的服務能力

二、培訓內容:

市場策劃、汽車銷售技能、售後服務(前台接待、機修、鈑噴、保修索賠、保險理賠)技能、配件計劃采購與倉儲管理技能、客戶服務接待技能等。

三、培訓責任部門:

1.子公司負責培訓主機廠的規范技能要求(個性部分)

2.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集團的規范技能要求(共性部分)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技能競賽

五、培訓收益記錄:

通過考試考核競賽,頒發集團的培訓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專業技能培訓

一、培訓目的:

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水平和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二、培訓內容:財務會計、審計、統計、人力資源管理、網管等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專業對口部門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自學

五、培訓收益記錄:

考試考核、獲取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管理能力培訓

一、培訓目的:

提高管理人員的企業管理能力

二、培訓內容:

根據公司的管理需求和管理者的能力狀況確定具體的培訓內容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

六、培訓收益記錄:

課堂作業、考試、培訓結業證書

第十九條:職業發展培訓

一、培訓目的:

為拓展員工的發展空間

二、培訓內容:

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目標和員工需求確定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脫產學習

五、培訓收益記錄:

培訓結業證、畢業證等

第四章:培訓計劃管理

第二十條:培訓計劃的種類

培訓計劃按制訂實施單位、計劃期間、主要內容的不同分為以下四種:

一、子公司年度培訓計劃

二、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

三、集團公司年度培訓計劃

四、集團公司月度培訓計劃

第二十一條:子公司培訓計劃的編制審批備案流程

一、子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備案流程:

子公司各部門填報《員工培訓需求調查表》(附件二)

辦公室擬編《年度培訓計劃》(附件三)

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辦公會審議

總裁批准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備案流程:

子公司辦公室依據本公司《年度培訓計劃》擬編《月度培訓計劃》(附件四)

公司負責人批准

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培訓計劃的編制審批流程:

一、集團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流程: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擬編《年度培訓計劃》稿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辦公會審議

總裁批准。

二、集團公司《月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流程: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擬編《月度培訓計劃》稿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批准。

第二十三條:培訓計劃的編制規范

一、內容完整

子公司的年、月度培訓計劃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下發的通知或計劃模板編制。培訓計劃的內容應包括:培訓目的(收益)、培訓對象、培訓課程(題目內容)、培訓教材器具、培訓組織責任人和培訓責任人、培訓講師、培訓費用、培訓課時數、培訓日期等。

二、上報按時

1.子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在計劃年度始日前10天或隨同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報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備案。

2.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在計劃月度始日前3天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3.集團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在計劃年度始日前5天或隨同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報總裁辦公會審議。

4.集團公司月度培訓計劃在計劃月度始日前3天報總裁審批。

三、依據充分

1.符合集團公司的中長期發展綱要。

2.滿足完成年度經營目標對人力資源的需求。

3.適合員工的培訓需求。

4.月度培訓計劃是實施年度計劃的具體安排。

第五章培訓評估管理

第二十四條:培訓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培訓收益評估,評估培訓目的的實現情況,調查受訓員工(學員)學得怎樣。

二、培訓效果評估,評估內部培訓責任人和外聘培訓講師的培訓能力與水平,調查培訓責任人、外聘培訓講師教得怎樣。

三、培訓組織評估,評估培訓內容課題是否適合公司發展要求,是否受學員的歡迎,調查培訓組織責任者培訓計劃安排做得怎樣。

第二十五條:培訓評估方法

一、問卷調查的方法,是本公司培訓評估的主要常用辦法,是通過學員填寫集培訓收益評估、培訓效果評估和培訓組織評估於一卷的《培訓評估表》(見附件五)來進行評估的。

二、考試考核,課堂作業的方法,主要用於評估培訓的收益。

第二十六條:培訓評估的實施

一、每次公司內部培訓課程結束後都必須進行培訓評估。

二、培訓評估,應根據培訓對象和內容不同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

1.培訓收益評估可以採用以下幾種方法:

⑴培訓內容為企業文化,規章制度,專業理論知識等,培訓評估可以採用閉卷考試的方法,在培訓課程講課結束後,即時進行,由培訓組織責任人實施。

⑵以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為目的的培訓,培訓評估可以採用做課堂作業,在培訓課程講課結束後即時進行,由培訓講師出題,培訓組織責任人制發試卷,組織實施;也可以由學員在培訓結束後撰寫培訓小結。

⑶以提高崗位操作技能為目的的培訓,培訓評估可以採用現場提問,現場操作的方法,在培訓計劃中作出評估安排。

4.培訓效果評估,可以採用由學員填寫培訓評估表的方法,在每次培訓課程講課結束後即時進行,由培訓組織責任人實施。

5.培訓組織評估,可以採用培訓效果的評估方法,可與培訓效果同時進行。

三、培訓評估報告。由培訓組織實施責任人根據培訓評估表和培訓簽到記錄表編寫《培訓評估報告》(附件六)。《培訓評估報告》經子公司負責人簽字後需傳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章:內部培訓責任人和外聘培訓講師管理

第二十七條:內部培訓責任人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和技術主管均為本公司內部培訓責任人,承擔本部門的業務技能培訓任務。

第二十八條:內部培訓責任人的培訓任務

一、完成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中安排的培訓講課任務。

二、編寫培訓講義教材。

三、協助培訓班組織者做好培訓評估。

四、改進培訓講課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訓效果。

第二十九條:外部培訓講師的管理

一、需聘請集團外部培訓講師講課的培訓活動,南昌地區的,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安排。非南昌地區的公司組織的,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外部培訓講師的課酬支付按培訓費用支付流程辦理。

第七章:外派培訓管理

第三十條:外派培訓審批流程

外派培訓必須填報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七),外派培訓費用和時間達到本制度規定的員工必須簽訂《員工培訓協議》(見附件八),並按以下流程辦理審批手續。

一、子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的審批流程:

1.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3000元的審批備案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派出部門審核公司辦公室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公司辦公室備案。

2.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3000元≤5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 派出部門審核

公司辦公室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 公司辦公室

備案。

3.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5000元≤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派出部門審核公司辦公室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

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集團公司總裁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公司辦公室備案。

4.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總助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審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集團公司總裁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報備董事長人力資源部備案。

5.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總助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集團公司總裁審核集團公司董事長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集團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的審批流程:

1.集團公司部長(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人力資源部審核 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人

力資源部備案。

2.集團公司部長(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人力資源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准董事長批准簽訂《員

培訓協議》人力資源部備案。

3.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外派培訓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人力資源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核董事長批准簽訂《員工

培訓協議》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外派培訓協議

一、簽訂培訓協議的前提條件

員工與公司簽訂《員工培訓協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員工被外派培訓是經過本制度規定審批流程批準的;

2.脫崗培訓連續五天(含五天,包括路途時間、假期)以上;

3.派出公司支付報銷的外派培訓費用包括學雜費、報名費、交通費、出差生活補貼、住宿費等,不包括工資、獎金、福利、社保費等,超過1500元。

二、培訓協議的主要內容

1.培訓的服務事項

2.培訓時間與方式

3.培訓項目與內容

4.培訓收益與要求

5.培訓費用

6.公司的責任與義務

⑴按協議約定支付培訓費用

⑵做好員工培訓期間的培訓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

⑶為完成培訓學習任務的員工安排適合的工作崗位,並支付其與勞動合同約定和個人績效相應的薪酬。

7.員工的責任與義務

⑴完成培訓學習任務,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或培訓證明。

⑵遵守公司和培訓單位的規章制度。

⑶維護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⑷培訓結束後,回到公司工作,服從公司分配,自培訓結束之日起服務期達到月以上。

8.公司違約責任

公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公司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⑴未按培訓協議約定支付培訓費用,給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的全部支付違約金給員工,員工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⑵因公司的原因終止員工培訓或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除按勞動合同約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外,給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的全部支付違約金給員工。

9.員工的違約責任

外派培訓員工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

⑴未完成培訓學習任務,未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或培訓證明,員工應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訓費用。

⑵違反公司和培訓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相應的處罰規定辦理。

⑶在培訓期間損壞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的全部賠償公司。

⑷在培訓期間員工提出終止培訓或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訓費用。

⑸員工因自己的原因辭職、離職,違反培訓協議的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以下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累計培訓費用÷累計協議服務月數×(累計協議服務月數-實際服務月數)

第三十二條:服務期約定標准

公司為培訓員工支付了培訓費用,公司與員工約定服務期的標准:

1.外派培訓費用>1500元≤3000元,員工為公司服務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2.外派培訓費用>3000元≤6000元,員工為公司服務的時間不少於24個月。

3.外派培訓費用>6000元每增加500元,員工為公司服務的時間在24個月的基礎上再增加1個月。

4.服務期的起始時間從培訓結束日開始。

第三十三條:外派培訓期間管理規定

一、外派培訓員工在外訓期間應努力學習,完成學習任務,應特別注意個人行為,不得損壞公司形象。

二、外派培訓員工,在培訓期間公司的考勤記錄為出公差,應遵守培訓組織單位的培訓規定,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課、缺課。

三、外派培訓批准後因故不能參加培訓的,應向派出公司報告,辦理退訓手續;中途退訓缺訓的,應辦理請假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造成培訓費用損失的按本制度規定向派出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第三十四條:外派培訓結束後期管理規定:

一、外派培訓員工在培訓結束後一周內辦理以下事項:

1.接受主機廠業務培訓的,應將培訓教材資料、獲得的培訓證書交教派出公司辦公室存檔;接受其他單位培訓的,應向派出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告獲取的教材資料、證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公司需存檔的,應交公司存檔。

2.向派出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上交《培訓評估表》(重點內容為培訓收益評估),存入個人培訓檔案。

3.辦理完培訓費用報銷。

二、派出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轉訓的,應做好轉訓准備,按公司培訓計劃完成轉訓任務。

三、未完成培訓任務的,如培訓不合格,應獲未獲證書的,無故曠學的,可以做扣除期間個人績效分、個人承擔部分培訓費用、曠工等處理,具體意見,由派出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按情節不同提出處理建議報外派培訓批准人批准實施。

四、派出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培訓費報銷等情況填寫《年度外派培訓登記表》(附件九),核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年限是否符合規定。

第八章:培訓費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培訓費用分類

本制度所稱培訓費用分為內部培訓費用和外派培訓費用兩大類。

內部培訓費用,包括:培訓專用教材、教具、器材的購置維修費,培訓場地的租賃費等;

外派培訓費用,包括學雜費、報名費、交通費、住宿費、出差生活補貼、書雜費,其他因培訓需求發生的直接費用。

第三十六條:培訓費用的使用原則

堅持有計劃,先審批後使用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培訓費用的成本對象

一、子公司組織的培訓,其費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費用成本。

二、集團公司組織的培訓,其費用由集團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費用成本。

三、集團公司批準的子公司員工外派培訓,其費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費用成本。

第三十八條:培訓費用計劃的審批流程:

培訓費用計劃在子公司和集團公司的《年度人力資源計劃》或《年度培訓計劃》和《月度培訓計劃》中應分別列出內部培訓費用和外派培訓費用的計劃控制數。

第三十九條:培訓費用的支付報銷審批流程

一、子公司的培訓費用的借支和報銷審批流程:

1.子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其培訓費用的借支與報銷流程:

(1)不超年度計劃的培訓費用支付報銷流程:

辦公室培訓責任人填用款申請單或報銷審批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

財務部負責人復核 公司負責人批准。

(2)超過年度計劃的培訓費用支付報銷流程:

辦公室培訓責任人填用款申請單或報銷審批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

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准。

2.子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的培訓費用借支與報銷審批流程:

⑴不超過年度計劃,且在《外派培訓審批表》中確定的額度內借支報銷審批流程:

外派員工憑《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填借支用款申請單或報銷審批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

(2)超過年度計劃或超過《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中確定的額度的報銷審批

流程:

外派員工憑《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填報銷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

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總裁批准。

二、集團公司的培訓費用支付審批流程:

1.集團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的培訓費用借支與報銷審批流程:

人力資源部培訓專員填借支用款申請單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核

分管領導審核財務部審核總裁批准。

2.集團公司員工外派培訓費用借支與報銷審批流程:

外派培訓員工憑《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填借支用款單或報銷審批單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核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審核財務

部審核 總裁批准。

第四十條:培訓費用支付報銷的審核內容和依據

一、內部培訓教材、器具購置維修費和培訓場地租賃費支付或報銷的審核內容和依據。

1.費用開支項目是否符合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的年度、月度培訓計劃。

2.所涉及的采購流程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的固定資產、辦公用具的采購管理規定。

二、外派培訓費用支付或報銷的審核內容和依據:

1.費用開支項目是否符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的年度、月度培訓計劃。

2.是否符合《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和《員工培訓協議》的約定。

3.受訓員工是否完成受訓任務,獲取應當獲取的證書,上交了應該上交的證書。

第九章:培訓紀律

第四十一條:培訓組織紀律

一、培訓組織責任人應在開課前達到培訓地點,並在培訓課前做好培訓教材、教具、器材,培訓評估資料等的准備工作。

二、培訓責任人和講師應在開課前到達培訓地點,檢查教具的准備情況。

三、學員應在開課前到達培訓地點,並簽到後找到自己的受訓位置。

第四十二條:課堂紀律

學員、培訓責任人在課間應關閉手機鈴聲,不準在講課時間說電話,有妨礙他人聽課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考勤紀律

准時參加培訓簽到,因特殊情況需缺課的,應按考勤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請假手續。必須補課的應按培訓計劃要求辦理。

㈦ 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新政策

法律分析:主要對校外培訓機構場所消防備案、許可問題,提出了新的解決思路,以破解消防驗收歷史遺留等瓶頸制約問題。同時,明確了培訓場所面積「最低200平方米、教學用房不少於2/3」「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賃或借用中小學校校舍、場地作為辦學場所」等設置要求。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的實際,規定各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設置標准。對於各地審批制度改革的不同情況,規定「有關審批登記事項已劃轉由綜合行政審批部門承擔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實施意見》 第六條 日常管理經費。根據國辦發c201063號文件要求,單獨列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日常管理經費。將管護面積大於1000公頃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日常管理經費設為200萬元,將管護面積小於1000公頃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日常管理經費設為100萬元。

㈧ 辦培訓班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從教育部門了解到,正規補習班須經教育部門審核、批准,還要有相關手續辦一個假期培訓班或補習班應到當地教育委員會去辦理相關手續後,再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然後,由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准,多部門齊抓共管。但實際上,許多辦培訓班的老師租一教室,交點租金便開始上課,至於老師的資質如何,水平是否過關,卻無人過問,教學質量難以保證,學生們能否學到知識就不得而知。
,補習班的教師須具備從教資格不以贏利為目的培訓機構也是需要辦證的,首先要明確自己培訓的目的是以考試過級、職稱評定等學習為目的還是以提高技能、就業培訓為目的。如果是學習目的應到當地縣、區教育局成職教科辦證。如果是以就業技能為目的的要到當地勞動局職工科(也可能是專門科室)咨詢辦理。辦理手續基本相同:租用場地證明、擔保協議、驗資報告、章程、制度、合夥協議、師資證明、申請書等等。費用很低。最後由市級相關部門批准發證。因為是免費的,所以收費許可證就可以免了。

㈨ 辦理培訓機構需要辦什麼手續

辦理培訓機構需要的手續:

第一關,到辦學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並填寫申請表,(要提供開辦者的相關資質,學歷學位證明等)經過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才能開辦。

第二關,就是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營業執照進行法人登記(要提供驗資證明、經營場所狀況等等);

第三關,是辦理稅務登記。而最後還要注冊資金,一般都是十萬以上呢,合法手續就是以上這些了。

開輔導班應該准備的證件,其中包括經營許可證,申請營業執照,還有稅務登記證件。如果辦好了這些證件,你就可以合法經營店面,一步步向燦爛未來走去,盡享財富人生。

凡申請辦學者須呈報下列材料:

1、所在街道辦事處(公社、單位)介紹信和本人戶口、履歷、學歷或技術等級證件。

2、辦學申請書.內容包括:培養目標、學習期限、辦學規模、教學計劃、師資來源、收費標准以及教學場所和設備等。

3、私人辦學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保證教學質量。教學人員與教學設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條:主辦人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相當的文化程度、業務水平和辦學能力,並能親自任課和經常主持校務。

第二條:教學人員須歷史清楚,品行端正,具有與所任學科必備的文化程度、專業知識和教學能力,有必要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有必要的教學和管理制度,
每個學期結束時或一門課學完後,須舉行結業考試,考試成績須報區(縣)工農(職工)教育辦公室備查。

第四條:私人辦學接受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委託培養學員時,須經區(縣)工農(職工)教育辦公室會同區(縣)勞動或文化部門審批,私人辦學單位必須和委託單位訂立培訓合同,並認真執行。

第五條:私立補習學校(班)的名稱、校牌、印章,均須冠以「私立」字樣。

第六條:經批准舉辦的私立補習學校(班),如變更辦學規模、教學內容等,須按第二條規定的辦法重新申請審批。

第七條:私人辦學可參照有關部門收取學費的規定,向學員收取學費.必須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主辦人、教學人員及其他辦學人員的報酬,採取民主協商的辦法確定。

第八條:私人辦學成績優良者,政府予以表揚;學校(班)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劣者,得勒令停辦。

第九條:凡不收學費,主辦人、教學人員不要報酬的義務教學者,可不履行本辦法所列各項批准手續。

第十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

㈩ 職業培訓中心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培訓機構的辦學活動,培育和促進我市培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的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培訓機構是指面向社會,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服務的組織。 第三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培訓服務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積極鼓勵、適應需求、公開公平、擴大開放、依法管理的原則,培育引導培訓機構的發展。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積極推進政府部門所屬培訓機構的改革,逐步健全各類培訓主體平等競爭的市場機制。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對高端人才執業資格證書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推進事業性質培訓機構的改革,整合各類培訓資源。 市和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開展學前教育、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開展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 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工商等部門建立培訓機構改革發展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財政、價格、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協助做好有關培訓機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申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申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兩個以上社會組織或個人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應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辦學宗旨以及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第六條設立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應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應配備符合任職條件的專職負責人; (三)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和管理人員; (四)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和教學設施; (五)應具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和教材; (六)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反映機構的性質、層次和類型,使用一個規范的名稱,且中外文名稱一致。 第八條申報設立培訓機構的組織或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向審批機關提供規定的申報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對新申請設立的培訓機構,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其教學場地、教學設施設備、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師資狀況等進行論證和實地考察,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及時辦理培訓機構的設立申請。 第九條培訓機構申請分立、合並或者變更名稱、培訓層次、培訓類別的,應當報審批機關批准。 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的,應當由舉辦者提出,報審批機關核准。 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地址或在批準的區域內增設教學點的,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跨區域辦學的,按設置新培訓機構的程序辦理。 第十條培訓機構因故無法開展正常教學活動或者按照章程規定要求停辦的,應當依法進行財產審計和清算,在妥善解決在學學員培訓等相關事宜後,審批機關方可准予其解散或停辦。 第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核準的章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按照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的承諾,開展培訓教育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培訓機構不得擅自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確需減少的,應當徵得學員的同意,並將減少培訓內容和課時的事由、與學員協商情況記錄在案,以便管理機關檢查。 第十二條培訓機構聘任的專職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師業務考核檔案,定期對教師進行業務考核。 培訓機構應當與其聘用的教職工簽訂書面合同,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培訓機構聘用外籍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學員管理制度,將培訓內容、學習成績、考核鑒定、培訓證書等基本信息記入學員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培訓機構對招收的學員,根據其類別、培訓時間、學業成績,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合格證書或者結業證書。 培訓機構應將發放證書的樣式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培訓活動應當按照監督管理與承辦培訓相分離、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進行。 舉辦職業資格考試的單位和機構不得組織與考試相關的培訓。 第十六條除特殊性質的培訓外,政府財政資助的業務性、技術類等培訓項目實行服務外包,通過競爭選定培訓主體。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政府財政資助的培訓項目實施政府價格干預。 第十七條培訓機構應當與受訓單位或學員簽訂培訓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的內容包括培訓的目標、內容、時間、師資、證書、收費、退費、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事宜。 培訓合同的標准格式由審批機關統一制定,並免費提供。 第十八條培訓機構發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廣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內容客觀、真實、准確,載明培訓機構名稱、機構性質、培養目標、培訓內容、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地址、證書發放等有關事項,並在發布前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培訓機構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的項目和標准由培訓機構制定,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培訓機構在招生時,應當向社會公示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的收費項目、標准等相關內容。公示後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公示收費的項目不得收費。 各類培訓機構收、退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完善。 第二十條培訓機構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資產相分離,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資產和財務管理制度。 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性質培訓機構和國有資產投入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財務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履行教學場所內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開展對培訓機構的專項檢查、督導等工作,並定期組織或委託社會中介組織評估培訓機構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應當為社會提供培訓機構信用信息服務,鼓勵培訓機構參加申報評優活動,並對具有良好信譽、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較高的予以表彰和獎勵。 各主管部門應當將對培訓機構的年檢、督導、評估及星級評定等內容及時在新聞媒體和單位網站予以公布,便於公眾查詢。 第二十四條人事、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管理部門應當支持並定期組織培訓機構負責人、教師開展崗位培訓及各類教研、進修活動。 第二十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服務型教育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獎勵引進和培育本市急需的高端培訓機構、考試機構,獎勵培養高端人才成績顯著的培訓機構和先進個人。 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人事、財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制定,並接受審計等監督。 第二十六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培訓機構孵化基地,建設綜合性培訓服務大廳,為優質培訓機構提供集中窗口式服務場所。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培訓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瞞報或虛報材料,獲得相關部門的補助或獎勵的,由相關部門追回已發放的補助或獎勵,並取消其獲得相關補助或獎勵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社會組織和個人未經批准擅自舉辦培訓機構的,由所在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對符合設立培訓機構條件的,可以依法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審批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責令其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營性培訓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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