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礦新工人崗前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多長時間
1、作業規程學習時間沒有統一規定,施工前組織所有參加施工的人員,貫徹學習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沒有固定規定多少學時,只要學習貫徹明白,簽名並考試合格即可。
2、但是新從業人員,煤監局則有具體要求,學時不得少於72學時。
國J安Q生C監D管L總J令
第52號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十六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二)煤礦礦長資格和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合並培訓的,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4學時,每年復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三)從事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等工作的班組長,以及新招入礦的其他從業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七條煤礦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開本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煤礦首次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的,應當對相關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⑵ 求小煤礦工人培訓計劃及內容
根據你們用的設備,可以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能教育,主要為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另外可以培訓一下《煤礦工人操作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內容,時間應該根據你們職工休息的情況而定。
⑶ 煤礦新員工培訓的原因是什麼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
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
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
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
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
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
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歷證明;
(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體檢不合格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
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
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
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
(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
(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
(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
(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
(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
(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
(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
(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
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⑷ 煤礦新工人如何培訓
要不試試我們公司的培訓?不知道是不是你想要的班組管理、班組建設、班組長的培訓。八九點的
⑸ 煤礦新員工為什麼要培訓
煤礦屬於抄高危行業襲,要把安全作為企業的頭等大事來抓,對新員工全方位的培訓和老員工每年的例行安全培訓,都必須嚴格按照《煤礦培訓規定》來做。不僅要做培訓,更要注重培訓後的考核工作,做到培訓不走過場,注重培訓實效。很多煤礦培訓正在逐步採用一些信息化的手段,對培訓全過程從前期調研、培訓、考核、評估到培訓的總結報告進行數字化記錄,做到培訓留痕。
同時還要注意培訓形式的變化和提升,一味灌輸或照本宣科的培訓往往達不到需要的效果,要將培訓的內容實例化,講培訓形式生動化,很多企業也在將部分常規性的課程線上化,通過「礦業課堂」這種線上培訓平台,進行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學習時間相對靈活自由,完成規定的學時後,通過考試對學習效果進行考核,用考試成績說話。
煤礦培訓必須重視,應該作為一把手工程來抓。
⑹ 《煤礦新工人崗前培訓教材》配套教學課件
你好,李優0809dágН七zЛegН七n瑭s、幛gН七p(q
招聘困難解決辦法,
請網路一下三茅人力資源,最大的人力資源站點,
上面有你這個問題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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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煤礦提升系統設備操作,維護技能提升培訓課程有哪些
煤礦安全學習心得體會一:學習煤礦安全文件體會 2013年1月,煤礦公司組織全體職工對生產1、3-11號文件進行了學習。通過學習,使我深刻認識到作為煤礦公司管理單位的一名管理人員,必須從自身出發,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適應煤礦復雜的生產環境,深入井下生產一線,與時俱進,以飽滿的熱情,高度的責任心去做工作,努力促進礦井自身的本質安全,為實現煤礦公司「第十一個安全生產自然年」的安全目標而努力。 一、深入一線,確保安全生產 嚴格規范規程、措施的貫徹、落實,加大對規程、措施的檢查力度,所有規程、措施在編制過程中必須有針對性,能對現場操作起到指導性的作用。在現場工作中監督職工嚴格按照規程、措施施工,讓每位職工都按章操作,杜絕違章現象的發生。 二、制定保障措施,強化安全觀念 不斷強化「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整改不生產、整改不落實不生產、安全就是效益」的觀念,使每位職工都能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關系,並有針對性的制定各種安全保障措施,確保礦井安全生產。 (一)落實管理幹部責任制。 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任何時候都不能放鬆安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視安全,任何事情都不能沖擊安全,任何人都有責任搞好安全。 (二)注重超前防範隱患,嚴格遵守規章制度。 對專項整治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採用「四定」,即定隱患名稱,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責任班組,定整改責任人。加大隱患的督查力度,對不按規定各時限進行整改的班組,責任人,採取通報批評或罰款,在生產中始終堅持 「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按照規章辦事。 (三)制度化、規范化。 安全管理是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出行為規范的工作制度,制度必須有它的強制性,通過各種管理制度不斷規范職工的正規操作,降低事故的發生概率。 (四)不斷加大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增強職工的自保互保安全意識。 要充分利用班前會、「周五學習日」活動,有計劃地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知識,組織職工觀看事故展覽,讓廣大職工明白:假如企業和職工發生一起工傷或工亡事故,將會給企業和職工帶來多大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特別是給職工和職工家屬造成多大的精神創傷,以正反兩方面引導教育職工以思想上切實重視安全生產,時時處處堅持安全生產,千方百計防止和杜絕種類違章事故的發生。 (五)強化現場巡視。 現場巡視是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的必要環節,其目的是為了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的發生。現場巡視可以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的因素,如不安全狀態、潛在危險等,能過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可以保持和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和秩序。 (六)做好宣傳,為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採取職工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黨的各項方針、路線、政策,及煤礦安全生產的新措施、新條例、新規定 。宣傳安全生產,要樹立典型,先進的經驗,積累先進的工作方法,要想使安全生產在宣傳上取得更大更好的宣傳效果,就要好把握內容的創新。 由於職工的素質參差不齊,今年由招入了部分新工人,對礦井安全認識普遍不高,給礦井安全生產帶來很大的困難,所以我們必須積累、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不斷進行優化,以此來夯實安全基礎,實現安全、生產雙贏的目標。 煤礦安全學習心得體會二:2011版《煤礦安全規程》學習心得體會(992字) 《煤礦安全規程》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一部重要技術規章,可謂煤炭行業的憲法,其地位無可取代。煤礦安全生產的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搞好煤礦安全生產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煤礦生產的實踐經驗表明要保護員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須從根本上搞好安全生產。搞好安全生產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改善勞動環境、提高礦井的事故預防能力,由傳統的事故處理型向事故預防型的觀念轉變。 近年來,煤礦重特大水害事故多發,特別是2010年發生了6起重特大水害事故,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主要是對煤礦防治水工作不重視、防治水措施不完善、井下探放水工作不落實。針對重特大典型水害事故的教訓,非常有必要對《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條款作出修改,從而更加嚴密規范煤礦防治水工作,提升防治水技術和工作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促進煤炭工業的健康發展。 《煤礦安全規程》防治水部分共有44條,本次修改了39條,只有5條(第二百五十三、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二百八十一條)沒有修改。通過學習新版《規程》,我覺得新版《規程》 中有如下幾個特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煤礦企業、礦井應當配備防治水技術人員、探放水設備和應急救援裝備。 二是要求煤礦企業、礦井應當建立水害預防和預警機制,發現礦井有透水徵兆時,應當立即撤出井下受水威脅地區的所有人員。 三是明確了採掘工作面的探放水方法,井下探放水必須採用專用鑽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施工。 四是增加了新建礦井有關防治水規定。 五是對水淹區下採掘作出了明確規定,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 以上所談的,只不過是對新版《規程》與2010版《規程》對比後的一些字面認識。不可否認煤礦井下生產、環境惡劣條件艱苦、工藝性較為復雜,能否搞好安全生產成為一個煤礦企業是否能健康發展的標志。新版《規程》確立了「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綜合治理的安全 生產方針,為煤礦企業的發展提供了科學依據。 結合我們生產的實際,我們必須在認真組織學習好新《規程》的前提下,認真學習好每一份《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提高自身的安全操作技能。同時抓住人的不安全因素,加大狠反「三違」的力度,杜絕冒險蠻乾的現象,並結合自己的工作特點,細致入微的搞好安全工作,做到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匯報,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煤礦安全學習心得體會三:煤礦安全生產學習心得(927字) 安全生產是煤炭企業的天字型大小大事,安全生產與人的生命息息相關。我們常常聽到這樣一句話:「安全生產,人人有責」,說明了安全生產對我們的重要性,分析目前所有安全事故,絕大多數是有違章造成的,也就是一切事故的根源出現在我們的思想上。安全意識不強,現場管理不嚴,凡事掉以輕心,這些問題依舊是引發各類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抓安全生產,其實就是抓人的思想工作,以增強人的安全意識。我公司在三八節組織的安全演講活動,三月十八晉城苗匠x事故發生一周年的警示,宣誓活動,無不在提醒我們要不斷增強安全意識,促進安全生產;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安全生產;加強制度落實,保障安全生產 。 增強安全意識,促進安全生產。 增強人的安全意識,我認為首先要通過各種培訓和學習來提高。現在我們xx正在不定時的集中培訓學習,以及每日在餐廳的黑板上寫出一道有關安全生產的題目,以供職工在吃飯的間隙也可以了解一些安全生產知識。這種方法其實都是在意示著我們要時刻增強安全意識,保持高度警覺;要居安思危,防範於未然。我不知道你們是否注意過螞蟻窩,只要是在平地的螞蟻窩,都會在洞口邊發現一圈高高的土,你知道它是用來干什麼的嗎?它們就是怕下雨的時候雨水流進洞來。一隻小小的螞蟻都能做到居安思危,防範於未然,對於我們來說,更應該如此。其次,我們還要通過身邊的典型和事例來警醒。這兩年,我國發生的x不安全事故很多,離我們近的,比如說我們單位6·22頂板事故,晉城苗匠x事故,還有前幾天發生在孝義的安信x主井發生炸葯爆炸事故,我相信,誰聽說之後心情都會沉重,都會悲痛,但是我們不能只是聽聽而已,當時心痛一下,更多要從中反思,總結教訓,不斷的警示自己,告誡自己該怎樣做,從哪裡做起。增強安全意識,實際上就是要我們明白防患於未然的價值,要遠遠大於發生事故後的吸取教訓;事前努力的意義要遠遠大於事後的追悔莫及和追究責任,要在安全時抓安全,不要在事故後去埋怨。因此,我們的安全意識和對員工的安全教育,一定要抓到點上,落到實處,不能盲目無序,要把「安全第一」當作首要的價值取向,只有真正讓員工擺正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才能使安全生產深入人心,才能確保我們的企業興旺發達,長盛不衰。 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安全生產。 煤礦安全學習心得體會四:學習《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心得體會(1629字) 在學習《煤礦安全監測監控工》期間,主要學習了以下課程: 《井下用電安全》 、 《煤礦生產技術與主要災害事故防治》 、 《自救互救 與創傷急救》 、 《煤礦職業病防治》 、 《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煤礦安 全管理》 、 《礦用電氣防爆技術》 、 《系統聯網》 、 《安全監控系統安裝、 使用及維護》 、 《攜帶型甲烷報警儀》 、 《機載斷電儀》 。 通過學習以上 課程,豐富了我的知識,為我成為一名合格安全監測監控工提供了理 論基礎。 通過學習《井下用電安全》 ,使我掌握井下用電安全要點即堅持 煤礦井下安全用電「十不準」 :①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和過電流保護。 ②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鑽綜合保護和局部通風機風電瓦斯閉 鎖。③不準帶電檢修。④不準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⑤不準明 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⑥停風停電的採掘工作面,沒有檢查 瓦斯不準送電。⑦有故障的電纜線路不準強行送電。⑧保護裝置失靈 的電氣設備不準使用。⑨失爆電氣設備和電器不準使用。⑩不準在井 下敲打、撞擊、拆卸礦燈。在井下用電時時刻牢記以上安全要點,為 井下用電安全提供保障。 在學習《煤礦生產技術與主要災害事故防治》過程中,知道了礦 井主要災害防治有五種:礦井瓦斯防治、礦井火災防治、礦塵防治、 礦井水災防治、礦井頂板事故防治。系統地了解了各種災害的形成原 因、形成條件、災害造成的後果及各種防範措施,例如瓦斯爆炸的條 件是:一定濃度的瓦斯(5%—16%) 、高溫火源(650—750℃)的存 在和充足的氧氣(12%以上) ,三者缺一不可,預防爆炸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由於 《煤礦安全規程》 規定井下空氣中氧濃度不能低於 20%, 因此,預防瓦斯爆炸的有效措施,主要從防止瓦斯積聚和消除火源著 手。 創傷急救的基本技術主要有五項:通氣 、止血、包紮、固定、 搬運。充分學習和掌握這五項技術,開展自救和互救,可以大大減少 傷員的傷殘程度。 在學習過程中,特別的注意了各項技術的注意事 項,技術操作要點,為今後實施自救、互救與創傷急救提供幫助。 煤礦職業病來源主要有粉塵、井下各種有害氣體、雜訊與振動、 不良氣象條件。粉塵控制噴霧灑水、濕式作業是礦井作業防塵的主要 手段,設置通風排塵、噴霧灑水、水幕凈化、除塵器除塵設施及個體 防護 (督促工人佩戴防塵帽和防塵口罩) 是防治粉塵傷害的有效措施。 通風是防治井下各種有害氣體的有效手段,通過調整礦井通風量,沖 淡井下各種有害氣體,提供適宜的生產環境和條件。利用消聲器,基 礎減震墊,隔聲屏和牆面安裝吸聲結構控制雜訊及震動。 主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安全生產法》 、 《礦山安全法》 、 《煤炭 法》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煤礦安全規程》 、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 政處罰辦法》 。了解各項法律法規立法的目的與意義,生產過程中常 見的違法行為及法律制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工人。 通過學習《礦用電氣防爆技術》 ,了解電氣防爆原理,防爆電器 選型,日常的維護和使用,做好井下電氣防爆工作。 煤礦安全監控聯網系統包括安全管理信息、實時通訊、報警管 理、監控數據聯網、視頻監控聯網、產量監測聯網、礦井水監管、開采區域監管、隱患事故管理、應急指揮、安全監察、礦圖管理、職工 管理、安全生產報表、共享信息庫、系統管理等系統。實現煤礦安全 監控、瓦斯抽采、煤與瓦斯突出、人員定位、軌道運輸、膠帶運輸、 供電、排水、火災、壓力、視頻場景、產量計量等各類煤礦監測監控 系統的遠程、實時、多級聯網。 系統地學習了監測監控維護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熟悉安全監 控系統、人員定位系統、通訊聯絡系統、工業電視系統等各系統的安裝、使用及日常維護工作。學習了礦用感測器(甲烷、風速、溫度、 CO)的工作原理,熟悉的掌握了甲烷感測器調校工作,攜帶型甲烷 感測器的使用,機載斷電儀的調試。 通過在潞安區域網在線學習平台上學習, 我學習到了很多煤礦安 全生產相關知識,掌握了許多專業相關內容,豐富了我的知識面。使 我更好地成為一名合格的安全監測監控工。 今後, 我還會在空閑時間, 通過潞安區域網在線學習平台學習更多的知識, 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 合,努力做好自己本職工作!
⑻ 淺談如何搞好煤礦新工人培訓
淺談如何搞好煤礦新工人的培訓張淑娟 胡丙偉 煤礦新工人一般在井下一線工作,其自身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著煤礦的安全生產。所以,抓好煤礦新工人的培訓,提高新工人的安全防範意識和操作技能十分重要,也是煤礦安全生產重中之重的工作。那麼如何搞好煤礦新工人的培訓?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抓教育提升安全意識。煤礦新工人開始對煤礦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普遍存在著只要有體力能幹活的錯誤認識。針對煤礦新工人對國家安全監管認識不夠和安全法律意識淡薄的實際,我們要從提高新工人安全理念工作入手,在新工人入礦伊始,就要把安全教育作為上崗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在培訓中推行安全法律、法規和案例教學,反復講,反復強調,督促新工人真正把安全的重要性入心、入腦,督促從大量違規作業、違章操作的血淋淋的案例中,牢固樹立「安全無小事、小事當大事,確保工作不出事」和「安全培訓是職工最大的福利」的思想,從而提高煤礦新工人的安全意識,改變以前「要我安全」的被動局面,形成「我要安全」的信念,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是抓專業提升操作技能。素質決定行為。在煤礦安全生產工作中,人的素質決定煤礦安全生產,尤其是煤礦新工人大部分文化素質偏低,缺乏安全常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更談不上有什麼專業技能。所以,在培訓中,要採取理論與實踐、案例與分析、提問與討論等有針對性的培訓方法,因人施教,深入淺出,淺顯易懂,真正激發新工人的學習興趣,使他們產生學習一技之長的動力,使他們願意學、自覺學,這樣,才能使新工人真正掌握到操作技能,為今後的安全生產打好基礎。三是抓實踐提升管理水平。新工人上崗前的培訓,只是新工人對本職崗位操作技能有了基本的掌握和對安全的基本認識,要做到安全生產和崗位的熟練操作還有待於熟悉井下的作業環境,有待於對井下突發事件應對,因為煤礦井下時刻面臨著「五大災害」的威脅和一些意想不到的突發情況。所以,新工人在崗前培訓不少於72小時的正規教育,經考試合格上崗後,必須由老工人至少帶領四個月,形成一對一的師徒關系,充分發揮老工人的技術「傳、幫、帶」作用,使新工人充分熟悉井下作業環境,在實踐中進一步熟練操作技能,掌握對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技巧,真正在一線的工作中增強素質,提高管理水平。
⑼ 煤礦新入職員工都有哪些培訓
都是下大力的煤黑子,還培訓個p,會幹活就行。新員工一般都是跟著老工人屁股後面遞東西,背個料嘛的。一般都是一對一
⑽ 煤礦崗前培訓哪些內容
需要煤礦上的圖書資料可以Q我
煤礦新工人(修訂版) 【現貨】
煤炭工業出版社
詳細內容
煤炭工業出版社為了配合做好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在中煤勞保學會煤礦安全技術培訓委員會的支持下,與全國有關煤礦安全培訓中心通力合作,根據當前我國煤礦安全培訓的實際和要求,以1995年出版的《煤礦安全技術培訓統編教材》為基礎,重新組織編寫了一套《全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通用教材》。它的編寫出版,對於搞好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各類煤礦企業幹部職工的整體安全技術素質,增強安全生產的意識和法制觀念,使煤礦職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紀、安全作業,切實減少和杜絕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作用。
本書共8章:
1.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法律法規;
2.煤礦安全管理;
3.勞動合同、勞動保護及職業病防治;
4.職業道德與勞動紀律;
5.煤礦生產知識;
6.入井須知;
7.礦井通風與災害防治;
8.自救、互救與現場急救。
各章須附有復習思考題。
《煤礦職工防突專項培訓通用教材》
國家安監總局宣傳教育中心 編寫
序號:MK2061
按照最新發布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基層區(隊)、班組長和職工全員,必須進行防突專項培訓,本書作為配套教材,依據最新的《防治煤與瓦斯規定》編寫,內容包括:煤礦防突規定與煤礦企業防突的主體責任,煤礦企業及職工防突職責,煤與瓦斯突出分類及其規律,突出煤層與突出礦井鑒定,煤與瓦斯突出規律及預兆,煤與瓦斯突出管理,防突管理的一般規定,煤礦防突管理制度,區域綜合防突,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預測儀器、裝置及設備,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的現場處置與應急避災,突出事故典型案例評析等
《 煤礦新工人崗位安全培訓讀本》 《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