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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州區非法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2-06-24 20:36:36

『壹』 培訓機構無證經營怎麼舉報

法律分析:培訓機構無證經營的舉報方法如下:1、到當地教育局舉報該機構為非法辦學單位,教育局將按照《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勒令結業;2、至當地工商局舉報該機構為非法辦學單位,工商局將根據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勒令歇業;3、至當地媒體曝光,將該機構的非法辦學事實向社會予以公示,並要求其退還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二條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則適用該條例。

『貳』 非法開辦培訓機構該怎麼舉報

可以向當地復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制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反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

第七十五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肅州區非法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1、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叄』 非法培訓機構怎麼處罰

法律分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肆』 怎麼舉報無證培訓機構

法律分析:1:至當地教育局舉報該機構為非法辦學單位,教育局將按照《社會力量辦學管理條例》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勒令結業。

2:至當地工商局舉報該機構為非法辦學單位,工商局將根據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勒令歇業。

3:至當地媒體曝光,將該機構的非法辦學事實向社會予以公示,並要求其退還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十三條 對企業和經營單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開業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伍』 如何舉報非法的「教育培訓機構」

不具有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許執照的專機構,非法辦學的屬,可以到當地教育部門舉報或者工商管理部門。
辦學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教學是否具有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許執照。如果是涉及職業技能培訓,還需具有勞動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資格證)。沒有齊備的證照,即可認定為非法辦學。

『陸』 怎麼舉報培訓機構無證辦學

法律分析:舉報方式如下:

1、至當地教育局舉報該機構為非法辦學單位,教育局將按照相關法律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勒令結業 。

2、至當地工商局舉報該機構為非法辦學單位,工商局將根據無照經營或超范圍經營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勒令歇業 。

3、至當地媒體曝光,將該機構的非法辦學事實向社會予以公示,並要求其退還非法所得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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