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的管理
維修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或者為其書面授權的單位,熟悉本規定並具備進行所申請項目維修工作的基本條件;
(二)國外或者地區申請人申請的項目應當適用於具有中國國籍的航空器或者其部件,並已獲得本國或者地區民航當局的批准.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維修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規定附件一《維修許可證申請書》;
(二)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維修單位手冊;
(三)本規定附件二《維修能力清單》;
(四)對本規定的符合性說明,包括有關支持資料;
(五)國外維修單位申請人和地區維修單位申請人應當提交本國或者地區民航當局的批准證書的復印件和中國用戶的送修意向書.
國內申請人的申請資料應當使用中文.國外或者地區維修單位的申請資料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
被吊銷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可以在吊銷維修許可證之日起24個月之後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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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航空營運人的維修單位的異地航線維修應當向航空營運人所在地的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外,申請人應當根據其維修地點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管理部門的劃分向民航總局航空器維修管理職能部門或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提交申請. 在下列情形下,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可以以函件的形式對維修單位的申請項目進行特殊批准:
(一)某些維修單位的一次性或者緊急情況下的維修工作;
(二)因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的原因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正常審查的;
(三)根據雙邊或者多邊協議,認可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民航當局批準的維修單位. 維修許可證由本規定附件三的《維修許可證》頁和《許可維修項目》頁構成.《維修許可證》頁載明單位名稱、地址及維修項目類別;《許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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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項目》頁標明限定的具體維修項目及維修工作類別.
維修許可證不得轉讓.
維修許可證應當明顯展示在維修單位的主辦公地點.
被放棄、暫停、吊銷的維修許可證應當交還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 除非被放棄、暫停或者吊銷,維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對於國內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一經頒發長期有效;
(二)對於國外和地區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首次頒發和每次延長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維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結束前至少6個月向民航總局提出延長維修許可證有效期的書面申請. 維修單位應當隨時改正其不符合本規定的缺陷和不足之處,保持本單位持續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維修單位應當向擬送修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航空營運人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送修人)告知其經批準的維修工作范圍.
維修單位應當保證其與經批準的維修范圍有關的設施、機構及人員便於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審查、監督和調查.
維修單位應當如實向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報告以下信息:
(一)本規定附件四《維修單位年度報告》規定的信息;
(二)本規定附件五《缺陷和不適航狀況的報告》規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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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要求的與維修質量有關的其他信息.維修單位應當對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維修工作滿足經批準的標准負責.在送修人提出的維修要求明顯不能保證其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達到適航狀態的情況下,維修單位應當告知送修人實際情況,並不得簽發維修放行證明文件.
國內維修單位使用具有維修許可證的外委單位的,除對本單位進行的維修工作滿足經批準的標准負責外,還應當對外委維修工作的合法性負責;國內維修單位使用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述的不具有維修許可證的外委單位的,應當對外委的維修工作滿足經批準的標准承擔全部責任.
國外維修單位除對本單位進行的維修工作滿足經批準的標准負責外,還應當對外委維修工作滿足經批準的標准承擔全部責任. 維修單位在獲得維修許可證後具有下列權利:
(一)在維修許可證限定的維修范圍內按照經批準的標准進行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維修工作;
(二)可以在維修許可證限定的地點以外從事批准范圍內的維修工作項目,但應當在其維修單位手冊中說明其確保廠房設施、工具設備、器材、適航性資料、維修人員和工作程序符合本規定並獲得民航總局的批准.應急情況處理和簡單的售後服務工作除外;
(三)維修單位可以對按照經批準的標准完成的某項完整維修工作簽發維修放行證明;
(四)維修單位取得維修許可證後暫時缺少從事批準的某項維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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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需的部分廠房設施、工具設備、器材、適航性資料和有關人員等條件,但表明有能力在短期內滿足相應條件的,其維修許可證上的有關項目可以不予暫停或者取消,但維修單位在此種情況下不得進行該有關項目的維修工作. 除主要維修工作、最終測試及放行工作外,維修單位可以對維修許可證限定范圍內維修工作中個別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環節或者子部件修理等部分維修工作選擇外委維修.
除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取得相應批準的特種作業單位外,國內維修單位的外委單位應當具有維修許可證;國外或者地區維修單位的外委單位應當獲得本國或者地區民航當局的批准.
維修單位選擇外委維修的,應當建立在質量系統控制下的評估制度. 維修單位在名稱、地址、維修類別發生變化時,應當至少提前2個月向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提出變更維修許可證的書面申請.申請變更維修許可證的書面材料應當包括《維修許可證申請書》、涉及變更的資料及對本規定的符合性聲明和有關符合性的支持性資料.申請新的維修項目許可的國外或者地區申請人還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和第二款的要求.
維修單位在廠房設施、工具設備、器材、適航性資料、人員、組織機構和維修單位手冊等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至少提前30天通知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由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確定是否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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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其維修許可證的有效性,並對維修單位手冊或者《維修能力清單》的修改進行批准. 維修規模較小或者在其他特殊情況下,維修單位在保證所維修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具有同等安全性的前提下,可以就本規定的某些條款向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提出如下等效的符合性方法:
(一)規模較小的維修單位或者僅從事特種作業或者航線維修工作的維修單位,其責任經理、質量經理和生產經理可以由一人兼任;其《維修管理手冊》和《工作程序手冊》可以合並為一冊;其自我質量審核應當委託其他經批準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但被委託單位應當向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提供審核報告的復印件.
(二) 航空營運人的航線維修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外委.航空營運人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的維修范圍可以包括外委的航線維修工作.航空營運人維修單位外委維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外委的維修單位可以不持有維修許可證,由航空營運人對航線維修工作承擔全部的責任.
2. 航空營運人應當與外委單位簽訂明確的維修協議,外委單位的放行人員應當得到航空營運人的授權.維修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航空營運人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和管理程序及控制其有效性的說明;
(2)航空營運人提供的工具,設備和器材及其管理的說明,包括對借用工具,設備和器材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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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航空營運人提供的培訓的說明;
(4)航空營運人委託工作范圍及授權的說明;
(5)維修記錄及報告方式;
(6)其他有關說明.
(三)製造廠家的維修單位,如其生產管理系統能夠滿足本規定要求的,可以不再另設或者單獨成立生產管理系統,但應當在其維修單位手冊中明確說明.
(四)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認為可以接受的其他等效的符合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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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什麼是ccar-141、61、135、91、147.
CCAR-指中國民航規章體系,是中國民航規章的縮寫,即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CCAR-141:《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CCAR-61:《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飛行教員合格審定規則》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 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CCAR-91:《一般運行與飛行規則》
CCAR-147:《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
Ⅲ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的總 則
本規定適用於為在中國登記的航空營運人提供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維修服務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以及對獲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
前款所稱維修單位包括獨立的維修單位、航空營運人的維修單位和製造廠家的維修單位;獨立的維修單位包括國內維修單位、國外維修單位和地區維修單位.
除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或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地區民航管理機構)特殊批准外,維修單位未獲得有效的維修許可證,不得對在中國登記的航空營運人提供維修服務和廣告宣傳. 本規定中的用語含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是指除軍隊、海關和警察等國家機構使用的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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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以外的航空器.
(二)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裝於或者准備裝於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動力裝置、螺旋槳和任何正常、應急設備等.
(三)維修,是指對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簡稱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任何檢測、修理、排故、定期檢修、翻修和改裝工作.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製造廠家的保修或者因設計製造原因的索賠修理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維修的范圍.
(四)主管檢查員,指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指定的負責對某個或者某些維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檢查員.
(五) 獨立的維修單位,是指獨立於航空營運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製造廠家,為航空營運人提供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維修服務的維修單位.
(六) 航空營運人的維修單位,是指航空營運人建立的、主要為本營運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維修服務的維修機構.航空營運人的維修單位在為其他航空營運人提供維修服務時視為獨立的維修單位.
(七)製造廠家的維修單位,是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製造廠家建立的、其主要維修和管理工作與其生產線結合的維修機構.主要維修和管理工作與其生產線分離的視為獨立的維修單位.
(八)國內維修單位,是指在除香港、澳門或者台灣地區以外的中國境內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維修單位.
(九)國外維修單位,是指在外國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維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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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區維修單位,是指在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維修單位.
(十一)經批準的標准,是指經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批准或者認可的適航性資料、技術文件、管理規范和工作程序.
(十二)民航總局批准,是指民航總局或者民航總局授權的機構或者個人所進行的批准.
(十三)責任經理,是指維修單位中能對本單位滿足本規定的要求負責,並有權為滿足本規定的要求支配本單位的人員、財產和設備的人員.
(十四)質量經理,是指維修單位中由責任經理授權對維修工作質量進行管理和監督並直接向責任經理負責的人員.
(十五)生產經理,是指維修單位中對維修工作的整體計劃和實施負責的人員.
(十六)放行人員,是指維修單位中確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滿足經批準的標准,並批准放行或者返回使用的人員.管理部門
民航總局統一頒發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證書.
民航總局航空器維修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與監督檢查並負責國外和地區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書的簽發與管理;
地區民航管理機構根據民航總局維修管理職能部門的授權負責本地區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書的簽發與管理並履行民航總局維修管理職能部門授權的其他維修單位的合格審定和監督檢查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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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 (民航總局令第 104 號) 民航總局和地區民航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和授權對維修單位的維修工作實施審查和監督檢查.審查和監督檢查可以採用下列形式:
(一)因維修單位申請頒發或者變更維修許可證而進行的審查;
(二)對國內維修單位進行的年度檢查和對國外或者地區維修單位進行的為延長維修許可證有效期而進行的審查;
(三)主管檢查員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或者抽查;
(四)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組織的聯合檢查;
(五)因涉及維修單位的維修工作質量而進行的調查;
(六)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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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民航執照考試147部是什麼意思
民航執照考試147部的147是機務基礎技能培訓,在有 147資格的培訓學校都能學習,時長一年多,學費很貴,沒有門檻。分幾個模塊畢業拿合格證。其中實操模塊合格可以代替66執照考試的實操部分。
66是機務基礎執照,報名需要有兩年以上維修經驗或者147培訓合格證。
專業: ME-TA/TH (學制一年半)
招收條件:
1、身體條件滿足「機務維修人員體檢標准」;
2、理工科大專以上畢業, 年齡在18-25周歲,機電相關專業、英語三級以上優先。
機務維修人員體檢標准:
體檢標准:
1.一般要求:
1.1 應具有正常生理功能,敏捷的反應能力、健康的體魄,良好的心理品質和社會適應能力;
1.2 惡性腫瘤或影響生理功能的良性腫瘤不合格。
2.精神、神經系統:
2.1 精神異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2.2 葯物、酒精成癮不合格;
2.3 癲癇病不合格;
2.4中樞神經系統血管性、變性性、代謝障礙性、炎症性疾病或損傷不合格;
2.5嚴重周圍神經系統疾病不合格;
2.6嚴重植物神經系統疾病不合格;
2.7影響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如重症肌無力)。
3.呼吸系統:
3.1呼吸系統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礙不合格(如慢性支氣管炎、肺心病等);
3.2自發性氣胸不合格。
4.循環系統:
4.1嚴重心血管疾病及功能障礙不合格(如風濕性心臟病);
4.2經討論確定嚴重心電圖異常者不合格 ;
4.3高血壓病患者不合格(血壓標准超過140/90mmHg即確定為高血壓) 。
5.消化系統:
5.1 嚴重消化系統疾病,功能障礙或後遺症不合格,消化道術後無後遺症合格,闌尾腹外疝術後無後遺症合格,慢性膽囊炎治療後症狀基本消失合格;
5.2膽道系統結石不合格;
5.3病毒性肝炎、乙型肝炎傳染期不合格。
6.泌尿生殖系統:
6.1泌尿生殖系統疾病及功能障礙不合格;
6.2泌尿系統結石不合格。
Ⅳ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2004)
一、第61.7條定義(t)修改為:
「(t)考試員,是指由局方授權實施本規則要求的航空人員執照或者等級的定期檢查、熟練檢查、實踐考試或者理論考試的人員。考試員必須是局方的監察員、或者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規定》(CCAR-183FS)委任的駕駛考試員或者經局方批準的檢查人員。」二、第61.9條執照、合格證、等級和許可的要求(h)修改為:
「(h)對特定運行的年齡限制
(1)參與CCAR-121運行的駕駛員必須遵守CCAR-121對駕駛員年齡的限制。
(2)年滿60周歲的駕駛員執照持有人從事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運行的航空器上擔任駕駛員前應當得到運行所在國的允許。」三、第61.13條按本規則頒發的執照和等級(d)修改為:
「(d)對完成本規則所要求的相應訓練並符合所申請等級要求的申請人,在其地面教員執照上簽注下列相應的等級:
(1)地面教員執照種類:
(ⅰ)基礎;
(ⅱ)高級;
(ⅲ)儀表。
(2)航空器類別等級:
(ⅰ)飛機;
(ⅱ)旋翼機;
(ⅲ)滑翔機;
(ⅳ)初級飛機。」四、第61.31條執照、等級和許可的申請與審批修改為:
「(a)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指定管轄權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執照、等級或許可的書面申請書,並按規定交納相應的費用。
(1)在遞交申請書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述材料:
(ⅰ)身份證明;
(ⅱ)學歷證明;
(ⅲ)理論考試合格證明;
(ⅳ)體檢合格證明;
(ⅴ)原執照(如要求);
(ⅵ)飛行經歷記錄本(如要求);
(ⅶ)實踐考試合格證明(如要求);
(ⅷ)對於按照本規則第61.91條具有軍用航空器駕駛員經歷的人員,還應當提交具有航空經歷記錄的軍用技術檔案資料證明。
(2)申請的受理、審查、批准和聽證
(ⅰ)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即視為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按照民航地區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ⅱ)民航地區管理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完成審查。在民航地區管理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按照本規則相應規定進行核實時,申請人應當及時回答管理局提出的問題。由於申請人不能及時回答問題所延誤的時間可以不記入前述20個工作日的期限。
(ⅲ)民航地區管理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本規則相應規定的,頒發私用駕駛員、商用駕駛員或者航線運輸駕駛員的臨時執照、飛行教員臨時執照、地面教員臨時執照、CCAR-121部運行之外的Ⅱ類或者Ⅲ類儀表運行許可或者學生駕駛員執照;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所列條件,有權拒絕為其頒發所申請的執照、運行許可,並且以不予批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民航地區管理局在作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ⅳ)對於已為申請人頒發臨時執照的情況,民航地區管理局將全部審查資料副本連同臨時執照復印件上報民航總局飛行標准職能部門進行最終審核。民航總局在接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來的申請人臨時執照復印件和全部資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查,作出最終決定。如果未發現問題,將為申請人頒發不規定特定的有效期限的執照;如果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要求而不具備頒發執照的條件,將頒發不予批准通知書,通知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申請人,說明不予頒發執照的原因,同時臨時執照作廢。民航總局在作出前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b)經局方批准,申請人可以取得相應的執照或等級。批準的航空器類別、級別、型別或者其他等級由局方簽注在申請人的執照上。
(c)由於飛行訓練或者實踐考試中所用航空器的特性,申請人不能完成規定的駕駛員操作動作,因此未能完全符合本規則規定的飛行技能要求,但符合所申請執照或者等級的所有其他要求的,局方可以向其頒發簽注有相應限制的執照或者等級。
(d)所持體檢合格證上有特殊限制的申請人在行使執照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受到相應限制。
(e)對於初次頒發的Ⅱ類儀表運行許可,只准許決斷高(DH)不低於45米(150英尺)和跑道視程(RVR)不低於500米(1,600英尺)的Ⅱ類運行。當持有人證明,在最近六個月之內,已在實際或者模擬的儀表條件下完成了3次決斷高為45米(150英尺)的Ⅱ類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到著陸時,該限制方可撤銷。
(f)執照被暫扣的,暫扣期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等級和許可。
(g)執照被吊銷的,自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規則規定的任何執照、等級和許可。」
Ⅵ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2018)
一、將附件A中的「1.適用范圍」相應內容修改為:
「1.適用范圍
「本附件針對下列等級,規定了本規則要求的私用駕駛員執照課程的最低課目標准:
「(a)單發飛機。除航線運輸駕駛員(飛機)整體課程的私用駕駛員執照訓練階段外,使用CCAR-61部規定的初級飛機實施訓練等同於單發飛機。
「(b)多發飛機。
「(c)直升機。」二、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統一改為「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
本決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Ⅶ 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的維修類別
本規定所指的維修工作分為如下類別:
(一)檢測: 指不分解航空器部件,而通過離位的試驗和功能測試來確定航空器部件的可用性.
(二)修理: 指根據適航性資料,通過各種手段使偏離可用狀態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恢復到可用狀態.
(三)改裝: 指根據民航總局批准或者認可的適航性資料進行的各類一般性改裝,但對於重要改裝應當單獨說明改裝的具體內容.此處所指的改裝不包括對改裝方案中涉及設計更改方面內容的批准.
(四)翻修: 指根據適航性資料,通過對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進行分解、清洗、檢查、必要的修理或者換件、重新組裝和測試來恢復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使用壽命或者適航性狀態.
(五)航線維修: 指按照航空營運人提供的工作單對航空器進行的例行檢查和按照相應飛機、發動機維護手冊在航線進行的故障和缺陷的處理,包括按照航空營運人機型最低設備清單和外形缺損清單保留故障和缺陷.下列一般勤務工作不作為航線維修項目:
1.航空器進出港指揮、停放、推、拖、擋輪檔、拿取和堵放各種堵蓋;
2.為航空器提供電源、氣源、加(放)水、加(放)油料、充氣、充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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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要的清潔和除冰、雪、霜;
4.其他必要的勤務工作.
(六)定期檢修: 指根據適航性資料,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使用達到一定時限時進行的檢查和修理.定期檢修適用於機體和動力裝置項目,不包括翻修.
(七)民航總局認為合理的其他維修工作類別.
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以上維修工作類別進行必要的限制. 本規定所指的維修項目分為下列類別:
(一)機體;
(二)動力裝置;
(三)螺旋槳;
(四)除整台動力裝置或者螺旋槳以外的航空器部件;
(五)特種作業;
(六)民航總局認為合理的其他維修項目.
機體、動力裝置和螺旋槳項目可以包括其部件不離位的維修.部件離位的維修工作,應當按照除整台動力裝置或者螺旋槳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項目申請.
民航總局或者地區民航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以上維修項目類別進行必要的限制,包括按本規定附件六《維修工作和項目類別劃分表》開列的對製造廠家、型號、名稱等的限制或者民航總局認為必要的其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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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除整台動力裝置或者螺旋槳以外的航空器部件項目還應當附有本規定附件二規定的《維修能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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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147執照如何考
CCAR147-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民航執照考試147部的147是機務基礎技能培訓,在有147資格的培訓學校都能學習,時長一年多,學費很貴,沒有門檻。分幾個模塊畢業拿合格證。其中實操模塊合格可以代替66執照考試的實操部分。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以下簡稱維修人員執照)包括基礎部分和機型部分。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可以在沒有機型簽署的情況下頒發。申請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的申請人應當首先取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
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包括航空機械(ME)和航空電子(AV)兩個專業。航空機械專業劃分為以下類別:
1、渦輪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ME-TA。
2、活塞式飛機,其英文代碼為ME-PA。
3、渦輪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ME-TH。
4、活塞式直升機,其英文代碼為ME-PH。
維修人員執照申請人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參加筆試、口試及基本技能考試,合格後向執照考管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獲得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維修人員執照機型部分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授權人員簽署。
Ⅸ 中國航空法律法規總共有哪些
涉及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為基礎制定的。
其他法律規章包括:
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規則、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飛行基本規則等等(涉及的法規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