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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機構兒童保健管理培訓項目

發布時間:2022-06-18 14:16:54

㈠ 成都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管理實施細則的衛生保健工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成都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質量和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按照衛生部 教育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2010年第76號令)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轄區內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市級婦幼保健機構職責:
協助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相關政策、標准及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和評估制度;負責組織全市托幼機構保健人員、保育員崗前培訓及考核;收集並掌握全市托幼機構衛生保健管理情況,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第六條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職責:
協助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計劃;對本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轄區內托幼機構保健人員業務培訓或現場觀摩活動;定期召開轄區托幼機構工作例會,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統計、上報托幼機構相關報表,並形成本轄區分析報告,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級婦幼保健機構;
第七條 其他部門職責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章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九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
在建築、設備、大型游樂玩具設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兒童安全;
園區內不能種植有毒、帶刺、有飛毛飛絮等存在安全隱患和對兒童生命、健康有影響的植物。
第十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招收有全托兒童的托幼機構可根據自身情況設置觀察室。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市級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五條 新上崗衛生保健人員應當經市級婦幼保健機構崗前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方能上崗。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六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如:法定傳染病、黴菌或滴蟲性陰道炎、性病、化膿性皮膚病、眼結膜炎等),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七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定期膳食評價,保證膳食平衡,滿足兒童正常生長發育,托幼機構的炊管人員應接受有關兒童營養及食品衛生方面的專業培訓;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全日制的托幼機構堅持每天2小時以上的戶外活動,寄宿制不得少於3小時/天;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健康檢查工作,1-2歲兒童半年一次,3歲以上兒童一年一次;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和傳染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每半年進行一次視力篩查和口腔保健,每年進行一次聽力篩查;積極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保證兒童身心健康;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工作的各種登記、統計制度,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有傳染病接觸史應檢疫至檢疫期後無發病方可入園。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二十一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履行職責,未按要求開展兒童入托體檢,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認真執行本實施細則,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成都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由成都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由成都市衛生局頒發的《成都市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實施意見》同時廢止。
附件:1.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兒童入托體檢工作的基本要求
2.托幼機構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3.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表(略)
4.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略)
5.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略)
6.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略)

㈡ 哪裡有托幼機構保健的十一項制度

托幼機構十項衛生保健制度
托幼園所的衛生保健制度,是保證幼兒健康成長、防止和控制疾病發生或在園內傳播的基本措施。托幼園所必須建立並嚴格執行各項衛生保健制度。

一、生活制度
(一)生活制度的意義
托幼園所的生活制度,指按科學的依據把幼兒每日在園內的主要活動,如入園、進餐、睡眠、游戲、戶外活動、教育活動、離園等在時間和順序上合理地固定下來,並形成一種制度。
托幼園所制定並實施合理的生活制度,可以使嬰幼兒在園內的生活既豐富多彩又有規律性,勞逸結合,動靜交替這不僅有利於嬰幼兒的生長發育和健康,而且還有助於培養嬰幼兒有規律的生活習慣,同時,也為保教人員順利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條件。
(二)制定生活制度的依據
托幼園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時,必須綜合地考慮與之有關的各種因素,制定出既切合本園實際情況又符合幼兒發展特點的合理的生活制度。一般來說,在制定生活制度時主要依據以下幾個方面:
1、嬰幼兒的年齡特點
嬰幼兒期是生長發育十分迅速的時期,托幼園所的生活制度必須首先滿足幼兒生長發育的需要,因此,在制定生活制度時,應合理地安排嬰幼兒的進餐時間,保證嬰幼兒有充足的睡眠以及戶外活動的時間。
另一方面,還應該考慮到不同年齡階段幼兒的具體特點,使不同年齡階段的幼兒在生活制度的安排上有所區別。例如:幼兒年齡越小,其進餐的次數就越多,睡眠的時間就越長,而每次游戲活動或教育活動的時間則越短隨著幼兒年齡的增長,其進餐的次數以及睡眠時間可以逐漸減少,而每次游戲活動或教育活動的時間與次數則可以逐漸增長和增多。
2、嬰幼兒生理活動的特點
根據神經生理學的理論,人在從事某種活動時,大腦皮層只有相應部分的神經細胞處於興奮和工作狀態,其它部分的神經細胞則處於抑制和休息狀態,從而形成工作區和休息區。工作區和休息區可以隨著活動性質和活動方式的改變而發生交互變化,這種鑲嵌式的活動方式,可以使大腦皮層各區輪換休息,以保持機體正常的工作能力,防止過度疲勞。嬰幼兒神經系統尚未發育成熟,如果某一種性質的活動持續時間過長,就會引起大腦皮層相應區域神經細胞的疲勞,因此,嬰幼兒在從事某一種活動一定時間以後,應該及時變換活動的性質,這樣,才能使嬰幼兒大腦皮層的神經細胞得到充分的休息,避免疲勞,以保持較好的工作能力。
為此,托幼園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時,應考慮到不同性質的活動輪換進行,做到勞逸結合、動靜交替,例如:在教育活動之後,可以安排幼兒自由的游戲活動在室內較安靜的活動之後,可以讓幼兒到戶外進行體育活動等,這樣,便可以使幼兒大腦皮層各機能E的神經細胞以及身體的各器官系統既能得到充分的調動和鍛煉,又能得到輪流的、充分的休息,從而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的發展。
3、地區特點以及季節變化
我國地域遼闊,具有較大的南北氣候差異以及東西時間差異,各園所應根據本地區的具體地理特徵以及本園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生活制度。同時,在制定生活制度時,還應考慮到不同季節的特點,對生活制度中的部分環節進行適當的調整。例如,夏季晝長夜短,幼兒入園的時間可適當提前,寄宿制幼兒園早晨起床的時間也可以適當提前,而幼兒晚上睡覺的時間也可以適當推遲,為了保證幼兒每天有足夠的睡眠時間,中午可適當地延長幼兒午睡的時間等。必要的話,托幼園所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制定出不同季節的生活制度。
4、家長的需要
幼兒的年齡特點決定了幼兒入園以及離園都必須由家長親自接送,因此,托幼園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時,還應該考慮幼兒家長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更好地為家長服務。例如,幼兒入園的時間,可以根據家長的需要適當地提前,而離園的時間也可以適當地推遲托幼園所為幼兒提供的膳食,可以由一餐兩點增加到三餐一點或三餐兩點等。
(三)生活制度的實施
幼兒生活制度建立以後,應該嚴格地加以實施,以保證幼兒在園內生活的規律性。但由於幼兒在園內的活動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有時會有一些特殊的活動介入,例如開幼兒運動會、組織幼兒外出進行遠足活動、進行健康檢查等。因此,幼兒一日生活的安排,既應該保證一定的穩定性和規律性,同時又應該具有相對的靈活性。
幼兒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例如有的幼兒精力十分旺盛、睡眠的需要較少而有的幼兒由於體質較弱等原因,往往需要比其他人更多的睡眠時間再如有的幼兒吃飯的動作較慢,吃飯需要較長的時間等。對此,生活制度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還應該兼顧到幼兒的個別差異,適當地加以區別對待,以適應不同幼兒的特點,滿足幼兒的不同需要。

二、健康檢查制度
托幼園所應建立和健全健康檢查的制度。健康檢查的對象應包括新入園的幼兒、在園的幼兒以及托幼園所中的全體工作人員。
(一)幼兒的健康檢查
對幼兒進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健康檢查,可以了解到每個幼兒的生長發育情況和健康狀況,以便採取相應的措施,更好地促進幼兒健康的成長,同時,對疾病也可以做到早發現、早隔離和早治療。
1、入園前的健康檢查
即將進入托幼園所生活的幼兒,在入園前必須進行全面的健康檢查,以鑒定該幼兒是否能過集體生活,預防將某些傳染病帶人到托幼園所中而且,入園前的健康檢查還能為托幼園所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每名幼兒生長發育的特點以及健康狀況提供重要的資料。
幼兒人園前健康檢查的主要內容:
(1)了解幼兒的疾病史、傳染病史、過敏史、家族疾病史等。
(2)檢查幼兒當前的生長發育與健康狀況,如:身高、體重、胸圍、頭圍、心肺功能、視力、聽力、皮膚、牙齒的發育、脊柱的發育、血紅蛋白、肝功能等。
(3)了解幼兒預防接種完成的情況等。
幼兒人園前的健康檢查,通常是在當地的婦幼衛生保健院所進行,目前,許多城市都有統一規定的幼兒人園前健康檢查的項目。幼兒大園前的健康檢查,只在一個月內有效。
2、人園後的定期健康檢查
幼兒人園後應定期迸行健康檢查。一般來說,1歲以內的嬰兒,每季度應體檢一次1歲至3歲的嬰兒,每半年體檢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3歲以上的幼兒,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量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
托幼園所應為每名幼兒建立健康檔案,以便全面了解和判斷每名幼兒生長發育的情況。
幼兒每次健康檢查以後,醫務保健人員都應對幼兒個人以及集體進行健康分析、評價以及疾病統計,並據此提出在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方面的相應措施。
3、每日的健康觀察
幼兒每日人園以後,醫務保健人員和保教人員應該對其進行每日的健康檢查和觀察,發現疾病及早進行隔離和治療,防止疾病的加重或在園內傳播。幼兒每日的健康觀察主要包括人園時的晨檢和全日的觀察。
①入園晨檢
晨檢是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這一環節,不僅可以及早發現疾病,而且,對於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也可以及時加以處埋。同時,也能了解到幼兒在家庭中的生活情況,有利於保教人員更好地做好當日的工作以及密切家園的聯系。
晨檢工作應在幼兒每天清晨大園時進行,寄宿制幼兒園應在幼兒早晨起床以後進行。負責晨檢工作的人員可以是醫務保健人員,也可以是具有初步醫學知識的保教人員。
幼兒晨檢的主要內容概括起來是:」摸、二看、三問、四查。"一摸"是指摸摸幼兒的前額部位,粗知幼兒的體溫是否正常,摸摸幼兒頸部淋巴結是否腫大"二看"是指認真查看幼兒的咽喉部位是否發紅,觀察幼兒的皮膚、臉色以及精神狀況等有無異常"三問"是指詢問一下家長,幼兒在家裡飲食、睡眠、排便等生活情況"四查"是指檢查幼兒有無攜帶不安全的物品到園內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晨檢中如果發現幼兒有身體不適或疾病跡象,應勸說家長帶幼兒去醫院檢查,或暫時將該幼兒隔離,請保健醫生進一步檢查,然後再確定是否入班。
②全日觀察
幼兒人園以後,保教人員在對幼兒進行日常保育和教育的過程中,應隨時觀察幼兒有無異常表現,重視疾病的早發現。全日觀察的重點是:幼兒的精神狀況、食慾狀況、大小便狀況、睡眠狀況、體溫等。
平時活潑愛動的幼兒,突然變得不愛說話、不愛活動、沒精打采了幼兒吃飯時沒有食慾,甚至出現嘔吐等現象幼兒小便顏色加重、大便次數增多或拉稀了等等,都反映出幼兒身體的異常,應進一步對幼兒進行身體檢查,以確定幼兒是否生病。
(二)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
為了保證幼兒的健康,托幼園所的工作人員在迸人托幼園所工作以前,都必須進行嚴格的健康檢查,健康檢查合格者方能迸人到托幼園所中從事工作。
1、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同時要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檢查。
2、體檢必須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進行檢查,並由體檢單位按規定填寫健康檢查表。
3、工作人員體檢合格,由體檢單位簽發健康證明書後,方能上崗工作。
4、對患有國家法定傳染病及乙肝表面抗原陽性、滴蟲性、黴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病、精神病、肢體殘疾者不得從事保教工作、炊事員工作。
5、在工作中發現患有急慢性傳染病(包括疑似病人)及病原攜帶者以及有礙嬰幼兒童身心健康的疾病,要及時隔離和調離,待病癒後持婦幼保健機構的健康證明方可恢復工作。
6、保教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1)身體檢查
(2)實驗室檢查
(3)醫技檢查

三、衛生消毒、隔離制度
(一)環境衛生
1、室內外環境每日濕拭清掃,應保持清潔整齊。室內空氣流通新鮮。冬季每半日通風1次,每次10—15分鍾。夏季要安裝防蚊、蠅設備,及時消滅蚊、蠅、鼠、蟑螂、螞蟻等病媒昆蟲動物。垃圾污物要有帶蓋容器集中存放及時消除。
2、玩具每周最少消毒一次,圖書要經常放在日光下暴曬。
3、小兒桌、椅高度應符合衛生要求。
4、門把、飲用水龍頭、沖手用水龍頭要保持清潔,每天要消毒1—2次
5、各班級清潔用具(如掃帚、拖布、抹布等)要專用,每次用後要及時處理干凈。
6、廁所要兒童專用,做到清潔、無臭味,每天至少要消毒一次,便器用後要及時清洗消毒。
(二)個人衛生消毒
1、保證園(所)內兒童每人一杯一巾,每天消毒一次,毛巾間距10厘米。要認真做到飯前、便後用肥皂和流動水洗水。
2、飯後要漱口,大、中班幼兒每日早晚刷牙。
3、班上老師每周為兒童剪指甲一次,日托應與家長合作,使兒童每周能洗澡、洗頭。全托園必須每天洗腳、洗屁股,洗屁股巾個人專用,每天消毒。
4、兒童手絹個人專用,每日換洗。嬰兒尿布及時更換,洗凈後用開水燙或日光暴哂。
5、被褥做到專人專用,每2周換洗床單,枕巾一次。被褥保持清潔、乾燥,每月曬被褥並洗被套一次,有污物時要及時更換拆洗。
6、保護兒童視力,室內要注意採光。看電視一次時間不宜過長,看時不要離得太近。電視機安放高度要適中。
(三)消毒隔離制度
1、各園(所)要設立保健室,要根據本園(所)條件建立隔離室或觀察床(全托園、所必須建立隔離室)。隔離室用品必須要專用。
2、兒童及工作人員患傳染病應立即隔離治療,所在班要徹底消毒。患者待隔離期滿痊癒後,經醫生證明方可回園(所)或班。
3、對患兒要專人護理,仔細觀察,按時服葯或喂飯。
4、對患傳染病的嬰幼兒所在班和傳染病患者接觸過的嬰幼兒進行檢疫、隔離、觀察,檢疫期間不收新兒童,在園(所)兒童不混班、不竄班。檢疫期滿後無症狀者方可解除隔離。
5、幼兒離園(所)一個月以上或外出(離開本市)返回時,應向家長詢問有無傳染病接觸史。並要經過醫務人員重新檢查。未接觸傳染病的要觀察兩周。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待檢疫期滿後方可回班。
6、工作人員家中及幼兒家中發現傳染病人應及時報告園(所)領導,採取必要措施。

四、托幼機構弱兒管理制度
(一)體弱兒的范圍:
缺鐵性貧血;佝僂病活動期;消瘦、生長遲緩、嚴重慢性營養不良;先心病室間隔缺損在0.5厘米以下,無心臟擴大及昏劂;反復呼吸道感染、哮喘。
(二)管理要求
1、園所長、保健員要全面關心體弱兒童的生活、保健、護理、治療、教養工作,並負責指導檢查,督促保教人員按要求執行任務,定期學習衛生保健知識。
2、全面體弱兒應進行登記,建立體弱兒專案管理,管理方法可參照有關疾病的治療及結案要求。

五、安全制度
(一)活動場所
1、清除園所辦房屋、場地的不安全因素。
2、大型玩具應定期檢修,發現隱患停止使用,兒童玩耍時要有人在旁照顧。
3、室內火爐應有安全措施,暖氣管道應加罩,防止發生煤氣中毒及燙碰傷。
4、要經常檢查電器、電線是否漏電。室內電器插座應安裝在1.6米以上,電線應用暗線以免兒童工接觸。
5、不允許兒童進入伙房、鍋爐房、洗衣房。
(二)生活用品及玩具:
1、熱水瓶、熱燙鍋、電器、火柴、刀剪等應放到兒童取不到的地方,以免發生燙傷、燒傷、觸電及割傷。
2、3歲以前兒童睡的床應有床欄,床欄插銷應安裝在兒童摸不到的地方,以防墜床。
3、不給兒童玩體積小、銳利、帶有毒性物質的玩具及物品,以免誤塞誤吞,造成傷害。
(三)、葯物:
1、醫務人員必須合理用葯,認真計算用葯劑量。
2、一切葯品妥善存放,不讓兒童隨便取到。
3、班內不準存放劇毒葯品,消毒液禁止存放在兒童的寢室及活動室。
4、兒童服葯前,老師負責仔細核對,並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食物:
1、切實加強食品衛生管理,防止發生食物中毒。
2、兒童的齒未完全萌出前,不應給整粒的瓜子、花生、豆子及帶刺、帶骨、帶核的食物。
3、培養兒童良好的飲食習慣,進餐時保持安靜,細嚼慢咽,防止食物吸人。
(五)防止兒童走失:
1、建立接送制度,接送兒童時老師與家長見面。
2、外出時做到兩清點人數(走時及返回時),交接班時也要清點兒童數。

六、體格鍛煉制度
(一)根據園(所)兒童年齡分布,結合季節變化,制定出本園(所)兒童體格鍛煉計劃。
(二)園長負責監督、檢查兒童體格鍛煉執行情況,保健醫(保健員)負責進行醫學監護。仔細觀察兒童對鍛煉的反應,及時採取措施預防運動創傷。
(三)制定體格鍛煉計劃的原則:
1、體格鍛煉應堅持不懈、持之以恆,要循序漸進,由簡到繁,由易到難,時間從短到長,逐漸提高鍛煉強度。
2、結合年齡、季節變化,安排內容多樣化的體格鍛煉,創造條件開展日光浴、水浴、空氣浴鍛煉,開展各年齡組的體操鍛煉。
3、對不同年齡、性別和健康狀況的兒童、注意個別對待,選擇鍛煉的方法應有所不同,活動中注意對體弱兒童進行特殊照顧(活動量、衣著、持續時間)。
4、要有營養、良好護理、合理生活制度的保證,保證兒童有充足的休息及眨眼以解除疲勞。
5、兒童體格鍛煉要有準備活動和整理活動。

七、預防疾病制度
(一)嚴格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經常性的疾病預防工作,積極採取措施降低發病率。
(二)有計劃的進行衛生宣教,並根據季節和疫情及時投服預防葯。
(三)對傳染病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並按各種傳染病規定的檢疫期進行檢疫。檢疫期間不混班、不串班(檢疫班要有標志),不收托新兒童,不轉出兒童,檢疫期滿後無症狀者方可解除隔離。
(四)積極採取各種辦法,降低傳染病發病率。
(五)傳染病無爆發,肝炎、痢疾無續發。
(六)在傳染病流行期間不要帶幼兒到公共場所。
(七)加強體格鍛煉,增強兒童體質,提高對疾病的抵抗力。

八、托幼機構兒童營養管理制度
(一)兒童營養管理要求:
1、一、二類園(所)要成立伙委會,由園(所)長、保健醫(保健員)及保育員、教養員、炊事員、財會人員代表組成。要定期召開會議,結合營養計算結果和兒童生長發育、發病情況進行研究,要有會議記錄。
2、制定采購驗收制度,建立出入庫帳目。
3、成人與兒童的伙食帳及物品嚴格分開。
4、每天各班統計出勤,報告廚房,以便按量做飯,做到少剩飯,不浪費。
5、准時開飯,兩餐間隔不少於三小時半。
6、伙食費專款專用,計劃開支,出入庫帳目清楚,每月結算,全年伙食費盈虧不超過2%。
7、每兩周換一次食譜,1歲以下、1——2歲、3——6—歲的飲食製作應有區別。
8、食譜要科學:
(1)注意蛋白質的互補作用,充分利用豆制食品。
(2)午、晚兩餐都要有菜,要按食譜做飯,買不到所定食品可以用同類食物代替,並要在食譜上更改。
(3)注意干稀搭配,葷素搭配,少吃油炸和甜食。
9、分級管理:按托幼機構的不同類別分四級,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逐步提高伙食管理水平。
(二)飲食衛生:
1、食堂工作人員參加工作前必須做體格檢查,以後每年體檢一次,炊事員要勤洗頭、常換衣、常剪指甲,不佩帶手鐲和戒指。上班前、入廁所後要用肥皂洗手,入廁前脫掉工作服,工作服要保持干凈。操作時不吸煙。
2、廚房要清潔衛生,有通風及防蠅設備,廚房用具(刀、案板、盆、筐、抹布等)要做到生熟分開,洗刷干凈。
3、食具每餐用後洗凈消毒,消毒方法參照市衛生監督所的要求。
4、不買、不加工腐爛變質的食物,買來的熟食要加熱處理後再吃。水果要先用食物洗滌劑刷洗,後用清水沖洗干凈,或洗凈削皮後再吃。預防食物中毒及腸道傳染病發生。
(三)積極做好兒童進餐護理工作:
1、兒童在飯前不作劇烈活動,避免過度興奮。
2、飯前組織兒童用流動水洗水,隨洗隨吃,年幼體弱兒和吃飯慢的幼兒要先洗先吃,洗手和吃飯時都要有人照顧。
3、掌握進食量:進餐時間不少於20分鍾,保證每餐吃飽、吃好。不催飯,對食慾不好的兒童要分析原因給予照顧。
4、對1歲半的小兒開始培養自己用勺,兩歲學會獨立吃飯,兩歲半時飯菜可分開,四歲以上學用筷子吃飯,培養獨立進餐能力。
5、糾正偏食,培養不挑食的好習慣。
6、吃飯過程中不擦地、掃地、不鋪床,保證吃飯時的衛生。

九、家長聯系制度
1、採取多種方式,同家長加強聯系,爭取家長配合。
2、定期召開家長會,經常向家長宣傳兒童保健知識。
3、兒童如無故缺席,要及時和家長聯系,調查缺勤兒童原因。

十、衛生保健登記和統計制度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內容、質量、兒童受益狀況往往需要用工作記錄、統計數字等加以反映,統計數字又來源於常規登記的建立與完善。在獲得完整、准確的原始數據資料後,經過科學分析與統計學的處理得出最終的結論。它不僅可以使保健人員從中獲得有益的信息,反饋出本園保健工作的質量,還通過各級婦幼保健部門將這些材料逐級匯總,最終可反映出我國集居兒童的身心發育狀況,為領導部門做出科學的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㈢ 幼兒園保健醫培訓員工的內容有哪些

我總結了一下,希望能幫到你: 1、老師如何進行對幼兒每日的晨檢和全日觀察,傳染病的隔離控制進行培訓。 2、對全園教職工進行個人衛生、儀容儀表及環境衛生要求的培訓 3、對物品擺放、清潔、消毒等常規方面的培訓 4、對督促和培養幼兒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進行培訓 5、對簡單的常見的葯品知識、常見疾病進行培訓 6、對食堂人員的食品安全,食品采購,膳食制度進行培訓

㈣ 幼兒園保育員的培訓內容具體有哪些

保育員培訓內容 【加入收藏夾】 保育員,指的是在托幼園所、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保育機構中,輔助教師負責幼兒保健、養育和協助教師對幼兒進行教育的人員。 【任職資格】 1、要經過保育員等級培訓,具有保育員職業資格證書。 2、身體健康,耐心細致。 3、要懂得一定的幼兒生理、心理常識。 【注意事項】 在幼兒到校之前,保育員就應做好個人衛生工作,換上干凈的工作服並消毒洗手。然後做好室內外的環境衛生工作,開窗通風,清潔門窗地板、桌椅玩具以及室外游戲器具。 在幼兒戶外活動前,保育員應幫助老師做好場地、器械的准備工作。為個別幼兒墊干毛巾、系鞋帶。指導幼兒學習體育技能。 午餐前,保育院要准備好飯前擦手毛巾,消毒餐桌。准備好飯菜,照顧幼兒進餐。提醒和指導個別幼兒用餐。飯後收拾餐具,清潔餐桌。 午睡前保育員要開窗通風,整理床鋪。安排幼兒脫衣睡覺,培養生活自理能力。幼兒午睡中保持室內空氣流通,保育員不離崗,注意培養幼兒正確睡姿。午睡後應先關窗,照顧幼兒穿衣,整理床鋪被褥。 在幼兒離校之後,保育院還要做好清潔消毒等收尾工作。 【報考條件】初級保育員1、初中畢業從事本職業工作一年以上; 2、初中畢業後經本職業初級正規培訓。 中級保育員1、取得初級保育員職業資格證書後從事本職業四年以上; 2、 幼師職高畢業; 3、中等職業教育相關專業畢業; 4、 初中畢業且從事本職業工作五年以上。

㈤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條 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傳染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並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指導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機構落實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八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設立相應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十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托幼機構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一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傳染病防治、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定食譜,定期進行營養計算與分析,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定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和衛生;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並指導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件的發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應當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並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主動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入托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進行離園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方可入園。托幼機構不得拒絕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兒入園。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三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體檢,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對幼兒的體檢項目。 第十八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配備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體檢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衛生部、原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㈥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內容包括哪些

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6)托幼機構兒童保健管理培訓項目擴展閱讀:

根據《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㈦ 幼兒園衛生保健培訓的內容有哪些

1、耐心細致做好晨檢工作,晨檢做到:「一問、二摸、三看、四查、五記錄」。寫好晨檢反饋表,將有關晨檢信息及時反饋到各班。

2、根據幼兒的年齡特點,開展豐富多彩的體育鍛煉活動,同時還要照顧到個別特殊幼兒,如體弱多病、精神狀態不佳、情緒不穩、膽小怕事、活動量特大等。

3、每天確保兩點一餐的合理供應,每周自製點心三次。讓幼兒在整潔、愉快的環境中進餐,培養幼兒不挑食、不偏食、吃盡飯菜的好習慣。

4、午睡時,當班教師要加強午睡的組織和管理,確保120分鍾的睡眠時間。幼兒午睡過程中教師一定要加強巡視,注意每個角落、每張床鋪、每個幼兒等。

5、制定科學、合理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㈧ 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內容有哪些

衛生保健制度 一、 幼兒一日生活制度 合理的生活制度是保證兒童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為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利於幼兒神經系統的正常發育,保護消化系統的功能,牆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使幼兒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特製定幼兒一日生活制度。 (一) 晨間入園 幼兒入園後積極參加班內教師組織的早操及早鍛煉。 (二) 晨操 1. 按照班級順序早操。(小班一中班一大班) 2. 動作要符合本班幼兒的年齡特點。 3. 教師示範動作準確,幼兒動作到位 (三) 進餐 時間: 早餐 8:00 午餐 11:30 晚餐 16:30 1. 餐前不能劇烈活動,不能處理幼兒問題,保證幼兒愉快進餐。 2. 做到隨吸隨吃,不等待。對體弱兒精心照顧,先洗先吃。指導肥胖兒童進食速度,細嚼慢咽。 3. 細心照顧每一個幼兒進餐,讓幼兒吃飽、吃好、不催飯,鼓勵幼兒進餐,使幼兒養成良好的進餐習慣,不挑食、不偏食。 4. 幼兒進餐時,不掃地、不拖地、不做室內衛生,要保證室內環境清潔。 5. 早餐後引導幼兒用淡鹽水漱口。 6. 中、晚進餐時,播放輕音樂,為幼兒創設良好的進食環境。 (四) 教學活動 1. 上下午個一次教學活動。 2. 教師認真備課,做好課前准備,在教學活動中滲透兒童保健常識。 3. 保育員按時配合教育活動。 (五) 喝水 1. 每天不固定喝水時間,隨渴隨喝。 2. 注意水溫,夏季要曬涼,冬季要保溫。 (六) 戶外活動 1. 時間:有夏秋兩季之分。 2. 保證幼兒戶外活動的安全,教師要密切注意每一個幼兒。 3. 戶外活動的內容要豐富,能夠調動每一個幼兒的積極性。 4. 戶外體育鍛煉的目標明確,以本班幼兒體能發展水平為依據開展各種活動。 (七) 午睡 1. 時間14:10—16:10 2. 飯後幼兒安靜散步。嚴冬季節依天氣情況而定。 3. 按順序脫衣服,擺放整齊。 (換拖鞋——解衣扣——脫褲子——脫上衣) 4. 保育員要為幼兒午睡創設一個安靜的環境,做好午睡前的各項准備工作,要事先拉好窗簾,夏季注意開窗通風,防蚊滅蚊,冬季注意保持室溫。 5. 午檢:下午班教師照看幼兒午睡,認真觀察、巡視幼兒午睡,對幼兒的不良睡姿進行糾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保健醫生在幼兒午睡起床後認真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做好記錄。 (八) 午點 教師按時領取午點,將水果洗凈後削皮,按量分發,注意引導幼兒保持桌面和服裝的干凈 (九) 夏、秋兩季作息時間 略 二、 健康檢查制度 (一) 幼兒健康檢查 1. 幼兒入園健康檢查 幼兒在入園前,必須進行全身體格檢查。入園時必須持「兒童如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及血紅蛋白、肝功能(要求檢查谷丙轉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化驗單,針對有傳染病接觸史或可疑患病的兒童要檢查胸透,體檢結果正常並完整者方可入園。幼兒家長還要把幼兒的預防接種本、卡和記錄一並交齊。 2. 離園兒童返園時健康檢查 (1)在園兒童,凡連續離園3個月以上者,返園時必須進行肝功能測查 (2)對待特殊情況(短期赴外埠、出境、有傳染病接觸史等)的離園兒童,可結合實際需要進行必要地檢查和檢疫。 3. 轉園兒童健康檢查 (1)現在園需轉園的健康兒童不需要重新體檢,可持原(本)園保健醫生填寫的「兒童轉園健康證明」直接轉園。「兒童轉園健康證明」自離園之日起未出本市且無傳染病接觸者,在2個月內轉園有效,並需加蓋公章。 (2)轉園時,原(本)園保健醫生須提供兒童「兒童保健記錄(若入園時間不足1年者,應提供兒童入園健康檢查表)、預防接種證、預防接種卡。」如提供資料不全,新接收單位可要求其重新體檢。 4. 幼兒定期體格檢查 每年5月婦幼保健機構為全園幼兒進行一次全面的體格檢查主要包括身高、體重、口腔、眼(4歲及以上兒童進行視力檢查)耳、皮膚、心肺、肝脾、血紅蛋白等,體檢後及時作出分析、評價,向家長公布;每月11月幼兒測量一次身高、體重並進行口腔檢查,做出分析評價。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常規》的要求,做到測量方法正確,測量數值准確,確認填寫不空項。 (二) 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 1. 堅持晨、午檢及全日健康觀察記錄。每天早晨9:30—9:45由保健醫生對入園兒童進行晨間檢查,每天上午 10:30—11:30做日常巡診,幼兒午睡起床後做午檢。做到六早: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隔離、早治療。 2. 了解幼兒當日健康情況,盡早發現異常情況,針對具體情況採取相應措施;班上發現幼兒健康問題要及時通知保健醫生,班上教師認真做好交接登記,保健醫生做好相應的記錄。 3. 晨檢時應認真做到以下幾點:一看、二問、三測、四訪、五記。 4. 晨、午檢內容包括觀察幼兒的精神狀態、了解幼兒健康情況,班級登記因病缺勤情況。教師應通過觀察、詢問等手段,重點做好發熱、咳嗽、腹瀉、皮疹、結膜充血、皮膚黃疸等重點症狀的監測;調查了解學生缺勤原因。 5. 教師進行晨、午檢後(應及時結合家庭自測情況),並按照上級的要求及時上報保健醫。保健醫認真填寫《中小學校晨午檢情況登記表》保健醫根據轄區衛生、教育部門的要求將晨午檢情況進行匯總統計上報。 6. 對於晨午檢中發現的可疑病症,教師要及時帶幼兒到醫務室或隔離室,由保健醫做進一步檢查處理。對於發熱3 7.5℃以上或可疑患病的幼兒,立即隔離,要及時通知家長帶孩子到醫院進行診治,家長要了解醫院診斷結果,通知教師。 (三) 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1. 幼兒園工作人員在參加工作前必須到指定醫院(婦幼保健院)進行體格檢查,包括胸部X光、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黴菌、滴蟲、淋病檢查及一般體格檢查(血壓、心臟、肺部、腹部、皮膚、五官、四肢)等;經過健康檢查合格並無嚴重生理缺陷者,需持有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的證明書法可上崗。食堂工作人員還要做便培養,發現有體檢不合格者須立即離職治療。待痊癒後,持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健康證明方可恢復工作。 三、 傳染病預防制度 (一) 預防接種管理 1. 根據季節、在園兒童年齡、預防接種程序完成防疫部門所需要的預防接種任務,由保健醫生服裝與地區所屬醫院保健科聯系,進行預防接種,做到一人一卡,建卡率100%,除患禁忌症不能接種者外,計劃免疫內接種率100%。 2. 對有漏種、預防接種不全及計劃內接種疫苗的兒童,及時與家長聯系,向家長以書面的形式宣傳預防接種的目的、疫苗接種的禁忌症、預防接種後常出現的副反應等內容,徵求意見後,以家長簽字為准,決定幼兒是否接種,並做好記錄。接種地點:地區所屬醫院保健科。 3. 入園體檢時,接種乙肝疫苗未產生抗體者,應進行復種。 4. 對於應急預防接種的幼兒,做好統計記錄。 (二) 傳染病管理 1. 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

㈨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辦法正文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3月1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提高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為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煉、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為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咨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章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七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九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准,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托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為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的體格鍛煉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游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在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核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為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衛生部、原國家教委聯合發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㈩ 幼兒管理《幼兒園衛生保健中的保健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那些》

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涉及的內容很多.既包括衛生保健本身的內容,如對環境的管理、對幼兒健康的管理、對幼兒生活的管理,也包括衛生保健教育指導。 一、環境管理 人自生命的開始直到死亡,都處在一定的環境中,人與環境有著緊密的、不可脫離的聯系,環境是人類生存條件的綜合。幼兒易受環境的影響,這是因為他們的獨立生活能力尚處在最初形成之中富和諧、愉快的環境。兒童在適宜的環境中生活,他們的成長與受教育才能得到基本保障。反之,過差的環境不利於兒童的成長。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首先要為幼兒創造良好的環境。 (一〕創造良好的生活與教育環境 環境指物質環境與精神環境兩方面。物質環境包括居住環境、飲食條件、各種物質材料和用具等,物質環境是學前教育存在與發展的必備條件;精神環境包括生活氛圍、人與人之間的交往關系、環境中的道德水準與文明程度、幼兒園的園風、教育者的教育觀念及品德修養。 幼兒園是幼兒生活和活動的場所,應根據各地實際和園所條件,因地制宜地為幼兒創設良好的室內外環境,使國合、場地、設施等符合安全、衛生和教育的要求;創設凈化、綠化、美化和兒童化的環境,如較寬敞的場地、活動室採光、通風、桌椅等,適合幼兒發展的特點與需要。隨著「健康」概念的擴大,心理健康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們不僅要給幼兒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還要為其提供良好的精神環境,使幼兒能在愉快的氛圍中生活和學習。教師要給幼兒更大的創造想像空間,與他們建立平等、民主、和諧的關系,讓幼兒在充滿友愛、輕松愉快、健康向上的氛圍中成長。 (二)環境的維護和保護 良好環境需要得到維護和保護。房舍、設備和傢具要及時維修,大型玩具要有專人定期檢查、定期維修,以免發生危險。注意保持場地清潔,及時清除污物,經常清掃塵土、積雪和落葉等,天氣乾燥時宜灑水清掃,避免塵土飛揚,影響幼兒的健康。幼兒園應當建立室內外環境的清掃制度,可以採取責任到人、分片包乾的辦法,並定期檢查,為幼兒提供一個清潔衛生、美觀舒適的生活環境。 二、健康管理 健康管理更多地是指對幼兒個體健康的保證,主要包括疾病預防、身體鍛煉、心理健康、健康的檢查與評估等方面。幼兒的健康與幼兒園對健康的管理關系密切,一般而言,重視健康管理的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做得都比較好,幼兒健康的達標率也較高。可見嚴格健康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疾病預防 幼兒園要貫徹「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建立預防接種、消毒隔離、體格檢查、環境和個人衛生等制度,完善各種防病措施,降低發病率,提高幼兒的免疫力,保護幼兒的生命和健康。幼兒年齡小,抵抗力弱,容易感染傳染病。幼兒園孩子過著集體生活,彼此接觸密切,一旦發生傳染病,容易爆發和流行。因此,做好疾病預防工作是幼兒園健康管理的重要內容。 1.控制傳染源:及早發現病人和可疑者,管理控制好傳染源,這是預防傳染病的重要措施。這樣做可以使傳染病局限於少部分幼兒或個別幼兒身上,不致造成流行、幼兒園要加強晨、午、晚間檢查。幼兒及工作人員在進入幼兒園之前,都必須進行體格檢查,並且要調查是否與傳染病患者有過接觸,以及在傳染病後是否已過隔離期等。每年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發現病人或帶菌者,應延緩入園或隔離治療。 2.切斷傳染途徑:要及時經常地採取有力措施,使病原體無法侵人人體;要注意室內通風換氣,盡量減少空氣中的塵埃;在幼兒時期就應培養幼兒用鼻呼吸的衛生習慣;處處注意個人衛生、飲食衛生和環境衛生,防止病從口入。 3.提高幼兒對傳染病的抵抗力:在幼兒園要加強執行生活制度,使幼兒生活有規律。保證幼兒膳食質量;讓幼兒盡量多在戶外活動;室內要有合理的通風換氣制度和設備;要利用自然因素日光、空氣和水進行鍛煉,提高幼兒機體的抵抗力;要根據傳染病流行季節和各種疫苗的有效免疫期定期對幼兒實施預防接種,以提高幼兒對疾病的免疫能力,並建立預防接種卡片制度,以便掌握易感的幼兒。 4.加強對幼兒家長的衛生宣傳教育:保育員要經常向家長進行衛生宣傳教育。此舉不僅可以使家長了解預防疾病的知識,還可以讓家長重視幼兒集體預防的要求。此外,家長也有責任向幼兒園說明家庭中已有某種傳染病患者,及時對這樣的幼兒進行隔離觀察,以免傳染病在幼兒園中流行。 (二)身體鍛煉 幼兒正處在生長發育階段,各器官、組織發育得都不完善,調節機能較差,對自然環境的適應能力也較差,容易因自然因素的變化而影響健康。因此,引導幼兒科學地鍛煉身體成為衛生健康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內容。 幼兒的體格鍛煉要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要有步驟、有計劃地進行,注意掌握運動量,鍛煉強度和持續時間要由小到大,逐步加強或增加,要持之以恆,逐步形成動力定型;要注重採用多種方法,能夠綜合運用各種鍛煉方式,將鍛煉與生活相結合,動作訓練與游戲活動並舉;要注意提高鍛煉的質量,運動量既不能太大,也不能過小,控制和調整好幼兒的運動量,逐步增進其活動水平和能力,達到增強體質的目的。 (三)心理健康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1948年在憲章中提出健康的概念是:「不僅是沒有疾病和虛弱,而且是一種身體、心理和社會適應的健全狀態。」 1989年WHO又提出:「除了身體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會適應性外,還要加上道德健康,只有這四個方面的健康才算是完全的健康。」這一定義指導人們把健康放在一個更廣闊、更高的認識水平上去考察健康問題。 心理衛生又稱為精神衛生,是指維護和增進人的心理健康的種種活動和措施的總稱。其任務是:了解幼兒心理特點,對幼兒心理健康與幼兒園的教育及生活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的研究,找出影響幼兒心理健康的因素,提出相應的標准和衛生要求;將心理衛生納入幼兒園管理的議事日程,積極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動,使心理保健的思想深人人心;按照心理衛生的要求指導幼兒園的工作,利用和創設各種有利因素,控制和消除各種不利因素,創造和諧愉快的教育、生活等環境,使幼兒的智力開發、人格完善、品格塑造互為補充,以維護和增進幼兒的心理健康。 幼兒入園後表現不一樣,有些幼兒會與其他小朋友開始接觸,主動和他們一起玩;有些幼兒則遠遠地站在其他兒童的後面,只看人家玩,自己不參加;還有一些幼兒則重新去玩他上次玩過的游戲材料,對周圍的小夥伴漠不關心;有的幼兒哭鬧不已,霸道專橫。這種種表現都涉及到心理問題,非常需要教師的正確引導。教師要通過觀察了解,努力與新來的兒童建立關系並用親切的態度、溫和的語言、溫暖的愛撫來打動孩子的心,引起孩子愉快的情緒反應,盡快使孩子把對家長的依戀轉移到自己身上。教師的關心、體貼會使孩子們心理上感到安全,情感L得到滿足,從而減輕他們剛入園的「分離焦慮」。教師與幼兒的關系是學前兒童重要的人際關系,也是精神環境創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的師生關系,能使幼兒感到安全、溫暖、寬松、愉快,有利於幼兒的生活、學習和成長,還能使教育發揮最大的效益和功能,促進幼兒的全面發展。另外,建立良好的同伴關系也是創設精神環境的要素,教師應注意引導幼兒建立友好的同伴關系,要讓幼兒學會尊重他人;要培養幼兒團結友愛、助人為樂的好品質,讓幼兒學會關心他人。這些都有利於幼兒心理健康發展。 為了保證幼兒的心理健康,幼兒園應該有針對性地做出相應的計劃,制定相關的制度,使幼兒的心理健康得以落實。 (四)健康檢查和評估 健康檢查是指對幼兒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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