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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匯報

發布時間:2022-06-14 20:44:29

⑴ 山西陽泉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那些

發幾個礦的資料,你對比下吧。
陽泉煤業(集團)一礦
陽泉煤業(集團)一礦位於山西省陽泉市礦山北路,1956年建成投產,是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大型骨幹生產礦井之一。井田面積83.6平方千米,地質儲量10.6億噸。可采儲量6.4億噸。礦井設計能力為240萬噸/年,核定能力為290萬噸/年,主采3#、12#、15#煤層。礦井產量已持續多年保持在400萬噸以上,是原煤炭部最早命名的現代化礦井和特級質量標准化礦井,並榮獲煤炭工業二級企業和行業級高產高效礦井稱號。
礦擁有年入洗能力450萬噸的礦井型重介選煤廠。主要產品有大、中、小塊炭,噴粉精煤1#、2#、3#、燒結煤、十六級末煤等8個產品,其中十級洗中塊為國優產品,十二級洗大塊為部優產品,十一級洗小塊和十六級末煤為省優產品。產品獲國家「銀質獎」,被中煤質協授予「質量管理獎」。是高爐冶煉、礦石燒結、火力發電、化工助燃的上等燃料,產品已通過ISO9000認證,行銷全國,部分遠銷日本、韓國、巴西和馬來西亞。
長期以來,礦堅持與時俱進,遵循集團公司「煤與非煤並重並舉」的發展戰略,不斷推進制度創新,管理創新和科技創新,靠改革解放生產力,靠管理激活生產力,靠科技推動生產力,高產高效自主經營,步伐穩健。作為優質資產,礦又被納入山西國陽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並將隨著國陽公司的成功上市而再度升騰。
自1994年連續10年保持了省級文明單位稱號,連續9年保持了高產高效礦井稱號。特別是1998年以來,先後榮立省三、二、一、特等功各一次,2001年礦黨委被中共中央授予「全國先進基層黨組織」榮譽稱號,2002年被中煤政研會和中煤工業協會分別授予「全國雙文明煤礦」和「全礦雙十佳煤礦」,2003年,被中共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國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榮譽稱號。
陽煤二礦
二礦是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大型骨幹礦井之一,是全國煤炭行業特級質量標准化、現代化礦井,榮膺煤炭工業優秀企業金石獎。陽煤集團二礦生產經營性資產投資入股山西國陽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使二礦隨國陽升騰,為股東效力,大展宏圖。
62.4平方公里的井田,4.9億噸的煤炭可采儲量,地質構造簡單,煤層穩定,是二礦得天獨厚的資源賦存條件;石太鐵路、307國道及太舊高速公路空越而過,毗連陽泉市區,使二礦兼備交通地域之便利;改擴建後增至每年435萬噸的煤炭生產及洗選加工能力,全國一流的現代化裝備,是二礦穩定發展的基礎實力;深受國內外客戶青睞的優質無煙煤,品種齊全、品質上乘,服務周到,使二礦受益於品牌信譽;科學的管理,過硬的高素質人才,厚實的企業文化,是二礦持續發展的力量源泉。
1951年建礦以來50年,二礦累計生產煤炭1.1億噸,上繳利稅3.94億元,功勛卓著,堪稱陽煤勁旅。作為國陽新能股份公司麾下的二礦,將以更優異的業績,承棟梁重任,創世紀輝煌。
陽泉煤業(集團)有限公司三礦
始建於1950年5月,此前已有800年開采歷史,是一個多井口組成的大型煤礦。主要開採煤層為3#、12#、15#,現擁有地質儲量1.7億噸,可采儲量為1.05億噸。礦井核定生產能力300萬噸,1990年生產原煤達458.2689萬噸。全礦固定資產凈值1.78億元。現有職工8813人,其中原煤生產人員6018人。
三礦以生產含碳量較高的優質無煙煤著稱,主要產品有十一級選大塊、十二級洗中塊、十二級洗小塊、十五、十六級選末煤等產品。其中十五、十六級末煤從1984年以來連續被評為省優產品,並遠銷日本、 韓國、朝鮮等國家,深受用戶歡迎。
1988年三礦被原中煤總公司命名為質量標准化和現代化礦井;1991年晉升為煤炭工業二級企業;能源部全國煤礦地質工會授予"全國統配煤礦礦際競賽先進單位";1996年煤炭工業部授予"煤質管理標准化礦井"、山西省煤炭(廳)局授予"機電工作先進單位"、"國家二級計量和全面質量管理二級合格企業";榮獲山西省優秀政工企業、黨風黨紀先進集體,綠化先進單位;並被原中煤總公司授予生活福利管理和設施達標先進礦等榮譽稱號。
天興公司
天興公司的前身是陽煤集團四礦,始建於1907年,這個百年老礦在2002年資源枯竭後重組為天興公司。新組建的企業立足以煤炭為主體,以礦山電器和服務業為兩翼的發展戰略,先後入股晉城野馬煤礦,在秦皇島投資興建綜合性大酒店。
陽煤集團五礦
陽煤集團五礦位於陽泉市以南平定縣境內,北距市區18公里,東距平定縣城6公里,太舊高速公路和鐵路專用線立體交叉,貫穿礦區中部,通訊、交通便利,是全國最大的無煙煤生產基地——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大型生產礦井之一。礦井井田面積80.2平方公里,主采8#、15#煤層,可采儲量46311萬噸,服務年限84年。
五礦正式成立於1984年12月。現有員工6700餘人;采、掘、開、機、運、通、選、銷、供等工種和專業,成龍配套,形成了獨立的生產體系,生產的煤種主要有:噴粉精煤、洗中塊、洗小塊、末煤、煤泥、中煤等,銷往全國7個省市170多個用戶,主供冶金、電力工業,並出口巴西、日本、韓國、澳大利亞等國家和地區。
——以技術進步為依託,科技興企。不斷加大裝備投入,提高機械化程度。採煤由建礦之初的普采、高檔普採到 92年12月一舉實現了綜合機械化採煤,從分層綜採到一次采全高放頂煤綜采,採掘機械化程度達到100%;建立了計算機控制的KJ4井下瓦斯監測系統和核子秤計量系統,應用三維地震方法對井下地質構造進行預測預報;在全集團公司首家建立的內部Intranet網正在啟動,提高了信息化、無紙化辦公程度。
——以多種經營為補充,多元發展。五礦在抓好煤炭生產的同時,大力發展多種經營和非煤產業。多營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不斷發展壯大,現在多種經營總公司有經營實體10個,分別從事建築安裝、機電維修、印刷、加工、化工、商飲等10多個行業,從業人員1515人,年產值近5000萬元。
面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利時機,五礦長纓在手,蓄勢待發,三年建成一流礦井,做到環境美化、管理細化、產品優化,工作精化,以一個全新的面貌搏擊世界風雲。展望前景,擺在五礦全體員工面前的將是一個紅日朗朗、天色藍藍的美好明天 。
新景礦
新景礦位於陽泉市西部,距離市中心18公里,瀕臨石太鐵路和太舊高速公路。於1990年開工建設,總投資18億元。1998年10月1日正式成立,現有員工4500名。井田煤層貯藏穩定,均為優質無煙煤。可採煤層8層,主采3#、8#、15#煤。一期工程可采儲量1.6億噸,采區服務年限52.4年,年設計生產能力220萬噸,按「十五」發展規劃,到2005年礦井產量將達400萬噸以上。
新景礦井下采區工作面和順槽均選用了國內先進設備,主斜井皮帶採用了美國CST軟啟動技術,主扇風機為上海製造的GAF型,是目前國內煤炭企業採用的最大鼓風機,還擁有國內先進的KJ90型煤礦安全生產監控系統,副立井提升機也是全國最先進的設備。
新景礦是公司的出口煤基地。該礦擁有一座較大規模的全重介選煤廠,年設計入選原煤360萬噸。主要產品有特1#、1#冶金高爐噴吹精煤,產品質量優良,適銷對路,主要出口韓國和日本。
新景礦建礦以來,安全生產相對穩定,高產高效成效顯著,全體員工正秉守「路在腳下,事在人為」的核心理念,銳意進取,頑強拼搏,建設高標准現代化礦井,為實現公司「以大搏強,十年雙百億」戰略目標而努力奮斗!

⑵ 如何搞好煤礦安全工作

以下內容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第一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甘肅省境內的各類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送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道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第二條 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指導和監督甘肅省境內的各類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集團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分公司經理、礦長,實際控制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指各類煤礦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並負責組織時是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第三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其安全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方可任職上崗。第四條 煤礦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井下電鉗工、採煤機司機、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其他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作業培訓,經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IC卡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五條 各煤礦企業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下列知識和技能:(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二)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作公眾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和強制性標准;(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與權力;(四)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瓦斯爆炸、水害、水災、頂板等災害自救、互救方法與避災路線;(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裝備和設施的使用與維護;(七)入井須知、通風安全系統、報警系統和安全指示標志;(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性質、危害及瓦斯積聚的預防;(九)其他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第六條 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甘肅省境內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初審和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評估認定、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甘肅境內各類煤礦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應當向社會公開培訓大綱、考核標准和推薦教材、考核具體操作程序或者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訓范圍,制定並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考核計劃;在規定時限內,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相關的證件,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單位。第八條 各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對煤礦從業人員(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除外)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第九條 甘肅省境內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認定的相關資質證書,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必須接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組織的專門培訓,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中心的教師必須接受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的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大綱組織教學活動,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培訓計劃。第十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甘肅境內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教育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安全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度及其實施的情況;(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持證上崗的情況;(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專業知識以及熟悉礦井生產系統、安全管理體系、應急救援預案和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知識情況;(四)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包括的證件的合法性(辦證機關、印章、項目內容是否過期等);人員、證件是否相符;在崗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等。(五)特種作業人員掌握本工種操作規程、了解本礦井避災路線圖及安全防護知識情況;(六)建立安全培訓檔案的情況;(七)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對全省境內各類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檢查,是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之一,要將安全培訓納入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的內容之中。每次下礦監察都要檢查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將安全培訓作為必查內容,每年至少開展兩次專項監察。第十一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企業聘用未取得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人員擔任礦長從事生產或者安全管理工作和特種作業人員物證山崗的;煤礦企業未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依法取得安全資格證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監督檢查中,一個月內三次或三次以上發現煤礦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該礦予以關閉。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編造安全培訓記錄、檔案和騙取安全資格證書的,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吊銷安全資格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甘肅省境內具有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培訓資質等級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審驗;培訓場所是否符合規定標准、教學設施設備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建立了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大綱、教材、教案、培訓內容、檔案管理和教師隊伍建設是否符合規定;有無違紀違規的情況,是否建立了報表報送制度等。第十四條 甘肅省境內承擔煤礦安全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超越資質等級、超出培訓任務區域、出具虛假培訓證明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培訓質量低劣、經考核不符合資質標准、管理混亂的,吊銷煤礦安全培訓資質。第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關人員在考核、發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或者實施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⑶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的通知內容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責任,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監督檢查制度,依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礦長)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規定組織實施對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及時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到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參加培訓。
第四條 煤礦礦長必須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取得礦長資格證。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
煤礦礦長依法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未取得上述兩證的不得任職。
第五條 煤礦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主提升機操作工、井下電鉗工、採煤機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具備相應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的安全作業培訓,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井下作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井下作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井下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應當使從業人員掌握下列知識和技能: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
(二)礦井概況、工作環境及井下危險因素,所從事工種可能造成的職業健康傷害和傷亡事故,該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三)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和撤離現場的責任、義務與權利;
(四)應急救援預案和發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災、頂板等災害的自救、互救方法與避災路線;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裝備和設施的使用與維護;
(七)入井需知、通風安全系統、報警系統和安全指示標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的性質、危害及瓦斯積聚的預防;
(九)其它相關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七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的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一、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全國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的監督檢查。
負責制定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考核標准,評選、推薦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教材,制發相關證件;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總公司、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
第九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三、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的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煤礦企業(含轄區內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煤礦礦長資格證頒發的部門負責對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培訓大綱、考核標准和推薦教材、考核具體操作程序或者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訓范圍,制定並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考核計劃;在規定時限內,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相關的證件,對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單位。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制定並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詳細、准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對煤礦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由煤礦企業自行組織。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與臨近具備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或者大中型煤礦企業簽訂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協議,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考試合格後,必須在有安全工作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工作滿4個月後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執教。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照統一大綱組織教學活動,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培訓計劃。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檢查制度,每半年進行一次自查自糾活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責任落實到人。年終進行總結,表彰先進,改進提高。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計劃的制定、落實情況;教育和培訓活動的記錄、檔案;煤礦職工安全手冊發放等。
上述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日常性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可採取抽查和定期檢查的方式。
第十七條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證件的合法性(頒證機關、印章、項目內容是否過期等);人員、證件是否相符;在崗人員是否做到持證上崗等。
監督檢查應當作為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的重要內容之一。每年開展一次對重點地區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的專項監察。
第十八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部門,發現煤礦企業聘用未取得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人員擔任礦長從事生產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未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負責頒發煤礦礦長資格證、礦長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未按規定處理或者實施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⑷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總結

1,總結的一般寫法

一般而言,總結分為三部分:標題,正文,目期.

正文是總結的主要部回分.標題通常標明總答結的單位,總結的時間,概括的內容.也可分正副標題.總結的結尾要寫明日期.

總結的正文一般可分為四個部分:情況概述;成績和經驗;存在的問題和教訓;今後努力方向.其中主要是成績和經驗這一部分.因為它是總結的主要部分,所以一定要寫好.另外,存在問題和教訓部分也要努力寫好.存在問題是指在實踐中感受到應當解決而暫時沒有解決或沒有辦法解決的問題.教訓是由於思想不對頭,方法不得當,或由於一些其他原因犯了錯誤,造成損失而得出的反面經驗.

2,幾種主要工作總結的寫法

(1)全面工作總結的寫法.標題要寫明:單位名稱,總結時限,總結的類別;總結的正文

⑸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哪些規定

要根據企業具體情形,以及培訓問題確定培訓內容。

⑹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201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第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第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第八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第九條煤礦企業除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外,還應當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四)課程講義;

(五)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六)綜合考評報告等;

(七)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第三章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第十條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第十一條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二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⑺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達標標准及評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安全技術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是實施安全培訓的教學單位,為了促進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大力提高煤礦職工隊伍的安全技術素質,根據《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特製定本達標標准及評定辦法。第二條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達標標准及評定辦法適用於全國各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第三條 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達標標准項目共五項,滿分為100分,其中:
(1)基礎設施25分;
(2)組織機構教師設備25分;
(3)教學管理25分;
(4)培訓質量10分;
(5)後勤15分。第四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分為三個等級,評定標准如下:
1.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達標考評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並且在師資水平、教學管理、教學手段、住宿及生活服務等方面具備培訓高層次煤礦管理幹部的條件。
2.二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達標考評總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並且在師資水平、教學管理、教學手段、住宿及生活服務等方面具備培訓中、小型煤礦礦(處)級管理幹部的條件。
3.三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 達標考評總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以上三個等級由部根據檢查驗收結果進行綜合評定。第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達標檢查驗收工作由部組織,按照《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達標檢查評分辦法》(見附件)統一進行;對於達到一、二、三級的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部頒發證書和標志牌;定級後,部將定期組織抽查,對於不符合條件的單位,部將撤消認證。第六條 本達標標准及評定辦法的解釋權屬煤炭工業部。第七條 本達標標准及評定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達標檢查評分辦法(略)

⑻ 煤礦新員工培訓的原因是什麼

煤礦行業屬於高危行業,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業務培訓,否則禁止進入崗位。煤礦從業人員均必須經過培訓。這是強制性培訓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有條例專門規定了的。
根據各崗位不同特點,上自礦長下到普通員工,均有詳細的學時和考試的規定。

國家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專項規定。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有效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煤礦安全培訓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煤礦礦長資格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依法組織實施本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按規定選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三項崗位人員」)參加培訓。

煤礦企業應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一律帶薪參加安全培訓。

第五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檔案,落實安全培訓計劃,依照大綱進行培訓。

第六條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堅持「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准、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中央企業總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央企業所屬一級煤礦企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屬煤礦企業(集團)總部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制定煤礦安全培訓大綱和考核標准,建立考試題庫。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駐地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工作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本條前款規定以外所轄區域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和煤礦礦長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 培訓人員范圍和准入條件

第七條 煤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礦務局、煤礦以及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下同)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局長、礦長。

第八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

(一)分管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及工作人員;

(三)生產、技術、通風、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區、科、隊、井)負責人。

第九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從事井下電氣、井下爆破、安全監測監控、瓦斯檢查、安全檢查、提升機操作、採煤機(掘進機)操作、瓦斯抽采、防突和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省級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和安全生產狀況,需要增加特種作業類別和工種的,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同意後,納入特種作業管理。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根據職責、崗位實行不同的資格准入標准。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作崗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一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二條 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及以上經歷。

第十三條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准入標准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0號令)執行。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新招職工必須符合準入標准,不符合準入標準的,不得錄用。

第三章 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安全資格培訓,具備與所從事的安全生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任職。

煤礦礦長還必須接受礦長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後,方可任職。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應當合並培訓,分別審核頒證。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持學歷證明經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發證部門同意,可以免予初次培訓,但必須參加復訓。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採煤、掘進、通風、機電、地測、運輸等專業的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第十八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他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生產基本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本規定第八條第(一)、(二)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由具備二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本規定第八條第(三)項所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培訓,由具備三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四級及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實施。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由縣(市、區)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統一組織到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參加培訓。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必須達到下列規定學時: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48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煤礦礦長資格和安全資格合並培訓初次培訓不少於64學時,復訓不少於32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初次培訓不少於90學時,復訓不少於24學時。

新招入礦的井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不少於72學時,經考核合格並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煤礦井下其他從業人員每年安全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二十一條 鼓勵煤礦企業實行變招工為招生,生產(或核定)能力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新招井下作業人員須經技工(中專)學校相應專業的正規教育,取得學歷證書方可錄用。

第二十二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1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當重新接受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煤礦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相關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免予安全資格初次培訓;注冊安全工程師經繼續教育並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可免予復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 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煤礦礦長資格考核發證的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對參加培訓人員的准入條件進行審查,也可委託培訓機構進行;符合準入條件的,方可參加培訓。

第四章 考核和發證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培訓考核實行教考分離的原則。考核發證機關按照統一制定的考核標准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煤礦礦長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操作資格和礦長資格考核成績80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二十七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使用國家級考試題庫進行安全技術理論知識計算機考試,考核發證機關應派員現場監考,也可通過遠程監控系統監考。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考核成績。

第二十九條 「三項崗位人員」在考核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所在單位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資格證或操作證,也可委託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申請辦理,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及學歷證書復印件或學歷證明;

(二)工作經歷證明;

(三)社區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健康證明。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的,憑本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及上述材料,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

第三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三項崗位人員」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能夠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的,應當當場做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三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的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或操作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注冊安全工程師不符合準入條件的,不得頒發資格證。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煤礦礦長資格證有效期為4年,每2年復審一次。

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

第三十三條 資格證和操作證式樣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統一規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三十四條 證書到期復審或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復審的,應當於期滿前60日內向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復審手續。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前,應當參加相應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五條 申請復審或延期復審的,向考核發證機關提交體檢健康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資格證或操作證原件辦理相關手續。

復審合格的,由考核發證機關簽章、登記,予以確認;不合格的,說明理由。申請延期復審的,審核合格後,由考核發證機關重新頒發證書。

第三十六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審或者延期復審不予通過:

(一)體檢不合格的;

(二)發生死亡事故受到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對初次申請、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補發。

證書記載信息發生變化或損毀的,持證人應當向原考核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後,予以變更或更換。

第三十九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定期將證書發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核、頒發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安全資格證、操作證和煤礦礦長資格證。

考核發證機關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依法對煤礦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有關安全培訓規定的情況;

(二)安全培訓管理機構設置、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三)安全培訓制度、培訓計劃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前,從業人員專項培訓情況;

(六)安全培訓檔案管理情況;

(七)教育培訓經費提取和使用情況;

(八)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准入和安全培訓期間工資支付情況;

(九)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二條 對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培訓大綱情況;

(二)教學及學員管理情況;

(三)安全培訓計劃落實情況;

(四)安全培訓管理制度落實和檔案管理情況;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三條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不定期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和具體情況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 考核發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準入條件和程序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四)未申請復審、延期復審或者復審、延期復審不合格的。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被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產整頓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暫扣煤礦礦長的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一)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操作證或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考核發證機關要建立煤礦安全培訓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對舉報事項調查核實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建立考核發證檔案和統計報告制度,每年向國家煤礦安監局報告培訓計劃執行和考核發證等情況。

第四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業的「三項崗位人員」應當接受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煤礦企業不得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三項崗位人員」不得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三項崗位人員」頒發資格證或操作證的,對直接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並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經費的;

(二)未設立安全培訓管理機構,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

(三)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或檔案管理混亂的;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上崗的;

(五)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安全培訓的;

(六)從業人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

(七)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或未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八)「三項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扣押其資格證或操作證的。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一)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

(二)未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三項崗位人員」資格證和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拒不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下達的執法指令的,考核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五十六條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1-2人責任事故的礦長,暫扣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責令參加復訓,考核合格的返還其資格證,不合格的,吊銷其資格證;

煤礦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3-9人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被吊銷資格證的,5年內不得重新核發。

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責任事故的礦長,吊銷其安全資格證和礦長資格證,且終身不得擔任煤礦礦長。

第五十七條 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培訓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按時落實培訓計劃的;

(三)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偽造、塗改資格證或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項崗位人員」轉借、轉讓、冒用資格證和操作證的,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煤礦企業「三項崗位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核發證機關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由考核發證機關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煤礦安全培訓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考核發證機關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家煤礦安監局備案。

⑼ 國家二級安全培訓是什麼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三個等級。

一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批、頒發;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二級、三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三級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⑽ 煤礦發生安全事故時,現場人員如何向調度匯報

關於煤礦的安全事故,有一套規范的、完整的事故匯報程序。一般是發生事故的現場人員匯報給現場帶班的管理人員,然後現場管理人員向調度匯報,匯報的內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況,如事故的時間、地點、性質、現狀、人員傷亡情況、發展動向等,要簡明扼要,但是上述基本內容不可缺少,以便於調度做出決定;調度接到匯報後,通知值班的業務部門領導和礦領導,同時向上一級調度匯報,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值班領導要決定如何處理、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等。煤礦的事故匯報程序是每一個煤礦作業人員都必須培訓學習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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