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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危險品安全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2-06-14 17:21:08

① 問212: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是應注意哪些問題

國家對易燃易爆危險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過資質認定,不得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為此,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用於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質檢部門應當對滿足規定條件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2)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以及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以及押運人員必須掌握易燃易爆危險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且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裝卸作業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且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3)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以及押運人員應當了解所運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性質、危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在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時,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及防護用品。

(4)托運易燃易爆危險品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所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品名、數量、危害以及應急措施等情況。當所運輸的易燃易爆危險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將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添加充足,並且告知承運人。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也不得把易燃易爆危險品匿報或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5)運輸、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要求,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危險特性,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6)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確保易燃易爆危險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7)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在郵件內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也不得將易燃易爆危險品匿報或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8)通過鐵路及航空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應符合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專門規定。

② 危險品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制度

一般到巴南區運管局去辦。

需提供身份證明,免冠照,填寫由運管局提供的申請表格,具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加蓋公章。報送後接受培訓,考試獲得資格!

從重慶市運管局獲悉,根據《全市開展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從即日起至9月30日,將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項整治,所有危險品運輸車輛將要求安裝GPS,相關從業人員也將接受培訓,否則不得上崗。
車輛要求全部安裝GPS

該《方案》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應更新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並對車輛和設備進行檢查、補充、整改、送檢。車輛技術等級應符合一級車要求,車輛標志燈、標志牌、前後保險杠上要噴印黃黑或紅白相間的斜紋。車輛應配置運行狀態記錄裝置和必要的通訊工具,即GPS。此外,要安裝相應的隔熱、導靜電、切斷電源等裝置。

車輛要按規定製作、粘貼警示標志。據《方案》中規定,車輛或罐體後部應安裝告示牌,在告示牌上標明危險貨物名稱、種類、罐體容積、最大載質量、施救方法、企業聯系電話;車身兩側和後部噴塗「毒」或「爆」文字;車輛或罐體的後部和兩側粘貼反光帶。可承運兩類及兩類以上危險貨物的車輛,應根據每類危險貨物分別製作告示牌,並對應使用。告示牌為可插取式。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到車輛入籍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接受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罐、槽車應接受質監部門的檢測。

相關從業人員須接受培訓

根據《方案》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應接受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教育和培訓;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應接受以危險貨物容器使用、裝載、運輸和發生事故後應急處置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的,由市運管局在其相關證件上簽注合格章。企業法人、管理人員未參加培訓者,市運管局將不得對企業經營資質進行認定;未參加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將登記造冊。押運員在運輸過程中應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

發現違規將責令停業

據了解,市運管局將通過此次專項整治工作,建立並完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各種基礎台賬。同時還將加強日常監管,發現企業、車輛和人員不符合運輸條件時,將立即責令其中止經營,並報市運管局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道路運輸證,收回其危險貨物運輸標志燈、標志牌。

③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培訓教材的目錄

第一篇 基礎知識篇.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及標准簡介
第一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法規
第二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標准
第三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
第一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資質要求
第二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特點
第三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管理的內容
第四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業管理的內容
第五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人員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危險貨物的分類與相關特性
第一節 貨物物理及化學特性
第二節 危險貨物分類及品名編號
第三節 各類危險貨物定義及特性
第五章 《危險貨物品名表》及其適用
第一節 《危險貨物品名表》的結構和作用
第二節 危險貨物運輸的限制與相關免除
第六章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常識
第一節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基本要求
.第二節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分類
第三節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標志
第四節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英文標識
第七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托運及承運
第一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托運人責任
第二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
第三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受理
第四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文件
第八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思考題
第二篇 駕駛人員篇
第一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基本要求
第一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職業道德
第二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人員基本要求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基本要求
第一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車型要求
第二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基本要求
第三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一節 爆炸品運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二節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運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三節 易燃液體運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節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運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五節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運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六節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運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七節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八節 腐蝕品運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九節 雜類運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2.4.11」107國道重大惡性交通事故
案例二 「2003.9.26」滬寧高速公路危險品車輛撞車事故
思考題
第三篇 押運人員篇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素質
第二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人員須知
第二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一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安全基本要求
第二節 道路各類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安全
第三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事故應急措施
第四節 常見火災事故及其防範措施
第五節 醫療急救常識
第六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報告和上報程序
第三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1.1.20」上海市松江區液化氣罐車泄漏事故
案例二 「2002.5.15」重慶市綦江縣液氨罐車傾覆事故
思考題
第四篇 裝卸管理人員篇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條件及基本要求
第一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要求及車輛條件
第二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機具及設備條件
第三節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基本要求
第三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一節 道路各類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安全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二節 道路散裝危險貨物和集裝箱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安全
第四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0.10.29」廣西壯族自治區大化縣酒精罐車爆炸事故
案例二 「2004.3.20」京滬高速公路二硫化碳車輛泄漏爆炸事故
思考題
第五篇 新技術應用推廣篇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悍士防禦性駕駛技術」——三層空間駕駛法
第三章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實時監控管理系統
第四章 車輛搶險救援無火花堵漏技術
第五章 道路集裝箱運輸的產生、發展與新產品
第六章 han阻隔防爆運油(氣)槽車
第七章 罐車用內置式安全止流底閥
附錄
附錄一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牌圖形
附錄二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牌懸掛位置
附錄三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英文標識主要用語表
附錄四 集裝箱裝運危險貨物裝箱證明書
附錄五 各類危險貨物事故應急措施說明
附錄六 危險貨物配裝表
附錄七 液體危險貨物與罐體材質的相容性
附錄八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培訓教學計劃與教學大綱
參考文獻...

④ 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和押運員應該接受那些培訓能否提供參考資料呀

第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初中以上學歷;
(三)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⑤ 危險化學品在生產、經營、使用、運輸和儲存等個環節涉及到的安全知識有哪些

1.危險物品的生產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2.用於生產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人生產和使用。
3.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審批並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4.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不得與員工集體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集體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集體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集體宿舍的出口。
5.危險物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參考:吳江奧康化學品有限公司 是一家專業生產銷售各種化工原料專業企業,現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⑥ 危險品押運員要培訓內容是什麼

根據有關規定,危險品道路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⑦ 危險貨物運輸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我第一次聽說這種專項培訓。應該是企業自己搞培訓吧?(我猜你是這個意回思)
職業衛生培訓答都是相通的,最基礎性的內容都差不多。
針對你這個文化品運輸,其實它還是以狹義的安全為主。
1、對於危化品的MSDS肯定要講,要講透。讓駕駛員和管理人員完全認識到其安全特性。
2、針對駕駛員一般的接害因素就是高溫和雜訊。(他不算長期性接觸危險貨物,所以不算職衛所定義接害工種,如果你非要升級管理,那講講這些貨物的職業病危害也是可以的)
3、講講《職業病防治法》、GBZ
188、GBZ
225
這3個東西非常有必要。看完這3個東西,一般性的企業都夠用了。
4、駕駛員屬於有職業禁忌證的作業。講講職業禁忌症也是必要的。
5、如果還想講,還可以說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職業健康安全的章節。
希望能幫到你

⑧ 危險品知識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目錄[隱藏]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章 附 則

[編輯本段]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 第 36 號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由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主 任 李榮融 二○○二年十月八日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並憑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和未經工商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甲、乙兩種。取得甲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經營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取得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經營銷售除劇毒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甲種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乙種經營許可證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成品油的經營許可納入甲種經營許可證管理。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第二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築物應當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二)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七條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本單位的經營條件進行安全評價。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對申請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逐項進行評價,並出具安全評價報告。 第九條 申請甲種和乙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分別向省級發證機關和市級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經營和儲存場所建築物消防安全驗收文件的復印件; (四)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單位名稱; (二)經營單位住所(地址和經營場所); (三)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單位的經濟類型; (五)許可經營范圍(劇毒化學品應當註明品名,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註明類項,成品油應當註明油品名稱);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第十二條 經營單位改建、擴建或者遷移經營、儲存場所,擴大許可經營范圍,應當事前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於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辦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後,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換領新證。 第十四條 發證機關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及時向同級公安、環保部門通報。 第十五條 經營單位不得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
[編輯本段]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發放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省級發證機關備案。省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對本行政區內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經營單位應當接受發證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
[編輯本段]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省級發證機關或市級發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 (二)不再具備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基本條件的; (三)轉讓、買賣、出租、出借、偽造或者變造經營許可證的。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的,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並建議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銷售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再辦理經營許可證,但銷售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或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仍需辦理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⑨ 「危化品」運輸新規多,要注意哪些事項

進出廠區手續辦理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晰、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並嚴格禁止進入廠區的車輛內帶有煙火易燃易爆品,車輛進出門須經公司押運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裝卸作業要求
1作業現場應統一指揮,有明確固定的指揮信號,以防作業混亂發生事故。作業現場裝卸搬運人員和機具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非裝卸搬運人員,均不準在作業現場逗留。
2對各種裝卸設備,必須制定具體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由經過操作訓練的專職人員操作,以防事故發生。
3在裝卸搬運危險品操作前,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預先做好准備工作,認真細致地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工作完畢後,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質必須清除,防止相互抵觸的物質引起化學反應。對操作過氧化劑物品的工具,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4人力裝卸搬運時,應量力而行,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
5裝卸危險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震動摔碰。液體鐵桶包裝卸垛,不宜用快速溜放辦法,防止包裝破損。對破損包裝可以修理的,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後再搬運,整修時不得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工具。
6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應及時清除干凈。對於掃起來的沒有利用價值的廢物,應採用合適的物理或化學方法處置,以確保安全。
7兩種性能相互抵觸的物質,不得同時裝卸。對怕熱、怕潮物質,裝卸時要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人員防護要求
1操作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根據不同的危險特性,應分別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具。對有毒的腐蝕性物質更要注意,在操作一段時間後,應適當呼吸新鮮空氣,避免發生中毒事故。操作完畢後,應對防護用具進行清洗或消毒,保證人身安全。各種防護用品應有專人負責,專儲保管。
2裝卸作業完畢後,應及時洗手、洗臉、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飲食、吸煙,並且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防止沾染皮膚,黏膜等。
3裝卸現場應備有清水、蘇打水和稀醋酸等,以備急用。如裝卸人員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毒現象,應按救護知識進行急救,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各類化學品裝卸安全事項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儲存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鋼瓶是壓力容器,裝卸搬運作業時,應用抬架或搬運車,防止撞擊、拖拉、摔落,不得溜坡滾動;搬運前應檢查鋼瓶閥門是否漏氣,搬運時不要把鋼瓶閥對准人身,注意防止鋼瓶安全帽跌落;裝卸有毒氣體鋼瓶時,應穿戴防毒用具;劇毒氣體鋼瓶要當心漏氣,防止吸人有毒氣體;搬運氧氣鋼瓶時,工作服和裝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易燃氣體嚴禁接觸火種,在炎熱的季節搬運作業應安排在早晚陰涼時進行。
2易燃液體
其閃點低、汽化快、蒸氣壓力大,又容易和空氣混合成爆炸性的混合氣,在空氣中濃度達到一定范圍時,不僅火焰能導致起火燃燒或蒸氣爆炸,其他如火花、火星或發熱表面都能使其燃燒或爆炸。因此,在裝卸搬運作業中必須注意以下幾點:室內裝卸搬運作業前應先進行通風;搬運過程中不能使用黑色金屬工具,必須使用時應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裝卸機具應裝有防止產生火花的防護裝置;在裝卸搬運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滾動、摩擦、拖拉;夏季運輸要安排在早晚陰涼時間進行,雨雪天作業要採取防滑措施;罐車運輸要有接地鏈。
3易燃固體
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容易被外部火源點燃,而且燃燒迅速,並可能散發出有毒氣體。在裝卸搬運時除按易燃液體的要求處理外,其作業人員禁止穿帶鐵釘的鞋,不可與氧化劑、酸類物質共同搬運。搬運時散落在地面上和車廂內的粉末,要隨即抹擦乾凈。裝運時要捆紮牢固,使其不搖晃。
4遇水燃燒物質
這類物品在相互作用時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有毒氣體和熱量,由於反應異常迅速,反應時放出的氣體和熱量又多,放出來的可燃性氣體能迅速地在周圍空氣中達到爆炸極限,一旦遇明火或由於自燃就會引起爆炸,所以在搬運裝卸作業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注意防水、防潮,雨雪天沒有防雨設施不準作業;若有汗水應及時擦乾,絕對不能直接接觸遇水燃燒物質;在裝卸搬運中不得翻滾、撞擊、摩擦、傾倒,必須做到輕拿輕放;電石桶搬運前預先放氣,使桶內乙炔氣放盡,然後搬動;須兩人抬扛,嚴禁滾桶、重放、撞擊、摩擦,防止引起火花;工作人員必須站在桶身的側面,避免人身沖向電石桶面或底部,以防爆炸傷人;不得與其他類別危險化學品混裝混運。
5氧化劑
在裝運時除了注意以上規定外,應單獨裝運,不得與酸類、有機物及自燃、易燃、遇濕易燃的物品混裝混運,一般情況下氧化劑也不得與過氧化物配裝。
6毒害品及腐蝕物品
尤其是劇毒物品,少量進入人體或接觸皮膚,即能造成局部刺激或中毒。腐蝕物品具有強烈腐蝕性,除對人體,動、植物體,纖維製品,金屬等能造成破壞外,甚至會引起燃燒。
危化品物流運輸駕駛員、押運員安全注意事項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即駕駛員、押運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培訓,了解所運載的危化品性質、危害特性及發生意外的應急措施,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桶裝危化品裝載看似簡單,其實很有講究。裝載要勻稱、平衡,做到一車一貨;各種化學危險品不能混裝,以免泄漏後產生化學反應;桶與桶之間不能留有空隙,空隙要用廢紙板或編織袋充填;汽車排氣管要裝阻火器;鐵底板車廂的,還應鋪上一層草包或蘆葦席,以免行駛中滑動,而後再用繩子將貨物捆成一個整體固定,確保裝載牢固。
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隱患是從泄漏開始的,由於行車中車輛顛簸震動,往往容易造成包裝破損,破損又往往集中在3個方面:
①桶蓋沒擰緊或密封圈失效;
②鐵桶的焊縫處及桶筋由於摩擦破損;
③桶底在行駛中位移造成破損。
因此,每行駛兩小時要查看一下,桶蓋上有無溢出,用專用扳手再擰緊一下,如密封圈失效應更換;鐵桶之間的充填物有無跌落;車廂底部四周有無泄漏液體,如有,應查出漏桶,將漏點朝上;捆綁的繩索有否松動等。值得提醒的是,在高溫季節,液體會膨脹,更換密封圈時要慢慢打開,等泄放氣體後再行打開,避免開蓋過急液體噴出傷人。
運輸危化品要選擇道路平整的國道主幹線,不能圖路近而走情況復雜的道路。行車要遠離城鎮及居民區,非通過不可時,要再檢查一次,確認安全無泄漏後再過境。不能在城市街道、人口密集區停車休息、吃飯。特別是槽車運輸危化品,由於罐體全部暴露在外,在夏天應提倡白天休息,夜間行車,以防液體膨脹。在行車中要避開車輛、人員高峰期。萬一發生泄漏,個人力量無法施救時,要迅速開往空曠地帶,遠離人群、水源。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危化品有毒性、腐蝕性,稍不注意就容易污染環境,特別是液體產品容易污染土地和水源。經過長途運輸,外包裝一般都有一定破損,卸貨時尤要注意。沒有專用站台的地方要鋪跳板或木杠,用繩子拉住桶緩緩落地,或用廢輪胎墊地,起到緩沖作用。要告之貨主,對危化品要擱置一段時間,等各種性能平穩後再使用。值得提醒的是,如發現車廂里有泄漏的痕跡,不要急於清洗,要先用鋸末或沙子清掃一遍,讓其干透、蒸發後,在遠離水源的地方用水沖洗,以免污染環境。
在危險化學品儲運過程中,靜電危害也是對儲運生產安全的最大威脅。所以各生產單位對靜電的防範工作都是很重視的。但由於各種危險化品性質的差異,靜電產生和防範措施也有所不同。

⑩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運輸安全

1)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技術與要求
化學品在運輸中發生事故比較常見,全面了解化學品的安全運輸,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2.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在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3.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志,堆放穩妥。
4.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後必須洗刷干凈。
5.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6.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7.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8.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品」標志。
9.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時,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11.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12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根據GB 15603—1995《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及儲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化學品的性能標志。
6.危險化學品貯存方式分為3種: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7.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三)危險化學品分類儲存的安全技術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1999)等標准分別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求、儲量的限制以及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四)危險化學品包裝安全要求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1990)把危險貨物包裝分成3類:
1.I類包裝:貨物具有較大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高。
2 .Ⅱ類包裝:貨物具有中等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較高。
3.Ⅲ類包裝:貨物具有的危險性小,包裝強度要求一般。
標准里還規定了這些包裝的基本要求、性能試驗和檢驗方法等,也規定了包裝容器的類型和標記代號。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l5098--1994)規定了劃分各類危險化學品運輸包裝類別的基本原則。
(五)接觸和混合儲運的危險性
某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時其危險性增加。有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易燃燒,還有些接觸或混合易發生爆炸。還有些化學品在發生事故時,所使用的滅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等標準的附錄中均附有危險化學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之間的抵觸和不相容性,避免將禁忌物料混儲混運。以便保證儲運安全。
八、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第三章中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作了專項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了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一是申請: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三是發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是登記注冊: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國家經貿委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經營許可證的種類、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等做了詳細規定。目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相關職能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履行。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條件和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准;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的國家標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
(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2000的要求。
(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4)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 m以上距離。
(5)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少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6)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 t。
(7)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8)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 kg,總質量不能超過2 t。
(9)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須經專業培訓,才能取得上崗資格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須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業務經營人員應通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劇毒物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商品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了零售業務的范圍,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1)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
(2)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設施。
(3)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4)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按照《條例》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並懸掛明顯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葯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二)劇毒品的經營
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要申領經營許可證,經營劇毒品要設專人。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經營劇毒物品企業的人員,除要達到經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的條件外,還應經過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部門的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1) 劇毒化學品的銷售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2)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遵守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准購證,憑准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農葯、滅鼠葯、滅蟲葯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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