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如何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識
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的食品不安全因素
市場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街頭流動攤點的衛生問題;生產企業的不規范行為;個人的不科學飲食習慣.
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1、養成吃飯前洗手的衛生習慣。2、生吃瓜果要洗干凈。3、不吃腐爛變餿的飯菜。 4、飲水講衛生,不喝生冷水。 5、注意科學飲食。
盡量購買有下列標志的食品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與有機食品有什麼區別?
這三者的區別是:有機食品再生產加工過程中絕對禁止使用農葯、化肥、激素等人工合成物質,並且不允許使用基因工程技術;其他食品則允許有限使用這些物質並且不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術。
標准不同,分級不同。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標准各不相同,但總的可以分為三個檔次,即無公害食品是基本檔次,A級綠色食品是第二檔次,AA級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為最高檔次。
不要到無證、無照攤點上購買食品
要到正規的商店、超市和標准化的農貿市場購買食品
要選擇安全、衛生的餐館
❷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准及有關要求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責任。第五條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增強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識,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鼓勵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促進餐飲服務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飲服務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第六條鼓勵和支持餐飲服務提供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的管理規范,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配備先進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行檢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送檢。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社會監督,舉報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了解有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餐飲服務基本要求第八條餐飲服務提供者必須依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並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第九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被吊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餐飲服務管理工作。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條前款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第十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第十一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應當加強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第十二條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餐飲服務提供者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采購清單。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制度。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第十三條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企業各門店應當建立總部統一配送單據台賬。門店自行采購的產品,應當遵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第十四條餐飲服務提供者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規定的食品;
(四)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❸ 揚州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管理,維護農貿市場秩序,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中心城區以及縣(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場。
本條例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為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設施和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和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並設立以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構,具體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指導、協調等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經營管理責任。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科學布局,為農貿市場建設預留空間。
市、縣(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准。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提升改造。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管理農貿市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經營規范第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與承租其攤位、商鋪的場內經營者訂立合同,就經營、管理等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置適當的經營區域,用於本地農民臨時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貿市場外的公共場地擺設食用農產品臨時攤點。第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並落實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並留存相關復印件不少於六個月;
(四)對無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驗或者檢測合格後方可入場銷售;
(五)定期對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六)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並落實清洗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制度,遵守區域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七)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八)發現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第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責任:
(一)按照標准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並保持完好有效;
(二)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農貿市場建築物、構築物、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工作;
(四)定期進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並在農貿市場內公布;
(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保障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六)按照規定安裝符合技術標準的視頻安防監控設施,並確保正常運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責任。第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一)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有關規定,及時清掃場地,保持場內整潔有序;
(二)設置符合標準的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督促場內經營者分類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對垃圾進行分類和處理;
(三)對超出店(攤)范圍經營、亂潑亂倒、亂搭亂建等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四)設置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落實專人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確保市場內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
❹ 農貿市場准入制度
法律分析:一、進貨查驗驗收制度,二、食品索證索票制度,三、購銷台賬制度,四、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報告制度,六、符合條件的農產品實行免檢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條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准。
第四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❺ 貴陽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試行)(2021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雲岩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觀山湖區的行政區域范圍和其他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經營者進場集中零售農副產品的交易場所。第三條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農貿市場的統一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經費。
商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應急等有關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四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市中心城區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其他區域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按照程序報批後向社會公布實施。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並經市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後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准;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與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第六條新建居住區或者舊城改造,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相應的農貿市場,並與主體工程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建設農貿市場的經費投入。
符合規劃的農貿市場拆遷應當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後搬再拆的原則。
符合規劃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確需關閉、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所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商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並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審批。第三章市場開辦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范、農貿市場建設標准以及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並依法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第八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保障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開展食用農產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二)建立銷售者檔案,記錄銷售者的基本情況和食用農產品的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三)與進入農貿市場的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督促落實索證索票制度;
(四)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並留存進入農貿市場銷售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他食用農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不得讓未取得合格證明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入場銷售;
(五)建立健全不合格農副產品退出制度,發現不合格農副產品的,立即要求經營者停止銷售或者監督其銷毀,作退市處理;
(六)在農貿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葯殘留檢測室,配置快速檢測儀器和工作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葯殘留抽查檢測,並如實做好檢測記錄,檢測結果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七)建立農副產品購銷掛鉤制度,鼓勵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保障農副產品質量安全;
(八)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九)設置合格的復檢計量器具;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❻ 濟寧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范農貿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任城區、兗州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建成區范圍內的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與設施,主要用於食用農副產品現貨零售為主的集市型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服務以及其他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擁有固定攤位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重大疫情防控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並及時發布管理規范。
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建設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督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落實經營管理職責。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組織市場監管、商務、城市管理、公安、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應急、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研究、協調、解決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規范和維護農貿市場秩序;依法受理消費投訴和舉報;監督管理農貿市場內的食品質量安全。
商務部門負責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准;指導農貿市場新建、改建、擴建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協助市場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農貿市場內經營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協助市場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農貿市場內經營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病媒生物防控、愛國衛生活動的指導。
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服務、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可以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農貿市場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第八條市商務部門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組織實施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建設。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准。
現有農貿市場不符合建設標準的,應當按照建設標准進行改造。第十條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在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載明,並作為土地出讓條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一)新建或者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的土地用途、面積、權屬等內容;
(二)農貿市場的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不得擅自分割轉讓;
(三)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的土地用途。
擅自將農貿市場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分割轉讓或者改變農貿市場土地用途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第十二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企業登記。
辦理企業登記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場攤位、店鋪。第十三條政府提供場所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第十四條農貿市場確需歇業或者終止經營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場內經營者,並報告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和市商務部門。
農貿市場終止經營,且該區域確需設立農貿市場的,應當依法重新選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第十五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入場經營合同,約定經營內容、場內秩序、文明服務規范、收費標准、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安全生產責任、環境衛生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等。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立並落實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對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四)定期對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並落實清洗消毒制度,遵守區域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六)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七)發現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❼ 食品安全培訓課都培訓什麼
1、崗前培訓
⑴ 崗前培訓:新進員工報到後,由行政部組織實施崗前教育;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培訓、公司規章制度培訓、消防知識培訓、安全生產培訓、衛生知識培訓等。
⑵ 實作訓練:新進員工在接受職前培訓後,即由接收部門進行崗前實作訓練即崗位技能培訓,經考核評定合格後,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試用考核表》交行政部,如試用不合格,試用人員持《員工試用考核表》到行政部核算工資,結束試用。
2、在職培訓
在職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或職務變更,或本職知識、技能經其主管認定需加以充實的,或需持證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到期需重新認定,均需進行在職培訓。
⑴ 由需要培訓的部門提出培訓需求。
⑵ 組織實施培訓:按行政部擬定的培訓計劃,組織實施。
⑶ 公司內部培訓:應有《培訓記錄》,培訓完成後,將《培訓記錄》交行政部存檔、備查。
⑷ 外部培訓:凡需到公司外進行培訓的人員,必須於培訓結束後取得畢業或結業證書或提交學習總結,凡無上述證明者,不予報銷學費。行政部對培訓人員取得的證書進行復印存檔,對提交的學習總結進行存檔。
⑸ 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行政部每年組織一次食品安全、衛生知識、消防知識培訓,當食品安全制度有重大變化時,可即時培訓掌握。
❽ 怎樣寫小飯桌管理制度表
目錄
1、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2、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3、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4、采購查驗、索證索票和記錄制度;
5、食品留樣管理制度;
6、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7、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9、學生小飯桌應急處置預案
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學生小飯桌開辦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負全面責任。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如下:
一、參加食品葯品監管監管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識培訓;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檢查學生小飯桌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狀況並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及時處置;
四、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杜絕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員為學生加工食品;
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六、接受和配合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七、與保證食品安全有關的其他管理工作。
2、學生小飯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內容包括體檢表或復印件、健康合格證明或復印件)。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上崗前和每年要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學生小飯桌食品加工工作。
三、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應立即脫離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3、餐飲服務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並建立學習記錄,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二、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食品安全管理知識的培訓。每年要組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參加一次培訓,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
三、從業人員上崗前要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掌握本職工作必須的食品安全知識和要求,培訓合格後方能上崗。
4、采購查驗、索證索票和記錄制度
一、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指定專人負責。
二、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准和規定的有關要求,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得銷售的農產品。
三、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索取相應的證件、發票及產品合格證明,並做到貨證相符。
(一)從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等文件;
(二)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采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
(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經營商戶等采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采購清單。
四、采購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應遵循用多少定多少進多少的原則。采購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須色、香、味、形正常,采購肉類、水產品要注意新鮮度。
五、采購食品原料時,應如實記錄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
六、采購記錄及相關資料應按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後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備查,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七、若發現采購的食品原料有明顯的食品安全問題時,應及時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直接舉報。
5、食品留樣管理制度
一、每餐所加工的食品必需由專人負責留樣。
二、每餐、每樣食品必須按要求留足100g,分別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三、留樣食品取樣後,必須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內,以免被污染。
四、留樣食品冷卻後,必須用保鮮膜密封好(或加蓋),並在外面標明留樣時期、品名、餐次、留樣人。
五、食品留樣要立即密封、貼好標簽後,必須立即存入留樣冰箱內。
六、每餐必須作好留樣記錄:留樣時期、食品名稱,便於檢查。
七、留樣食品必須保留48小時,時間到後方可倒掉。
6、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應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程。
二、堅持科學的洗手習慣:操作前、便後以及從事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後用流動水沖洗。
三、從業人員加工操作食品時,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煙、吃東西、隨地吐痰。
四、從業人員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做其他影響食品衛生的行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嘗味。操作用具用後不得隨處亂放。
五、從業人員要注意個人衛生及形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頭發梳理整齊置於帽內。
六、從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學生小飯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一、實行登記制度。取得《學生小飯桌登記表》後,方可從事學生小飯桌經營活動,並在就餐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學生小飯桌登記表,以便學生、家長了解和監督。
二、從業人員工作衣帽整潔,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前洗手。
三、確定桌椅整潔後方能擺放餐飲具及食品。餐飲具擺放至學生用餐前不得超過1小時,當餐未使用的應收回清洗消毒保潔。
四、直接入口食品用專用工具存放,專用工具定位存放防止污染。
五、端菜時手指不接觸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觸餐具。不得面對食品及餐飲用具咳嗽、噴嚏、擤鼻子、閑談。
六、發現食品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異常、變質,發現餐飲具不潔時,應立即撤回。
七、餐前檢查衛生。就餐過程中及時清除地面、桌椅垃圾、臟物。餐後集中清掃保潔。隨時保持桌、椅、台、地面、洗手池、牆壁、門窗、燈具等清潔。垃圾桶加蓋,垃圾及時清運。
八、定期除「四害」。所有外接通道及窗戶、通風口設有防蠅防塵設施並完好,保持餐廳相對封閉,防止蚊蠅進入。及時清除蒼蠅、蟑螂。
8、餐飲服務單位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內環境整潔、地面干凈。
二、衛生清掃有專人負責,保持餐廳內桌、椅、台等清潔,堅持餐後和每日打掃衛生。
三、就餐場所場所保持通風換氣,各種容器應每天清理、及時清洗消毒。
四、廢棄物用密閉容器存放,不得外溢且保持外觀清潔衛生,防止有害昆蟲的孳生。
五、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經營場所視野內無蒼蠅、老鼠和蟑螂害蟲。
六、有完善的防塵、防蠅、防蟲和防鼠設施。
七、定期開展環境衛生檢查,並有記錄。
9、學生小飯桌應急處置預案
食物中毒事件是嚴重危害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為了能夠在發生食物中毒時,及時有效地採取果斷措施,協助相關部門查明中毒原因,搶救病人,迅速控制中毒事件,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特製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與職責
我單位成立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小組(以下稱應急小組),專門負責處理發生在我單位的食物中毒事件。
1、組織機構
負責人:
食品安全管理員:
2、工作職責
負責組織開展對食物中毒事件人員進行初步調查、了解情況,搶救中毒人員,報告當地食品安全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集與保全病人食用過的所有剩餘食物及當餐所用原料、輔料等等,收集與保全中毒病人的嘔吐物、排泄物等,封存廚房及有關原料倉庫,協助衛生部門進行衛生學調查。
二、緊急報告制度
1、在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時,在場的從業人員,應當立即向應急處理小組報告,應急處理小組必須在收到該信息起一小時內以最快捷的通訊方式報告當地食品安全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內容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中毒人數,病人主要症狀、可能發生的原因和採取的應急措施等。
2、應急處理小組應當掌握當地食品安全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情報告電話。
三、食物中毒的應急處理
出現食物中毒事件後,應當立即啟動本預案。
1、發生食物中毒時,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小組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對中毒人員進行初步調查、核實。
2、對病人採取緊急處理。
①停止食用疑似有毒食品。
②對病人進行臨時緊急救助,通知120前往救護或組織人員將病人送到醫院進行救治。
③及時提取採取病人有關樣本,如嘔吐物、排泄物,供有關部門作檢測。
3、對可疑食品、生產加工場所迅速採取控制處理措施。
①保護現場,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②立即停止使用的有毒食品或疑似有毒食品。
③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加工設備及用具。
四、協助食品安全餐飲服務環節監管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學調查。
❾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第三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原則,推進產地准出與市場准入銜接,保證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第六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第七條縣級以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匯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範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並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
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採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第八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協會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律義務。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第九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第十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銷售者停止銷售後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准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第十二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並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第十三條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❿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一、索證索票制度:
1、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2、購入的食品,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3、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4、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庫房管理制度:
1、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2、食品倉庫實行專用並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並運轉正常。
3、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4、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5、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三、銷售衛生制度:
1、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口。
2、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3、食品銷售應有專櫃,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
4、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四、展示衛生制度:
1、展示食品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2、展示食品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3、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鮮衛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4、展示櫃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5、展示食品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五、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3、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0)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里的農村食品安全:
一是受消費水平及消費觀念的影響,農村市場假冒偽劣商品現象較為普遍,多數農民屬於低水平消費群體,購買能力有限,所以他們購物時多圖便宜,而且識假辨假能力差,因而為成本低、價格低的假冒偽劣商品提供了市場。
二是經營主體的素質相對較低,他們大多數是農民,文化程度較低,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和守法經營觀念。個別經營者往往只求經濟利益,不管商品質量,更不會去考慮人們食用不合格食品所造成的惡果。
所以,即使是食品已經超過保質期,或是明明知道是劣質食品,為了不讓自己虧本,甚至是有利可圖,經營者也會想盡一切辦法將商品銷售出去。
三是在農村,小賣部、食品商店等零散食品經銷商大量存在,他們經營規模小,廣泛分布在農村的各個角落。這些狀況滿足了農村的消費需求,但不利於監管。
四是農民消費者自我權益保護意識較差。遇到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維權,多是自認倒霉。還有的是礙於同鄉的情面,不主張自己的權益,因而使違法經營長期得以生存。
五是維權成本較高。為幾元錢的食品,費錢投訴很不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