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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運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2-06-07 15:42:31

⑴ 押運公司培訓

項目一般是體能1000米 100米 拳擊 97-1防暴槍站姿射擊(距離由現場而定)還有槍彈拆裝,基本和部隊的模式差不多!具體還要看你在那個地方的壓運公司 各地情況有出入。
不過上述項目應該全有的。

⑵ 渭南金盾押運培訓什麼

摘要 培訓會上,授課技師李春岩首先向員工普及了車輛保養常識、常見故障的辨別與排除、車輛消防安全等相關知識,針對夏季車輛使用注意事項、製冷系統的維護保養進行了詳細講解。同時結合公司押運車輛的常見機械故障,給出應急處理辦法;在有獎問答環節,授課技師對駕駛員提出的日常勤務中車輛的常見問題進行了答疑解惑。

⑶ 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和押運員應該接受那些培訓能否提供參考資料呀

第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
(四)取得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2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六)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
第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初中以上學歷;
(三)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⑷ 簡述押運員的工作內容包括各個工作段的注意點及技能知識

押運員職責: 第356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新華社今天受權全文播發了這個條例。條例自7月27日起施行。

條例是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而制定的,共18條。

條例所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條例對從事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條件、審查手續及在何種情形下才能攜帶使用槍支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遇到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或者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對於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等行為,條例作出了處罰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出現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不上繳報廢槍支等情形時,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條例規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條例還對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的檢查、監督職責作出了規定。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管理,保障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正確使用槍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以下簡稱槍支管理法),並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是指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軍工、金融、國家重要倉儲、大型水利、電力、通訊工程、機要交通系統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以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第三條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20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沒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沒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收容教養、勞動教養和刑事處罰記錄;

(四)經過專業培訓,熟悉有關槍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熟練掌握槍支使用、保養技能。

配備公務用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必須嚴格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由所在單位審查後,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考核;審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發給持槍證件。

第四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方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攜帶、使用槍支。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法攜帶、使用槍支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違法攜帶、使用槍支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並盡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第六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槍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可以使用槍支:

(一)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受到暴力襲擊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的緊迫危險的;

(二)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受到暴力襲擊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攜帶的槍支彈葯受到搶奪、搶劫的。

第七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使用槍支;但是,不使用槍支制止犯罪行為將會直接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發生的除外。

第八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槍支:

(一)有關行為人停止實施暴力犯罪行為的;

(二)有關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暴力犯罪行為能力的。

第九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後,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報告;所在單位和案發地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抵達現場。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所在單位接到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使用槍支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並在事後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槍支使用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槍支彈葯保管、領用制度和槍支安全責任制度;對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批準的持槍人員加強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組織培訓,經常檢查槍支的保管和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槍支保管庫(室)或者使用專用保險櫃,將配備的槍支、彈葯集中統一保管。槍支與彈葯必須分開存放,實行雙人雙鎖,並且24小時有人值班。存放槍支、彈葯的庫(室)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防盜報警設施。

第十二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任務攜帶槍支、彈葯,必須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其他事故;任務執行完畢,必須立即將槍支、彈葯交還。

嚴禁非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攜帶槍支、彈葯,嚴禁攜帶槍支、彈葯飲酒或者酒後攜帶槍支、彈葯。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其管轄范圍內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建立、執行槍支管理制度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葯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或者丟失槍支不報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依法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單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相應的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丟失槍支不報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持槍人員管理責任制度的;

(二)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報送公安機關審批或者允許沒有持槍證件的人員攜帶、使用槍支的;

(三)使用槍支後,不報告公安機關的;

(四)未建立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槍支、彈葯管理制度,造成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的;

(五)槍支、彈葯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的;

(六)不按照規定審驗槍支的;

(七)不上繳報廢槍支的;

(八)發生其他涉槍違法違紀案件的。

第十六條專職守護、押運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無辜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補償受害人的損失。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槍支,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除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外,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一)超出法定范圍批准有關單位配備守護、押運公務用槍的;

(二)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員發放守護、押運公務用槍持槍證件的;

(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後果的。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各種危險化學物品性能,堅決執行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持證上崗。
三、危貨車輛裝車之前,押運員必須查驗車輛相關狀況及手續,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規定要求,方可准許裝貨。
四、輸送危爆物品時,押運員必須會同司機、發貨員當場清點應數量。掌握所押運危險品性質、危害特性以及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
五、押運員必須監督檢查貨物裝配種類,嚴禁性質相抵觸的爆破器材混裝、混運。
六、押運員必須現場監督裝載爆炸物品人員,應要求按規定裝卸,不懂安全常識的人,不準裝卸爆破器材。
七、運輸途中,押運員要督促駕駛員限速行駛,保持車距。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築設施和人煙稠密的地方,並有專人看管,保證化學危險品運輸途中萬無一失,安全到達。
八、如因運輸路途較遠,需在途中吃飯,嚴禁喝酒。
九、因押運員失職,造成危險物品被盜、丟失或損壞,由押運員負全部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運輸爆炸物品應憑兩證(購買證、運輸證)進行運輸。 十一;在危險化學品運輸押運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或發生被盜、丟失、泄露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單位有關領導報告,同時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報告,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堅決制止駕駛員將車輛駛入危險化學品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

申請押運業務七大注意事項:
一、需武裝押運的物品必須是合法的現金、重要文物、藝術品、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槍支等。

二、每次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押運業務,保險價值的上限不超過1000萬元。

三、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保險期間:從用車客戶攜帶押運的物品上車後起,至目的地下車後止。在此期間內押運物品被劫、搶奪的滅失風險由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負責。如有人傷亡,雙方各自負責本方人員的善後工作。

四、如押運目的地屬城中村或內街,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押運車只是到達車輛可以合法通行的路段為止,餘下需步行路段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原則上只提供短距離步行護送服務。

五、用車客戶在押運期間必須嚴格遵守運鈔車的押運安全規范(如關閉手機,不得擅自打開車門,乘坐後排中間位等),並服從押運車長的監督管理。

六、用車客戶負責押運途中所產生的停車費及路橋通行費。

七、廣州市穗保安全押運公司等待時間不超過15分鍾,每超過5分鍾加收10%的押運費。

⑸ 押運人員學習,教育,培訓內容有哪些

業務員職責,持槍人員管理規定,槍支使用規定及押運途中的各種預安,司機職責,押運車輛管理規定,大致就這些,說細了就太多了!

⑹ 押運證 在哪裡學

一般到運管局去辦。
辦理該證件需要以下幾個條件:
1、提供身份證明;
2、提供免冠照;
3、填寫由運管局提供的申請表格;
4、具有危險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加蓋公章。
提交以上資料後報送後接受培訓,考試獲得資格!

⑺ 押運 安全知識

下面應該是你想要的 要是不滿意可以追問的哦~~

這是農行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人員防範與技術防範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防範安全事故,保障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

第四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機構在本級行行長領導下工作,接受上級行保衛部門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指導,對本級行行長負責。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農發行各級行。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應當逐級建立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層層簽定「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實行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條 各級行行長為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目標,對完成本目標負責;
(二)定期聽取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四)組織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職業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五)抓好保衛隊伍建設,按規定建立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為保衛工作開展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各級行分管保衛工作的行領導是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直接領導者,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二)領導保衛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行和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對安全保衛了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領導保衛部門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防範體系,確保本級行安全運營;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性的安全檢查,推動保衛工作的開展;
(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六)隨時掌握保衛人員的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九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是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等金融案件的防範工作,力保農發行資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防範工作,力促農發行資產和人員安全;
(三)負責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案件偵破和事故調查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和所轄分支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所轄分支機構防範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和經常性監督檢查;
(五)負責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技術防範設備的選用、管理及安會防範工程審查、驗收;
(六)負責槍支彈葯和警用器材、設備的管理;
(七)負責經濟民警、保衛人員的管理、訓練工作;
(八)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九)負責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辦法及操作規程;
(十)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發生重大責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提出「一票否決」的意見。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落實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
(二)抓好安全防範教育,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妥善解決;
(三)對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經常性檢查。

第十一條 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範工作及防範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農發行各營業機構均應創造條件實行現金寄庫和委託運送現金。

第十三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審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檔案,對要害部位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各級行應建立健全值班、警衛制度,節假日須有領導幹部帶班。

第十五條 各營業單位應與相臨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簽訂聯防協議,適時進行演習。

第十六條 安全防範設施是保證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設施和技術裝備。主要包括:

(一)金庫、守庫室、營業室、計算機房。圍牆等建築防範設施及其相關的配套防護設施、設備,如金庫門、防彈玻璃、防盜門等;
(二)報警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無線通訊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防衛防護器材等技術防範設施;
(三)專用運鈔車輛。

第十七條 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應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美觀實用。

第十八條 各級行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銀發〔1998〕588號)、公安部《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92)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設計、建造、配置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九條 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按照行業標准設計施工,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驗收合格後方可營業或啟用。

第四章 槍支彈葯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行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槍支彈葯。槍支彈葯只能用於執行守護、押運任務,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槍支彈葯的配置標准依據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治〔1998〕474號)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非法通過其他渠道購置槍支彈葯。

第二十二條 槍支彈葯的購置,由配槍單位提出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核准後逐級申報,經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審核,統一向省級公安廳(局)申請價撥,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持槍人、管槍人應嚴把政審關,嚴禁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人員持搶、管槍。

第二十四條 持槍、管槍人員必須經過技能培訓,考核合格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持槍證後,方能持槍上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工作重點放在易發生案件、事故的基層營業單位。總行保衛部對全系統省級分行每年檢查面不少於30%;省級分行保衛處對所轄每個地(市)級分行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地(市)級分行保衛科對所轄所有縣(市)支行檢查每年不少於4次;基層營業單位應堅持經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條 檢查方式:上級保衛部門對下級機構的安全檢查與由上級機關組織同級之間的互查相結合;有計劃的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內容的檢查與不定期的專項內容抽查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情況;
(二)崗位工作人員防範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三)值班、警衛制度執行及值班、警衛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四)防火、防盜、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的情況;
(五)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
(六)槍支彈葯管理情況;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
(八)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安全檢查應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安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對存在嚴重治安隱患的單位應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較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應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檢查結果應當向全轄通報。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衛部門對涉及農發行的金融詐騙、搶劫、盜竊、涉槍、爆炸、縱火、綁架等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履行調查、協查及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接到報案後,保衛部門應立即趕到現場。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級分行、總行應當派人及時趕赴現場。

第三十一條 保衛部門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應當認真做好筆錄,並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不屬於保衛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在案件事故的查處中涉及內部其他部門協辦的,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積極查辦。

第三十三條 案件、事故管理實行一案一報,一案一檔,專人負責,領導簽發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保衛部門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記清楚,統計准確,上報及時。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

第三十五條 農發行對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
故的防範、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條款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國家財產損失嚴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由於農發行責任人原因導致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由於辦公、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衛設施,值守人員不到位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殘死亡的;
(五)由於未按規定使用專用設備和違反規定造成職工傷殘死亡或資金損失嚴重的;
(六)槍支(彈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農發行各級行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傷殘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凡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給予該行行長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總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級分行行長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市場是沒有相關的書籍賣的,這個對於武警押運的我來說是再熟悉不過了.
武裝押運也是內務部隊要履行的一項職能,他主要是以武裝的形式將重要物品運送到指定地點,一樓說「押運現金經警和「押運武警」並不矛盾,這要看當地銀行選擇」是錯誤的,這一點銀行沒有選擇權,押運武警所擔負的押運任務是由國家做出的,針對現金而言,他們是把現金從「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是印鈔廠直接運送到各地金庫的途中保護,也只有「人民銀行」才有權通過申請動用武警,現金一旦送到,交接入庫,武警的任務也就完成,這些錢就屬於各地方銀行,這些錢的安全才落到經警的肩上。各地方銀行的現金轉移也只能用到警察和經警,沒有權力調動武警。
說直白一點就是,動用武警押運的都是國家行為,而經警的押運只是地方行為。

⑻ 危險品押運員要培訓內容是什麼

根據有關規定,危險品道路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接受相關法規、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了解危險貨物性質、危害特徵、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⑼ 做銀行押運要培訓什麼

做銀行押運要培訓,主要培訓一下幾個方面:
1、注體做押運的相關工作事項的講解。
2、自我防護的工作講解與練習。
3、遇到緊急事項的處理與解決。
4、各方面知識培訓。
5、有槍的訓練,槍支使用規定等。

⑽ 銀行押運員怎麼培訓

做銀行押運要培訓,主要培訓一下幾個方面:
1、注體做押運的相關工作事項的講解。
2、自我防護的工作講解與練習。
3、遇到緊急事項的處理與解決。
4、各方面知識培訓。
5、有槍的訓練,槍支使用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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