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哪些醫療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2001
法規:
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11.10
2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08) 2008.07.10
3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全國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檢查的通知 2008.06.17
4 國務院關於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加強食品葯品安全監管情況的報告 2007.12.26
5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安全「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04.17
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2007.03.31
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整頓和規范葯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2006.07.30
8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 2005.08.03
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05年全國食品葯品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5.03.30
10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食品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2003.07.16
11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3.04.25
1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衛生部、葯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中醫葯局、中科院關於中葯現代化發展綱要的通知 2002.11.0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002.08.04
1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葯品管理法有關葯品標准延期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1.11.30
1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整頓和規范葯品市場意見的通知 2001.03.10
16 國務院批轉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0.06.07
1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1998.06.11
18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10.10
19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整頓和規范葯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04.16
20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葯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1994.09.29
21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 1992.12.19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失效] 1989.02.27
23 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 1989.01.13
24 精神葯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8.12.27
25 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 1988.12.27
26 麻醉葯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7.11.28
2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關於加強葯品管理制止濫用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4.10.25
28 國務院批轉衛生部等單位關於加強葯政管理禁止制售偽劣葯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0.09.17
29 麻醉葯品管理條例[失效] 1978.09.13
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葯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09.04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葯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06.21
3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安定注射液是否屬於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葯品問題的答復 2002.10.24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葯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08.16
5 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行政保護公告第140號(終止公告)--法國利博福尼制葯公司的非諾貝特(Fenofibrate)微粒化膠囊終止葯品行政保護 2002.01.25
6 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關於在醫葯衛生領域職務犯罪系統預防工作中加強聯系配合的通知 2001.08.02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葯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葯品監督職權時應當適用《葯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的答復 1999.12.08
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查辦葯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失效] 1996.10.25
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葯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復 1992.01.02
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
B. 處理醫療糾紛需要掌握哪些法律知識
1 改善醫患關系的法律思考
和諧社會中的醫患關系應該體現為和睦共處、相互理解、充滿關愛,它是和諧社會背景下實現誠信友愛的根本保證。但解決醫患關系的矛盾並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奏效的,它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多層面的工程,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努力,行政管理部門、工商、物價等部門的緊密配合,才能在法律上構建一個互助友愛的氛圍,才能使醫患關系從根本上得到改善[1]。具體我們可以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改變醫患關系緊張的現狀:1.1 必須加大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使醫患雙方分別樹立依法行醫、依法就醫的法律觀念
在醫療活動中時刻以法律為准繩,約束自己的行為,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規范自己的行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第37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並出具收據」。如果每家醫療機構均能按章辦事,「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就很容易得到解決。對於患者來說,在利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同時,也必須要考慮到國家和他人的利益。醫患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信任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各自的利益。1.2 可以加強立法,保證醫患雙方在醫療活動中的平等地位
在醫療活動中,醫患雙方的法律地位應該是平等的,一般都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能夠自主地表達意願。首先醫務人員要改變居高臨下、指令患者絕對服從的習慣,不能把自己的意願強加於患者,應該充分考慮患者的文化狀況和經濟水平,本著對患者負責的態度和其協商;其次醫務人員應對待患者一視同仁,不能根據患者的經濟或社會地位不同而區別對待;對於醫務人員來說還要加強職業道德,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一些不正當利益。同時,在強調充分保護患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醫務人員的權益,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尊嚴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如有些患者或其家屬因醫療糾紛向醫務人員報復的事例也很多,造成人員的傷亡和國家財產的損失,針對患者過度維權的事實,醫務人員在改善服務態度的同時要學會換位思考,加強醫患溝通,尊重客觀事實,依法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法律的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保護平等主體的正常行為活動時,任何違法行為都應受到法律的追究。1.3 完善衛生法規,明確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的約束是解決醫患雙方根本矛盾的關鍵所在。醫務工作者本著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具有對患者診斷、治療和護理的特殊權利,同時這也是義務,而患者的權利體現在利益上,這就形成了醫患雙方的根本矛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醫患雙方都應享有自己的基本權利和履行自己的基本義務。為此,以法制化的手段解決醫患雙方的基本矛盾,用法律手段調節醫患關系,就顯得十分必要了。所以要加強衛生立法工作,盡快制定一部完整的醫事法律,明確規定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讓醫患雙方在處理相互關系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於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推進衛生事業的發展,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2 關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幾點思考
《條例》作為針對醫療行為專門法律條文,在其醞釀和出台之後,對處理醫療糾紛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使得一些原本不好解決的醫療糾紛問題有章可循,但經過長期的法律實踐,也暴露出了其不足的反面。
2.1 醫療事故鑒定機制仍然為「自我鑒定」
根據《條例》規定,醫療機構鑒定委員會改名為醫學會,但這治標不治本的方法並不能跳出「自我鑒定」的模式。醫學會雖然是一個學術性團體,但其專家評審們仍然隸屬於一些醫療或行政機構,相互之間存在一些利益一致性,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糾紛時,帶有一定行業利益傾向的醫學會的專家們對醫療糾紛責任進行鑒定時,就顯得有點不大合適了。而且醫療行政部門制定鑒定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對患者來說有失公平。這不同於交管部門制定的交通管理法規,交管部門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處理的是肇事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管部門充當第三人角色,因此對交通糾紛能夠做出較公正的裁決。而大部分醫療單位隸屬於醫療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形成了有直接利益的管理部門和患者的關系,在這種情況下,醫療行政部門應實施迴避才符合法制的公平原則。2.2 作為處理醫療糾紛的專門法律條例,人的生命價值和人格尊嚴體現得不夠充分
根據《條例》中規定,由醫療事故導致的殘疾和死亡,患者及其家屬所獲賠償的差別較大。殘疾補助金最高可獲賠33年,而死亡的精神賠償最高只可到6年,這種重殘輕亡的做法,使得人的生命權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2]。在一些醫療事故中,一些缺乏職業道德的醫務人員為了減少賠償責任,寧可把患者推向死亡。在這種違背人道主義原則、有悖於救死扶傷原則的做法中,不能不說是制度的缺陷起到了很大的負面作用。
3 由醫療糾紛引起的三種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按法律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某種不利的後果。法律責任可以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由醫療糾紛引起的法律責任亦包括此三種責任形式。
3.1 醫療糾紛中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於違反民事法律或者由於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是為了補償當事人的損失, 在形式上主要是財產責任。根據《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對受害患者的相關損失以及其近親屬的有關間接經濟損失,醫療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表現為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向患者方支付醫療事故賠償費用。
醫療糾紛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主要包括:責任主體是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存在人身或精神損害事實;醫務工作者違反自身義務的行為:比如醫生向病人索要紅包,在診治過程中有不按規定操作的行為等等;醫療後果與醫務人員違反自身義務的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醫療機構的主觀過錯。
歸責原則是確定不法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准則,根據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分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歸責原則的作用是確定行為人應否負賠償責任的原則,解決的是賠與不賠的問題,在實踐中對損害賠償案件的解決起著決定性作用。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的是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歸屬問題,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問題,而對那些既不屬於過錯責任原則調整范圍,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范圍的侵權損害,如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而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特別案件,則由公平責任原則來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 條第1、2 款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根據這一原則,一般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即使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我國和世界各國都堅持的一項基本責任原則。
醫療糾紛民事責任實質上是一種侵權賠償責任。對醫療事故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原則,且對醫療事故侵權糾紛的因果關系和過錯存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則是指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能夠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自己在主觀上沒有過錯的,醫療機構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醫療機構不能夠舉證證明,那麼將推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因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符合免責事由條件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3]。
3.2 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為其行為違反刑法而必須承擔的受刑法處罰的責任。刑事責任是由國家追究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的責任,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任何人無權對刑事責任進行協商或者調解。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行為,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構成要件的,將構成醫療事故罪。相關責任人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應當依法被處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如,鑒定結論在醫療事故處理過程中的重要意義,醫療鑒定工作人員若提供虛假鑒定,勢必嚴重影響醫療事故的處理,在社會上造成不良甚至惡劣的影響。《條例》第57條規定,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刑法關於受賄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3.3 醫療糾紛中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律法規或者因為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發生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療機構除了要承擔賠償財產的民事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3.3.1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務人員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罰
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為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期限為6 個月以上1 年以下;二為吊銷執業證書,吊銷執業證書是一種嚴重的行政處罰方式,適用於醫務人員對情節嚴重醫療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3.3.2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行政責任
《條例》第55條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行政處罰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定程序做出。3.3.3 衛生行政部門對其在處理醫療事故中的過錯行為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被告後,未及時組織調查;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進行鑒定;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未依照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等在處理醫療事故中的過錯行為,應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罰或處分。衛生行政部門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是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對有以上情形的衛生行政部門處以警告的同時,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另外,衛生行政部門實施上述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造成了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也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 推進醫患法制建設的對策4.1 醫患糾紛的解決模式可借鑒消費糾紛來解決
世界貿易組織的《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有關服務的觀念就包含了醫療服務,而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定義的消費者也實際包含了接受醫療服務的患者。醫療消費作為一個大眾概念也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因此醫療糾紛的解決模式可以參照消費糾紛的模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知情權、公平權、自主選擇權等應無一例外地適用於醫療實踐中,採用這種借鑒模式目的在於打破醫療行業的思維定式,醫療服務雖然有其特殊性,但不能因此只強調權利,同樣也用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4.2 醫院不應把風險性作為免則的理由
醫療活動與人打交道,肯定存在一定的風險,但醫院不應把風險作為推卸自己一切責任的理由。醫療活動中的風險應是那些不可避免或不可預見的因素,但隨著醫學科學的進步,醫療風險的范圍還在不斷的減少和降低。對於風險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把風險擴大化,更不能把醫療操作過程中不規范、甚至不負責任的行為導致的嚴重後果視為風險。
4.3 公平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以舉證責任導倒置而言,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療過程和醫療方法的合理性承擔明示的義務,所以在加大了醫院舉證責任的同時並不意味著醫院要承擔額外的義務,這是任何一種服務行業都必須具備的職業規范,只不過表現為一種特殊形式。在醫患糾紛中,符合醫療規范的行為既是合理的行為也是合法的行為,醫務人員不承擔該行為的責任,因此,舉證責任倒置也可以視為為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規范化的醫療活動免除醫療責任提供了一種制度上的保證[4]。
4.4 醫療鑒定應法制化
在目前,醫療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尚未脫鉤的前提下,由醫療行政部門開展的醫療鑒定由於缺乏中立性,可考慮直接由司法鑒定所替代,必要時可以尋求與醫療機構的調解或通過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這樣既保證了醫療鑒定的公平性,也可以提升效率,避免醫療資源的浪費。
總之,醫務工作是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醫務工作者不但要具有扎實的臨床知識,熟練操作技能,而且還要樹立法制觀念,依法行醫,履行好自己的義務, 提高自己的整體素質。患者應加強自己的法律意識,明確自己在醫療診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雙方本著誠實守信、互助互利的原則,努力構建一個和諧有序的就醫秩序。醫療機構還應加強服務質量監控,實行科學的管理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堅持「五化」,即管理系統化、管理制度化、管理標准化、管理規范化、管理科學化[5],不斷提高醫務人員守法自覺性,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C. 醫療器械基礎知識培訓的內容是什麼
具體資料沒有``根據各地的審批和考核不一樣 個省內容也不一樣
D.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講解視頻或音頻
其實這類的食品也只是把法規給你念了一下,如果你是新手,可以直接仔細研究就可以,如果是老手其實是比較艱難的,腦子里更多的都是老法規,看你自己是做經營還是生產,可以結合《條例》後相繼出的文件進行學習。
E. 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多少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於衛生方面的規定;
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製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於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學(協)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准、規程,如《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論斷標准》《醫院消毒衛生標准》《醫院消毒供應驗收標准》《醫療機構和治療儀器應用規范》等,狹義的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
F. 醫療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環境承載能力較弱是中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短時間內難以改變。人口問題是中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長期面臨的問題,是關系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性因素。 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始終是中國實現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可持續發展面臨的重大而緊迫的戰略任務。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政府堅持不懈地在全國范圍推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鼓勵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依照法律法規合理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經過30年的艱苦努力,中國在經濟還不發達的情況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過快增長,把生育水平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實現了人口再生產類型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長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長率的歷史性轉變,成功地探索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綜合治理人口問題的道路,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綜合國力的提高、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對穩定世界人口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中國政府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將人口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努力使人口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相適應。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每年召開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專題座談會,統籌考慮,協調部署,動員全社會力量,採取法律、倡導、經濟、行政等多種措施綜合治理和解決人口問題,把發展經濟、開展計劃生育、普及教育、提高健康水平、消除貧困、完善社會保障、提高婦女地位、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等緊密結合起來。2003年,將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更名為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加強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和綜合協調,更加科學地制定和實施人口發展規劃。2004年初,中國政府組織多學科的專家學者,正式啟動了「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對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等的變化趨勢及其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相互影響進行全面、深入、系統的研究。國家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已經提出了優先投資於人的全面發展,將人口大國轉變為人力資本強國的人口發展戰略思路,為科學制定國家中長期人口發展規劃和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決策支持。 2006年2月9日,中國國務院發布《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提出未來十五年的人口目標是將人口數量控制在十五億以內。其在人口與健康領域確定的發展思路之一,即是控制人口出生數量,提高出生人口質量。重點發展生育監測、生殖健康等關鍵技術,開發系列生殖醫葯、器械和保健產品,為人口數量控制在十五億以內、出生缺陷率低於百分之三提供有效科技保障。 另三個發展思路包括:疾病防治重心前移,堅持預防為主、促進健康和防治疾病結合。研究預防和早期診斷關鍵技術,顯著提高重大疾病診斷和防治能力;加強中醫葯繼承和創新,推進中醫葯現代化和國際化。以中醫葯理論傳承和發展為基礎,通過技術創新與多學科融合,豐富和發展中醫葯理論,構建適合中醫葯特點的技術方法和標准規范體系,提高臨床療效,促進中醫葯產業的健康發展;研製重大新葯和先進醫療設備。攻克新葯、大型醫療器械、醫用材料和釋葯系統創制關鍵技術,加快建立並完善國家醫葯創制技術平台,推進重大新葯和醫療器械的自主創新。 綱要稱,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有效防治重大疾病,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和全民健康水平,迫切需要科技提供強有力支撐。為此,該綱要還將「安全避孕節育與出生缺陷防治」、「心腦血管病、腫瘤等重大非傳染疾病防治」、「城鄉社區常見多發病防治」、「中醫葯傳承與創新發展」、「先進醫療設備與生物醫用材料」等,確定為人口與健康領域科技發展的優先主題
G. 我想要法律相關知識的音頻 能放在mp3裡面聽得
可以去學法網,法法網等一些網站上去下載
H. 醫療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第五十條 列入國家葯品標準的葯品名稱為葯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葯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葯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一條 葯品生產企業、葯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葯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四條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採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郵電部門對疫情報告應當優先傳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條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採取本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予以公布、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准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I. 想學習法律,有哪些網站視頻或音頻的講課學習資料呢
厚大司考,指南針司考等培訓機構官網都有很多免費的視頻資源可以看,因為是司考培訓機構,各個法律部門都有!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