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代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及培訓內容的明細條款,有沒有啊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企業職工培訓規定
(1996年10月30日勞動部勞部發(1996)37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工作能 力,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企業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 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企業職工培訓應貫徹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定向培訓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職工培訓工作,各級政府經 濟綜合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職工培訓工作,依法制定本行業 職工培訓規劃、組織編寫職工培訓計劃、大綱、教材和培訓師資。
第七條 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公共培訓機構,可根據企業需要自願承擔職 工培訓任務。
第二章 企業和職工的責任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 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第九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 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第十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工作納入廠長(經理)任職目標和經濟責任制,接 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應結合勞動用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 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 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業資格 培訓,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方能上崗。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十四條 參加由企業承擔培訓經費脫產、半脫產培訓的職工,應與企業簽 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培訓合同的規定,保證職工的學習時間,創造必要的 學習條件,發揮所學專長。
第十六條 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 規章制度,並有義務向本企業其他職工傳授所學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職工應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 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由企業出資(有支付貨幣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業務培訓的, 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
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培訓保障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設立職工培訓機構並報企業主管 部門備案,也可以委託社會公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職工培訓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職工培訓專職教師、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級、調資、獎勵、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應與普通教育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以下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一)職工培訓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取,企業自有資金可有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掌握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對尊師重教的廠長、經理、教學成績顯著的職工培訓 機構和崗位成才的優秀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經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可 對不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徵收一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於組織聯合培訓,或扶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的職工培訓任務。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 濟綜合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一)不按國家規定組織開展職工培訓的;
(二)侵佔職工培訓校舍,損害培訓教師或管理人員正當利益,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強令未經培訓的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使用培訓經費或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條 職工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給予批評教育,經 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
(三)破壞職工培訓校舍、儀器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和職工不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職工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培訓資格:
( 一)教學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不高,考核質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訓職工權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
(四)截留、挪用培訓經費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參加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B. 職工代表大會有那些權利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並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
五、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2)公司職工代表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廠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C. 職工培訓的職工培訓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增強職工的工作能力,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企業法》和《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按照工作需要對職工進行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訓練活動。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培訓應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掌握職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促進企業職工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企業職工培訓應貫徹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定向培訓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和職工培訓工作,各級政府經濟綜合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業職工培訓工作,依法制定本行業職工培訓規劃、組織編寫職工培訓計劃、大綱、教材和培訓師資。
第七條
社會團體、群眾組織、公共培訓機構,可根據企業需要自願承擔職工培訓任務。 第八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對職工進行在崗、轉崗、晉升、轉業培訓,對學徒及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培訓。
第九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列入本單位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保證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第十條
企業應將職工培訓工作納入廠長(經理)任職目標和經濟責任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與考核。
第十一條
企業應結合勞動用工、分配製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與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
企業對經批准參加脫產培訓半年以內的職工,應發放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可除外)。
第十三條
國有大中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資格培訓,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工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方能上崗。
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第十四條
參加由企業承擔培訓經費脫產、半脫產培訓的職工,應與企業簽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應按照培訓合同的規定,保證職工的學習時間,創造必要的學習條件,發揮所學專長。
第十六條
職工應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有義務向本企業其他職工傳授所學的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職工應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服從單位工作安排,搞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
由企業出資(有支付貨幣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專業培訓的,當該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因培訓費用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單獨或聯合設立職工培訓機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也可以委託社會公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職工培訓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職工培訓專職教師、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級、調資、獎勵、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應與普通教育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按照以下國家規定提取、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一)職工培訓經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計取,企業自有資金可有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要,安排合理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項目、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用可以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掌握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的可結轉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
企業可以對尊師重教的廠長、經理、教學成績顯著的職工培訓機構和崗位成才的優秀職工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勞動行政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可對不按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徵收一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於組織聯合培訓,或扶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的職工培訓任務。 第二十四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對直接責任者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一)不按國家規定組織開展職工培訓的;
(二)侵佔職工培訓校舍,損害培訓教師或管理人員正當利益,影響培訓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強令未經培訓的職工上崗作業的;
(四)不按國家規定使用培訓經費或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條
職工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企業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二)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培訓正常進行的;
(三)破壞職工培訓校舍、儀器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和職工不履行培訓合同規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承擔職工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培訓資格:
(一)教學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不高,考核質量低劣的;
(二)侵害受培訓職工權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
(四)截留、挪用培訓經費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職工參加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培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D. 企業和公司達到多少人才可以開職工代表大會
不足五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一百人以上的,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且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代表人數應當不少於二十人;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職工代表人數應當不少於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確定,但不少於四十人;一千人以上的,職工代表人數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確定,但不超過五百人。
拓展資料: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群眾當家作主,參加企業經營決策、管理、監督幹部、行使民主權利的權力機構。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中職工代表大會與1957年以後全國普遍推行。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思想政治領導,並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按照1986年9月15日中共組織、頒發的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職代會應行使的職權是:定期聽取廠長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以及重要的規章制度,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有關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評議、監督各級領導幹部,並提出任免和獎懲的建議。
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群眾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擁有對企業的重大決策進行審議、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權力,因此,職工代表大會是一個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作出決定的權力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不是企業最高管理的權力機構。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民主權力。民主管理權力是有一定范圍和限制的,權力大小有明確規定。
E.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結合市局(公司)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 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市局(公司)實行局長經理負責制,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和上級工會組織的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職權,團結和動員廣大職工發揚企業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對企業重大決策、重要規章制度、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行使審查、建議、決定和監督權。其職權是:
(一)定期聽取企業的工作報告和企業財務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發展的長遠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基本建設方案、職工培訓計劃和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以及實行辦事公開民主管理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二)審議通過企業工資分配方案、醫療改革方案、勞動保護措施、安全生產規定、獎懲辦法以及關系職工利益的其他各項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民主評議、監督企業領導幹部,並提出相關建議。
(五)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由局長經理代錶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可以合並召開,職工代表和會員代表可以兼任,凡是市局(公司)工會會員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在市局(公司)黨委和各單位黨支部領導下,由工會負責組織實施。各單位、小組按照分配名額推薦候選人,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職工代表獲得本單位、小組的全體職工應到過半數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
(二)能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群眾辦事,真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為大多數職工擁護和信任。
(三)熱愛 事業,關心企業發展,堅持原則,作風正派,顧全大局,辦事公道。
(四)具有一定的勞動法律法規知識、企業管理知識和參政議政能力。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人數占企業總人數的10%-20%,職工代表中應有一線員工、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領導幹部,其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少於職工代表總數的50%,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應佔一定比例。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代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職工監督,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依照規定予以撤換,但必須經原選舉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並報寶雞市煙草工會委員會批准。職工代表調離本單位時,代表資格自然消失。缺額部分屆時可以補選。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與討論企業重大決策和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四)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職工代錶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學習業務技能,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的屆期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重大事項,經市局(公司)黨委、工會或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決議,必須經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未當選為職工代表的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在會上可以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企業發展,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完善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議題必須在會前交職工代表小組討論。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期間設立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由企業的行政領導、工會代表、管理人員和職工代表組成,主席團人數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20%左右。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名單在代表大會預備會上由全體代表通過產生。
第二十條 主席團的職責
主持召開本屆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大會議程、重要文件和事項;會議期間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提出會議決議草案。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和職工提案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專門工作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的決定、決議和其它事項,非經職代會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
第二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 (組)長或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凡參加會議成員均享表決權。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五條 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制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方案,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議程的建議。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及有關人員參加的公司民主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處理有關重要問題;
(四)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職工提案,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和提案落實情況;
(五)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六)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七)做好職工代表大會資料檔案整理和上報備案工作;
F. 我們是怎樣開好職工代表大會的
依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召開
1、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可召開
2、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
(1)聽取企業關於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勞動安全衛生協議,並聽取履行情況的報告;.
(3)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
3、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必須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才有效.
G. 培訓通知怎麼寫
幾點要求1、各部門於#月#前制定出本部門下半年職工崗位技能培訓計劃、目標並分解到季度,制定職工崗位技能培訓獎勵辦法,經分管總經理助理、總師審閱簽字後報公司崗位技能考評委員會備案。2、運行分場、各檢修分場、實業公司於8月15前各選出一名職工代表報公司職工崗位技能考評委員會批准後,作為公司職工崗位技能考評委員會成員。其中,檢修分場的職工代表(含化學分場、燃料分場)由鍋爐分場黨支部牽頭選出。3、各部門崗位技能培訓工作及崗位技能培訓獎勵辦法必須在9月份全面實施。4、公司職工崗位技能培訓考評委員會於9月底對各部門開展崗位技能培訓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認定。5、教培中心負責制定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專項獎(月度獎金額度5%-10%)檢查、考核辦法。6、公司領導、總經理助理、總師的崗位技能培訓工作由總經辦、人事部、教培中心負責組織落實。崗位技能培訓計劃及崗位技能培訓專項獎由總經辦負責制定、申報。特此通知。
H. 職工職業培訓財政補貼實施計劃書 職代會審議通過培訓計劃又怎麼寫教育經費使用情況的相關材料指哪些
簡單地說就是造預算。1培訓.具體提要求的文件 2培訓人數 3授課費用 4其他費用
I.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有哪些
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的產權轉讓,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明確規定,職代會共有五項職權:
——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廠長關於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機會。幾倍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查同意或否決權:審查同意或否決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評議監督權:評議、監督企業各級行政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選舉(廠長)權: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決定選舉廠長,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你可以聯系一家叫君茂律師事務所的企業。他們是主要做這個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