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兒童在培訓班發生十級傷殘的賠償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Ⅱ 6歲孩子在暑期培訓班被同伴同學推倒致右臂骨折,該怎麼賠償
1、建議到當地的司法鑒定機構咨詢了解,看能否評定傷殘。
2、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精神撫慰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財產損失、後續治療費、康復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Ⅲ 孩子在培訓學校受傷,機構該如何承擔責任
孩子在教育培訓機構發生人身傷害教育培訓機構是有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的。
這種教育、管理職責是全面性的,不僅僅是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後,教育培訓機構也應盡到積極救助義務,比如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採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時通知家屬等等。
很多情況下,家長與培訓機構會因責任分配問題引發爭執。
未滿10周歲的小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滿10歲的小孩在幼兒園或學校等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也就是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情況。
《侵權責任法》第38條對教育機構如何承擔責任作了規定,即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簡單的兩句話,如何能概括完現實生活中千姿百態的社會生活呢?有必要對《侵權責任法》第38條的規定作全面解析,以正確適用該條規定確定教育機構的法律責任。
兒童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可以遭受人身損害,是指兒童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後果以及其他損害,大致包括四種情形。
1、因教育機構的過失致使兒童遭受人身損害。如因教育機構的過錯致使應該發現的事故隱患沒有及時被發現,或者發現後未及時採取措施徹底消除而發生兒童傷害事故者。此時,即便有關責任人承擔了刑事責任,涉及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的競合,但兩種責任並行不悖,不因有關責任人受到刑事處罰而免除學校等教育機構的民事責任。
2、因教職員的故意造成兒童人身損害。常見的此種情形是教職員工毆打兒童,體罰學生造成人身損害。
3、兒童對兒童造成的人身損害。由於未滿10歲,許多小孩完全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因此,時常發生一小孩將另一小孩推倒、抓傷,有時甚至於造成另一小孩殘疾。當然,游戲中也常發生小孩受傷致殘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兒童人身傷害。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教育機構既無故意、又無過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規定,通常可以免責。
Ⅳ 孩子在培訓學校受傷,機構該如何承擔責任
一)幼兒方面
1.及時處理受傷者。當幼兒受傷時,老師要馬上判斷幼兒受傷的大致程度,程度輕的,如表皮擦傷,可自行處理,程度重的,如傷口流血、骨折等情況,在叫園醫的同時應為幼兒止血,使幼兒受傷的肢體保持不動。幼兒園不能解決的,要馬上送幼兒去醫院作處理,不得延誤治療時機。
2.保護幼兒的心理。幼兒受到傷害,往往容易產生恐懼心理,教師應及時幫助他們消除恐懼,給予更多的撫愛,鼓勵他們勇敢面對。有的事故是一個幼兒對另一個幼兒的傷害,教師千萬不要指責傷害者,教育要適可而止,以免讓這個傷害同伴的幼兒背上沉重的心理負擔。
3.抓住教育契機。幼兒身邊出現了安全事故,作為教師應不失時機抓住這一教育契機,引導幼兒討論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避免事故的做法,使全體幼兒得到活生生的安全教育。同時,還應教育全班幼兒關心受傷的幼兒,滲透情感教育。
4.對受傷者的身體護理。教師應懂得相應的護理知識,對受傷者的護理應根據其身體狀況和受傷程度、受傷部位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護理方法。
Ⅳ 泰州一女孩舞蹈班練舞下腰時致殘,孩子的特長真的越早培養越好嗎
泰州有一個女孩舞蹈班練舞下腰時致殘,孩子的特長不一定越早培養越好,女孩就是典型的悲劇。有一些小孩在很小的時候,父母為了培養會送孩子去跳中國舞,中國舞難度系數比較大,有一些培訓機構為了賺取學生學費,就會瘋狂地鼓吹女孩子早一點下腰的好處,其實對於處在骨骼生長期孩子來說,強度太大的動作會讓他們癱瘓,落下終身殘疾。父母不應該把孩子當做武器,而應該靜待花開,那麼讓我們來具體了解一下吧!
總之,開設培訓班的老師不應該為了錢財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給不少家長敲起了警鍾。不要過早去培養孩子,人的一生還長,可以慢慢來。
Ⅵ 孩子在興趣班受傷應該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孩子在學校受傷賠償的依據也是適用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其賠償的項目一般涉及以下內容: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孩子在教育培訓機構發生人身傷害教育培訓機構是有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的。這種教育、管理職責是全面性的,不僅僅是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後,教育培訓機構也應盡到積極救助義務,比如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採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時通知家屬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Ⅶ 你好,請教一下。孩子在學校受傷,如何處理
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傷了,那麼先確認孩子的傷勢是否嚴重,如果只是擦傷而已那麼可以考慮跟學校了解一下並告訴孩子以後要注意,畢竟每個人在生活中都難免磕磕碰碰的而且也不是說只要是在學校受的傷就要怪學校,如果孩子在學校受傷嚴重那麼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上報學校並且向起索要賠償但前提是要有意外保險,同時也可以向保險公司辦理手續
Ⅷ 孩子在培訓機構被打怎麼辦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培訓機構內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Ⅸ 孩子在補課機構受傷誰的責任
【法律分析】
孩子在教育培訓機構發生人身傷害教育培訓機構是有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的。這種教育、管理職責是全面性的,不僅僅是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前要注意,在發生傷害事故之後,教育培訓機構也應盡到積極救助義務,比如及時撥打急救電話、採取合理救助措施、及時通知家屬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Ⅹ 兒童在校外培訓機構受到意外傷害,該如何追償
很多情況下,家長與培訓機構會因責任分配問題引發爭執。
未滿10周歲的小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滿10歲的小孩在幼兒園或學校等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也就是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情況。
《侵權責任法》第38條對教育機構如何承擔責任作了規定,即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