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培訓機構資質辦理條件及流程有哪些
深圳申請辦學許可證的流程:
確認所在地區辦學指標:
有些地區的辦學指標是限額的,公小主建議各位創業者去街道辦和教育局報備,確認是否還有指標;有指標的情況下去變更房屋使用性質;然後去街道辦蓋章,與教育局相關人員現場看場地,通過場地初審再進行下一步;
2.尋找合適的場地:
已有場地的,按照規定變更房屋使用性質即可,沒有場地的則需要另找場地;不管是已有場地還是沒有場地,除了前置條件外,還需要關注以下問題: ①土地使用性質:綜合或辦公; ②樓層要求:早教、幼教機構要求3層及3層以下;具體科目樓層要求,咨詢當地有關部門; ③消防要求:有些地區要求場地配有雙向通道、前後門等; ④場地裝修要求:建議讓消防隊推薦消防公司做消防裝修,消防驗收建議外包。
但是具體要求要以當地區域公示為准。
3.預審核准名稱:
場地ok 之後,去辦理名稱預核准申請,其中營利性質的機構去工商局申請,非營利性質的機構去民政局申請辦理。
提交相關文件在教育局備案之後,會獲得教育局簽發的《籌辦申請同意書》,需要注意的是《籌辦申請同意書》不是《辦學許可證》,這個時候開課運營還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4、營利性機構辦理營業執照:
①辦理條件: 以社會組織名義舉辦學校,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以個人名義舉辦學校,舉辦者擬定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財務要求: 學校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不少於10萬元;
5、辦理辦學消防許可證:
辦學消防許可證不等於場地原本消防許可證,是專門的辦學消防許可證,很多地方申辦辦學許可證需要提供《辦學消防許可證》,同時也是所有資質辦理中最難的一部分。
6、辦理辦學許可證:
①各地區具體要求不一樣,一定要詳細咨詢; ②教師證、會計證,可以外借或掛靠,這個不影響最後校區的運營; ③向當地教育行政管理單位提交以上所有資料,通過審核後會下發辦學許可證(未通過會書面說明原因),取得辦學許可證後要到民政、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憑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等。
⑵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2004修正)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保障教師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素質,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特區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教師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教育行政部門)是深圳市教師工作的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許可權管理本轄區內的教師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與教師有關的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有關規定,依法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改善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依法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尊師重教活動。第五條教師必須履行國家《教師法》所規定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保證教學質量,接受繼續教育。第六條在特區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第七條由外地調入深圳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符合市政府規定的調入條件,並參加深圳市教師錄用考試。第八條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對有關教師的資格進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教師資格證書。第九條特區實行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的設置、職責、任職條件、考核與評審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教育教學工作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聘任教師。第十一條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第十二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與教師都應嚴格遵守聘任合同。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在受聘期內依法解聘教師的,應提前三個月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第十三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聘:
(一)學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二)學年度考核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的;
(三)學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又拒不接受崗位培訓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天,或者一學年內累計超過二十天的;
(五)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違反聘任合同規定,應當解聘的。第十四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違反聘任合同規定,侵犯應聘教師合法權利的,應聘教師可以依法解除聘任合同,也可以要求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學校繼續履行合同。第十五條未被聘用和被解聘的教師的管理、流動等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建立正常的教師晉級增薪制度。
中小學教師享受相應的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津貼。
對在邊遠地區任教的教師,當地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給予津貼。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住房的建設、分配、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待遇。在同等條件下,教師分配住房予以優先;教師購買住房予以優惠。具體的優先條件與優惠額度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八條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定期組織教師體檢,具備條件的學校可以安排優秀教師休養。第十九條教師退休或退職後的待遇和社會保險福利,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條加強師范教育,增大對師范教育的投入,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師范院校學習。
師范院校學生免繳學費並享受專業獎學金。
師范院校學生畢業後應當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服務期不得少於十年。第二十一條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政治、業務培訓。
市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培訓全市中學教師,區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培訓小學、幼兒園教師。第二十二條教師的培訓類型為:
(一)新任教師的崗前培訓;
(二)調入特區的教師崗位培訓;
(三)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培訓;
(四)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的基本教育教學理論培訓;
(五)其他專門業務培訓。
⑶ 深圳培訓機構退費標准
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平等協商達成的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辦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內容,切實保障學員合法權益。不得捆綁推銷貸款、金融等與培訓服務不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應當按照向社會公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收取費用,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准外收取其他費用。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並開具合法收費憑證(發票),不得一次性收取超過3個月費用。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平等協商達成的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辦理。
(3)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管理若干規定擴展閱讀:
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要求規定:
1、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招生管理、規范招生行為。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內容應當具體明確,招生簡章應當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辦學事項、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
2、廣告形式與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受教育者及其家長,不得到中小學校內進行宣傳或者招生。
3、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校外培訓機構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並為境外、國外人員辦理工作許可。
⑷ 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規定(2019修正)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保障教師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素質,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特區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教師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教育部門是深圳市教師工作的主管部門。區教育部門按照許可權管理本轄區內的教師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與教師有關的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有關規定,依法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改善教師的工作、生活條件,依法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尊師重教活動。第五條教師應當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職業道德,保證教學質量,接受繼續教育。第六條在特區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教師,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第七條由外地調入深圳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調入條件,並參加深圳市教師錄用考試。第八條市、區教育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對有關教師的資格進行認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教師資格證書。第九條特區實行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的設置、職責、任職條件、考核與評審等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教育教學工作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聘任教師。第十一條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第十二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與教師都應當嚴格遵守聘任合同。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在聘任期內依法解聘教師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當事人說明理由。第十三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聘:
(一)學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二)學年度考核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的;
(三)學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又拒不接受崗位培訓或者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日,或者一學年內累計超過二十日的;
(五)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
(六)違反聘任合同規定,應當解聘的。第十四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違反聘任合同規定,侵犯教師合法權利的,教師可以依法解除聘任合同,也可以要求教育部門責令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繼續履行合同。第十五條未被聘用和被解聘的教師的管理、流動等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建立正常的教師晉級增薪制度。
中小學教師享受相應的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津貼。
對在邊遠地區任教的教師,當地人民政府可以酌情給予津貼。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住房的建設、分配、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待遇。在同等條件下,教師分配住房予以優先;教師購買住房予以優惠。具體的優先條件與優惠額度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八條市、區教育部門定期組織教師體檢,具備條件的學校可以安排優秀教師休養。第十九條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後的待遇和社會保險福利,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條加強師范教育,增大對師范教育的投入,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師范院校學習。第二十一條市、區教育部門、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政治、業務培訓。
市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培訓全市中學教師,區教育培訓機構主要培訓小學、幼兒園教師。第二十二條教師的培訓類型為:
(一)新任教師的崗前培訓;
(二)調入特區的教師崗位培訓;
(三)在職教師的繼續教育培訓;
(四)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的基本教育教學理論培訓;
(五)其他專門業務培訓。第二十三條市教育部門根據需要確定各類教師培訓的具體內容和學時。培訓的成績和鑒定作為教師聘用、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第二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教師培訓專項經費,納入教育經費,專款專用。
⑸ 深圳教育許可證怎麼辦理呢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辦學資質是需要滿足一部分前置條件
一、開辦資金不少於100萬元,驗資後可以調動使用(部分地區僅需20萬元,具體以當地金額為准);
二、辦學場所的建築總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建築總面積的三分之二(各地有差異,如上海廣州深圳等地為300平米,具體以當地為准);
三、租賃辦學場所的,租賃期不少於3年;
四、辦學場所應當符合規劃、消防、衛生、房屋安全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機構必須辦理專門的辦學消防許可證,後面會提到);
五、校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經驗(校長是指擁有「校長任職資格證」的人,可掛靠);
六、有2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可掛靠,但按目前最新政策,所有機構老師必須持有教師證,所以建議盡量招聘);
七、所在區域教育行政主管單位其他具體規定。
滿足以上前置條件後可進行下一步:名稱預審核准。
辦理名稱預核准申請,其中營利性質的機構去工商局申請,非營利性質的機構去民政局申請辦理。
培訓學校的名字格式:xx市+xx區+學校名字+培訓學校(見當地具體名稱辦法)。
提交相關文件在教育局備案之後,會獲得教育局簽發的《籌辦申請同意書》,需要注意的是《籌辦申請同意書》不是《辦學許可證》,這個時候開課運營還是存在法律風險的。
深圳民辦教育辦學許可證申請流程
辦學許可證申請材料
1、民政局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2、《深圳市教育培訓機構設立審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培養目標、地址、舉辦者情況、開辦資金金額及出資者、招生對象、辦學內容、法定代表人情況、場地情況、校長情況、專任教師情況、內部管理體制等(原件1份)
4、舉辦者為單位的,提供單位法人證書或執照;舉辦者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5、教育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證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訓機構章程(原件1份)
7、首屆教育培訓機構理事會或董事會組成人員名單(各成員簽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及經費來源的驗資報告(原件1份)
10、租賃合同(租賃合同須附產權證明或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校長身份證、學歷證明、教師資格證(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工作簡歷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12、教師資格證、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13、財會人員資格證明、身份證、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
⑹ 深圳輔導機構辦學許可證要怎麼辦理,需要多少錢
申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首先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舉辦者(法人)及管理人員要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違法犯罪記錄,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較高的職業道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與辦學內容相對應的專業優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它形式決策機構的成員,國辦學校在職在編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教師。培訓機構要有與辦學規模和辦學層次相適應的專職和兼職教師,教師總數不少於6人,其中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要具備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和學歷要求,聘請外籍教師應有有關部門的准入和資格認定證件。
3、辦學場所。要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穩定、集中、符合安全標准和周邊環境符合辦學要求的校舍。教學及辦公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租賃校舍辦學的,租期不少於3年。具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教學及辦公設施,其培訓機構資產須經評估並過戶到機構名下。
4、辦學資金。要有穩定的辦學資金來源,注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其中租賃校舍辦學的注冊資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門指定賬戶,資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門監管。
向所在的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提交的一下材料進行審批: 1、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可以到「教育局」網站下載)
2、籌設情況報告。
3、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4、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簡歷;
5、擬任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個人簡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的證明。
6、擬聘教師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聘任教師和職員應有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7、擬聘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8、土地使用權、校舍產權及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9、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10、辦學場地證明。
11、教學儀器、設備清單。審批機關接到申辦材料後,組成專家組,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實地考察和認真審核,寫出考察報告,明確設置意見。審批機關根據專家組意見研究確定是否同意設立(籌設)並書面通知舉辦者。同意舉辦的下發批復文件,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有效期低於租賃校舍年限,最長不超過4年)。申辦材料全部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審批機關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⑺ 深圳辦學許可證條件有哪些
設立職業培訓機構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包括辦學章程與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多項制度 (二)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教師、管理人員: 1、應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工作經歷 3、應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 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職教師一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2名以上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均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三)有與所申請從事的職業訓練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1、基本辦學規模應不低於200人;
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的場所租賃期不少於3年;
有辦公用房;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符合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及相關工種的安全規程;招收住宿學生的,其食宿場所應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具有滿足教學和技能訓練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充足的實習工位。
(四)有穩定可靠的經費來源。固定資產應達20萬元以上,注冊資金10萬元以上。
⑻ 深圳市學前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管理,提高保育教育質量,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從事學前教育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是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審計、人事(編制)、勞動保障、國土房產、建設、規劃、衛生、稅務、工商(物價)、城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學前教育進行管理。第四條市、區政府建立學前教育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教育、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審計、人事(編制)、勞動保障、國土房產、建設、規劃、衛生、稅務、工商(物價)、城管等部門組成。
聯席會議由市、區政府分管教育的領導召集,定期通報情況、協調解決學前教育問題。第二章日常事務第五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遵循就近入學原則,按照許可的年齡段招生。招生簡章和廣告應當客觀真實,事先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前教育機構不得組織在學兒童外出進行招生宣傳。第六條兒童入學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健康檢查表、兒童預防免疫接種證等資料辦理入學手續。第七條學前教育機構可以設為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鍾點制。
非寄宿制學前教育機構不得接受兒童在本機構留宿。第八條學前教育機構的開學時間執行義務教育學校有關規定,寒暑假起始時間自行確定。在寒暑假期間,學前教育機構可以根據兒童家長意願繼續提供保教服務,但應當安排工作人員輪休。第九條幼兒園應當按兒童年齡編班,托兒所可以按年齡編班,也可以混合編班。
學前教育機構保教人員配備及班級兒童人數定額執行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在班級活動室門口公示班級兒童人數定額、實際招生人數和保教人員配備情況。第十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接送管理制度,做好兒童接送工作。提供車輛接送服務的,執行《深圳市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並派專人隨車照護,保障兒童安全。第十一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為在學兒童建立學籍檔案,自開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新入學兒童的信息資料紙質和電子文本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出現兒童入學、轉學、退學等情況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在入學、轉學、退學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信息的變更。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籍檔案格式文本。第十二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衛生保健、財務管理、課程管理、教學研究、人事管理、檔案管理、工作會議、家園(所)聯系等制度,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內部管理。第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可以向在學兒童收取保教費。
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的保教費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學前教育機構依據辦學成本、結合發展需要,自主、合理確定保教費標准。產權屬於政府的居住區配套民辦學前教育機構的保教費標准,由教育行政部門與承辦者協議確定。第十四條學前教育機構為在學兒童提供就餐、交通接送服務的,可以按補償合理成本的原則收取伙食費、交通費。第十五條學前教育機構可以組織兒童參加衛生部門規定項目的體檢,購買校服,可以代為收取體檢費和校服費。兒童體檢費執行政府指導價。第十六條除公辦學前教育機構的保教費外,學前教育機構的所有收費項目和標准須報所在區價格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經公布後執行。
學前教育機構向區價格主管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備案申請書;
(二)收費項目及標准;
(三)定價測算資料。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審查備案資料,發現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第十七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月收費,服務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日收費,經兒童家長同意可按學期收費。
學前教育機構收費應當開具稅務或財政部門核發的票據,代為收取的兒童體檢費和校服費等應當分別開具醫療機構和供貨方提供的合法票據。
除代為收取的費用外,學前教育機構所收費用應當全部納入機構資金賬戶,在收費當日進帳,逐項設立科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侵佔、挪用。保教費主要用於在本機構開展保育教育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在兒童退學或請假次日起按日計算伙食費的退費數額,並每月向家長公布兒童伙食費賬目,按月結轉,學期末退還餘款,不得剋扣、侵佔。其他收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在每學期末向家長公布,按學期結算,多退少補。
除衛生部門規定項目的兒童體檢收費外,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遵循家長自願的原則,不得強制提供其他有償服務。
⑼ 深圳市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深圳市校外託管機構的管理,促進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校外託管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校外託管機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受學生監護人委託在學校以外為學生提供就餐、午休、放學後託管等課後託管服務的機構。第三條校外託管機構的管理遵循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安全的基本原則。第四條市政府建立學生託管服務管理聯席會議,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公安、民政、城管和綜合執法、住房建設、建築工務等部門組成,統籌協調本市學生託管服務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學生託管服務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各區(新區)建立相應的學生託管服務管理溝通協調機制,統籌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託管服務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生託管服務的統籌協調職責。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營利性校外託管機構的商事登記、食品安全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非營利性校外託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以及職責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負責校外託管機構的衛生監督管理及其日常檢查、疫情防控工作。
消防部門依法負責校外託管機構消防安全條件核查工作,落實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區開展對學生校外託管機構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負責轄區內校外託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對校外託管機構人員提供安全技術防範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導和培訓。
各街道辦事處(含新區下設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校外託管機構的日常巡查、綜合執法和協調工作。
市、區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校外託管機構管理的有關工作。第六條鼓勵社區居委會利用社區資源設立或者與他人合作設立校外託管機構,或者採取其他形式提供校外託管服務,滿足社區需求。
社區工作站應當將校外託管機構納入社區安全管理,協助公安、消防、食品葯品監督等部門對校外託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督。第七條鼓勵依法設立的及有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可以提供校外託管服務,並及時到登記機關變更營業范圍內容。
校外託管機構開展教育培訓活動的,按照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設立者)設立校外託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以非營利為目的設立校外託管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校外託管機構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依法到原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事項,其中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及時告知衛生、食品安全、消防等監管部門。第九條依法取得商事登記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校外託管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校外託管服務:
(一)有符合消防、建築、衛生、食品經營、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相關條件的服務場所、設施;
(二)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校外託管機構提供託管服務的場所應當符合建築物結構安全,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其建築面積應當在80平方米以上,託管學生人均建築面積應當在4平方米以上。校外託管機構提供託管服務的場所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同在一棟建築內,禁止在地下室、倉儲建築、污染區、危險區等場所提供託管服務。
市場監管部門、住房建設部門、公安機關可以會同相關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消防、安保防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校外託管機構實際,分別制定校外託管機構的食品安全條件指引、消防條件指引和安全技術防範指引。第十一條校外託管機構應當根據託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託管學生在25人以下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20名學生的,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
校外託管機構配備的工作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
校外託管機構提供餐飲服務的,其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並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⑽ 深圳經濟特區成人教育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成人教育的管理,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促進成人教育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成人教育,是指依本條例設立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舉辦的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對脫離了普通學校連續教育的成年人,進行擴展其知識和技能,提高其專業水平和能力的繼續教育。第三條成人教育的目的,是全面提高成年人的文化、技術、業務素質,使其適應特區建設事業的需要。第四條成人教育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深圳市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成人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規劃。政府各行政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把成人教育納入本部門、本單位工作的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支持具備辦學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興辦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成人教育,鼓勵成年人通過成人教育不斷提高素質,保護求學者和辦學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是全市成人教育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成人教育的協調、指導和宏觀管理。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授權,對轄區內成人教育進行業務指導、管理和監督。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職工技術等級培訓、崗前和在崗技術培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國家公務員的培訓;市政府其他行政部門和社會團體按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系統人員的崗位培訓。第七條隨著特區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市、區人民政府應相應增加用於成人教育的經費。
行政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用於成人教育的經費。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舉辦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其經費自籌解決。第二章審批第八條設立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方案和教學計劃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二)辦學負責人應有深圳市戶口,但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單位或個人經批准在特區辦學的除外。
(三)管理人員應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必要的文化、技術專業知識,熟悉教學業務,具有管理能力。
(四)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與辦學性質和規模相應的師資。
(五)有與辦學相應的教材、教學設備和教學場所。
(六)有辦學所需的資金。
舉辦授予學歷證書的成人教育,還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第九條成人教育的專、兼職教師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以上學歷或特殊技能。第十條設立面向社會招生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應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設立成人高等院校或市屬普通高等院校舉辦本科函授教育,須經市政府同意,並按國家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教育委員會審批。
(二)市屬普通高等院校舉辦專科函授教育和設立本科、專科夜大學,須經市政府批准,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三)設立成人中等專業學校、成人職業學校、成人中學,須經市政府批准,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按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人事部規定舉辦的《專業證書》教學班,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
(五)設立其他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由其授權的區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但涉及職工技術等級培訓、崗前和在崗技術培訓的,由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涉及藝術、體育、衛生、交通、建築等專業性培訓的,由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後,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由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審批的成人教育辦學機構和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均須向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及特區外的單位或個人在特區設立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或舉辦各類成人教育培訓班的,按前款規定辦理。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設立成人教育辦學機構涉及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應報市政府編制部門同意。第十二條為本單位培訓在職人員,不面向社會招生的,不屬第十條規定的審批范圍,由單位負責組織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