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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採石場安全知識培訓課件

發布時間:2022-05-31 21:51:06

⑴ 露天礦山安全應該注意哪些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小型露天採石場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點與最低點的垂直距離(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的山坡型露天採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的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採石場(以下統稱採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採石場的鄉(鎮)應有與採石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第五條作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應當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
第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作業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作業單位在採石場開采前,應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質的采礦工程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開采方案,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查。採石場的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方案並審查。
第十條作業單位每年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一次有關採石場開采進度、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等情況的資料。
第十一條相鄰採石場之間應當設置大於30米的隔離帶;隔離帶礦體只能由一方開采並應予以確定。相鄰採石場進行爆破作業,應當約定實施爆破的時間。
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二條作業單位應當採用台階式開采,淘汰落後和不安全的開采方式,嚴禁採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等開采方式。
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實施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實施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鑿岩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米;最終邊坡角根據岩體的穩定性確定,但最大不得超過60度。
在岩體破碎、穩定性較差的條件下,採石場最大開采高度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勘查、設計或者礦山安全檢測單位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後確定,並根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採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於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條作業單位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後,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相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並採取可靠、安全的預防措施。
危險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嚴禁在危險區域內從事任何作業,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條進入採石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過2米或者坡度超過30度的坡面上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繩或者安全帶。安全繩應當拴在牢固地點,嚴禁多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十六條作業單位應當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業人員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在人工裝運作業時,應當有專人監視,防止坡面落石。
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專職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在鏟裝、運輸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裝載、運輸安全規程的規定。同一工作面有兩台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於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嚴禁人機帶病作業。
第十九條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條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作業單位應當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有可能滑坡的,應當採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的職責,並與就近的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粉塵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四條作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印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⑵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201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小型露天採石場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年生產規模不超過50萬噸的山坡型露天採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小型露天採石場)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和金屬礦產資源的小型露天礦山的安全生產及對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採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小型露天採石場的鄉(鎮)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人員及其職責。第二章安全生產保障第四條小型露天採石場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應當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主要負責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第五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第六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委託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第七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新進礦山的作業人員應當接受不少於40小時的安全培訓,已在崗的作業人員應當每年接受不少於20小時的安全再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第八條小型露天採石場必須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由具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採石場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設計或者開采方案,並由原審查部門審查批准。第十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審批程序。

對於不需要進行上部剝離作業的新建小型露天採石場,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要求,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檢查同意,可以不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直接依法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十一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前15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並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第十二條相鄰的採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於300米。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第十三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採用中深孔爆破,嚴禁採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掏挖開采和不分層的「一面牆」等開采方式。

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採用淺孔爆破開采。

小型露天採石場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審核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十四條不採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機進行采礦作業的,台階高度不得超過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第十五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採用台階式開采。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

分層開採的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後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分層開採的鑿岩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岩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米。

分層開採的底部裝運平台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台寬度要求。第十六條小型露天採石場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爆破,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圍內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爆破作業。雷電高發地區應當選用非電起爆系統。

⑶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中第十五條的解讀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中,第十五

摘要 台階的上部平盤和下部平盤是相對的,一個台階的上部平盤同時又是其上一台階的下部平盤;上、下部平盤與台階坡面的交線分別稱為台階坡頂線和台階坡底線﹔上、下部平盤之間的垂直距離稱為台階高度﹔台階坡面與下部平盤延伸線之間的夾角稱為台階坡面角,台階坡面角直接影響露天礦生產的安全和剝離廢石量的多少。

⑷ 石料露天礦山安全生產隱患有哪些

關於石料露天礦山安全生產隱患有那些煙台奧普礦機為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具體如下 :
(一)安全管理
礦山建設項目是否經相關部門審批,開采設計、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審批文件是否齊全有效;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業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是否完備;是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職工培訓記錄、考試試卷等檔案是否完備;地下礦山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和工程地質圖)、礦山總平面布置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井上和井下對照圖、通風系統圖、提升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和避災線路圖是否齊全,露天礦山地形地質圖、采剝工程年末圖、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是否齊全;安全評價報告書和檢測、檢驗報告書是否有效;安全會議、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相關資料是否歸檔保存;安全標准化建設工作是否有效開展,標准化管理體系是否有效運轉;地下礦山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是否有效執行;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工作是否制定實施計劃並有效實施。
(二)地下礦山
1、安全出口:每個礦井是否至少有兩個獨立直達地面並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其間距不得小於30米;礦井的每個生產水平(中段)和各個采區(盤區)是否至少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直達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豎井作為安全出口時,是否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間。
2、礦井通風:是否全面實現機械通風並完善礦井通風系統,通風構築物是否齊全完好;採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場所是否安裝局部通風設備,局扇是否有完善的漏電、接地、過流等保護裝置;井下作業地點風質、風量和風速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已停止作業並已撤除通風設備的採掘工作面、獨頭上山或較長的獨頭巷道,是否設置柵欄和警示標志。
3、採掘工程:礦山企業是否按設計規定的采礦方法進行開采,設計中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是否被開采或者毀壞;頂板的最大允許暴露面積是否超過設計規定;采空區是否按開采設計要求及時進行處理;地表陷落區域內是否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柵欄。
4、防治水措施:是否制定並落實防範水害制度,摸清礦區水文地質狀況及廢棄采空區積水情況,是否制定並嚴格落實防洪、防透水、排水措施及應急預案;礦井井口標高是否高於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是否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的探放水原則;井下主要排水設備的型號和數量是否滿足規程和井下排水的要求。
5、防滅火措施:是否制定並落實地面、井下防火制度;主要進風巷道、機房、硐室和倉庫等設施是否應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築,是否有防火標志,並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進風井口及機房、硐室等20米范圍內是否有可燃、易燃物和火源存在;空壓機(含移動空壓機)是否安裝在地面或通風良好、無可燃、易燃物的專用硐室內。
(三)露天礦山
1、是否嚴格執行「采剝並舉、剝離先行」的露天采礦原則,自上而下分層分台階開采;生產台階高度、平台寬度、台階坡面角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小型露天採石場分層鑿岩平台寬度、分層高度是否滿足規程要求。
2、礦山爆破安全距離是否滿足設計及規程要求。
3、是否完善防洪排水措施,采場工作幫是否定期進行檢查,是否有效清理坡面上的危岩、浮石。
4、是否採用機械化鏟裝,挖掘設備和運輸車輛是否定期進行維護、檢修,保證正常運行。
(四)尾礦庫
1、在役尾礦庫運行情況,是否按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是否按設計規范排放尾礦。
2、尾礦庫庫內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灘長度、排洪設施,尾礦壩浸潤線觀測設施、壩體外坡坡比、排滲設施等是否滿足設計要求,灘頂高程是否滿足防汛的要求;四等以上尾礦壩是否設置了壩體位移和壩體浸潤線觀測設施。
3、是否落實防暴雨、防山洪的措施,應急物資器材是否充足;汛期前是否開展檢查、維修和疏浚排洪設施,確保暢通,是否根據確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將排洪底坎以上1.5倍調洪高度內的擋板全部打開,有效清除排洪口周邊雜物。
4、上游式築壩法是否於壩前均勻放礦,維持壩體均勻上升;每級子壩堆築完畢是否進行質量檢查,檢查記錄是否經主管技術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五)排土場
1、實際堆存量大於6萬立方米且下游有人員聚集場所、居民區(點)、企業和其它重要設施的排土場是否進行專項安全評價,對評價報告確定的事故隱患,是否制定落實整治措施。
2、是否制定排土場作業規程,作業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排土線是否整體均衡推進,坡頂線是否呈直線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頂線方向是否有2%~5%的反坡;排土卸載平台邊緣是否有固定的擋車設施。
3、山坡排土場周圍是否修築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設施攔截山坡匯水;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嚴禁排土場作業區或排土場危險區內撿礦活動。
4、汽車排土作業時,是否在作業區域設置一定數量的限速安全標志;排土場滾石區是否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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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採石場的安全措施報告 採石場由於工作的特殊性,是一個安全事故的高發區,但事在人為,只要做好各項安全工作,就能將安全事故控制在最少狀態。現制定出一個安全安全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如下: 一、建立安全體系。 由一名副場長負責,成立安全小組,副場長任安全組長,下設副組長,安全監督員和安全人員。 組長負責安全規定的策劃、頒布,檢查全組的人員上崗及簽到情況,及時處理好各種安全狀況,遇到重大安全事故,及時上報場長。 副組長二名,負責安全規定的具體實施,安全人員的調度,以及查崗,協助組長處理好一般的安全狀況。 安全監督員四人,分配負責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檢查,安全監督員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不合格的、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有權制止施工的繼續進行,並及時上報副組長。 安全員若干名,由爆破技術員和保安人員兼任,具體做好安全生產中的細則問題。 二、制定安全生產中的各種規章制度,獎罰條件及辦法,做到責任到人。 採石場安全小組里,必需有《採石場安全規定》,《安全生產獎罰細則》《安全小組具體分工細則》,《安全事故處理辦法》等。 安全小組的每一個人都要嚴格按規定及細則來完成自己的工作,工作不負責的人員堅決查處。 三、在生產過程中,要認真處理好每一個細則,決不能馬虎從事,尤其是在爆破時,要徹底做好每一項安全措施,如人員的疏散,范圍的控制和安保,以及時間的規定。 四、炸==葯與雷==管的存放與管理方法。 堅決做到炸==葯與雷==管分開存放,專人保管,定時檢查,出入庫記錄以及使用情況等有清楚的記錄。 五、場內的安全保衛工作由保安人員具體負責,嚴格按保安管理制度執行。 保安人員除做好場內的安保工作外,根據調度,在爆破時要協助爆破技能員做好疏散和警戒工作。 六、嚴格把關。 安全小組長要嚴格把好各個關口,做到嚴格按規定辦事,決不允許無證操作的現象出現。 七、做好總結討論工作。 做到每天一排查,每周一總結,每月一獎罰。 八、定時在場內開展宣傳活動,做到使場內每個人爭做安全員,人人都是安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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