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煤礦培訓計劃需要哪些內容
根據培訓需求,確定培訓內容、教材、時間、形式、地點,安排教師、培訓對象等等,培訓計劃包括:培訓目的、要求,如果是國家強制培訓的項目必須交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操作。煤礦新工人入井安全培訓要求有安全培訓四級資質的機構培訓,特殊工種安全培訓要求有安全培訓三級資質的機構培訓。國家有各種培訓的大綱,煤礦必須完成法律規定的培訓。
❷ 煤礦安全培訓規定(201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煤炭資源開采活動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總公司、礦務局、煤礦。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第三條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
省級及以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實施監察。第四條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國家鼓勵煤礦企業變招工為招生。煤礦企業新招井下從業人員,應當優先錄用大中專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煤礦相關專業的畢業生。第二章安全培訓的組織與管理第六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培訓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明確負責安全培訓工作的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培訓管理人員,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其中,用於安全培訓的資金不得低於教育培訓經費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第七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AQ/T8011)規定的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從事煤礦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與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煤礦安全培訓主管部門。第八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學員登記表,包括學員的文化程度、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等情況;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考核的情況;
(四)安全生產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的情況;
(五)其他有關情況。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企業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10號)保存。第九條煤礦企業除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外,還應當建立企業安全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的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
(二)培訓時間、地點;
(三)培訓課時及授課教師;
(四)課程講義;
(五)學員名冊、考勤、考核情況;
(六)綜合考評報告等;
(七)其他有關情況。
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六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檔案應當保存三年以上。第三章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第十條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煤礦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煤礦礦長等人員。
本規定所稱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煤礦企業分管安全、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長、副總經理、副局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採煤、掘進、通風、機電、運輸、地測、防治水、調度等職能部門(含煤礦井、區、科、隊)負責人。第十一條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三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具有二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經歷。
❸ 煤礦安全培訓計劃怎麼做
首先必須特種工每年的培訓。
其次就是一般工種每年20小時安全教育。
最後是新工人的72小時崗前培訓。把這三點考慮好就可以做
❹ 湖南省煤炭工業局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主任:伍洪波
(一)主要職責
1.圍繞全局的中心工作,開展調查研究,綜合全省煤炭工業的有關情況,負責信息的上傳下達。總結經驗,提出工作建議。
2.協助局領導組織局機關辦公。局領導外出時,負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
3.組織起草局年度工作報告、工作意見、工作總結等綜合性文件,以及局重要會議的領導講話。編寫局大事記。
4.負責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的整理。負責有關會議決議、決定以及局領導交辦事項的催辦和督辦工作。
5.負責文、電、函的接收、登記、分發、呈批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審核以局名義發出的公文、電報等。
6.負責局領導講話及辦公室文稿的列印,負責以局名義所發文件及相關資料的印刷。
7.負責組織全省行業性的會議。
8.負責局檔案材料的接收、整理、立卷和借閱工作。指導局屬各單位的檔案管理。
9.負責組織答復人大、政協代表有關煤炭工業問題的建議、提案。
10. 負責維護穩定工作,負責人民來信來訪的接待、轉辦、催辦、綜合工作,並定期進行信訪動態分析、不穩定因素排查。
11.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各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12. 負責局機關大院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和綠化工作。
13. 負責局政務辦事廳的管理,統一受理行政許可事項。
14. 負責局機關通訊網路和通訊網站管理,保持通訊網路暢通和通訊網站安全,及時更新網站內容。負責局機關政務信息公開。
15.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的采購、發放、維護和管理工作。
16. 負責局機關報刊訂閱和收發工作。
17. 負責局機關小車管理與調配工作。
18.負責局機關公務接待工作。
19. 負責局機關人員住房公積金管理。
20. 負責局機關人員醫療保險,定期組織局機關人員進行體檢。
21. 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歸口管理煤炭行業行政法規的審核、修改和報批工作;組織局機關人員行政執法培訓。
22.落實本處室執法崗位和執法職責,正確履行行政執法任務。
23.承辦局領導與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協辦職責
1.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文秘人員的培訓工作。
2.協同機關各處室做好文件、主要資料的清理、歸檔工作。
3. 協辦各處室召開的各類業務會議。
二、人事培訓處
處長:孫根天
(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煤炭工業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各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工資管理。
3.負責局屬各單位領導班子和機關各處室作風建設及領導幹部的考核、考察、任免、調配、離任審計及優秀中青年幹部的選拔、培養、管理等工作。
4.負責編制全省煤炭工業人才規劃及幹部年度需求計劃。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
5.負責組織局機關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評比工作。
6.負責局機關及局管幹部人事檔案的管理和煤炭行業幹部統計工作。
7.負責辦理局機關、局屬各單位人員出國學習、考察的審查與報批。
8.負責辦理局管幹部、局機關工作人員的離退休審批;指導局屬單位離休幹部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
9.負責編制幹部培訓計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
10.指導全省煤炭行業業務培訓工作,編制全省煤炭行業業務培訓計劃。協助省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口單招」。
11.負責組織全省煤礦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的培訓及認證工作,負責頒發全省各類煤礦《煤礦礦長資格證》。
12.落實本處室執法崗位和執法職責,正確履行行政執法任務。
13.承辦局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協辦職責
1.協助做好省管後備幹部的考察、選撥、培訓等工作。
2.協助抓好領導班子廉政建設和民主生活會。
3.協助機關黨委做好局直機關黨員幹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設。
4.協助省有關部門做好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的分配就業指導工作。
5.協助接待和處理有關人事方面的來信來訪。
6.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局管幹部與機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三、規劃發展處
處長:劉承基
(一)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煤炭工業規劃發展和基本建設與統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我省煤炭工業實際,提出並組織制定相關政策。
2.擬定全省煤炭工業發展戰略,負責組織編制全省煤炭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煤炭資源勘探規劃、煤炭科技進步規劃、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和新老礦區接替規劃。促進煤炭行業結構調整,引導行業合理布局。
3.負責開辦煤礦企業行政許可審批工作。
4. 負責推進全省煤礦瓦斯的綜合利用工作。
5.負責設計、施工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資質初審和上報。
6. 負責煤炭行業國家、省預算內資金及項目的立項審查、計劃安排及其招標監督管理工作。
7. 負責煤炭企事業單位限額以上基建、改擴建、礦區配套工程、非煤項目及科研項目的立項審查和上報。
8. 負責限額以上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等煤礦建設初步設計審查。
9. 負責煤礦基建、改擴建、礦區配套工程、非煤項目、技改、安全改造、勘探等建設項目計劃的編制,並組織上報和下達計劃。
10.負責煤礦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和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煤礦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對使用國有資金的煤礦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1.負責礦區、礦井接替、轉產的宏觀調控與指導工作。
12.負責全省煤炭工業總產值及主要工業產品產量、銷量、庫存量、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礦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等綜合統計及月(年)報工作。負責編制省直煤礦煤炭生產統計報表。負責全省煤炭工業經濟運行數據統計、分析及資料匯編,發布煤炭經濟技術信息,提供信息咨詢服務。負責煤炭行業統計監督工作。
13.負責全省煤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14.負責落實本處室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開展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執法工作。
15.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協辦職責
1.協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備。
2.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的財務決算和審計工作。
3.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煤礦生產能力核定工作及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四、行業管理處
處長:鄧松生
(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煤炭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程標准,並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研究制定全省煤炭工業發展的生產技術規程、標准,並組織實施。
2.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審查、核發和管理。監督、檢查《煤炭法》等有關煤炭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3.負責全省煤炭資源管理、儲量管理的審批,組織全省煤田預測和綜合地質資料的編制工作。負責審批全省煤炭生產地質報告、煤炭儲量核實報告及其他地質資料。負責編制全省年度煤炭儲量平衡表。
4.負責礦井關停報廢報告的審批。
5.負責煤礦整頓關閉工作,指導煤礦整合工作。
6. 負責全省煤炭生產企業生產技術管理、現場管理的指導、協調和服務。
7.負責「三下」採煤開采設計及試采報告的審批。
8.負責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推廣應用。
9.負責礦井質量標准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煤礦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質量標准化的工作,指導高產高效礦井、選煤廠的建設。
10.負責組織全省煤礦瓦斯等級、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然傾向性的鑒定,並依規按要求進行審批認定。
11.負責全省煤礦安全生產情況調度,並及時掌握煤礦事故的搶救情況,按規定及時報送各種安全情況報表,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傳下達,發布安全信息。
12.落實本處室職責范圍內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依法進行煤炭行政執法。
13.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協辦職責
1. 協同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設計以及地質勘探報告。參加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2.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煤炭行業規劃工作。
3.協同處理有關煤礦的信訪工作。
五、安全生產監管處
處長:王中洪
(一)主要職責
1. 負責研究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措施、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實施意見。
2. 負責對省屬國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對煤礦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並組織復查;負責全省煤礦安全監管專家選配與專家中心日常管理。
3. 負責對市、縣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服務;分解下達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年度控制考核指標,並負責考核。
4. 負責煤礦生產能力管理和核定單位資質認定,組織開展全省煤礦生產能力核定。
5. 負責省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煤礦瓦斯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煤礦安全大檢查,指導煤礦開展煤礦瓦斯綜合治理。
6. 負責局應急救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揮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災情需要指揮調動全省煤礦礦難應急資源,按要求啟動省級應急救援預案;參加事故調查與處理。
7. 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協辦職責
1. 參加煤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安全技術改造項目審查。
2. 參加煤炭生產許可證的審查。
3. 協同處理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信訪接待。
六、企事業改革處 (加掛調煤保電辦、節能減排辦)
處長:肖曉明
(一)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關於企事業改革、煤炭經營監管、節能減排的方針政策,結合我省煤炭行業實際,研究擬定我省煤炭行業相關的政策、措施。
2.指導局屬國有和國有控股煤炭企事業單位的改革、改組、改制工作,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3.組織、指導推動煤炭企業設立、調整、分立、兼並、關閉破產、債轉股和轉產分流工作。
4.負責局屬煤炭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的實施協調工作。
5.負責組織局屬煤炭企事業單位改革、改制、改組、兼並破產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方面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6.指導局屬煤炭企事業單位改制方案制定,負責方案審查、報批和重組工作。
7.負責煤炭經營資格證的審查、核發和管理。依法監管煤炭經營秩序,宏觀調控全省煤炭市場。
8.負責組織全省煤炭產運需銜接會議和電力用煤的供應與平衡。
9. 負責煤炭鐵路運輸計劃的編制核准工作,協調煤炭鐵路運力,保障電力等重點行業用煤供應。
10.負責煤炭行業的節能減排工作。
11.負責落實本處室行政執法責任制,正確履行執法任務。
12.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協辦職責
1.協同做好局屬企事業單位改制和關閉破產項目的資產評估工作。
2.協同處理局屬企業關閉破產、改組改制及債轉股中的資產資金、勞資、社保、醫保、低保、財務等問題。
3. 協同處理局屬單位的信訪工作。
七、財務勞資處
處長:郭振鋼
(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並組織實施。
2.負責局屬各單位的經營和財務統計工作,指導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煤炭企業扭虧增盈以及效益評價工作,監控企業資金、資產等經濟運行情況,並組織考核。
3.指導局屬煤炭企業加強成本管理,並提出相關措施。
4.負責管理和劃撥國家對省屬煤炭企業的財政虧損補貼和局屬事業單位事業費補貼撥款工作。
5.負責局屬煤炭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審查。
6.負責對局屬煤炭企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管理局屬煤炭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辦理企事業單位流動資產盤虧和毀壞事項辦理審批手續。
7. 負責布置、審查、匯總、編制局屬各單位的生產企業財務和事業單位經費預算、決算。負責編報省局機關年度經費預決算,負責局機關的經費和財務管理。
8. 負責局屬煤炭企事業單位會計事務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指導局屬煤炭企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組織會計人員專業培訓。
9.負責局屬企事業單位改制和關閉破產項目的資產評估。負責處理局屬企事業單位關閉破產、改革改制及債轉股中的有關財務、資產處置。
10.落實本處室行政執法責任制,正確履行執法任務。
11. 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協辦職責
1. 協同審定全省煤炭行業國家投資或貸款項目的立項報告、設計,參與項目的投標組織。
2. 協同管理我省煤炭行業國家投資或貸款項目資金的借貸與歸還工作。
3. 協同做好對局屬各單位的審計工作。
八、紀檢監察處
紀檢組副組長、監察處處長:黃繼紅
(一)紀檢監察處主要職責
1. 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 協助局黨組抓好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及執法監察等工作。
3. 受理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領導幹部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申訴案件,組織查辦違紀違法案件。
4. 協助局黨組抓好局機關及局屬單位反腐倡廉建設法規制度的落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 指導局屬單位紀檢監察隊伍建設,開展調查研究和組織紀檢監察業務培訓。
6. 參與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領導幹部離任審計工作。
7. 負責局機關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監督和責任過錯追究。
8. 負責局機關集中采購、項目招投標、人事任免和局屬單位局管幹部任免等監督。
9.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紀檢監察統計上報工作。
10. 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機關黨委
直屬機關黨委副書記:趙筱毓
(一)主要職責
1.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在長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2.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局機關和局屬在長單位黨員、幹部學習黨的理論,協助黨組抓好中心組學習。
3. 抓好局機關和局屬在長單位黨員教育管理,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4. 對局機關和局屬在長單位的黨員進行監督,督促黨員嚴格執行黨的紀律,旗幟鮮明地反對腐敗。
5. 負責局機關文明單位創建工作,指導局屬在長單位精神文明建設。
6.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在長單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7. 領導局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群團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8. 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社保中心
主任:鄭青雲
(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並組織實施。
2.指導局屬單位工資制度、工資總額管理及工資分配的改革。解釋國家有關企事業單位的工資政策。
3.審核局屬單位工資指導性方案、工效掛鉤方案和工資計劃,年度工資結算。按規定承辦局屬單位職工離退休審核。
4.負責處理局屬單位關閉破產、改組改制及債轉股中的有關勞資、社保、醫保、低保等問題,實施轉產分流職工再就業工程。
5.負責下崗再就業中心職工的並軌人員基本生活費補貼申報和撥付。
6.協調局屬困難企業向省有關部門申報節日慰問金事宜。
7.負責全省煤炭行業勞資年報的布置匯總上報工作。
8.負責關閉破產企業政策性退養人員基本生活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申報、撥付。
9.負責煤炭企業職工特殊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的指導、審評、組織和發證工作。
(二)協辦職責
1.協助有關部門工傷申報的認定、鑒定工作。
2.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省煤炭行業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接待工作。
3.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局屬煤炭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管理和行業社保醫保統籌工作。
李聯山同志簡歷
李聯山,男, 漢族,1958年12月出生,湖南嶽陽縣人,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參加工作,焦作礦業學院採煤系採煤工程專業畢業,大學本科學歷。
1982.07——1987.07,湖南省煤炭工業設計院幹部;
1987.07——1988.04,湖南省計委能源交通處幹部;
1988.04——1990.03,湖南省計委能源交通處副科級幹部;
1990.03——1992.07,湖南省計委能源交通處正科級幹部;
1992.07——1992.12,湖南省石油勘探開發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1992.12——1996.06,湖南省計委能源交通處副處長;
1996.06——2000.09,湖南省計委機關黨委副書記、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
(其間:1996.04—1998.08掛職邵陽市計委主任、黨組書記、市長助理);
2000.09——2001.12,湖南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主任;
2001.12——2012.08,湖南省煤炭工業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2年8月24日擬任省煤炭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2年9月任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直屬機構 1湖南第一工業設計研究院
2 湖南省邵陽礦燈廠
3 湖南理工職業技術學院
4湖南省煤炭科學研究所
5 湖南省煤礦機械廠
6 4 湖南省煤炭公司
❺ 煤礦培訓形式方式有哪些
從培訓形式上講,主要有線下培訓和線上培訓,以前主要都是本單位的技術能手或者外聘專家來講,現在線上培訓逐漸開展起來了,國家的政策也開始支持通過互聯網的線上培訓,也有一些做線上線下結合的,如礦業課堂。
❻ 有關煤礦班組學習計劃
以下是一篇公司培訓計劃,你可以根據這份計劃擬定個人或小組計劃,此文僅供參考!!!祝你成功!! 公司擬定煤礦井下班組長安全培訓計劃 11月24日,煤電公司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09〕87號)和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渝煤安監人培字(2009)147號文件的要求,發出通知,將對公司各礦井下班組長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公司高度重視此次培訓工作,成立了以黨委副書記向永東和安全副總經理黃吉偉為組長的班組長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重點強化對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領導,公司三級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及公司相關部室負責班組長的安全培訓、日常學習管理、參培人員審定、考核發證及提供培訓所需的專業任課教師等。此次培訓為脫產集中培訓,共分8期進行,每學期48小時,培訓地點在公司三級煤礦安全培訓中心;培訓范圍為各礦從事煤礦井下採煤、掘進、通風、抽放、機電、運輸作業的班組長;培訓內容為團隊精神與團隊協作、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法規、班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質量標准化建設、班組機電運輸管理、日常通風瓦斯管理、安全法規與事故案例分析、自救互救與創傷急救。培訓結束後,公司安監部將組織考試,對考核合格者頒發《班組長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公司指出,班長是基層安全生產的直接組織者,對班組長進行安全培訓是狠抓現場落實、防範事故的重要舉措。公司要求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每期應均勻安排人員參加,每期培訓結束後,凡應參加培訓而未安排參加者,處罰礦長、安全副礦長各200元/人。凡考核合格的班組長,在培訓學習期間的日工資標准按本隊班長當月平均日資由礦支付;考核不合格的班組長,在培訓學習期間的待遇按綦江縣最低日工資標准由礦支付。同時,公司明確規定:今後凡未取得《班組長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的一律不得安排擔任班組長,因各種原因須免去已取得《班組長安全培訓合格證書》的班組長必須經安全副礦長同意
❼ 淺談如何做好煤炭企業的職工安全培訓工作
一、建立健全企業培訓管理機制
一個好的企業培訓管理機制,才能帶來好的培訓效應。
企業培訓管理機制的建立包括培訓機構、培訓職責、培訓機制的建立等多方面,只有對培訓的指導方針、機構設置與職責、培訓內容形式與方法以及相應的管理流程與費用計劃進行明確,才能真正達到培訓目的。
培訓機構的建立要有完善的培訓制度,要有適合企業培訓的師資力量,並且要正確處理生產和安全技術培訓的關系。
人事部門作為企業統籌規劃教育的職能部門,是企業職工培訓體系與流程的主要責任人。
應做好培訓計劃的擬定與執行、培訓師資隊伍的建設與管理、培訓日常管理等基礎行政工作。
各級各部門負責人在培訓流程中擔負下屬的培訓學習責任,應對下屬的培訓內容與時間作出合理的規劃與安排。
職工應明確安全培訓的重要性,要以積極的態度參與安全培訓並自覺將培訓結果運用到日常工作中,養成良好的安全工作習慣。
二、多種形式提升職工安全技能
職工的安全意識,主要包括在安全技術、業務技能、職業思想幾方面的內容,其中職業思想是基石,安全技術是保障,業務技能是關鍵。
重視安全技術培訓,首先要確立安全生產理念,解決職工思想上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
這就要求企業在用人制度上做到優化,把好進人關,從源頭提高職工的基本素質。
其次做到按需培訓。
通過與煤炭職業技術學校、大中專院校合作,定向培訓一些煤炭行業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最後是在安全技術與業務技能上最好保障工作,確保職工安全技能的全面提升。
三、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培訓順利進行
針對「新員工學習積極性不高」的現象在培訓措施上制定出一系列考勤、考核、獎罰的激勵機制,讓學員在激勵中培訓,提高學習培訓質量。
通過開展多樣化練兵活動,激勵職工培養安全生產意識,養成安全生產習慣,以提高培訓效果。
例如:在生產中,將日常性的安全業務技能培訓與形式多樣的技術練兵活動相結合。
開展將安全技術培訓與工作實際要求相結合的「師帶徒」活動。
注重因地制宜,因人施教,針對企業特殊時期的安全需要,予以定向培訓等。
使職工安全培訓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潛移默化地進行,最終達到良好的培訓效果。
❽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是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工作。必須堅持「管理、裝備、培訓並重」和「強制培訓、分級管理、統一標准、考核發證」的原則,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第三條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並納入安全辦公會議的議事內容;主管安全工作的煤管局、煤炭廳(局、公司)和礦務局的廳、局長負責組織安全監察、勞資、幹部、教育、工會等有關部門編制安全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對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和安全教育室進行業務領導,並對所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第四條各煤炭生產建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制度。煤礦職工只有具備本工種或崗位的安全技術知識水平,有牢固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才可以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第二章培訓機構及任務第五條各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和重點煤炭企業應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和培訓任務,建立安全技術培訓機構,加強組織管理,強化安全技術培訓工作。第六條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是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的教育單位,其主要領導必須專職。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以安全培訓教育為主,並根據培訓規模和任務,有足夠數量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教師。師資隊伍應專兼結合。第七條各級安全技術培訓單位的任務和培訓對象是:
一、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正副局級幹部,國有重點煤礦的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安全監察局(處)長、地方國有煤礦局長、礦山救護大、中隊長,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師資人員。
二、二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國有重點中、小型煤礦及省(區)地、市、縣煤炭企業的礦(處)級幹部,安全監察人員、區(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並承擔本地區地方及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技術幹部和特殊工種的培訓任務。
三、三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負責培訓區(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安全檢查員、礦山救護隊員和特殊工種人員。並承擔本地區地方及鄉鎮煤礦安全管理、技術幹部和特殊工種的培訓任務。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除負責上述培訓對象外,還應接受煤炭工業部、省煤炭廳(局)指定專業的培訓任務。
四、礦安全教育室的工作任務是:
(1)負責一般工種及新入礦工人的安全培訓;
(2)負責辦好安全教育展覽館,對事故案例、安全生產經驗和典型事跡進行宣傳教育;
(3)負責播放有關安全方面的錄音、錄相、幻燈;
(4)講授安全技術知識,演示安全儀器、儀表的實際操作;
(5)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群眾性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第八條各級安全培訓中心的考核標准及資格認證由部統一進行。
各級安全技術培訓單位負責對所培訓的對象進行安全工作資格考核。第九條安全技術培訓教育的經費,按照財政部[82]財企字37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的職工教育經費內使用,保證安全技術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的開支。
省(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區)煤炭廳(局)、公司自行解決,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培訓任務的完成。第十條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充分發揮安全培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其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
各煤管局、省煤炭廳(局、公司)、礦務局要保證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完成培訓任務在行政、教學、生活等方面的需要。第三章教學工作第十一條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突出安全意識;安全法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第十二條正規安全技術培訓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所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內容要求實施教學;要針對培訓對象、編制有明確辦班目的教學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做到統一教學大綱、統一教材、統一考核標准。
❾ 煤礦職工培訓的辦法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
定,貫徹安全第一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術素質,預防各類事故和增強
搶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強法制觀念。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
泛宣傳」的原則,對職工實行正規的培訓。
第三條 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各級安全監察部
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並指導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業務建設和監督
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標准
第四條 培訓的主要對象是: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正副區(
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特殊工種(包括瓦斯檢查員、放炮員、防爆檢
查員、井下電鉗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信號工等)。其中重點培訓對象是:安
全礦長、正副區(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
第五條 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通過正規培訓,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
本標准:
1.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熟悉國務院頒發的《
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部頒發的《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3.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並會搶救、會自救。
第六條 通過正規培訓,下列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
1.懂得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及其制定的依
據。
2.能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會正確組織指揮搶救險災工
作。
3.具備檢查處理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採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
1.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2.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的隱患,發生事故後會採取應急措施,
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
3.熟悉掌握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程及班組長:
1.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2.熟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
3.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
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七條 新入礦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輪換工)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兩
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實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考核合格
後可獨立工作。
第三章 培訓辦法及任務
第八條 批准下達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應同企業其它考核指標一樣,必須按
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可以實行培訓計劃與獎罰掛鉤。
第九條 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
安監局(處)長、通風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中心師資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
的安全資格考核;基本建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基本建設系統安全專職人員、處、
區、(科)隊長及特殊工種的安全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省(
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本省統配煤礦及地方煤礦處級幹部、安全專職人員、
區(科)隊長、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
考核。
第十條 各礦務局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充分發揮作
用。其任務是:
1.負責區(科)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承擔本地區地方
煤礦安全培訓任務,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
2.具體落實本局的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3.指導幫助礦安全教育室開展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工作。
4.為推廣應用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舉辦專題講座或知識更新培訓
班,收集儲存國內外安全技術情報資料,為提供安全技術交流服務。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室是基層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各礦都要建立。其任
務是:
1.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
1.負責經常性、廣泛性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的安全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煤炭部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的任務是:
1.負責培訓全國礦山救護隊長以上的指揮員。
2.承擔礦山救護隊大隊長級幹部的每年再培訓二十天的輪訓任務。
3.編寫礦山救護的培訓教材。
4.對救護隊指揮員進行安全資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的教學,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
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第十四條 正規的安全技術培訓是指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培訓時間、
要求和部頒教學大綱內容,有專職教師、有教材、有嚴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應的形
象化實驗教學設備的整個教學過程。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
規性文件外,各類專業工種必須有按教學大綱編寫的教材。教學內容要少而精,重
點突出,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
高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領導班子必須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領導
成員應是專職的。重視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的建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於在編
職工的35%。礦安全教育室的教師由礦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師擔任。
第十七條 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享受本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
進和工資升級。其工資待遇:井下區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種
工人,不論實行計時加獎勵或實行計件工資的均按本隊月平均工資發給(不含井下
津貼)。獎金按學習成績優秀、良好、及格三種即100%、80%、50%發給。
不及格及不參加考試的不發獎金。
第五章 安全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從事煤礦工作的所有原煤生產人員、礦建施工及火工品生產人員實
行「安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制度。
1.幹部和工人必須帶《證書》上崗工作。否則,幹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
人不準上崗。職務、工種變更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
方准上崗。
2.《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並每年必須復試一次。
3.資格《證書》分類與授予單位:
一類:紅色。正副局、礦(處)長,總工程師,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
二類:藍色。專職的安全監察局(處)級幹部,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其
他專職安全監察幹部和工程師由省(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三類:棕色。區(科)隊長和技術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四類:紫色。救護大、中隊長,由煤炭安全監察局授予。
五類:綠色。特殊工種的工人,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六類:黃色。其他原煤生產人員,由礦安監處或礦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帶《證書》上崗者,按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各類工作人員必須經資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證書》。資格考
核辦法是:
1.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完成學習計劃。
2.培訓單位對其在安全技術基本理論,專業技術和安全法規考試及格達到第
二章規定標准。
3.考試方法:培訓單位應根據教學大綱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命題,可公開復
習題。考試方法應是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培訓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證書》後,培訓單位填寫
安全培訓卡片,包括姓名、選送單位、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
班主任簽字、培訓部門蓋章,一式兩份,培訓部門和學員的單位各一份存檔。
第二十一條 《證書》的吊銷與返還,由各級安監部門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吊銷《證書》:
1.重傷以上(包括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考試合格者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培訓時,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
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院舍、經費、編制及教學設備
第二十二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發揮安全培
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它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
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必須按資金渠道
和規定單獨建帳,嚴加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以辦短期脫產培訓為主,只有在教師的數量、
質量和教學設備等條件具備時,並符合國家教委有關規定,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
准後,方可開辦大、中專安全技術專業班,按規定定向招收在職職工,畢業後發給
文憑,但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設計規模的15%。
第二十四條 礦務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可按照財政部〔八十二〕財
企字三十七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范圍內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干結余或納稅後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資
金用於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投資的其它基建費用中開支。省級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局(廳)、公司自行解決。
第七章 考評
第二十五條 考試不合格者必須經再培訓,再培訓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培訓,
只發生活費。對無理取鬧故意考試不及格者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
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嚴格按部頒發的教學大綱組織好培訓。若
發現培訓不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時,即應學未教的要追究培訓單位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煤炭工業部安全監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