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的目的是什麼
(1)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制度。為了提高用人單位負責人和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知識水平、職業病防護意識和能力、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自覺性,大力實施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是十分必要的。隨著用人制度的改革,勞動力需求增大,出現了大量的流動職業人群,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入用人單位從事生產活動。這些勞動力大部分來自相對貧困的農村,普遍文化水平偏低,對職業危害缺乏必要的了解,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由於流動職業人群多處於婚育年齡,他們的身體健康遭受職業病危害後,還可能會危害到子代或者喪失生殖能力。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建立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教育制度,沒有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職業衛生知識得不到普及,也會致使勞動者因無知而遭受職業病危害。
如果用人單位負責人和管理者自身對職業衛生知識也知之甚少,從而導致其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視不足,缺乏對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採取保護措施的意識和自覺性,同樣是造成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原因之一。
所以說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負責人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是很有必要的。同時這也是勞動者實現職業衛生知情權的一項保障措施。
以下幾個方面是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的內容及要求:
①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首先是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知識。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有許多關於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內容,這些內容是多年來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的總結,是生產經營單位搞好安全生產的工作指南和行為規范。從業人員對這些內容務必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有關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知識。生產經營活動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設計、生產、運輸、儲存、經營許多環節,無論哪一處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從業人員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作業者,必須掌握與生產有關的安全知識,只有如此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從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才能得到保證。
還有就是有關事故應急救援和逃生的知識。從業人員在生命受到威脅的緊急情況下,應能夠運用所學的應急救援和逃生知識,採取合理的應急措施,盡量不要造成不必要的二次傷害。
②掌握本崗位的安全衛生操作技能。一個單位是由一個個崗位組成的。如果每個崗位安全了,整個生產經營單位也就安全了。所以,工作崗位的安全生產是整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狠抓作業崗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從業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能,降低每個生產崗位的事故發生率。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認真、安全操作技能差、考核不合格的崗位人員,堅決不允許上崗。同時還應制定措施,鼓勵生產崗位的職工開展各種安全知識技能競賽,提高安全操作水平。只有抓住了每個工作崗位的安全,才能確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
勞動者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是提高廣大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基礎,是勞動者健康權益得以實現的措施之一。因此,用人單位對錄用的新的勞動者、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勞動者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未經培訓的一律不得安排其上崗。勞動者上崗後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有關的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同時,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衛生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不得疏於管理、督促和指導。
③接受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既是勞動者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有義務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有義務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一旦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分報告。
如果勞動者不履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批評、教育。這就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完善的管理規章制度,督促勞動者履行義務。如果勞動者拒不履行義務,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規章制度進行必要的處理。
(2)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的形式。安全衛生教育的重要性第一是要提高組織管理者及員工做好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第二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組織安全衛生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特種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①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教育;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規章制度、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的教育;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教育。
技術幹部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行業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本職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等。
行政管理幹部安全衛生教育的主要內容是職業安全衛生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技術知識以及其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衛生標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知識、安全文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識、安全技術、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技能及本企業、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
②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對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按照國家標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有十二類: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工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登高架設;製冷作業;壓力容器操作;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爆破作業;礦山排水作業(尾礦壩作業)和其他符合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的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為:年齡滿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並成績合格;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這種培訓教育要實行理論教學與操作技術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應放在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術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上。
③一般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組織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改變工藝和變換崗位教育。
三級教育是指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班組三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
改變工藝和變換崗位的安全衛生教育,是指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衛生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調離崗位作業的安全衛生教育是指當組織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情況,組織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衛生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衛生特點和要求。
④經常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不管什麼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也是這樣,必須堅持不懈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態度、安全思想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態度、安全思想教育,要通過採取多種多樣形式的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班前和班後會上說明安全衛生的注意事項;安全衛生會議;事故現場會;安全衛生活動日;張貼安全衛生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志等。
❷ 疫情防控與公共衛生應急專項培訓心得,什麼是風險
疫情阻擊戰正在打響。面對這場看不見硝煙的戰爭,我們既要全力防控疫情,又要急而不慌、忙而不亂,盡量減少疫情風險之外的「次生風險」。
一要嚴防中小微企業生存風險。當前,全國疫情防控穩中向好,曙光初現。如果說疫情防控阻擊戰已進入「下半場」,拯救中小微企業攻堅戰則剛剛進入「上半場」。近期,財政部聯合相關部門出台的支持中小微企業渡難關一系列政策措施正逐步落實,各地財政也要聚焦中小微企業發展面臨的資金鏈斷裂、市場需求萎縮、用工短缺、生產成本增加等痛點,盡快出台政策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恢復正常經營。
二要嚴防一線人員安全風險。自疫情發生以來,許多一線「白衣天使」和其他一線人員累倒、病倒甚至犧牲在抗疫前線。應盡量把這種犧牲降到最低點,最大限度地保護好、關愛好他們。除給予適當工作補助、職稱晉升、表彰慰問等激勵關愛手段外,還要加強心理輔導,使其超負荷心態得到有效緩釋。堅持「社會保障」和「商業保險」兩條腿走路,為他們提供多方面的社會保障。近期,湖南省財政廳指導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財信金控集團,通過某人壽公司面向全省抗疫一線的醫護人員、村居兩委工作人員免費贈送保險,就起到了較好的激勵效果。
三要嚴防不良輿情擾亂風險。政府要主動適應現代傳播渠道的特點,及時跟蹤和分析輿情信息,第一時間作出客觀、全面且權威的回應,答疑釋惑。
四要嚴防生態環境污染風險。為了防控疫情,近來各種醫療物資的消耗量激增,隨之產生的醫療廢棄物也越來越多。妥善處置好醫療廢棄物,也是這次疫情防控的一個重要方面。特別是居住分散的居民村民,對醫療廢棄物的處置知之不多,加之集中處置渠道不暢,導致醫療廢物、廢水、廢渣等廢棄物隨意丟放貨處理的現象隨處可見,勢必給生態環境安全埋下隱患。政府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大科普宣傳和工作指導力度,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探索化解分散醫療廢物處置難題的有效措施。比如,可在每個單位、小區及村組設置統一的醫療廢物丟放點,由政府委託醫院或專業環保公司統一回收,日產日清,並集中做無害化處置,財政給予補償,以杜絕疫情之下的生態隱患。
❸ 手衛生知識培訓內容有哪些
手衛生知識培訓內容有:
1、什麼是手衛生
洗手醫務人員用肥皂(皂液)和流動水洗手,去除手部皮膚污垢、碎屑和部分致病菌的過程。衛生手消毒醫務人員用速干手消毒劑揉搓雙手,以減少手部暫居菌的過程。外科手消毒。外科手術前醫務人員用肥皂和流動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劑清除或者殺滅手部暫居菌和減少常居菌的過程。使用的手消毒劑可具有持續抗菌活性。
2、手衛生的管理與基本要求
應制定並落實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有效、便捷的手衛生設施。應定期開展手衛生的全員培訓,醫務人員應掌握手衛生知識和正確的手衛生方法,保障洗手與手消毒的效果。應加強對醫務人員手衛生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提高醫務人員手衛生的依從性,手消毒效果應達到如下相應要求。
洗手注意事項:
1、洗手全過程要認真揉搓雙手15秒以上。
2、特別要注意徹底清洗戴戒指、手錶和其他裝飾品的部位,有條件的也應清洗戒指、手錶等飾品,應先摘下手上的飾物再徹底清潔,因為手上戴了戒指,會使局部形成一個藏污納垢的特區,稍不注意就會使細菌漏網。
❹ 衛生安全知識
衛生安全分類:
一、水管衛士安全知識
二、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知識
三、個人衛生安全知識
四、人生安全知識
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分為:
1、個人防護:購買食物時,注意食品包裝有無生產廠家、生產日期,是否過保質期,食品原料、營養成分是否標明,有無QS標識,不能購買三無產品。
2、合理的飲食習慣:建立合理的膳食制度。膳食制度常隨學習情況、生活習慣和季節不同而異。一般以一日三餐為好,因為食物進入胃後。
個人衛生安全知識:
1、飯前便後要洗手、要做到三勤:勤洗澡、勤理發、勤換衣。
2、注意用眼衛生:不要在行走的車上看書,不要躺著看書,不用臟手揉眼睛。
3、不吃沒有衛生保障的食品,不吃沒有清洗干凈的食物,不喝生水。
4、早晚洗臉,用流水洗臉,不與別人共用毛巾、臉盆等物品。
5、早晚刷牙,食後漱口。
人生安全知識:
1、自然災害
2、意外傷害
3、網路安全
(4)衛生應急知識全員培訓擴展閱讀:
衛生安全小知識:
為什麼說有些手部不良的習慣動作具有潛在危險性?
我們雙手有很多的小動作是不自覺而又經常重復的。如擦鼻子、抓弄頭發、撓鬍子、觸摸口部、抓癢,這些動作若與做飲菜連在一起,有相互污染的風險。
我們在製作食品時應避免這些小動作,若發覺有這些動作應立即洗手,不要怕麻煩。集體食堂、賓館、飯店等尤其如此,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是防止疾病流行,確保吃的衛生的重要環節之一。
為什麼會出現食物中毒?
引起食物中毒常見的因素:
1、不適當地冷藏食物(冷藏溫度不夠)。
2、在室溫下貯藏食物(室溫在危險溫度帶范圍內)。
3、過早地准備食物(使細菌有足夠的繁殖時間)。
4、內務管理不善(偶然的污染事故)。
5、交叉污染(衛生制度不健全,個人衛生習慣不良)。
❺ 鄉鎮衛生院關於召開應急隊伍培訓的通知怎麼寫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社會應急救援大隊:為加快提升基層應急救援能力,特別是應急救援隊員在救援活動中的自我防護和自救水平,經研究,決定開展全市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的全員輪訓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訓對象:全市鄉鎮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全部隊員、全市各村級應急救援隊伍全體隊、全市各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全體隊員。二、培訓時間:××年××月××日到××月××日,每期半天時間(鄉鎮(街道)具體安排見附件,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另行通知)。三、培訓內容:自然災害應急救援知識及應急救護基本知識等。四、責任分工:應急管理局負責輪訓工作的牽頭、協調、組織和安排;各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培訓工作的組織安排;市紅十字會負責落實身體救護教學的師資並提供急救培訓的相關教具,應急人員意外險承保單位中國人壽保險樂清分公司負責提供、安排師資,與鄉鎮對接落實具體場次和時間,協助鄉鎮(街道)組織開展培訓工作。五、其他要求:基層應急救援人員輪訓工作是解決廣大應急救援隊員急需提升應急救援能力的迫切要求,也是鄉鎮(街道)提升應急救援能力的自身需要,各鄉鎮(街道)務必高度重視,結合汛期的宣傳培訓工作,落實專人負責,提前謀劃,廣泛發動,精心組織,確保順利完成任務,並取得實效。中國人壽保險樂清分公司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約定,聘請專業人員授課,這培訓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通過輪訓,使廣大基層應急救援人員做到識別危險,掌握技術,危機時刻正確處置,實現救援人員少傷亡少損失。
署名,日期。
❻ 請結合工作實際,談談怎樣應對和處置突發衛生應急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葯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准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葯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葯、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准、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
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❼ 衛生應急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指衛生應急的哪幾個階段
衛生應急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指應急管理包括預防、預備、響應和恢復四個基本階段。
衛生應急工作主要內容包括監測預警、現場調查與處理、實驗室檢測、現場評估、督導檢查、應急技術和物資儲備、善後處理、應急培訓與演練、信息發布與通報、普及衛生應急知識,以及組織、參與國內外醫療衛生救援等。
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的意義:
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有效預防、控制、化解、消除重大急性傳染病等公共衛生事件,是切實履行法定職責的必然要求,是鞏固完善國家應急管理體系的基礎工程,意義重大,任務艱巨。
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傳染病等重大疫情風險從未遠去。近30年來,全球約出現新發傳染病40多種,傳播范圍廣、蔓延速度快、社會危害大,成為全球公共衛生的重點和難點領域。只有構建起強大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織緊織密「防護網」、築牢築實「隔離牆」,才能為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❽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日常建設和培訓的有那些具體內容
法律分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日常建設和培訓有以下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