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怎麼寫培訓計劃
培訓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根據實際情況稍作調整和補充即可
一、研討與培專訓內容
1. 新的時屬期工作的角色定位及工作重點與難點;
2. 國家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政策解讀;
3.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指導意見解讀;
4. 全國事業單位建設經驗交流會議基本精神宣貫;
5. 事業單位人事、用工和分配製度建設;
6. 事業單位的管理創新和改革;
7. 領導班子素質和能力建設。
二、培訓材料
……
三、參加人員或培訓對象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領導幹部、業務骨幹……
四、培訓與研討方式
聘請人事部相關司局領導,管理幹部學院、培訓中心專家、教授,進行專題講座;事業單位改革先進典型發言;圍繞事業單位改革的熱點問題進行研討。
五、研討培訓時間、學時、地點與人數
…… (此處可使用表格)
Ⅱ 90學時培訓是什麼意思
90課時就是90節課,每次45分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年度參加各類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少於90學時或者12天,培訓情況應當作為其考核的內容和崗位聘用、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其中,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崗前培訓;正常在崗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在崗培訓;崗位類型發生變化或者崗位職責任務發生較大變化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轉崗培訓;參加重大項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動等特定任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專項培訓。
培訓計劃
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對開展培訓情況進行監督。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和培訓計劃組織培訓,加強培訓管理,注重培訓實效,不得層層委託,不得走過場。此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故未按規定參加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培訓或者參加培訓期間違反培訓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Ⅲ 如何加強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管理工作
熟讀事業單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規章制度。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應當經工作人員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工作人員討論。
第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第八條 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和規模,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結構比例和等級標准。
第九條 事業單位崗位按照下列程序設置:
(一)事業單位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二)主管部門審核;
(三)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
(四)事業單位在聽取工作人員意見後,由負責人員集體討論制定崗位設置的實施方案;
(五)組織實施。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十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考試內容包括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考察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專業素養、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確定擬聘名單並予以公示;
(七)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報批;
(八)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內部應當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產生崗位人選。
競聘上崗採取個人自薦、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建立人事關系,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代表;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崗位名稱、類別、等級、職責任務;
(五)工作地點;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培訓、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可以與新進人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新進人員屬初次就業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一般訂立3年至5年的合同;對人員流動性強的崗位,可以訂立3年以下的合同;對相對穩定的崗位,可以訂立5年以上的合同。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的訂立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
聘用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前款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作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該工作人員訂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經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的;
(三)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工作人員權利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聘用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聘用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聘用合同期滿,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聘用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四條 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三)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
(四)嚴重失職,對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違法違紀,損害本單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工作人員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單位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三)工作人員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不得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性工作人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
(二)未依法為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學習的;
(二)被錄用、調任或者聘任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事業單位協商一致的,工作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工作人員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與事業單位協商一致的,工作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國家級重點項目技術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不得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 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工作人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滿的;
(二)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
(三)工作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單位被撤銷、解散的;
(五)受到開除處分的。
聘用合同期滿,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應當向工作人員支付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單位提出維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規定的對工作人員有利的條件續訂聘用合同,工作人員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工作人員支付。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工作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人員月工資,是指工作人員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證明,寫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事業單位應當在出具解除、終止合同證明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協助工作人員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該工作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第三十八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實行單位內部評議與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採取個人總結、績效分析、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等符合單位和崗位特點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
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2個等次。
第四十條 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工作人員本人檔案,作為調整崗位、工資的依據。
聘期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訂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四十二條 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納入工作人員考核內容。
第四十三條 培訓經費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四十五條 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
(二)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護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長期紮根基層,愛崗敬業,履行職責模範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六條 獎勵種類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到獎勵的工作人員或者集體,頒發證書或者獎章(獎牌),並給予一次性獎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條 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的獎勵,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的;
(三)違反規定的許可權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獎勵的,收回證書或者獎章(獎牌),追回獎金,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第四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違反政治紀律,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二)違反工作紀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三)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單位資財的;
(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降聘(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聘(撤職),24個月。
第五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十二條 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受到記過處分的,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崗位等級聘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條 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被判處其他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給予降聘(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十四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
處分解除後,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因受到降聘處分降低崗位等級聘用的,不視為恢復原聘用崗位。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
工作人員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組成。
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執行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標准。
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分配。
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待遇。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條 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作出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作出決定單位的上一級單位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處分的;
(三)被撤銷獎勵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原作出決定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後的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 遇到聘用、考核、獎勵、處分、爭議處理等需要迴避事由的,有關人員應當迴避。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人事管理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
(三)違反規定不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
(四)違反規定與工作人員約定試用期和服務期的;
(五)違反規定確定或者給付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的;
(六)違反規定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規定向工作人員支付經濟補償的;
(八)違反規定辦理考核、獎勵、處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因錯誤的人事處理給工作人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聘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一、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3、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二、第二章 崗位設置
1、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2、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3、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三、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1、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2、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3、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4、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2、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3、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1、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2、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3、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4、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5、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六、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1、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2、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3、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4、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5、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6、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7、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1、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2、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3、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5、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1、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2、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3、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4、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九、第九章 法律責任
1、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3、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第十章 附則
1、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4)事業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1、《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4、《條例》明確,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5、《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6、《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後人事關系的終止。
7、《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8、《條例》明確了獎勵的情形,確立了獎勵的原則,明確了獎勵種類。《條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明確了處分種類,提出了處分工作的要求,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
9、《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10、《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1、《條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布,並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Ⅳ 淺談怎樣管理發展好一個事業單位
1.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實現從單純管理模式向綜合服務模式的轉變。
人事管理工作的以人為本,就是以所管理的對象為中心和出發點,根據不同人的優缺點,合理定位,綜合管理,適時提供其發展的空間,不斷激發其內在潛力,更好的為單位創造價值。陝西省石頭河水庫管理局一直奉行「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高度重視人才資源及其開發,在全局水利經濟改革發展過程中,始終把對職工綜合能力的培養和積極性的發揮放在頭等重要的位置,關心職工,尊重職工,盡最大可能滿足大家的合理需求。隨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人事管理也不再是單純的管理功能,更多的是在思想觀念上樹立了這樣的意識:即人事管理不僅僅是單位行政管理的一個職能,更重要的是為單位和職工在人力資源方面提供服務。
2.合理制定培訓計劃,實施技能分類教育,不斷提高和開發人才隊伍素質。
從某種意義上說,職工教育培訓是人力資本增值的重要途徑,是單位管理效益提高的重要過程。多年來,陝西省石頭河管理局把對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作為「科技興局」的戰略任務來抓,先後通過多次調查研究,反復討論,制定了管理局職工教育培訓「十二五」規劃,為提高全局智力資源水平提供了綱領性文件。
(1)全面計劃和系統的對培訓工作進行安排。對每個培訓項目,局人事教育處首先要進行培訓需求專題調研,結合單位工作的特點,按照缺什麼補什麼,保持適當超前性的原則確定培訓內容,並對培訓方法、師資、參加人員、經費和時間等制定了一個系統的規劃和安排。
(2)建立培訓激勵機制。管理局將教育培訓工作與職工的考核、提升、晉級、調動等緊密結合起來,並形成考核機制,提高了職工參加培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重視各類人才的隊伍開發工作。就我局而言,往往一般性的培訓比較多,補充業務知識性的培訓比較多,而專門針對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因為要求高、特殊性強而開展的比較少。而這是關繫到單位能否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問題,大部分中高層管理者並不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能,他們的困惑往往在於由於職位的變動和管理知識與經驗的不足,感到無法得心應手地駕馭工作。這就需要人事管理部門有針對性地為他們量身定做培訓項目,如採取實習、工作輪換等在職培訓方法以及參加脫產研修班等方式提高他們的管理技能。
(4)對培訓項目加強總結和完善,並不斷修正和優化培訓計劃。要了解培訓項目的效果,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時收集學員對培訓教育情況的反饋意見,這包括學員對培訓項目的印象,對培訓價值的認可以及培訓是否有助於他們的工作等等,可在培訓結束後給學員發一份調查問卷,對涉及的各類問題進行歸納分析。二是確立學習的標准,包括評估學員對課程的吸收程度,可以討論或者試卷問答方式來進行學習教育成果驗證。最後一個標準是實踐結果,也就是對培訓後該單位績效的變化,包括職工滿意度是否增高、工作效率有無提升等最終反映出來結果進行實踐檢驗。通過對教育培訓項目進行評估有利於總結經驗,及時修正培訓內容,改進教育培訓工作,提高教育培訓實效。
3.建立長期有效的激勵機制,不斷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
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建立一個有效的多維交叉的職工激勵機制,激發和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實現職工的從屬感、價值感、幸福感等個人發展的普遍需要。
(1)建立有效的人員配置機制。要根據單位目標和工作任務,按照量才使用,用人所長的原則,對職工進行合理配置和組合,可以說用好人才比選擇人才更為關鍵。同時要有計劃地進行工作輪換,給予更富挑戰性的工作,從而使他們激發工作熱情。
(2)建立合理的薪酬機制。薪酬是對一個人工作能力和辛勤付出的肯定和回報,薪酬機制能夠直觀的體現人的價值,合理的薪酬機制能夠有效的調動職工的工作創造性,使他們更加積極地投入到本職工作去。
(3)形成高效准確的考核機制。事業單位要引入現代企業工作績效評價方法,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領導幹部的德、能、勤、績全面進行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通過考核和評價為獎罰、調整崗位提供依據。
(4)用單位的長遠規劃和職工個人職業生涯前景激勵職工。事業單位要制定單位長遠規劃和事業發展戰略,讓職工看到他將來的舞台到底會有多大,單位對他的期望是什麼。同時,單位應在內部管理方面創造出一個相對公平和公正的環境,讓職工願意為單位出實力、干實事、創實效。
(5)建立有效的精神激勵機制。管理者應從滿足人的精神需要出發,尊重、理解和關心職工,讓職工感受到單位的溫暖,主人翁的感覺,以激發職工的上進心和積極性。
4.創新組織文化建設,耐心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事業單位要有自己的企業文化,經過多年的提煉和發展,我們也形成了自己水利特色的企業文化,人事教育科應通過各種形式,不斷擴大宣傳教育力度,積極做好組織文化的創新建設工作。加強與職工的交流與溝通,對改革措施多做解釋工作,讓職工明白不變化單位就無法生存,總體看,改革將越改越好,從推動職工變革,到讓職工理解變革並支持變革。同時增加人事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能公開的盡量公開,自覺接受職工監督,創造健康、和諧的改革氛圍,推動人事管理工作不斷向前發展。
Ⅵ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Ⅶ 事業單位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概率大么
不大。
事業單位人員將實行合同制,連續2年不合格者解聘,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Ⅷ 培訓計劃怎麼寫
是年度培訓計劃嗎?是個人還是公司的學習計劃!
如果是公司的年度培訓計劃內,應該是容由各部門負責編寫,提交人力資源部匯總!
如果是個人的,應該有兩方面,一是你個人學習計劃,二是直屬領導安排的培訓計劃!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Ⅸ 您好,能否將您去年的培訓總結借鑒一下呢
人力資源處***上半年工作總結
***年上半年在公司正確領導下,人力資源處根據公司生產經營對人力資源的需求,狠抓組織機構調整和領導班子組建准備工作、科學合理安排招工、招聘,及時辦理員工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為穩定員工隊伍,合理安排幹部職工培訓,逐步提高員工隊伍總體素質水平,為公司持續發展提供有力的人力資源支持和保障。半年來,人力資源處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規范部門人事管理,提高辦事工作效率
為進一步規范內部人事管理,提高日常業務處理效率,經人力資源處內部研究決定,在今年**月份,將考錄調配科職責中人事招聘、辭職辭退、定崗定編職責歸到人事勞資科負責,工作職責調整後,從人員招聘入職到辭職、辭退一系列工作流程手續歸到一個科室辦理,大大縮短了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開展了班組長培訓工作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班組長管理水平,切實提高班組長的安全意識、管理水平,為更好地服務生產、服務企業,經公司研究決定,從今年**月**日開始,由人力資源處組織開展了班組長安全生產、生產管理等知識講座內容培訓。培訓方式採取光碟講座及工程技術人員現場授課兩種方式,並嚴格按照公司培訓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三、積極拓展招聘渠道,為公司正常生產提供保障
半年以來,面對公司人員流動性大,招聘難等現狀,人力資源處人事科的同事在原有的招聘渠道上,主動走出去拓展新的招聘渠道,為公司招錄、儲藏了優秀的人力資源。面對公司缺員,人力資源處的同志積極為公司拓展各種招聘渠道,除到各大鄉、村裡張貼招聘啟示外,還在網上、電視、報紙等媒體上發布招聘信息,並且到各大、中專業院校以及參加招聘會到等形式,為公司提供了優秀的人力資源,保證了公司正常生產和財富大酒店按時開業的人力資源。上半年,共新招員工***人,崗位調動***人,辦理辭職辭退***人。
四、人事勞資管理工作
1、半年來,為保證員工的生活需求,穩定員工的思想動態,人事勞資科在工資、績效分配、各種費用的製作、審核、發放方面嚴格按照公司規定的時間提前完成,為員工及時領到工資做出了保障。
2、在日常工作的同時,加大了對ERP檔案輸入的力度,對一些沒有及時更新的檔案,盡快輸入更新,為及時查到公司人員檔案提供方便。
五、社保福利、工傷保險管理工作
參加社保是員工應享有的權利,為了保障我公司員工利益,穩定員工隊伍,積極為員工辦理各類社保福利。按照公司規定,全員參加工傷保險,對符合社保條件的員工及時給予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做好上半年興華鋼鐵以及環保材料的養老保險繳費工作,以及個別人員解除、轉移手續。對於確實因某些特殊原因,如在國企或事業單位上班不能解除的和一些不願到原單位解除的人員,我們積極聯系保險公司為這些人及時辦理團體意外保險。上半年共處理工傷事故**起,
六、教育培訓工作
教育培訓是提高幹部、職工素質,增強員工崗位責任意識的重要手段。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我們採取了內部培訓、外送委培等方式,進行了崗位技能、安全知識、企業文化、團隊精神、節能降耗等方面內容的培訓教育。同時,指導檢查生產單位員工培訓工作,加強了員工接受再教育的意識。今年**月份,我們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早早地制訂了****年度培訓計劃,並發到各個單位。使大家早了解今年的教育培訓。並指導各單位制訂了各單位的教育培訓計劃。今年上半年共組織科級以上幹部類培訓**期,參加人數***人次。
七、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在過去的半年裡,我們雖然做了一些工作,但離公司的要求還相差很遠,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
1、公司人員流動性大,辭職員工較多,招聘困難。
2、教育培訓不到位,主要是參加培訓人員不能保證足額參加。
人力資源處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