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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培訓機構廣大黨員

發布時間:2022-05-27 01:35:57

㈠ 義烏市《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准》消防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標准。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及職業技能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立,適用本標准。
開展三周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和兒童早期托育服務的機構,僅通過互聯網等非線下方式提供培訓服務,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的機構,設置標准另行制定。
國家關於涉外教育培訓,以及消防、保安、安全生產等特定行業培訓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設立總要求】申請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
(二)有黨團組織設立及開展活動的工作方案;
(三)有依法制定的章程;
(四)有符合條件的擬任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名單;
(五)有必備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六)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七)有必要的設施設備、生活與安全保障設施;
(八)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負責人(以下統稱「行政負責人」);
(九)有符合條件的擬任專職管理人員和培訓人員;
(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兩個以上舉辦者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四條【舉辦者條件】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者是社會組織的,應當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無不良記錄,且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第五條【黨建工作要求】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提交同步謀劃黨的建設、同步設置黨的組織、同步開展黨的工作的有關材料。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培訓機構,應按照黨章規定建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三名的,應當明確聯合組建、掛靠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開展活動的計劃。
第六條【機構名稱】民辦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規定。
申請設立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規范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8號)等規定。
新設立的以文化教育課程培訓為主的培訓機構,名稱中不得含有「幼兒園」「學校」「學院」「大學」等字樣,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名稱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章程要件】民辦培訓機構的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構的名稱、舉辦者、地址、法人屬性;
(二)舉辦者的權利義務,以及舉辦者變更的規則;
(三)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層次類型、規模、形式等;
(四)注冊資金以及資產的來源、性質等;
(五)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
(六)黨組織負責人進入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程序;
(七)法定代表人產生及罷免程序;
(八)內設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九)教職工、學員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機制;
(十)自行終止的事由,剩餘資產處置的辦法與程序;
(十一)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二)其他應當記載的內容。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章程,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辦學出資】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根據相關非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存開辦資金;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營利性法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出資者承諾的期限內一次或分期繳納注冊資金。
涉及聯合辦學的,舉辦者之間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培訓場所】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含辦公用房、教學培訓用房和其他必備場地)。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租用場地的,應提供場地的產權證明材料,以及與產權人或由產權人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租賃期一般不少於三年。
申請舉辦培訓機構場所的建築面積應不少於二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三分之二。
租用非學校校舍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要求,並取得相應的消防安全證明材料。提供寄宿制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符合衛生、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
第十條【設施設備條件】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層次、培訓類別、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圖書資料等。從事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場地並達到相應的職業(工種)設置標准要求。
第十一條【董事會構成】培訓機構的決策機構(以下統稱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董事會設負責人一人。董事會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現職及退休不滿三年的公務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構成】民辦培訓機構的監事會由黨的基層組織代表、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於三分之一。教職工人數少於二十人的培訓機構可以只設一至兩名監事。
決策機構成員不得兼任或擔任監事。
第十三條【行政負責人】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能勝任培訓機構管理工作;
(三)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教育管理能力,一般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從業經歷;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職業技能類民辦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還應當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技能等級);
(五)年齡一般應在七十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第十五條【管理團隊要求】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安排,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培訓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培訓人員隊伍標准】培訓機構應有一定數量的專兼職培訓人員隊伍。但開展義務教育階段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培訓的授課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
培訓機構不得聘請在職中小學教師(含教研人員)。
培訓機構聘任境外、國外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廣東省外國人管理服務暫行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培訓內容標准】培訓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大綱和配備相應教材(或講義)。義務教育課程類輔導的培訓計劃、課程教學大綱和使用的教材(或講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十八條【管理制度】民辦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各項規章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制度;
(四)職(員)工管理制度;
(五)學員管理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以及學雜費存取專用賬戶管理制度;
(八)招生、收費和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培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標准】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築安全、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範體系,從事技術技能培訓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條【分支機構標准】民辦培訓機構在地級以上市范圍內申請設立的分支機構(教學點),其設置標准和管理辦法,由各地級以上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地方標准】本設置標准為基本標准,各地級以上市可參照本標准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准。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設置標准自2018年6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廣東省教育廳2001年頒布的《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准(試行)》同時廢止。

㈡ 社會民辦教育培訓班對社會有貢獻嗎

不僅是有貢獻那麼簡單,而且還很大,我們從來就不能否認教育培訓機構對教育本身做出的卓越貢獻,只不過因為一些沒有“德行”的教育機構的存在,讓人們對教育機構這個行業本身產生了極大的不滿。

教育催生下的必然產物-教育培訓機構(民辦教育培訓班)

孩子成績不好怎麼辦?可能把這句話放在二十年前,很多老一輩的父母會回答說“那就督促他學習啊”,但當你把這句話放在現在來問,那麼得到的答案就一定是“送他去補課啊”,在教育機構的發展過程中,家長們的訴求從最開始的為孩子查缺補漏,逐漸演變成為了讓孩子提升競爭力。而在這種心態轉變的催生下,教育培訓行業也水漲船高,各式各樣的培訓機構如雨後春筍般接踵而至。

所以,請正視教育培訓行業,不要讓一兩個黑心機構,蒙蔽了整個美好的藍天。

㈢ 請問大家,私立學校有黨支部嗎,可以發展黨員嗎謝謝大家。

你好,私立學校通常是有黨支部的。學校只要黨員數超過3個,也是可以成立黨支部的。主要看學校組建時間,還要看學校的黨員數。只要有黨支部,就可以發展黨員。

㈣ 培訓學校必須有黨員嗎

好朋友,你好
一般要求不嚴格可以不需要黨員

特別是一些私人的培訓機構,應該是不需要的

最好邀請到相關的辦證部門問清楚

㈤ 怎樣認識黨建工作在民辦高校中的地位和作用

黨辦 常光明 民辦高校的政治體制與經濟體制,與國辦高校相比,儼然不同。政治體制方面:國辦高校實行的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具有「法定」的絕對權威,其地位是至高無上的;而民辦高校的領導體制,一般是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董事會聘任的校長及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權力機構。這種政治體制主要取決於經濟體制,國辦高校是由國家投資建立,學校的資產歸國家所有,學校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撥款,學校黨委代表黨和國家在管理高校資產,決定高校的重大經費開支;而民辦高校的投資,來源於民間的自籌資金,所以,校務委員會只對投資的董事會負責。經濟體制與政治體制的不同,決定了民辦高校中黨組織的地位,不同於國辦高校。另外,民辦高校領導班子中的黨員數量,也不同程度決定著黨組織的地位高低和作用大小。因此,民辦高校的黨建工作肯定不能照搬國辦高校的做法。建國後五十年來,國辦高校的黨建工作已駕輕就熟,建章立制,有法可依。而民辦高校只是誕生十年左右的新生事物,其黨建工作尚處於初創階段,所以,如何認識黨建工作在民辦高校的地位和作用,是擺在民辦高校中全體黨員面前的大問題。這個大問題包含許多小問題,如:黨組織在民辦高校中的角色和職責,黨組織建在民辦高校中的必要性,黨組織及黨員在民辦高校中發揮什麼作用,民辦高校中黨建工作的重要性,如何加強民辦高校中黨建工作,等等。認識黨建工作在民辦高校中的地位,首先要認識黨組織建在民辦高校中的必要性。我們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的體制雖然不同,但辦學宗旨和工作性質完全一樣,同樣擔負著培養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任,也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而加強黨建工作,促進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學校的落實,是保證民辦高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的必然要求。如果民辦高校不建立黨的組織,黨在這里的群眾基礎和執政基礎就會削弱,黨的教育方針和政策很難及時得到落實,所以也就很難保證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近幾年有些民辦學校出現問題甚至倒閉,主要原因就是學校黨組織不健全,黨建工作沒做好。英才學院之所以健康、穩定、快速發展,就是得益於黨組織建得早,黨建工作做的好。我們由正反兩方面得經驗和教訓得出結論,黨組織建在民辦高校中的非常必要。另外,黨組織在民辦高校中僅僅是形式存在、徒有其名,既無權威地位,也發揮不了作用,名存實亡也是不行的。民辦高校黨組織肩負著兩大主要功能:一是直接作用功能,如發揮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決議、決定,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二是監督作用功能,即監督學院行政管理機構和行政負責人認真執行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等。這兩大主要功能,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保證和監督作用。實踐證明,民辦高校黨組織是促進高校規范辦學和健康發展的組織保證。如果僅僅成立了黨組織,只不過是領導機構的點綴和附庸,發揮不了保證和監督作用,那麼,這個學校的生存和發展便大成問題。民辦高校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首先取決於領導班子中黨員的數量佔多數,最好是行政一把手兼任黨委書記,這樣,黨組織的地位便具有政治核心的權威,在學院政策的決策和落實上,便能發揮決定性的作用。否則的話,黨、政兩只號,各吹各的調,肯定會亂套。需要辨識的是,民辦高校的黨組織,與國辦高校的黨組織的定位略有不同,國辦高校黨委明確規定領導行政,而民辦高校黨委定位是行政領導的政治核心,並非領導行政。國辦高校重大決策,往往由黨委會研究,而民辦高校中黨的領導,很可能體現在黨員佔多數的校務會議,或研究重大決策的黨政聯席會議。其次,要正確認識黨組織與行政組織的不同職能,不能以黨代政。作為高等教育機構,民辦高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學,在學校中主持日常工作的是各級行政領導,學校的各級黨組織作用在於保證和監督學校的教學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順利前行,不要過多地干預正常的教學工作。所以,學校黨組織的黨建工作應以教學為中心開展,黨建工作的成績,最終體現在教育教學成就之中,教育成就表現在為黨和國家培養出更多更好的合格的社會主義接班人。民辦高校的特點是,建校時間短,建制不正規,黨員數量少,且流動性大;教職工來源復雜,基本為三類人:一是退休的國辦高校教職工,二是應屆畢業的大學生,三是招聘來的社會人員,從業觀念多為臨時打工,政治素質也良莠不齊。如何將來自「五湖四海」的教職員工凝聚在一起,為黨的教育事業努力奮斗,這是民辦高校面臨的巨大難題。而這個難題只有黨建工作才能完成,那就是把其中的黨員組織起來,使其在民辦高校中生根、開花,發揮他們的先鋒模範作用,帶動廣大教職員工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神聖教育任務,培養成千上萬的民辦高校學生健康成才。所以,民辦高校的黨建工作的重要性,比之國辦高校有過之而無不及。根據民辦高校的「民辦」體制和「高校」性質,中央組織部頒發 的[2000] 7號文件對民辦高校黨組織的主要職責范圍作出了規定,明確要求民辦高校黨組織在教職工和學生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緊緊圍繞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務開展工作,是非常正確的。某些從事民辦教育工作的黨員,思想認識上還存在一些誤區。有人認為,民辦高校黨組織可有可無,作用不大,民辦高校的舉辦者與教職工包括黨委書記在內,是聘任的,與舉辦者是僱傭關系,舉辦者有權解僱教職工,黨組織對此無能為力。這就是認識上的 「錯位」。有些同志的頭腦中還有「黨領導一切」的印跡,認為民辦高校應與公辦高校黨委一樣,全盤管理學校大事。這就是思想上的「越位」。因此,這些同志應該走出思想認識上的誤區,使「錯位」的正位,「越位」的歸位,弄清楚民辦高校黨組織主要職責是什麼,怎麼去履行這些職責,哪些工作不是黨組織的職責范圍。這樣,民辦高校黨組織的領導體制才有可操作性,黨組織才能發揮領導作用。因此,正確認識民辦高校不同於普通國辦高校的特點,才能明確民辦高校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認識到民辦高校黨組織的必要性和黨建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有的放矢、卓有成效地開展好黨建工作。 2007.5.23

㈥ 民辦職業培訓學校黨支部建設工作匯報如何寫

和平時的工作匯報一樣的,平時咋給領導寫匯報了,就哪么去寫,只是突出黨支部建設,突出民辦職業培訓特色就行了。

㈦ 民辦學校也有黨委嗎

那不叫黨委,頂來多也就是源黨支部,或黨支委(黨支部委員會)而已~~

黨委一般要求正式黨員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的單位才能設立。只有一些重要單位,在黨員人數不足百人的情況下也可設立黨委。

另外,為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機構基層黨組織建設……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含3人)的民辦學校和民辦培訓單位都要成立獨立黨支部……正式黨員10人以上的學校設黨支部委員會(由3—5人組成)……正式黨員10人以下的學校由本校黨員直接選舉產生一名支部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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