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通規則知識大全
1、車頂放自行車
有不少喜歡自駕或者是野外遊玩的車主喜歡在汽車頂上放一台自行車,無論是開車還是騎車都非常方便,但是車主知不知道,現在交規規定車頂行李架載貨的長度,從車頂算起就不能超過0.5米,所以如果車主將自行車立著放在車頂上就會被罰款。
2、紅、綠燈
「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等一等」這是個交規常識,不過並不是所有的綠燈都能通行的,就如前方交叉路口堵車時,就得依次停在後面等候通過,並不是看到綠燈就通行。不然也是要被罰款扣分的。
3、停車的距離
有些車主反映說,搞不清楚為什麼在街邊停車時被罰款了,覺得也沒有違章,搞得莫名奇妙。現在國家為了整治街邊各道路停車不規范的現象,對車身右側至街道邊緣超過30厘米的車就會做出違規停車的處罰,所以我們停車的時候需要注意這點。
4、虛線可以壓線,就是可以過去,邊上有倒三角「讓」字,所以是減速讓行路口,單根白色實線是停止線,倆根白色實線是停車讓行線,倆根白色虛線是減速讓行線。
5、讓特種車輛先行
在馬路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警燈閃亮、警報呼叫的車輛,這些是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工程車搶險車等特各車輛。特種車輛擔負著特殊緊急任務。交通法規規定;一切車輛和行人都必須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搶險車先行。
(1)社區道路交通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交通道路上用「交通標線」劃出車輛、行人應走的規則:機動車走「機動車道」。在馬路上,我們可以看到各式各樣的交通標志。它們用圖案、符號和文字來表達特定的意思。告訴駕駛員和行人注意附近環境情況。
這些標志對於安全車非常重要,被稱為「永不下崗的交通警」。警告標志「它是警告車輛、行人注意危險地段、減速慢行的標志。禁令標志:它是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某種交通行為的標志。指示標志:它是指示車輛、行人行進的標志。
指路標志:它是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的標志。輔助標志:它是主標志下,對主標志起輔助說明的標志。我們應該熟悉並愛護這些標志,不能任意損壞或在上面亂塗亂畫,並且自覺遵守這些標志的規定。
⑵ 交通安全小知識有哪些
2005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比2004年減少67635起,下降13.1%;造成98738人死亡,同比減少8339人,下降7.8%;造成469911人受傷,同比減少10953人,下降2.3%;直接財產損失18.8億元,同比減少5.1億元,下降21.2%。萬車死亡率為7.6,比2004年減少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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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一、29個省(區、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減少
2005年,全國有29個省(區、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與2004年相比下降。其中,河北、遼寧、黑龍江、江西、河南、貴州6個省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降幅超過10%。湖南、新疆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二、年末年初月份交通事故較多
2005年,下半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是上半年的1.2倍。全年月平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8228人,各月事故呈「鞍型」分布,即年末年初月份事故較多,中間月份事故相對較少。月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最多的是11月(死亡9458人),最少的是3月(死亡6856人)。
三、下午至晚間時段交通死亡事故多發
2005年,全國發生於日間的交通事故共272715起,導致51125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60.6%和51.8%;夜間發生177539起,導致47613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39.4%和48.2%。下午至晚間時段(14:00~22:00)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比例較高,共死亡44835人,占總數的45.4%。
四、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客車超員等交通違法肇事減少
2005年,全國機動車駕駛人交通肇事417355起,造成91062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92.7%和92.2%。因非機動車駕駛人、乘車人及行人過錯導致交通事故20090起,造成4207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4.5%和4.3%。
因超速行駛導致16015人死亡,比2004年下降13%;疲勞駕駛導致2566人死亡,同比下降16%;違法超車、會車導致6871人死亡,同比下降11.8%;違法佔道行駛導致4488人死亡,同比下降19.8%。超員客車交通事故導致3039人死亡,同比下降 19.5%。
五、大貨車、小客車和摩托車肇事突出,營運車輛交通事故減少
2005年,大貨車肇事造成21505人死亡,占總數的21.8%;小型客車肇事造成20340人死亡,占總數的20.6%;摩托車肇事造成20774人死亡,占總數的21%。低速貨車、三輪汽車和拖拉機肇事共造成9874人死亡,占總數的10%,同比下降12.1%。
2005年,營運車輛肇事135114起,導致38752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30%和39.2%,與2004年相比分別下降16.3%和 6.1%。其中,營運客車肇事51247起,導致10566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11.4%和10.7%,同比下降19.9%和10%。另外,2005年發生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交通事故403起,導致268人死亡,與2004年相比分別下降3.2%和15.1%。
六、低駕齡駕駛人肇事減少,但所佔比例較高
2005年,全國3年以下駕齡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共導致31534人死亡,佔全部機動車駕駛人肇事導致死亡總人數的31.9%,比2004年下降7.6%。其中,1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造成12674人死亡,同比下降16.1%。
從交通方式看,3年以下駕齡機動車駕駛人駕駛大貨車肇事較多,共造成8299人死亡,佔3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致死人數的26.3%;其次是駕駛小客車肇事,共造成7669人死亡,佔3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致死人數的24.3%;駕駛兩輪摩托車肇事,共造成4198人死亡,佔3年以下駕齡駕駛人肇事致死人數的 13.3%
七、二、三級公路交通死亡事故突出
2005年,全國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272840起,造成76689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60.6%和77.7%。城市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177414起,造成22049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39.4%和 22.3%。
從公路技術等級看,二、三級公路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47448人死亡,占總數的48.1%。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造成6407人死亡,占總數的6.5%,比2004年上升2.8%。從公路行政等級看,國道、省道上交通死亡事故最多,共造成52982人死亡,占總數的53.7%。
八、農村道路交通事故所佔比例較大
2005年,全國縣道、鄉道等農村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101757起,造成23707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22.6%和24%。全國農業人員及農民工因交通事故死亡28035人,占總數的28.4%,比2004年下降3%;受傷107792人,占總數的22.9%,比2004年上升2.3%。
九、群死群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發
2005年,全國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47起,造成807人死亡、705人受傷。與2004年相比,事故起數減少8起,下降14.5%;死亡人數減少45人,下降5.3%;受傷人數減少172人,下降19.6%。
(一)24個省(區、市)發生了特大交通事故。其中,江西、廣東各發生4起,山西、雲南各發生3起,河北、內蒙古、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西、重慶、貴州、西藏、陝西、甘肅、青海13個省(區、市)各發生2起。山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等省(區、市)發生特大交通事故起數比2004年減少2起以上。其中,四川同比減少7起,廣西同比減少3起。另外,江蘇、廣東、青海3省同比增加2起。
(二)5月、10月份特大交通事故較多。平均每月發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5、10月份高於其他月份,分別發生了7起和6起。2005年春運期間發生4起特大交通事故,比2004年減少14起,下降77.8%。
(三)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客車超員等交通違法嚴重,機械故障導致事故增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因駕駛人超速行駛導致12起,占總數的25.5%;因疲勞駕駛導致7起,占總數的14.8%;因違法超車、違法佔道行駛等導致事故5起,占總數的10.6%。有17起事故中存在客車超員違法行為,占總數的36.2%。此外,因機動車制動失效、爆胎等原因共導致9起事故,占總數的19.1%,比2004年增加3起。
(四)營運車輛肇事突出。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營運客車肇事29起,造成480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61.7%和60%。跨省長途營運客車肇事12起,占營運客車事故總數的41.4%;中短途營運客車肇事17起,占營運客車事故總數的58.6%。營運貨車肇事16起,造成296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34%和36.7%。
(五)國道、省道和高速公路上特大交通事故多發。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在公路上發生44起,造成746人死亡,分別占總數的93.6%和92.3%。其中,國道、省道上共發生22起,比2004年減少2起,占總數的46.8%;縣道、鄉道上共發生7起,同比減少15起。高速公路上發生10起,同比增加了2起。
(六)事故形態以單方事故為主,墜車事故較多。47起特大交通事故中,共發生單方事故28起,占總數的59.6%。其中,有21起為墜車事故,多發生在西部多山地區,占總數的44.6%。非單方事故中,發生正面碰撞事故8起,追尾碰撞事故7起,兩者合計占事故總起數32.6%。(資料來源:公安部)
http://news.china.com/zh_cn/domestic/945/20060711/13460288_2.html
公安部通報06年上半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情況(3)
2006-07-11 10:43:01
下半年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發展趨勢及基本工作思路。下半年,全國道路交通運量將持續形成高峰;周期性道路改造的里程增多,在一定程度將加大公路事故預防工作的難度;農民生產、生活出行增多,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現象仍將存在。進入7月份,持續高溫天氣,疲勞駕駛將對交通安全產生一定影響;暑期旅遊和晨間道路交通活動增多。從2001年至2005年交通事故統計數據看,7月份平均發生交通事故52803起,死亡人數在7700人至8900人之間,平均死亡8438人,佔全年總死亡人數的8 %,高於3月、4月、5月、6月;平均發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26起,其中平均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3.2起。
針對交通安全嚴峻形勢,要完成全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萬車死亡率三下降和特大交通事故起數同比減少的工作目標,全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繼續深入貫徹4·17會議精神,深化「五整頓」「三加強」工作措施,全面推進「平安暢通縣區」活動,繼續開展專項整治。第三季度要繼續把預防群死群傷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作為重點,抓住事故易發、多發的重點省份,解決突出問題,實施重點突破帶動全局戰略。為此,公安部決定從7月1日至9月30日,在福建、湖北、湖南、廣西、廣東、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等9省(區、市)開展為期3個月的預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專項行動。通過依法從嚴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在嚴管交通秩序上有新的突破;強化運輸企業交通安全檢查,在督促企業落實責任制上有新的突破;加大危險路段排查整治力度,在改善道路通行條件上有新的突破;深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程,在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識上有新的突破;深入調查研究,在認識和把握事故規律上有新的突破。總之,通過開展專項行動,消除一批客運安全隱患,整改一批公路危險路段,查處一批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使公路和農村地區道路通行秩序明顯好轉,群死群傷特大交通事故得到遏制。
再次感謝新聞媒體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希望新聞媒體繼續發揮宣傳陣地作用,開展經常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使全社會都來關心交通安全,使公民牢固樹立交通安全意識。
04年全國交通事故517889起 107077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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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uto.tom.com 2005年01月14日20時55分來源:法制晚報羅媛
公安部發出通報 2004年全國共發生交通事故517889起 造成107077人死亡 全國九萬餘人命喪司機違規
記者從公安部獲悉,去年全國共發生道路交通事故517889起,造成107077人死亡。因駕駛員違法駕車導致交通事故的有465083起,造成93550人死亡,佔全年死亡總數的87.4%。
據公安部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國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行為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中超速行駛、佔道行駛、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疲勞駕駛等原因造成的人員死亡比較突出。
據了解,2004年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相對集中在春運期間,地點相對集中在西南部地區,僅在春運40天內,就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傷特大事故18起,占總數的32.7%。
為春運出台新措施
為確保今年春運工作安全展開,公安部作出不合格車輛禁止上路、嚴禁長途客車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規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長楊鈞介紹,春運期間,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開展客運交通安全大檢查,要會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督促客運企業和業主對大、中型客車的運行安全狀況進行全面檢查。
另外,要加強路面交通管理和控制,及時了解掌握雨、雪、霧等惡劣氣候對道路通行的影響,加強惡劣天氣條件下山區公路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
⑶ 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規則要牢記,從小養成好習慣,不在路上玩游戲。行走應走人行道,沒有行道往右靠,天橋地道橫行道,橫穿馬路不能做。一慢二看三通過,莫與車輛去搶道。騎車更要守規則,不能心急闖紅燈。乘車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隊;手頭不能伸窗外,扶緊把手莫忘記。
⑷ 如何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如何加強新時期交通安全教育宣傳工作
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朱玉明
摘要:進入21世紀第一個十年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道路交通、出行工具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因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各類機動車數量急劇增加,道路安全、暢通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然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意識、駕駛人文明駕車,依法行路意識等卻提高的非常緩慢,已經遠遠不能適應當前汽車時代飛速發展的步伐。為此,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普及交通法律知識、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識,已經成為刻不容緩的社會問題。在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上必須更新觀念,拓寬宣傳渠道,擴大宣傳面,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構築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大宣傳格局。
關鍵詞:加強新時期交通安全教育宣傳工作
在道路交通安全的三要素人、車、路是一個復雜的動態關系,路是基礎、車是紐帶、人是中心,道路交通安全中人是最關鍵的因素。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就是針對交通參與者的一種教育、警示,以不斷提高交通參與者的按照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維護有序、暢通、文明的交通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在維護道路安全、暢通、有序、文明的促進作用發揮不明顯,政府投入不足、宣傳內容單調,形式枯燥等問題仍然突出。如何進一步完善宣傳教育制度,制定科學的交通安全宣傳策略,不斷提升宣傳效果等一系列問題,都是擺在新時期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難題。本文從三個方面分析在新形式下如何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一、當期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面臨的形式
(一)、看數字,機動車和駕駛人的迅速增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駕駛人、機動車數量增長迅猛。1987年,也就是全國道路交通管理體制改革後的第一年,當時全國有駕駛人1200萬,機動車保有量1000萬輛(其中汽車400萬輛),到2009年底,全國駕駛人近2億,機動車保有量達1.87億輛(其中汽車7600萬輛),2010年全國新增機動車2048萬輛、位居全球第一,至2011年2月底,我國機動車保有量達2.11億輛,駕駛人1317萬人,20個城市機動車保有量超過100萬輛。其中北京已超過400萬輛。迅速增加的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隊伍,以及出現的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迫使駕駛人、當事人需要學習了解交通安全知識和交通法法律、法規知識。
(二)、看法規,駕駛人的常規化教育難以實現
從我國現行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對駕駛人的取得駕駛證前、辦理駕駛證中、出現違規、事故後三種情況分析,安全宣傳教育制度不完善,沒有形成系統教育模式。
1、在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前,社會人接受交通安全法律的學習主要從電視、網路、廣播、報紙等媒體的宣傳中獲得交通法規、交通安全知識。學生在學校的教育學習主要是普法教育,現行的教育只有在小學《思想品德》課本中涉及交通安全的內容,中學、大學的課本中對交通安全的教育幾乎是空白。
2、當前,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須通過三個科目的考試,其中科目一考試內容主要涉及的是法律、法規,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駕駛技術等內容,也是駕駛人學習交通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必修課。但是,目前駕校對駕駛人的理論培訓,往往是針對科目一考試內容進行培訓,採取的教學方式就是對學員進行模擬考試練習,課時少,教學模式單一,只要學員通過考試,理論學習就結束了,在後期教學中,尤其在科目三(道路實際技能)教學中,不能理論聯系實際,對學員進行交通法規的教育。以我省考試題庫為例,汽車類科目一題庫共945題,其中法律、法規部分(包括交通信號)汽車類題庫共343,摩托車類題庫中法律、法規部分(包括交通信號)只有199題,根本不能系統全面的解析交通法規。
3、當駕駛人發生交通違法或者交通事故後的安全教育存在不足,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只有在一個記分周期被記滿12分的駕駛人,才必須參加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對沒有記滿12分的駕駛人,則沒有強制規定參加學習。而對駕駛人的審驗制度中,只要求駕駛人提供身體檢查合格證明,沒有規定駕駛人必須參加學習。對發生交通違法的駕駛人只需繳納固定的罰款,對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接受法律規定的行政或刑事處罰後,如果沒有被記滿12分,根本沒有強制駕駛人參加學習規定,更不用說參加考試了。
隨著大量的駕駛人成為社會人,失去組織管理模式,增加了駕駛人的社會化管理成本;隨著大物流的發展,大量從事專業運輸的駕駛人流動性增加,使對駕駛人進行定期宣傳教育不能實現。機動車的普及,使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駕駛人隊伍中,非職業駕駛人增加,駕駛人的身份出現多重性,這些具有多重身份的駕駛人在交通法規的學習和對交通安全知識的獲取缺乏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對交通交通安全重視程度也不夠,主動學習交通法規知識的積極性不高。
(三)、看宣傳,宣傳形式層出不窮但是點小線短面窄
當前,在開展交通安全宣傳中,各地採取的形式方法不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宣傳形式:
①交通安全講座,主要針對人群是學生、機關單位、客貨運輸企業、部隊等有組織的部門駕駛人。
②散發交通宣傳單(冊)等宣傳用品,往往是為了配合大型宣傳活動、或交管中心工作,如嚴禁酒駕、預防營運車輛交通事故等,由交警部門印製文明交通倡議書、交通安全小知識等宣傳品,散發給特點人群或群眾。
③開展大型宣傳活動的啟動儀式,邀請當地政府主要領導參加,多路媒體集中進行宣傳報道。
④開展針對特定人群的宣傳教育活動,如在學生中間開展交通安全小報、徵文比賽、繪畫比賽,在駕駛人中開展駕駛技能比武等。
⑥建設宣傳陣地,在交警系統內部的主要對外窗口、在社區、單位、學校、農村設立交通安全宣傳櫥窗。
⑦懸掛宣傳橫幅、製作大型宣傳公益畫,播發公益廣告,
⑧通過各類媒體發表新聞,播發公益廣告;
⑨通過網路進行宣傳,開設博客、微博、建立 QQ群,在論壇設立專欄等;
⑩建立交通信息發布平台,如向固定人群,同簡訊發布交通信息,與廣播電台進行連線直播等等。
以上的宣傳模式可謂是方式層出不窮,內容豐富多彩,但是存在著點小線短面窄等問題,未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局面。當前,在開展交通安全宣傳的過程中,交警部門單槍匹馬,孤軍奮戰的現象比較明顯,只有交警部門在交通安全的管理和宣傳工作。但是,要真正提高廣大群眾的交通安全意識,需要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協作,全社會動員起來一道齊抓共管,才能真正起到效果。單單靠交警一個部門的力量,其作用和效果顯然是有限的。
二、不同群體對交通安全知識的需求
改革開放30年來,國家不斷加快道路建設速度,城市、農村道路礎設施建設迅速發展,同時,人們出行工具也在發生著改變,農村的農用運輸車、拖拉機、摩托車迅速增加,城市的小型汽車、摩托車保有量不斷上升,使更多的交通參與者對交通相關信息倍加關注也各有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迅速增加的機動車和駕駛人,使機動車車主和駕駛人對車輛管理,駕駛證管理相關規定有著迫切的需求。
2、城市建設中涉及到有關交通管理的措施、規定,迫使生活在城市的居民更加關注。
3、交通事故的發生,迫使人們需要了解有關交通事故處理的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安全宣傳是交通安全三要素重要組成部分,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涵蓋內容廣泛,即包括法律、法規的宣傳也包括文明交通交通的宣傳;即包括安全駕駛技術的宣傳也包括交通信息的發布。然而,宣傳教育要想取得實效,還需具有針對性、專業性,根據受宣傳教育人的需求不同,採取有效宣傳教育方法,取得預期效果。
1、實習駕駛人對交通信息的需求。
駕駛人取得駕駛證上路行駛時,缺乏系統的法律知識培訓,缺乏對交通信息的了解,經常出現交通違法行為。有的駕駛人在實習期中經常違法交通法規,以至於罰款單不斷。所以,有許多已經取得駕駛證的駕駛人也希望通過再學習,來滿足對交通法規、城市交通管理信息、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等知識的需求,許多實習駕駛人苦於沒有專門的宣傳教育渠道和豐富的教育資源,而不能及時給自己「充電」。
2、專業駕駛人對交通安全知識的需求
這一群體是以駕駛機動車為職業,專業從事客運、貨運,以公交車、計程車駕駛,或從事長途運輸企業、市內單位專職駕駛人、安全員為主體,由於長期從事車輛駕駛或者從事單位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經常與交管部門打交道,對交通管理的工作比較了解,有一定交通法規知識基礎,有的駕駛人與交警相互熟悉,對交通管理的信息比較了解。這部分人群更關注法規的具體內容和詳細規定,如對駕駛人記分的管理,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辦理車輛入戶、注銷的具體規定等等,這些具體問題的解答需要比較專業的人員進行回答,解答的方式以一對一最佳。
3、私家車駕駛人對交通安全知識的需求。
近幾年,辦證熱在各地相繼出現,加之國家為刺激消費,拉動內需,出台了各種機動車消費的優惠政策,也使私人擁有機動車數量迅速增加。就本市而言,我市機動車近17萬輛、駕駛人已達34萬人。這部分駕駛人主要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具有多重身份。平時主要關注的是車輛的違法信息,駕駛證的管理,電子監控設備的設置等方面的信息。
4、社會團體對交通信息的需求。
社會團體包括機關單位、運輸企業、學校、社區等,他們的主要任務對內部人員的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是廣泛的普法教育,以傳遞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為主,增強內部人員的交通安全意識、預防內部人員發生交通事故為主要目的。
三、把交通安全宣傳功能最大化
(一)發揮媒體引導作用,突出正面宣傳,
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新型媒體,都應該擔當起交通宣傳的主力軍,尤其是官方媒體,更應從正面宣傳為主導,倡導文明的交通理念,摒棄交通陋習,警示交通參與者,宣傳教育的內容要突出正面宣傳、警示宣傳、法規知識宣傳、文明理念宣傳,形式上突出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緊緊圍繞交通管理發展的趨勢,交通信息傳播的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運用新型傳播工具,佔領宣傳的前沿陣地
互聯網是一個新型的媒體,是人際傳播、群體與組織傳播乃至大眾傳播活動的新的媒介。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運用,加快了信息的傳播速度和范圍,提高了信息的儲存性能,方便了信息的檢索方法,豐富了信息的表現形式。截至今年3月底,我國網民數量已達44.77億,這些網民都是可以作為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潛在的對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理應藉助互聯網技術,各地交警部門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在利用互聯網技術上不斷發展,在形式上主要有建立交警官方網站,發布交管信息,提供交通安全知識,為機動車車主、駕駛人提供信息查詢等服務,建立博客、微博、QQ群等,實現點對點服務,並在實踐中不斷豐富宣傳內容,提供更人性化服務項目,這也是當前在交通安全宣傳的新的趨勢和潮流。我市交警部門通過開設官方網站、在BBS論壇開設窗口、在新浪網開設微博與交通參與者建立了通暢的溝通平台,充分發揮專業力量和網評員的作用,坦誠與公眾對話,答疑解惑,傳遞交管信息,宣傳交通法規,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加強警示宣傳,引發公眾對安全的重視。
警示教育是通過對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警示公眾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通過對交通違法行為和違規車輛的曝光,在全社會形成倡導文明參與交通的理念。今年五月一日,醉駕入刑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後駕駛的新規定,各地都進行了集中宣傳,對醉駕的駕駛人的查處進行了重點報道,使公眾對酒駕的危害、法律規定有了深刻的了解。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觀念正在深入人心付諸實現。
(四)建立交通信息播發平台,服務社會大眾。
交通氣象、路況信息的及時發布可以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交警部門還是新聞媒體,通過交通廣播、手機簡訊、微博等發布天氣預報、路況等信息,可有效預防因駕駛人因准備不足,應急措施不到位而引發的交通事故,同時對城市道路暢通、高速公路的安全行車也有著積極的意義。對交通法律法規中新的規定的發布,對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有著重要意義。最近幾年,道路交通法律法規進行了修改,如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酒駕、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等規定的修改,2010年4月1日實行的《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其中駕駛證注銷規定的修改,附件對記分標準的修改,需要及時進行發布,廣而告之,保證駕駛人和車輛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四)建立長效機制,逐步提高公眾的守法意識。
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減少交通事故發生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大事,也是促進交通參與者內因改變,培養交通文明意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大事。當下交通安全宣傳的形式、內容和深度上存在人力少、資金少,制度不完善、宣傳深度不夠等諸多問題。應將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作為長期的社會教育,在不同人群和不同時間中,長期抓下去。學校是長效機制的起點,對學生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應該從學校開始,要盡快建立對學生交通安全教育的規范,建議將交通安全內容寫入課本,並延長教育時段至高中階段。對違法駕駛人(年違法在30次以上者)、交通肇事人(負主要責任方)可參照滿12分駕駛人學習考試規定,建立強制學習規范。對機關單位、社區、運輸企業應建立考評機制,納入到文明單位考評中,督促他們加強內部人員的交通安全宣傳以及自我教育。
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切實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是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素質的主要途徑,也是維護正常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根本措施。交通管理和安全宣傳是涉及到每一個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涉及到社會安定和諧的一項重大民生工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應該是在整個社會中展開的全民教育。
⑸ 交通安全常識
安全行車十五想:
出車之前想一想,檢查車況要周詳;
馬達一響想一想,集中精力別亂想;
起步之前想一想,觀察清楚再前往;
自行車前想一想,中速行駛莫著忙;
要過道口想一想,莫闖紅燈勤瞭望;
遇到障礙想一想,提前處理別驚慌;
轉彎之前想一想,需防左右有車輛;
會車之前想一想,先慢後停多禮讓;
超車之前想一想,沒有把握別勉強;
倒車之前想一想,注意行人和路障;
夜間行車想一想,儀表車燈亮不亮;
通過城鎮想一想,減速鳴號切莫望;
雨霧天氣想一想,防滑要把車速降;
長途行車想一想,勞逸結合放心上;
停車之前想一想,選擇地點要適當。
1 、認真學習交通安全常識,自覺遵守交通秩序;
2 、靠路邊行走,橫過道路走證馬線.』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
3 、不闖紅燈、不亂穿道路、不在道路上嬉鬧玩耍,不越護欄、.不追車扒車、不拋物擊車;
4 、排隊乘車、不向窗外亂扔東西,從右側下車,不乘坐帶病車、超載車和農用車;
5 、騎車靠右,不逆行、不雙手離把、不互相追逐、不扶身並行;不突然猛拐;
6 、遇交通違法行為及時糾正,遇交通事故主動報警;
7、主動宣傳交通安全法規,積極參加交通安全社會公益活動
行車安全歌謠
出車之前講安全,遵守法規保平安。
開車之前要檢查,細心觀察除隱患。
車動之前先鳴笛,防止車輛出問題。
車速千萬不能快,十次事故九次快。
中速行駛好處多,千萬不能開飛車。
轉彎之前要注意,謹慎駕駛不麻痹。
減速鳴號靠右行,莽撞容易出險情。
兩車相會講禮貌,禮讓三先要作到。
下坡首先讓上坡,空車應該讓重車。
超車之前先鳴號,道路不寬不能超。
強行超車危險大,賭氣開車更可怕。
城鎮車馬行人多,行車牢記守規則。
判斷情況要准確,處理問題要靈活。
火車道口易闖禍,一慢二看三通過。
簡易公路小橋多,不要橋上來會車。
山路崎嶇險情多,注意轉彎和會車。
下山不要放空擋,上山不要急沖坡。
下雨行車條件差,容易打滑最可怕。
方向油門運用好,防止車輛兩邊跑。
冰雪路滑車似船,處理情況要提前。
風雪雨霧視線暗,車速一定要減慢。
夜間行車視線差,燈光不好有危險。
急事行車莫慌張,精心駕車莫莽撞。
前後左右勤照看,穩住油門別蠻干。
以上經驗用血換,行車安全在心間。
為了你我他幸福,開車一定要安全。 一、行走須知
1、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
2、行人不準在車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3、不準在道 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準在公路上玩耍、嬉鬧;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二、乘車須知
1、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
2、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3、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
4、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
5、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三、騎車須知
1、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三輪車;
2、拐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拐彎;
3、不準雙手離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
4、不準車輛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5、要經常檢查車子性能,響鈴、剎車或其他部件有問題時不能騎車,應及時修理;
6、不準撐傘騎車,不準騎車帶人;
7、不準在道路上學騎車;
8、不準在車行道上停車或與機動車爭道搶行;
應急事件處理
上下樓梯,安全第一;不要追逐,不可擁擠。
打鬧玩耍,危險游戲;生命可貴,倍加珍惜。
通過走道,不可擁擠;上操下操,特別注意。
不追不鬧,不急不躁;靠右慢行,安全記牢。
⑹ 2020社區交通安全宣傳內容
一、行走須知
1、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
2、行人不準在車行道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3、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準在公路上玩耍、嬉鬧;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二、乘車須知
1、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
2、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3、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
4、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
5、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6)社區道路交通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發生交通意外注意事項:
若果是輕微的財產損失事故,雙方就可以通過協商的形式解決;
若果是傷人、車輛損失較為嚴重的傷人和財產損失事故,首先要保護好事故現場,不要隨便移動車輛,然後撥打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10,講清楚事故發生的詳細地點和人員受傷情況。
若果是死亡事故,首先要冷靜,不要慌張,一方面,要保護好事故現場,不要隨便移動車輛,若遇到車輛壓住傷者,需移動車輛搶救傷者,要用石頭或者其它東西記錄好車輛和傷者的具體位置。如果看到有汽車撞人後要逃跑了,你應該立即記下車牌號並及時報警。
⑺ 交通安全知識培訓的目的是什麼
交通安全產品因其獨特的使用功能,我們把其中交通產業與建築材料業中細分出來,有利於進行專業性研究而影響一個細分行業的發展,那道路安全設施有哪些呢?道路安全設施對於保障行車安全、減輕潛在事故程度,起著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設施系統應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護、交通誘導、隔離封閉、防止眩光等多種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包括:交通標志、路面標線、護欄、隔離柵、照明設備、視線誘導標、防眩設施,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交通安全知識培訓的目的是什麼吧?
中國現在的交通安全教育學校大多都是由地方交警單位和地方學校合辦的,屬於社會力量辦學。學校面向社會,主要是面向駕駛員的,宣傳交通安全法規、進行駕駛員日常教育、事故防範等交通安全知識普及教育,同時學校還有駕駛員考試項目等。目前,在北京、上海、浙江、貴州等地都辦有交通安全教育學校。
1、通過學習了解生命的可貴,掌握有關的交通安全知識,認清學習目的,增強學生安全意識。
2、以「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為指導方針,切實加強安全教育與管理,確保交通安全。
3、引導學員在活動中認識生命的意義,在自我體驗中發揮潛能,豐富自我生命,提升生命意義。進而教育學生關愛生命、尊重生命、敬畏生命、激揚生命、熱愛生命、保護生命。
4、為加強對學員法制與交通安全的教育與管理,使學生增加法制觀念,做到知法、守法,能確保身心健康,平安完成學業,制定本制度:
5、通過學習有關安全知識,使學生樹立自護、自救觀念,形成自護、自救的意識,使學生安全、健康成長。
⑻ 交通安全法規知識內容
交通安全法規知識內容具體如下:
1、行走安全常識:指揮燈信號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行;黃燈亮時,不準行人通行,但已進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不準行人、行走、步行外出時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內,在沒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邊行走。橫過馬路時須走過街天橋 或地下通道,沒有天橋和地下通道的路要仔細觀看兩側,小心行走;
2、乘車須知:不準在道路中間招呼車輛,機動車在行駛中不準將身體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乘車時,不準站立,不準在車內吃東西,不強行上下車,做到先下後上,候車要排隊,按秩序上車;
3、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線是「停止線」。紅燈亮時,各種車輛應該停在這條線內。馬路上用白色平等線像斑馬紋那樣的線條組成的長廊就是「人行橫道線」。行人在這里過馬路比較安全。
下車後要等車輛開走後再行走,如要穿越馬路,一定要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穿行;不乘坐超載車輛,不乘坐無載客許可證、運動證的車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備案管理,並對駕駛培訓活動加強監督,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⑼ 交通安全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簡化辦事手續,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條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第八十一條 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三條 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應當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以及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八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