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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5-20 21:02:12

㈠ 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是不是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吉林為例:

根據《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單位在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將教育培訓情況記錄按規定期限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調換工種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2016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根據《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二條 生產作業場所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設備安裝、採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建築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設施、供排水和供電系統、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台、住宿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

(三)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配備監測設施,並採取通風、除塵、凈化、隔離操作等防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㈡ 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的十二個基本要素是什麼

1、安全生產目標 。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2、組織機構和職責。 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建立,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3、安全投入。 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建立安全費用台賬。
4、法律法規與。 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標准規范,對其嚴格遵守,並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 制定安全制度,確定安全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
6、生產設備設施 。企業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7、作業安全。 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
8、隱患排查與治理。 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可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9、監控 。依據有關標准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與安全評估,及時登記建檔,並按規定備案。應建立健全,制定和實施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10、配套裝備。
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11、應急設施。 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現在又多加了一條由原來的12條變成了13條: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
(2)2016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標准化體現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強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系統化和法制化,強化風險管理和過程式控制制,注重績效管理和持續改進,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規律。
代表了現代安全管理的發展方向,是先進安全管理思想與我國傳統安全管理方法、企業具體實際的有機結合,有效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從而推動我國安全生產狀況的根本好轉。
參考資料來源:瀘州市應急管理局-安全標准化的13個要素

㈢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什麼職責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3)2016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發布、2002年1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發布、2009年8月27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年8月31日發布、2014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准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並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㈣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什麼職責

  1.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中國救援預案

  6.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㈤ 2016年煙台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計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班

煙台市,抄山東省地級襲市,地處山東半島東北部,東連威海,西接濰坊、青島,南鄰黃海,北瀕渤海,與遼東半島對峙,與大連隔海相望。
煙台全市土地面積13745.95平方千米,海岸線長909千米,瀕臨渤海、黃海,有島嶼63個。轄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開發區、高新區、金山港區、昆嵛山自然保護區、長島縣,以及龍口、萊陽、萊州、蓬萊、招遠、棲霞、海陽7個縣級市。截止2015年底,煙台市人口701.41萬,少數民族47個。

㈥ ★2016年安全生產工作思路怎麼寫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指導思想:以深入學習科學發展觀為引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結合實際落實安全監管工作,加大執法力度,深化專項整治,加強宣傳教育,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總體目標:依法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履行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強化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減少一般事故,控制較大事故,杜絕重特大事故,力爭事故總量和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確保不突破區政府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實現安全生產狀況平穩好轉。
二、圍繞「創新思維,突出重點,落實責任,依法監管」的工作思路,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強化安全生產綜合管理 1. 強化監管人員管理。著力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強化鎮、村兩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置,明確具體的職責分工安排,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落實到人、落實到責任。加強對鎮及村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增強鎮、村兩級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在解決應知、應會的基礎上,重點培養獨立工作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提高監管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進一步強化村級基層安監隊伍的建設。
2.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一季度要逐級落實簽訂好2xx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工作,建立和完善村居、企業安全生產層級責任制,實現安全監管責任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各村居要做好與轄區內企業100%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工作,監督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同時,細化各項指標,加大對村級安全生產管理考核力度,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不留空檔。另外,根據區委區政府的相關考核辦法,結合我鎮實際,及時制定我鎮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及「一票否決」辦法,認真考核我鎮各有關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責任制履職情況。
3. 加強與各單位的溝通協調。積極發揮鎮安委會職能,堅持聯席會議制度,指導村居和協調好鎮安委會成員單位落實各自領域的安全監管,重點落實好節假日和重大活動的安全生產聯合督查,特別是加強工礦企業生產安全、交通,消防等指標考核部門的安全生產綜合協調。今年要重點建立村居之間、安委會成員單位之間、村居與安委會成員單位之間的聯動學習機制,借鑒別人好的經驗及做法,取長補短,改進自身的監管方式。
4. 完善企業基礎工作。以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規范化)創建工作為抓手,認真落實規模企業標准化創建工作,推進特種設備使用企業標桿企業申報工作,促使企業按照行業標准、規范要求完善自身的安全監督管理,提升企業負責人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以點帶面,並共同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5. 大力推動中介機構幫扶工作。20xx年我鎮開展安全生產中介幫扶工作打下良好基礎,今年將繼續大力推進安全生產監管社會化,加大力度推進對村居委、安全生產基礎薄弱企業、新辦的中小企業、安全生產高危企業、傢具企業等領域進行中介幫扶。全面推廣安全生產中介幫扶,購買社會服務,藉助中介專業力量,將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推向社會化。另外,創新、探索特種設備監管模式,嘗試以購買社會服務方式開展特種設備監管,藉助社會力量對我鎮特種設備的登記、業務受理、檢查、業務指引等方面工作實施幫扶。
6. 進一步加強應急機制建設。強化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各類應急演練。積極指導企業、單位適時開展各類應急演練,重點抓好危化品、傢具、公共聚集場所、特種設備企業等單位的應急演練工作,今年重點組織中小企業開展聯合演練、規模企業全員演練,大力提升各村居、企業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活動的質量,爭取更多的企業、更多的員工能夠參與,進一步提升企業及群眾對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充分掌握逃生、自救、互救方法。
7. 積極開展各類安全培訓教育工作。重點抓好企業安全培訓,落實企業負責人和初級安全主任培訓和再教育培訓;配合開展好危化品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積極推進「安全培訓進企業」全員培訓,提升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積極拓展鎮、村級安全生產監管人員業務培訓渠道,重點提升鎮級監管人員的業務水平,為全鎮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管提供有力保障。
8. 大力開展安全宣傳工作。一是繼續辦好《市場安全監管》(月報),充分發揮月刊的宣教、指導作用;二是根據季節特點,定期通過電視、媒體、手機信息等渠道宣傳各類安全生產常識、小知識,增強全民的安全意識,通過加大對安全生產的宣傳力度,讓安全生產理念深入民心。三是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信息電視宣傳力度,加大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曝光率;四是認真做好「安全生產月」、「11.9」消防安全日及「交通安全」宣傳月等系列活動,以各類主題活動為契機,強化各個領域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五是利用各種宣傳渠道,創新宣傳模式,深入到村居(社區)、企業、學校,組織、指導各單位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活動。
(二)強化部門聯動機制,加強執法力度,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 加強日常監管,落實重點行業的隱患整改治理。各村居、各部門要強化對全鎮轄區內企業的監管工作,認真開展對企業的日常檢查、巡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各單位要針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加大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企業的排查治理的力度,突出重點,鐵腕狠抓隱患整治,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不突破上級下達的各項考核任務指標。
2. 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打非治違」執法工作。要加大對各類工礦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執法力度,堅持開展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各部門對我鎮轄區內各類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生產經營行為,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並著力推動這項工作長期化、常態化、制度化,努力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能夠遵章守法開展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提升案件辦理質量。
3. 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市監局繼續深化對轄區內危化品生產經營企業、油站等重點單位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嚴格按照危化行業檢查要求開展監督檢查,並督促有關單位完善相關安全監控技術措施和安全監控制度,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和制度,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確保不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同時,要加大對下放危險化學品事權的學習,確保區、鎮危險化學品管理職能下放的無縫對接。
4. 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各村居要聯合市監局重點開展好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重點加強對特種設備現場檢查業務知識的學習,確保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檢查到位。要進一步理順好新下放的特種設備登記審批職能事項,把好特種設備登記、審批與現場監察關,全力遏制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發生。
5. 深入推進傢具行業專項整治。根據我鎮《關於全面開展傢具行業專項整治的工作方案》要求,派出所、市監局、專職消防隊、衛生、環保、供水、供電、各村居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突出重點,繼續深入開展傢具行業專項整治工作,將傢具企業整治工作轉化為常態化監管工作,採取有力措施,對安全生產、消防、職業衛生、環保等方面落實有效整改,進一步提升傢具行業的管理水平。
6. 大力推進防火安全工作。結合《 鎮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派出所、專職消防隊、綜治辦、各村居委等部門在2015年的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各類消防安全隱患排查行動,特別要重點對公眾聚集場所、「三小場所」、「三合一」場所、出租屋、易誘發群死群傷的火災事故高危場所開展火災隱患治理專項整治工作,確保全鎮防火安全。
7. 強化道路交通監管工作。認真排查鎮及村級道路交通事故黑點,繼續保持高壓態勢,由交警中隊、城管局等交通管理部門加大對各項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加強對鎮巴、校巴的安全管理,加強駕駛員的安全教育、車輛的安全檢查、道路線路、站點的規劃,責令運輸公司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整改。城管局要做好水上交通、道路運輸、搬運裝卸等領域的安全監管。
8. 強化建築施工安全管理。城建局要強化建築施工工地監管,指導監督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綜合管理。針對2015年度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復查行動,對曾發出整改、被扣分的工地加大檢查頻率,加強建築工地的檢查力度,以保證我鎮建築施工領域的安全。
9. 落實校園安全管理。鎮宣文辦、教育局、消防、交通、綜治辦等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強化校園周邊環境監管,提升學生安全意識,特別是對防火、防毒、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進行教育及組織演練,提高學生的自救自護能力。並積極組織校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確保師生生命安全。
10. 強化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城管局、市監局、派出所、各村居等部門要加大對「禁炮」工作的宣傳力度,向我鎮轄區內的群眾廣泛宣傳我區禁止儲存、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並繼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堅決打擊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
11. 強化商貿、旅遊行業安全監管。宣文辦要加大對我鎮碧江金樓等旅遊景點的安全監管;市監局要強化相關機動游戲項目、游樂設施的監督力度,並健全我鎮各賓館、酒店的安全營運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消防、衛生、公共安全定時進行專項的檢查,落實相應的預警措施。
12. 做好供水、供電安全管理。鎮供水、供電等部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和隱患整改治理工作,加強對全鎮供水、供電設備的監管和維護,確保全鎮供水、供電安全運行。同時,全力配合鎮有關部門推進的各項專項整治和執法檢查行動,依法配合對需要實施停水、停電的場所予以停水、停電處理。
13. 落實其他領域安全監管。鎮其他安委會成員單位也要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做好本系統、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健全制度,利用定期會議、聯合執法等方式,提升安全監管實效。
(三)全力做好安全生產各項專項工作
1. 加大事故處理力度。切實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增強事故調查處理的法律意識,堅持按「四不放過」原則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督促事故單位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扎實開展。
2. 各單位、各部門要積極按時完成上級政府和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包括各類統計報表、工作計劃、方案及總結的報送工作。

㈦ 安全生產標准化包括哪些方面內容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基本規范主要內容如下:

1、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工礦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以及對標准化工作的咨詢、服務和評審;其他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可參照執行。

有關行業制定安全生產標准化標准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已經制定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標準的,優先適用行業安全生產標准化標准。

2、規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標準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標准。

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Z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安全生產標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3.2安全績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3相關方interested party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生產標准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4、一般要求

4.1 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採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並保持安全生產標准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本標准和有關評分細則,對本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後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5、核心要求

5.1 目標

企業根據自身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總體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按照所屬基層單位和部門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安全生產指標和考核辦法。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

5.2.1 組織機構

企業應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2.2 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並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單位、部門和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

5.3 安全生產投入

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按規定提取安全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建立安全費用台賬。

5.4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4.1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從業人員。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並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5.4.2 規章制度

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應包含下列內容: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文件和檔案管理、隱患排查與治理、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生產設備設施驗收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報廢管理、施工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作業安全管理、相關方及外用工管理,職業健康管理、防護用品管理,應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5.4.3 操作規程

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並發放到相關崗位。

5.4.4 評估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5.4.5 修訂

企業應根據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生產安全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結果等,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其有效和適用,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企業應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企業應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並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

5.5 教育培訓

5.5.1 教育培訓管理

企業應確定安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新入廠(礦)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工作。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5.5.4 其他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的安全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危害及應急知識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設

企業應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

企業應採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價值觀,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6 生產設備設施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企業建設項目的所有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按規定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范管理。

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並對變更的全過程進行隱患控制。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其安全運行。

企業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備設施,建立台賬,定期檢維修。對安全設備設施應制定檢維修計劃。

設備設施檢維修前應制定方案。檢維修方案應包含作業行為分析和控制措施。檢維修過程中應執行隱患控制措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設備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採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後立即復原。

5.6.3 新設備設施驗收及舊設備拆除、報廢

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拆除和報廢,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

企業應執行生產設備設施到貨驗收和報廢管理制度,應使用質量合格、設計符合要求的生產設備設施。

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應按規定進行處置。拆除的生產設備設施涉及到危險物品的,須制定危險物品處置方案和應急措施,並嚴格按規定組織實施。

5.7 作業安全

5.7.1 生產現場管理和生產過程式控制制

企業應加強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的控制。對生產過程及物料、設備設施、器材、通道、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應進行分析和控制。對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作業許可證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

企業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5.7.2 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加強生產作業行為的安全管理。對作業行為隱患、設備設施使用隱患、工藝技術隱患等進行分析,採取控制措施。

5.7.3 警示標志

企業應根據作業場所的實際情況,按照GB2894及企業內部規定,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備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後果及應急措施等。

企業應在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窪、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5.7.4 相關方管理

企業應執行承包商、供應商等相關方管理制度,對其資格預審、選擇、服務前准備、作業過程、提供的產品、技術服務、表現評估、續用等進行管理。

企業應建立合格相關方的名錄和檔案,根據服務作業行為定期識別服務行為風險,並採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業應對進入同一作業區的相關方進行統一安全管理。

不得將項目委託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條件的相關方。企業和相關方的項目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5.7.5 變更

企業應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機構、人員、工藝、技術、設備設施、作業過程及環境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進行有計劃的控制。變更的實施應履行審批及驗收程序,並對變更過程及變更所產生的隱患進行分析和控制。

5.8 隱患排查和治理

5.8.1 隱患排查

企業應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對隱患進行分析評估,確定隱患等級,登記建檔,及時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發生變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業操作條件或工藝改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相關方進入、撤出或改變,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認識,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的,應及時組織隱患排查。

隱患排查前應制定排查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范圍,選擇合適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應依據: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設計規范、管理標准、技術標准;

——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等。

5.8.2 排查范圍與方法

企業隱患排查的范圍應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和活動。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

5.8.3 隱患治理

企業應根據隱患排查的結果,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對隱患及時進行治理。

隱患治理方案應包括目標和任務、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機構和人員、時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隱患在治理前應採取臨時控制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

隱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治理完成後,應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

5.8.4 預測預警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運用定量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預警指數系統。

5.9 重大危險源監控

5.9.1辨識與評估

企業應依據有關標准對本單位的危險設施或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與安全評估。

5.9.2登記建檔與備案

企業應當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登記建檔,並按規定備案。

5.9.3監控與管理

企業應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5.10 職業健康

5.10.1職業健康管理

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標准規范的要求,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職業健康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配備與職業健康保護相適應的設施、工具。

企業應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標識牌予以告知,並將檢測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制定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設備,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各種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安全、便於取用的地方,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校驗和維護。

企業應對現場急救用品、設備和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檢維修,定期檢測其性能,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

5.10.2職業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企業應採用有效的方式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後果。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按照GBZ158要求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5.10.3職業危害申報

企業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當地主管部門申報生產過程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並依法接受其監督。

5.11應急救援

5.11.1應急機構和隊伍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企業應建立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5.11.2應急預案

企業應按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針對重點作業崗位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應根據有關規定報當地主管部門備案,並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

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或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5.1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

企業應按規定建立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

5.11.4應急演練

企業應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並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改進應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積極開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5.12.1事故報告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並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必要時向相關單位和人員通報。

5.12.2事故調查和處理

企業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成立事故調查組,明確其職責與許可權,進行事故調查或配合上級部門的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應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等。

事故調查組應根據有關證據、資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編制事故調查報告。

5.13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13.1績效評定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標准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定,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對績效評定工作全面負責。評定工作應形成正式文件,並將結果向所有部門、所屬單位和從業人員通報,作為年度考評的重要依據。

企業發生死亡事故後應重新進行評定。

5.13.2持續改進

企業應根據安全生產標准化的評定結果和安全生產預警指數系統所反映的趨勢,對安全生產目標、指標、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進行修改完善,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績效。

(7)2016年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評定標准

一級:安全質量標准化考核得分不少於900分(含900分);

二級:安全質量標准化考核得分不少於800分(含800分);

三級:安全質量標准化考核得分不少於700分(含700分)。

㈧ 燃氣2015年安全培訓總結16年計劃

2016年,公司將根據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安排,以安全生產、穩定供氣為中心任務,完成基本建設、市場開發、新用戶發展和天然氣置換四項重點工作,努力開創公司發展新局面。為了全面完成公司生產經營目標,現將2016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如下:
一、安全生產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工作方針,堅持以人為本,以防範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為重點,強化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和技術標准,規范安全生產管理行為,努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繼續加大安全投入,提升裝備水平,改進生產工藝,構建安全生產環境。強化事故隱患排查,完善隱患排查治理系統。籌備組建應急搶險隊伍,進一步完善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管理體系。繼續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管理素質。完善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使重大危險源處於可控狀態。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安全建設和管理水平,確保生產運營平穩高效地進行。
參考資料:博安網-安全生產雲培訓
http://wenku..com/link?url=LUwnFyCBCKSPcWACAnwUn_E9J4N7WAC1qLBVa

㈨ 國家安監總局官第86號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
修訂後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楊煥寧
2016年2月16日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煤層氣地面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煤礦企業除本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其所屬礦(井、露天坑)也應當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一礦(井、露天坑)一證。
煤礦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其上級煤礦企業也應當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與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統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獎懲、安全技術審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安全辦公會議、地質災害普查、井下勞動組織定員、礦領導帶班下井、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還應設置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和防治水管理機構;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八)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井工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至少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採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在用巷道凈斷面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
(三)礦井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採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並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主要通風機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煤層群聯合布置礦井的每個采區設置專用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四)礦井有安全監控系統,感測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符合規定,有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開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塵供水系統,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統;有水害威脅的礦井還應有專用探放水設備;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庫;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還應有防滅火專項設計和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七)礦井有兩迴路電源線路;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按規定採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八)運送人員的裝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採用非金屬聚合物製造的輸送帶的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符合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九)有通信聯絡系統,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
(十)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電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十一)不得使用國家有關危及生產安全淘汰目錄規定的設備及生產工藝;使用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十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選用型號應與礦井災害類型相適應,按規定建立安全避險系統;
(十三)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採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第九條 露天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牆、警示標志;
(二)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台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三)配電線路、電動機、變壓器的保護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規定;
(五)有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學試驗和穩定性分析,有邊坡監測措施;
(六)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符合規定;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采范圍內存在火區時,制定專門防滅火措施;
(八)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圖,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通信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條 煤礦企業依據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煤礦企業提供的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材料(復製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二)煤礦提供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復製件);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復製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6.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7.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和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9.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1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參數測定報告,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報告;
12.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3.井工煤礦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14.露天煤礦采剝工程平面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
1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6.井工煤礦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的檢測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通過互聯網申請的,符合要求後即時提供電子受理回執;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文件、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認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分別向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未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經濟類型的;
(四)變更煤礦企業名稱的;
(五)煤礦改建、擴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當在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者聘書);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應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提供改建、擴建工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於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後,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對於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二十二條 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上註明延期、變更內容,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停辦、關閉的,應當自停辦、關閉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煤礦開采現狀報告、實測圖紙和遺留事故隱患的報告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上載明煤礦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經濟類型、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式樣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的行政許可文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統一的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礦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九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煤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煤礦企業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將所負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同時通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煤礦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煤礦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或者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煤礦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整改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現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一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經濟類型、煤礦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改建、擴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除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委託有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㈩ 提供近三年安全生產年度計劃

就是提供2014、2015、2016三年的安全生產年度計劃。
一、 指導思想
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 作方針。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夯實安全管理基礎為重點,大力加強安全生產機制建設,強化員工的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
二、工作目標
杜絕死亡、重傷和特大、重大事故、控制一般安全事故發生,減少輕傷安全事故、一般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0元/百萬元產值;
三、工作方針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別領導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意見,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管理,糾正習慣性違章行為,確保安全生產投入,查找並整改事故隱患,確保公司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四、主要工作:
1、加強對安全工作認識、落實責任,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 產工作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觀念,始終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心頭,做到警鍾長鳴,常抓不懈,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2)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目標責任制管理,堅決貫徹落實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並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的崗位,誰負責;誰違章,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層層落實,加強監督,嚴格考核。加強安全目標責任制,落實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
(3)繼續完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檢查監督力度,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把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始終貫穿於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實現安全的全過程式控制制。
2、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建設企業安全文化:強化安全教育在安全管理中的基礎作用,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公司 整體安全素質,大力培養具有較強安全意識、嚴謹工作作風、熟練生產 技能的員工隊伍。
(1)堅持對新進公司員工三級安全教育,特殊工種人員保證100%有效持證上崗。認真做好特殊工種的復審辦證工作
(2)加強員工的安全技術培訓,使員工具有一定的安全技能和事 故急救知識。堅持班前、班後會,及時掌握員工心理波動對安全工作造成的影響,做好預防。
(3)認真組織好「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並以此為主線,開展 豐富多彩的群眾性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郁的企業安全文化氛圍,大力倡導以人為本的公司安全文化理念。
(4)各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員每月必須主動參加安全會議或活動。會議或活動要以學習領會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重點,結合公司的相關安全規定,積極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5)各部門每年至少要組織開展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培訓及考試一次(新入職的員工堅持二次考核上崗制度,即每季度組織三個月內新入職員工安全測評,不合格人員重新進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6)緊密配合安保科積極開展職工職業健康查體、崗位職業檢測、防雷等檢測活動,提高預防水平,杜絕或減少各類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
(7)抓好環保脫硫脫硝等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工作,探索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確保項目建設、運行安全。
(8)對企業內特種設備定期進行安全檢驗,並做資料保存和做好台帳,對檢驗時有問題的特種設備要及時停用或檢修,並有計劃地更換相應的設備或管線。
(9)繼續抓好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一步完善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在重大危險源及關鍵要害部位,增設醒目的安全標識。加強廠區道路整治,確保危化品運輸安全。
(10)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要求全員參與公司級安全事故應急預 案的演練,各部門開展部門級的分項演練,真正做到員工熟知應急知識。
3、管理創新以人為本。
(1)通過發動員工親自對本崗位和周圍崗位辨識危險因素,提出控制措施活動,會使員工知道本崗位和周圍崗位有哪些危險因素,採用什麼樣的控制措施,達到提高安全意識,掌握安全技能,增強自我保護能力,為預防減少事故將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2)營造有序的工作環境,提高安全本質化水平,塑造企業安全文化,進一步通過相關機制的運行,使安全制度法規形成誰牽頭、誰負責、誰考核、誰落實的封閉運轉、環環緊扣的法規體系。
4、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加強隱患治理整改。
(1)認真做好每月的常規安全檢查及各種專業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安全隱患,並每月按期將公司安全隱患自查表上報公司。現場安全檢查的重點是制止「三違」、查找隱患、繼續開展好「三查三反一抓」活動(三反:反鬆懈、反麻痹、反違章;三查:查思想、查落實、查隱患;一抓好:抓好隱患治理整改),盡可能地控制違規操作、違章操作事件的發生。
(2)安全管理人員要注重人性化、親情化管理,不斷增強安全管 理的親和力和感染力。
(3)各部門的安全隱患,嚴格按時保質保量按照整改措施進行隱患整改,不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絕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完成。對較難處理隱患,定時、定人、定措施進行全面監護,統一協調整改。
(4)突出專業安全檢查作用,重點對公司的鍋爐、電氣、機械及壓力容器、外來施工等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檢查。各責任部門對所查隱患 、要及時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制訂可靠的安全運行措施,直至隱患消除。
(5)加強對三廢的排放和利用。 「三廢」排放、「三廢」處理、「三廢」綜合利用及「三廢」治理設施的進行嚴格管理並做好台帳
(6)加強對現場應急救箱、氧氣(空氣)呼吸器等應急設備(施)維護保養,各單位要落實專人負責,確保隨時有效好用。
(7)加強消防「四個能力」(檢查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 災能力、組織逃生疏散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建設;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逐步完善制度、檢查等各項工作。安全工作只有起點沒有終點。
5、做好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工作,保障職工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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