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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培訓名單

發布時間:2022-05-19 19:26:59

❶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的2005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已廢止) 第31號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金人慶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託,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製度。
第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條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代理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
第七條招標代理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後,可以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後,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
第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並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3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范圍內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資格認定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資格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人向同一財政部門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並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並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九條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應當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審批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審批。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一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10%。
第二十二條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00萬元以上;
(二)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20%。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申請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3年內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與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應當及時將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條件的,財政部應當批准其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並頒發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批准其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並頒發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資格。
第二十七條已獲得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其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確認資格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三)證明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確認其具有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並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確認招標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3年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3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3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3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並應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重新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10日內交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並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10日內交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並後的機構需要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情況,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四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並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認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並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資格延續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由財政部負責制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製。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❷ 如何查詢具有政府采購資質的采購代理機構名單

在各地政府采購網站上一般有登記備案的代理機構名單提供查詢、以及為代理機構自行登記提供的專用登錄入口。

❸ 符合政府協議采購的單位需要哪些資質

第十四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

(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一年以上,最近兩年內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達到一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二年以上,最近兩年中標金額累計達到十億元人民幣以上;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三)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的書面聲明;

(四)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的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七)專職人員的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或者企業成立以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復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請或者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情況的說明;

(九)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二)具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提交乙級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或者《招標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以及與所列業績相應的委託代理協議和采購人(招標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復印件。

❹ 鄭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哪些

鄭州市政府采購網首頁 >> 代理機構 下面分別有「甲級代理機構」和「乙級代理機構」名稱、代理范圍等信息。

❺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章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成立的條件、申請與批准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經市財政局批准,可以取得廈門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
1、依法成立並具有法人資格;
2、熟悉政府采購、招投標及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3、有一定數量的經濟、法律和技術等專業人員,其中,中級職稱和高級職稱人員應佔在職員工總數的50%和10%以上;
4、接受市級以上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的人員,佔在職員工總數的30%以上;
5、建立了規范的供應商及招投標業務信息庫;
6、近三年內,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7、市財政局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凡欲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事業單位代碼證書或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副本及有效復印件;
2、機構設置、法人代表及主要經濟、技術及管理人員簡況;
3、近三年機構的運作和經營情況;
4、機構章程、業務規范、程序及內部管理制度;
5、承擔某領域或項目政府采購的能力的可行性報告。
第六條 市財政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局發給《廈門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代理資格證書),同時核准其代理的業務范圍。

第三章 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代理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接受市采購辦的委託,承擔政府采購的各項業務;
2、按照核定的標准,向投標人收取標書費、投標保證金,向中標商(供應商)收取中標服務費和履約保證金;
3、經市采購辦授權,對投標人、供應商的違規違約行為進行了解,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市采購辦批准;
4、接受我市各區和社會的招投標或采購委託;
5、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代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時,必須在市財政局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業務並完成市采購辦交辦的各項業務,接受市采購辦的管理和監督;
2、依法經營,自負盈虧;
3、嚴格遵守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規范操作;
4、維護采購委託人、采購單位、投標人和中標商(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5、對在業務代理中知悉的不能公開的商業和各類招標信息秘密,承擔保密責任;
6、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府采購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代理機構的業務規范
第九條 招標公告的發布
公開招標的信息除了應刊登在市采購辦認可的媒體和網路外,同時應刊登在我市政府采購網和市政府網站上。招標公告發布前,應先報送市采購辦審核;發布後,應將刊登的公告復印件送市采購辦備案。
第十條 公開招標
代理機構應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其中,給供應商的投標准備時間不得少於20天。
第十一條 邀請招標
在邀請招標時,應當向5家以上合格的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並確保由足夠的供應商能夠響應。其中,經市采購辦同意,采購單位可推薦1—2家供應商投標。被邀請的供應商名單,應由代理機構在發出正式邀請之前,報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二條 詢價采購
1、在市采購辦同意後,代理機構進行詢價采購時,應製作規范的詢價函,內容包括:采購貨物的品牌、型號、數量、價格、交貨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時間、付款方式等主要內容。詢價函應向3家以上供應商發出。
2、供應商對詢價作出響應時,應以書面形式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向代理機構送交,報價單應密封並簽字蓋章。
3、代理機構應在同一時間和地點開啟供應商的報價單。供應商的報價單開啟前,代理機構應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人員泄露有關報價單的信息。
4、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報價單進行審核,提出中標意見,在3日內送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三條 競爭談判采購
1、在市采購辦同意後,代理機構組織競爭談判采購時,應制定可行的談判方案,專人負責。
2、談判采購時,應當按照談判方案,採取「全封閉」和「一對一」的方式。
3、競爭談判采購必須維護國家、采購單位的利益和供應商的正當、合理利益。
4、代理機構在談判結束後,在3日內提出中標意見送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四條 單一來源采購
1、在市采購辦同意後,代理機構組織單一來源采購時,應精心安排;在保證供應商合理利潤的同時,盡量節省財政資金。
2、代理機構在談判結束後,3日內提出中標意見送市采購辦批准。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文件應按照國家招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有關規章、制度,根據具體的采購項目、采購目的和采購要求進行編制。除了進入評標程序的技術因素外,招標文件應公開明示可能導致廢標的具體條款。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確認
招標文件草稿擬就後,應由代理機構交采購單位核對,采購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加以確認。經確認後的招標文件送市采購辦備案。市采購辦在收到招標文件5個工作日內如無異議,代理機構可對外發售招標文件。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的澄清、說明和修改
1、代理機構或采購單位認為有必要對招標文件做出修改、澄清,經市采購辦同意,可在投標截止前的合適時間內,向所有已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以書面形式送達。
2、在代理機構主持下,采購單位可在截標前的適當時間內,舉行招標說明會,對招標文件未載明的有關招標事項做出補充說明。未經市采購辦同意,招標說明不得對招標文件的主要條款作出重要修改。
第十八條 開標
代理機構應在開標前2天內,通知市采購辦、采購單位派員出席開標會。
第十九條 評標
1、評標專家由市采購辦從市政府采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一般不少於4人。采購單位可派員評標,但只有一票評標權。
2、市采購辦派員出席評標會,對評標會進行現場監督。
3、評標方案由代理結構擬訂,未在招標書中明示的,應在評標前3日內送市采購辦審核。
第二十條 定標
1、一般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市財政局(或市采購辦)授權評標小組定標;重大項目由市財政局(或市采購辦)定標。
2、采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會同采購單位、專家和代理機構對侯選中標商進行了解和考察,提出意見後,由市財政局定標。
3、如沒有充分的理由,應按評標小組提出的中標順序定標。
4、未經市采購辦批准,代理機構不得對第一預中標供應商否決或廢標。
第二十一條 商務談判
1、采購單位與中標商(或侯選中標商)可以根據招標書和投標書,對合同的條款進行具體、平等的協商和談判。
2、商務談判應在代理機構的主持下進行,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參加。
3、商務談判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個別項目由於客觀原因確需延長談判時間的,應由代理機構報經市采購辦同意。
第二十二條 中、落標通知書
確定中標人後,代理機構應分別向中標商和落標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和「落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應報市采購辦批准、蓋章後正式發出。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簽訂
合同由采購單位與中標商簽訂。合同簽署前,草稿由采購單位送市采購辦審核;簽署後,合同副本由采購單位送市采購辦、代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驗收
1、標的由采購單位根據合同驗收,在《廈門市政府采購驗收單》上簽收,作為市財政局向供應商撥款的依據之一。
2、集中采購的項目,可由代理機構會同有關采購單位、專家等,對標的進行集中驗收。對部分量大的項目,驗收可採取隨機抽樣驗收的方式。
第二十五條 檔案管理
代理機構應對政府采購的以下主要文書資料分類存檔,長期保管,以備市采購辦等有關部門在必要時調閱或核查:
1、市政府采購辦委託函及政府采購計劃表;
2、招標文件及采購單位確認書;
3、刊登的招標公告原件;
4、投標商簽到表、開標一覽表、開標主持人、監標人、唱標人的簽名表;
5、投標商的投標書(正本)、中標商的投標書(正本、副本各一);
6、評標專家簽到表、評標記錄和評分表;
7、中標通知書(中標協議書)、落標通知書、政府采購結果通報函;
8、商務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或競爭談判采購的記錄;
9、合同、政府采購驗收單;
10、其他應當保存的文本資料。

❻ 政府采購招標代理公司的人員有什麼要求需要考取哪些證書

需要有招標師的執業資格證書。

(一)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3年;
(三)取得含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2年;
(四)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采購專業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❼ 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該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十四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三)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一年以上,最近兩年內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達到一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二年以上,最近兩年中標金額累計達到十億元人民幣以上;(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❽ 鎮江市招標代理公司有哪些,代理資質乙級以上的名單

鎮江地名太小了,給你一個江蘇省的吧,也不全,你先看看(聯系方式先不發了,避免廣告嫌疑)
儀征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資質:工程招標代理乙級

揚州市築苑招標咨詢公司
資質:工程招標代理乙級

鹽城市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資質:工程招標代理甲級

徐州建宇招標投標代理有限公司
資質:工程招標代理甲級

蘇州新一造價師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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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通和機動車鑒定估價事務所有限公司
資質:工程招標代理乙級

蘇州市中潤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資質:工程招標代理乙級

吳江市建設工程技術咨詢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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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中天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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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普信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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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天園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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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天誠建設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
資質:工程招標代理乙級

蘇州市中誠工程建設造價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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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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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群益工程顧問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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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認定辦法

第61號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謝旭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取得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託,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實施。
第五條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
取得甲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七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財政部負責;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由申請人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取得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並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依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擬在其工商注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持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證書》復印件向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參加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十一條在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合法、方便、優質、高效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資格申請
第十四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
(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六十;
(三)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一年以上,代理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累計達到一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二年以上,最近兩年中標金額累計達到十億元人民幣以上;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經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三)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益關系的書面聲明;
(四)機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的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為租用場所的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七)專職人員的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或者企業成立以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復印件;
(八)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請或者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情況的說明;
(九)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二)具備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提交乙級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或者《招標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以及與所列業績相應的委託代理協議和采購人(招標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復印件。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九條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對無誤後予以退回。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中的復印件交由公證機構公證「與原件一致」後裝訂成冊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復印件的原件。
第二十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認定資格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甲級或者乙級《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認定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資格認定決定前,應當將擬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獲得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後,其原有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獲得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獲得資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六十日前,向作出資格審批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應當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格延續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但第三項除外;
(二)《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政府采購項目中標、成交金額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社會保險登記證書復印件;
(二)原《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營業場所、開標場所發生變動的,自有場所應當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租用場所應當提供出租方產權證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協議的復印件;
(四)2008—2010年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以上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五)專職人員的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代理證明以及申請之前六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表或者銀行繳款單據)復印件;
(六)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一覽表》以及證明所列業績所需的相應委託代理協議和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復印件;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後,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重新頒發《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提供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但是,機構名稱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分立或者合並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並後的機構擬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發生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許可權,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包括采購范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代理業績以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監管檔案管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並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並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並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三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資格證書》的;
(二)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四)違反委託代理協議泄露與采購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五)擅自修改采購文件或者評標(審)結果的;
(六)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法情形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受到警告或者暫停資格處罰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被處罰後三年內再次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並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專職人員是指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由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職人員,不包括退休人員。
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資格延續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由財政部負責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財政部發布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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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政府采購甲級代理機構培訓名單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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