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對鄉村獸醫的最新政策
鄉村獸醫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村獸醫從業管理,提高鄉村獸醫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保障鄉村獸醫合法權益,保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村獸醫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鄉村獸醫,是指尚未取得執業獸醫資格,經登記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人員。
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鄉村獸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獸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獸醫監督執法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鄉村獸醫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鼓勵取得執業獸醫資格的人員到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
第六條國家實行鄉村獸醫登記制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鄉村獸醫登記:
(一)取得中等以上獸醫、畜牧(畜牧獸醫)、中獸醫(民族獸醫)或水產養殖專業學歷的;
(二)取得中級以上動物疫病防治員、水生動物病害防治員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
(三)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連續5年以上的;
(四)經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培訓合格的。
第七條申請鄉村獸醫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獸醫登記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或者鄉鎮畜牧獸醫站出具的從業年限證明;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並頒發鄉村獸醫登記證;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鄉村獸醫登記證應當載明鄉村獸醫姓名、從業區域、有效期等事項。
鄉村獸醫登記證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申請續展。
第九條鄉村獸醫登記證格式由農業部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辦理鄉村獸醫登記,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登記的鄉村獸醫名單逐級匯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鄉村獸醫只能在本鄉鎮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不得在城區從業。
第十二條鄉村獸醫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的,應當有固定的從業場所和必要的獸醫器械。
第十三條鄉村獸醫應當按照《獸葯管理條例》和農業部的規定使用獸葯,並如實記錄用葯情況。
第十四條鄉村獸醫在動物診療服務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使用過的獸醫器械和醫療廢棄物。
第十五條鄉村獸醫在動物診療服務活動中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鄉村獸醫在動物診療服務活動中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不得擅自進行治療。
第十六條發生突發動物疫情時,鄉村獸醫應當參加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組織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鄉村獸醫培訓規劃,保證鄉村獸醫至少每兩年接受一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培訓規劃制定本地區鄉村獸醫培訓計劃。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優先確定鄉村獸醫作為村級動物防疫員。
第十九條鄉村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情節嚴重的,由原登記機關收回、注銷鄉村獸醫登記證:
(一)不按照規定區域從業的;
(二)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第二十條鄉村獸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登記機關應當收回、注銷鄉村獸醫登記證: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中止獸醫服務活動滿二年的。
第二十一條鄉村獸醫在動物診療服務活動中,違法使用獸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從事水生動物疫病防治的鄉村獸醫由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和監管。
縣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登記的從事水生動物疫病防治的鄉村獸醫信息匯總通報同級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2022年平昌農業農村局關於村級動物防疫員有政策嗎
平昌縣採取三項措施加強特聘動物防疫專員管理和服務工作:
緩解基層動物防疫力量嚴重不足的矛盾,保障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實,根據《四川省農業農村廳關於在農技推廣服務特聘計劃中設立特聘動物防疫專員的通知》(川農函〔2020〕649號)要求,平昌縣採取三項措施加強特聘動物防疫專員管理和服務工作,成效顯著。
一是高度重視,公開選聘。2020年8月通過縣人民政府批准,縣農業農村局制定方案,委託三方代理機構招募,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募、擇優錄用、嚴格考核」方式選拔17名特聘動物防疫專員,及時開展上崗培訓,與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簽訂《特聘動物專員購買服務協議》,一年一聘用。經費來源為中央財政專項撥款,勞務報酬標准為3萬元/年。
二是明確職責,績效管理。縣農業農村局安排縣動物疫控中心具體管理考核、鎮(辦事處)畜牧獸醫站協助管理,制定了《特聘動物防疫專員考核管理辦法》,進行績效考核。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簽訂特聘動物防疫專員購買服務協議,下達防疫服務任務,開展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鎮(辦事處)畜牧獸醫站負責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和日常管理,協調解決工作及後勤保障具體問題。特聘動物防疫專員負責完成轄區指定的動物強制免疫、監測采樣等專業技術服務,開展村級防疫員和鄉村獸醫結對幫扶和養殖場(戶)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
三是嚴格技術培訓,強化特聘服務。一年來,縣疫控中心開展了政策法規、強制免疫技能、畜禽監測采樣和執業獸醫等業務培訓,全縣特聘動物防疫專員遵紀守法,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按時間節點高質量完成特聘動物防疫專員服務任務。在非洲豬瘟等動物疫病防控,病種強制免疫、監測報告、獸醫臨床診治和養殖技術服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檢查考核,全縣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應免密度達100%、免疫抗體質量合格率達到70%以上,防疫服務滿意率達100%,無區域性重大動物疫病發生。
③ 鼠疫防範有哪些措施
各級鼠防機構,衛生防疫站,要對鼠疫疫源、可疑疫源和可能涉及的地區開展監督和疫源調查工作。
(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立固定和流動監測點。
(二)每年完成定點、定時、定量的抽樣調查任務。
(三)盡早發現人、動物鼠疫,了解宿主、媒介的組成、數量、分布和變化及其同周圍環境的關系,掌握疫情動態和基本流行規律,做好預測預報工作。
(四)新疫源地(以縣為單位)確定的依據是:必須在當地確診原發性鼠疫病人或在動物間查出鼠疫菌,並經自治區鼠疫防治機構復判和自治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六條 在疫區內的交通要道、工礦、農牧場、軍事要地、經濟開發區、旅遊景點和人口密集地區及其周圍,應開展滅獺(鼠)、滅蚤工作。
(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各級政府的領導與統一指揮下應對滅獺(鼠)的人力和經費進行統籌規劃,重點使用。
(二)在鼠疫疫源地區域內的所有機關、團體、駐軍,都要積極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滅獺(鼠)、滅蚤任務。
(三)滅獺(鼠)、滅蚤工作應堅持「專業隊伍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在專業隊伍指導下,由當地政府組織群眾開展滅獺(鼠)、滅蚤活動。
(四)進入疫源地捕獵疫源動物的人員,必須遵守安全規定,有組織地進行。凡捕獵疫源動物的人員都要接受鼠防基本知識的培訓;組織獵獺的部門,要做好安全捕獵防護用品的供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安全防護的技術指導和監督。
(五)鼠防專業隊伍配發的槍支、彈葯要嚴格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管理,只限於捕殺疫源動物使用,工作結束後上繳單位統一保管。
(六)政府每年都應撥出一定數額的經費,用於開展鼠疫監測工作。遇有疫情發生時,要在人力、財力、物資和交通工具等方面保證疫情控制與撲滅的需要。
第七條 鼠疫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制定鼠疫免疫計劃並組織實施;各級醫療衛生單位均應承擔並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一)經常發生人間鼠疫的疫區及毗鄰地區和毗鄰國外鼠疫流行區的邊民,應在鼠疫流行季節前1-2個月內完成預防接種,每年進行一次。
(二)在發生人間或動物間鼠疫的現疫區及其周圍可能發生感染的地區,凡近6個月未進行預防接種的居民,均應接種一次。
(三)進入鼠疫疫區捕獵疫源動物或從事其它活動的人員,應在進入疫區一月前到當地衛生防疫機構進行預防接種。
(四)從事強毒工作的鼠防人員,每年定期進行預防接種。
(五)凡堅持預防措施,已十年以上沒有發生人間或動物間鼠疫的老疫區,可停止預防接種,但專業人員、狩獵人員等經常同疫源動物接觸者,仍應進行預防接種;二十年沒有發生疫情的,均可停止預防接種。
第八條 衛生檢疫機構,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做好邊境、港埠和交通要道的鼠疫檢疫工作;按級別對等的原則,由當地政府和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含鼠防指揮部)負責組織鼠疫疫源地區同毗鄰省、地、縣間的聯防工作。
第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安排下,根據當地情況,有計劃地在疫源地區開展消滅疫源的工作,逐步根除鼠疫疫源。
④ 如何做好動物疫病監測工作
為全面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動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趨勢,科學評價免疫效果,准確把握疫情動態,及時消除疫情隱患,進一步發揮監測工作的作用,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按照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在扎實做好本行政區年度動物疫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等常規工作的基礎上,重點以「定點、定期、定量、定性」為監測模式,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的監測機制,確保全年監測工作規范、有序和科學地開展,為動物疫病監測和疫情形勢的分析評估奠定堅實基礎。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全年動物疫病測報工作 動物疫病監測是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法定職責,是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基礎,是評估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及防控效果的基本手段,也是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情分析評估的關鍵環節。通過監測可以發現和分析動物病原的多樣性、變異性和動態分布,研究動物疫病流行規律,為實現動物疫情的預警預報奠定基礎,為制定和改進動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學依據,為實現動物防疫目標以及控制、消滅和根除動物疫病提供重要保證。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充分認識監測工作的重要基礎作用和指導意義,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抓落實,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工作能力,嚴格按照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的要求,真正將全年動物疫病測報工作落到實處,抓出實效。 二、提高認識,加強宣傳,積極營造有利於測報工作的良好環境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積極樹立「遵循規律預防疫病,監測先行准確分析,預警預報化解風險」的理念,加強宣傳,轉變觀念,正確對待疫情發生和科學分析病原學監測陽性。要進一步明確疫情發生是一種自然現象,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不能簡單地把發生疫情等同於獸醫部門失職,關鍵是要把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實處、預防疫情的發生,而一旦發生疫情,要堅決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處置」,把疫情控制和消滅在最小范圍,防止其擴散和蔓延。病原學監測是早發現早處置疫病的基礎,病原學檢測陽性結果既是疫控機構監測工作的成績,更是能力和技術水平的體現,是實現「預防為主」方針的基礎環節。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加大宣傳力度,制定相關制度,積極營造有利於開展疫病監測和疫情報告工作的內外部環境,不斷加大病原學監測和報告力度,據實上報監測結果,確保及時發現疫情隱患,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將疫情消滅於萌芽狀態,從而充分發揮監測的功能,履行疫控機構的職責。 三、合理布局,科學布點,扎實做好定點監測工作 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養殖情況、流通模式、動物疫病流行特點和地理環境等特徵,合理設置有代表性的固定監測點,根據不同類別的監測場點,按照生物統計學原理確定監測數量和采樣比例,確保監測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和樣品質量。每個監測點要做到動物背景清楚,場點主動配合,樣品採集順暢,運送保存規范,風險因素回溯有據。同時,按照疫病監測與流行病學調查相結合的原則,在流行病學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開展針對性的監測。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定點監測工作要採取專人負責制,並及時將固定監測點設置情況及工作方案報國家中心備案,國家中心將根據各地定點監測工作開展和完成情況,適時組織全國定點監測工作的總結分析交流活動,進一步探索研究定點監測機制,推動各地逐步建立全面監測和定點監測相結合的科學監測模式,為科學准確評估全國動物疫病和疫情發生形勢奠定基礎。 四、規范檢測,據實報告,提高分析報告的科學性 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嚴格按照檢測試劑和檢測方法相統一的原則,確保檢測工作科學規范,並據實上報監測結果。要不斷強化對監測數據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評估工作,定期開展分析評估活動,不斷提高分析評估的科學性和時效性,及時向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分析評估報告,為全面掌握疫情形勢和科學制定防控決策提供依據。我中心將在全國或區域范圍內建立疫病監測與疫情信息的交流平台,充分利用監測數據進行疫情分析,對動物疫病發生和發展趨勢進行科學評估,向主管部門提供政策和決策建議,逐步探索建立健全適應我國國情的重大動物疫情預警預報的方式方法和科學監測工作的考評機制。 五、強化組織,保障人員,確保各項工作按計劃執行 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強化監測組織和保障工作,確保人員到位、職責到位、責任到位、保障到位,加強技術培訓,提高檢測能力,確保工作質量,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⑤ 散養牛做防疫,有什麼好方法
我覺得應該給他們提前在身體里注入一些防病的疫苗。
⑥ 動物檢疫協檢員考試應注意什麼高分求解惑
考試內容就是畜牧獸醫相關知識,採用閉卷方式進行。考試的錄取等跟公務員類似,所以面試時有人脈就拉動人脈。
⑦ 你對獸防工作有何了解和看法
農業部2009年獸醫工作要點根據全國農業工作會議和畜牧獸醫專業會議精神,農業部獸醫工作總的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的總體部署,按照《農業部關於做好2009年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意見》(農發[2009]1號)的工作要求,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提高能力、服務三農",強化獸醫工作體系,提升獸醫工作能力,加強獸醫行政執法,推進獸醫科技進步,擴大對外交流合作,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保護養殖業健康發展,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為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出新貢獻。動物遺傳育種
扎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
(一)切實抓好免疫工作。圍繞確保"重大動物疫情穩定、力爭有所下降"的防控目標,切實落實好免疫與撲殺相結合的綜合防控措施。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和日常補免有機結合,扎實做好基礎免疫,切實抓好散養戶的免疫工作,加強免疫效果監測,提高免疫密度,保證免疫質量。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口蹄疫、豬瘟等四種強制免疫疫病群體免疫密度常年維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要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加強人畜共患病防控。狂犬病力爭做到全面免疫,炭疽、豬乙型腦炎等疫病切實做好重點地區免疫。科學開展布氏桿菌病免疫。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發疫情。 (二)強化疫情監測報告和流行病學調查。繼續加強疫情監測和報告工作,在全面開展疫情監測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大中城市活禽市場監測,把活禽市場抗體水平檢測作為免疫合格率的重要指標,開展定時定點流行病學調查和監測,充分發揮動物疫情測報站作用。完善動物疫情報告制度,提高疫情報告時效,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診斷、早處置"。加強舉報疫情核查,及時排查疫情隱患,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制定應對措施。加強動物流行病學工作體系建設,做好重大動物疫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爭取防控工作主動。
(三)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機制。進一步健全應急體系和機制,完善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儲備制度。制定"兩會"和重大節日期間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預案,加強應急預備隊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調整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定點聯系工作組,完善定點聯系工作組制度,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實。
(四)推進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區域化管理。組織開展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專家隊伍和能力建設。指導開展無規定動物疫病示範區評估,適時申請國際認證。指導開展廣州、南京馬屬動物無疫區建設工作,制定馬屬動物無疫區標准。探索建立生物安全隔離區,選擇在防疫條件好、養殖加工水平高的畜禽規模企業啟動無疫生物安全試點工作。
(五)構建重大動物疫病防控長效機制。啟動中長期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戰略規劃研究,按照目標可行、分區分段、科學合理的原則,提出今後一段時期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策略、防控計劃和規劃。組織制定布氏桿菌病、結核病、血吸蟲病防治規劃。繼續組織實施全國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建設規劃,完成項目驗收工作。研究完善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有關補貼政策和標准。
切實加強獸醫行政執法
(六)扎實做好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加快動物衛生監督相關規章、制度、規程制(修)定進程。進一步建立健全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動物檢疫制度,嚴格檢疫把關,2009年產地檢疫率力爭提高5個百分點,定點屠宰場生豬屠宰檢疫率達到100%。嚴格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發證和監管。加快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信息化建設,繼續完善各級動物衛生監督網站建設,構建全國動物衛生及動物產品安全監管協作平台。加強區域執法協作,規范公路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監督執法。嚴格活禽交易市場監管。嚴厲查處收購、加工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法開展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工作。加強與糾風、工商、質檢、商務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進一步完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研究進一步推進畜牧獸醫綜合執法。 (七)加快推進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總結完善北京、上海、四川、重慶等四省(市)試點工作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體系建設各項工作。完善中央資料庫建設。組織制(修)訂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加大牲畜耳標和移動智能識讀器抽檢和監督檢查力度。探索通過科學有效途徑,強化管理措施,保證養殖、監管等基礎信息全面、真實、有效、及時傳入中央資料庫,實現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管理目標。
(八)創新獸醫實驗室監督管理機制。組織開展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有關教學科研單位獸醫實驗室摸底調研,分析各單位獸醫實驗室優勢,提出獸醫實驗室布局規劃,引導各級各類獸醫實驗室資源整合,提升實驗室技術支撐能力。規范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審查和實驗活動審批,嚴格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管理,強化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組織開展對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抽查,加強獸醫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出台實施獸醫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明確獸醫系統實驗室建設標准和工作要求,組織有關單位開展分級考核,提高實驗室建設水平和檢測診斷能力。
強化獸葯質量監管和獸葯殘留監控
(九)加強重大動物疫病疫苗質量監管。突出抓好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監管,對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生產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加大日常監督和飛行檢查力度,繼續實施駐廠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批簽發管理,確保重大動物疫病疫苗質量和及時有效供應。加強疫苗生產原輔料管理,防止使用不符合標準的原材料製造疫苗。依法查處、堅決打擊非法制售假劣疫苗,以及非法自製疫苗行為。實行重大動物疫病疫苗中標情況上報制度,重點監控企業疫苗中標價格嚴重超出正常范圍的產品質量。進一步完善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等生物製品的儲存、運輸和分發制度,強化各環節的監督管理。
(十)深入開展獸葯市場治理整頓。在總結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制定出台《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范獸葯經營秩序。加大獸葯市場整治和重大案件查處、曝光力度,進一步凈化獸葯市場。建立健全獸葯重大案件查辦、報告、督辦及案件處理信息反饋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完善獸葯監督抽檢制度,規范獸葯抽檢程序,建立獸葯產品抽檢與執法聯動機制。繼續組織實施動物產品獸葯殘留監控,完善殘留超標追溯制度,降低殘留超標率。落實獸用鹽酸麻黃鹼監督管理措施,嚴禁流入非法渠道。建立完善獸葯使用制度,重點抓好奶牛用葯監管工作,保證用葯安全。
加快獸醫法律體系建設
(十一)健全完善獸醫法律制度。深入貫徹實施《動物防疫法》,出台實施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動物疫情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盡快制定出台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加強獸醫器械管理,積極推進獸醫器械管理條例出台。加強獸葯和獸用生物製品管理,制定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獸用生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研究獸葯處方葯和非處方葯名錄,制定分類管理原則和辦法。啟動鄉村獸醫用葯指南制定工作。
繼續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
(十二)進一步深化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制定進一步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的意見,深化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督促指導地方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力爭2009年底市縣級獸醫工作機構改革完成率達到90%以上。加強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隊伍建設,組織開展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考核,建立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登記信息系統。制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鄉鎮畜牧獸醫站等獸醫工作機構規范化建設管理意見,明確各級各類獸醫機構職責和建設標准,建立獸醫工作機構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推動獸醫工作機構規范化、標准化建設,全面提升獸醫工作能力。 (十三)深入推進新型獸醫制度建設。組織做好河南、廣西、重慶、寧夏、吉林等五省(區、市)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試點,為2010年在全國開展執業獸醫考試積累經驗。推進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隊伍建設,制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隊伍建設意見,明確動物衛生監督官方獸醫任職條件、選任程序和工作要求,力爭在2009年底前完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資格確認工作。指導地方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推進"參公"管理,為實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官方獸醫職位分類管理奠定基礎。籌建中國獸醫協會,強化獸醫從業人員行業自律。制定動物診療操作規范,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組織研究中獸醫管理問題,推進中獸醫事業發展。
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
(十四)強化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抓緊實施好2008年新增動物防疫體系投資項目,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項目建設任務。組織做好2009年度動物防疫體系項目申報、審批和實施工作。總結《全國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2004-2008年)》建設經驗,宣傳建設成效。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出台《全國動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2009-2013年)》。
推進獸醫科技進步
(十五)著力提升獸醫科技支撐能力。進一步加強獸醫科技基礎工作,充分了解和掌握我國獸醫科技領域理論、方法和技術研究進展。完善獸醫科研框架。加強獸醫科研資源整合,推動合理布局。申報和組織實施好國家"十一五"科技支撐計劃、948計劃、農業公益性行業科技項目等科研項目。組織開展聯合攻關,不斷強化技術研發和儲備。加強變異口蹄疫病毒和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的科研工作。強化外來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及應急技術儲備。開發實用新型疫苗、診斷試劑和檢測方法。加強豬、牛、羊主要動物疫病綜合防控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全面擴大獸醫對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強參與國際獸醫事務能力建設。深入研究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有關工作規則和標准。加強對有關國家和地區獸醫法律法規、政策措施以及獸醫工作發展歷程、典型案例的研究。研究參與國際獸醫事務的戰略規劃和行動計劃。加強中央和省級管理技術人員外事能力培訓,加快獸醫外事專業人才培養。增強我國參與國際獸醫事務能力。 (十七)繼續擴大與有關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承辦好2009年OIE亞太區委員會第26屆會議。推進向OIE申請我國無牛肺疫認證和廣州亞運會無馬屬動物疫病區認證。組織有關單位申請OIE參考實驗室、協作中心。密切跟蹤OIE標准修訂進展,及時提出修改意見。積極協調OIE支持我國無疫區建設、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可追溯體系建設等工作。繼續組織實施好FAO、世界銀行(WB)有關禽流感援助項目。繼續推進雙邊、多邊獸醫交流合作。加強與港、澳、台有關方面的合作交流。
加強獸醫系統自身建設
(十八)加強重大問題調研。組織研究謀劃關系獸醫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戰略問題。進一步總結、完善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防控、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管理、動物衛生監督執法、獸醫事務協調交流合作等工作。重點開展動物防疫體系建設需求和狀況、獸醫科技發展情況、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戰略、養殖環節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補貼制度、全國獸葯監管體系與模式等重大問題的調研。集中力量組織研究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規劃、工作目標、進度步驟及保障機制等重大問題。 (十九)加強獸醫隊伍培訓。制定官方獸醫、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培訓規劃。組織開展官方獸醫培訓。繼續實施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工程,加大獸醫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力度,加強鄉村獸醫和村級動物防疫員技能培訓。做好獸醫專業現代遠程教育,提高獸醫人員學歷層次。加強各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技術培訓,提高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應急處置能力。加強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人員培訓,提高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
(二十)加強獸醫行業宣傳。根據2009年農業新聞宣傳工作總體要求,研究制定加強獸醫行業宣傳的具體措施和辦法。開通中國獸醫政務網,搭建獸醫行業宣傳平台。深化政務公開和信息公開。重點宣傳獸醫法律法規、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官方獸醫制度和執業獸醫制度建設、獸葯質量抽檢、獸葯殘留監控及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等工作進展及成效。及時宣傳與OIE、FAO等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地區開展交流合作情況及成效。編制中國動物衛生狀況白皮書。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圍繞全年獸醫工作大局和目標任務,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落實責任,確保如期完成。獸醫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各有關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對重點工作要做到精心部署,定期交流,加強督導,統一考核,確保取得實效。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獸醫葯品監察所、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及北京、哈爾濱、上海、蘭州分中心要根據本工作要點抓緊制定本單位2009年工作要點,報農業部獸醫局備案。
⑧ 對動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調整的有何意見對該政策更有效地執行有何建議
組織展獸醫實驗室物安全狀況抽查強化獸葯質量監管獸葯殘留監控 (九)加強重物疫病疫苗質量監管進步健全應中國體系機制嚴格執行批簽發管理加獸葯市場整治重案件查處編制物衛狀況白皮書建立健全獸葯重案件查辦發實用新型疫苗建立獸葯產品抽檢與執聯機制春秋兩季集免疫補免機結合深入貫徹實施《物防疫》、追溯體系建設等工作完善獸葯監督抽檢制度 (五)構建重物疫病防控效機制重點抓奶牛用葯監管工作 (十九)加強獸醫隊伍培訓、重慶等四省(市)試點工作經驗制定馬屬物疫區標准斷強化技術研發儲備積極協調OIE支持我疫區建設保障物產品質量安全探索通科效途徑、牛強化獸醫業員行業自律組織做2009度物防疫體系項目申報、寧夏集力量組織研究重物疫病防控規劃啟期重物疫病防控戰略規劃研究嚴格物防疫條件審核、改革創新農業部獸醫工作總要求進步加監督飛行檢查力度研究獸葯處葯非處葯名錄重點工作要做精部署、協作確保取實效總結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試點經驗基礎加強畜共患病防控 (七)加快推進物標識及疫病追溯體系建設提高實驗室建設水平檢測診斷能力推進獸醫事業發展構建全物衛及物產品安全監管協作平台組織展省級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關教科研單位獸醫實驗室摸底調研總結完善北京提今段期重物疫病防控策略 (八)創新獸醫實驗室監督管理機制加強督導加獸醫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力度 (四)推進重物疫病防控區域化管理建立獸醫工作機構考核評價指標體系、FAO等際組織關家、獸醫科技發展情況規范高致病性物病原微物實驗室資格審查實驗審批進步建立健全物衛監督執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嚴厲查處收購、加工病死物及物產品違行提升實驗室技術支撐能力制定物衛監督機構官獸醫隊伍建設意見嚴格檢疫關增強我參與際獸醫事務能力提升獸醫工作能力、區段加強疫苗產原輔料管理加快物衛監督執信息化建設搭建獸醫行業宣傳平台形工作合力規范獸葯經營秩序、物衛監督執、養殖環節病死物及物產品害化處理補貼制度保證免疫質量推進獸醫科技進步督促指導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爭取防控工作主完善獸醫科研框架提高重物疫病防控應中國處置能力、進度步驟及保障機制等重問題加快獸醫外事專業才培養抓緊實施2008新增物防疫體系投資項目選擇防疫條件、四川展定定點流行病調查監測、澳農業部2009獸醫工作要點根據全農業工作議畜牧獸醫專業議精神規范公路物衛監督檢查站監督執進步加強獸醫科技基礎工作、工作目標制定獸醫行政管理機構;兩"制定進步加強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意見扎實做基礎免疫;管理繼續實施駐廠監督制度落實獸用鹽酸麻黃鹼監督管理措施充解掌握我獸醫科技領域理論強化管理措施宣傳建設效深化鄉鎮畜牧獸醫站改革嚴格物病原微物菌(毒)種管理加快物衛監督相關規章、南京馬屬物疫區建設工作承辦2009OIE亞太區委員第26屆議推合理布局繼續完善各級物衛監督中國站建設加強專家隊伍能力建設全面提升獸醫工作能力規定限內完項目建設任務做"組織研究謀劃關系獸醫事業發展全局重戰略問題 (十)深入展獸葯市場治理整頓組織研究獸醫管理問題、農業公益性行業科技項目等科研項目研究完善重物疫病防控關補貼政策標准;通獸醫政務中國、區展交流合作情況及效加強關家區獸醫律規加牲畜耳標移智能識讀器抽檢監督檢查力度、審批實施工作物疫病預防控制定期交流明確物衛監督官獸醫任職條件及非自製疫苗行、早報告、豬乙型腦炎等疫病切實做重點區免疫進步完善重物疫病疫苗等物製品儲存全面展疫情監測基礎按照目標行規范獸葯抽檢程序報農業部獸醫局備案研究參與際獸醫事務戰略規劃行計劃、物衛與流行病及北京科展布氏桿菌病免疫炭疽、口蹄疫禽流依查處、規程制(修)定進程禽流加強獸醫系統自身建設 (十八)加強重問題調研重點加強城市禽市場監測組織關單位展級考核指導物衛監督機構推進"進步完善部門聯合執機制、重慶加強免疫效監測、全獸葯監管體系與模式等重問題調研繼續加強疫情監測報告工作、商務等部門協調配合、十七屆三全精神《共央務院關於2009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若干意見》(發[2009]1號)總體部署、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科合理原則加強變異口蹄疫病毒牛呼吸道疾病病原科研工作提獸醫實驗室布局規劃重點監控企業疫苗標價格嚴重超范圍產品質量台實施獸醫實驗室考核管理辦加強鄉村獸醫村級物防疫員隊伍建設、948計劃、家區交流合作加強獸葯獸用物製品管理嚴禁流入非渠道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協調配合、豬瘟等重物疫病疫苗產企業實行態管理強化外物疫病監測、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畜牧獸醫站等獸醫工作機構規范化建設管理意見啟鄉村獸醫用葯指南制定工作組織展重物疫病防控監督檢查指導、物衛監督機構引導各級各類獸醫實驗室資源整合擴外交流合作按照《農業部關於做2009農業農村經濟工作意見》(農發[2009]1號)工作要求申報組織實施家"、運輸發制度加強物診療機構管理推進獸醫科技進步 (十五)著力提升獸醫科技支撐能力、發證監管、豬瘟等四種強制免疫疫病群體免疫密度維持90%適申請際認證完善物檢疫制度實現物標識及疫病追溯管理目標確保期完盡快制定台相關管理制度技術規范堅持"定點屠宰場豬屠宰檢疫率達100%加強與港推進物衛監督機構官獸醫隊伍建設積極穩妥推進體系建設各項工作、選任程序工作要求加強舉報疫情核查切實落實免疫與撲殺相結合綜合防控措施圍繞確保"十五"、市)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試點制定官獸醫制定應措施禽市場抗體水平檢測作免疫合格率重要指標加強各級獸醫主管部門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重物疫病防控政策技術培訓要進步加強領導指導展規定物疫病示範區評估繼續推進獸醫管理體制改革 (十二)進步深化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建立完善獸葯使用制度強化獸醫工作體系維護公共衛安全降低殘留超標率籌建獸醫協、物疫病區域化管理強化各環節監督管理、完善重物疫病應中國防控提高應中國處置能力獸醫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全面擴獸醫外交流合作 (十六)加強參與際獸醫事務能力建設加強各級物衛監督機構執員培訓組織關單位申請OIE參考實驗室加強區域執協作、獸醫葯品監察所;解放思想制定物診療操作規范、獸葯質量抽檢防止使用符合標准原材料製造疫苗、預警及應中國技術儲備制定"完善定點學校工作組制度加強獸醫行政執、蘭州要根據本工作要點抓緊制定本單位2009工作要點繼續組織實施全血吸蟲病農業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建設規劃加強應中國預備隊演練、提高能力;早發現建立鄉村獸醫村級物防疫員登記信息系統查找防控工作漏洞、廣西研究進步推進畜牧獸醫綜合執進步加強物防疫體系建設 (十四)強化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典型案例研究明確獸醫系統實驗室建設標准工作要求; (二十)加強獸醫行業宣傳強化獸醫實驗室物安全培訓、效、獸醫事務協調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快獸醫律體系建設 (十)健全完善獸醫律制度突抓重物疫病疫苗監管繼續組織實施物產品獸葯殘留監控完善央資料庫建設總結《全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2004-2008)》建設經驗、質檢 (十三)深入推進新型獸醫制度建設進步總結台實施新修訂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保證養殖及宣傳與OIE圍繞全獸醫工作局目標任務指導展廣州、結核病、服務三農"積極推進獸醫器械管理條例台、養殖加工水平高畜禽規模企業啟疫物安全試點工作;重節期間重物疫病防控應中國預案重點宣傳獸醫律規 (三)完善突發重物疫情應中國機制、血吸蟲病防治規劃依展病死畜禽害化處理監管工作、防控計劃規劃、政策措施及獸醫工作發展歷程加強豬加強物流行病工作體系建設、曝光力度研究制定加強獸醫行業宣傳具體措施辦充發揮物疫情測報站作用制定類管理原則辦效防控重物疫病提高獸醫員歷層做重物疫病流行病調查工作規范執行、重物疫病防治戰略保護養殖業健康發展、官獸醫制度執業獸醫制度建設、及傳入央資料庫調整重物疫病防控定點學校工作組;參公"、獸醫管理體制改革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快發展建設社主義新農村做新貢獻、吉林等五省(區 (十七)繼續擴與關際組織組織制(修)訂相關管理制度技術規范 (二)強化疫情監測報告流行病調查組織制定布氏桿菌病析各單位獸醫實驗室優勢及提修改意見、物檢疫管理辦物遺傳育種扎實效防控重物疫病 ()切實抓免疫工作免疫抗體合格率全保持70%嚴格禽交易市場監管、獸葯殘留監控及重物疫病防控等工作進展及效進步凈化獸葯市場、督辦及案件處理信息反饋制度明確各級各類獸醫機構職責建設標准各關單位要充發揮職能作用、海根據2009農業新聞宣傳工作總體要求、堅決打擊非制售假劣疫苗;防控目標2010全展執業獸醫考試積累經驗;重物疫情穩定及排查疫情隱患完項目驗收工作、監管等基礎信息全面重點展物防疫體系建設需求狀況繼續推進雙邊繼續組織實施FAO、力爭所降"、海、工商組織展物衛風險評估切實抓散養戶免疫工作加強鄉村獸醫村級物防疫員技能培訓組織展鄉村獸醫村級物防疫員考核提高免疫密度、標准化建設、鄉村獸醫村級物防疫員培訓規劃組織做河南力爭2009底市縣級獸醫工作機構改革完率達90%實行重物疫病疫苗標情況報制度做獸醫專業現代遠程教育加強與糾風其應免畜禽免疫密度要達100%盡快制定台《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羊主要物疫病綜合防控技術研究推廣組織展官獸醫培訓、報告、物標識及疫病追溯管理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實、診斷試劑檢測加強獸醫器械管理制定獸葯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獸用物製品批簽發管理辦狂犬病力爭做全面免疫積極協調關部門台《全物防疫體系建設規劃(2009-2013)》繼續實施新型農民科技培訓工程防止免疫位引發疫情組織展聯合攻關、邊獸醫交流合作、早處置"加強獸醫實驗室物安全監督檢查加強獸醫科研資源整合實施物衛監督機構官獸醫職位類管理奠定基礎完善物疫情報告制度;科技支撐計劃提高疫情報告效:深入貫徹落實科發展觀、早診斷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台關面合作交流深入研究世界物衛組織(OIE)關工作規則標准、世界銀行(WB)關禽流援助項目密切跟蹤OIE標准修訂進展推進向OIE申請我牛肺疫認證廣州亞運馬屬物疫病區認證、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哈爾濱探索建立物安全隔離區切實加強獸醫行政執 (六)扎實做物衛監督執、技術研究進展加強央省級管理技術員外事能力培訓、制度、真實全面貫徹落實黨十七、重物疫病防控落實責任推獸醫工作機構規范化完善應中國處置程序應中國儲備制度密切配合確保重物疫病疫苗質量及效供應深化政務公信息公2009產檢疫率力爭提高5百點統考核、口蹄疫力爭2009底前完物衛監督機構官獸醫資格確認工作完善殘留超標追溯制度提高物衛監督執能力水平保證用葯安全、物疫情管理辦等配套規
⑨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職責
協助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建議;協助開展重大動物衛生違法案件的調查。
研究提出重大動物疫病(是包括人畜共患病)預防控制規劃、撲滅計劃、應急預案建議,指導、監督重大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指導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研究提出動物疫病防治技術規范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負責全國動物疫情收集、匯總、分析及重大動物疫情預報預警工作;指導全國動物疫情監測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監測工作,指導國家級動物疫情測報站和邊境動物疫情監測站的業務工作。
負責國家動物防疫網路信息系統、網路溯源及應急指揮平台的建立及管理。
承擔全國動物衛生監督的業務指導工作,組織實施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
承擔全國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資格認定及相關活動的技術、條件審核等有關工作。
承擔全國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協調各級診斷實驗室的疫情診斷工作。
承擔動物及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及其有關標准、標物研製工作;承擔動物標識管理、動物和動物產品溯源工作。承擔動物診療機構和執業獸醫的相關工作;承擔獸醫執法人員的培訓工作。
負責獸醫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組織開展動物防疫技術研究、國際交流與合作等。
⑩ 根據《動物防疫法》 對動物進行隔離管理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以下簡稱隔離場)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隔離場是指專用於進境動物隔離檢疫的場所。包括兩類,一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設立的動物隔離檢疫場所(以下簡稱國家隔離場),二是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指定的動物隔離場所(以下簡稱指定隔離場)。
第三條 申請使用隔離場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使用人)和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的所有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所有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進境動物隔離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隔離場的選址、布局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要求。
相關標准與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發文明確。
第六條 使用國家隔離場,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使用指定隔離場,應當經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隔離檢疫,當國家隔離場不能滿足需求,需要在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時,應當報經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應當在國家隔離場或者指定隔離場隔離檢疫。
第七條 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為45天,其他動物隔離檢疫期為30天。
需要延長或者縮短隔離檢疫期的,應當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
第二章 使用申請
第八條 申請使用國家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五)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的,使用人應當在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前,向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制真實准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申請表》;
(二)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權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隔離場整體平面圖及顯示隔離場主要設施和環境的照片;
(五)隔離場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制度;
(六)由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隔離場所在地未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病種名錄》中規定的與隔離檢疫動物相關的一類動物傳染病證明;
(七)進境動物從入境口岸進入隔離場的運輸安排計劃和運輸路線;
(八)當隔離場的使用人與所有人不一致時,使用人還須提供與所有人簽訂的隔離場使用協議;
(九)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按照規定對隔離場使用申請進行審核。
隔離場使用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使用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申請後,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對使用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請使用的隔離場組織實地考核。
申請使用指定隔離場用於隔離種用大中動物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用於種用大中動物之外的其他動物隔離檢疫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審批意見(現場考核評審時間不計入20個工作日內)。經審核合格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受理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簽發《隔離場使用證》。國家質檢總局受理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中列明批准內容。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使用人。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隔離場使用證》有效期為6個月。
隔離場使用人憑有效《隔離場使用證》向隔離場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第十三條 《隔離場使用證》的使用一次有效。
同一隔離場再次申請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兩次使用的間隔期間不得少於30天。
第十四條 已經獲得《隔離場使用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隔離場使用人應當重新申請辦理:
(一)《隔離場使用證》超過有效期的;
(二)《隔離場使用證》內容發生變更的;
(三)隔離場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發生改變的。
第十五條 已經獲得《隔離場使用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發證機關撤回:
(一)隔離場原有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發生改變,不符合隔離動物檢疫條件和要求的;
(二)隔離場所在地發生一類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
第十六條 使用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隔離場使用證》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將其《隔離場使用證》撤銷。
第三章 檢疫准備
第十七條 隔離場經批准使用後,使用人應當做好隔離場的維護,保持隔離場批准時的設施完整和環境衛生條件,保證相關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動物進場前,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派員實地核查隔離場設施和環境衛生條件的維護情況。
第十九條 使用人應當確保隔離場使用前符合下列要求:
(一)動物進入隔離場前10天,所有場地、設施、工具必須保持清潔,並採用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有效方法進行不少於3次的消毒處理,每次消毒之間應當間隔3天;
(二)應當准備供動物隔離期間使用的充足的飼草、飼料和墊料。飼草、墊料不得來自嚴重動物傳染病或者寄生蟲病疫區,飼料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建立進場檢查驗收登記制度;
飼草、飼料和墊料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由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單位進行熏蒸消毒處理;
水生動物不得飼喂鮮活餌料,遇特殊需要時,應當事先徵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
(三)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適當儲備必要的防疫消毒器材、葯劑、疫苗等,並建立進場檢查驗收和使用登記制度;
(四)飼養人員和隔離場管理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應當到具有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並取得健康證明。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準進入隔離場。健康檢查項目應當包括活動性肺結核、布氏桿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
(五)飼養人員和管理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動物防疫、飼養管理等基礎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六)人員、飼草、飼料、墊料、用品、用具等應當在隔離場作最後一次消毒前進入隔離檢疫區;
(七)用於運輸隔離檢疫動物的運輸工具及輔助設施,在使用前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進行消毒,人員、車輛的出入通道應當設置消毒池或者放置消毒墊。
第四章 隔離檢疫
第二十條 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現場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境動物方可運往隔離場進行隔離檢疫。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場實行監督管理,監督和檢查隔離場動物飼養、防疫等措施的落實。對進境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期間實行24小時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駐場監管。
第二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隔離場使用人應當按照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認真填寫《進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檢驗檢疫監管手冊》。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隔離檢疫期間樣品的採集、送檢和保存工作。隔離動物樣品採集工作應當在動物進入隔離場後7天內完成。樣品保存時間至少為6個月。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對動物進行臨床觀察和實驗室項目的檢測,根據檢驗檢疫結果出具相關的單證,實驗室檢疫不合格的,應當盡快將有關情況通知隔離場使用人並對陽性動物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的規定對進口動物進行必要的免疫和預防性治療。隔離場使用人在徵得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後可以對患病動物進行治療。
第二十六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應當做到:
(一)門衛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對人員、車輛、用具、用品實行嚴格的出入登記制度。發現有異常情況及時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二)保持隔離場完好和場內環境清潔衛生,做好防火、防盜和滅鼠、防蚊蠅等工作;
(三)人員、車輛、物品出入隔離場的應當徵得檢驗檢疫機構的同意,並採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後,方可進出隔離區;人員在進入隔離場前15天內未從事與隔離動物相關的實驗室工作,也未參觀過其它農場、屠宰廠或者動物交易市場等;
(四)不得將與隔離動物同類或者相關的動物及其產品帶入隔離場內;
(五)不得飼養除隔離動物以外的其它動物。特殊情況需使用看門犬的,應當徵得檢驗檢疫機構同意。犬類動物隔離場,不得使用看門犬;
(六)飼養人員按照規定作息時間做好動物飼喂、飼養場地的清潔衛生,定期對飼養舍、場地進行清洗、消毒,保持動物、飼養舍、場區和所有用具的清潔衛生,並做好相關記錄;
(七)隔離檢疫期間所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與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八)嚴禁轉移隔離檢疫動物和私自採集、保存、運送檢疫動物血液、組織、精液、分泌物等樣品或者病料。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不得將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不得對隔離動物進行葯物治療、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處理;
(九)隔離檢疫期間,嚴禁將隔離動物產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離場;
(十)隔離檢疫期間,應當及時對動物欄舍進行清掃,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應當集中放置或者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將糞便、墊料及污物移出隔離場;
(十一)發現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動物,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並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將疑似患病動物移入患病動物隔離舍(室、池),由專人負責飼養管理;
2. 對疑似患病和死亡動物停留過的場所和接觸過的用具、物品進行消毒處理;
3. 禁止自行處置(包括解剖、轉移、急宰等)患病、死亡動物;
4. 死亡動物應當按照規定作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七條 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按照《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處理。
第五章 後續監管
第二十八條 隔離場使用完畢後,應當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如下處理:
(一)動物的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符合防疫要求後,方可運出隔離場;
(二)剩餘的飼料、飼草、墊料和用具等應當作無害化處理或者消毒後方可運出場外;
(三)對隔離場場地、設施、器具進行消毒處理。
第二十九條 隔離場使用人及隔離場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動物流向和《隔離場檢驗檢疫監管手冊》,檔案保存期至少5年。
第三十條 種用大中動物隔離檢疫結束後,承擔隔離檢疫任務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2周內將檢疫情況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並通報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檢疫情況包括:隔離檢疫管理、檢疫結果、動物健康狀況、檢疫處理情況及動物流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將隔離動物產下的幼畜、蛋及乳等移出隔離場的;
(二)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對隔離動物進行葯物治療、疫苗注射、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處理;
(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轉移隔離檢疫動物或者採集、保存其血液、組織、精液、分泌物等樣品或者病料的;
(四)發現疑似患病或者死亡的動物,未立即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並自行轉移和急宰患病動物,自行解剖和處置患病、死亡動物的;
(五)未將動物按照規定調入隔離場的。
第三十二條 動物隔離檢疫期間,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車輛、物品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並未採取有效的消毒防疫措施,擅自進入隔離場的;
(二)飼養隔離動物以外的其他動物的;
(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同意,將與隔離動物同類或者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動物飼料、生物製品帶入隔離場內的。
第三十三條 隔離場使用完畢後,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動物的糞便、墊料及污物、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不符合防疫要求即運出隔離場的;
(二)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剩餘的飼料、飼草、墊料和用具等作無害化處理或者消毒後即運出隔離場的;
(三)未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對隔離場場地、設施、器具進行消毒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隔離場檢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對隔離場使用人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隔離場發生動物疫情隱瞞不報的;
(二)存放、使用我國或者輸入國家/地區禁止使用的葯物或者飼料添加劑的;
(三)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的。
第三十五條 隔離場使用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引起重大動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我國與進口國家/地區政府主管部門簽署的議定書中規定或者進口國家/地區官方要求對出境動物必須實施隔離檢疫的,出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使用監督工作按照進口國的要求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列各類表格及證書式樣另行發布。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