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培訓協議是霸王條款嗎
以下為培訓協議中部分霸王條款的例子。
①合同條款:培訓機構教學期間,學生可先試聽,滿意後報名,對於通過試聽後繳費報名的學員,學費不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對合同解除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合同訂立後出現法定解除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該條款直接設定通過試聽滿意後繳費不能退費,排除了當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時,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②合同條款:培訓方式為線下面授,如遇重大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形導致甲方無法正常開展線下面授,甲方可採取線上培訓等方式作為替代,乙方同意並接受甲方在特殊情形下採取前述替代方式提供培訓,並對甲方根據相應方式實際提供的培訓課時和培訓期間予以確定和認可。培訓方式為培訓合同的主要條款,因不可抗力致使培訓機構不能進行線下面授時,消費者可與經營者協商變更合同履行方式或合同履行時間,協商不成的,消費者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解除合同。而該條款直接設定培訓方式從線下變更為線上,剝奪了消費者變更合同履行時間或解除合同的選擇權。
③合同條款:如有國家招生政策變動,甲方允許乙方轉專業,但不退學、不退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合同成立後發生了情勢變更,受不利影響的一方可與對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有權依法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而該條款直接設定允許轉專業但不予退學費,排除了消費者根據情勢變更情形行使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選擇權。
④合同條款: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正常上課而停課,不予辦理所停課時培訓費退費。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合同訂立後,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有權選擇依法解除合同。該條款設定不予辦理所停課時培訓費退費,排除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⑤合同條款:為保證輔導計劃順利完成,甲方有權更換輔導老師,但應提前通知乙方或乙方法定監護人。培訓合同中,若對輔導老師有具體約定,則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能更換老師,否則即是違約;若對輔導老師沒有具體約定,在培訓中途,培訓機構因客觀原因需要更換輔導老師的,則按照合同公平原則,應給予消費者解除合同的選擇權。而該條款均設定培訓機構有權變更輔導老師,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⑥合同條款:乙方必須維護甲方的聲譽、形象,不得有損甲方聲譽、形象,如有違反,給甲方造成聲譽和形象上的損失,甲方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要求乙方進行經濟賠償並消除影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名譽權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因此,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但法律並未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有維護另一方當事人名譽權的義務。該條款設定了乙方必須維護甲方的聲譽、形象,增加了消費者的義務,屬於不平等條款。
⑦合同條款:甲方有責任為學員提供安全優質的教學場所。鑒於甲方屬培訓類學校且學員為未成年人,乙方監護人作為學員的監護人應在學員培訓期間承擔相應的監護責任。乙方學員在未進入或離開甲方指定教室所發生的一切損害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承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第一千二百條、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學員在培訓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培訓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培訓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培訓機構在其管轄區域內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該條款將其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限縮於其指定教室,顯然不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規定。
⑧合同條款: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任何情況下,甲方對本協議所承擔的違約賠償金額的總額不超過最後一次充值額,且乙方已確認的課時不再計入違約賠償額內。違約責任一般來說可以根據合同總金額約定,也可以根據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來確定。該條款設定在任何情況下,培訓方對協議的違約賠償金額的總額不超過最後一次充值額,此種限制缺乏合理理由。
㈡ 少兒美術培訓班安全協議書
我辦了7年多美術班,現在有80名學生,暑假150多名。
首先,把「美術班學生守則」列出版詳細條款1、2、3……權,並確保每位學生及家長在入學時看過:
1,本美術班是學習的地方:學習期間,不可遲到、早退、曠課,遲到或早退5次、曠課3節視為自動退學,學費不退。
2,上課時間不可隨便講話、下位;課間休息期間,不可大聲喧嘩、吃零食、隨便碰公物;發現打架或罵人者,同曠課一並記處。
3,坐的時候不能翹椅子、不能趴在陽台或窗戶邊、走路的時候一定不要跑,不能隨便碰公物(尤其是電器)、不可打架、不可嬉戲打鬧:如有損失,自行賠償,自負其責。
4,每次上課結束時能認真完成作業,如不認真,同曠課一並記處。
5,不尊敬師長者,本美術班拒絕接收。一旦發現,立即開除,學費不退。
以上即日起生效 2011年X月Y日
㈢ 我暑假自己在外面開的武術培訓班,我寫了份安全協議書,我想問如果出了事這安全協議書起的到法律效應嗎
需要家長簽字才有效,
㈣ 辦個輪滑培訓班,安全協議合同書雜么寫
請參考
住外寄宿生安全協議書
甲方:(簽章)
乙方:學生 家長 .
由於吉陽中學男生宿舍拆除重建,學生住宿緊張,但學校已努力解決大部分學生的住宿問題,原則上仍不允許寄宿生在外住宿。部分學生如果需要外住的,必須由家長寫出書面申請,並由班主任和年段長簽字,同時遵守以下安全條款:
1、家長不能讓未成年子女單獨居住,必須由成年監護人監護,以保證子女不受不良因素的影響。
2、家長要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子女應對多種險情和安全事故的能力,以避免造成未成年人的傷害。
3、家長要選擇較好的地方給未成年子女居住,要求房東對學生進行嚴格的管理。
4、家長要確保學生在住宿點和學校之間道路上的安全及在住宿點休息時的安全。
5、學校要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對外住學生的安全教育,教會學生如何應對各種緊急情況,學會安全走路,學會安全騎車,學會安全乘車。
6、學校組織有關教師用各種方式盡可能地對外住學生進行管理,了解外住學生的生活、學習情況,幫助學生解決各種困難。
7、如果學生發生安全事故,學校將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學生家長和學校共同遵守以上條款,齊心協力保證外住學生的安全。
本協議一式兩份,學生家長和學校各執一份。
2005年8月30日
㈤ 培訓機構讓家長簽風險告知書每一條都對學校有利能不能簽
摘要 學校讓家長簽訂"免責"安全協議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學校還是要承擔相關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