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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訓課程

發布時間:2022-05-16 19:32:27

㈠ 我們單位要面向企業進行法律培訓,哪找培訓課程

法律培訓一般要有針對性。

一般而言有幾個角度,比如針對新法,新內《勞動合同法》的培容訓;針對特定人群,對企業老闆進行《公司法》相關法律的培訓;針對特定事項,比如針對公司上市、證券法相關培訓。

要具體的分析。

一些律師事務所有相關培訓的服務,可以考慮合作,律師本人也對其精通的領域有進行培訓的能力,可以邀請,另外,高校的教授對培訓再熟悉不過了,也可以適當挖掘。

㈡ 【尋求】「簽訂協議、合同法」的短期培訓班

現在北京一家法律事務所在辦這個培訓,共3天,我把負責人的電話發給你,你自己聯系吧。

㈢ 哪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學習班

倒。。。
你都沒說自己是哪裡的人,難道任何地方的學習班你們都可以參加嗎?

可以去當地的大學法學院咨詢一下,或者問問法學院的學生。我們學校將合同法單獨列為選修課教的,應該其他學校也差不多吧。有的話,上課時間去聽就是,不用收費,下課還可以問問題,通常老師都很樂意回答學生的提問的。

㈣ 怎樣學習合同法

合同法是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專業的必考課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專業課程。學好合同法這門課程,需要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

一、了解合同法課程設置的目的和基本要求

合同法課程設置的目的是使自學者通過對合同法的學習,系統地了解我國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掌握合同法的調整對象、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及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違反合同的責任等基本知識,在司法實踐中,培養運用合同法知識和原理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此要求自學者全面系統的掌握我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以合同法教材為藍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實施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一)」(1999年12月19日頒布實施)進行學習。

二、了解本課程的課程體系和學習重點

本課程的課程體系的設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立法體系設置教材體系,本課程分為十二章,其重點是《合同法》總論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基本制度、基本原理和合同法的解釋和適用等問題。從本課程教學大綱所要求掌握的主要內容來看,合同法的教材的十二章,可劃分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合同與合同法。考核知識點主要有: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條)和特徵、合同關系的概念和特徵、合同的相對性(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責任的相對性)合同的分類及法律意義;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及適用范圍的除外(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合同法》第二條)、合同法的立法體系(我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實施,有總則、分則、附則組成,共二十三章,428條);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領會和識記,其中,合同自願原則是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帝王規則」。

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識點主要有:第三章,合同的成立及構成要件;要約的概念和要件、要約邀請的概念、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的法律效力的內容、要約失效的原因、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承諾的概念和要件,承諾的延遲及法律效力、確定承諾生效的標准、合同的實際成立;合同確認書的概念和特徵;締約過失責任的概念、特徵和類型;第四章,合同條款的種類、合同權利的特點、效力,完全債權和不完全債權的異同;合同義務的種類、主給付義務的地位和作用;合同形式的種類、合同的推定形式的特徵和應用范圍。第五章,合同生效的概念、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區別、合同生效的要件;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法律效果;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概念、種類及法律後果、無效合同的概念特徵、種類;可撤銷的合同的概念特徵、種類,撤銷權的行使;合同被確認無效或可撤銷的後果。

第三部分(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合同的履行和終止。考核知識點主要有:第六章,合同履行的原則:適當履行、協作履行、經濟合理原則、情事變更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情事變更原則);履行的主體、履行的標的、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費用等的規定;代物清償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雙務合同履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的種類——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概念、構成要件、權利的行使及效力(注意:合同法教材的內容與《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不一致,應以司法解釋為准)。第八章,合同的變更的種類、條件、變更的效力;合同權利的轉讓的要件、效力,合同義務轉讓的要求,免責的債務承擔、並存的債務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合同承受的概念、生效要件,企業合並的法律效力。第九章,合同的解除:單方解除、協議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的條件、特徵、程序和效力。第十章,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原因,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的條件和效力。

第四部分(第十一章)違約責任。考核知識點主要有:違約責任的概念、特徵、構成要件(一般和特殊構成要件);法定免責事由、約定免責事由;違約行為的形態:預期違約的概念和特徵、拒絕履行、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部分履行;違約的方式:明示毀約、默示毀約,實際履行的概念和構成要件;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損害賠償的概念、和特徵、違約金、定金的概念特徵及適用;雙方違約和第三人違約的法律適用;免責事由的概念和種類及對合同的效力影響;責任竟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竟合的原因及處理。

第五部分(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釋。考核知識點主要有:合同解釋的定義、主體、客體及解釋的效力;合同解釋的原則、規則;合同漏洞的補充;格式條款的解釋、免責條款的解釋。

三、注意合同法課程的學習方法

首先,注重相關法學課程的學習。合同法是部門法,合同法的理論基礎來源於民法, 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概念是學好合同法的基礎和前提;合同法是實體法,其權利義務的實現有賴於民事訴訟法,所以,也應學好民事訴訟法。

其次,結合司法解釋學習。按自學考試的要求,《合同法》頒布以後、考試之日6個月以前頒布的有關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在考試之列,由於自學考試教材具有一定的穩定性,會出現教材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現象,所以,自學者一定要以最新的司法解釋為依據。《合同法》於1999年10月1日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解釋(一)於1999年12月19日實施。該司法解釋共七部分30 條,其內容為(一)法律適用范圍:①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②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除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當時的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③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但該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後,因履行發生糾紛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④法院確定合同的效力,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⑤合同法實施以後,法院確認合同的效力,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二)訴訟時效:①技術合同侵權事實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1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沒有超過1年的,其提起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②技術進出口合同侵權實施發生在合同法實施之前,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實施之日超過2年的,法院不予保護,沒有超過2年的,其提起訴訟時效的期間為4年;③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撤消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第七十五條規定的「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消權的,該撤消滅」,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這里的1年、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三)合同效力: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四)代位權:合同法教材第七章第二節關於「債權人代位權」的內容與該司法解釋中的(四)所規定的內容有沖突,教材第142頁,關於代位權的行使及效力,教材中的觀點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只能代債務人行使權利,而不能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在行使代位權過程中,債權人也不得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直接向自己履行義務,而只能請求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於債務人等。請自學者注意:①債權人可以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②代位權的訴訟管轄由被告(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③代位權提起後,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④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⑤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包括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五)撤銷權。(六)合同轉讓中的第三人。(七)請求權竟合。

再次,掌握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新的合同法充分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盡量減少無效合同的類型,嚴格區分合同的無效和可撤銷,在合同的撤銷或變更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在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上,將形式要件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標准,而不是作為決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合同法嚴格限制了違約解除的條件等等。同時,根據本課程的特點,掌握學習技巧,注意記憶方法。合同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具有法的特點,有其嚴謹的邏輯性和規范的法律用語,要求自學者在學習時嚴格按照法律用語記憶和理解內容,而不能用其它表達方式表述,注重法言法語的運用。

最後,根據合同法的考試命題要求運用不同的方法學習。本課程的考試對不同能力層次的要求的比例大致為:識記佔20%,領會佔30%,應用佔50%;表現在考試題型中,有單項選擇題30個小題共30分、多項選擇題5個小題共10分、簡答題4個小題共20分、論述題1道題共10分、案例分析題2小題共30分;從以上分析來看,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案例分析題(共佔70分)主要是法律條文的記憶和運用法律分析實際問題,要求理解記憶和應用,尤其是案例分析題往往是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比如,合同是否成立(要約、承諾、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的效力、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消的法律後果、合同履行中的違約責任的劃分和承擔、法定的免則事由;簡答題和論述題(共佔30分)一部分是基礎理論性的題(佔比重較小),一部分也是法律條文的理解記憶和法律的應用,也需要理解記憶,所以,自學者在學習中,要運用理解記憶法學習,同時結合實際案例學習,注重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同時,結合《合同法》法律條文學習,本教材的內容主要是我國《合同法》的總則部分的內容,在教材中《合同法》分則的內容幾乎沒有涉及,在考試中《合同法》分則的內容也幾乎不涉及,所以,在學習時要把《合同法》的總則部分作為重點

㈤ 如何學習合同法

結合樓上幾個的意見,我再給點建議,對於合同法總論部分不求背誦但一定要記清楚能理解會運用,關於分論部分尤其要掌握買賣合同、借款、保管、租賃、經紀、委託。其實合同法整部法律都很重要,從頭到尾都要很好的掌握,不僅合同法本身四百多條法條都具有很大的可靠性,而且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經常與合同法有關,合同法學不好甚至直接造成在分析其他部門法案例時的失誤

㈥ 新勞動合同法培訓那家的好要小班授課的

推薦你參加這個培訓!!! 就在大連 新勞動合同法的 小班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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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應對技巧與實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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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課時間:2007-08-17,18
地點:大連
咨詢電話:0411-83899012 88908172 創聯咨詢

培訓講師
蘇老師,法學碩士,勞動合同法專家,CCTV12法律頻道特邀專家。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繫世界500強企業上海某集團總公司企業法律顧問(國家級資質);高級經濟師。
蘇老師長期在企業從事行政及法律事務領導工作,積累了大量的企業經濟法律實務經驗。曾服務於上海通用汽車有限公司等企業,擔任部門經理、法律顧問、法務培訓師。
曾經為上海貝爾阿爾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眾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德國萊尼(中國)電子有限公司、得爾福汽車零部件中國工廠、艾默生管道製造(上海)有限公司、海爾集團、中美延鋒偉世通汽車飾件有限公司、華東理工大學(國際貨運專業)、上海電視大學(工商管理專業)、上海人事局等100多家中外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實務培訓或編寫相關教材。
蘇老師是該集團唯一的專職法律培訓師。開設了《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及糾紛處理》、《企業合同的風險防範》、《會計法規與現行稅法差異及其協調》、《企業經理人經濟法律講座》、《汽車營銷法律實務》、《工廠安全管理實務操作》等經典培訓課程,受到企事業單位的普遍好評。
蘇老師在富有激情的授課同時,不乏詼諧幽默,把難懂的法學原理及條文通過一個個活生生的企業法律案例,演繹出一堂堂通俗易懂、實用易操作的法務培訓課。

課程介紹
新《勞動合同法》介紹與應對技巧
課程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這是繼1995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之後的又一部關系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它依照其立法精神,必將促使企業在勞動關系管理上,我們的企業經理人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掌握更高的管理技術、面臨更多的人事風險。所有風險的形成的原因,是企業傳統的人事管理的理念和技術手段,與新《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之間的差距所造成的。
未雨綢繆,企業家和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們,你們知道新《勞動合同法》的這些新規定嗎?面對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巨大變化,你們有思想准備和應對思路嗎?你們懂得如何應對嗎?應廣大企業和人力資源管理人士的要求,我們特舉辦這次培訓,並邀請資深培訓講師、集團法律顧問、高級經濟師的蘇建偉老師,為大家講解勞動合同立法的最新規定、最新動態,傳授勞動合同管理的經驗和技巧,共同研討企業應對勞動合同立法變化的策略和方案。
擔任此次培訓的蘇建偉老師。曾為近百家企業提供法律培訓與咨詢、勞動法與員工關系管理咨詢等。他從企業管理所面臨的實際問題出發,結合最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大量經典案例的分析和講解、現場答疑、經驗交流與互動研討等方式,提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者有效適應新法的能力以及防範勞動爭議風險的能力,蘇老師在富有激情的授課同時,不乏詼諧幽默,把難懂的法學原理及條文通過一個個活生生的企業法律案例,結合企業人力資源的成本管理,演繹出一堂通俗易懂、實用易操作的培訓課。

課程大綱:
一、新《 勞動合同法》十大焦點條款剖析:
1、事實勞動關系作為無固定期限合同處理。
2、試用期長短與工作崗位相對應
3、競業限制期間企業須全額支付已離職職工的工資。
4、固定期限合同不允許非過失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終止單位仍然要支付經濟補償。
6、 企業裁員必須先裁新員工、再裁老員工。
7、 勞務派遣限制使用並還要交備用金
8、 勞動合同簽訂及任何變更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9、 企業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工會或職代會同意後才能生效。
10、員工享受了企業提供的住房、汽車等特殊待遇,仍允許由離職而且企業
不得約定違約金。
二、 新《勞動合同法》立法程序及最新調整思路解析
三、 新法制環境下的勞動合同管理
1、試用期新規定的解釋與運用
2、未及時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如何補救;
3、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及程序,如何規避其中的勞動爭議風險;
4、勞動合同法(草案)對於競業限制的規定解釋以及企業風險的防範
5、如何正確把握和處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三、新《勞動合同法》對人力資源管理的顯著影響
1、工資支付的新規定及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2、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員工的新規定及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3、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新規定及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4、違紀員工處理的新規定及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四、新《勞動合同法》調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剛性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設定
2、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條款的設定
3、關於標准工時與非標准工時的執行
4、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法定標准與內容
5、職工違反企業勞動紀律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新《勞動合同法》對特定勞動者可以特別約定特定義務
1、競業限制期限條款或協議的規定
2、保密期(脫密期)條款或協議的規定
3、違約金、賠償金條款的區別和處理
六、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有過錯責任的解除

………………後面的由於字數限制省略,請致電0411-83899012 88908172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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