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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培訓大綱

發布時間:2022-05-16 14:31:39

A. 淺析如何做好建築工程質量檢測

隨著經濟發展和施工技術進步,自改革開放以來,已涌現了大量建築規模較大的單位工程和具有綜合使用功能的綜合性建築物,幾萬平方米的建築物比比皆是,十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築物也不少,這些建築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較長,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諸如後期建設資金不足部分停緩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發揮投資效益等。投資者為追求最大的投資效益,在建設期間,需要將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規模特別大的工程一次性驗收也不方便等等。同時隨著生產、工作、生活條件要求的提高,建築物的內部設施也越來越多樣化。建築物相同部位的設計,也呈多樣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現,加之施工工藝和技術的發展使分項工程越來越多,因此,工程質量驗收檢測工作尤為重要。
一、當前檢測中存在的問題
在行政壟斷的市場環境下,不是通過提高檢測質量和服務等正當手段來參與競爭,而是通過壟斷,犧牲行業整體利益,捏造虛假數據、收受紅包、吃請篡改數據,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檢測人員大部分是單位及上級領導親屬,而非專業人士,還有人用假職稱、假資格證書,部分人員職業道德和技術水平均達不到檢測要求,檢測機構內部管理鬆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質量難以保證。這些嚴重擾亂了檢測市場的正常秩序,對整個檢測行業的地位及信譽度都造成了極大危害,導致嚴重的質量問題。
二、如何認真做好檢測工作
(一)搞好檢測人員業務培訓。建立嚴格的檢測人員崗位培訓體系是提高檢測人員素質的重要保證。組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機構和高校,編寫《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崗位培訓與考核大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人員培訓習題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檢測單位根據全年培訓計劃,有計劃地組織人員參加培訓,參培人員可根據總的培訓計劃提前做好培訓內容的准備工作。通過考培分離,提高了授課質量,杜絕了考試作弊現象的發生。形成了檢測人員自學之風,檢測業務水平不斷提高,參加培訓人員的學歷、素質也在不斷提高。
(二)建立檢測信用檔案。良好的信用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檢測機構及檢測人員信用檔案,包括檢測機構和人員的業績、檢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及不良行為記錄等。檢測機構和人員的信用檔案是對檢測機構申請資質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建立信用管理體系是健全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檢測市場秩序的治本舉措,也是檢測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保證。全面建立檢測機構信用體系一直是我們工作的一條重要主線。
(三)駐點現場檢測。用改革創新的思想引領全面工作的開展。我們先後在重點工程中,選派了優秀的試驗人員、投入了先進的設備,設立了駐點試驗室。現場試驗室的設立,方便了委託單位的委託工作,參建各方能夠及時了解到試驗結果,為工程施工的進度提供了便利。協助委託單位編制檢測方案,方便委託單位做好取樣檢測方案的編制和委託送檢工作,協助委託單位編製取樣檢測方案。我們工作的主動,促進了委託單位見證取樣檢測頻率的落實,保證了建設工程的質量。通過參與近百次的現場抽檢工作,為監督部門保證了樣品的真實性,使試驗人員了解了現場施工的進度狀況和質量要求,為工程質量把關做到了心中有數。
(四)檢測管理系統化。管理信息系統是企業組織的管理及技術人員,為了解決各種問題而集成了計算機硬體和軟體的工具。包括硬體技術、軟體技術、通信和網路技術、Internet技術、資料庫技術等。企業內部各職能部門,通過信息的紐帶重新得到了整合,經營策略得到解放。管理信息系統突出表現為組織的扁平化,流程規范化、工作分散化等方面。
全面實施檢測遠程監控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是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積極開展檢測遠程監控。建立專人值班制度,通過監管平台從視頻和檢測數據兩方面對全省檢測單位進行網上監管,實時、隨機檢查檢測單位的檢測行為,促進檢測單位自我規范、自我約束和提高內部管理水平。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總站監管平台,實現對本地區檢測單位的動態監管;實施檢測數據結果與質量監督部門聯通工作。將各工程的檢測數據結果及時傳遞給質量監督部門,各檢測單位要自覺接受當地質量監督部門的檢測數據檢查。
(五)建立人員量化考核體系。量化考核是對每個崗位人員工作都有量的規范,按完成量的多少進行獎勵分配製度,起到獎勤罰懶,調動工作積極性的作用,是實現按勞分配的重要措施。在當前企業基礎工作普遍不太強化的情況下,制定各類人員的量化考核標准。有一個科學合理的考核分配製度、辦法,並嚴格考核兌現。按照崗位工作量的多少和好壞,進行獎勵分配兌現。量化標準的完善和考核制度的配套使量化考核有了可能,要按職責設置崗位,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量和工作標准,按一人多處或一崗多人的要求,對每個崗位進行分類。我們把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了分類管理,按資歷、學歷和職歷的綜合條件,設立了十個評定等級,分類處置、實施考核。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們開展的市政項目的特色特點,保證了技術人員的梯次結構,優化了人員隊伍。強化了廉潔自律、職業操守的誠信教育。結合治理商業賄賂工作的開展,採取了檢測人員廉潔自律公開承諾、外檢工作回訪書、定期電話回訪等措施,保證了廉政工作的有效開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六)加強檢測試驗建設。工程類別的多樣化、建設單位的多元化、施工技術的集成化、使用產品的工廠化等決定著必須提升自身的檢測能力。我們圍繞市政建設特點先後增加了預應力鋼絞線(錨夾具)、塑料管材、檢查井蓋、土工合成材料等6個市政大項和43個參數。通過增加檢測項目和檢測參數,使我們的檢測能力和服務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提高檢測工作的規范性,加強檢測機構的內部管理。根據設定的許可權,通過計算機方便地掌握檢測工作動態,隨時了解單位內部的情況,使單位生產管理工作處於受控狀態。加強檢測與監督間的工作互動。科學開展檢測工作,提高工程質量的意識。
三、結束語
在將建築工程質量檢測行業推向市場的過程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該進一步明確檢測單位在建設工程中的法律責任,使之成為相應的責任主體,獨立承擔質量風險責任。通過多種形式進一步推廣建設單位為委託方,可以通過招標、加強合同管理的方式來加強此項工作的管理。加強見證取樣工作的監督,無論是招標、規劃、質量監督工程的各個部門在工程的每個環節都不要放鬆。做到每一個樣品的取樣合理,真實可靠。各檢測單位要提高建築工程質量檢測的質量意識和法律意識。樹立服務觀念,在市場經濟中找准自己的位置,樹立現代企業管理觀念,借鑒和利用一切企業管理的先進手段和辦法來幫助檢測機構健康發展,做強做大。樹立人才觀,在我國的檢測市場最缺乏的還是專業人材,我國現有大專院校也沒有開設此門課程和專業,檢測人員的培養成為整個檢測行業發展的重點,建立檢測人員內部培訓機制和人才培養機制,做好人才的儲備工作。
參考文獻:
[1]羅超理,李萬紅.管理信息系統原理與應用[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
[2]李宗峙.工程質量監督[M]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

B. 求:上海市《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建築市場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內容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範本市建築市場,深刻吸取「11.1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教訓,切實解決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施工管理混亂和監管缺失等問題,加強各類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制定本若干意見。

一、全面整頓和規范建築市場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本著對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高度重視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全市整頓規范建築市場的統一部署,落實責任,精心組織,針對工程建設中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問題,用一年左右時間集中開展建築市場的整治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大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堵住質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進一步形成以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為核心的建築市場管理長效機制,推進上海建築行業持續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審批程序。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包括房屋修繕項目中的改擴建工程和設施大修工程)必須按照建設程序規定,嚴格履行項目立項、項目報建、環境影響評價、規劃許可、征地拆遷、設計文件審查、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等審批和備案程序。各級建設交通、發展改革、規劃土地、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安全監督、房屋管理等部門要根據項目的規模和性質,按照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建設管理流程,不得越權審批、不得擅自改變和減少審批環節。對嚴重違反建設程序的建設項目,要依法停止項目施工,使用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停止資金撥付,並嚴肅查處違反建設程序的有關部門責任人和企業法人代表。

(三)全面排查建築企業質量安全隱患。建築企業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等情況,以及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開展全面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質量安全隱患及時自行改正,防止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建設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建築企業的動態監管,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對有出借企業資質證書、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規定等違法行為的企業,依法從嚴查處,追究單位法人代表、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強化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風險源頭控制

(四)建立工程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對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重大問題,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有專門分析,並提出方案,預留費用。工程初步設計必須達到規定深度要求,細化提出質量安全防護措施和費用。建設單位要組織有關單位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質量安全重大風險進行全面評估,並將評估結論作為確定設計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據。

(五)科學確定並嚴格執行合理的工程建設周期。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工程充分評估、論證,科學確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標投標時,要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壓縮合理的施工工期;確需調整的,必須經過充分論證,並採取相應措施,增加技術措施費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六)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預算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的專項經費,專款專用,並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的專項經費,施工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三、嚴格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

(七)嚴格規范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各類建設工程的承發包活動必須依法進行。除依法可以不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外,其他建設工程一律公開招標,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招投標管理部門嚴格審核。嚴格規范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的行為。招投標中有虛假招標、串通投標和掛靠借用資質投標等違法行為的,中標無效,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按規定依法從嚴處罰,並依據情節輕重,取消相關單位一年至三年參加投標的資格,評標專家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委員資格,並予以公告。進一步完善招標評標辦法,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監理費不作為評標條件。對施工招標中涉及質量安全關鍵崗位的注冊建造師列為評標條件。質量員、安全員作為合同約定內容。

(八)堅決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中標工程,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的部分再分包的,勞務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作業再分包的,分包無效,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責令停業整頓,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法人代表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必須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建立本市總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勞務單位資料庫,推行分包合同備案制度,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將相關合同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開展定期檢查,發現實際分包單位和合同備案信息不符合的,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頓,並按規定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分包單位在申請資質升級、增項時,需提交經備案的工程業績,未經備案的分包工程,不得作為資質審批的條件。對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違法行為,管理部門在依法處罰的同時將處罰信息記入誠信手冊,並在本市建築建材業管理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四、切實加強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管理

(九)加強施工單位的現場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質量和安全負總責,分包單位和專業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不服從管理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分包單位和專業單位承擔主要責任。總承包單位應當編制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施工方案,並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指導現場施工,根據投標時的人員名單派駐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與本單位有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合同備案時應包括項目管理機構和人員,總承包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工程施工時,項目經理和質量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常駐現場。施工現場各施工單位對所承攬工程的質量安全負責,必須按照設計圖紙、技術標准和施工規范進行順序施工,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要求,認真落實設計方案中提出的專項質量安全防護措施。對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環節、關鍵工序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制定專項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十)加強勘察設計現場服務。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和設計,防止因勘察、設計不合理導致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使用建築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規定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質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議。勘察、設計單位要加強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現場服務,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指導施工單位按照設計要求和相關技術標准進行施工,對施工不符合設計的可以要求施工單位予以糾正。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後果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嚴格建築材料質量管理。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工程中使用的建築材料質量按照負責,保證建築材料符合相關標准和設計要求,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者經檢測質量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加強建築材料檢測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化管理系統,檢測單位的檢測數據應當自動錄入信息系統,檢測完成後,通過信息系統出具檢測報告,確保工程檢測數據的客觀性和准確性。建築材料供應商承擔建築材料施工的,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對生產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偽劣建築材料的,建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不良名單,禁止其產品在本市建設工程中使用,並聯合技術監督、工商管理等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十二)落實建設工程中介服務機構責任。工程檢測和施工圖審查等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服務,對所承擔業務對應的工程質量安全負責,對編制虛假檢測報告的、施工圖審查意見重大失誤和弄虛作假的中介服務機構,暫停其承接新的業務,依法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或者吊銷資質,對審圖機構取消認定或者不予再次認定。

五、切實落實監理責任

(十三)完善工程監理招投標制度。依法必須進行監理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工程監理招標以監理大綱、人員、設施配備、單位業績、社會信譽、企業誠信和服務承諾等作為評標的主要內容,投標文件應當明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監理人員。工程監理費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費等為計費基價,嚴格執行國家收費規定,實行優質優價。政府投資項目監理費實行國庫直撥。招投標監管部門在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核驗監理取費標准。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十四)提高工程監理現場控制能力。監理單位應當切實落實施工現場的監理責任,選派具備相應資格和能力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實行總監理工程師現場負責制,監理日誌和監理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必須有監理總監或者其委託的監理人員簽字。工程監理應當加強施工現場巡查,現場有施工時,必須有符合規定的監理人員到現場實施監理。監理應當對分包企業資質和人員到崗情況實施檢查,對於施工現場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對質量安全隱患,監理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頓並書面報告建設單位。制止無效時,應當及時報告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理未履行對重大安全隱患督促整改和報告責任的,依法予以處罰。本市建設工程實行監理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定期報告制度,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通過監理管理信息平台,按照管理部門規定的內容,定期向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送施工現場監理情況的報告。

六、加強工程建設從業人員管理

(十五)加強對企業法人代表和注冊執業人員的管理。建築企業法人代表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依法對本單位的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負責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企業制定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建築安全生產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加強對企業法人代表質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訓。加強對注冊執業人員的管理,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當由注冊執業人員擔任,並實行嚴格的崗位負責制。注冊執業人員參加法律法規和專業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執業記錄,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的注冊執業人員不得延期注冊。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注冊人員出借證章、重復注冊等行為的查處力度,注冊人員的誠信記錄,作為單位參加投標的條件。建設管理、社會保障、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門要實現企業和相關人員信息的共享。

(十六)加強施工作業人員管理。規范建築施工用工行為,保障工人的合法權益,在市區兩級財政安排的教育費中應當單獨列支建築施工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經費。總承包單位對勞務分包企業的施工現場管理、勞務作業和用工情況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各用工單位使用勞務人員,應當是有勞動合同關系或者勞務合同關系的人員,實名制登記和發放人員信息卡,中心城區的建設工地實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建設、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加強建設工程施工作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和安全培訓,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專業人員上崗、轉崗前的培訓,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監督、建設交通、技術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加強管理,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根據安全生產的規定持證上崗,一經發現施工單位特種作業使用無證人員施工的,責令停工整頓。建立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多層次培訓體系,營造職業技能等級與勞動報酬掛鉤的市場環境,逐步實現關鍵崗位技術工人經培訓持證上崗。

七、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十七)加快建設工程基本制度建設。各相關部門要根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按照加快完善本市建設工程法規規章體系的要求,抓緊制定和修訂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和建築市場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規,加快建設工程承發包管理、監理、檢測等方面政府規章的制定,認真梳理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及時補充和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規范。繼續完善建設工程標准、規范體系。

(十八)加強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將各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調整充實為獨立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並賦予建築市場稽查職能。各級政府要根據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和工程建設的規模,保證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財政部門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和人員經費,以及開展建材質量專項抽檢的經費。市建設交通委應當制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規范,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管行為,加強考核,建設一支責權明確、行為規范、執法有力的質量安全監管隊伍。對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九)加大對工程建設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必須加強對建築活動參與各方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情況的監督檢查,改善檢查手段,加強明查暗訪,實施有效監督。各專業管理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責分工,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對建築市場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對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採取停工整頓,直至吊銷從業資質證書的管理措施。依法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嚴肅事故責任追究,對發生重特大事故的企業,實行社會公告的制度,並向本市投資管理通報限定新增項目的審批,向銀行金融機構通報限定融資。

(二十)運用信息化手段促進建築市場監管公開透明。創新政務公開方式,建立全市統一的建築建材業管理信息平台,通過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工程招標、企業及注冊人員情況、施工許可、合同備案、竣工驗收等各類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執法評查、質量考核、滿意度測評等工作,促進建築市場監管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完善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對建築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以及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在建築建材業管理信息平台公示。進一步完善市區共享、部門共享的資料庫,各級建設交通、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土地、環境保護、安全監督、公安消防和技術監督等專業管理部門依託信息系統,實現管理協同、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提高建設工地管理的信息技術水平,強化對建設工程主要環節、現場信息和險情預兆的監控,完善及時發現和應急處置機制。

八、加強領導,確保建築市場整治取得實效

(二十一)轉變職能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改革。各部門要積極轉變職能,嚴格區分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經營的職能,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改革。各區縣隸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築企業要立即清理,限期脫鉤。要堅決改變建設工程管理和建築市場中存在的區域封閉、內部循環、暗箱操作等現象。管理部門要著力開展市場秩序的整頓規范,充分發揮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能動作用,共同營造統一開放、法制健全、公平競爭和有序運轉的建築市場,為建築企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氛圍。

(二十二)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各區縣、各相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根據各自職責,制訂部署本地區、本行業開展建築市場整治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措施,落實監督管理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建築市場整治過程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市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區縣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各區縣要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履行起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同時要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地區特點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確保小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全覆蓋。要加強管理部門之間整治建築市場的協同配合,加強宣傳引導,形成執法合力和整治建築市場的有利氛圍,堅決整頓建築市場,堅決規范工程建設,全面提高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水平。

C.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有哪些

一般建築工程質量問題的分類:安全性能:地基沉降:主要表現為房子的四周牆體出現45度裂縫,陽台懸挑梁、懸挑板因鋼筋設計不合理或表面鋼筋下沉; 建築工程電氣系統不合格,電線接觸不良引起火災,接地不良好存在安全隱患;高層排水管未安裝防火圈,一旦樓下起火存在安全隱患。欄桿安裝不合格,欄桿玻璃、窗戶玻璃質量不合格使用功能:電器不能正常使用,如設計不合理,材料不合格,安裝不規范。給水管水壓不足,排水不暢通,給排水管滲水、漏水。屋面、窗戶、衛生間、廚房、外牆滲水、漏水。房間大面積空鼓開裂,門窗開啟不靈活。外觀質量:陰陽角不順直,牆面不平整,地面不平整、起沙,垂直度偏差,牆地面細微裂縫。開關插座排列不整齊,給排水管未橫平豎直。衛生清理不幹凈。

D. 建築工程管理人員安全培訓 培訓什麼

施工現場安全員的工作內容要從培訓和職責來說,具體的執行就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側重管理)、標准規范(側重技術)。
一、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3號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二、依據《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建質[2008]91號,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於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E.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分別對審查結論、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質量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標准、規范,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

第六條 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倡導創建優質工程、科技示範工程和用戶滿意工程。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承擔工程有關業務,並依法簽訂合同,明確質量標准和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託監理單位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工程質量管理制度,並明確有關管理人員的質量責任。

依法實行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監理單位負責工程監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壓縮勘察、設計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對重大和復雜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勘察、設計單位簽訂現場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進行工程監理。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以下稱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施工圖審查機構,但是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條 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或者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修改或者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由建設單位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並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向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供有關材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簽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建設工程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7日前將竣工驗收方案和驗收日期書面報告所在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於驗收之日到場監督,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有關的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確需單獨驗收的,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出具書面竣工驗收意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參加竣工驗收的單位應當及時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工程驗收意見,驗收單位簽章,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意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的監督意見等。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適當部位鑲嵌標識牌,標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以及工程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備案號等內容。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材料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項目檔案移交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發現存在難以彌補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獲得其接收認可,並賠償損失。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後,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影響工程使用或者導致安全隱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權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改建,並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說明書和工程質量保證書,並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供其查閱、復制。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項目批准文件、城市規劃、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以及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等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標准、質量管理規定以及合同約定;

(三)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資料真實、准確;

(四)設計文件的編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圖設計文件配套齊全。

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前款規定,需由勘察、設計單位修改勘察、設計文件的,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設計費用;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不得選用國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不得指定生產或者供應單位。

第二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並負責解決施工過程中與勘察、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各階段的驗收。

第二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依法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二)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

(三)勘察、設計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並於審查合格書發放後5日內將審查情況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備案。

(二)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並將審查中發現的建設單位和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等情況,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

施工圖設計文件經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要求原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並將修改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圖審查機構予以審查合格,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管理制度,落實施工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技術標准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並在施工前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文件,不得偷工減料。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建築製品進行檢驗。

施工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承擔檢驗工作。

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的見證取樣檢測,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建設單位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第二十九條 經檢驗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不得使用,並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驗制度。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到場檢查、驗收,並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對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負責返修,返修費用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時限向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竣工條件,達到工程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和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並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書。

第五章 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標准、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隱蔽工程,應當實行旁站監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人員對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有異議的,有權進行抽查。對施工單位違反規定使用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並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合同約定行為的,工程監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並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六條 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監理單位應當拒絕執行。建設單位直接向施工單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出具真實、完整的監理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後,監理單位應當如實出具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第六章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三十八條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稱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依法從事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禁止檢測機構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禁止檢測機構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不得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接受委託,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准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

委託檢測機構檢測的試樣,應當在委託人和有關當事人的見證下,按照規定取樣。

第四十條 檢測機構在檢測或者鑒定過程中,發現涉及結構安全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四十一條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或者鑒定工作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出具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檢測機構不得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第四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檢測或者鑒定合同、原始記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等應當分別按照年度統一編號,不得塗改、抽撤。

檢測機構應當單獨建立檢測或者鑒定結果不合格項目台賬,並定期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和安全性鑒定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但是最低不得少於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依法向建設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通過採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險或者按照規定與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單位簽訂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擔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等原因造成質量缺陷的,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監理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檢測機構有過錯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因發生超過設計標準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當造成建設工程損壞的,不屬於質量保修范圍。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保修單位(以下統稱保修單位)。保修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到達現場查看,提出維修方案,經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後進行維修;對有安全隱患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保修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對維修方案有異議的,保修單位應當徵得工程原設計單位或者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

保修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不能完成維修或者同一質量缺陷經維修3次仍影響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同意後,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給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建設工程在使用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委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因火災、爆炸和自然災害等影響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變功能用作公共活動場所的;

(三)因裝修拆改主體結構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造成房屋安全受損的;

(四)建設工程結構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屬危險構件,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

(五)建設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個部分超過設計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前款規定,拒不進行安全性鑒定,可能影響他人或者公眾安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委託檢測機構鑒定,鑒定費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擔。

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在鑒定結論作出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被鑒定為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九條 對建設工程質量有異議,或者對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委託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對其檢測或者鑒定報告仍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者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及處理結果,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在30日內依法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和合同約定行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報告的;

(二)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拒絕執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二)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四)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准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檢測或者鑒定不合格事項的;

(七)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出具虛假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

(八)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設、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建設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

(二)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未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未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

(三)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的;

(四)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受理並依法處理的;

(五)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章 附則

F.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職責有哪些

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牆體材料改革和建築節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發展與應用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備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劃及年度計劃。
(三)制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劃及年度計劃。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五)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六)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實施委託范圍內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七)對工程監理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八)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包括企業內部試驗室)實施監督管理。
(九)參與工程質量檢查員的培訓、考核、注冊、年審等工作。
(十)建設工程的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工作。
(十一)在工程保修期內對保修工作進行監督。
(十二)對工程質量監督系統的工程質量投訴工作進行指導,受理對工程質量問題的投訴、舉報,並對其進行調查、協調和處理。
(十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仲裁和處理。
(十四)負責牆體材料改革和建築節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發展與應用管理工作。

G. 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考核評價大綱 有幾本書

材料員,各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著力解決現場專業人員崗位培訓的「工,規范現場專業人員培訓與考核管理、機械員、機械員,方便企業資質申報和現場管理查詢、勞務員等設置,統一使用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運行管理培訓考核信息系統,相關培訓: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築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准》(以下簡稱《職業標准》)、機械員,著力解決我省外出人員重復考試發證問題,促進現場專業人員崗位培訓,及時更新教學培訓內容,充分發揮全省建設教育專家在教材編寫和師資培訓中的作用,標准員,逐步實現全省培訓機構的培訓,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現場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的指導監督工作、資料員,在省建設信息中心的統一培訓考核信息系統實現上網查詢驗證、資料員、新材料等納入試題內容,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考核評價工作又好又快發展。

二、總體目標
按照「全國統一職業標准、統一評價大綱,由有關協會組織專家對施工員、《關於貫徹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的意見》(建人〔2012〕1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要求、材料員、材料員、統一評價」的「五統一」原則。同時,加大試題庫的建設力度。要利用省建設信息中心的信息系統和技術力量逐步推廣網路和繼續教育、考核評價和證書管理工作、編號和管理、新工藝。

三、「市政工程」、「設備安裝」四個專業設置崗位,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以下簡稱現場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評價等具體工作交由有關協會及培訓機構負責。
(二)確保教育培訓質量 有關協會要制訂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考核評價實施細則、質量員,至2017年底全省施工現場專業人員按施工員,對試題庫進行修改、充實和完善,及時將建設行業最新的政策法規、新規范、資料員、指導思想
在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下、質量員按「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勞務員等崗位統一修訂、編寫培訓教材、新技術、學」矛盾。
(三)加強培訓機構管理 加強對培訓機構的備案管理、日常監督、考試等全程電子監控。

一、標准員。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每三年通過參加繼續教育後,推進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制訂如下實施意見、實施辦法
(一)明確職責分工 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准統一考核評價工作納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權責清單意見的函》(粵機編辦字〔2015〕404號)要求,施工員,建立培訓機構信用評價制度。加強全省從事現場專業人員培訓機構的電子信息化建設。
(四)調整現場專業人員崗位設置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的第一批現場專業人員崗位的設置要求,加快實現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與全國統一接軌,全面推進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准統一考核評價工作,形成較為完善的職業標准體系、培訓考核評價工作機制、質量員、統一證書式樣,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組織管理,省建設信息中心負責統籌建設、標准員,加強巡查管理,提高教育培訓質量、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等日常管理工作,規范培訓機構行為,進行一次三年延期,計算周期以證書頒發日期起算。
(六)加強教學大綱建設 按照《職業標准》及配套的考核評價大綱的要求、勞務員為通用崗位。住房城鄉建設部未頒布現場專業人員崗位職業標準的,暫時按我省現行規定執行。
(五)規范培訓考核證書的發放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專業人員崗位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由省建設教育協會按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樣式統一印製。
(七)建立信息化服務 依託統一建設的培訓考核信息系統錄入現場專業人員培訓考核情況

H.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基本職責有哪些

職責概述:
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監督工作,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負責牆體材料改革和建築節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發展與應用管理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備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劃及年度計劃。
(三)制定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劃及年度計劃。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五)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六)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實施委託范圍內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七)對工程監理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八)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包括企業內部試驗室)實施監督管理。
(九)參與工程質量檢查員的培訓、考核、注冊、年審等工作。
(十)建設工程的新設備、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工作。
(十一)在工程保修期內對保修工作進行監督。
(十二)對工程質量監督系統的工程質量投訴工作進行指導,受理對工程質量問題的投訴、舉報,並對其進行調查、協調和處理。
(十三)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仲裁和處理。
(十四)負責牆體材料改革和建築節能、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發展與應用管理工作。

I. 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是如何規定的


從行業規制看,TIS將在規范中得到更好發展。當前TIS機構中存在著的實力良莠不齊、價格競爭無序、服務內容不一等問題,都呼喚行業監管的盡快落實;TIS機構在質量潛在缺陷監測、損害預防等核心職能上的表現也有待提高。近年來工作規范、技術導則等標准文件的發布已暗示了強監管的趨勢。隨著TIS機構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資質認證標准、業務操作規范、糾紛處理流程、數據交換方法等的落實,TIS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競爭力也將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和培育。



IDI作為典型的「政策引導,試點先行,市場運作」產品,其發展需要大量優質的TIS機構支持。當前TIS機構發育尚不成熟、職能較不清晰,仍需市場給予足夠的時間來培育專業的隊伍、政策給予足夠的規制引導發展。整體而言TIS機構的蓬勃發展趨勢不可阻擋,IDI也將在其助力下迎來更廣闊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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