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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規則三管三副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2-05-15 00:28:19

『壹』 中國船員機工考三管輪新規則及培訓學校有哪些

具備開展海船船員過渡期適任培訓資質的單位名單

序號

機構名稱

核驗機構

上報時間

1

天津海運職業學院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2

天津理工大學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3

天津遠洋職工中等專業學校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4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職工中等專業學校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5

秦皇島興榮海事中等職業學校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6

新鄉職業技術學院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7*

中遠散運船員管理中心

天津海事局

2012年9月27日

8

寧波大學

浙江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9

浙江國際海運職業技術學院

浙江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0

浙江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浙江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1

浙江海洋學院

浙江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2

廣州航海高等專科學校

廣東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3

中海國際廣州培訓中心

廣東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4

廣東省廣遠職業技術學校

廣東海事局

2012年9月28日

15

江蘇海事職業技術學院

江蘇海事局

2012年10月8日

16

南通航運職業技術學院

江蘇海事局

2012年10月8日

17

上海海事大學

上海海事局

2012年10月9日

18

上海船員培訓中心

上海海事局

2012年10月9日

19

上海海事職業技術學院

上海海事局

2012年10月9日

20

上海遠洋運輸公司海事培訓中心

上海海事局

2012年10月9日

21

深圳明華-上海海大進修學院

深圳海事局

2012年10月9日

22

泉州泰山航海職業學院

福建海事局

2012年10月11日

23

泉州海事學校

福建海事局

2012年10月11日

24

泉州師范學院

福建海事局

2012年10月11日

25

漳州海事職業技術學校

福建海事局

2012年10月11日

26

青島遠洋船員職業學院

山東海事局

2012年10月12日

27

青島港灣職業技術學院

山東海事局

2012年10月12日

28

山東海事職業學院

山東海事局

2012年11月12日

29

武漢理工大學

長江海事局

2012年10月22日

30

湖北新海聯船員培訓有限公司

長江海事局

2012年10月22日

31

武漢海事學校

長江海事局

2012年10月22日

32*

大連遠洋船員培訓基地

遼寧海事局

2012年11月7日

33

大連海事大學

遼寧海事局

2012年11月7日

34

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

福建海事局

2013年1月8日

35

集美大學

福建海事局

2013年1月8日

36

廈門市海員培訓中心

福建海事局

2013年1月17日

37

武漢交通職業學院

長江海事局

2013年1月31日

38

海南科技職業學院

海南海事局

2013年2月20日

39

中海國際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大連培訓中心(僅限駕駛專業培訓)

遼寧海事局

2013年2月25日

40

威海市交通學校

山東海事局

2013年2月26日

41

煙台大學

山東海事局

2013年3月6日

42

山東交通學院

山東海事局

2013年3月6日

43

濰坊海運職業中等專業學校

山東海事局

2013年3月6日

44

東營市勝利海運職業中等專業學校

山東海事局

2013年3月6日

45

日照航海技術學校

山東海事局

2013年3月6日

46

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海事培訓中心

天津海事局

2013年3月11日

47

中波國際海運研發中心

上海海事局

2013年3月11日

48

南京海員技術學校

江蘇海事局

2013年3月19日

49

福建航運學校

福建海事局

2013年3月19日

50

惠州市金橋船員培訓有限公司
(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沿海航區)

廣東海事局

2013年3月19日

51

青島海運職業學校

山東海事局

2013年3月19日

52

河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天津海事局

2013年5月13日

53

大連航運職業技術學院

遼寧海事局

2013年5月21日

54

山東省船員培訓中心

山東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55

煙台海員職業中等專業學校

山東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56

濱州職業學院

山東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57

廈門海洋職業技術學院

福建海事局

2013年5月30日

58

福建華夏中等技術學校

福建海事局

2013年6月18日

59

南京航海技術學校

江蘇海事局

2013年6月18日

60

三亞航空旅遊職業學院

海南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61

渤海大學

遼寧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62

大連海洋大學

遼寧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63

大連裝備製造職業技術學院

遼寧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64

渤海船舶職業學院(僅限輪機專業培訓)

遼寧海事局

2013年7月9日

65

廣東海洋大學

廣東海事局

2013年7月10日

66

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海事局

2013年7月10日

67

山東交通職業學院

山東海事局

2013年7月11日

68

濰坊華洋水運學校

山東海事局

2013年7月11日

69

青島遠洋運輸公司職工學校

山東海事局

2013年7月11日

70

福建莆田航海職業技術學校

福建海事局

2013年7月12日

71

哈爾濱航運學校

黑龍江海事局

2013年7月23 日

72

廣西交通運輸學校

廣西海事局

2013年7月23 日

73

欽州學院

廣西海事局

2013年7月23 日

74

大連職業技術學院

遼寧海事局

2013年8月13日

75

九江遠東海事學校

長江海事局

2013年8月20日

76

上海市南湖職業學校

上海海事局

2013年8月26日

77

四川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長江海事局

2013年9月2日

78

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

長江海事局

2013年9月2日

79

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長江海事局

2013年9月2日

80

武漢航海職業技術學院

長江海事局

2013年9月2日

81*

中國海員大連綜合培訓中心

遼寧海事局

2013年12月9日

82

延安職業技術學院

天津海事局

2014年1月2日

表中標「*」號的單位只能為本單位現職海船船員開展相應的過渡期培訓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的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以下簡稱「11規則」)規定范圍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的管理。
第二條 各直屬海事局按照授權負責本局管轄范圍內的航運公司(航運單位)、船員服務機構及海員外派機構的船員或學籍在本局管轄范圍內的培訓機構的學員,以及注冊地或船員技術檔案在本局管轄范圍內的個體船員的適任證書考試和發證管理(具體分工授權見附錄1)。
經我局批准,直屬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機構授權除無限航區船長和高級船員以外的適任考試和發證管理業務。
因適任證書適用航區調整,船員需遷移檔案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下列船舶船員的適任考試和發證辦法,可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制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
(一) 在兩港間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滾裝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
(二)在未滿100總噸船舶上任職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
(三)在主推進動力裝置未滿220千瓦船舶上任職的輪機部船員;
(四)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業的船舶上任職的船員。
第四條 船員參加崗位適任培訓時需滿足「11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有關船員年齡、持證情況、海上服務資歷、安全任職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的要求,並向培訓機構提交《海船船員崗位適任培訓、考試申請表》(見附錄5)。
船員培訓機構應將有關崗位適任培訓的要求告知船員,並對其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船員符合要求後方可參加相應的崗位適任培訓(崗位適任培訓的最低時間要求見附錄2)。
第五條 船員崗位適任培訓證明有效期5年,過期未申請參加適任證書考試的船員應重新參加崗位適任培訓後再申請。
具有開展全日制航海中專、專科及以上學歷教育資格的院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認可後,招收的全日制航海專業學生完成學校規定的教程並取得畢業證書,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崗位適任培訓;學生畢業後5年內可以直接參加相應航區的三副、三管輪適任考試;學生畢業5年後,需具有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後,方可直接參加相應的適任考試;在校期間沒有申請參加值班水手、值班機工和電子技工適任考試的學生,畢業後申請參加相應的支持級船員適任考試時,可免於相應的崗位適任培訓。
「11規則」生效前,學員在具有開展全日制航海專科及以上學歷教育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管理規則》的要求建立並有效運行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管理體系,體系已完全覆蓋航海類專業函授教育的各個環節的院校參加航海類專業函授教育,且該院校在開展航海類專業函授教育前,已將教學計劃和培養規模向主管機關報備;學員函授前具有不少於12個月海上服務資歷,且在校面授和實操訓練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年,在取得畢業證書後,可以申請參加三副、三管輪適任考試。「11規則」生效後入學的函授教育學生的畢業證書不能等同於完成三副、三管輪崗位適任培訓。
第六條 船員應按照《海船船員適任考試科目與項目》(見附錄3)要求參加考試,其中適任理論考試科目及格分數線按照規定(見附錄4)要求實施,評估項目及格分數線依照評估規范規定要求實施。
在海船船員初次適任考試准考證簽發之日起的3年內,考試未全部通過者,如果除英語科目或項目外,其他成績均已經通過,可以申請轉為沿海航區適任考試成績;如果除英語科目或項目外,還有其他科目或項目未通過者,不得申請轉為沿海航區適任考試成績,逾期所有成績全部作廢。
第七條 適任證書的「限制項目」主要規定適任證書所能適用的船舶和主推進動力裝置種類,及特殊設備的操作等。
船舶種類為:客船、非運輸船、水產品運輸船、水產品運輸船(鮮銷)。
船舶主推進動力裝置的種類分為:柴油機、蒸汽輪機、燃氣輪機。
特殊設備操作包括: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自動雷達標繪儀。
第八條 對在客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應持有客船培訓合格證,其適任證書需取消對客船的限制,其中在兩港間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職的船長應具有航海技術或船舶駕駛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但已具有高級船長職稱的除外;在其他特殊類型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和在客船上任職的普通船員,其適任證書不需要對相應類型船舶取消限制,但應持有相應的特殊培訓合格證。
僅適用於水產品運輸船或水產品運輸船(鮮銷)的船員適任證書上需簽注「僅適用於水產品運輸船」或「僅適用於水產品運輸船(鮮銷)」。
僅適用於非運輸船的船員適任證書上需簽注「僅適用非運輸船」;持有僅適用於非運輸船適任證書的船員在通過職務晉升考試並完成見習後,取消該限制。非運輸船上任職的船長和駕駛員服務資歷等同於運輸船的服務資歷。
第九條 適任證書持有人應當在適任證書適用的相應或較低等級的船舶上擔任相應或較低的職務。船長和駕駛員職務由高到低順序為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和輪機員職務由高到低順序為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無線電操作人員職務由高到低順序為一級無線電電子員、二級無線電電子員、通用操作員、限用操作員。
第十條 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電子技工適任證書長期有效。
持有「11規則」生效前簽發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者,可直接申請換發相應航區和等級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11規則」適任證書。
第十一條 船員完成崗位適任培訓並取得培訓證明後,由培訓機構、船員本人或船員所在的航運公司或機構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經培訓機構審核的《海船船員崗位適任培訓、考試申請表》(見附錄5)和培訓證明,申請適任考試。
申請適任考試初考者,須一次性申請適任考試所有的理論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申請適任考試補考者,每期補考不論申請幾門理論考試或幾項評估都視為一次補考。
第十二條 船員申請適任證書時,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見附錄6)。
第十三條 船員申請適任證書補發或變更的,除提供「11規則」第十二條(一)、(四)、(五)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按照要求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適任證書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滅失後申請補發的,應向簽發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海事管理機構出具事故證明。
(二)適任證書所載身份信息錯誤申請變更的,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身份證簽發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 對於船員海上服務資歷中航區的認定,以其所服務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載明的要求界定。
船員申請適任考試和證書需要的海上服務資歷,「11規則」沒有特殊說明的,均指申請者需具有相應航區、相應等級、相應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
持有船長或駕駛員適任證書者申請無線電操作人員適任證書再有效時,其船長或駕駛員任職資歷等同於無線電操作服務資歷;其他無線電操作人員必須具備「11規則」第十五條要求的無線電操作資歷。
第十五條 現職船員在任職期間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並受到海事管理機構行政處罰的,其在發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務資歷不能作為申請培訓、考試和發證的海上服務資歷。海上服務資歷自發生事故後重新開始計算。
因違反海事行政管理規定被吊銷適任證書者,在按照「11規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低一職務的適任考試和發證時,免於崗位適任培訓和船上見習。
「11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記錄良好」是指申請人在原來擔任現申請的低一職務期間未發生負有主要責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
第十六條 發生「11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情形的,須對事故責任船員進行《船舶操縱、避碰與駕駛台資源管理》項目評估;發生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需對責任船員進行防污染規定、設備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現場考核。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叄』 2022三副培訓需要多久

四小證半天,保安半天,駕駛員電子海圖什麼的一個星期,保安補差不算,差不多10來天。
學員在取得畢業證書後,可以申請參加三副、三管輪適任考試。「11規則」生效後(2012年3月1日)入學的函授教育學生的畢業證書不能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輪崗位適任培訓。

『肆』 船員11新規則如何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換證流程如下:

第十二條 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

(二)船員服務簿;

(三)海船船員健康證書;

(四)身份證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

(六)崗位適任培訓證明或者航海教育畢業證書;

(七)船上見習記錄簿;

(八)現持有的適任證書;

(九)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合格證;

(十)適任考試的合格證明。

持有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申請二副、二管輪適任證書者,免於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本條第一款第(六)、(七)、(九)、(十)項規定的材料;

按照本規則規定免於船上見習者,免於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初次申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者,免於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本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材料。

按照第二十條規定擬在特殊類型船舶上任職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特殊培訓合格證。

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還應當提交經過相應知識更新的材料,但按照第十五條規定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六)、(七)、(九)、(十)項規定的材料,按照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免於提交本條第一款(六)、(九)項規定的材料。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對於發證申請,經審核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要求簽發相應的適任證書。

第十七條 適任證書損壞或者遺失時,持證人除應當向原證書簽發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補發申請及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四)、(五)項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適任證書損壞的,應當繳回被損壞的證書原件;

(二)適任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發行范圍覆蓋全國的報紙上登載適任證書遺失公告,或者提交原證書簽發海事管理機構所在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登載適任證書遺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後方可申請。

補發的適任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與原適任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4)11規則三管三副培訓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第十六條 未滿足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滿足第十五條(一)、(二)項規定,或者適任證書過期5年以內的,應當參加模擬器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並通過相應的抽查項目的評估;

(二)適任證書過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應當參加模擬器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並通過相應的抽查科目的理論考試和項目的評估;

(三)適任證書過期10年及以上的,應當參加模擬器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通過相應的抽查科目的理論考試和項目的評估,並在適任證書記載的相應航區、等級范圍內按照《船上見習記錄簿》規定完成不少於3個月的船上見習。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的解讀

規則修訂背景 海員是航運產業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其適任能力決定著船舶、人命和貨物的安全和海洋環境的保護。我國是世界海員大國,目前有海船船員65萬、航海類在校學生12萬。1980年6月8日,我國政府向國際海事組織提交了批准加入《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STCW)公約的文件,於1981年6月8日加入該公約,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政府一直重視船員適任能力的提高,隨著加入STCW公約,建立了海船船員適任全國統考制度。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交通部2004年第6號令,以下稱為「04規則」)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以來,在提高船員素質,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為適應航運產業和航海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履行2010年馬尼拉修正案修訂的STCW公約的需要,在修訂「04規則」的基礎上,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以下稱為「11規則」)。本次修訂,主要考慮到以下三個變化:第一,完善法規體系。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生效實施後。交通運輸部頒布了《船員培訓規則》。「11規則」與《船員培訓規則》以及《船員值班規則》共同形成了完善的船員適任管理法規體系。第二,國際公約的變化。「11規則」體現了於2012年1月1日生效的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的內容,適應了保持全面、有效履約的需要。第三,航運發展的變化。一是航運技術的發展和運用,以及海運安全形勢的變化對海船船員素質和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船員所屬公司的主體多元化,比如航運公司、船員服務機構、海員外派機構等;三是船員市場對人力資源配置的需求作用。 規則修訂的原則和思路 規則修訂原則:堅持「全面履約、服務發展、轉變職能、體現創新」的原則,以提高素質、保障安全、服務船員、促進發展為目的,依據船員條例和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修訂規則。規則修訂思路:第一,關於框架和內容,充分考慮新舊規則間的連續性,便於新規則的貫徹實施。第二,關於條例與公約的關系,規則是條例的實施細則,對船員考試制度及任職條件進行規范,船員的適任標准符合公約的要求。第三,關於船員證書種類。在確保履約的前提下,科學劃分適任證書航區,合理調整船員證書種類,以盡量減少船員證書數量。第四,注重船員實際履責能力與培訓規則相對接,強化職業培訓,提供平等就業機會。第五,關於資歷。在完全滿足公約要求的基礎上,科學、合理設置船員晉升資歷要求,通過承認資歷等政策,疏通了國際航線船員到國內船上任職的渠道。第六,關於公司管理。通過強化公司責任,引導公司重視船員培養和職業發展。 規則修訂的主要內容 「11規則」於2012年3月1日起生效實施,共九章64條,與「04規則」十三章100條相比,在不影響履約的前提下,框架上進行適當優化,內容上進行了精簡,主要是將「04規則」的第三章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第四章特殊種類船舶的適任證書、第六章船上培訓和船上見習和第七章適任證書的簽發與管理都作為適任證書管理納入到了「適任證書」一章,而將取得適任證書的具體條件放在附件中統一規定。
第一,關於規則名稱的調整。取消原來的「評估」兩字,將規則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船員條例第十條明確了適任考試是取得適任證書的條件,適任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評估兩部分。第二,關於適任證書調整「11規則」一個明顯變化就是對適任證書進行了調整,在完全、充分履行公約的基礎上,科學劃分適任證書航區,合理調整船員證書種類,盡量減少我國船員證書數量。(一)增加了船員任職崗位的種類。按照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規則」增加了「高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機工」、「電子電氣員」、「電子技工」四個船員崗位。(二)合理調整適任證書適用的航區。「04規則」設置了無限、近洋、沿海、近岸四個航區和甲、乙、丙、丁四類證書,這是歷史沿革所形成的。結合當前船員隊伍結構情況和優化船員職業發展途徑,「11規則」將原無限航區和近洋航區合並為無限航區,沿海航區和近岸航區合並為沿海航區。(三)合理調整申請適任證書的條件。對適任條件的調整是「11規則」的一個重點,在不降低適任標準的基礎上,科學、合理設置船員晉升資歷要求,在完全滿足公約要求的基礎上,建立國際航線船員到國內船上任職的渠道,更加突出對崗位適任培訓和海上資歷等實踐能力方面的要求。考慮到不同的崗位具體適任要求的差別,「11規則」在規則中明確船員適任的總體條件,在附件中用表格對具體適任條件作出了詳細規定。具體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注重航海實踐教學。「04規則」在涉及教育培訓的適任條件時,只是原則要求完成一定年限的航海類教育培訓,鑒於目前航海類教育存在重理論教學、輕實際操作的問題,「11規則」在附件的註解4中明確只有完成全部的理論和實踐教學內容的,才能申請相應的適任考試。(2)兼顧不同層次航海教育和培訓,提供平等機會。「11規則」按照不同的學歷明確不同的報考職務的起點。同時也鼓勵實施「三明治」式船員培訓,鼓勵有航海資歷的船員通過崗位適任培訓獲得職務晉升機會,讓願意航海的人能夠有機會從事航海事業。(3)合理調整海上服務資歷要求,促進船員隊伍發展。一是調整船員職務晉升海上服務資歷的要求。規定「申請無限航區崗位適任證書職務晉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務資歷至少有6個月是在無限航區的船舶上任職,其餘時間可以在沿海航區的船舶上任職。」充分考慮了公約要求和國內航運現狀,以提高船舶沿海航行的安全,緩解沿海航線船舶船員緊缺的矛盾。二是調整船員見習船舶的航區和等級要求。三副、三管輪見習船舶可以低一級航區或低一等級,大副、大管輪見習船舶可以低一等級,船長、輪機長見習船舶必須與其申請的航區、等級一致。三是增加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途徑。一是根據公約增加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的途徑「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的范圍相應的累計不少於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二是按適任證書過期時間不同區別對待,可以通過模擬器訓練、抽查評估、抽查理論考試、船上見習等方式進行再有效,為有經驗且願意繼續在船上任職的船員創造條件。(四)調整了適任證書有效期。取消普通適任證書5年有效期的限制,作出了「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公約對普通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有特別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的規定。根據STCW 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的規定,值班水手、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高級值班機工、電子技工可以持有培訓合格證,且證書可以長期有效。此外,根據《行政許可法》和《船員條例》的有關要求,調整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的部分內容。 「11規則」與配套規范性文件 「11規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等一起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下海船船員法規體系,對「11規則」而言,還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與「11規則」相配套,包括《關於做好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履約准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過渡規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簽發管理辦法》以及涵蓋適任考試大綱、評估綱要和規范的適任標准和專門的質量管理規則。只有將這一整套法規體系有機結合,才能充分理解並有效實施「11規則」,才能真正做到與國際公約接軌、服務海員發展。 「11規則」過渡期安排 「11規則」對海船船員的適任證書、適任條件、培訓考試等多方面要求都作了政策性調整,對於那些正准備新加入到海員隊伍中的人來說,操作起來相對簡單,而對那些已經持證的海員而言,則要面臨過渡問題。為了使「11規則」能夠更加順利地實施,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也做了明確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員上船任職,必須持有符合「11規則」要求的適任證書和新版培訓合格證。就適任證書而言,從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按照「11規則」進行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發證、簽證和換證工作,但原持乙類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的換證工作自2013年7月1日起開始;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規則」進行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發證、簽證和換證工作,按「04規則」簽發的適任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2016年12月31日。而就合格證而言,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按照新規則進行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已完成培訓但未取得舊版培訓合格證書的,應當申請新版培訓合格證。舊版培訓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合格證換發,逾期不換發的,需重新參加培訓。當然,從「04規則」向「11規則」過渡,還包括過渡期適任考試的時間節點、中專和兩年制航海教育學生適任考試申請資格、航海院校培訓機構的資質保持、過渡期培訓內容、證書的換發和培訓地點的選擇等,這些均已在「11規則」的配套規范性文件中予以了說明。

『陸』 機工晉升三管輪

您應該是11規則實行期的船員,目前,已經頒布20新規,想要了解機工晉升三管輪的,可以繼續認真看下去哦~
根據2020年11月1日實施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簡稱「20規則」)規定,輪機部各等級職務船員職務晉升培訓前需要滿足的資歷時長分別為:

1.值班機工申考三管輪需要18個月的相應航區相應等級相應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良好。

2.三管輪升二管輪需要12個月的相應航區相應等級相應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良好。

3.二管輪申考大管輪需要12個月的相應航區相應等級相應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良好。

4.大管輪申考輪機長需要18個月的相應航區相應等級相應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良好。

最新的「20規則」規定,申請無限航區職務晉升適任證書所要求的「至少6個月有無限航區海上服務資歷」應為相應等級、相應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其餘所需的海上服務資歷可為沿海航區相應等級、相應職務的資歷。

「20規則」的實施,可以說是11月最重要的事了,10月30日,中華人民國海事局也修訂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以更好地貫徹落實「20規則」,全文及附錄可以在航運e家上查看。

近期,航運e也收到不少船員朋友對於「20規則」的疑問,需要解答。目前,正在慢慢匯總和搜集大家的問題,將會陸續為各位做出清楚的梳理,以幫助各位更好理解「20規則」。
以下是航運e家根據海事局2020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20規則出的海船船員晉升圖,你可以仔細看看。

『柒』 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過渡規定實施辦法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經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履約過渡期的船員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依據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附則第Ⅰ/1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1年第12號)(以下簡稱「11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管理辦法》(海船員[2012]170號)(以下簡稱「新培訓合格證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下列人員申請按照「11規則」簽發的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11規則」適任證書),以及按照新培訓合格證辦法簽發的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以下簡稱新版培訓合格證):
(一)在2012年3月1日前已從事海員職業人員;
(二)在2013年7月1日前已接受海員教育和培訓,但其所接受的教育和培訓未滿足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人員。
第三條 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按照「11規則」進行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發證、簽證和換證工作。原持有近洋航區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自2013年7月1日起開始換證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由原交通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交通部令2004年第6號,以下簡稱「04規則」)進行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發證、簽證和換證工作,按「04規則」簽發的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按新培訓合格證辦法進行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同時停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培訓合格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培訓合格證書》(以下統稱為「舊版培訓合格證」)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已完成培訓但未取得舊版培訓合格證書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新版培訓合格證。舊版培訓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第四條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員上船任職,必須持有「11規則」適任證書和新版培訓合格證。
第五條 按照「04規則」進行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舉行,補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按照「04規則」進行的補考不受60天間隔限制,但「11規則」生效後補考次數不得超過5次。
2013年7月1日前參加按照「04規則」進行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未全部通過者,如果除英語科目或項目外,其他成績均已經通過,且成績未超過其有效期,可以申請轉為沿海航區適任考試成績;如果除英語科目或項目外,還有其他科目或項目也未通過者,不得申請轉為沿海航區適任考試成績,逾期所有成績全部作廢。
第六條 自2012年7月1日起,舉行按照「11規則」進行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
第七條 「11規則」生效前入學的中專和兩年制航海教育的學生完成附件1規定的過渡期適任培訓,或在完成滿足「11規則」要求的崗位適任培訓後,可在2012年7月1日後申請無限航區的三副、三管輪考試。
第八條 已取得海船船員適任培訓資質的航海院校和培訓機構,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滿足《關於做好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履約准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員[2011]923號)的要求,未能滿足要求的,其後不能進行航海類學員的招生。
持有有效的「04規則」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在滿足上款要求的航海院校和培訓機構完成規定的滿足「11規則」崗位適任培訓,通過按照「11規則」進行的海船船員職務晉升適任考試,視為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過渡期適任培訓並通過考試。
第九條 持有「04規則」及以前簽發的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時,應完成以下相應的培訓和考試:
(一)持有有效的「04規則」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過渡期適任培訓並通過考試,可申請相應的「11規則」適任證書。
(二)持有失效的「04規則」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過渡期適任培訓並通過考試,並通過「11規則」規定的適任抽考,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
(三)持有2004年8月1日前簽發的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完成「11規則」規定的崗位適任培訓後,通過相應的適任抽考,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
船員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前應取得新版培訓合格證。
第十條 持有有效的「04規則」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可按以下相應航區和等級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
(一)持有「04規則」無限、近洋航區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可申請「11規則」相應等級的無限航區適任證書。
(二)持有「04規則」沿海航區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可申請「11規則」相應等級的沿海航區適任證書。
(三)持有「04規則」近岸航區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可申請「11規則」沿海航區三等適任證書。
第十一條 持有有效的「04規則」適任證書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按照本辦法申請「11規則」的適任證書時,其海上服務資歷要求如下:
(一)如滿足「11規則」第十五條(一)或(二)項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可為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五年的適任證書;
(二)未滿足「11規則」第十五條(一)或(二)項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可為其簽發與原適任證書有效期相同的證書,或在其參加模擬器培訓並通過考試後,為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五年的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 通過「04規則」適任考試的船員,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過渡期適任培訓並通過考試,滿足「11規則」適任證書簽發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
第十三條 在2012年3月1日前已開展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駕駛台資源管理(BRM)和機艙資源管理(ERM)培訓的單位,應當將培訓大綱、教學計劃、學員名單及相關記錄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經審核合格的,其培訓予以認可,受訓船員相應的過渡期適任培訓內容可以免除。
第十四條 持有有效的「04規則」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者,滿足「11規則」規定的申請二副、二管輪適任證書條件,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過渡期適任培訓並通過考試,可相應地申請二副、二管輪「11規則」適任證書。
第十五條 持有有效的「04規則」的近岸航區船長或駕駛員適任證書的船員按照本辦法申請「11規則」沿海三等適任證書時,免於提供《雷達觀測與標繪和雷達模擬器培訓合格證》、《自動雷達標繪儀培訓合格證》。
第十六條 持有有效的「04規則」500總噸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機工適任證書,具有不少於18個月的值班水手或值班機工任職資歷,安全記錄良好者,完成「11規則」規定的高級值班水手或高級值班機工的崗位適任培訓,並通過相應的適任考試,可相應地申請高級值班水手或高級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者,完成本辦法附錄1規定的電子電氣員過渡期適任培訓並通過考試,可申請相應航區的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
(一)持有滿足交通部於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簡稱「87規則」)電機員適任證書;
(二)具有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船員,「11規則」生效前10年內在船舶上實際履行電機員或電子電氣員職責滿24個月,由公司出具任職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持有舊版培訓合格證者應於2016年7月1日前,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換發相應的新版培訓合格證,船員可一次性申請換發其全部相關項目的新版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持有有效的舊版培訓合格證書的船員,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考試和換證:
(一)持有舊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船員,應完成本辦法附錄2規定的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申請換發新版《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
(二)持有舊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訓合格證》、《高級消防培訓合格證》、《精通急救培訓合格證》、《船上醫護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相應的新版培訓合格證書。
(三)持有舊版《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新版《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完成本辦法附錄2規定的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換發《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
(四)僅持有舊版《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合格證》或《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合格證》的船員,應完成本辦法附錄2規定的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申請換發《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
(五)同時持有舊版《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合格證》和《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
(六)僅持有舊版《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合格證》的船員,應通過本辦法附錄2規定的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申請換發《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七)同時持有舊版《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合格證》和《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原油洗艙)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八)持有舊版《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合格證》的船員,可申直接請換發《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九)持有舊版《液化氣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
(十)持有舊版《液化氣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十一)僅持有舊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的船員,應通過本辦法附錄2規定的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申請換發新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十二)持有舊版《客船及滾裝客船特殊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十三)持有舊版《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合格證》、《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相應的新版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條 同時通過《雷達觀測與標繪和雷達模擬器培訓合格證》、《自動雷達標繪儀培訓合格證》考試與通過「11規則」要求的「雷達操作與應用」的評估相等同。
第二十一條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職的船員,申請之日前3年內具有不少於6個月海上服務資歷,或者申請之日前3年內有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並按保安計劃履行過保安職責的,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請簽發《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
對於不滿足本條第一款上述條件的船員,應在完成保安意識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才能取得《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
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職的船員應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船任職。
本條前三款規定僅適用於在國際航線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對於在國內航線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船舶保安規則》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船長、高級船員的過渡期適任培訓和合格證補差培訓可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已通過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航運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和海員外派機構可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普通船員開展規定(附錄2中表一)的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但不得收取費用,培訓計劃及培訓證明報授權的海事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持有舊版培訓合格證書的船員申請換證,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持有適任證書者申請換證的,原則上向適任證書簽發機關提出申請;
(二)初次申請適任證書者,可在申請適任證書時一並向適任證書簽發機關提出換發申請;
(三)未持有適任證書者申請換證的,可由實施培訓的單位統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按照本辦法開展的過渡期培訓,每天不超過8學時。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實施,至2016年12月31日停止執行。
附錄:1、過渡期適任培訓要求(略)
2、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要求(略)

『捌』 有誰知道海員大證補差報名費多少啊

各地各個公司費用有點差異,大致上價位如下:
駕駛3350元每人,輪機3000元每人,(基本安全和保安員補差另收取200元每項)
010708機艙資源管理住宿過關總共只要3000元(大證加小證輪機總共是3000)。駕駛全套4500元。

最新船員證件更新培訓和補差規則

1.崗位適任培訓:
(1)取消了學歷的要求,強化適任培訓。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職務簽證外,均需要參加崗位適任培訓(包括航區擴大和噸位或功率提高),並且參加崗位適任培訓前需要取得航海資歷,資歷的真實性由船員本人聲明、培訓機構審核。《11規則》這種調整並不是降低現有的標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順相關法規規章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時也是以人為本、實事求是的體現。《11規則》並沒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訓的不同層次和類型,採取差別管理的模式區別對待,體現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與培訓的學生在船員職業生涯起點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適任崗位和適任標准。
按照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規則》增加了電子電氣員、電子技工、高級值班水手和高級值班機工的崗位適任培訓,在船長和駕駛員適任標准中增加了駕駛台資源管理、電子海圖等要求,在輪機長和輪機員適任標准中增加機艙資源管理要求。為做好相關培訓准備工作,部局於2011年12月29日發布了《關於做好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履約准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員〔2011〕923號)對新增培訓項目的場地、設施、設備和教學人員資質標准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在《關於發布<STCW< SPAN>公約馬尼拉修正案過渡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中,進一步規定了過渡期適任培訓大綱和學時。
培訓大綱
長期以來,我國將考試大綱和評估綱要,以及航海院校的教學大綱作為崗位適任培訓的要求,嚴格意義上講已經不符合《船員條例》和《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要求。培訓是船員素質的保證,主管機關制定培訓大綱,培訓機構按大綱開展培訓,是法規的要求。《11規則》將航海類學生完成全部理論和實踐教學作為申請適任考試的前提,這里講的全部理論和實踐教學也需要滿足培訓大綱的要求。本次履約准備過程中,我們全面修訂了適任考試理論考試大綱、評估綱要和規范,合格證培訓大綱和評估標准。今年部局還將重點研究、制定各層次航海院校航海教育和各種崗位適任培訓的大綱。

目前在實施細則中提出了各崗位適任培訓的最低培訓時間要求。
(3)函授教育不能等同崗位適任培訓
《11規則》要求的航海教育的類型是全日制,也即函授等非全日制航海教育方式將不被認可。在「11規則」生效前參加航海類專業函授教育的學員,函授前具有不少於12個月海上服務資歷,且在校面授和實操訓練的時間累計不少於1年,可以參加三副、三管輪適任考試;「11規則」生效後入學的函授教育學生的畢業證書不能等同於完成了三副、三管輪崗位適任培訓。這一點在規則的實施辦法中進行了明確,需要特別予以關注。
(4)培訓證明的有效期
規則實施辦法規定,船員崗位適任培訓證明有效期5年,過期後船員應重新參加崗位適任培訓。航海類學生畢業後等同完成崗位適任培訓,並且在畢業後5年內可以直接參加相應航區的三副、三管輪適任考試,但學生畢業5年後,需要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後參加相應航區的三副、三管輪適任考試。
2.合格證培訓
基本安全培訓、專業技能適任培訓和特殊培訓屬於公約第五章和第六章要求的培訓,其證書屬於培訓合格證。本次修訂,將以前分散的各個合格證培訓、發證辦法進行了歸並,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 船員培訓合格證書簽發管理辦法》,注意:
(1)取消了雷達觀測與標繪、自動雷達標繪儀(ARPA)二小證培訓項目,二小證適任能力要求放在適任培訓中,但仍作為理論考試和評估的內容。
(2)增加了保安意識培訓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

(3)調整液貨船及客船特殊培訓項目。將油船安全知識培訓和化學品船安全知識培訓合並為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將油船安全操作培訓和原油洗艙培訓合並為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將化學品船安全操作培訓改為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將液化氣船安全知識培訓和安全操作培訓分別改為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和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將客船和滾裝客船船員培訓合並為客船船員特殊培訓。
(4)明確合格證培訓的資歷要求
①申請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者,在參加培訓前應當具有不少於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
②申請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者,在參加培訓前應當具有擔任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職務不少於12個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於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
③申請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合格證者,在參加培訓前應當具有擔任船長或駕駛員職務不少於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
適任考試
1.資歷要求(11規則):
(1)各職務晉升所需的海上服務資歷維持連續性。三級職務晉升的資歷要求依然分別是18、12、18個月。
(2)打通「無限航區」船員在「沿海航區」船上的任職通道。規定「申請無限航區適任證書職務晉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務資歷至少有6個月是在無限航區的船舶上任職,其餘時間可以在沿海航區的同等級船舶上任職。」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國內沿海航運的人力資源。

(3)航區擴大和噸位或功率提高資歷要求統一為12個月。不能同時申請航區擴大和噸位提高。
2.適任考試科目和題目形式(實施辦法中規定):
(1)適任考試科目調整:
考試科目的設定以覆蓋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確定的職能模塊、新適任標准及適當減少現有的適任考試科目為原則,借鑒吸取了以往考試科目設定的優點與不足,重新調整、合並現有的適任考試科目,盡可能避免海員在職務晉升、航區擴大和噸位/功率提高考試中重復考某些知識點的現象發生。
調整後的船長和甲板部船員適任證書考試科目為航海學、船舶操縱與避碰、船舶管理、船舶結構與貨運、航海英語。船長考試科目3+1,駕駛員考試科目4+1;
評估項目為航次計劃、氣象傳真圖分析、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航線設計、雷達操作與應用、船舶
操縱、避碰與駕駛台資源管理、貨物積載與系固、航海儀器的使用、航海英語聽力與會話。增加了雷達操作與應用、ECDIS和船舶操縱、避碰與駕駛台資源管理三個評估項目。
輪機部船員適任證書考試科目為主推進動力裝置、船舶輔機、船舶電氣與自動化、船舶管理、輪機英語、船舶動力裝置。輪機長考試科目2+1,輪機員考試科目4+1。評估項目為輪機模擬器、動力裝置測試分析與操作、動力設備拆裝、電氣與自動控制、動力設備操作、船舶電工工藝和電氣設備、金工工藝、機艙資源管理、輪機英語聽力與會話。增加了機艙資源管理評估項目

(2)考試形式調整:增加主觀題,力求科學考察船員適任能力。
3.航海院校學生申請適任考試
(1)差別管理,強調航海教育的實踐性
本次修訂規則,根據船員條例,取消了學歷條件,《11規則》並沒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不同層次和類型的航海教育,採取差別管理的模式區別對待,此後晉升時同等對待。做到起點公平,過程公平。
①認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優質資源培養的航海類學生通過考試和船上實習後直接申請換發二副和二管輪證書。
②航海類高職/高專及以上教育的學生,可以相應地申請無限航區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的適任考試。
③無12個月海上資歷的中專、2年制培訓學員在完成全部培訓後,可申請沿海航區的三副、三管輪、電子電氣員適任考試。
④認可教育質量管理體系運行良好的航海類教育機構按照本規則開展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
(2)明確在校生考試的時間節點,強調培養和考察學生對知識和技能的綜合運用能力
強調回歸航海教育和培訓的本質,要求學員必須完成全部的理論和實踐教學內容後才可以申請參加適任考試。對實踐教學增加定義,包括實驗教學、工廠實習教學和船上實習,下一步將通過制定培訓大綱,將實訓、船上實習等實踐教學環節納入大綱。

航海類學生完成全部的理論和實踐教學內容後才可以一次性申請參加適任考試所有的理論考試科目和評估項目,每期補考不論申請幾門理論考試或幾項評估都視為一次補考。
最大限度避免一些院校學一課考一科或學幾科考幾科的應試教育,加強對學生的知識和技能的綜合運用能力培養和考察。
l 船上見習
1.船上見習的航區與船舶等級要求
為解決見習難問題,《11規則》規定,通過適任考試後,根據職務和責任的不同,對船上見習的船舶航區和等級要求也不同。
l 證書
1.船員證書形式調整:本次規則修訂,同時簡化我國船員證書。7月1日起將啟用新版船員證書,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健康證明分別採用一張紙列印,減少船員證書數量。
2.適任證書
(1)航區調整
甲乙丙丁——A、B類。
(2)申請年齡調整
《11規則》對於申請適任證書年齡要求不分男女,統一為上限65周歲;對於年齡下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18周歲要求執行。
(3)有效期限調整
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有效期5年,普通船員適任證書長期有效。
(4)證書再有效形式多樣
鼓勵曾經的海員重操舊業,根據不滿足適任證書再有效的不同情形,按過期時間區別對待,可以通過模擬器訓練、抽查評估、抽查理論考試、船上見習等方式進行再有效,為有經驗且願意繼續在船上任職的船員創造條件。
3.培訓合格證
(1)部分合格證申請需要資歷條件
①申請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者,應當具有不少於6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
②申請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者,應當具有不少於3個月認可的相應種類船舶的海上服務資歷,或完成不少於1個月的相應種類船舶的船上見習及不少於3次裝貨操作、3次卸貨操作;
③申請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者,應當完成高速船船長、駕駛員、輪機長、輪機員相應職務的不少於1個月或50個單航次的船上見習。
3.培訓合格證
(2)培訓合格證有效期
根據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規定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訓合格證、高級消防培訓合格證、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船舶裝載散裝固體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船舶裝載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特殊類型船舶2個基本培訓、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精通急救、船上醫護及3個保安培訓合格證長期有效。(11個培訓合格證有效期5年,8個培訓合格證長期有效)
(3)培訓合格證再有效條件
①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訓合格證、高級消防培訓合格證五年有效,申請再有效者應當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並通過考核;
②申請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再有效者,應當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3個月相應種類船舶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並通過考核。

③申請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者,應當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24個月客船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或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並通過考核。
④申請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者,應當在最近5年內具有不少於12個月高速船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或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並通過考核。
培訓合格證書失效者,在申請培訓合格證前5年內,應具有不少於18個月相應種類船舶上任職的海上服務資歷和合格的任職表現,完成規定的知識更新並通過考核。不滿足以上要求的,應重新參加培訓並通過考試。
4.適任證書和特殊培訓合格證的關系(大證消限問題,在實施辦法和制證細則中體現)
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將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的實習要求作為簽發相應合格證的條件,故本次修訂除保留客船適任證書(僅限船長和高級船員)需要取消限制外,其他類型特殊培訓合格證和適任證書結合適用,不再進行取消限制。
三、過渡期安排(包括時間)
過渡期從頒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適用於在2013年7月1日前從事海員職業和正在接受海員教育和培訓的學員。
(一)過渡期證書簽發的時間節點
從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按照《11規則》進行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發證、簽證和換證工作,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按照「04規則」進行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發證、簽證和換證工作,按「04規則」簽發的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016年12月31日。
自2012年7月1日起,開始按新辦法進行海船船員培訓合格證的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已完成培訓但未取得舊版培訓合格證書的,應當申請新版培訓合格證。舊版培訓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員上船任職,必須持有《11規則》適任證書和新版培訓合格證。
(二)過渡期適任考試的時間節點。
按照「04規則」進行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初考自2013年2月1日起停止舉行,補考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逾期成績未全部通過者,成績全部作廢。過渡辦法頒布之日起,按照「04規則」進行的補考不受60天間隔限制,但《11規則》生效後總補考次數不得超過5次。
自2012年7月1日起舉行按照《11規則》進行的海船船員適任考試。
(三)中專和兩年制航海教育的學生適任考試申請資格(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11規則》生效前入學的中專和兩年制航海教育的學生完成過渡期適任培訓,或在完成滿足《11規則》要求的
崗位適任培訓後,可在2012年7月1日後申請無限航區的三副、三管輪考試。
《11規則》生效後入學的中專和兩年制航海教育的學生在校時只能申請沿海航區的三副、三管輪考試。
(四)航海院校培訓機構資質保持。
已取得海船船員適任培訓資質的航海院校和培訓機構,需在2013年7月1日前滿足《關於做好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履約准備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員[2011]923文號)的要求,未能滿足要求的,其後不能進行航海類學員的招生。此後再申請資質的,按初次申請辦理。
l過渡期培訓內容和證書換發
(一)過渡期適任培訓內容和適任證書換發
1.過渡期適任培訓內容。過渡期適任培訓船長和駕駛員過渡期適任培訓主要包括駕駛台資源管理、電子海圖、新技術和新法規;輪機長和輪機員過渡期適任培訓主要包括機艙資源管理、新技術和新法規。
在2012年3月1日前已開展ECDIS、BRM和ERM培訓的單位,應當將培訓大綱、教學計劃、學員名單及相關記錄報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經審核合格的,其培訓予以認可,受訓船員相應的過渡期適任培訓內容可以免除。

2.適任證書換發
(1)《11規則》適任證書與「04規則」適任證書對應關系。持有「04規則」無限、近洋航區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
者,可申請《11規則》相應等級的無限航區適任證書。持有「04規則」沿海航區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可申請《11規則》相應等級的沿海航區適任證書。持有「04規則」近岸航區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可申請《11規則》沿海航區三等適任證書。
(2)通過「04規則」適任考試的船員,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完成過渡期適任培訓並通過考試,滿足《11規則》適任證書簽發條件的,可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
(3)持有有效的「04規則」三副、三管輪適任證書申請《11規則》二副、二管輪適任證書。滿足條件,完成過渡期適任培訓並通過考試,可相應地申請二副、二管輪《11規則》適任證書。
(4)持有失效的「04規則」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完成過渡期適任培訓並通過考試,並通過《11規則》規定的適任抽考,可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
(5)持有 2004年8月1日前簽發的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完成《11規則》規定的崗位適任培訓後,通過相應的適任抽考,可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
(6)持有「04規則」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包括有效和失效)。可直接對應申請《11規則》的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7)申請高級值班水手或高級值班機工。

持有有效的「04規則」500總噸及以上值班水手或750千瓦及以上值班機工適任證書,申請《11規則》規定的高級值班水手或高級值班機工適任證書。滿足18個月的值班水手或機工資歷,完成《11規則》規定的高級值班水手或高級值班機工的崗位適任培訓,並通過相應的適任考試,可相應地申請高級值班水手或高級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二)過渡期培訓合格證補差培訓和證書換發
持有舊版培訓合格證者應於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補差培訓,可一次性申請換發其全部相關項目的新版培訓合格證書。2016年7月1日前未完成新版培訓合格證換發的應按新培訓合格證辦法重新參加培訓。
1.持有舊版《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船員,完成過渡期基本安全合格證補差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換發新版《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
2.持有舊版《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合格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訓合格證》、《高級消防培訓合格證》、《精通急救培訓合格證》、《船上醫護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相應的新版培訓合格證書。
3.持有舊版《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新版《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和《船舶保安員培訓合格證》。
4.僅持有舊版《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合格證》或《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合格證》的船員,完成的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油補化、化補油)並經考核合格,可申請換發《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
5.同時持有舊版《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合格證》和《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油船和化學品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
6.僅持有舊版《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合格證》的船員,通過過渡期油輪合格證補差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申請換發《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7.同時持有舊版《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合格證》和《油船船員特殊培訓(原油洗艙)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8.持有舊版《化學品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合格證》的船員,可申直接請換發《化學品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9.持有舊版《液化氣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知識)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液化氣船貨物操作基本培訓合格證》。
10.持有舊版《液化氣船船員特殊培訓(安全操作)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液化氣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合格證》。
11.僅持有舊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的船員,應通過過渡期客船合格證補差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申請換發新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12.持有舊版《客船及滾裝客船特殊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13.持有舊版《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合格證》、《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相應的新版培訓合格證。
(三)關於船舶保安培訓和發證的特別說明
2012年1月1日前已在船上任職的船員,申請之日前3年內具有不少於6個月海上服務資歷,或者申請之日前有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並按保安計劃履行過保安職責的,
可在2014年1月1日前直接申請簽發《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
對於不滿足上述條件的船員,應在完成保安意識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才能取得《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
從2014年1月1日起,所有上船任職的船員應按要求取得《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船員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船任職。

上述規定僅適用於在國際航線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對於在國內航線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船舶保安規則》的要求執行。(目前僅使用渤海灣和瓊洲海峽的客船)
(四)過渡期內申請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
持有交通運輸部於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發證規則》(簡稱「87規則」)電機員適任證書;或具有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船員,《11規則》生效前10年內在船舶上實際履行電機員或電子電氣員職責滿24個月,由公司出具任職證明材料。完成電子電氣員過渡期適任培訓並通過考試,可申請相應航區的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
11.僅持有舊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的船員,應通過過渡期客船合格證補差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申請換發新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12.持有舊版《客船及滾裝客船特殊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新版《客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
13.持有舊版《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合格證》、《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的船員,可直接申請換發相應的新版培訓合格證。
l過渡期培訓的地點選擇
1.過渡期適任培訓
滿足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ECDIS)、駕駛台資源管理(BRM)和機艙資源管理(ERM)過渡期適任培訓場地、設施、設備標准和教學人員的要求,經核驗合格的單位可以開展對現職海船船員過渡期適任培訓。

2.過渡期培訓合格證補差培訓
完成過渡期培訓合格證補差項目和新增項目核驗的培訓機構,可開展過渡期培訓合格證補差培訓。
已通過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航運公司和船舶管理公司,或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和海員外派機構可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普通船員開展過渡期基本安全和船舶保安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但不得收取費用,培訓計劃及培訓證明報授權的海事機構備案。

『玖』 11規定水手如何考三副

根據11規則,凡是具有18個月的資歷的水手機工都可以參加晉升培訓,參加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學習,通過考試即可取得白皮三副三管適任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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