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層計劃生育葯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麼
(一)做到三個落實 1、領導落實 2、組織落實 3、任務職責落實 (二)抓好五項工作 1、計劃發放:堅持計劃免費發放主渠道,層層按計劃和要求及時調撥到位,按照葯具發放原則,定人、定時、定量送葯具到育齡夫婦手中,做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滿足需要。 2、宣傳教育:廣泛、深入開展避孕葯具管理和葯具知識的宣傳教育,使群眾充分了解葯具管理政策,熟悉常用葯具知識,做到會選擇、會使用,用之有效。 3、隨訪服務:嚴格堅持隨訪制度。如實填寫隨訪記錄,村葯具管理人員對第一次用葯具對象隨訪率100%,並做好記錄。首次使用葯具避孕葯(針)避孕對象,第一月隨訪2次,以後每月隨訪1次。產後40天內隨訪一次,發放並指導使用避孕葯具。定期填報葯具使用情況報表,做到按月隨訪到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切實保證育齡夫婦安全有效地使用葯具。 4、業務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嚴格考核,持證上崗,開展繼續教育和避孕節育新技術、新葯具、新知識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5、考核評比:建立考核評比制度,按照有關要求,採取平時與定期、自查與檢查相結合等多種形式和手段,考核工作完成情況。 (三)熟悉三項業務 1、計劃編報:管理人員應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合理編制並逐級上報,做到既保證供應又不積壓浪費;既滿足需要,品種多樣,讓群眾有所選擇,又要指導葯具合理應用。 2、帳表管理:做到帳冊(表)齊全,記載及時、完整、准確,帳帳、帳表冊、帳物相符。 3、質量管理:要有專櫃儲存,做好葯具的質量檢查工作,對不合格葯具,不得發給群眾使用。
Ⅱ 村級計劃生育葯具發葯員主要承擔哪些任務
1、計劃發放:堅持計劃免費發放主渠道,層層按計劃和要求及時調撥到位,按照葯具發放原則,定人、定時、定量送葯具到育齡夫婦手中,做到最大限度地方便群眾,滿足需要。
2、宣傳教育:廣泛、深入開展避孕葯具管理和葯具知識的宣傳教育,使群眾充分了解葯具管理政策,熟悉常用葯具知識,做到會選擇、會使用,用之有效。
3、隨訪服務:嚴格堅持隨訪制度。如實填寫隨訪記錄,村葯具管理人員對第一次用葯具對象隨訪率100%,並做好記錄。首次使用葯具避孕葯(針)避孕對象,第一月隨訪2次,以後每月隨訪1次。產後40天內隨訪一次,發放並指導使用避孕葯具。定期填報葯具使用情況報表,做到按月隨訪到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切實保證育齡夫婦安全有效地使用葯具。
4、業務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嚴格考核,持證上崗,開展繼續教育和避孕節育新技術、新葯具、新知識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5、考核評比:建立考核評比制度,按照有關要求,採取平時與定期、自查與檢查相結合等多種形式和手段,考核工作完成情況。
Ⅲ 如何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宣傳,改善出生人口性別比
(一)領導重視、投入到位 (二)三百工程、打牢陣地 (三)專項整治、氛圍濃厚
Ⅳ 計劃生育政策宣傳員的工作職責
1.熱愛計劃生育工作,努力學習宣傳黨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人口理論及有關科學知識,不回斷提高自身答素質和工作能力。 2.了解和掌握本單位的婚、孕、出生等情況,及時上報,做到判斷在前工作在先。 3.認真填寫好計劃生育卡和計劃生育統計報表,做好知情記錄,做到一月一查,一月一清,一月一報,及時准確。 4.做好育齡婦女所用避孕葯具的統計上報和發送服務,送葯到人,重點入戶。 5.及時主動地向各級報刊、雜志、電台等投稿,宣傳本單位及周圍的好人好事或個人工作經驗體會。 6.積極參加計劃生育各種宣傳、培訓、學習參觀等活動。
Ⅳ 計劃生育人口學校教學制度
教 學 制 度
一、以馬克思人口理論為基礎,以黨中央的政策法規為指導。對育齡群眾開展晚婚晚育,優生優教、節育避孕等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二、認真備課講課,講求教學應效,認真完成教學計劃。
三、堅持考勤制度,對每期參加學習的人員進行考勤登記。
四、每期進行考核,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教 學 計 劃
一、教學目的:通過開展「五期」教育培訓,使廣大育齡群眾掌握生育政策法規、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等知識,提高廣大育齡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
二、教學內容:
1、人口理論教育。
2、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3、青春期、孕產期、避孕育兒期、更年期知識。
4、生殖保健知識。
5、生產生活知識。
四、教育時間安排:
3月 日 6月 日
9月 日 12月 日
學 習 制 度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人口理論、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及婚育科學知識,不斷提高實行生育的自覺性。
二、服從學校領導和教學安排,認真完成各項學習任務。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上課認真聽講,做好、筆記,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必須請假。
四、保持教室衛生清潔,愛護公物。
五、尊重教師,團結同學,互幫互敬,共同提高。
生殖健康監測制度
一、積極宣傳計生方針、政策及優生、優育科普知識。
二、加強孕前管理
三、村級服務室承擔全村生殖健康監測工作。
四、熱情接待生殖監測對象,認真填寫記錄。
五、堅持原則,不循私情,嚴禁弄虛作假。
村級葯管員工作職責
(村、居委會)
一、宣傳貫徹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按照上級指示精神,認真為本地育齡婦女服務。
二、准備掌握使用葯具人員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做到三清(現行政策清,基本數字清,服務對象清);三會(會隨訪,會宣傳指導,會處理一般問題);三到戶(送葯具到戶,宣傳到戶,隨訪到戶)。
三、按時領取葯具,及時定量送葯具到人,講解使用方法,按時隨訪,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報告上級。
四、認真建好《避孕葯具發放、隨訪登記卡》卡冊,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寫各項內容,同時准備上報花名冊。
五、及時填報《葯具失敗登記報告單》。
湖南省計劃生育葯具物資管理站
村計生協會工作制度
1、認真履行《計生協會章程》,開展人口與計生基礎知識教育,組織群眾學習計生政策法規,人口理論、節育避孕、優生優育優教知識,提高群眾計劃生育自覺性。
2、堅持每月集中學習一次。
3、每個協會會員必須建立5-10個聯系戶。
4、協會會員經常向村組、計生協會組織、計生部門和黨政領導機關反映情況、報告信息。
5、協會每年要進行會員工作活動情況檢查和年終評比。
村民小組計生指導職責
1、認真學習和實施計生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婚育避孕、優生優育的科普知識。
2、正確指導本組育齡夫妻節育、避孕措施。
3、負責本組嬰兒出生、人口死亡、節育避孕、新婚人數以及人口變動情況的報告,每月28日向村計生辦報告一次。
4、負責避孕葯具發放登記管理工作。
村級計劃生育專干職責
1、專干必須履行工作職責,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項計劃生育任務。
2、認真學習計生政策法律法規,掌握計劃生育業務知識,做好計劃生育法規宣傳工作。
3、必須按計劃落實好出生人數,如實統計上報各項數據、資料,做到鄉村組及對象相符帳卡、報告單一致。
4、建立村級計劃生育學校,當好計劃生育政策宣傳員,分別對不同層次的對象宣傳服務,授課次數不得少於5次。
5、加強育齡婦女對象的孕前管理工作,每月現有隨訪對象2次,當好計劃生育信息員,力爭計劃生育率為95%以上。
6、當月必須當月完成,季度三查工作不得拖欠,力爭做到無外逃戶,無計劃外生育,積極主動上門做計生對象的工作,掌握對象的思想動態,做好計劃生育宣傳員。
7、搞好葯具發放,當好葯具宣傳員。
8、堅持每月2號專干例會制度,及時准確填送《計劃生育報告單》,缺席會議一次或缺席報告單一次罰款5元,漏報、假報出生、節育手術的,每發現1人罰款5元,並影響年終評先評優。
計劃發放管理制度
(地、縣、鄉、村)
一、年度需求計劃應按照「滿足需要、保障供應」的原則,以村為起報單位,經自下而上的程序,實事求是地制定。
二、各級必須按計劃發放避孕葯具。地級按縣級年度需求計劃分季度發送葯具;縣級雙月、鄉、村每月按計劃定量、實有人數發放葯具。
三、調撥發放手續必須完備,登記必須真實。發放葯具地、縣級必須憑避孕葯具發放情況報表(表四)開三聯調撥單及時登帳與發放;鄉級必須憑村級《避孕葯具發放、查訪登記卡》進行發放,領取人在鄉計劃分戶帳上簽字;村級按《避孕葯具發放、查訪登記卡》上實際用葯具人員發放;服用對象應在接受查訪後親自在查訪上簽名。
四、計劃免費發放的避孕葯具不準用於零售。
湖南省計劃生育葯具物資管理站
村規民約
第一條:在黨的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和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內,本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條:各村民享有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享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履行計生政策、法規和計生合同的規定。
第三條:提倡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生,禁止未達法定婚齡結婚、無證結婚和計劃外懷孕、生育。已婚育齡婦女必須參加每季度(3月、6月、9月、12月)的「三查一治」
第四條: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婦,應接受計生工作人員的指導,及時知情選擇落實一項有效節育措施,凡計劃外懷孕的,必須自覺終止妊娠。
第五第:外出務工,暫住從業人員必須與村委會簽訂計生合同,然後到鄉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後需回鄉參加「三查一治」,也可寄回打工地縣級以上計生或衛生部門出具的有效孕情檢測證明。
第六條:育齡婦女不得進行非醫學或性別選擇性地人流、引產。
第七條:凡違反計生政策的村民,除按上級部門規定處罰外,本村委會還將取消該村民家庭所有成員可以享受的鄉村組福利待遇。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提供節育手術服務,實行免費(有關標准按省市區物價部門規定執行)。范圍:上環、取環、人流、結扎等。
歡 迎 舉 報
內容:出具假證明,辦理假手術,隱瞞計劃外行蹤及計外生育,殘害、遺棄女嬰,非法送養、搶養,非法簽定胎兒性別,亂收費、亂罰款,違反「七不準」。
制度:舉報屬實,獎勵50元以上。
電話:2220342(區計生委)
2705148(鄉計生辦)
國家計生委「七個不準」的規定
一、不準非法關押、毆打、侮辱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人員及其家屬。
二、不準毀壞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家庭的財產、莊稼、房屋。
三、不準不經法定程序將違反計劃生育規定人員的財物抵繳計劃外生育費。
四、不準監設收費項目、亂罰款。
五、不準因當事人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而株連其親友、鄰居及其他群眾;不準對揭發、舉報的群眾打擊報復。
六、不準以完成人口計劃為由而不允許合法的生育。
七、不準組織對未婚女青年進行孕檢。
計劃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總則
每一條為了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充分發揮村民實施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積極作用,實行計劃生育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湖南省<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和《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是在黨的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和國家、省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圍之內進行;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章程適用於戶籍在本村、戶籍不在本村因婚嫁居住本村的和在本村居住一個月以上的流入人員。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設立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在村黨支部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鄉計生辦指導。
第五條本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由支書、主任、計生分管、計生專干共4人組成,每屆任期3年。
第六條經民主選舉產生的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具有法律效力,必須行使工作權利和履行工作職責。
其權利是:
1、在村黨支部、村委員會領導下,依照本章程依法行使本村計劃生育的管理權。
2、組織有關會議,開展計劃生育活動。
3、限制村民違反計劃生育法規的行為,進行計劃生育獎罰。
其職責是:
1、組織村民學習黨的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引導村民自覺遵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
2、建立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全面完成鄉人民政府下達的人口計劃;
3、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避孕節育知識,指導已婚育齡婦女知情選擇避孕節育措施;
4、開展:婚前、新婚、懷孕、節育、優生、優育、優教,「三查」以及流動人口管理全方位的優質服務,引導村民少生優生勤勞致富奔小康。
5、維護村民計劃生育合法權利,教育指導村民發行計劃生育義務。
第七條健全村組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吸收具有一定政治思想覺悟、計生政策、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堅持原則,並在計劃生育方面起模範帶著作用的村民為協會會員,民主參與並監督村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章村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村民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且受法律保護,其權力有:
1、達晚婚婚齡後領取婚姻狀況介紹信,依法申請婚姻登記的權利;
2、條例生育第一個孩子的夫婦,有權申請領取《一孩生育證》,符合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婦,有權申請領取《二孩生育證》;
3]已婚育齡婦女在節育技術員的宣傳指導下,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有權知情選擇一項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
4、民主選舉成立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監督和評議計劃生育工作;
5、享受有關政策法規和各類合同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九條村民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禁止未達法定婚齡結婚、無證結婚,禁止計劃外生育;
2、示持有《生育證》的已婚育齡夫婦必須採取一項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3、生育一孩或二孩的夫婦,應接受計生服務人員的指導,及時知情選擇落實一項有效節育措施;
4、已婚育齡婦女,必須每季度按時參加一次「查環、查孕、查病」活動;
5、凡計劃外懷孕的,必須自覺終止妊娠,並及時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6、外出務工,暫住從業人員必須與村委會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然後到鄉計生辦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後方可外出務工、暫住,已婚育齡婦女外出後,每季度必須按時回原籍地參加「查環、查孕、查病」的活動或寄回現居住地縣級以上計生或衛生部門的有效孕情檢測證明;
7、育齡人員應定期接受「五期」教育;
8、不得進行非醫學性人流、引產;
9、履行有關政策法規和各類合同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半年召開一次村民大會,由村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計劃生育工作情況,聽取村民意見,合理改進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村計生領導小組每年必須將全村人口計劃、計劃生育獎罰情況張榜公布。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村計生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櫝代表會議可以經合法程序後,免除其職務:
1、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2、嚴重失職或瀆職的;
3、以權謀私、循私枉法的。
第十三條村計劃生育協會通過下列形式對本計劃生育工作進行民主參與和監督。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發揮協會理事、會員的作用,為計生工作獻計獻策;
2、參加村民委員會召開的計生工作會議,提出建議、意見;
3、調查研究,向村民委員會提交調查報告,改進工作方法。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的村民進行獎勵:
1、凡實行晚婚婚育的夫婦,同時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每月享受5-6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直至小孩十四周歲為止;
2、在招生、招干、參軍時,優生推薦獨生子女和實行計劃生育戶的子女;
3、村、組企業用工時,獨生子女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純二女戶在同等條件下,優生安排;
4、對計劃生育家庭給予優先批地建房,對未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計劃生育家庭未全部解決批地建房之前,村、組不得安排宅基地建房;
5、雙農戶獨生子女少兒兩保險由村、組各負擔50%;
6、獨生子女戶和純二女結扎戶,可享受鄉村100元養老保險金。
7、純女戶可照顧一個男到女方落戶指標。
第十五條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有關計劃生育法規的村民進行懲罰:
1、未達法定婚齡結婚、無證結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處罰到位。
2、計劃外生育的,除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還應按有關合同收取違約金;
3、計劃外懷孕後不自覺終止妊娠的,責令限期終止妊娠,一切費用自理,並承擔執行過程中的有關交通、食餐費用;
4、個別「查環、查孕、查病」不到位的育齡婦女,全家所有成員不得享受鄉、村、組的任何福利待遇;
5、進行醫學性人流、引產的,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報經鄉計生服務站批准,自然流產的,3小時內報請鄉計生服務站派員核查,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視作進行了非醫學性人流引產。由鄉計生辦收回其生育證,不允許再生育,並按合同收取違約金。
6、拒不履行各類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按合同規定由村計生領導小組收取違約金。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與本村其它規定相抵觸的地方,以本章為准。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
Ⅵ 計劃生育的八大職能是什麼
計劃生育的八大職能是宣傳教育、技術服務、葯具發放、人員培訓、信息咨詢、優生指導、隨訪服務、生殖保健。
1、宣傳教育。積極開展群眾性宣傳教育,廣泛宣傳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人口國情知識,宣傳文明進步的新型婚育觀念,宣傳避孕節育和生殖健康科學知識。
2、技術服務。為育齡群眾免費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全程服務,積極推進以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選擇,確保避孕措施落實的及時率、有效率。及時為流動人口提供避孕節育等相關服務。
3、葯具發放。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持證發放葯具。建立規章制度,完善免費葯具的管理和發放工作制度,定期隨訪使用效果。加強對避孕葯具發放人員的培訓。
4、人員培訓。採取輪訓、進修等方式,分級對基層計劃生育服務人員進行專項技能、服務常規、知識更新的強化培訓和指導,不斷提高依法執業能力、優質服務能力、宣傳咨詢能力、群眾工作能力。
5、信息咨詢。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育齡群眾需求信息的採集、分析、使用制度,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綜合服務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信息化服務規范,做好信息查詢服務。根據當地工作需要,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利益導向等相關政策咨詢服務。
6、優生指導。開展出生缺陷一級預防工作,向育齡群眾開展宣傳倡導、健康促進、優生咨詢、高危人群指導、優生篩查、均衡營養等工作。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准備懷孕的夫婦提供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7、隨訪服務。開展經常性服務,為育齡婦女及時提供免費孕情環情醫學檢查和隨訪服務,保證避孕效果,指導安全避孕,避免意外妊娠。開展避孕葯具不良反應監測。
8、生殖保健。實施生殖健康促進計劃,積極開展生殖健康普查,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性病和艾滋病篩查。
Ⅶ 計劃生育服務站是負責什麼工作的
一、貫徹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的「三為主」方針,進行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系列的教育,在育齡人員中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
二、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法規,做好再生一孩調查、審核、上報工作。對違反計生政策法規的對象,做好卷宗檔案及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
三、對基層幹部和計劃生育專干進行宣傳、技術、葯具等知識培訓。
四、開展技術服務、咨詢服務和優生優育指導。
五、開展計劃生育避孕節育隨訪服務工作,搞好季度服務工作。
六、負責避孕葯具的管理發放,建立葯具發放檔案和葯具帳冊。
七、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做好辦證、驗證工作。
八、計劃生育各類數據統計及上報工作。
九、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協調工作,強化計生專干隊伍建設,定期召開計生例會,布置、落實全年各項計生工作計劃、任務、考核。
Ⅷ 怎樣做好育齡婦女發放葯具的工作
如何加強和改進計劃生育葯具發放服務工作? 一、切實加強領導,為葯具管理服務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充分認識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以高度的事業心做好葯具管理工作。將葯具管理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全局,促進葯具管理服務工作水平提升。一是目標責任落實到位。成立葯具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葯具管理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安排部署、檢查指導和工作落實。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與各村簽定《計劃生育葯具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將任務目標分解到基層,責任落實到人。二是考核獎懲措施到位。圍繞葯具管理目標責任書,將各項內容進行量化、細化,制定可操作性強的葯具管理考核方案,使葯具管理服務工作切實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有效促進葯具管理工作的全面落實。 二、強化日常管理,完善葯具管理長效工作機制 制定一套科學化、規范化、標准化的管理服務規范和工作制度,明確鄉、村級葯管人員工作職責和制度,建立科學管理、責任明確、高效運轉、優質服務的工作機制。一是實行目標責任制。與有關部部門簽定目標責任書,定期考核,列入年度總成績。二是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對村葯管人員定期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三是葯具管理人員實行鄉級備案制度。村級葯管人員鎮里統一備案,如有更換須提前上報,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更換。四是實行月例會制度。安排當前工作。反饋鄉村信息,使其環環相扣,避免脫節。五是實行批號跟蹤制。各村葯具管理員對調入、調出的計劃生育葯具實行批號跟蹤管理,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禁止在任何宣傳活動、協調應酬和人員交往中使用免費葯具,嚴禁作為宣傳品、禮品「體外流通」。六是實行葯具質量報告制度。認真落實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使用葯具的有效性、安全性,確保育齡群眾的身心健康。七是實行帳務明確制。葯具帳務做到專人負責、明確責任、杜絕差錯。鎮級實行監督制,村實行上級負責制。定期檢查,嚴格考核。八是落實倉儲發放責任制。葯具專人管理,保證安全有效的葯具及時發放到育齡群眾,杜絕有關問題的發生。九是實行隨訪服務制。由村級葯管員對使用葯具人員定期隨訪,了解葯具使用效果和有關副反應,及時處理,確保實效。 三、規范陣地建設,奠定堅實物質基礎 在葯具管理信息化和村級葯具管理規范化項目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葯具管理服務陣地建設,為避孕葯具的綜合管理、宣傳、咨詢等一系列優質服務奠定堅定的物質基礎。一是對各村葯具管理陣地建設方面進一步提高標准,設立規范的葯具辦公室、葯庫和「三優」展示室,配齊檔案櫥、展示櫥、宣傳櫥和葯具櫥、葯具架、加溫器、除濕機等設備。二是按歸「示範村」、「優秀村」、「良好村」、「合格村」四類標准,對各村居的葯具服務室及內部設備配置進一步規范。 四、加強思想作風建設,優化葯具管理隊伍結構 按照「四化」「五統一」的要求,配齊配強村專(兼)職葯具管理服務人員。各級計劃生育葯具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嚴禁經商辦企業,嚴禁參與盈利性的商業活動。同時加大培訓工作力度。採取集中辦班,崗前培訓,以會代訓等形式進行村級葯管員培訓,使全鎮葯管員的整體素質大幅度提高,為全面提升葯具管理服務水平提供組織保障。 五、加強市場管理,規范葯具零售市場秩序 為防止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葯具流入市場,我鎮要加大監督和查處力度,把避孕葯具市場管理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一是開展清理和打擊市場上非法銷售國家免費避孕葯具的活動。通過報紙、電視、發放宣傳品等方式,向廣大生殖保健品經營者宣傳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使他們知道銷售國家免費避孕葯具是違法行為。二是落實各部門齊抓共管制度,明確公安、工商、葯品監督、衛生等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和任務,簽訂並嚴格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好部門協調,組成聯合執法工作組,定期開展經常性的專項檢查和部門清理清治活動,搞好市場清理,建立聯合執法的長效機制。三是實行舉報制度,發動群眾對銷售國家免費避孕葯具的經營行為和經營者實行舉報制度。杜絕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葯具流入市場,嚴厲打擊非法銷售終止妊娠葯品謀取私利的行為。 六、圍繞群眾需求,不斷豐富葯具管理服務內容 一是認真開展葯具宣傳咨詢服務。依託鄉鎮人口學校、咨詢服務室、協會活動室等陣地,結合「五期」教育不同對象,有針對性地對育齡群眾進行避孕葯具知識宣傳和培訓,不斷提高育齡群眾的葯具相關知識水平。同時,堅持集中宣傳與經常宣傳相結合。利用集市、節假日等時機,在鄉鎮駐地、主要路口設立咨詢服務點,印發明白紙,製作圖片展板,進行集中宣傳:在鎮服務站常年開設咨詢門診、悄悄話室,隨時解答育齡群眾關於生殖健康、葯具使用等方面的疑難問題,進行經常性宣傳。使群眾對葯具知識的知曉程度不斷提高。二是積極穩妥地推行避孕節育知情選擇服務。本著「六是」「五好」的工作原則,為育齡群眾開展避孕節育服務。三是保證葯具發放的及時率和使用有效率。在建立健全葯具管理服務網路的基礎上,確保葯具能夠及時發放到已婚育齡群眾手中。實行「定責任、定對象、定時間、定內容、定范圍、定質量」的隨訪服務崗位責任制,村級葯管員對使用葯具人員定期隨訪,了解葯具使用效果和有關副反應,及時處理,確保實效。四是做好葯具使用人群的信息採集工作。收集和分析葯具使用信息,認真處理各種不良反應,提高葯具使用有效率和葯具續用率。五是開展健康查體服務。每年對服用口服避孕葯的育齡群眾進行一次集中健康查體,並在開展生殖健康檢查、診治婦科疾病的同時,檢查各種避孕葯具的效果,及時更改不適應育齡群眾的避孕方法。
Ⅸ 計生站是幹嘛的
通俗的說就是開展跟計劃生育有關的任何醫療服務。全稱是: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站。
宣傳黨和國家有關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普及計劃生育科學知識,負責開展計劃生育技術、優生優育技術和節育新技術等方面和科技引進推廣活動;做好地方衛生防疫、地方病防治和公共衛生監督等工作,承擔婦幼保健技術指導、健康教育的宣傳等工作。
作用:
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落實黨和國家有關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
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做好計劃生育政策宣傳和計劃生育知識的咨詢和指導工作。
提供避孕葯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
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為育齡婦女提供優生優育、生殖保健服務。
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葯具管理,保證避孕葯具免費供應和隨訪工作。
負責本鄉鎮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本鄉鎮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做好《生殖保健服務證》、《流動人口婚育證》的發放、行政執法和社會撫養費收繳工作。
負責計劃生育協會工作。
Ⅹ 陝西省計劃生育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公民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在本省境內居住的我國公民和一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都必須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四條提倡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五條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以宣傳教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經濟、行政等措施,依法進行管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
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計劃生育
第七條實行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實行優生優育。結婚和生育應當接受優生指導。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實行婚前健康檢查,條件不具備的地方也應當創造條件逐步推行。
第九條實行生育證制度。持有生育證的夫妻方可生育。
夫妻雙方申請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審查,經女方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生育證。
無生育證生育的,視為計劃外生育。
第十條國家職工(含合同制人員,下同)和城鎮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且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婚後十年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是少數民族的;
(四)夫妻雙方是歸國華僑的;
(五)夫妻雙方是獨生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第十一條農民除適用第十條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的;
(二)夫妻一方殘疾失去勞動能力的;
(三)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
(四)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女孩,家庭確有困難的。
第十二條凡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時間不得少於四年。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女方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生育證。
第三章節育措施
第十三條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須按計劃生育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節制生育;計劃外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已有二個及二個以上子女的,一方必須絕育。
未到法定婚齡或者非婚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形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必須絕育,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十五條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節育手術必須由持有節育技術合格證的人員施行。節育技術合格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業人員考核後頒發。施行節育手術,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施行節育手術發生醫療事故的,由手術單位負責治療,並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接受絕育手術後,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要求生育,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
第十七條國家職工的節育手術費用,在本單位醫療費中開支;農民和城鎮居民的節育手術費用,由計劃生育經費開支。
第十八條各級醫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單位應當指導育齡夫妻採取有效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葯具和節育技術服務,加強孕產期婦女和兒童的保健工作。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科研等單位,應當加強節育和優生的科學研究,推廣節育新技術。
節育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須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
禁止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人口目標管理責任制,把人口計劃指標完成情況,列為考核政府政績和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實績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協同計劃部門編制人口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實施;
(三)負責計劃生育統計工作;
(四)負責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
(五)組織計劃生育應用科學的研究和推廣,做好避孕葯具的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節育措施落實、節育手術並發症鑒定、病殘兒童醫學鑒定和優生優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優生優育指導;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知識的宣傳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以及節育手術並發症和病殘兒童的醫學鑒定。
第二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進行晚婚、晚育的宣傳教育,並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社會救濟工作。
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群眾團體,應當結合各自的業務,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配備計劃生育專職幹部,負責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組成人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本系統、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五條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設計劃生育服務機構,負責計劃生育宣傳教育、人員培訓、葯具供應、技術指導等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常住地和暫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
第五章優待與獎勵
第二十八條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國家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十五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增加的婚、產假期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城鎮居民、農民晚婚、晚育的,由村(居)民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生活方面的照顧。
第二十九條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其子女為獨生子女。獨生子女在十四周歲以下的,經父母申請,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證,憑證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領證之日起至十四周歲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五元,由其父母所在單位、組織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獨生子女保健費也可以用於獨生子女父母的養老保險基金。
1、獨生子女父母系國家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在該單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
2、獨生子女父母系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在計劃生育經費或者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中開支。
3、獨生子女父母系農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在集體提留資金和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中開支,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二)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學、招生、招工、招干、就醫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照顧。
(三)城鎮分配住房,農村劃分宅基地、責任田、扶貧、救濟等方面應當對獨生子女戶從優照顧。
(四)城鎮戶籍的獨生子女,從領證之月起至十四周歲,糧食部門每月增供食油五十克。
第三十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優待外,可一次性發給獎金二百元至五百元。所需費用在計劃生育經費和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中開支。
第三十一條國家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手術單位證明,按規定享受的假期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農民和城鎮居民因接受節育手術的誤工,由村(居)民委員會給予補貼或者照顧。
夫妻一方在接受節育手術期間,經手術單位證明,確需另一方護理的,給護理假七至十天,假期待遇與受術者相同。
第三十二條對獨生子女父母和有困難的雙女父母逐步實行養老保險,建立和健全計劃生育社會保障制度。
第三十三條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檢舉、揭發計劃外懷孕、生育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破壞節育措施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有功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拒絕落實節育措施、孕情檢查、中止妊娠的,從接到主管單位送達通知之日的次日起,每月對夫妻雙方各處以五十元以上至一百元以下罰款,已落實節育措施、接受孕情檢查、中止妊娠的,所收罰款如數退回。
第三十五條未到法定婚齡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視為計劃外生育,處以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罰款。
已經結婚未領取生育證生育,或者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處二百元以上至四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超生一個子女的,自分娩之月起,按夫妻雙方年收入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七年;超生二個及二個以上子女的,按夫妻雙方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十四年。
超生子女的父母系國家職工的,還應當降低一級工資,並根據情節給予其它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公職;超生子女的父母系農民的,不再增加宅基地指標、口糧田、責任田和各種集體財物的分配份額。
計劃外生育費一次全額徵收。生活特別困難的,經群眾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可以分期徵收。
第三十七條超生子女的父母,在五年內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職工不得提升職務,不得評為先進,不得提升工資,不得享受託幼補助和困難補助。女方在產假期間,不得享受公費醫療和福利、工資等待遇。
(二)城鎮居民不得招為國家職工。
(三)農民不得評為先進和享受扶貧優待,不得招為國家職工,不得租賃承包企業和經濟林。
第三十八條未履行法定手續收養子女,視為計劃外生育,比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領取獨生子女證後又生育的,除收回獨生子女證,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和一切獎勵外,並比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非法收入的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罰款;系個體行醫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系國家職工的,由主管部門或者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徇私舞弊,做假手術的;
(二)貪污、挪用計劃外生育費和計劃生育經費的;
(三)偽造、篡改計劃生育統計數字的;
(四)偽造、騙取、出賣計劃生育有關證明的;
(五)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濫發生育證的;
(六)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七)擅自為他人摘取節育器或者為他人做輸精(卵)管復通手術的;
(八)有其他妨礙計劃生育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或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從事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侮辱、威脅、毆打從事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毀壞其財產的;
(三)溺嬰、棄嬰、虐待女嬰或者女嬰生母的。
第四十二條故意為計劃外懷孕、生育者提供躲避場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突破年度人口計劃控制指標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當年不得評為先進集體或者文明單位,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徵收計劃外生育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並執行;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罰款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並執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罰款或者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罰款決定書或者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依照本條例收繳的罰款和徵收的計劃外生育費全部用於計劃生育事業。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陝西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6年7月31日公布的《陝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