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使用高校名稱設立的輔導機構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否合法
合法。
輔導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保密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與輔導機構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輔導機構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輔導機構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⑵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簽訂保密協議時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簽訂時的注意事項:
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二、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隨著商業秘密的范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疇,對保密的具體范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范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刑事責任: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的,以侵犯商業秘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秘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http://ke..com/link?url=_o86bgRoPKw9bosjiCTZhEDR5kV-bcznFDhGTq6VTlF3pOAnZD-dKj2agvwCeMp7Fmz6M4Q9zv_Bc4bR8
⑶ 什麼是知識產權保密協議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分為多種:
1,專利研發人員與僱傭公司的保密協議
2,美術版權與合同公司的保密協議
3,軟體研發人員與公司簽的保密協議
4,甲方公司於代理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
。。。。。。
無外乎是保證智力成果的研發技術、版權、專用權等不被告訴他人及權利關系人。
望採納
⑷ 培訓保密協議怎麼寫,要包括哪些內容
您好,
培訓保密協議
甲 方 xx有限公司 乙 方
單位地址 xxxxxxxxxx 現在住所 法人代表 xx
鑒於乙方參加由甲方於 年 月 日至 月 日組織的崗前專業培訓,甲方希望乙方能夠對其提供的相關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因此,雙方本著自願、平等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為保守甲方相關項目資訊、管理方案和技術秘密,特訂立如下協議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所稱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在乙方參與學習培訓期間以口頭、書面或電子文件等形式傳授給乙方的培訓資料,以及其它需要保密的項目資訊、管理方案和技術等信息。
甲方享有該保密信息的所有權。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培訓授課或以發行培訓資料的形式向其宣講和發布的保密信息,並承諾在採取嚴密措施保護甲方保密信息的同時,不向除甲乙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第二條、乙方需經甲方同意才能持有或保管一切記錄有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磁碟以及其它形式的載體,否則,均應歸甲方所有,且不論這些保密信息有無商業價值。
第三條、乙方違反上述條款,造成嚴重後果,導致甲方權益受到損害,甲方將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四條、本培訓保密協議書的有效期為自乙方簽訂之日起的180天內。
甲 方:
單位負責人(簽名)
乙方(簽名)
保密協議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1、採取書面的形式
雖然《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保密協議應採取書面形式,但從規定和舉證的角度還是建議勞動關系雙方採納書面形式,以便發生糾紛時更易解決。
2、遵循公平原則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合理的確定保密義務的主體、范圍、期限等內容。
3、明確保密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的對象為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所謂商業秘密,是指有商業價值,且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在經濟交往過程中不能公開或不能披露的,能給企事業單位帶來經濟利益,並採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和技術。商業秘密在不同的時間和區域有不同的標准,在一地一個單位是秘密,在另一地方可能就不是秘密。故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明確下來。
4、明確保密期限
雖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注意,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於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泄露保密內容,不視為違約。
5、不得約定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不得約定違約金。對於違反保密系以的行為只能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而不得約定違約金,否則約定無效。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職工違反保密協議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即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培訓機構保密協議
法律分析:勞動者和培訓機構簽訂的保密協議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還需要結合具體約定來判斷。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⑹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應該怎麼寫,如何簽訂
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那麼.簽訂保密協議有哪些注意事項?接下來就由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二.保密的范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隨著商業秘密的范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疇.對保密的具體范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范圍.以免就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內容的一般規定
1.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後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四.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⑺ 有關法律問題:公司在培訓協議書上附加了一條 知識產權與保密協議
這是屬於職務發明成果和非職務發明成果的歸屬問題,在合同法里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利用單位提供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企業員工做出的科研成果,專利,著作等就屬於單位所有,也就是知識產權歸單位(甲方),所以,這一條里需要加上「利用單位提供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做出的科研成果,專利技術,著作等」內容,這樣就更符合法律規定了
⑻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應注意什麼
(一)保密的內容
保密的內容主要根據用人單位的具體需要保守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內容來進行約定。商業秘密,主要是指技術秘密、商業情報及信息等,包括生產工藝、配方、貿易聯系、購銷渠道等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工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在保密內容中應盡可能地詳盡的列舉,並規定相應的兜底條款。而且隨著用人單位的技術秘密和獲得的知識產權的不斷的更新發展,這些需要保密的內容和范圍也應相應作出改變。
(二)保密的人員范圍
能夠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人員一般都是職位較為高級的管理和技術人員,這些人是實行保密范圍的重點對象。對於那些基本很難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人員,從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發,則不必列入保密的范圍。不少保密措施做的較好的單位一般明確規定,某些秘密是只限於某些級別的人員才可以查閱、復制,具有保密需要的文件也會註明保密程度的高低,以此來證明這些本單位已採取了保密措施。
(三)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范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一般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規定勞動者應履行下列義務:(一)防止泄露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單位企業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三)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的企業同意,不得使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
(四)保密協議的期限
協議中通常約定的期限包括員工在職期間和員工離職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具體時間應該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而規定。在保密期限內,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承擔保密義務,除非商業秘密已經公開或者知識產權已經進入公共領域。
(五)保密津貼
勞動者在職期間,不少用人單位會按月支付「保密津貼」,這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職工保密意識和保密的積極性。保密津貼應當在工資單上單獨列支,註明費用名稱。但是對於保密津貼的支付標准,我國現行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企業可視自身情況進行適當規定。
(六)違約責任
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⑼ 知識產權保密協議應該有哪些
您好,保密協議通常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書面或口頭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如果負有保密義務的當事人違反協議約定將保密信息披露給第三方,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負有保密義務的違約當事人將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簽訂保密協議時需要注意:
企業在簽訂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關於保密對象
商業秘密當然是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但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對象應不限於商業秘密。我國對商業秘密規定比較嚴格,要求商業秘密必須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及管理性。企業中除了商業秘密外尚有一般的保密信息,如企業與第三方進行交易而承擔保密義務的信息,這些信息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但企業負有保密義務,作為員工應對上述秘密信息承擔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僅為商業秘密,那麼,企業員工泄露一般保密信息,企業將很難追究其責任,因此,保密協議的保密對象應為商業秘密與一般保密信息。
2、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關於保密費
許多高科技企業給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的員工發放保密費,那麼,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企業有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嗎?我國法律並未強制企業向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支付保密費,員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因此,員工應承擔保密義務。企業對員工已支付工資,企業對員工承擔保密義務不需再支付保密費。但是企業在員工任職期間或離職時支付一定保密費也是有一定積極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強員工保密的自覺性,而且,員工離職後泄露或使用企業一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確認構成違約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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