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公司大型培訓通知
註:大概以下范圍,具體各地可能有微調:一、綜合部分包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五)保險基礎知識(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十五)行政許可實施法(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法(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法(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二、專業題部分(一)產險部分:1.各地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二)壽險部分: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三)中介部分:1、代理(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2、經紀(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3、公估(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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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審計指南
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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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但中資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除外。」二、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的行使省級分公司管理職責的分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境外保險公司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適用本規定保險公司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❹ 保險公司 高管培訓
定位:業務和渠道
關乎壽險公司高管培訓選題的決定性因素,首先是壽險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對公司發展戰略規劃。壽險公司的發展戰略規劃,表現在業務結構和銷售渠道選擇上。視角不同,分類迥異。為了研究方便,按照業務結構將當前壽險公司分為保障型和融資性兩大類公司。
保障型壽險公司的定位特點:一是保障型產品佔比高。最近,從媒體上可以留意到,有些壽險公司高管在接受采訪中,表示積極回歸傳統保障型保險產品。二是重視個險建設。從公開資料顯示,市場份額大的壽險公司的個險隊伍人數都現上升的趨勢,共同促成了全行業保險營銷員數量攀升。三是資金運用鮮有建樹,缺少大手筆。
融資型壽險公司的定位特點:一是理財型產品佔比高。最近,從媒體報道資料看,一些新興的壽險公司業務發展速度、規模已經超過傳統的大型壽險公司。二是重視銀行代理渠道。在銷售渠道上偏重於銀行代理渠道,變化為股東結構視角看,此類壽險公司的投資人為銀行、地產控股公司和財務投資集團。三是資金運用大手筆,國內市場參股銀行和地產機構,遠征海外市場,既收購同業,又涉獵酒店等不動產。
與業務結構相對應,業務結構不同類型的壽險公司風險隱患點是千差萬別,所以壽險公司高管培訓選題,要在通用內容的基礎上,根據業務結構進行「量身打造、因材施教」培訓。
考量:員工和傭金
關乎壽險公司高管培訓選題影響性因素,是壽險公司的用工機制和傭金制度。歸納起來,目前壽險公司用工制度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代理合同制,也就是保險營銷員或者保險個人代理人;另一種是勞動合同制。
從監管部門定期發布的消費者投訴通報看,投訴增長應該小於或等於業務增長率才是合理的。投訴增長率表面看是一個人員管理的問題,本質上是業務管理的問題。為了遏制長期銷售產品的銷售誤導、提高服務客戶熱情的持續力,不妨將傭金改為平均年限法,即按照投保期間傭金總額除以投保年限,保險公司均衡支付傭金。
可以預料到,如果實行保險傭金制度改革,現有710萬保險代理大軍數量會趨向減少。目前有縮編和擴容兩種不同的理論。縮編論觀點認為,經過我國人數和國際上保險代理人服務家數測算,減少至100萬至150萬之間,故現有710萬的群體需要縮編;擴容論觀點認為,按照我國保險業發展規劃,未來保險業在2020年容納就業700萬人、2030年容納1500萬人、2050年容納3000萬人,現有710萬群體需要擴編。上述兩種計算口徑有差異,但是大體上可以看出發展趨勢。筆者是贊同縮減論觀點的,因為保險發展保險業務不能僅僅滿足於將保險「賣出去」,而應當是加強風險控制。
對策:統籌和指導
基於上述分析,對於壽險公司高管的培訓選題上,要綜合考慮業務結構、銷售渠道、用人模式和傭金機制等多項因素。
一是統籌。繼續發揮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高管培訓的監管作用,引導保險公司遵守有關高管培訓的規定,認真落實年度培訓要點,保證保險公司高管培訓的組織落實,保證培訓內容的適當性。
二是指導。繼續發揮保險行業協會對保險公司高管培訓的指導作用,切實按照年度培訓工作要點組織培訓。
只有通過保險監管部門的統籌、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導,搞好壽險公司高管的培訓,引導壽險公司發展符合國家的保險業產業政策、符合保險監管制度、符合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壽險公司和保險行業才能夠運行在理想中的軌道上。
確定好壽險公司高管培訓的選題工作,是搞好培訓的基礎工程,有利於貫徹國家對保險業發展戰略,有利於遵守保險監管部門的相關監管法規和監管措施,有利於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保險市場和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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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險公司新人輔導步驟
企業上市輔導是指有關機構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的規范化培訓、輔導與監督。發行與上市輔導機構由符合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原則上應當與代理該公司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為同一證券經營機構。
一、企業上市輔導的主要內容
企業上市輔導的內容,由輔導機構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根據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則以及上市公司的必備知識,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求來確定,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1.組織由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經理、副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東(或其法定代表人)參加的、有關發行上市法律法規、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其他證券基礎知識的學習、培訓和考試,督促其增強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
2.督促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初步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運作,包括制定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章程,規范公司組織結構,完善內部決策和控制制度以及激勵約束機制,健全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等等。
3.核查企業在股份公司設立、改制重組、股權設置和轉讓、增資擴股、資產評估、資本驗證等方面是否合法,產權關系是否明晰,是否妥善處置了商標、專利、土地、房屋等資產的法律權屬問題。
4.督促企業實現獨立運作,做到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完整,主營業務突出,形成核心競爭力。
5.督促企業規范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妥善處理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問題,建立規范的關聯交易決策制度。
6.督促企業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和未來發展計劃,制定可行的募股資金投向及其他投資項目的規劃。
7.對企業是否達到發行上市條件進行綜合評估,診斷並解決問題。
8.協助企業開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工作。輔導機構和企業可以協商確定不同階段的輔導重點和實施手段。輔導前期的重點可以是摸底調查,形成全面、具體的輔導方案;輔導中期的重點在於集中學習和培訓,診斷問題並加以解決;輔導後期的重點在於完成輔導計劃,進行考核評估,做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准備工作。
二、企業上市輔導的主要程序
1.聘請輔導機構。企業選擇輔導機構要綜合考察其獨立性、資信狀況、專業資格、研發力量、市場推廣能力、具體承辦人員的業務水平等因素。根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號)的規定,持有企業7%以上的股份或者是企業前5名股東之一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成為該企業的保薦機構。如果企業想使輔導機構與保薦機構合二為一,就不宜選擇上述不具備獨立性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輔導機構。
2.輔導機構提前入場。按規定,上市輔導應在企業改制重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正式開始。但是,改制重組方案是企業發行上市准備的核心內容,是上市輔導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如果可能,輔導機構在與企業達成輔導意向後,就應及早介入企業發行上市方案的總體設計和改制重組的具體操作。
3.雙方簽署輔導協議,登記備案。待改制重組完成、股份公司設立後,企業和輔導機構簽訂正式的輔導協議,在輔導協議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到企業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辦理輔導備案登記手續。
4.報送輔導工作備案報告。從輔導開始之日起,輔導機構每3個月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1次輔導工作備案報告。
5.對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隨著輔導的進行,輔導機構將針對企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督促企業完成整改。在上市輔導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企業可嘗試征詢業內專家或權威部門的意見,以少走彎路。
6.企業向社會公告准備發行股票的事宜。企業應在輔導期滿6個月之後10天內,就接受輔導、准備發行股票的事宜在當地至少2種主要報紙連續公告2次以上,接受社會監督。公告後,證監會派出機構如果收到關於企業的舉報信,可能組織對舉報信的調查,企業應積極配合調查,消除發行上市的風險隱患。
7.輔導書面考試。輔導機構將在輔導期內對接受輔導的人員進行至少1次書面考試,全體應試人員最終考試成績應合格。
8.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輔導協議期滿,輔導機構如果認為輔導達到計劃目標,將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輔導工作總結報告」,提交輔導評估申請;輔導機構和企業如果認為輔導沒有達到計劃目標,可向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適當延長輔導時間。
9.輔導工作結束。證監會派出機構接到輔導評估申請後,將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輔導工作的評估,如認為合格,將向證監會出具「輔導監管報告」,發表對輔導效果的評估意見,輔導結束;如認為不合格,將酌情要求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輔導時間。
三、公司上市會計師輔導顧問服務
企業股份在證券市場上市,是其業務和實力的綜合效果,也是企業發展的一項重要里程碑。當中涉及繁復的程序,專業的審核,冗長的耗時,不菲的代價。股份上市雖然能給企業帶來莫大的好處,但也必須經過一個非常的痛苦過程,所以企業在決定上市時應充分衡量上市的利弊與責任。
企業是否符合上市的要求,選擇適當的上市地,安排合適的上市模式,利用最佳的上市時間,能夠在市場達到怎樣的規模與效果,往往是上市顧問團隊的一項重要課題。專業的評估固然不可少,細則的規范基礎更是上市的重點和難題。
在上市的操作諸多規范中,會計和稅務往往是企業上市籌備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如何規范基礎以符合上市的要求,除了原始基礎和依據的充分性外,還需要作出其中風險與成本的評估,以及技術和技巧上的安排,因此,企業上市操作必須非常重視會計和稅務的規范工作。
企業在未有意向上市前,財務會計稅務基礎往往考慮較為簡單,並可能存在較多的不規范記錄和核算基礎的隨意性,此時的財務會計核算結果,往往不能符合上市對會計稅務的要求,需要作出重大的規范工作。
如何作出財務會計基礎規范工作,應從如下方面作出安排:
財務制度建設與執行規范
資產權屬記錄
存貨的規范記錄
業務情況是否適合上市的概念
財務指標是否符合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的基礎建設是否符合上市的要求
符合條件的上市目標須明確和切合自身發展需要
上市將帶來風險或負面影響的評估與分析
上市的成本與代價分析
四、公司上市法律顧問的主要工作
第一階段:改制重組、設立股份公司
1.協助公司及券商制定改制重組方案,確定股份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范圍等。在此項工作中,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盡量避免同業競爭及關聯交易是關鍵,要使之符合相關要求,同時不致影響公司的整體利益。
2.方案一經確定,律師將展開盡職調查。調查方式包括:全面、大量收集各方相關資料、實地考察、與相關人員談話及向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等。
3.指導企業相關人員,規范企業行為,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架構,為股份公司的設立鋪路。
4.協助企業編制並簽署《發起人協議》、股份公司《章程》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文件。
5.在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後,律師將依據改制方案及實際情況,就股份公司的設立編制《法律意見書》,該文件內容涉及股份公司的資產、業務、人員、財務、機構等,是設立申報材料中必備的法律文件之一。
6.協助企業及中介機構准備申報材料,並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
7.參與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工作。
8.企業及中介機構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階段:股份公司股票的發行與上市
1.股份公司設立後,在券商輔導期內,律師將協助完善企業制度,強化企業管理機制,嚴格依照股份公司的要求規范企業行為,達到發行與上市的目的。
2.參加或列席公司相關會議,協助公司高管人員的工作,協助企業起草經營過程中的法律文書。
3.收集股份公司相關資料,依法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編制股份公司股票發行與上市的《法律意見書》。
4.參與起草《招股說明書》,就其是否存在法律風險作出公正的判斷,並就其中相關問題提出專項法律意見。
5.依法出具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6.與各中介機構共同協助企業編制發行申報材料,盡可能使之完美,力爭早日通過審查。
7.完成企業或中介機構的其他工作。
8.在上述工作過程中,律師將及時提供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隨時解答法律咨詢,為企業排憂解難。以上是我所從事各項證券業務的主要工作內容。我們將以公認的律師職業道德,憑借強大的業務實力為客戶提供全方位的盡職服務,以達到客戶利益的最大滿足。
五、企業上市前需要准備的時間
以向證監會申報材料為基準時間倒排時間表,關鍵時間點如下:
基準時間:向證監會申報材料。
1、申報材料之前3-6個月內:完成上市輔導的申請及備案工作。(具體時間依據各地證監局對上市輔導的時間要求而定,通常要求3-6個月)同時,各中介機構應完成上市申報材料的製作工作。
2、上市輔導申請時間之前3個月內:完成股份公司改制(改制前應完成賬務的調整工作,相關會計報表數據已經相關中介機構認可,凈資產數據在改制後不存在繼續調減而導致出資不足的情形)。
3、改制之前N個月內(此過程需要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的時間):改制之前通常應完成擬上市公司的規范工作,並按照設計的上市方案(例如,股權結構、引入投資者、股權激勵等)完成相關工作。此步驟是影響IPO成功與否的關鍵步驟,根據不同公司的規范程度以及設計的上市方案復雜程度,不同公司的時間跨度存在很大區別,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判斷上市准備的時間。以下將擬上市公司經常存在的,對上市時間可能有較大影響的問題,簡單列示,企業可以自行比較是否存在相關問題,來判斷自己准備時間的長短。
4、歷史上存在改制、剝離、設立需要上級部門或相關機構審批但審批程序及手續有瑕疵的,需重新取得相關手續。
5、存在代持、職工股導致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等情況的,需要逐一清理並作出承諾,相關中介機構需逐一核實。
6、出資時存在瑕疵的,例如實際出資未到位、以沒有實際用途或價值明顯偏低的專利權出資、缺少相關驗資、評估程序等等,需要補足或補充相關程序。
7、收入核算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為少交稅而隱匿利潤等,需重新追溯調整,補繳相關稅金。此情形需企業尤其注意,其可能直接影響企業是否具備上市申報的條件而導致申報時間大幅後移。企業未上市時,通常有隱藏利潤少交稅的動機,甚至部分地區稅務機關滿足征稅指標的情況下,授意企業不要超額交稅,然而如果企業想要上市,一方面IPO對擬上市公司有業績要求,另一方面,IPO審核時關注會計核算的規范及納稅守法問題,因此為順利上市,企業需要釋放原隱匿起來的利潤,這樣就會帶來大幅的賬務跨年調整。若這種賬務調整涉及補繳稅金的金額較大,可能面臨稅務機關的滯納金、罰金,以及無法開具稅收守法證明,保薦機構、律師無法發表稅收守法意見的情形,從而導致不具備IPO申報條件,相關年度無法作為IPO申報期的問題。此情形實務中非常多,若有上市打算,必須及早規劃業績及稅負。
8、財務核算不規范、內控制度不健全,需進行相關規范後才能申報材料。例如,未進相關明細核算、成本核算無法與收入相配比等,需企業重新對申報前三年一期的賬務進行調整。且需聘請有資格的會計機構進行相關審計確認。
9、為解決上市前資金需求或改變單一持股、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需引入投資者,從尋找合適的投資者、談判、方案設計到最終投資到位,也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有些企業還涉及自身股權結構、組織結構的調整,也需要預留充分的時間。
10、上市前為激勵高管、穩定員工,可能涉及股權激勵等事項,相關方案設計、持股公司設立等也需要一定時間。
上述未做一一列示,但由上可見,上市准備時間因企業而異,很難泛泛而論,有時也與企業一把手的性格特點以及中介機構的專業程度有很大關系,從實務中一年內申報出去的算是很快的,准備三五年的情況也不少,這還未考慮期間證監會停止受理或對特殊行業限制等政策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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