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淺析社區如何解決就業難問題
1.全面落實促進就業的扶持政策。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協調配合,強化監督檢查,抓好各項政策特別是就業專項資金、減免稅費、小額貸款等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二是及時研究政策落實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操作難點,調整完善扶持政策的享受范圍、享受標准等,進一步發揮政策引導和促進就業的作用。
2.進一步深入挖掘就業崗位。把發展非正規組織就業擺到突出位置,繼續大力開發公益性就業崗位。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深入開展「春風行動」活動,依託活動平台,建立長效機制,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騰出崗位,積極主動吸納就業困難人員。
3.加快形成覆蓋全市的職業介紹服務網路。以形成覆蓋全市、體系健全、功能完善、高效便捷的服務網路為目標。市區繼續拓展、規范就業信息四級網路服務領域,調整、完善市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專業技術人員交流中心服務功能,逐步建立功能互補、層次分明的市場格局。蕭山、餘杭區及五縣(市)加強人力資源的軟、硬體建設,提高服務水平,充分發揮市場促進就業的作用。
4.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基礎建設。一是要加快技能培訓中心建設。二是指導技校、職業學校積極適應市場,加大投入,增強技術培訓能力,擴大培訓量。三是積極整合社會培訓資源,組織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逐步形成培訓中心、技校和職業學校、社會力量「三位一體」,並與就業形勢相適應的較高層次的職業培訓體系。全年再就業培訓人數達到4.2萬人,切實提高培訓後的就業成功率。
5.推廣開展失業人員動態管理。進一步完善並在全市范圍內推廣失業人員動態管理辦法,全面建立以就業服務信息網路為依託,以失業登記和檔案管理為基礎,以就業服務為手段,以街道社區服務平台為支撐,實時掌握失業人員動態狀況,有進有出、及時增減的失業人員動態管理機制,進一步掌握失業人員的「底數」,開展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工作。
6.政府加大基礎工程建設,解決就業問題。
❷ 社區勞動技能培訓有哪些項目
1、為老服務。開辦各種類型的老年大學,開展各種有利於老年健康的文體活動,興辦社會福利機構,如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保健、老年法律、老年婚介、老年心理及健康服務,為方便老年人生活,提高老年人生存質量提供各種服務項目。
2、社會保障服務。對社區低收人家庭,根據國家政策提供社會保障和救助,落實低保政策。建立再就業基地,加強職業中介等千方百計安排下崗職工再就業。
3、優撫服務。主要協助政府落實優撫政策,做好退伍安置工作,開展擁軍優屬服務,為軍人家屬和傷殘人員的生活提供方便。
4、為殘疾人服務。為殘疾人提供就業安置服務,醫療康復服務,基本生活服務及婚介服務。
5、安全防範服務。社區居委會可以根據需要建造社區安全防範設施,如電子防盜監控系統、樓宇對講系統等。在社區可以 成立由社區志願者組成的治安巡邏隊。
城市社區已成為現代城市應對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載體。同樣,城市的現代化建設也必須通過社區有效地整合社會資源,廣泛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❸ 國家為拓寬就業渠道實行的基層就業五大計劃是哪些計劃
西部志願者服務計劃和地方欠發達地區志願者服務計劃、農村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農村教育碩士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大學生村官計劃、社區大學生工作者服務計劃
❹ 求人社部發[2009]9號文件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 第9 號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已經人事部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長 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❺ 就業援助員培訓計劃
2009年社區勞動保障援助員考試題 試題一 一、填空題:(每空1分,共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 起施行。 2、我國目前的就業方針是: 、 、 </U>。 3、《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於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自 起施行。 4、就業的主要標志是: 。 5、《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的內容概括起來為: 、 、 、 、 。 6、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一是 ;二是 。 7、禮儀的基本職能:一是 ;二是 ;三是 ;四是 。 8、勞動保障信息網路的主要功能有: 、 、 、 、 。 9、在我國,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_ _內提供了__ ,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10、政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的就業扶持措施主要有:⑴、 、⑵、 、⑶、 、⑷、 、⑸、 。 11、職業道德主要包括 、 、 。12、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是指_ _與_ _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_ _與_ _相結合的社會關系。 </U>13、企業吸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可以享受每 人 元的稅費減免。 14、社會保障的對象是 ,而社會保險則限於 。 15、崗位補貼是指財政用於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在 崗位就業的崗位補貼。 二、名詞解釋:(每題5分 共20分) 1、失業: 2、充分就業: 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 4、社會保險補貼: 三、簡答題:(每題5分 共20分) 1、我國當前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任務是什麼? 答: 2、我市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指那些? 答: 3、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 4、在政策咨詢中對勞動保障協理員的基本要求? 答: 四、論述題:(每題10分 共20分) 1、在勞動保障協理員職業守則中提到「熱情服務,團結協作」,請你就此論述「熱情服務,團結協作」的重要意義 答: 2、你作為一名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在你的崗位上應如何做,才能更好的為群眾服務。在今後的工作中你有何好的合理化建議。 2009年社區勞動保障援助員考試題 試題二 一、填空題(每空1分 共40分) 1、職業道德主要包括 、 、 。 2、政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的就業扶持措施主要有:⑴、 、⑵、 、⑶、 、⑷、 、⑸、 。 3、社會保險主要包括: 、 、 、 、 。 4、人際交往的基本原則:一是 的原則;二是 的原則;三是 的原則;四是 的原則。 5、職業培訓是指直接為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對 和_ 以培養和提高職業能力為目的的智力開發活動。 6、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是指_ _與_ _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_ _與_ _相結合的社會關系。 7、勞動保障信息網路的主要功能有: 、 、 、 、 。 8、《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於200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自 起施行。 9、《河南省就業促進條例》的內容概括起來為: 、 、 、 、 。 10、就業的主要標志是: 。 11、崗位補貼是指財政用於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在 崗位就業的崗位補貼。 12、城鎮登記失業率= / 。 </U>13、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勞動者因 而減少或傷失勞動收入時,能從社會獲得 幫助,保障基本生活。 二、名詞解釋:(共5題,共20分) 1、勞動合同: 2、就業: 3、不充分就業: 4、公益性崗位: 三、簡答題:(每題5分 共20分) 1、勞動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答: 2、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答: 3、我市就業困難人員的范圍指那些? 答: 4、在政策咨詢中對勞動保障協理員的基本要求? 答: 四、論述題:(每題10分共20分) 1、在勞動保障協理員職業守則中提到「熱情服務,團結協作」,請你就此論述「熱情服務,團結協作」的重要意義 答: 2、你作為一名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在你的崗位上應如何做,才能更好的為群眾服務。在今後的工作中你有何好的合理化建議。
❻ 伊犁市社會保險管理局
伊犁州社會保險管理局全稱應該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門。
其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州勞動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擬定自治州勞動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自治州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規劃;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保障的監督檢查規范,指導監督自治州、地、縣(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三)擬定促進全州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和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勞動力市場、職業介紹及機構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境外人員進入自治州就業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業工作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職業分類、技能標准、技能鑒定等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要求,擬定自治州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管理意見;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制定州直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管理規則;制定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方案;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可制度。
(五)擬定協調勞動關系的基本規則,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實施規劃;擬定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及仲裁規范、規則;管理勞動保障爭議處理並監督執行;審核並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組織實施自治州內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檢查;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自治州企業勞動模範。
(六)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工資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自治州實際,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擬定並公布自治州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自治州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七)擬定自治州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農村等社會保險的政策、標准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八)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自治州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貫徹執行自治州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負責社會承辦機構資格認定工作。
(十)承擔全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自治州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一)組織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以及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自治州勞動保障領域標准化工作;管理勞動保障領域境內外的業務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二)指導自治州、地、縣(市)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指導勞動保障系統專業技術職稱工作;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指導有關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工作。
(十三)承辦自治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部門有: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日常政務;承辦局黨組和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領導批示和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會議、文秘、檔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訪、新聞宣傳和接待聯絡工作;草擬局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工作制度等有關綜合性報告並負責監督檢查;匯集和提供勞動保障政務信息;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及所屬單位公產管理等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工、青、婦等群眾團體工作及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勞動工資處
負責綜合性勞動保障統計、公報和預測工作;擬定全州勞動關系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劃及鑒證核准工作;指導社會中介機構,研究擬定自治州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准並審核發布;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按分工負責「農轉非」審核工作;參與自治州企業職工勞動模範評定工作;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建議;擬定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企業最低工資標准;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審核州直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准。
(三)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
指導全州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擬定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法;負責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擬定職業技能鑒定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工人技術等級和技師、高級技師的考核、評定工作;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工作;負責試題庫建設,制定全州技工學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指導技工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工作;擬定技工學校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指導師資隊伍建設;協調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學徒工培訓和就業訓練的規劃及政策;承擔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教育機構的審核、報批和廣告發布審核工作,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劃和政策;指導全州職業技能競賽活動;組織推薦評審國家、自治區、州級技術能手。
(四)勞動保障監察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國家、自治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全州的貫徹實施情況;組織查處重大疑難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突發違法事件;承辦對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處罰事宜;負責勞動保障專項執法檢查和勞動用工年檢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州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依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擬定基金管理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擬定全州勞動保障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起草、修訂、清理地方性勞動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參與起草局規范性文件並負責審核工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承擔局機關法律事務,承辦勞動保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審查備案工作;組織重大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擬定勞動保障政策服務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承辦勞動保障涉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保障法律宣傳咨詢工作;承擔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勞動保障政策法規的匯編工作。
(五)勞動保障爭議仲裁處(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庭)
擬定全州勞動保障爭議處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勞動保障爭議的調解、仲裁工作和隊伍建設;負責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員資格證書的審核工作;調解和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保障爭議;承擔州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調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
(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處
擬定州直養老、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征繳和管理政策,規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執行城鎮企業職工退休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資格條件和支付養老金的項目及標准。定期發布社會保險計發基數,管理並監督州直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工作;負責州直企業和部、省屬參保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和州直企業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提前退休審批工作;負責州本級工傷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擬定全州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發展規劃和離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方案;擬定企業職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實施意見;擬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參保職工退休待遇的審批工作;擬定自治州農村養老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辦法和運營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准;擬定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定州直醫療、生育保險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率調整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規則和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生育醫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及支付標准;組織擬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准;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就業處)
擬定全州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負責州直就業目標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擬定州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富餘人員分流安置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再就業服務機構和職業機構及勞務中介組織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州本級職業介紹機構登記和年檢工作;擬定城鎮就業補助經費的管理辦法;擬定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制定農村和外來勞動力進城務工的管理辦法;負責審批招用農村和外來勞動力計劃;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和新經濟組織的勞動保障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政策性安置勞動力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州自治人民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在勞動保障監察處指導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行使以下職責:宣傳國家、自治區、自治州有關勞動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督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州本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行為;受理群眾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和有關組織的舉報、投訴、調查、取證和處理工作;具體負責州本級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和法律監督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勞動保障用工年檢工作;根據要求組織州本級專項勞動保障執法檢查;承擔有重大影響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的處理工作;承辦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勞動保障監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所屬三個大隊:
一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招聘職工行為;勞務中介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遵守有關規定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遵守職業技能開發規定的情況;社會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及發放證書情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二大隊負責監督檢查企業遵守工資總額宏觀調控情況;用人單位支付職工工資情況;國有企業經營者的收入情況;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社會保險金給付情況;負責勞動用工年檢工作。
三大隊負責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督促企業單位繳納拖欠的社會保險費,不發生新的拖欠;負責擴面征繳工作,重點擴面新建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
(十)機關服務中心
在辦公室的領導下,管理機關的後勤服務工作;對內以優質服務為原則,提供高質量、全方位的服務,對外向社會開展經營服務;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發展規劃、發展思路並組織實施;擬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年度工作計劃,按月組織實施;制定機關後勤服務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基建、用水、用電、用暖和機關公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汽車及其他辦公設施的管理、維修和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內職工的生活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樓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承辦其他相關工作任務。(十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
全面落實職業技能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承擔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職業資格證、勞動預備制度、創業、勞動系統幹部、社會等培訓工作;擬定職業資格證考前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及管理工作,協助職業技能開發(培訓)處做好考核和證書的頒發工作;擬定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計劃,建立健全下崗失業人員培訓檔案,完成培訓任務;根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制訂勞動預備制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全面啟動創業培訓工作,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創業培訓中的各項政策、規劃;編制勞動保障系統幹部培訓計劃,具體實施幹部培訓的教學及組織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職職工專業素質情況,編制定點、定期培訓計劃,具體負責培訓及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培訓規劃,負責專業設置、組織及教學與管理工作;指導州直屬縣(市)及企業培訓中心開展工作,建立聯系網路,定期召開培訓工作研討會,統一實施培訓任務。
(十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
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就業處指導下,受就業處委託行使以下職責:
具體承辦州直民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審批登記、年審及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和承辦相關業務;擬定勞動就業服務相關工作制度及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勞動事務所、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和勞動力市場工作,督促、指導以上四個部門擬定出相關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州直各類企業單位和外地單位來伊招工手續審批以及政審工作。
(十三)再就業勞動技能培訓實習基地
全面落實職業培訓總體規劃和政策,承擔就業再就業培訓、在崗職工培訓、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以及企業勞動管理幹部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任務;擬定就業再就業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教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職業培訓檔案;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摸清下崗失業人員的底數和再就業培訓意向,開展實用技術培訓和社區服務培訓;根據勞動預備制實施辦法,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下崗失業人員的創業培訓,對有志創辦企業或者已經開辦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系統的創辦企業和管理企業的基本知識與技能技巧培訓;會同企業主管部門調查在崗職工技術構成情況,制定出適應崗位要求的在崗職工培訓計劃,承擔在崗職工的崗位技能和創新能力培訓;組織開展面向農村富餘勞動力和進城務工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就業能力;編制勞動保障系統管理幹部和企業管理幹部培訓計劃,承辦管理幹部培訓的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及組織管理工作;擬定社會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考前強化培訓計劃,負責組織、宣傳及教學管理工作。
(十四)勞動保障事務所
為代理單位代辦管理注冊和社會保險登記有關手續;指導、督促代理單位按規定辦理用工手續;協助代理單位到相關部門核定起點工資標准,領取《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保管代理單位的職工和掛靠人員的檔案,代辦檔案工資調整手續;代收代繳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社會保險費,指導、協調單位完善社會保險台帳;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代辦退休養老手續;為勞動保障爭議雙方提供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咨詢服務,依法接受勞動保障爭議當事人委託,代理參加仲裁活動;為代理單位提供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服務,代辦實施再就業工作優惠政策的相關手續;代為辦理政審、工傷申報、因公、因私出國人員有關證明的代理申報工作;幫助代理單位招聘,引進技術人員,實行人力資源代理,代辦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的工作調動手續;為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辦理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和技術等級申報等有關手續;接受代理單位職工和掛靠人員戶籍、糧油關系掛靠,代辦戶口遷移手續;按有關部門規定,為符合規定的代理單位、職工及掛靠人員出具結婚、生育及申報獨生子女證的相關證明手續;為解除勞動關系的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檔案,為其中符合條件的人員代辦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代辦代理單位和掛靠人員委託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項。
(十五)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受理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申請材料;根據統一規則、合理布局、擇優選點的原則,對申報建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資格與條件進行初審;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從業前、轉業、學徒、下崗、轉崗、職業院校及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和社會培訓機構等學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各職業技能鑒定所(站)的統計報表和業務指導工作;具體負責向鑒定機構提供合法試卷,並組織維、哈語試題的翻譯工作;負責指定有關職業(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教材、考核大綱;具體負責推薦具有資格的考評人員參加自治區的相關培訓,統一聘用、管理、調配考評員實施職業技能鑒定;協助組織推動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十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定州本級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及標准對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州直屬縣(市)單位的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確認行業部門和中央駐伊單位職工工傷殘廢和因病(含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承辦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鑒定。
(十七)勞動就業崗位開發辦公室
負責州直勞務派遣企業發展和就業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及統計工作;負責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再就業崗位開發指導工作,提出政策、資金扶持建議;承擔州直再就業基地(項目)的統計工作;負責州直街道(鎮)、社區就業服務勞動組織,非正規就業組織崗位開發的指導、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州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就業崗位開發和落實優惠政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州直勞務派遣企業、再就業基地(項目)負責人勞動保障業務培訓工作;完成上級勞服企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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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下崗職工勞動法咨詢
參見如下: 在當前國有企業深化改革中,下崗職工不斷增多,解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成為全社會普遍關注的一件頭等大事,關繫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積極推動有下崗職工的企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通過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開展再就業培訓,提供就業咨詢和職業指導,既促使下崗職工實現再就業,又促進企業改革。
黨的十五大強調要用三年左右時間,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力爭到本世紀末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初步建立起現代企業制度。這一目標賦予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抓好「三個重點」:促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動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做到「兩個確保」: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實現「一個統一」:對社會保險實行統一管理。概括起來,就是「三二一」工作任務。當前重點是實現兩個確保,以此為中心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各項改革的發展。
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促進他們實現再就業。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是確保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根本途徑,是黨中央、國務院對下崗職工的關心和愛護。凡有下崗職工的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都要進中心。三年內,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並組織他們參加再就業培訓,使之盡快實現再就業;三年期滿還未再就業者,享受兩年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期滿仍未再就業者,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年內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應隨時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同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三年後仍未再就業者,也要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對於那些長期脫離企業、已經有了較穩定的工作和收入的「兩不找」人員,應該解除他們與原企業的勞動關系。
1998年以來,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圍繞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再就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相當一部分下崗職工實現了再就業。四年來,全國累計有2991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了再就業服務中心,1527萬人實現了再就業。1998年,全年有1219萬下崗職工,當年再就業609萬人,再就業率為50%;1999年,全年有1210萬下崗職工,當年再就業492萬人,再就業率為42%;2000年,全年有1098 萬下崗職工,當年再就業361人,再就業率為35%。2001全年891下崗職工,當年再就業227萬,再就業率為30%。雖然沒有實現中發10號文件要求的出大於進的目標,但是在就業環境不寬松,中心內下崗職工多為年齡偏大、技能偏低困難群體的情況下,這樣的成績來之不易。二是社區就業工作取得重大突破。針對下崗職工再就業難問題,勞動保障部召開了常州和上海兩次重要會議。張左己部長在上海會議上,明確提出了「要以社區服務業作為再就業工作的主攻方向」,舉起了「社區就業」的旗幟,闡明了開展社區就業工作「三結合」的基本原則和措施。三是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初見成效。2000年和2001年,勞動保障部聯合有關部門連續開展落實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政策檢查,有力地促進了優惠政策的落實。針對下崗職工優惠政策落實難的問題,一些地方大膽實踐,探索研究出了不少落實政策的好辦法。四是就業服務進一步加強,再就業培訓取得成果。勞動力市場三化建設繼續推進,就業服務設施、手段、方法不斷更新。第一期「三年千萬」再就業培訓計劃如期完成,全國已累計培訓下崗職工1200萬人,參加培訓的有780萬人實現了再就業,培訓後的再就業率達到65%。
1998年8月3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統計局和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後的安置及再就業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其中,下崗職工的保險保障,以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規定的繳費比例,由再就業服務中心為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繳納,其中養老、醫療保險費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子女就學,經企業、街道出具證明,學校應酌情減免學雜費,具體減免幅度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關於職工下崗後的再就業管理,《通知》規定:下崗職工都應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已離開勞動崗位,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協商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並藉此變更勞動合同,替代勞動合同中的相關內容;對協商不一致、又不願進中心的,可依法解除勞動關系。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即解除協議,勞動合同相應解除。招用下崗職工的用人單位應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自謀職業的,可按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續繳社會保險費。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招用下崗職工用人單位的監察,保障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下崗人員享有以下合法權益:(l)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下崗人員有要求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權,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達不成變更協議的。但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按照《勞動法》第26條規定:「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勞動者本人。」如用人單位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勞動者有權以程序不合法為由拒絕下崗。同時,用人單位還必須在書面通知中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2)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前,下崗人員有權對裁員條件、裁員方案進行了解和發表意見。《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未將裁員方案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的、未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不得進行經濟性裁員,此間勞動者有權拒絕下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也不得批准其裁員方案。(3)用人單位在經濟性裁員後,在規定期限內錄用人員下崗者可依法享有優先回單位權。《勞動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4)勞動者在法定條件下有拒絕下崗的權利。《勞動法》第2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四種情況之一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5)下崗人員下崗後,有從用人單位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勞動法》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按照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制定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後應按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對待。被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該辦法補償的,除按全額補償外,還應按補償金額的50%追加補償金。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工傷被用人單位決定下崗的除按上述規定補償外,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分別不低於醫療費的50%到100%。(6)被用人單位錯誤決定下崗的,有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並獲得工會支持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裁員決定違法或不給經濟補償,下崗職工根據《勞動法》第30條規定,決定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❽ 簡述社區常用的工作和職業技能訓練方法有哪些
在社區開展的學習培訓活動有哪些黨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形成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要求。創建學習型社區是形成學習型社會的基礎,是大力推進社區建設的客觀需要,是提高市民綜合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徑。從1999年開展社區教育實驗工作以來,我市社區教育工作開局良好,發展迅速。為了更深入地推進社區教育,促進社區建設,現就創建學習型社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創建學習型社區的指導思想創建學習型社區,要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以提高社區文明水平、市民綜合素質和滿足社區成員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總體要求為目標,通過社區這一載體和陣地,整合和利用社區資源,營造「人人學習、時時學習、處處學習」的良好氛圍,廣泛深入地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讀書學習和各類文化體育活動,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加速知識更新,培養和造就各類人才,推進新型現代化社區建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二、學習型社區的基本內涵學習型社區是指在城市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從群眾精神文化需求出發,建立健全社區學習網路和學習體系,社區組織的學習活動持續開展,社區居民廣泛參與學習活動,社區居民綜合素質、生活質量和文明程度普遍提高、人際關系和諧的新型社區。學習型社區主要由學習型家庭、學習型樓組、學習型單位等要素組成。創建學習型家庭,就是每個家庭成員都能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積極參加學歷教育、職業培訓和其它休閑教育等,學習成為家庭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能積極參與社區各類活動,熱心為社區服務;鄰里和睦,講文明衛生,樂於幫困濟貧,努力成為社區文明家庭。創建學習型樓組,就是樓組成員在樓組長的帶領下,定期組織各種學習活動,互幫互教,互助互學;或以各種形式經常進行學習交流,在社區的各項活動中能起模範帶頭作用,並能幫助其它樓組共同進步;樓道整潔優雅,文化氛圍濃厚。創建學習型單位,就是發揮機關、企業、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它事業單位等組織的作用,以學習為動力,以共同理想為目標,把學習、工作、生活融為一體,使個人發展同組織發展緊密結合,形成共同願景,逐步建立激勵職工終身學習的機制,不斷提升職工的綜合素質和創新能力。學習型單位包括學習型機關、學習型企業、學習型團體等。學習型家庭、學習型樓組、學習型單位的評選由區、縣(市)社區教育職能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其創建和評選工作將作為評選學習型社區的重要依據。三、創建學習型社區的基本要求1、樹立先進的學習理念。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發動,引導和培育社區成員樹立「不斷學習」、「終身學習」、「全民學習」的理念,組織全體社區成員自覺地學習政治理論、科學文化、法律法規、經濟管理、業務技能等,使學習成為全體社區成員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2、不斷充實新的學習內容。要根據形勢發展的新要求,密切關注國際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新動向,關注信息革命和知識經濟的新浪潮。要從居民群眾的需要出發,結合社區實際,科學確定學習內容,引導社區全體成員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技、法律、衛生、家政、生活等各類知識,努力使社區成員的知識水平適應時代前進的新要求。不斷提高學習的質量,提高學習的針對性和有效性。3、建立廣泛的學習網路。充分利用社區文化教育資源,建立和完善社區市民學校、文化活動中心、社區圖書閱覽室和社區文化廣場等設施,加強社區文化、教育單位之間的互動和交流,建立廣泛的學習網路。4、完善系統的學習體系。根據社區特點,建立各類社區文化學習組織,形成較為完善的社區黨員教育、學前教育、健康教育、法制教育、計生教育、安全教育、青少年教育、老年人教育、流動人口教育等學習體系。四、創建學習型社區的主要工作措施1、要加強建設學習型社區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建設學習型社區作為一項長期的事關全局的重要任務,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定期督促檢查,積極推進學習型社區建設工作。建設學習型社區由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社區教育專業指導組統籌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調,形成建設學習型社區的合力。各區、縣(市)、街道(鎮)也要加強對創建工作的領導和指導,社區居委會要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建設規劃、學習計劃及學習制度,有組織、有步驟地將學習型社區建設工作落到實處。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形成黨委、政府領導,職能部門指導,街道、社區主,社會各界和駐區單位大力支持,居民群眾廣泛參與的學習型社區運作機制,共同推動學習型社區不斷深入發展。2、要加強建設學習型社區的宣傳。各新聞媒體和社區要廣泛宣傳,積極引導社區成員適應時代發展要求,更新思想觀念,積極學習、善於學習;加大典型宣傳的力度,在社區營造崇尚學習、尊重知識的輿論氛圍;深入報道發展社區教育事業、構建社區教育網路的好措施;宣傳建設學習型社區的好做法、好經驗,為建設學習型社區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3、要加強學習型社區的設施建設。建設學習型社區,必須搞好市民學校、村民學校、社區文化活動中心、老年活動室、社區閱覽室、全民健身點等有關設施的建設。各級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多渠道籌資,加大對社區的投入,新建和改擴建社區的學習教育設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圖書、報刊網點,形成完善的硬體設施網路,為社區成員提供良好的學習教育場所,創造良好的學習教育條件。4、要加強社區學習教育資源的整合。建設學習型社區,僅僅依靠社區現有的學習教育設施是不夠的,必須充分挖掘和整合駐區單位的學習教育資源,充分發揮駐區單位的作用。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特別是教育、文化單位要盡可能地向社區開放圖書室、閱覽室、活動室、教室等學習教育場所和其他有關設施;要積極開展駐區單位和社區的同創共建活動,共同參與,共同學習,共同提高;各駐區單位要積極參與社區的學習活動,盡其所能為社區的學習活動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和智力支持,共同促進學習型社區的健康發展。5、要加強學習型社區骨幹隊伍的建設。⑴抓好社區黨員幹部隊伍的學習。黨員幹部要率先垂範,帶頭學習,通過深入學習政治理論、精學本職業務、勤學修身知識,影響和帶動周圍的群眾學習,在全社區形成學習、研究、探索和創新的風氣。⑵抓好社區居委會幹部隊伍的學習。組織學習居委會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民主自治等有關知識,帶動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基層民主自治建設,發揮社區居委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作用。⑶抓好社區工作者隊伍的學習。組織社區專兼職工作者和社區志願者學習管理和服務的知識和技能,樹立正確的觀念,更好地掌握為社區成員服務的本領。⑷培育和壯大社區學習輔導員隊伍。在社區黨團員、社區工作者、社區志願者及各級各類學校和機關團體中培養和挑選社區學習輔導員,並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五、考核評估學習型社區達標考評與示範社區、文明社區創建評選結合起來,並在適當時候評選創建學習型社區先進單位。從2006年起,在創建學習型社區先進單位的基礎上,評選學習型社區。學習型社區評選工作由市社區建設領導小組社區教育專業指導組負責組織實施。考評採取聽匯報、查資料、開座談會、抽樣問卷調查等方式進行,並把年終綜合考評與各有關部門日常檢查相結合。經考評,對達到「學習型社區」標準的,命名為「學習型社區」,頒發獎牌,予以表彰。對建設「學習型社區」活動實行動態管理。對已獲得「學習型社區」稱號的,每三年進行一次復查,復查不合格的予以摘牌。創建學習型社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的重要措施,是擺在各級政府和人民群眾面前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因此,各級黨委、政府,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學習型社區創建工作,樹立大局意識、前瞻意識、發展意識和責任意識,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擔負起創建責任。社會各界和全體市民要積極參與,共同為把我市建設成為學習型城市而努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