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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水上交通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5-10 17:21:28

『壹』 交通局下屬單位有哪些呢具體職能是什麼

交通局下設單位有:正縣級3個:公路管理局、航務管理局、地方鐵路管理局;副縣級2個:運輸管理處、交通稽查支隊,正科級3個;交通戰備辦公室、交通信息中心、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1、公路管理局

負責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路政許可工作負責公路建設市場行業管理工作。

2、航務管理局

負責轄區水路交通行業的規劃、中長期計劃及年度計劃的實施,轄區水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管理,組織實施重點水路交通建設,承擔轄區水路交通運政、港政、航道、水上安全和船舶工業等行業管理職能。

3、地方鐵路管理局

負責協調、統籌全縣涉及鐵路建設的相關工作。

4、運輸管理處

負責道路運輸經菅業務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實施局運管科移交的職責。

5、交通稽查支隊

負責宣傳、貫徹和執行交通部、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完成市交通局交辦的各項道路運輸市場整治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各種急、難、險、重的工作。

6、交通戰備辦公室

規劃本地區國防交通網路布局,對本地區交通建設提出有關國防要求的建議,參加有關交通工程設施的勘察、設計鑒(審)定和竣工驗收;擬訂本地區國防交通保障計劃,組織國防交通保障隊伍,為本地區內的軍事行動和其他緊急任務組織交通保障等。

7、交通信息中心

負責組織實施交通信息化發展規劃,落實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推廣應用信息化技術成果;負責交通網路平台和主樞紐指揮中心的日常運行和維護;負責交通服務熱線日常技術保障和管理工作。

8、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依據國家和交通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轄區重點公路、水運建設工程進行質量、安全監督,負責監理和試驗檢測市場的管理,指導市級交通質監機構工作,對轄區國省道、農村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督查,對轄區公路、水運工程造價實施管理。

『貳』 交通管理站主要是做些什麼樣的工作啊

交通管理站的工作如下:

一、在上級黨委領導下,在交警部門業務指導下,開展轄區交通管理工作。

二、主持交管站全面工作,抓好鎮整治區域內「車亂開」整治工作和其它交通安全各項業務工作,組織召開交通安全工作例會,定期向鎮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報告交通安全形勢,及時提出預防交通事故的工作意見和建議。

三、抓好對交管站協管員的教育管理,經常組織政治、業務知識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充分發揮交管站的職能作用。

四、制定交管站年、季、月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五、在上級政府分管領導的領導下,協助交警、交通、行政執法等部門開展轄區內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六、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全面掌握轄區內交通管理基礎動態信息,建立健全道路、重點車輛、重點駕駛人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台賬。

七、在本轄區內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全面提高轄區內交通參與者的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八、組織指導各村(企業)信息員開展道路交通基層基礎信息的排摸和道路安全巡查。

九、按時完成鄉鎮(街道)和上級公安交警部門交辦的其他交通管理任務。



(2)街道水上交通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交通管理站協管員工作如下:

一、在交管站站長領導下,在交警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做好轄區交通管理工作。

二、做好鎮整治區域內「車亂開」整治工作,在轄區內重要路口、重要路段和學校周邊等重要場所、重要時段做好交通秩序維護工作,及時糾正、制止、勸阻交通違法行為。

特別是拖拉機載人、無牌無證、非交通佔道等農村顯見的交通違法行為,教育、引導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三、定期開展鎮道路交通事故黑點與隱患排查,包括對各村無牌無證、報廢拼裝車輛等違法行為的排查,排查結果及時向站長匯報。積極做好轄區內重點車輛與駕駛人等交通基礎信息的摸底和建檔工作。

四、負責開展本轄區交通安全日常宣傳工作,不斷提高轄區內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法律意識和自我安全保護意識。

五、組織指導各村(企業)信息員開展道路交通基層基礎信息的排摸和道路安全巡查。

六、完成站長或交警部門交辦的其他交管工作。

『叄』 急!明天就要!

一.
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範各類事故發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一監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監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域、多發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遊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境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區、施工作業區等區域的現場安全監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的現場通航秩序。
9、監督檢查轄區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督轄區錨地、航道、調頭區、泊位水深情況。
10、現場監督檢查轄區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情況,處理轄區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場監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並負責監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准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並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務培訓。
9、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管理和動態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護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5、定期對養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並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現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並及時採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准。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並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應對轄區內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並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後,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按重新規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後,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後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核准、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准》執行。考核實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准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並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於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並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後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
(五)發生重、特大事故後,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託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後,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定適用全區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定引用的法律標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後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的監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並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鎮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鎮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鎮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鎮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管,整治水域通航環境,嚴禁佔用航道捕撈、養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塗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的非法灘塗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法檢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遊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准上崗作用。
3.22 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定適用於全區各旅遊景區。
3.22.2 旅遊景區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安全責任制,明確規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規政策的情況、景區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的環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領導組織採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檢查,促使企業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和季節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台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後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經考試合格後執證上崗。
3.22.5 景區內有潛在危及遊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遊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遊客的安全。
3.22.6 景區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准,並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生的旅遊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葯品,以便能及時為遊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並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安全。
景區環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遊垃圾,保護景區不被人為污染

『肆』 交通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措施,擬定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全國、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以及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布局,編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工作。
(三)負責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管理和運輸組織管理,協調道路、水路運輸與其它運輸方式的銜接;組織實施上級下達的重點物資運輸、緊急客貨運輸和軍事運輸。
(四)培育、監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市場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規劃市場體系布局,制定市場規則,規范和監督市場行為,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務體系,引導交通運輸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五)組織重點交通工程建設的實施,負責交通工程建設的投標、招標等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定額管理和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
(六)負責全市公路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路政管理,依法保護公路產權。
(七)負責全市道路營業性運輸站、點、場建設的規劃;負責全市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客貨運出租、旅遊客運、汽車租賃、聯運、集裝箱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機動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業、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交通稽查和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客、貨運輸的銜接協調工作;負責交通中介組織、信息配載的行業管理工作。
(八)組織編制全市港站主樞紐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港口布局及港航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水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船舶代理、貨運代理、水路運輸服務業以及轄區內水上港航監督、港口和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行業管理;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和船員的培訓。
(九)負責全市各項交通規費的征稽、管理和使用;負責道路、橋梁收費站(點)稽查站設置的審核、報批和管理;負責全市各項交通規費和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十)協同有關部門制定投資、價格、稅收、信貸、勞動工資、外匯和其他有關交通行業的規定。
(十一)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二)負責全市地方鐵路的建設、管理;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專用線的行業管理以及鐵路專用線共用的協調管理。
(十三)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組織指導交通行業人才預測、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參與涉外運輸管理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交通科技政策、技術編制和規范、組織科技開發,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交通工業產品認證和質量監督。
(十六)負責全市交通戰備工作,承辦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伍』 交通局管理范圍包括哪些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管理的市政府工作機構,內設辦公室、人事科、 等6個職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業單位8個。
主要職責有: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措施,擬定有關規定並監督實施。
2、跟據全國、全省的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以及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布局,編制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的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行業統計和信息引導工作。
3、負責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鐵路交通行業管理和運輸組織管理,協調道路、水路運輸與其它運輸方式的銜接;組織實施上級下達的重點物資運輸、緊急客貨運輸和軍事運輸。
4、培育、監督、管理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市場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規劃市場體系布局,制定市場規則,規范和監督市場行為,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務體系,引導交通運輸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5、組織重點交通工程建設的實施,負責交通工程建設的投標、招標等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交通工程定額管理和交通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監督。
6、負責全市公路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路政管理,依法保護公路產權。
7、負責全市道路營業性運輸站、點、場建設的規劃;負責全市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客貨運出租、旅遊客運、汽車租賃、聯運、集裝箱運輸以及與道路運輸相關的機動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業、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市交通稽查和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客、貨運輸的銜接協調工作;負責交通中介組織、信息配載的行業管理工作。
8、組織編制全市港站主樞紐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港口布局及港航設施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負責水路客貨運輸、搬運裝卸、船舶代理、貨運代理、水路運輸服務業以及轄區內水上港航監督、港口和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行業管理;負責水上交通安全和船員的培訓。
9、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10、負責全市地方鐵路的建設、管理;負責轄區內的鐵路專用線的行業管理以及鐵路專用線共用的協調管理。
11、組織協調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參與涉外運輸管理工作。
12、貫徹執行交通科技政策、技術編制和規范、組織科技開發,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交通工業產品認證和質量監督。
13、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陸』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的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監督、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糾正違法行為、整改事故隱患,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範事故的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報道安全生產情況,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輿論監督。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安全生產措施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二)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單位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
(四)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經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並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接受工會、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任體系。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七)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至少配備三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一千人的,至少配備八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千人的,至少配備十五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二)協助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查處事故隱患和違章行為,並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及時整改;
(四)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總結推廣安全生產經驗;
(五)參與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管理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六)協助調查和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提出報告;
(七)定期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八)生產經營單位賦予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築施工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以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存儲、專項用於安全生產,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情況。
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修和保管知識;
(五)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六)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七)安全生產事故典型案例。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學時;其他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在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四學時。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新招用的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上崗前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四學時;換崗、離崗六個月以上復工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均不得少於四學時。
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礦山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在役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檢測、評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現有工藝、在役設備存在危及生產安全因素的,應當及時改進或者更新。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採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運行管理檔案;
(二)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
(三)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四)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五)制定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測和安全評價,並提出完善監控的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為生產經營單位推薦或者指定檢測、安全評價的中介服務機構。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推行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監控方法,將安全生產條件納入集體合同,實行職業安全衛生責任制,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防止和減少職業危害。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礦山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直接關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經營、安裝、維修、改造、使用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和技術規范。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距離內,城市規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不得批准設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違法批准設置的,原批准機關或者其上一級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批准,限期遷出。
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區域、儲存區域的安全距離內和礦山、尾礦庫危及區域內,不得建設居民區(樓)、學校、醫院、集貿市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確需建設的,應當依法先行拆遷原有危險區域或者將危險物品撤出;已經建成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消除危害。
高壓輸電線、輸油管道、輸氣管道、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距離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對不符合規定安全距離要求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大型設備(構件)吊裝、設備大修、建築物和構築物拆除等危險作業,臨近高壓輸電線路作業,以及在密閉空間內作業,應當執行本單位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作業前,負責現場安全管理的專門人員應當就作業安全要求向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場所的安全設施、安全通道、安全標志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安全防護效果。
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超過核定人數或者設施的承載負荷時,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採取控制進入和疏散措施。
第二十五條禁止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進行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參觀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
禁止生產經營單位租用學校、幼兒園房屋、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進行經常性、專業性和綜合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提出處理意見,跟蹤事故隱患整改情況並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制定整改計劃,明確專人負責,並落實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條礦山、建築施工、金屬冶煉、船舶修造和拆解、電力、城市軌道交通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應急救援預案。
前款所列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及其職責、應急救援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及定期演練、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的儲備和經費保障,並與當地人民政府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明確應急救援人員。
第三章 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領導人和有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受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託,協助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報告和協助處理安全生產事故,並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安全生產活動、落實安全生產措施。其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實施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單位自救、區域互救、政府救援的應急救援體系,增強應急救援處置能力。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
(二)有關部門和組織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和分工;
(三)危險目標的確定和潛在危險性評估;
(四)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裝備;
(五)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
(六)社會支持救助方案;
(七)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
(八)應急救援物資儲備;
(九)經費保障。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指標控制體系、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實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責任考核制和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專題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整改工作,每年制定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計劃並組織實施。
下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上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傷亡事故發生的情況,按月通報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傷亡事故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安全生產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以及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裝備設施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科技發展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引導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技術進步,逐步淘汰落後的工藝、設備,推行安全生產質量標准化活動,促進安全生產科學管理。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煤礦企業應當為井下作業人員依法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機動車應當依法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鼓勵道路和水上運輸、海洋捕撈和養殖、高處懸掛作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僱主責任保險和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十五條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險性較大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第三十六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依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撤職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人數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按照應配人數,每少配一人處以五千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二萬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可以按照應培訓人數,每少培訓一人處以二百元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二萬元。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接受中小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參觀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租用學校、幼兒園房屋、場地從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遷出,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安全生產監察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14日江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修正背景說明摘要
主要修改了兩方面的內容:第一,2008年國務院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職責作了調整,為了與這一職責調整相適應,建議在條例第二十條中增加一款,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職責。第二,2007年6月1日施行的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該條例第四章關於事故分級、報告、調查處理的規定與國務院條例不一致,建議整章刪除。第四章刪除後,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部分內容仍需保留,合並作為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同時為了和上位法相銜接,在附則中增加一條:「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柒』 第一季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培訓計劃怎麼寫

提高學習效率的方法:
1、學習要主動。只有積極主動地學習,才能專感受到其中的樂趣,才能對學屬習越發有興趣。有了興趣,效率就會在不知不覺中得到提高。有的同學基礎不好,學習過程中老是有不懂的問題,又羞於向人請教,結果是鬱郁寡歡,心不在焉,從何談起提高學習效率。這時,唯一的方法是,向人請教,不懂的地方一定要弄懂,一點一滴地積累,才能進步。如此,才能逐步地提高效率。

2、注意整理。學習過程中,把各科課本、作業和資料有規律地放在一起。待用時,一看便知在哪。而有的學生查閱某本書時,東找西翻,不見蹤影。時間就在忙碌而焦急的尋找中逝去。我認為,沒有條理的學生不會學得很好。

『捌』 重慶市港航管理局的機構職能

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局機關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起草局裡的重要報告、綜合性文件;負責文秘、收發、政務信息、文書檔案管理、信訪工作及對外宣傳、;負責局機關保衛工作和後勤服務工作。
組織人事處:負責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學習宣傳、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日常黨務工作,承辦黨務會議,起草黨委各種文件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黨風、行風、精神文明三大建設工作;負責編制、報送有關組織、人事、工資報表;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職工年度教育培訓和崗位培訓計劃;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幹部的推薦、考核、選拔、調整、培訓、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推薦、聘用、報批工作;辦理職工因工或非因工傷殘、疾病、死亡等的福利待遇手續。
計劃財務處:編制全局財務預決算;監督、檢查各項計劃的執行;檢查基層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負責水路規費的徵收、管理;負責編制水運行業中長期計劃;負責水運行業統計工作。
科技信息管理處:負責信息化項目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網路中心機房及各工作站的管理、運行與維護工作;負責對全局計算機應用操作的培訓與指導;負責科技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組織鑒定。
政策法規處:負責水上交通行業法制建設,草擬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水上交通行政執法監督,組織行政案件的聽證工作;開展水上交通行業的政策研究,參與行業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港航管理執法人員的培訓。
運輸管理處:負責全市水路客、貨運輸及服務企業的審批;發放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船舶營運證;負責全市水路運力的登記審批;負責全市水路運輸市場秩序維護和管理工作;為船舶經營人提供咨詢,組織培訓水運管理專業人員。
航道管理處:執行國家和地方的航道法律、法規政策;負責徵收有關規費及航道賠償費的監督與管理;負責編制航道維護生產計劃;監督檢查航道生產計劃的實施和生產經費的使用;負責提出、審批通航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擬定航道技術等級;收集、整理、總結有關技術資料,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運用。
港口管理處:審查報批港區岸線申請;負責對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實施統一行政管理;核發港口業務經營許可證;負責港口經營秩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監督和管理;負責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港口統計工作。
海事處:負責全市(除中央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及鄉鎮船舶安全管理;維護通航秩序,制定和組織實施水上交通管制;負責三等及以下船舶登記(除長江干線四客一危)和船員考試發證工作;負責轄區內船舶防污染和危險品貨物運輸的監督管理、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以及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維護,發布航行通告。
船舶檢驗處、船舶技術處: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有關船舶檢驗的章程、條例、法規、規范、規程等在本地區的貫徹執行。負責本局所轄區域船舶及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船舶及船用產品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的審查、批准工作,負責船檢技術檔案、文件的立卷、歸檔和管理。負責對全市各級檢驗機構進行正式的、定期的工作質量評審;對其工作情況進行監控、指導,出現的質量事故、偏差進行處置糾正並制定預防措施;並定期對各級檢驗機構船檢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根據用戶申請提供公正檢驗、技術咨詢與服務;受有關單位或機構委託,負責船舶重大技術問題的研討和重大機、海損事故的調查並提交調查報告。
重慶市水上交通管理監控中心:運用重慶市水上交通管理監控系統(GPS監控系統),24小時全天候對船舶動態進行監控,接收並下發通航安全信息,設置重點水域預警區域,實施交通組織。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接收報警信息,為水上交通事故的快速地救援和處理提供技術支持,並參與聯合搜救行動。指導轄區內監控分中心的工作,處理監控分中心在監控中出現的問題。負責維護保養各類監控設備。 重慶市港航管理局直屬處
負責主城六區水上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按國家規定徵收有關港口費;核發港口業務經營許可證;維護港口生產經營秩序;對所轄區水路交通運輸市場現場監督;對各種營運船舶現場監督檢查,查處並糾正違規違章行為。
重慶市嘉陵江航道管理段
負責嘉陵江69公里航道和9座信號台的養護、管理,保證航道暢通,達到國家規定相應的通航保證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負責航道及航道設施的保護;協助審批與通航河道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的通航標准和要求。
重慶市合川航道管理段
負責涪江、渠江、嘉陵江三江共計225公里航道和5座信號台的養護、管理,保證航道暢通,達到國家規定相應的通航保證率;依照國家法律、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負責航道及航道設施的保護;審批與通航河道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
重慶市烏江航道管理段
負責烏江188公里航道和27座信號台的養護、管理,保證航道暢通,達到國家規定相應的通航保證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負責航道及航道設施的保護;協助審批與通航河道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
重慶市銅梁船閘管理所
負責小安溪河108公里渠化航道11座船閘和瓊江河4座船閘的養護、管理,保證航道暢通,達到國家規定相應的通航保證率;依照國家法律、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負責航道及航道設施的保護;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徵收有關規費。

『玖』 龍岩市交通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有關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規,並負責監督實施。
(二)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擬定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發展戰略及規章制度,提出全市交通行業政策,經批准後,負責實施、協調和監督。
(三)根據全市總體布局,組織編制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開展市重點和大中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及中央投資、省投資、省市合資、市縣合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後期評估工作;並對項目審批提出行業初審意見。負責全市交通行業統計管理和信息引導。規劃全市國防交通網路布局,擬訂和實施國防交通物質的賭備和調用計劃,組織國防交通運輸保障,配合軍事部門做好國防運力動員和徵用。
(四)管理全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市場,依法負責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負責公路、水路交通戰備工程的監督和管理,組織重點交通工程建設的實施和交通扶貧工作。負責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交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行使全市公路及其樞紐、港站、航道等設施建設、養護、管理等行業管理職能。
(五)負責全市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行使公路路政的行政管理職能,依法制定公路路政管理制度。檢查、指導、協調全市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超限超載車輛行駛公路和公路路產的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市交通運輸市場。行使全市道路、水路客貨運輸(含城市出租汽車客運)、搬運、裝卸、機動車船維修(含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運輸服務業的行業管
理職能,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負責
全市道路、水路運力宏觀調控。
(七)行使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工作的行業管理職能,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准、教學大綱,負責實施監督檢查。
(八)負責全市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使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能。負責全市內河水上安全監督、內河船舶(不含漁業捕撈船舶、農用船舶、撈沙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防止船舶污染、航行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工作。實施船舶代理、航道疏浚、港口及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行使交通通信行業管理職能。
(九)負責編制匯總全市交通年度財務計劃預決算,交通基建等資金管理,依照國家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指導行業內部審計、統計及局屬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統計工作,組織交通規費的徵收、使用、監督,負責交通行業票證管理,接受委託負責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征管工作。監督交通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保值增值。
(十)負責局機關、指導局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工資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科級幹部。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勞動工資和勞動保護等工作;組織指導交通行業人才預測、交流工作;配合從事全市交通行業各工種工人技能培訓考核鑒定工作。
(十一)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企業改革及其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交通科技政策,實施重大科技開發、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負責交通行業技術監督。制定交通行業教育規劃和人才培訓計劃,負責交通系統專業技術職稱管理有關工作,指導交通行業職業技術教育以及成人教育。
(十二)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牽頭並組織實施全市治理公路「三亂」工作。
(十三)指導交通行業法制工作,檢查督促交通法規的貫徹執行。負責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普法」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拾』 街道機關的建設規劃和規劃局的關系

(一)規劃、建設、動遷和建管工作職責區分

工作內容

規劃建設局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工作職責


1、民房審批

負責業務指導、培訓,制定收費標准、材料匯總。

負責轄區內民房(含動遷安置房)、個人通過拍賣取得的住宅用地的審批、收費、放樣、驗收等具體工作。


2、建築管理

負責小型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及驗收工作,指導街道辦實施對在建工地的建築管理,定期組織檢查。

負責轄區內在建工地的建築管理(包括安置區),每月進行情況統計並上報局建交管科。


3、糾紛調解

協調處理在建工地發生的各類工傷事故、民工工資及引發的糾紛。

負責轄區內在建工地發生的各類工傷事故、民工工資及引發的糾紛的處理,做好相應台帳。


4、違法認定

組織對亂搭亂建行為及未辦理施工許可證而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

協助做好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負責轄區內違法建設的匯總並上報行政執法大隊。


5、規劃管理

負責工程管線、道路等基礎設施及項目落地的規劃審批,會同街道辦共同為項目定位放樣。

負責轄區(規劃控制區)內的戶外廣告、臨時建築等的規劃初審;工程管線、道路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初審及項目落地的知情權(選址、用地、工程規劃的初審);協助局實施項目定位放樣。


6、動遷安置小區

負責動遷安置小區規劃、工程實施。

協助動遷安置小區規劃、工程實施,負責安置小區日常管理。


7、社區維修

負責制訂年度計劃, 並分解社區維修工程額度。 指導
3萬元以上的社區維修工程的組織實施。

根據分解額度,確定轄區內維修項目,並負責實施。其中3萬元(含3萬元)以上項目報規劃建設局審批。(二)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區分

工作內容

規劃建設局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工作職責


1、環境宣教工作

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負責轄區內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的日常工作。


2、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負責對全區各類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初審、申報、環境影響評價和執行「三同時」制度。

協助對轄區內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日常管理。


3、環保規劃(計劃)工作

組織編制全區環保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負責制定轄區內環保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4、環保目標責任制管理工作

負責全區環保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協調工作。

負責轄區內環保目標責任制的具體實施。


5、環境監理工作

對各類污染源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

負責對轄區內各類污染源進行日常檢查。


6、環境信訪工作

對全區各類環境糾紛、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調解和處理;對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進行處理答復。

參與轄區內污染事故和環境糾紛的調查處理;對環境保護方面的一般信訪進行處理答復。


7、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負責全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區生態示範工程、生態村創建工作。

負責轄區內生態村創建的具體工作。


8、環境統計、信息工作

統一管理全區環境統計、環境信息發布工作。

負責轄區內有關環境統計報表填報、排污申報登記管理工作。


9、排污費徵收工作

協助市環保局對各類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徵收排污費。


(三)交通管理工作職責區分

工作內容

規劃建設局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工作職責


1、交通基礎設施管理工作

協助市交通局做好對全區公路、航道、港口、車站等交通基礎設施的管理工作。

協助市、區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對全區公路、航道、港口、車站等交通基礎設施的管理工作。


2、交通管理規劃(計劃)工作

協助市交通局組織編制全區公路、航道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

協助市、區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區公路、航道建設規劃及年度計劃。


3、交通運輸市場管理工作

協助市交通局做好對全區道路、水上交通運輸市場的宏觀調控;培育和管理運輸市場,引導運輸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協助市、區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對全區道路、水上交通運輸市場的宏觀調控;培育和管理運輸市場,引導運輸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4、交通安全工作

協助市交通局做好對全區通航水域、港口、公路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水上、公路交通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協助市、區交通管理部門做好對全區通航水域、港口、公路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水上、公路交通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城管執法工作職責區分

工作內容

規劃建設局工作職責

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工作職責


1、綠化管理

1、對毀壞綠化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2、負責全區的綠化管理工作。
3、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4、負責綠化養護發包段除草、修剪、補缺及環境衛生的檢查考核工作。
5、負責綠化養護合同期滿後的驗收工作。

1、對轄區內的綠化建設、養護提出建議,並督促園林綠化部門按照城市管理要求,做好養護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綠化養護發包工作。
2、對轄區內毀壞綠化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將情況反饋。配合綠化部門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該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2、城市規劃管理

1、對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佔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河道搭建(構)築物或在住宅小區、新村內、街道兩旁搭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2、負責指導、督促、考核城市管理工作。
3、負責督查城管隊伍的隊風、隊紀和隊員的行為規范。

1、負責轄區內城管中隊日常工作的管理。
2、負責轄區內鎮區及主要道路的巡邏檢查,並對違反市容管理條例(亂搭建、亂倒垃圾、亂設攤、亂佔道、廢舊收購點、收油攤點)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置。
3、負責轄區內對亂搭建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遏制新的違章建築的發生。


3、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1、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2、負責對環衛工作的指導、督促和考核。
3、負責中心城區、開發區及主要道路的保潔工作,日
潔日清。

1、負責對環衛所日常工作的管理。
2、負責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並處理。
3、負責原各鎮區及主要道路的保潔工作,日潔日清。
4、負責居民小區、里、弄及城鄉結合部的垃圾清運。
5、負責原各鎮區內河道(市河)漂浮物的清理及原各鎮區公共廁所的管理。


4、環境管理

依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未經批准夜間建築工地施工造成雜訊污染的,在人口集中地區、主要道路附近等規定區域內因焚燒產生的煙塵污染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負責轄區內對未經批准夜間建築工地施工造成雜訊污染的,在人口集中地區、主要道路附近等規定區域內因焚燒產生的煙塵污染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置。


5、工商管理

依據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室外無照經營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負責協調轄區內涉及工商、衛生、城管等部門,特別對店面的金屬加工、摩托車修理、小吃店等,直接影響市容的行為進行管理。


6、公安交通管理

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人行道旁、公共場所、主要道路不按規定停放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

負責協調有關執法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進行綜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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