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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知識培訓大綱

發布時間:2022-05-09 05:20:52

A. 地操式 橋式起重機 安全知識

操作安全規程是不分天操和地操的,全部要遵循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我給出一部分,樓主可以參考。(全部的就太多了)
1. 行車工須經訓練考試,並持有操作證者方能獨立操作,未經專門訓練和考試不得單獨操作。

2. 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機械、電氣部分和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動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 行車工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後方能進行操作,行車起動時應先鳴鈴。

5. 操作控制器手柄時,應先從「0」位轉到第一檔,然後逐級擋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0」位。

6. 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反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7. 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台行車跨越到另一台行車。

8. 工作停歇時,不得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鳴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離地不得過高。

9. 兩台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

10. 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同壁行吊車錯車時,行車應開動小車主動避讓。

11. 檢修行車應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告牌。地面要設圍欄,並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2. 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後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隻控制手柄。

13. 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

14. 運動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置「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駕駛室。

15. 澆鑄前,應先看好鋼水包高度,然後鳴鈴和慢速運行;澆注時,下降速度要緩穩。

16. 運行時由於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鋼或吊件下滑時,必須採取緊急措施向無人處降落。

17. 露天行車遇有暴風、雷擊或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輪前後應塞墊塊卡牢。

18. 夜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

19. 龍門吊安全操作按本規程執行。行駛時注意軌道上有無障礙物;吊運高大,物件防礙視線時,兩旁應設專人監視和指揮。

20. 行車工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弔」:

(1) 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件不弔;

(2) 超負荷不弔;

(3) 光線暗淡信號看不清,重量不明不弔;

(4) 吊車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時不弔;

(5) 工件埋在地下不弔;

(6) 斜拉工件不弔;

(7) 稜角物件沒有防護措施不弔;

(8)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弔;

(9) 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10) 違章指揮不弔。

21. 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兩端,並將控制手柄放置「0」位,切斷電源。

B. 門座式起重機崗前培訓

培來訓內容:
(一自)起重機械作業專業與安全知識
1、門座起重機的分類、適用范圍及技術性能
2、門座起重機的主要參數
3、起重機起升機構、變幅機構、行走機構及旋轉機構
4、起重機的安全裝置
5、電氣及電氣保護裝置安裝及技術要求
6、起重機安裝作業安全操作流程
7、安全防護用品的使用
8、電纜安裝及技術的要求
9、突發事件的應急措施
10、運行試驗及技術的要求
(二)起重機械作業基礎知識
1、機械工程上常用的電工參數
2、安全用電知識
(三)起重機械作業法規、標准知識及安全技術規范
1、門座起重機的技術標准
2、起重機安裝驗收規范
3、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4、起重機監督校驗規程

C. 起重機械地面操作人員不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怎理解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全管理人員),是指使用單位從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以下簡稱作業人員),是指起重機械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從事起重機械的機械安裝修理、電氣安裝修理人員和指揮、司機等操作人員。

起重機械司索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地面操作人員和遙控操作人員,不需要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使用單位進行培訓和管理。

起重機械安裝修理、電氣安裝修理人員,如果要爬上吊車高處的,仍然要持證上崗?對不?

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1年第95號公告規定執行。

起重機特種作業操作證
起重機操作人員需要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質監局頒發。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頒發的上崗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一、申領程序: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二、復審: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每4年復審一次。持證人員應當在復審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部門提出復審申請。復審合格的,由發證部門在證書正本上簽章。對在2年內無違規、違法等不良記錄,並按時參加安全培訓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延長復審期限。

復審不合格的應當重新參加考試。逾期未申請復審或考試不合格的,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予以注銷。跨地區從業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可以向從業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復審。

三、使用: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作業時隨身攜帶證件,並自覺接受用人單位的安全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

2、積極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

3、嚴格執行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

4、拒絕違章指揮;

5、發現事故隱患或者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6、其他有關規定。

(3)起重機械知識培訓大綱擴展閱讀:

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所持證件為特種作業操作證。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復審工作實行統一監管、分級實施、教考分離的原則。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滿6年需要重新考核換證。特種作業人員在特種作業

操作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考核發證機關或者從業所在地考核發證機關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時間可以延長至每6年1次。

D.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有那些內容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考核大綱

第一條為了規范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本大綱適用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從事運行、技術安全管理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是指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從事起重機械操作的司機、指揮、司索、機械安裝維修和電氣安裝維修人員。
第三條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男不超過60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
(二)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本崗位;
(三)具有高中文化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
(四)具有1年以上起重機械工作的經歷;
(五)經過專業培訓,有相應的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知識和管理知識;
第四條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男不超過60周歲,女不超過55周歲;
(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三)身體健康,能夠勝任本崗位;
(四)有3個月以上申請考核項目的實習經歷;
(五)經過專業培訓,有起重機械相應安全技術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註:第三條和第四條所規定的人員年齡,是指首次申請考核或者復審換證時的年齡。
第五條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分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下:
(一)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理論知識考試採用筆試;
(二)安全管理人員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採用面試或者現場實際操作,也可採取模擬操作方式;
(三)作業人員實際操作技能考試採用現場實際操作或者模擬操作方式。
具體的考試內容,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見附件A、附件B,起重機械司機見附件C、
附件D,起重機械指揮和司索人員見附件E、附件F,起重機械機械安裝維修人員見附件G、附件H,起重機械電氣安裝維修人員見附件I、附件J。
第六條 理論知識考試,各部分內容所佔比例如下: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基礎與專業知識內容佔30%,安全知識內容佔40%,法規知識內容佔30%;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基礎與專業知識佔30%,安全知識內容佔50%,法規知識內容佔20%。
第七條 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各部分內容所佔比例如下:
(一)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制度內容佔40%,現場檢查能力內容佔40%,事故處置能力內容佔20%;
(二)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相關部件識別內容佔30%,基本操作能力佔50%,應急處置能力佔20%
第八條 安全管理人員理論知識考試的題型至少包含判斷題、選擇題、問答題和案例分析題;作業人員理論知識考試的題型至少包含判斷題、選擇題、問答題。
實際操作技能考試的題型應該結合參加考試人員所從事的工作,全面考核其實際操作技能的水平。
第九條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理論知識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可以同時進行,兩門考試全部及格後,方可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十條 本大綱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大綱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 起重機械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1、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的指示牌,並根據需要安設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軌道式起重機應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夾軌,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2、鋼絲繩在捲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3、不得任意更改起重機的性能。

4、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5、起吊時,起重物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

6、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平穩,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起吊物件,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7、物體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

8、建立建全起重機的維修保養,定期檢查,安全操作制度,並教育有關人員認真執行。

9、橋式起重機應設專職司機駕駛,有專人負責掛鉤和指揮(需有操作證)。嚴禁無證駕駛及指揮。

10、起重機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和暢通的吊運通道。禁止吊物從人頭上方越過。

11、起重機的明顯部位標明最大起重量,禁止超負荷使用。

(5)起重機械知識培訓大綱擴展閱讀

工作特點

1、起重機械通常結構龐大,機構復雜,能完成起升運動、水平運動。例如,橋式起重機能完成起升、大車運行和小車運行3個運動;門座起重機能完成起升、變幅、回轉和大車運行4個運動。在作業過程中,常常是幾個不同方向的運動同時操作,技術難度較大。

2、起重機械所吊運的重物多種多樣,載荷是變化的。有的重物重達幾百噸乃至上千噸,有的物體長達幾十米,形狀也很不規則,有散粒、熱融狀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吊運過程復雜而危險。

3、大多數起重機械,需要在較大的空間范圍內運行,有的要裝設軌道和車輪(如塔吊、橋吊等);有的要裝上輪胎或履帶在地面上行走(如汽車吊、履帶吊等);有的需要在鋼絲繩上行走(如客運、貨運架空索道),活動空間較大,一旦造成事故影響的范圍也較大。

4、有的起重機械需要直接載運人員在導軌、平台或鋼絲繩上做升降運動(如電梯、升降平台等),其可靠性直接影響人身安全。

5、起重機械暴露的、活動的零部件較多,且常與吊運作業人員直接接觸(如吊鉤、鋼絲繩等),潛在許多偶發的危險因素。

6、作業環境復雜。從大型鋼鐵聯合企業,到現代化港口、建築工地、鐵路樞紐、旅遊勝地,都有起重機械在運行;作業場所常常會遇有高溫、高壓、易燃易爆、輸電線路、強磁等危險因素,對設備和作業人員形成威脅。

7、起重機械作業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共同進行。一個操作,要求指揮、捆紮、駕駛等作業人員配合熟練、動作協調、互相照應。作業人員應有處理現場緊急情況的能力。多個作業人員之間的密切配合,通常存在較大的難度。起重機械的上述工作特點,決定了它與安全生產的關系很大。

如果對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和維修等環節上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傷亡或設備事故。一方面造成人員的傷亡,另一方面也會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

F. 建築施工塔吊安全培訓的內容有哪些

一、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

1、《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2、《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2014年修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作業時存在的危險因素:

觸電 物體打擊 高處墜落 其它傷害

三、安全注意事項

1、塔吊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2、嚴禁酒後上崗,嚴禁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聽收音機、玩手機等)。

3、熟知和掌握塔機的性能,經常檢查各機械部件是否正常,發現故障要及時排除,對自己不能排除的要上報領導派專業人員維修,嚴禁帶病作業。

4、吊車在吊運過程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必須服從。

5、吊車司機在起吊時要鳴鈴示警,必要時在吊運中也要鳴鈴,通知受吊物威脅的地面人員撤離。

6、吊車司機必須熟練掌握通用手勢信號和有關各種指揮信號,必須與指揮人員相互密切配合。

指揮人員所發出的信號如有不明確的時候,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待明確信號後,方可繼續操作。

7、塔吊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起重作業「十不弔」規定: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準吊;

2信號不清楚不準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準吊;

4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5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6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7散物捆紮不牢不準吊;

8小零散物料無容器不準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規定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8、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下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9、吊運任何東西時,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方可發出降落信號。

10、停止作業前必須切斷操作室電源。

11、有權對危險作業場所提出安全防護要求,拒絕執行違章指揮指令。

12、有義務提出改進安全管理及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和建議,並監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事故應急程序

發生事故時,發現人應立即報警。事發現場有關負責人接警後要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按照「先救人,後護物」的原則,開展自救工作。在組織自救時,注意保護救援人員的安全,防止發生後續事故,同時以最快的速度向直管領導報告事故情況(主要包括事故類別、傷亡人數及傷情、組織自救的大致情況等);直管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作出相應的反應,同時應立即報告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項目應急救援預案。

事故自救程序:

1、迅速檢查事故現場安全狀況,確認無危險因素後,立即對事故受害人進行救援。

2、將事故受害人轉移到安全地點。

3、利用各種有效的方法報告事故情況,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4、檢查傷者傷情,根據傷者傷情,對其採取止血包紮、人工呼吸、胸外心臟擠壓、骨折固定等急救措施。

5、盡快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
賽為安全-安全培訓

G. 起重作業人員培訓取證需要培訓哪些內容

通過抄培訓,使培訓對象掌握起重司索、指揮作業的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達到獨立上崗的工作能力。
3.培訓要求
3.1 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突出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訓。
3.2 實際操作訓練中,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
3.3 注重職業道德、安全意識、基本理論和實際操作能力的綜合培養。
3.4 應由具備資格的教師任教,並應有足夠的教學場地、設備和器材等條件。
3.5 應採用國家統一編寫的培訓教材。復審的培訓教材由各培訓單位根據培訓對象和當時的具體情況自行制定。

H. 起重機司機的安全操作基本准則是什麼

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准

1.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起重機司機的基本條件、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的內容和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橋式類型起重機、門座類型起重機、塔式類型起重機、臂架類型起重機和流動式類型起重機等基本類型起重機操作的司機。
2.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款,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702—1986 起重機司機安全技術考核標准
GB 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定
GB 5082—1985 起重機吊運指揮信號
3.定義
起重機司機是指操作橋式類型起重機、門座類型起重機、塔式類型起重機、臂架類型起重機和流動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3.1 橋式起重機司機。從事操作橋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3.2 門座起重機司機。從事操作門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3.3 塔式起重機司機。從事操作塔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3.4 臂架式起重機司機。從事操作臂架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3.5 流動式類型起重機。從事操作流動式類型起重機的駕駛人員。
4.基本條件
4.1 年滿18周歲。
4.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職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色盲、近視、聽覺障礙、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眩暈症、精神病和突發性昏厥症等)。
4.3 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考核方法
5.1 考核分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合格後,方可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5.2 安全技術理論考核方式為筆試,時間為2小時。
5.3 實際操作考核方式包括模擬操作、口試等方式,考核題目不少於4題。
5.4 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均採用百分制,各60分為及格。考試不及格者,允許補考2次,補考仍不及格者需重新培訓。
6.考核內容
6.1 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內容。
6.1.1 掌握起重機的基本知識,包括各自操作的起重機的基本性能、參數、基本構造及工作原理。
6.1.2 了解起重機的基礎知識,包括電學基本知識、液壓傳動基礎知識和力學基本知識。
6.1.3 熟練掌握各自起重機安全防護裝置的結構、性能及其工作原理。
6.1.4 熟練掌握各自起重機主要零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及其報廢標准。
6.1.5 掌握各自起重機的安全技術要求、要領。
6.1.6 熟練掌握各自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6.1.7 了解各自起重機的維護與保養知識。
6.1.8 了解各自起重機的常見故障、分析判斷方法以及排除措施。
6.1.9 掌握各自起重機常見事故類型及案例分析。
6.1.10 了解有關電氣安全常識,包括電擊、電傷、安全電壓、安全距離、觸電急救等。
6.1.11 了解登高作業的安全知識。
6.1.12 了解有關防火及救火知識,熟練掌握自有滅火器材的使用。
6.1.13 熟練掌握《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 5082—1985和有關安全標志。
6.1.14 了解《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GB 6067—1985的內容、要求及有關規定。
6.2 實際操作考核內容。
6.2.1 橋式類型起重機實際操作考核內容。
6.2.1.1 根據指揮信號要求,熟練掌握吊起水桶繞桿曲線運行、定點停放操作技能。
6.2.1.2 根據指揮信號要求,熟練掌握吊起圓鋼塊通過多個不等高框架運行操作技能。
6.2.1.3 根據指揮信號要求,熟練掌握將吊物(圓柱體)在1分鍾內准確放入圓筒內(兩表面間隙為100mm)操作技能。
6.2.1.4 熟練掌握在5分鍾內排除起重機不能啟動的故障後,根據指揮信號要求,把吊物放置在1000mm×1000mm的小車上,且小車不能有移動現象的實際操作技能。
6.2.2 塔式、門座和臂架式類型起重機實際操作考核內容。
6.2.2.1 熟練掌握吊起水箱定點停放操作技能。
6.2.2.2 熟練掌握吊起水桶繞木桿運行和擊落木塊的操作技能。
6.2.2.3 根據指揮信號要求,熟練掌握在3分鍾內旋轉90°~120°將吊在高空10m的吊塊(圓柱體)准確放入地面上的圓筒內(兩表面間隙為100mm)的操作技能。
6.2.2.4 熟練掌握在5分鍾內排除起重機不能啟動的故障後,根據指揮信號要求,把吊物旋轉90°~120°放置在1000mm×1000mm的小車上,且小車不能有移動現象的實際操作技能。
6.2.3 流動式類型起重機實際操作考核內容。
6.2.3.1 熟練掌握吊起水桶定點停放操作技能。
6.2.3.2 熟練掌握吊起水桶繞桿運行並擊落木塊的操作技能。
6.2.3.3 與6.2.2.3相同。
6.2.3.4 與6.2.2.4相同。
7.復審考核內容
7.1 檢索違章情況,沒有嚴重違章記錄。
7.2 體檢合格。
7.3 安全技術理論及實際操作考核合格。除了考核與准操作項目有關的基本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外,還應考核以下內容:
7.3.1 了解典型起重作業事故發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類事故發生的安全措施和方法。
7.3.2 了解與起重司機有關的新法律、法規、標准和規范。
7.3.3 了解與起重司機有關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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