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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

發布時間:2022-05-06 15:45:35

❶ 用水安全常識有哪些

1、注意保持飲用水清潔衛生,發現飲用水變色、變渾、變味。應立即停止引用,防止中毒,並撥打供水服務熱線。

2、不得私自挪動供水設施,尤其不得私自移動水表。

3、如裝修改造用水設施,應選用飲用水專用管材,改造後做打壓試驗。

4、定期自檢用水設施,關閉用水閥門後如出現水表自走,說明漏水。

5、寒冷季節,應對用水設施採取必要的防凍保護措施。室內無取暖設施的,應在夜間或長期不用水時關閉走廊和室內門窗,保持室溫;同時關閉戶內水表閥門,打開水龍頭,放凈水管中積水;室外水管、閥門可用棉、麻織物或保暖材料幫扎保暖,以防凍裂損壞。

6、長期無人居住的房屋,應到相關水務轄區客服中心辦理暫停用水手續,並關閉用水閥門;將自家的電話號碼留給鄰居或物業公司,以便情況緊急時聯系。

水的用途:

1、洗衣服

人們穿的衣服,通過用水來清洗,來達到清潔的目的,當然在清洗的時候會加入洗衣粉。

2、洗碗筷

用餐完畢之後,需要用清水,把餐具進行洗凈,方便第二次用餐時候使用,通過清水清洗保持餐具的衛生。

3、洗澡

人是需要洗澡的,通過洗澡達到清潔身體的目的,這時候需要把水燒熱進行沖洗。

4、洗頭

人是需要洗頭的,這里就需要通過熱水來進行洗頭,來達到清潔的目的。

5、灌溉農田

種植莊稼,到達一定時候需要用水進行灌溉莊稼,進而幫助莊稼良好的生長。

❷ 為了加強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管理,物業管理公司應該履行哪些職責

查一查當地的衛生標准

貼一個黑龍江的僅供參考

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生產單位及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對供水單位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及衛生監督檢驗監測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城鎮自來水廠、單位自備水、農村自來水以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還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

第六條 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未經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當有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及水質檢驗,應當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標准。

第九條 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水凈化處理工藝應當符合國家《建築給水排水工程設計規范》的要求,水凈化處理工藝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工藝的要求,凈化處理各工藝(車間)應當配備相應的檢測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應當保證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設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嚴禁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自備的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嚴禁與城鎮供水系統連接;
(五)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水質檢驗合格。管網末稍盲端易污染處應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間應當通風良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露處罰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鋪設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有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第十條 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設在建築物正負零標高以上。貯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設施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供水設施周圍15米內不得有污水井、化糞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給水管線衛生要求按《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范》、《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
(二)現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當限期改造,短期內不能改造的應當加強衛生管理,加大監督監測力度,並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應當設在單獨房間內,不得與非生活飲用水相連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與排水管應當斷離相聯,不得直接相連。使用氣壓罐、上水泵等設施,補氣或氣壓罐在進氣孔處應當安裝自動空氣凈化裝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築物的本體結構作為水箱池壁,在建築物內的水箱,頂部距屋頂的距離應當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應當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應當大於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內壁塗料應當使用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產品,並嚴格按審批通過的工藝、配方施工;
生活給水管管徑小於或等於150mm時,應採用鍍鋅鋼管;管徑大於150mm時,可採用給水鑄鐵管。
(六)二次供水的產權單位應當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設施每年應當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後,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第十一條 從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市(行署)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員經衛生知識培訓和體檢合格後方可上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劑應當是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產品。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指定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經常檢查所屬供水單位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水質檢驗和檢驗結果定期上報;
(二)進行飲用水衛生宣傳,對供水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
(三)貫徹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法規和標准,制止違法行為,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從事直接供水人員應當經飲用水衛生業務知識和飲用水衛生法規培訓,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在崗供水人員每年應當復訓一次。

第十四條 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供水人員,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准從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凡患有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應當調調離崗位。

第十五條 生活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行使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職責。
農墾、森工系統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墾區、林區內(城鎮除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並負責飲用水的水源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八條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放,有效期4年,每年復核一次。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衛生許可證的審批:
(一)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自來水廠、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市(行署)所在地自來水廠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三)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管單位自備水、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申辦衛生許可證需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衛生許可證申請書》,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後10日內對供水單位進行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的,在5日內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提出書面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進行衛生安全性評價。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復審,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批准文件。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處理劑、除垢劑等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頒發批准文件和批准文號,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測頻次是:城鎮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監測1--2次,出廠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監測1--2次,末梢水每月監測1次,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適當增加監督、監測頻次。國家及省另有要求時,按有關規定執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抽樣檢測一次。監測收費按省物價、財政、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收費標准進行。

第二十三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生活飲用水衛生檢驗單位,進行生產飲用水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經過監督監測,發現已不符合衛生許可證頒發條件或不符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頒發要求的,原批准機關應當收回有關證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培訓合格,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證書。

第二十六條 生產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應當作風正派、秉公執法、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證件,有權進入供水和生產單位檢查、了解情況,索取必要資料,按規定進行采樣。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對被監督單位及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現生活飲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飲水污染出現的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事故時,可以採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集中式供水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停止供水;
(二)對二次供水單位,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並責令進行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組織生活飲用水專業預防部門及時發現並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治療的單位,除採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被污染的水樣,並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飲用水污染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並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或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及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清退,並對供水單位處以20--1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下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作業的,處以1000--3000元罰款。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處以3000--5000元罰款。
(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處以500--2000元罰款。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處以2000--5000元罰款。
(五)未按規定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對其產權單位處以500--2000元罰款。
(六)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未經縣級以上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水質檢驗合格供水使用的,對其產權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
(七)未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
(八)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清洗消毒劑進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處1000--30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生產或者銷售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飲水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並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條 衛生、建設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客運船舶、火車客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上的供水(有獨自製水設施者除外)。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是指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是指從事處理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應用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發布的《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政府 發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實施日期:199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規)

❸ 用水安全知識

1、注意保持飲用水清潔衛生,發現飲用水變色、變渾、變味。應立即停止引用,防止中毒,並撥打供水服務熱線。

2、不得私自挪動供水設施,尤其不得私自移動水表。

3、如裝修改造用水設施,應選用飲用水專用管材,改造後做打壓試驗。

4、定期自檢用水設施,關閉用水閥門後如出現水表自走,說明漏水。

5、寒冷季節,應對用水設施採取必要的防凍保護措施。室內無取暖設施的,應在夜間或長期不用水時關閉走廊和室內門窗,保持室溫;同時關閉戶內水表閥門,打開水龍頭,放凈水管中積水;室外水管、閥門可用棉、麻織物或保暖材料幫扎保暖,以防凍裂損壞。

6、長期無人居住的房屋,應到相關水務轄區客服中心辦理暫停用水手續,並關閉用水閥門;將自家的電話號碼留給鄰居或物業公司,以便情況緊急時聯系。

(3)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擴展閱讀:

早晨起來先放水龍頭的水:

早晨人們起床後的第一件事往往是擰開自來水龍頭洗臉、刷牙、做飯。殊不知,剛放出來的水中可能隱藏著「健康殺手」。

停用一夜的水龍頭及附近水管中的自來水是靜止的,水中的殘留微生物會大量繁殖,其中可能就有「軍團菌」。1976年,美國一群退伍軍人在費城一家旅館中舉行年會。會後一個月,與會者中221人得了一種「怪病」,34人相繼死亡。

研究證實,其元兇是存在於水龍頭和水槽水樣中的一種致微生物—軍團菌。醫學界後來把這種病名為「軍團菌」,患病者若不及時治療,死亡率可高達25%—30%。最近20年來,軍團菌在許多國家爆發、流行,已經引起了醫學界的廣泛重視。

此外,經過一夜停止不動的水,會與金屬管壁及水龍頭金屬腔室產生水化反應,形成金屬污染水,這就是早奪第一次放水時往往會見到一些反常形象,比如水色發黃、發白、或者發渾的原因。

另外,我們的水源大都為地表水,受洗滌劑等有機物污染較大。一些有機化合物會和通入水中的消毒劑—氯氣反應成鹵烴化合物,如三氯甲烷,這類物質有潛在的致癌性。

❹ 急求《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1)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

2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

(以下簡稱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保飲用水符合有關衛生規范,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了集中式供水單位的水源選擇與衛生防護,生活飲用水生產和污染事件理、水質檢驗、從業人員等方面的衛生要求。

第三條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遵守本規范。農村集中式供水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監督本規范的實施。

第二章

水源選擇和衛生防護

第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於防護的水源。取水點應設在城市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選擇,應根據城市遠期和近期規劃、歷年來的水質、水文、水文地質、環境影響評價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和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環保、水資源、技術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並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水源水質監測和衛生學評價合格後,方可作為供水水源。

第七條

供水水源水質應符合有關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當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規定時,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若限於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採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後的水質應符合規定,並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批准。

第八條

生活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區應按國家環境保護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和地質礦產部頒發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要求,由環保、衛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礦等部門共同劃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單位應在防護地帶設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實相應的水源保護工作。

第九條

經有關流域、區域、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確定的跨地區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有關污染防治規劃,各有關單位應嚴格執行,各負其責。

第十條

地表水水源衛生防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米的水域內,嚴禁捕撈、網箱養殖、停靠船隻、游泳和從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動。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棧,不得設立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的碼頭,

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葯,不得排放有毒氣體、放射性物質,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以河流為給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

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水利等部

門,根據實際需要,可把取水點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圍河段劃為水源保護區,嚴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受潮汐影響的河流,

其生活飲用范圍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水取水點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護區范圍應相應擴大,由環保、水利等部門研究確定。作為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庫和湖泊,應根據不同情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水源保護區,並按第一、二項的規定執行。對生活飲用水水源的輸水明渠、暗渠,應重點保護,嚴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條

地下水水源衛生防護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構築物的防護范圍及影響半徑的范圍,應根據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質條件、供水的數量、開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衛生、環保及規劃設計、水文地質等部門研究確定。在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難降解或劇毒的農葯,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嚴禁排入滲坑或滲井。人工回灌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要求。

第三章

生活飲用水生產的衛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報告處理

第十二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備有並遵守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的法規、標准和規范。

第十三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有分管領導和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管理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在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時,集中式供水單位需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給水工程設計必須符合有關國家給水設計規范和標

准。

第十六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配備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必須滿足凈水工藝要求,必須有消毒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嚴禁與排水設施及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相連接。

第十八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必須符合衛生安全和產品質量標準的有關規定,

並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批准文件,方可在集中式供水單位中使用。

第十九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在購入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時,應索取產品的衛生許可批准文件,並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待用,並按品種、批次分類貯存於原料庫,避免混雜,防止污染。

第二十條

自建生活飲用水供水系統,未經當地衛生、建設行政部門批准不得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

第二十一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加強質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制度及操作規程,保證供水水質。

第二十二條

各類貯水設備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網末梢應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質污染。

第二十三條

新建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及設備、設施、管網修復後,必須嚴格沖洗、消毒,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正式通水。

第二十四條

水處理劑和消毒劑的投加和貯存間應通風良好,防腐蝕、防潮,備有安全防範和事故的應急處理設施,並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不得將未經處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域。

第二十六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劃定生產區的范圍。生產區外圍

30米范圍內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

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條

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的外圍30米的范圍內,其衛生要求與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區相同。

第二十八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範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發生。

第二十九條

遇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集中式供水單位須在發現上述情況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建設行政部門。並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報送處理報告.

第四章

水質檢驗

第三十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建立水質檢驗室,配備與供水規模和水質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負責檢驗水源水、凈化構築物出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第三十一條

水質檢驗應實行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水質檢驗方法應採用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檢驗法。

第三十二條

采樣點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采樣點的設置應有代表性,應分別設在水源取水口、

集中式供水單位出水口和居民經常用水點處。管網水的采樣點數,一般按供水人口每兩萬人設一個點計算,供水人口在20萬以下、100萬以上時,可酌量增減。在全部采樣點中,應有一定的點數選在水質易受污染的地點和管網系統陳舊部位。具體采樣點的選擇,應由供水單位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按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生活飲用水檢驗,其測定項目及檢驗頻率至少應符合下列要求。當檢測結果超出《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

(2001)水質指標限值時,應予立即重復測定,並增加監測頻率。水質檢驗結果連續超標時,應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在選擇水源時或水源情況有變化時,應檢測《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中規定的全部常規檢驗項目及該水源可能受某種成份污染的有關項目。

第三十四條

不具備水質檢驗條件酌自建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委託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驗機構按上述要求進行檢驗。

第三十五條

水質檢驗記錄應當完整清晰,檔案資料保存完好。

第三十六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建立水質檢測資料的月報、年報、污染應急報告制

度,水質檢測資料應按有關規定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部門。水質檢測資料月報於次月10日前報送,年報於次年2月10日前報送。

第五章

從業人員的衛生要求

第三十七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

康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或病源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

第三十八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上崗前須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後每年

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培訓,未經衛生知識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第三十九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行為。不得

在生產場所吸煙,不得進行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范所使用的用語含義如下

生活飲用水:

由集中式供水單位直接供給居民作為飲水和生活用水,該水的水質必

須確保居民終生飲用安全。

城市: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到用戶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

除城建部門建設的各級自來水廠外,由各單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方式。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

指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學物質。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范自二OO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❺ 飲水衛生規章制度

飲水衛生制度
文章出處:杭州服裝職業高級中學 發布時間:2005-03-11
1.學校是人群密集地,容易發生水性傳染病,因此控制飲用水是直接關繫到師生健康的大事,故制訂本制度。

2.飲用水採用桶裝純凈水(教委指定飲用水)或開水。

3.使用桶裝純凈水的要對飲水機定期清毒。

4.燒水工要有健康合格證,壺內隔夜水要放凈,水溫要達到規定標准方可飲用。

5.各樓備有密封保暖桶,每天上下午第一次灌滿開水。每天早上灌水前必須清桶,無污水。學生自帶茶杯喝水。

6.教育學生自覺不喝生水,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7.參加社會實踐勞動實習時,選用符合衛生標準的水源飲用和凈化水源後飲用。

(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二)范圍
1、供水單位
2、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
3、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經營單位
(三)申報資料
1、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
(1)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集中式供水單位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3)生產場所布局、工藝流程和衛生防護設施的資料;
(4)水源水和出廠水水質檢驗報告;
(5)供水單位所用的管材、濾材、塗料、凈水劑、消毒劑、凈化消毒設備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資料和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
(6)供水單位對飲用水水質自檢和人員、儀器設備資料;
(7)供、管水人員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8)有新、改、擴建集中式供水項目的還包括水源選擇可行性論證 (水源水評價報告書)、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認可書和竣工驗收的安全性評價資料。
2、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發放
(1)二次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二次供水單位飲用水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3)二次供水單位設施設計、布局、衛生防護的資料;
(4)二次供水水質檢驗報告;
(5)二次供水設施過濾、軟化、消毒設備、防腐塗料的衛生許可資料;
(6)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的衛生許可資料;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8)有新、改、擴建集中二次供水項目的還包括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審查認可書和竣工驗收的安全性評價資料。
3、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
(1)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單位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清洗消毒單位衛生管理規章制度;
(3)清洗消毒操作規程;
(4)清洗消毒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資料;
4、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批件的審核
(1)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2)產品材料和配方;
(3)生產工藝及簡圖;
(4)產品質量標准(企業標准);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涉及飲用水安全產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6)產品設計包裝(含產品標簽);
(7)產品說明書;
(8)產品中與水接觸的主要材料及可能對人體有危害的材料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9)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提交的其他資料
(四)核准條件
1、企業、單位(集中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涉及飲用水產品生產企業)選址、建築設計、功能區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符合衛生要求;
2、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3、從業人員領取健康合格證及衛生培訓合格證;
4、建立健全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制度。
(五)核准時限
在接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發出是否受理通知,7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審核,經現場審核合格之後4個工作日內發證。

❻ 人體的飲用水衛生知識有哪些

一般飲用水

❼ 食品.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試題

呵呵 還不錯

❽ 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的貴州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2007年7月27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漁業條例〉等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和個人以及衛生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開展生活飲用水衛生宣傳教育,普及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市、州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水利、環保、質監、價格、規劃、工商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對供水單位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生活飲用水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選址階段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審查合格的,發給衛生審查認可書;審查不合格的,出具書面意見,建設單位按照書面意見的要求改進後,重新提出申請。 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供水單位供水前,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 供水單位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准; (二)有水質凈化及消毒設施; (三)有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四)有供水設施清洗和水質消毒、檢驗等衛生管理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水質檢測人員和儀器設備; (六)生產環境、工藝流程、衛生設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衛生規范和衛生要求。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集中式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水源水質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守水源衛生防護的有關規定; (二)配備的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能夠滿足凈水工藝要求,並保證正常運行;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並監測,禁止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新設備、新管網投產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後應當進行沖洗、消毒,管網末梢盲端易污染處應當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五)有與其消毒方式相適應的消毒設備、設施,備有安全防範和泄漏處置的應急設備、設施和個人防毒面具; (六)劃定生產區的范圍,並設立明顯標志。在其周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污染物或者鋪設污水渠道等。 第十條二次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蓄水池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二)水箱或者蓄水池應當專用並加蓋、上鎖,不得滲漏; (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當無毒無害; (四)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供水設施每年應當定期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水質檢驗合格。 二次供水設施有管理單位的,由管理單位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沒有管理單位的,業主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設施的日常運轉、保養、清洗、消毒。 第十一條管道直飲水供水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用戶龍頭出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直飲水水質衛生標准; (二)設立專用制水間,制水間面積應當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建築物結構完整;鋪設地面、牆壁、天花板,應當使用防水、防腐、防霉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應當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 (三)水處理工藝和設備應當根據水源水質進行配備,確定合理的處理工藝流程,處理工藝中應當有水質消毒措施; (四)輸水管道不得與市政或者自建供水系統直接相連。 第十二條瓶裝、桶裝水的生產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建立衛生防護區,防護區界應當設置相對固定標志; (二)采水設備、輸水管道及貯水設備應當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三)按照規定設置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洗手、消毒、更衣、廁所等設施; (四)生產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和其他有害物對水質的污染,過濾材料應當定期清洗和更換,採用的消毒方法應當達到滅菌效果,不得在水中加入任何防腐劑; (五)包裝容器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合格產品;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三條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根據生產產品特點和工藝要求設置,有與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用清洗、消毒場地和設備,生產設備不得與非涉水產品共用; (二)建立原材料驗收制度; (三)設立與產品特點相適應的衛生安全和質量檢驗室,配備相應的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對每批產品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第十四條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產品衛生許可證,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產品材料和配方; (三)生產工藝及簡圖; (四)產品質量標准; (五)具備法定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六)產品設計包裝; (七)產品說明書; (八)產品中與水接觸材料的衛生安全合格證明; (九)完整產品樣品。 第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定期對供水單位的衛生安全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設備、設施等進行監督監測和檢驗評價。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增加生活飲用水的監督監測頻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檢查時,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供水單位報送有關材料;供水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八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集中式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的單位應當每日對水質進行檢驗,每季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驗報告;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質檢驗,並向相關部門報送檢驗報告。 第十九條供水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條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按照規定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建設、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對生活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已造成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責令責任單位立即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斷污染途徑; (五)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時,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解決臨時供水,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標准。農村簡易供水,由鄉、鎮人民政府確定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農村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管理,由村民委員會確定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水源的衛生防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水質定期消毒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簡易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衛生監督、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狀況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抽檢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受理對違反生活飲用水法律、法規行為的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已取得衛生許可證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生活飲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供水的; (三)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未取得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飲水供水、瓶裝桶裝供水、生產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安排未經生活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未取得健康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導致生活飲用水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員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污染情況的; (三)供水責任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水質檢驗,並報送檢驗報告的。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履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等職責的; (二)未依法受理、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和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事項予以審查認可或者許可的; (四)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 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自備水源供水等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用水單位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再處理(如過濾、軟化、消毒等)後,經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管道直飲水供水:是指利用過濾、吸附、氧化、消毒等裝置對需要改善水質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水源水)作進一步的凈化處理,通過獨立封閉的循環管道輸送可直接飲用的水的供水方式。 瓶裝、桶裝供水:是指從事飲用天然礦泉水、飲用純凈水及其他瓶裝、桶裝生活飲用水的生產企業提供的供水方式。 農村簡易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簡易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農村分散式供水:包括農村水井、水窖、池塘、山泉等由個人自行取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在生活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生活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包裝容器、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❾ 公司飲用水的管理制度!

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生活飲用水生產衛生要求
一、供水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制管水人員必須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和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二、健全衛生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衛生管理人員,按要求建立、健全衛生檔案。
三、水凈化處理設備、設施必須滿足凈水工藝要求,必須有消毒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
四、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密封,嚴禁與排水及非生活飲用水的管網相連接。
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制度及操作規程,貯水設備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網未稍應定期放水清洗。
七、水處理設備、設施、管網投產前或者修復後,必須嚴格沖洗、消毒,經水質衛生檢驗合格後方可供水。
八、必須設置水源衛生防護區、保護區內嚴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質衛生的設施和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的活動。
九、生產區和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和清水池外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居住區,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和鋪設污水管道。
十、必須配備相應的水質檢測設備和人員,定期進行水質檢測,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後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關法律、法規
及規定。
二、做好供水設施、場地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確保周圍30米內無污染和污染因素。
三、配備余氯比色計,隨時對供水進行檢測,發現余氯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補充。
四、加強供水設施衛生安全防護,蓄水設施應加蓋加鎖,進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護設施。
五、供水設施建設材料必須無毒無害,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每年兩次,建立清洗消毒記錄。
六、供水設施專人負責管理,從事管水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後方可上崗。
七、新建二次供水單位應配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所用的涉水產品必須取得有效的產品批件。
八、發現飲用水被污染或異常,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建設部門報告。

供、管水人員體檢培訓及工「五病」調離制度
一、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從事供管水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濃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攜帶者,不得佮直接供水管水工作。
三、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上崗後每年進行一次衛生知識培訓,未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狀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生活飲用水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行為。不得在生產場所吸煙,不得進行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和活動。
六、建立健全供、管水人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檔案。

❿ 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衛生應把握哪些重點

(一)認真貫徹國務院頒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規范,資料齊全。

1、政府重視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管理措施。

2、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抽檢計劃,制定並實施本地年度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或專項監督檢查計劃。

3、監督監測頻率符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標准和規范的要求。日常監測嚴格按照國家公共場所有關衛生標准和規范進行,監測方法正確,數據真實,評價結論准確,檔案資料齊全。

(二)經營單位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設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持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五病」調離率達100%;各類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清洗、消毒、通風等各項衛生措施落實,從業人員操作規范,衛生指標達到國家有關標准要求。

1、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對外經營,「衛生許可證」須每2年復核1次,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明顯處。

2、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度、公用物品消毒制度、衛生清掃制度、衛生檢查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培訓制度等。

3、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應掌握清洗、消毒、保潔、通風等各項衛生措施的基本要求,了解本單位所屬行業的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

4、旅館、美容美發、歌舞廳、公共浴室、影劇院、游泳池、酒吧、茶座等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其它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2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每2年復訓1次,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或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疾病的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一經發現應立即調離原崗位,調離率100%。

5、各類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清洗、消毒、保潔、通風等各項衛生措施落實,從業人員操作規范,衛生指標達到國家有關標准要求。

6、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落實各項衛生措施,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根據《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的要求,做好經常性檢查、日常維護和清洗消毒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冷卻水、冷凝水和送風、風管、凈化消毒裝置及其它相關部件進行檢測和評價,確保空調系統運行的衛生安全。

7、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建立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明確事故報告方式、報告責任人。

(三)小浴室、小美容美發廳、小歌舞廳、小旅館、小網吧等符合衛生要求。

「五小」行業具有規模小、衛生設施簡陋、從業人員知識水平偏低、衛生管理不規范、服務對象基本為普遍群眾等特點。為了保障廣大群眾身體健康,應加強對「五小」行業的整治和管理,達到以下衛生要求。

1、小浴室:

(1)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2)水源水為市政自來水。

(3)地面採用防滑、不滲水、易於清洗的材料,牆體採用防水、防霉無毒材料覆塗,浴池池壁、池底光潔,採用白色材料鋪設。

(4)無論有無浴池的浴室均應設置淋浴噴頭,噴頭間距大於0.9m;浴池每晚要徹底清洗,經過消毒後再換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補充2次新水,每次補充水量不少於總量的20%。

(5)室內通風良好,宜採用機械通風,採用氣窗通風的氣窗面積為地面的5%。淋浴間內不得設置直排式燃氣熱水器,不得擺放液化石油氣瓶。

(6)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每客用後應消毒。

(7)浴室內若提供臉巾、浴巾,必須做到一客一換一洗消。

(8)有禁止患有傳染性皮膚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標志。

(9)修腳工具應執行GB 9666有關理發用具消毒要求。

2、小美容美發廳:

(1)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醫學美容。

(2)從業人員持有效的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3)理發、美容分區設置,染、燙發區有排風設施。

(4)理發工具要做到一客一消毒。

(5)理發、美容用毛巾、臉巾做到一客一換一消毒。

(6)使用的化妝品符合《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化妝品衛生規范要求。

3、小歌舞廳:

(1)從業人員持有效的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2)有機械通風裝置,使用分體空調的,空調濾網應定期清洗,每月不少於1次,保持濾網整潔無積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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