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進一步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一、突出培訓重點。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要以促進就業和服務經濟發展為出發點,以企業吸納農民工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創業培訓為工作重點,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適當擴大培訓規模,下大力氣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和「就業一人、培訓一人」的目標。
二、大力開展在崗農民工和困難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對企業吸納的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和困難企業的在崗職工,要根據企業崗位要求和企業技術改造升級的需要,重點開展崗位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會同行業、企業主管部門,重點開展建築業、製造業、服務業等行業在崗農民工培訓和困難企業職工培訓。
企業吸納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定點培訓機構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對企業給予一定的職業培訓補貼。企業組織開展培訓之前,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培訓計劃大綱、錄用農村勞動者花名冊(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勞動合同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培訓結束後,企業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人員花名冊、職業培訓合格證書(職業技能資格證書),委託定點培訓機構開展培訓的還應提供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由財政部門將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同時將資金支付情況抄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對困難企業組織開展的職工在崗或輪崗培訓,要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75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8號)執行。
三、切實加強勞動預備制培訓。對未能繼續升學的農村初高中畢業生(即「兩後生」),鼓勵其參加6-12個月(1-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提升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指導技工院校擴大勞動預備制招生規模,加大校企合作力度,圍繞國家產業振興規劃和當地產業結構調整對後備技能人才的需求,強化定向培訓和技能實訓。按照中發〔2010〕1號文件的要求,對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後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農村「兩後生」,給予培訓費補貼,逐步實施農村新成長勞動力免費勞動預備制培訓。
四、積極開展中短期實用技能培訓。對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要結合企業的實際需要和勞動者就業要求,積極開展中短期(1-6個月)實用技能培訓。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農村轉移勞動者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需求,結合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特點以及就業需求,充分發揮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組織作用,依託定點培訓機構開展訂單式培訓,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全面推進創業培訓。重點對有創業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登記失業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及返鄉農民工、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開展不少於10天的創業培訓。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不同對象的特點,因材施教,增強創業培訓的實效性,並注重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的銜接,著力提高創業成功率和穩定經營率。
六、提高培訓資金使用效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職業培訓需求,加大資金投入,提高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的比例,切實保障職業培訓資金需要;要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標准制定辦法,根據培訓專業(工種)的培訓成本和培訓期限,按照培訓的課時數,合理確定在崗農民工培訓、勞動預備制培訓、中短期實用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等各類職業培訓補貼標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對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實施公開透明的監督管理辦法,確保資金安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發展改革部門,繼續加強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對承擔轉移培訓任務的技工學校,在改善辦學條件方面給予重點支持,推動培訓計劃順利實施。
七、強化培訓機構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范農村勞動者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48號)規定,堅持面向社會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認定承擔各類培訓任務的培訓單位。要建立專家評審、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就業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共同參與的培訓機構認定機制,要對申請承擔培訓任務的各類培訓機構的設備設施、教學實訓場地、師資配備和教材選用等情況進行重點考察。要將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名稱、培訓專業(工種)及等級、培訓期限、收費標准等情況統一向社會公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承擔培訓任務的各類機構的監督檢查,建立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審核三項制度,強化培訓全過程監管。
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要高度重視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組織實施,要成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牽頭,相關單位齊抓共管的工作協調機制,並將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實施情況作為就業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各地要根據就業形勢和勞動者就業需求變化情況、以及勞動者培訓需求確定培訓人數,並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逐級上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九、做好基礎服務工作。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動員符合條件的各類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動員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培訓任務。要逐步建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參訓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並與當地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間共享相關信息。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為勞動者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技能鑒定服務,按規定落實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並適當減免鑒定費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就業狀況,通過多種渠道及時發布用工信息,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
十、定期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各地要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地區實際情況,盡快研究制定2010年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方案並組織實施。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確定工作責任人和聯系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聯系人情況請於2010年2月底之前上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為更好地了解各地工作進展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2010年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實施進展情況》(見附件),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職業能力建設司。
附件:2010年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實施進展情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 政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
⑵ 職業技能培訓有補貼,哪些人可以享受補貼標准多少
可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的人員包括四大類,分別是企業技能崗位的中、青年職工,職業院校學生,失業人員,農村適齡勞動力。
企業技能崗位的中、青年職工——根據生產經營、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的需要,組織職工開展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崗位練兵等多種方式的職業技能提升和轉崗培訓,重點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
職業院校學生——圍繞社會需求,深化產教融合,加強校企合作,強化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對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准對接、學習過程與工作過程對接。全面推行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突出中、高級職業能力培養。
失業人員——符合就業條件未就業的新生勞動力,重點開展定向和訂單培訓,促進盡快就業;就業轉失業的人員,重點開展適應職業轉換需要的新技術、新技能培訓。
農村適齡勞動力——圍繞城鄉一體化發展的需要,重點開展轉移就業技能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促進就地就業和向非農產業、城鎮有序轉移。
具體可享受的培訓補貼政策及補貼標准
每年發布《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將職業按照市場需求程度劃分為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三類。參加《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技能培訓,可享受培訓費補貼、鑒定費補貼、職工培訓津貼、生活費補貼、實習補貼等。職業培訓相關補貼津貼等實行後付制。
培訓費補貼
企業職工、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普通高校本科學生參加《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技能培訓,取得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培訓成本100%培訓費補貼;取得高級工及以下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非常緊缺、緊缺、一般緊缺不同程度,分別給予培訓成本100%、90%和80%的培訓費補貼。培訓費補貼撥付給培訓機構。
鑒定費補貼
企業職工、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院校學生參加《目錄》所列職業和等級技能鑒定(其中職業院校學生應參加中級工及以上等級技能鑒定),按照實際鑒定人數,給予100%的鑒定費補貼。鑒定費補貼撥付給鑒定機構。
職工培訓津貼
企業組織職工帶薪參加培訓,按照職工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等級,給予培訓津貼。其中,脫產培訓的,企業和職工各享受50%;職工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培訓或自學的,津貼全額發放給職工個人。培訓津貼標准按職工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等級分別為:初級工和專項職業能力1000元,中級工1500元,高級工2000元,技師和高級技師3000元。
生活費補貼
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和普通高校(非職業院校)學生到職業院校、培訓機構參加《目錄》所列項目全日制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國家職業標准規定的課時,按每人每課時6元標准給予生活費補貼,補貼發放給個人。
實習補貼
職業院校與企業實行「雙軌制」培養模式,學生到企業實習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標准給予實習補貼,最長期限12個月。實習補貼發放給企業,由企業根據學生實習情況按照不低於80%的標准按月發放給學生。
師資培訓補貼
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專業教師參加培訓或到企業實踐鍛煉,經鑒定考核取得《目錄》所列職業的資格證書和相應等級的,參照企業在職職工標准享受相應的培訓補貼。
開班和補貼如何申請
各類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原則上使用社會保障卡到培訓機構報名登記。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前,應向所在區縣人力社保部門申報。其中,市和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所屬職業培訓機構、高職院校直接向市職業培訓指導中心申報。補貼申報與開班申報程序相同。
培訓機構開班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組織職工參加培訓的,應出具職工花名冊;
(二)學生參加培訓的,應出具學生證;
(三)個人晉升職業等級的,應出具相應證明。
技能鑒定如何申報
職業技能培訓開班後,培訓機構應按規定向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申報技能鑒定。市鑒定中心自接到申報後10個工作日內實施技能鑒定。其中在培訓結業前10個工作日以上提出職業技能鑒定申請的,可隨班期在結業時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相關補貼和津貼如何申請
(一)培訓費補貼培訓機構在開班前5個以上工作日,按照開班報告程序,填寫《職業技能培訓費補貼申請表》,向市或區縣人力社保部門提出培訓補貼申請。
(二)鑒定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在技能鑒定前5個以上工作日,應當填寫《職業技能鑒定費補貼申請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鑒定費補貼申請。
(三)企業申請培訓津貼企業應於職工參加培訓開班後一個月內,持《企業培訓津貼申請表》向市人力社保部門提出申請。
(四)個人申請培訓津貼企業職工在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時,由個人提交《個人培訓津貼申請表》。
(五)個人申請生活費補貼院校學生、農村勞動力、失業人員在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時,由個人提交《生活費補貼申請表》。
補貼資金如何發放
(一)培訓費補貼培訓機構按規定完成培訓後,按鑒定合格人數由「天津市職業培訓信息管理系統」直接生成補貼數額。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培訓機構。
(二)鑒定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完成後,系統按照實際鑒定人數生成鑒定費補貼數額。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鑒定機構。
(三)企業培訓津貼培訓完成後,根據企業申請,按鑒定合格人數,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企業。
(四)個人生活費補貼、培訓津貼培訓完成後,根據鑒定合格人員的申請,經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和公示,將補貼資金撥付給個人。
⑶ 淺談如何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
就業專項資金是為了促進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就業,按國家規定籌集使用的專項資金。就業專項資金的來源有:同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補助資金;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的資金;就業專項資金利息收人;其他資金。就業專項資金的用途:一是提高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包括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二是用於扶持勞動者自主創業,包括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三是用於就業困難人員的一些政策補貼,包括公益性崗位補貼、社會保險的補貼以及特定就業政策的補貼等等。此外,就業專項資金還可以用於扶持公共就業服務。做好就業工作資金是保障,提高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管好用好就業專項資金尤為重要。現結合縣級就業專項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談談如何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
⑷ 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助經費的撥付程序是什麼
答: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助經費的撥付程序是:
(1)對符合享受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實訓補助經費條件的人員,公共實訓基地按規定開展技能實訓學員經鑒定、考評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於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向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①實訓補助經費申請、所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復印件;
②《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貼經費申請表(一)》,一式兩份;
③《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及鑒定花名冊》,一式兩份;
④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
⑤失業人員的《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復印件。
(2)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實訓基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匯總、存檔備查,並將審核後的下列材料於每年的6月15日、11月15日前,報市勞動保障局復審:
①實訓補助經費申請及《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貼經費申請表(二)》;
②審核後的《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貼經費申請表(一)》;
③審核後的《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及鑒定花名冊》;市勞動保障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無誤後下達批復,向市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市財政局按照失業保險基金撥付流程規定,核撥經費。
(3)符合享受公共實訓補助經費條件的本市農村轉移勞動力,公共實訓基地按規定開展技能實訓,學員經鑒定、評審後,統計造冊,於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向其戶籍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經費補助,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①實訓補助經費申請、所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復印件;
②《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補貼經費申請表(一)》;
③《北京市公共實訓基地高技能人才實訓及鑒定花名冊》;
④《本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復印件。各區縣實訓補助經費的具體審批和資金撥付程序由區縣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4)對於各類職業院校學生、由單位組織的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和個人報名參加實訓在職職工,在報名參加公共實訓基地實訓時,應由學校、單位和個人負擔的部分,按照規定的實訓補助標准,分別由學校、單位和個人,按本市相關財務管理規定交納。
(5)對於承擔社會急需技能人才培訓的公共實訓基地,仍按上述渠道申請撥付實訓補助經費。
⑸ 如何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本人《居民身份證》及《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登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證明等證件的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相關就業證明、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將資金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
經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培訓後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符合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可向培訓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每位符合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
一般職業(工種)的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准為1000元,中級(四級)的補貼標准為1500元,高級(三級)的補貼標准為2000元。
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補貼標准應為2000元。
補貼條件:
一、學員未享受過政府補貼培訓。
1、參加本省有關培訓教育機構、行業組織或企業組織的職業培訓或自學獲得本省頒發的資格證書;
2、證書核發日起一年內可申請技能晉升培訓補貼。
二、學員已享受政府補貼培訓。
1、持有更高等級的證書(可跨工種);
2、一年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晉升培訓補貼。
三、本省戶籍貧困家庭學員參加職業培訓;
實現技能晉升並獲得資格證書的,給予生活費補貼。
⑹ 什麼是大學生就業補助金是所有大學生都能拿
一、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二、就業補助金並不是所有大學生都可以領取,各地就業補助政策可能不完全相同,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其他機構的應屆專科、本科和研究生畢業生;
(2)屬於困難家庭;
(3)是畢業當年年底仍未就業並進行失業登記。
拓展資料: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好各項就業政策,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注重普惠,重點傾斜。落實國家普惠性的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創業,適度向中西部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地區傾斜,促進各類勞動者公平就業,推動地區間就業協同發展。
(二)獎補結合,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三)易於操作,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用於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創業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求職創業補貼等支出;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用於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等支出。
同一項目就業補助資金補貼與失業保險待遇有重復的,個人和單位不可重復享受。
第五條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職業培訓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五類人員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對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的五類人員,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各地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對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對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墊付勞動預備制培訓費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同時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費補貼。
(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對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於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位技能培訓的,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對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技師培訓的企業在職職工,培訓後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職工個人或企業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三)符合條件人員項目制培訓。各地人社、財政部門可通過項目制方式,向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化解鋼鐵煤炭煤電行業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
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給予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第六條 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不含培訓合格證)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納入重點產業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評定指導目錄的,可適當提高補貼標准。
第七條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
對離校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准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 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對公益性崗位安置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准)。
第九條 對首次創辦小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且所創辦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正常運營1年以上的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試點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試點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可擴大至離校2年內未就業中職畢業生。
對吸納上述人員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就業見習補貼,用於見習單位支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費、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對見習人員的指導管理費用。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可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准。
第十一條 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中的高校畢業生,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用於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服務能力建設,重點支持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對創業孵化基地給予獎補,以及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
第十三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於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其他支出是指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專項轉移支付相關管理規定,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第十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中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的具體標准,在符合以上原則規定的基礎上,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各地要嚴格控制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發放工作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五)「三公」經費支出。
(六)普惠金融項下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下同)貼息及補充創業擔保貸款基金相關支出。
(七)部門預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支出。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投入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其中:
(一)基礎因素主要根據勞動力人口等指標,重點考核就業工作任務量。
(二)投入因素主要根據地方政府就業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標,重點考核地方投入力度。
(三)績效因素主要根據各地失業率和新增就業人數等指標,重點考核各地落實各項就業政策的成效。
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權重、方式及增減幅上下限,可根據年度就業整體形勢和工作任務重點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 地方可對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地人社部門應當編制高技能人才培養中長期規劃,確定本地區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點領域。
各省級人社部門每年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培養項目進行評審,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人社部門根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評審結果需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 財政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預計數下達至各省級財政和人社部門;每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中央預算後90日內,正式下達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各省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在收到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後30日內,正式下達到市、縣級財政和人社部門;省、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本級政府預算安排給下級政府的就業補助資金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到下級財政、人社部門。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對其使用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出明確的資金管理要求,及時組織實施各項就業創業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下達工作。
第四章 資金申請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後補」和「信用支付」等辦法。有條件的地區應探索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培訓個人信用賬戶,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並通過信用賬戶支付培訓費用。
申請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五類人員申請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等。
(二)職業培訓機構為城鄉未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貧困家庭子女、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還應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書復印件、代為申請協議;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的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還應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材料。
(三)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申請技能培訓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企業為在職職工申請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等。
企業在開展技師培訓或新型學徒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四)職業培訓機構為去產能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項目制培訓的,申請補貼資金應向委託培訓的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全程授課視頻資料等。
培訓機構在開展項目制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上述申請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對五類人員和企業在職職工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或個人信用賬戶;對企業和培訓機構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機構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企業和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 五類人員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並根據資金具體用途分別遵循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和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二)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靈活就業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三)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
上述資金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或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 吸納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申請就業見習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為見習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票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養)證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報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畢業生本人個人銀行賬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通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支持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
對於基層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創業孵化基地開展的創業孵化服務,應根據工作量、專業性和成效等,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機構及其與高校開展的招聘活動和創業服務,應根據服務人數、成效和成本等,給予一定的補助。
縣級以上財政、人社部門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具體范圍和辦法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託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各地應當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選拔行業、企業生產、服務一線的優秀高技能人才,依託其所在單位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培訓、研修、攻關、交流等技能傳承提升活動。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使用具體范圍由省級財政、人社部門結合實際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託管理信息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單位及個人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風險防控。
地方各級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台賬,做好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和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
落實好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准、預算安排和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並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應當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委託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撥付進度,減少結轉結余。人社部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確保資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當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等情況。
各項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公開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補貼標准及具體金額等。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開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開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就業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疏於管理、違規使用資金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獲得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並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人社部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制定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同時廢止。[1]
畢業生,重點傾向於農村貧困家庭的未就業大學生。畢業生到企業、公建民營村級幼兒園就業的期限為3年,省財政給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補貼。
為緩解價格上漲給大中專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本生活帶來的壓力,國務院決定,從2010年秋季學期起。
1.將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准從原來的年生均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43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2.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范圍,440萬名城鄉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享受這一政策,佔在校生總數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按年生均1500元的平均資助標准發放國家助學金,惠及482萬名學生,佔在校生總數的20%。
⑺ 如何開展創業,就業指導和就業培訓
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主要提出以下幾點指導意見: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二、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職業培訓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職業培訓體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訓規模不斷擴大,勞動者職業素質和就業能力得到不斷提高,對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職業培訓工作仍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和勞動者素質提高的需要,職業培訓的制度需要進一步健全、工作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針對性和有效性需要進一步增強。為認真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全面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現就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提出如下意見:一、充分認識加強職業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一)加強職業培訓是促進就業和經濟發展的重大舉措。職業培訓是提高勞動者技能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的主要途徑。大力加強職業培訓工作,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是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解決就業總量矛盾和結構性矛盾,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根本措施;是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加快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建設人力資源強國的重要任務;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有效手段。(二)明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就業和經濟發展為宗旨,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建立覆蓋對象廣泛、培訓形式多樣、管理運作規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職業培訓工作新機制,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快培養數以億計的高素質技能勞動者。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職業培訓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適應擴大就業規模、提高就業質量和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創新機制、加大投入,大規模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切實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和「就業一人、培訓一人」的目標,為促進就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持。「十二五」期間,力爭使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相應的職業培訓,使企業技能崗位的職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訓,使每個有培訓願望的創業者都參加一次創業培訓,使高技能人才培訓滿足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企業發展需求。二、大力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三)健全職業培訓制度。適應城鄉全體勞動者就業需要和職業生涯發展要求,健全職業培訓制度。要統籌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建立以職業院校、企業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為載體的職業培訓體系,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貫通技能勞動者從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到技師、高級技師的成長通道。(四)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要面向城鄉各類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開展多種形式就業技能培訓。堅持以就業為導向,強化實際操作技能訓練和職業素質培養,使他們達到上崗要求或掌握初級以上職業技能,著力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和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要重點開展初級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就業的一技之長;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鼓勵其參加1-2個學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提升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對企業新錄用的人員,要結合就業崗位的實際要求,通過師傅帶徒弟、集中培訓等形式開展崗前培訓;對退役士兵要積極開展免費職業技能培訓;對職業院校學生要強化職業技能和從業素質培養,使他們掌握中級以上職業技能。鼓勵高等院校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培訓,加強就業創業教育和就業指導服務,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五)切實加強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適應企業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要求,進一步健全企業職工培訓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勵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要結合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對職工技能水平的要求,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業務研修、技能競賽等多種形式,加快提升企業在崗職工的技能水平。鼓勵企業通過建立技能大師工作室和技師研修制度、自培訓機構或與職業院校聯合學等方式,結合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技術項目引進,大力培養高技能人才。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積極承擔社會培訓任務,為參加職業培訓人員提供實訓實習條件。(六)積極推進創業培訓。依託有資質的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創業者特點和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業培訓。要擴大創業培訓范圍,鼓勵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各類勞動者以及處於創業初期的創業者參加創業培訓。要通過規范培訓標准、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不斷提高創業培訓質量;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特點,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通過案例剖析、考察觀摩、企業家現身說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訓者的創業能力。要強化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及創業咨詢、創業孵化等服務手段的銜接,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相結合的工作體系,提高創業成功率。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七)大力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就業需要和職業技能標准要求,深化職業培訓模式改革,大力推行與就業緊密聯系的培訓模式,增強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在強化職業技能訓練的同時,要加強職業道德、法律意識等職業素質的培養,提高勞動者的技能水平和綜合職業素養。全面實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訓課程,創新培訓方法,引導職業院校、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大力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面向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城鄉勞動者的初級技能培訓和崗前培訓,應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和企業崗位實際要求,開展訂單式培訓或定崗培訓;面向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應結合產業發展對後備技能人才需求,開展定向培訓。(八)加強職業技能考核評價和競賽選拔。各地要切實加強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按統一要求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養評價標准,充分發揮職業技能鑒定在職業培訓中的引導作用。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和要求,為勞動者提供及時、方便、快捷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完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指導企業結合國家職業標准和企業崗位要求,開展企業內職業技能評價工作。在職業院校中積極推行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充分發揮技能競賽在技能人才培養中的積極作用,選擇技術含量高、通用性廣、從業人員多、社會影響大的職業廣泛開展多層次的職業技能競賽,為發現和選拔高技能人才創造條件。(九)強化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依託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及培訓設施,加大職業培訓資源整合力度,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建設,提高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能力。在產業集中度高的區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地級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經濟較發達的縣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面向社會提供示範性技能訓練和鑒定服務。完善職業分類制度,加快國家職業技能標准和鑒定題庫的開發與更新,為職業培訓和鑒定提供技術支持。加強職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依託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和職業院校,開展師資培訓,加快培養既能講授專業知識又能傳授操作技能的教師隊伍。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教師在職培訓和到企業實踐制度。根據職業培訓規律和特點,加強職業培訓特別是高技能人才培訓的課程體系、培訓計劃大綱以及培訓教材的開發。(十)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工作。加強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各類勞動者提供完善的職業培訓政策信息咨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定期公布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引導各類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選擇適合自身需要的職業培訓。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布培訓信息,積極動員組織轄區內各類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及時提供就業信息和就業指導,協助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實現就業。(十一)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工作。各地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民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設備、場地等基本條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在師資培養、技能鑒定、就業信息服務、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等方面與其他職業培訓機構同等對待。同時,要依法加強對各類民職業培訓機構招生、收費、培訓等環節的指導與監管,進一步提高民職業培訓機構學質量,推動民職業培訓健康發展。(十二)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各地要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制定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認定程序和管理法,組織專家進行嚴格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要嚴格執行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審核三項制度。鼓勵地方探索第三方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十三)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城鄉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根據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企業新錄用的符合職業培訓補貼條件的勞動者,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一定的培訓費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對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員給予一定生活費補貼。(十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各級政府對用於職業培訓的各項補貼資金要加大整合力度,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納入就業專項資金,統籌使用,提高效益。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調整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逐步提高職業培訓支出比重。有條件的地區要安排經費,對職業培訓教材開發、師資培訓、職業技能競賽、評選表彰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各項培訓補貼按相關規定執行。(十五)落實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企業要按規定足額提取並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應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職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列支。企業應將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接受職工代表的質詢和全體職工的監督。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十六)加強職業培訓資金監管。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明確資金用途、申領撥付程序和監管措施。2012年底前,各省(區、市)地級以上城市要依託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對承擔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進行動態管理,對參訓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不斷提高地區之間信息共享程度。要根據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就業狀況以及企業用人需要,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種),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要按照同一地區、同一工種補貼標准統一的原則,根據難易程度、時間長短和培訓成本,以職業資格培訓期限為基礎,科學合理地確定培訓補貼標准。根據培訓對象特點和培訓組織形式,在現有補貼培訓機構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直補個人、直補企業等職業培訓補貼方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發放培訓券(卡)的方式。要採取切實措施,對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實行公開透明的法,定期向全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防止騙取、挪用、以權謀私等問題的發生,確保資金安全,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告。監察部門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五、加強組織領導(十七)完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職業培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切實加強職業培訓工作。要把職業培訓工作作為促進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動職業培訓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十八)科學制定培訓規劃。各地要根據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要求,在綜合考慮當地勞動者職業培訓實際需求、社會培訓資源和能力的基礎上,制定中長期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並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和人才發展總體規劃。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狀況、企業用工情況,對勞動力資源供求和培訓需求信息等進行統計分析,並定期向社會發布。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業技能人才需求預測,指導本行業企業完善職工培訓制度,落實職業培訓政策措施。(十九)加大宣傳表彰力度。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廣泛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各級黨委、政府關於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技能成才和成功創業的典型事跡,宣傳優秀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培訓方面的特色做法和顯著成效,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良好氛圍。國務院二○一○年十月二十
⑻ 如何做好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勞動力向城市、 集鎮轉移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不僅促進了國民經濟的增長, 推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還為城鎮居民生活的方便、 舒適做出了很大貢獻,同時也使廣大的農民朋友增加了經濟收入, 這幾年農業增收困難,農民收入增長緩慢, 而農民外出打工成了農民收入依然能保持增長的一個重要支柱。 通過 對鄖西縣農村剩餘勞動力有序有效轉移的實際情況進行調研後,我 認 為 要使貧困山區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工作取得更大的實效, 必須正視貧困山區農村勞動力轉移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才能與時俱進, 務實求真地解決新時期農村勞動力轉移中出現的新問題, 從而採取得力的措施, 減輕農村就業壓力,提高農民素質, 增加農民收入,拓寬農民生存和發展的出路 , 讓廣大人民群眾切實體會到我們黨執政為民的本質。 農民完全依靠在貧瘠的土地上勤扒苦做過日子, 但隨著退耕還林政策的落實,耕地本來就少的農民更是一籌莫展, 從土地上解脫出來的農民幾乎無事可做, 農村富餘勞動力為了謀求生存,紛紛選擇外出打工,走向廣州、 深圳、北京等大中城市尋求立足之地,在縣城、 集鎮上經營著小本生意。因為來自貧困的地區, 勞動力的素質普遍偏低,文化素質差,又無就業技能, 選擇就業的機會相應就少, 很多外出打工的青壯年勞力選擇了靠體力吃飯,在建築工地、 礦井煤場等重體力輕技能高風險的工種。 如何做好年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 一、落實任務,制定實施方案 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 各縣市區扶貧辦要根據培訓單位的實際培訓能力, 將任務落實到各培訓單位並簽定「委託轉移培訓書」, 同時盡快制定勞動力轉移培訓實施。 二、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財政補助資金按兩個階段下達 為了提高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質量, 強化技能培訓和轉移就業安置, 市政府將撥付一定數量的財政扶貧資金,增加補助經費。 市財政扶貧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技能專業培訓和專業技術崗位就業的農 牧民。使用市財政增補資金,要把握以下原則: 1、技能培訓時間不能少於30天。 2、培訓以專業技能為主,兼顧引導性培訓內容。 專業技能培訓應占培訓課時的90%以上。 3、就業去向以市所在地各類企業為主, 就業崗位必須是技術崗位。 4、就業率要達到85%以上, 穩定就業時間要在6個月以上。 要按照《關於編制扶貧項目的通知》要求, 編制好計劃。由培訓單位制定培訓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 培訓計劃應包括培訓對象、人數、時間、內容以及就業去向, 訂單崗位等情況。資金使用計劃要列出支出明細。 由各縣市區扶貧辦、財政局共同審核培訓計劃書和資金使用明細, 經審核同意後報市扶貧辦和市財政局。 對於培訓資金的使用, 要嚴格按國家扶貧資金和勞動力轉移培訓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 行,實行報帳制管理,集中用於參訓人員的轉移培訓。 不能用於新建基地設施,購置大型教學設備, 基地日常開支以及人員工資發放、差旅補助和招待費用等。 對參訓人員的補助仍採取發放培訓券的方式進行, 一律不得支付現金。 根據工作量大小,市財政撥付一定數量的項目前期費, 隨同補助資金一並下達。各縣市財政也應根據實際情況, 安排一定數量的項目前期費。 三、不斷完善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程序,加強工作指導 培訓基地是做好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載體, 要加強指導,不斷完善工作管理程序。一是要建立「委託培訓」 制度,任務下達時,要與培訓單位簽定「委託培訓書」, 合同書要明確甲方(扶貧辦)和乙方(培訓基地) 的具體任務和責任要求,按合同履行工作職責。 二是要認真履行報批手續。培訓基地接到培訓任務後, 要制定詳細的培訓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扶貧辦要與財政協商, 嚴格審核,共同把關,經審核同意後,予以行文批復。 要求培訓單位按所批復的培訓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 組織實施和列支培訓補助費。三是要緊緊圍繞提高勞動力技能素質, 實現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就業,增加農牧民收入這個目標, 指導各培訓基地,突出抓好技能專業培訓、 用工基地建設和就業後的管理服務工作。 指導各培訓基地積極開拓勞務用工市場, 創建有地方特色的勞動力產業,佔領某一用工領域, 不斷提升培訓層次和質量,創造一批有較大影響、 有較強競爭能力的勞動力產業品牌。 四、嚴格統計報告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的監管、 規范各地勞動力轉移培訓月報統計工作的填報。 對今年的月報表及培訓專業進行了適當調整。各地從7月份開始, 按照調整後的培訓專業(附件2)、月報表(附件3)進行報送。 各縣市區扶貧辦及市本級培訓基地, 務於每月5號前將培訓及就業情況匯總上報市扶貧辦社扶科, 過期不報按統計數據為零處理。季度報告不要求報送報表, 但必須有文字性季度總結。 年度報告要將全年數據匯總連同年終總結一並上報。 年終報表要做到與月報表累計數據一致,同時要有分專業的匯總。 繼續實行月任務完成情況通報制度。
求採納
⑼ 如何提高就業培訓質量
(一)思想認識沒有完全到位。
主要表現在:一些幹部認為培訓是為了適應工作需要,自然會在工作中學,不需要在培訓上花費太多的精力;
一些幹部認為自學可以取代培訓,尤其是現在信息網路技術日益普及,獲取知識的渠道日益多樣化,沒有必要花大量時間參加專門培訓;
一些幹部認為培訓耽誤工作,該派的不派,該多派的少派;
一些幹部認為參加培訓就是為了提拔重用或混文憑,於是對提拔或升遷作用不大的培訓抱著應付的心態,完全沒有積極性和目的性;
有的則認為自己的知識和能力已經夠用,培訓對自己沒有什麼幫助,沒有必要繼續參加培訓。
在這些錯誤認識的支配下,少數幹部不願意參加培訓;
有的幹部雖然被安排參加培訓,但學習的主動性和熱情不高,培訓期間往往僅限於在課堂上聽一聽,不願意積極主動地思考問題,不願意完成培訓教師布置的學習任務,討論交流也不認真,往往只是應付了事。
有的甚至無故曠課,不參加學習。
特別是一些函授班的學員,每次面授都以工作忙為由不參加面授,有的參加面授也不認真,學習不主動。
學員消極的學習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培訓的質量。
(二)師資隊伍水平不能完全滿足培訓的需要。
從當前稅務幹部隊伍的狀況看,學歷層次普遍較高,工作經驗也比較豐富,幹部獲取信息和學習知識的渠道越來越多,學習能力也越來越強。
在這樣的背景下,許多幹部參加培訓的目的非常明確,那就是通過培訓和學習解決在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重要問題,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提高。
可是,在這方面,學員的需要往往正是有些培訓教師的薄弱環節。
從目前培訓中心的教師隊伍狀況看,大多數是從高等院校畢業後直接登上講台而成為培訓教師的。
雖然有著深厚的理論功底,但對稅收工作流程缺乏實際操作的工作經驗,況且原來從事的是普通教育,沒有經過專門的培訓技能的培訓,對幹部教育培訓的規律也是處在摸索之中。
在這樣的情況下,幹部教育培訓的質量必然受到影響。
(三)培訓內容和培訓方法與學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雖然的培訓項目開發是在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設計的。
但是在培訓內容的安排上難免會與學員的要求有差距。
主要表現在:培訓內容體系側重於理論性和知識性,而學員在培訓中希望得到的卻是實用性和操作性,也就是解決業務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由於的教師沒有實際接觸稅收業務,對稅收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不甚了解,在授課中只是從理論到理論或者是假設。
這種狀況,與幹部要求提高能力的學習目的之間顯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另外,從培訓方法來看,現在的學員大多希望教師採用案例分析、情景模擬等互動性、體驗性強的培訓方法開展培訓,而這些方法的使用都離不開稅收實踐。
特別是案例分析、情景模擬離開親身體驗是難有說服力的。
加之的教師都沒有受過專門的現代培訓方法的培訓。
雖然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嘗試,但要讓自身沒有受過案例式教學、情景模擬教學等培訓方式訓練的教師在向學員開展案例式教學、情景模擬教學中收到很好的效果,這恐怕需要一段時間的實踐和完善。
⑽ 轉移支付資金拔付給教育的比例是多少
一是全部免除農村中小學生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並對中西部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目前,除全面免除農村中小學生學雜費外,中央財政全額承擔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免費教科書經費,小學生均達到90元,初中達到180元,並對部分課程推行教科書循環使用制度。此外,還將中小學生字典納入免費教科書保障范圍。同時,中西部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標准已經達到小學每年1000元,初中每年1250元;困難學生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中央與地方財政按5∶5的比例分擔經費。
二是不斷提高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到2013年底,農村中小學校生均公用經費經過6次提高標准後已經達到中西部小學560元、初中760元,東部地區小學610元、初中810元。2014年,標准再次提高40元。同時,對寄宿制學校適當提高了補助標准,並要求地方在分配資金時向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和教學點等薄弱學校傾斜,並從2010年起,執行「對不足100人的農村小學教學點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的政策。
三是健全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在校舍安全工程結束後,中央財政將校舍安全工程支持內容並入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學校校舍維修改造單位面積補助標准已經提高到中部地區每平方米600元,西部地區每平方米700元,在此基礎上,對校舍維修改造成本較高的高寒等地區進一步提高了單位面積補助標准。
四是鞏固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中央財政通過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保障農村中小學校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在城市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方面,中央財政給予城市義務教育免學費補助經費支持。中央財政對已經整體免除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的省份,給予適當獎勵。2008—2013年,中央財政安排免學雜費補助資金195億元。
著力「補短板」,積極支持解決義務教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從2010年起啟動實施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2010—2013年,中央財政共安排約657億元,2014年已下撥資金310億元;從2011年啟動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中央財政按每生每天3元、全年200天的標准為連片特困地區安排營養膳食補助,並對地方試點工作給予獎補,2011—2013年,中央財政共安排營養膳食補助資金301.9億元。
努力「提質量」,支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一是從2006年起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特設崗位計劃」。8年來,「特崗教師」計劃覆蓋范圍不斷擴大,人數不斷增加,工資性補助標准不斷提高。2012年,中央財政對特崗教師的工資性補助標准從2006年的人均1.5萬元提高到西部年人均2.7萬元、中部年人均2.4萬元。據統計,2006—2013年中央財政共安排191億元。
二是從2010年起實施「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2010—2013年,中央財政共安排41億元專項資金,支持開展中西部地區各種形式的教師培訓工作,提高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素質。
三是從2013年起支持實施「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劃」教師派出專項。計劃2013—2020年每年選派3萬名優秀幼兒園、中小學(含普通高中,下同)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到「三區」支教一年。受援縣義務教育階段教師選派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年人均2萬元標准共同分擔。
四是努力改善中小學教師待遇。2009年,國家率先對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政策,規定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微博)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年得到提高;2010年起,中央財政全面推進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建設,把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工資保障問題作為一個重要因素予以考慮;2013年,對實施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的地方,中央財政給予獎補支持。
盡力「促公平。」支持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2008—2013年,中央財政安排進城務工農民工隨遷子女獎勵性補助資金241億元,2014年已撥付城市義務教育補助經費130.4億元,比上年增長8.35%;為支持我國特殊教育發展,2008—2013年中央財政通過「特殊教育補助經費」專項累計投入1.75億元,2014年,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拓寬支持范圍,增加支持力度,安排撥付特殊教育補助經費4.1億元,同比增長6倍。此外,中央財政安排資金6.1億元,提高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公用經費基準定額,達到年人均4000元,約為普通中學的5倍,並將計劃在2016年達到6000元,為提高特殊教育普及水平、提升教育教學質量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