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培訓大全 > 船污染培訓計劃

船污染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5-02 04:13:34

❶ 船廠對環境污染的現狀及採取的防污措施

船廠主要污染應該有雜訊,油類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主要應該減少雜訊,垃圾收集吧。
既然是實習報告,應該根據你實際情況來寫,也是個鍛煉自己,增加自己能力知識面的機會,不要輕易放棄了,對你以後工作有好處。下面的是某船廠的一個環評的一部分,給你做參考吧。

污染分析

1)廢氣污染物

噴砂廢氣

船體修理過程的打砂環節產生大量的粉塵。本項目船塢噴砂廢氣的產生源強為27kg/h,從而可以計算出本項目船塢年產噴砂粉塵48.74t/a。

1.2噴漆廢氣

項目噴塗最多產生甲苯0.9t/a、二甲苯0.8t/a。

1.3焊煙

氣體成份復雜,較難定量化,本環評僅作定性分析,而對焊接煙塵則作定量化分析。

1.4食堂油煙

項目員工食堂設置1個灶頭,一日一餐,合計工作2小時。1.5備用發電機與其他機動車輛廢氣

2. 廢水污染物

2.1生產廢水

2.1.1船艙清洗水

平均每天廢水產生量約為0.1m3/d,年產生量36m3/a

2.1.2壓倉水

平均每天廢水產生量約為0.5m3/d,年產生量為180m3/a。

2.1.3船體清洗廢水

待修船舶進塢後,在檢修前,一般均需使用高壓水槍對船舶外殼進行簡單清洗。平均每天用水量約0.2m3/d,年用水量為70m3/a。

2.1.4空壓機等產生的廢水

目前空氣壓縮水、冷卻水合計產生量約80m3,年排放量約28880m3/a。

2.2 生活與辦公污水

包括職工食堂污水、車間辦公廢水、辦公污水、船塢的生活與辦公污水等。

2.3 初期雨水

3.固廢

本項目運營期間固體廢棄物主要是生活垃圾、船舶修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料等生產垃圾,以及碼頭定期疏浚產生的污泥、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少量污泥等。

3.1一般生活垃圾

本項目現階段每年修船3艘,根據近年的相關經驗統計,船舶生活垃圾按在船人數計,發生系數按1.5kg/人•日計,則生活垃圾產生總量為0.5噸/年。

項目員工辦公等產生的生活垃圾量平均約0.3kg/d,年產生量為5t/a。

食堂隔油池每天產生廢油約5kg,則年產生量約為1.8t/a。

污水處理設施污泥,定期由當地環衛部門清運處置。

3.2一般生產固廢

(1)廢鋼材

廢鋼材是本項目最主要的生產固廢,主要來源於被修理船舶的更換的各種廢棄部件,以及機加工、下料等產生的邊角料,年產生量為150t/a。

(2)廢膠條

主要船舶更換的密封與減震部件,年產生量為0.8t/a。

(3)廢焊條

廢焊條包括焊接留下的根,全部分類收集後出售,年產生量為0.5t/a。

(4)廢銅件

廢銅件主要為修理船舶更換的一些專門的銅部件,以及廢棄的銅線纜、漆包線圈等,由於這類固廢銷售價格較高,一般均單獨收集後出售。

(5)疏浚污泥

3.3 危險廢物

油漆桶、乳化液桶、油污棉絲、廢機油、廢乳化液等

4 雜訊

修船廠作業區常用的機械設備均會產生一定程度的雜訊。本項工程主要的雜訊源有:起重機、高空車、發電柴油機組、空壓機、叉車等。機動車輛為非穩定雜訊源。車輛行駛中,其發動機和冷卻傳動系統等部件均會產生雜訊,行駛中引起的氣流湍動、排氣、輪胎與路面的摩擦等亦會產生雜訊。當有待修船舶進入碼頭,或修好後准備出航,為防止水上交通等事故產生,需要鳴笛,其雜訊一般在85dB(A)左右.

三、擬採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1.廢水污染物防治整改措施

需要採取措施,實行雨污分流。經過現場勘查與研究,擬在廠區敷設專門的雨水管網。現由於廠區的廣場現有部分空閑場地,在其東側修建一初期雨水儲存池,專門儲存廠區產生的初期雨水(暴雨前10分鍾的雨水),隨後,逐步泵入污水處理站處理。10分鍾後的雨水,由雨水管網直接排入長江。

2.廢氣污染物防治整改措施

(1)船塢噴砂廢氣防治措施

船塢本身就是半封閉狀態的,在進行噴砂與塗裝廢工藝時,為了進一步減少其廢氣與污染物的生產、排放量,需用篷布將船塢的兩端封閉。

(2)食堂油煙

職工食堂的廚房安裝油煙凈化裝置,油煙經油煙凈化裝置處理後,達標排放。目前,一般的油煙凈化裝置的油煙凈化效率均能夠達到90%以上。

(3)焊煙治理措施

目前,本項目所有焊煙均直接排放,未經過任何處置,為了進一步減少焊煙的危害與排放量,船體車間與廣場等有條件的場所,其焊接煙塵全部採用移動式焊煙設備治理後排放。

3.固廢防治整改措施

職工食堂的食品下腳料與食堂隔油池的廢油分類收集。

職工食堂的食品下腳料,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理;隔油池產生的廢油,全部銷售給有廢油脂加工營業執照的合法企業處置。

4.雜訊防治整改措施

需要根據廠界雜訊監測結果,確定需要採取的相關環保措施。

❷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需要建立哪些內容

船舶安全管理體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員有效執行公司安全和環境保護方針結構和相關文件體系。包括:安全管理手冊、船舶安全手冊、航海日誌、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證書、航行文件、甲板操縱、機倉操縱、應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訊程序、船舶與機器維護計劃、安全設備表、船員訓練計劃等。
為提高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並文件化,完善安全與防污染條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
文件中規定並確保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對安全與防污染工作進行監控,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系。
文件中確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標,並指定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文件中明確任命適任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並明確其崗位職責。主要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不得在船上兼職或者跨航運公司兼職。
文件中明確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應當確定船長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終決定權。
文件中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和規范安全與防污染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安全與防污染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並提高對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的應急反應能力。
文件中建立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
文件中確立根據船舶的種類、航區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岸基、船岸和船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訓練演習。
上述所指的文件,即為船舶安全管理所建立的文件化的體系。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經過審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航運公司簽發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以下簡稱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簽發相應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審核、發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並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審核發證規則和審核發證程序執行。

❸ 治理船舶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海洋不僅是天然寶庫,也為大量運輸貨物提供最經濟的途徑。海上運輸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發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地增加。但隨之而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我們的重視,即海洋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的把一些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產生了損害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資源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造成了海洋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有以下幾個特徵:

(1)船舶污染物質的多樣性。船舶排放的物質有油類、毒性有害物質、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廢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類物質,來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2)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無國界性。海水的流動性、船舶的移動性決定了由船舶進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點而靜止不動。一次污染可能會波及多個國家,給污染的治理造成諸多不便。

(3)船舶污染是一種特殊的海上侵權行為,屬於環境侵權行為。污染物質進入海洋是由於人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說污染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如洗艙污水、機艙污水未經處理排入海洋)。在這種侵權行為關系中,與船舶污染有關的人為侵權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和對環境污染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污染受害人為沿海國家、當地政府、居民、漁民和企業。

(4)船舶污染危害性強,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受到損害,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嚴重影響海洋本身的調整功能,給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海洋漁業生產等帶來嚴重危害,從而影響到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環境。

對於船舶污染的治理,應採取以下措施:

(1)加強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法體系,堅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特別是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正確處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與相關海洋環境法的共性和特性關系,堅持在全面系統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重點立法與一般立法結合起來,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制定全國性的內陸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規。在加強國內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學習和借鑒外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進經驗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採用各國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與措施,並根據實際需要,盡可能地參加有關公約,應盡力與國際接軌,將國際公約具體化、國內化。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的重要表現形式,在國際關系中,國家依國際條約承擔了國際義務,就有責任使其國內法與其國際義務保持一致,因此,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對海洋環境保護法做出修訂是完全必要的。21世紀是海洋事業大發展的時代,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戰略的高度,重視海洋、善待海洋。修訂法的實施,不僅完善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而且對強化海洋環境管理、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生態平衡,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起重要作用。

(2)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加大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採取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並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准,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❹ 現今船舶污染治理有哪些新技術

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公約主要有:MARPOL 73/78針對來自船舶油類物質、有毒液體物質、包裝有害物質、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船舶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該公約已經應用於佔世界99%商船總噸位的船舶。除MARPOL 73/78以外,還有《2001年國際控制船舶有害的防污底系統公約》(以下簡稱防污底公約)針對有害的船舶防污漆、《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及其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壓載水公約)針對攜帶外來生物和病原體的船舶壓載水,以及《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以下簡稱拆船公約)涉及船舶退役後拆解中的安全、環保和健康問題。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相關公約中,科學技術作為制定公約和履行公約的技術支撐,使公約中的技術標准明確、可行;公約的制定和修改又為科學技術的發展提供契機和推動力。 首先科學技術的成果被航運業採用、推動航運業的技術進步,成為制定和修改公約的強有力技術基礎,沒有科學技術很難對船舶污染進行控制,比如:防污底公約的制定是為了限制對環境危害大的防污漆的使用,但要禁止含TBT防污漆的使用是要有替代措施作為先行;2007年生效的MARPOL 73/78附則II修正案中關於貨艙殘余物的要求比原來的規定低許多,這是在泵吸設備和管系布置技術性能提高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的;MARPOL 73/78附則VI對於燃油含硫量逐步減少的要求是根據船用燃油的技術發展。有時國際海事公約的制定超前於技術發展,例如:2004年在制定壓載水公約、要求船舶安裝壓載水管理系統時,國際上並沒有成熟的壓載水處理技術和商用設備提供給船舶。壓載水公約出台後,國際社會很快投入人力物力開展研發,致力於解決外來生物和病原體入侵的威脅。到目前為止已有多個廠商推出了經過型式認可的壓載水管理系統,IMO認為基本上可以滿足2010年適用船舶的需要。在防污染公約制定和提出相關的技術要求時,IMO除了依靠本身的技術力量、還藉助於聯合國的海洋污染科學專家組(GESAMP)解決制定和審議公約、履約中的技術問題。如:GESAMP-BWWG聯合技術組負責審議使用活性物質壓載水管理系統的技術問題並向委員會提出批准/或不批準的建議; GESAMP- EHS聯合技術組負責船運有害物質危害性的評定。2 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及技術的基本原則船舶產生污染物有兩種途徑:船舶正常營運產生的操作性污染;船舶各種事故造成的事故性污染。還有當船舶退役後的拆解造成的污染。船舶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在正常營運自身會產生一些污染物,其中一部分是由貨物殘余物導致的,如:油船和化學品船貨艙的洗艙水、壓載水;一部分是由船舶自身產生的,如:機艙含油污水、燃油的油渣、生活污水、船舶垃圾、船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由於在不同水域營運、以壓載水作為媒介造成外來水生生物和病原體的轉移;含有機錫防污漆的使用等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等。船舶事故性污染是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火災、爆炸等事故,以及裝卸作業設備損害、人為因素等事故會造成污染物在短時間大量排放,從而對於局部海域造成重大甚至災難性污染損害。防止船舶污染公約的基本原則為:減少船上污染物的產生;控制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排放後盡量減少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以及最大限度地限制船舶污染物的事故性排放。2.1 減少船上污染物的產生很顯然污染物不上船或減少船上產生的污染物量是有效地減少船舶污染的途徑,防止船舶污染公約中的一些規定就是為了減少污染物的產生而提出的。例如:MARPOL73/78附則I防止油污規則為了減少船舶含油污水的產生,規定了載重量超過2萬噸的原油油輪應配備專用壓載艙;MARPOL73/78附則II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為了減少貨艙殘余物,提出了強制預洗、有效掃艙和通風程序等技術措施;MARPOL73/78附則VI規定船上不允許使用受控的臭氧層消耗物質、對2000年以後船上安裝的柴油機NOx的排放限值;防污底公約規定船舶不能施塗含TBT的防污漆;拆船公約附件1列出了被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有害材料清單並規定船舶應在拆解前盡量減少貨物殘留、殘油等污染物。2.2 控制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在不可避免會產生污染物的情況下,為了減少船舶造成污染的技術措施包括:在船上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處理或將污染物排到岸上接收設施中。在船上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處理使其減少數量或降低濃度,例如:MARPOL 73/78附則I規定機艙污水必須通過15ppm油水分離設備處理後才能排放、來自貨艙的含油污水必須通過排油監控系統才能排放;MARPOL 73/78附則IV要求船舶配備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統;MARPOL 73/78附則VI規定在SOx控制區內,替代1.5% m/m燃油的要求是安裝廢氣濾清系統以使SOx排放量降低到允許值以下;壓載水公約要求船上安裝壓載水處理系統以去除壓載水中攜帶的外來生物和病原體。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還有一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就是將船上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到岸上接收設施中去。這種情況下有的是因為公約對於劇毒或環境無法降解的物質完全禁止排放而導致的對於接收設施的需要,例如:任何塑料製品禁止入海;禁止使用含TBT的防污漆;X類有毒液體物質禁止排放。 另外的情況主要是受處理技術的限制,有些處理技術在岸上容易實現、但在船上有一定困難。例如:MARPOL73/78附則I規定船舶艙底和油泥艙的殘余物可以通過標准排放接頭排到岸上接收設施處理;MARPOL 73/78附則II規定強制預洗產生的含化學品的污水應排至岸上接收設施;此外MARPOL 73/78附則IV 、V和VI都有岸上接收設施的要求;壓載水公約要求修船和清洗港應配備壓載艙沉積物接收設施。2.3 污染物排放後盡量減少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就目前的科學技術水平,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產生並排放一些污染物,這也是為什麼防污染公約並不是要求所有的污染物「零排放」,當然這樣的排放是在「環境容量」范圍內。例如:含油量在15ppm以內的含油污水;含有一定濃度的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一些種類的船舶垃圾;低於一定限值的NOx和SOx氣體。為了確保允許排放的污染物能夠盡快與海水混合、不對環境產生明顯的影響,公約還規定了相應的排放條件,例如:15ppm及以下含油污水水線上排放;允許排放的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必須滿足水線下排放、自航船航速7節、非自航船航速4節、距最近陸地12海里、水深25米等條件;生活污水允許排放的條件是,距最近陸地3海里外,排放經粉碎和消毒、船舶航速4節以上、以中等速率排放等。為了保護更敏感的海域,公約對於「特殊區域」、「特別敏感海域」和「SOx排放控制區」規定了更加苛刻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例如:當油船在特殊區域內時, 禁止將船上貨油區域的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南極區域是MARPOL 73/78附則II的特殊區域,禁止任何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此類物質的混合物排放入南極海域;波羅的海和北海作為SO 排放控制區,燃油含硫量限制在1.5% m/m以內或安裝廢氣濾清系統將船舶包括主副推進器的SOx排放總量減少至6.0g /kW·h或更少。2.4 最大限度地控制船舶污染物的事故性排放船舶污染物的事故性排放是造成局部重大污染損害的主要風險所在,歷次重大的油船溢油事故已經造成了一些海域長時間的生態損害或災難。為了預防此類事故發生,MARPOL 73/78附則I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技術措施。例如:為了限制單個油艙破損後的溢油量,對油艙單個油艙的艙容限制:任何油船每個油艙最大艙容不得超過40000m3;對於油船專用壓載艙除了容量要求外,還要求布置在船舶最易損部位以提供一種在發生擱淺或碰撞時防止油類外流的保護措施;針對多起單殼油船重大的溢油事故,MARPOL 73/78附則I增加了對於1996年以後交船的油船、1996年以前交船的油船逐步適用的雙層殼要求;為了提供適當的在碰撞或擱淺事故中防止油污染的保護,MARPOL 73/78附則I規定2010年1月1日或以後交付的油船應在結構設計上確保在事故中的溢油量在一定的限度內;還有對每艘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每艘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要求應備有主管機關認可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以確保在污染事故應急中採取正確和有效的方法。3 防止船舶污染新技術的發展趨勢隨著人們環境意識的提高,無論從立法、技術以及管理上都需要更多的進一步發展。航運業也在IMO公約的促進下更多地採用了防止船舶污染的新技術,這些新技術為更好地保護海洋環境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❺ 船舶防污染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意義

海洋法公約與我國防治船舶海洋環境污染初探
世界海洋總面積為36000萬km2,佔地球總面積的71%。海洋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海洋資源極為豐富,海洋為大量運輸物資和人員提供了最廉價的方法,海洋環境也是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為維護海洋健康,保護海洋環境,確保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海上安全,聯合國1973年12月召開了「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並於1982年4月通過了對和平和安全等具有深遠意義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自然資源的分配、海上航行、海洋運輸、海洋科研、和海洋環境作了規定。1996年6月7日我國向聯合國交存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文件,同年7月7日該公約對我國生效,我國遂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該公約成為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等必須遵循的國際法。
在人類開發利用海洋的二十一世紀,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海洋環境已成為人類共同遵守的准則和共同擔負的使命。陸地和海上影響海洋環境的污染源很多,其中一個嚴重的流動污染源是海上運輸船舶。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的發展以及人口快速的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世界船舶總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增加。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把一些物質和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至於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及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活動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破壞海洋的使用素質和舒適程度的有害影響,造成海洋污染。本文結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如何防治船舶污染我國海洋環境作一些探討。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
海上船舶造成污染一直是各國特別關心的問題,關於防止船舶污染,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法律制度,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佔有相當重要地位,這類規定主要集中於在公約的第十二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中。該部分共11節、45條,此外在領海、專屬經濟區等部分中也含有有關的條款。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應採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特別是為了防止意外事件和處理緊急情況,保證海上操作安全,防止故意和無意的排放,以及規定船船舶的設計、建造、裝備、操作和人員配備的措施。公約還對各國控制船舶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立法做了規定,沿海國應制定防止、減少和控制懸掛其旗幟或在其國內登記的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的法律和規章,可以制定防止和減少和控制外國船舶對其領海、專屬經濟區和特定保護區域的法律規章,但不應要求外國船隻遵守一般接受的國際規則和標准以外的設計、建造、人員配備或裝備標准。
沿海國對違章的外國船舶的執行權,與該船舶所處的區域及違章事件發生地的法律地位有密切的關系。對於自願位於沿海國港口並在該國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發生任何違章行為的外國船舶,該沿海國可以運用司法程序,包括對該船進行拘留。公約還對違章外國船的調查,海洋污染管轄權,防污染的全球性和區域性合作,海洋污染監測和環境評價,締約國應承擔責任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第一個系統規定有關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的國際法律制度,為國際海事組織和各國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提供了原則性指導意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3 我國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情況
我國瀕臨的海洋面積非常遼闊,共有473萬km2。大陸海岸線漫長,北起鴨綠江口,南到北侖河口,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0km。我國很早就開始關注保護海洋環境問題,1973年8月召開了全國第一屆環境保護會議,研討了包括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在內的環境保護問題。發展到現在,已基本形成較系統的海洋環保的法律法規體系。執法力量不斷加強,船舶流動污染源的治理和海洋環保的科研取得可喜的成果。
我國對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一直比較重視。1974年1月國家就頒布了《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暫行規定》,規定了有關船舶排放標准和防污文書格式等;1982年8月,中國頒布了第一個綜合性的保護海洋的基本法《海洋環境保護法》;1983年4月頒布了國家標准《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1983年9月國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12月,國家頒布了針對船舶的《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1986年交通部船舶檢驗局頒布了《海船船舶結構與設備防污染規范》,對船舶防污染設備等做了規范;1999年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03年9月,交通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等等。這十餘部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對於保護海洋環境、規范船舶管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明顯積極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我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涉海法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方面義務和權利的主管機關。經過多年的發展,其執法力量大大加強,有了良好素質的人員和快捷完善的通訊設施,有了一大批各種用途的船艇和水上交通設施。這些年來,海事管理機構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我國加入的公約,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等做了很多貢獻。
4 根據海洋法公約,完善和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對策建議
雖然我國在防治流動污染源船舶污染方面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有關這方面的立法起步較晚,還存在如現行的防治船舶污染相關法規體系還不夠完善,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等諸多問題。為更好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1)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現行的相關法規體系對於保護海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相繼加入了《海洋法公約》等一些國際公約和議定書,我國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事務中的權利、義務發生了變化,一方面我們享有公約賦予締約國的權利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必須履行國際承諾。這些應當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予以體現,因此我國1999年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並在第九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但是,目前還有很多法規是在我國加入《海洋法公約》之前制定的,沒有考慮到與國際海洋法律制度接軌等問題,如《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因此,有關部門應根據《海洋法公約》和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抓緊時間盡快制定配套法規,如制定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規定,修訂不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法規,完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法規體系,與國際接軌,加強防治外國籍船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
(2)提高船公司、船員等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赤潮發生頻率高,專家們一致認為:提高全民族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已經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目前許多船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淡薄,經常違規向海洋排放油污水、洗艙水,生活污水,拋棄船舶垃圾等,造成污染。因此,海事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船公司、船員(包括到港外輪船員)等有關人員的海洋環保意識教育,把《海洋法公約》、《海洋環境保護法》、《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等法律,法規和標准以及公約中對防止船舶污染的各項要求,利用各種形式宣傳至船公司、船員等有關人員,同時加強國內船員海洋環保知識方面的培訓與考試。使船舶單位、船員等人員充分認識到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意義,克服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效益的錯誤觀點,主動加強船舶防污的管理工作,把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指導思想貫串於生產、運輸全過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加強港口環保等設施的建設。提供足夠的船舶污染物接受設施是締約國履行海洋法公約的義務,但我國有些港口防污設施、設備嚴重不足,最典型的是很多港口不具有散化船洗艙水接受處理設施,使一些到港的散化船產生的洗艙水不能排到岸上接受設施,而偷偷排入海洋。為履行公約的義務和減少船舶污染物對海洋的污染,國家應加大力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港口環保設施的建設,新建港口、碼頭應在基建費用中列入,對老港口、碼頭已「欠賬」的應通過以新帶老的辦法逐步解決。港口決策層要擺正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位置,增加投入,提高港口對到港船舶污染物接受處理能力,減少其對我國海洋的污染。另外國家還應加強海洋監測監視網路建設,以便監視包括船舶在內的任何活動是否對我國海洋環境造成污染,這在海洋法公約中也有規定。
(4)加強與有關單位和國家的合作。僅靠海事管理機構一家單獨採取措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是不夠的,首先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漁政管理機構等部門的相互合作,互通有無,及時發現和清除船舶污染,共同防治船舶對我國海洋環境的污染;其次是根據《海洋法公約》要求,加強與鄰國的合作,互通即將發生的污染損害或實際損害,共同發展和促進各種應急計劃,以應付包括由船舶引起海洋環境污染的事故,共同保護好我國周圍的海洋環境。
(5)加強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作為海上船舶防的實施,使船公司對船舶和船員的管理更加科學規范,使其提高防污染的意識和制定詳細的防污染措施。③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對不符合公約及我國法規要求的,要求其立即糾正。④加強對到港船舶防污染文書的檢查,重點檢查其船舶污染物的去向。⑤加大處罰力度,對發現違反規定或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我們要進一步學習領會《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精神,結合我國實際,加強研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最大限度的減少流動污染源船舶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2010年11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7號發布,根據2013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2號《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以及壓載水,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標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第十三條 船舶不得向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排放污染物。 依法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的,應當在適當的區域配套設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和應急設備器材。 第十四條 船舶應當將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船舶委託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其船舶經營人應當在作業前明確指定所委託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 第十五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接收作業,應當具有與其作業風險相適應的預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並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第十六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准、規程,並採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第十七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後,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如實填寫所接收的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並由船長簽字確認。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上應當註明作業單位名稱,作業雙方船名,作業開始和結束的時間、地點,以及污染物種類、數量等內容。 船舶應當攜帶相應的記錄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並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 第十八條 國際航行船舶在駛離國內港口前應當將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凈,並在辦理出口岸手續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證明。 第十九條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處置的作業,應當在相應的記錄簿內規范填寫、如實記錄,真實反映船舶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數量、處置過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不需要配備記錄簿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在作業當日的航海日誌或者輪機日誌中如實記載。 船舶應當將使用完畢的船舶垃圾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將使用完畢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記錄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第二十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將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污染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理,並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 接收處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來自疫區船舶產生的污染物,應當經有關檢疫部門檢疫處理後方可進行接收和處理。 第二十二條 船舶應當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者對垃圾實行袋裝。 船舶應當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應當單獨存放。 船舶將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委託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的,應當向對方說明此類垃圾所含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設置與生活污水產生量相適應的處理裝置或者儲存容器。
第四章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其有關作業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污染危害性貨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進入水體,會損害水體質量和環境質量,從而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等有害影響的貨物。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名錄,並根據需要及時更新。 第二十五條 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進出港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適載申報手續;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適載申報之前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貨物適運申報手續。 貨物適運申報和船舶適載申報經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船舶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進行裝卸作業。 第二十六條 交付運輸的污染危害性貨物的特性、包裝以及針對貨物採取的風險防範和應急措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需要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方可載運的,還需要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 船舶適載的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關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載條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辦理貨物適運申報手續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貨物適運申報單,包括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有關情況以及貨物名稱、種類、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由代理人辦理貨物適運申報手續的,應當提供貨物所有人出具的有效授權證明; (三)相應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作業注意事項、防範和應急措施等有關材料; (四)需要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准後方可載運的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持有有效的批准文件; (五)交付運輸下列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載運包裝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提供包裝和中型散裝容器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壓力容器檢驗合格證明; 2.使用可移動罐櫃裝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提供罐櫃檢驗合格證明; 3.載運放射性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提交放射性劑量證明; 4.貨物中添加抑止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提交抑止劑或者穩定劑的名稱、數量、溫度、有效期以及超過有效期時應當採取的措施; 5.載運限量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應當提交限量危險貨物證明; 6.載運污染危害性不明貨物的,應當提交符合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污染危害性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承運人或者代理人辦理船舶適載申報手續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單,包括承運人或者代理人有關情況以及貨物名稱、種類、特性等基本信息; (二)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的貨物適運證明; (三)由代理人辦理船舶適載申報手續的,應當提供承運人出具的有效授權證明; (四)防止油污證書、船舶適載證書、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其他財務保證證書; (五)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在運輸途中發生過意外情況的,還應當在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單內扼要說明所發生意外情況的原因、已採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狀況等有關情況,並於抵港後送交詳細報告; (六)列明實際裝載情況的清單、艙單或者積載圖; (七)擬進行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裝卸站。 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辦理不超過一個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適載申報手續。辦理船舶定期適載申報手續的,除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固定船舶在固定航線上運輸固定污染危害性貨物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貨物適運申報、船舶適載申報後,應當根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在24小時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辦理船舶定期適載申報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三十條 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應當採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確保貨物的包裝與標志的規格、比例、色度、持久性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與防治污染的要求,並在運輸單證上如實註明該貨物的技術名稱、數量、類別、性質、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污染危害性評估,明確貨物的污染危害性質和船舶載運技術條件,並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後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標准認定並定期公布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評估機構名單: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並配備必要的檢測、鑒定等設施、設備; (二)具有與污染危害性貨物評估相適應技術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有符合污染危害性貨物評估要求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曾經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空容器和運輸組件,應當徹底清洗並消除危害,取得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清潔證明後,方可按照普通貨物交付船舶運輸。在未徹底清洗並消除危害之前,應當按照原所裝貨物的要求進行運輸。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交付船舶載運的貨物應當按照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而未申報的,或者申報的內容不符合實際情況的,經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開箱等方式查驗。 海事管理機構在實施開箱查驗時,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到場,並負責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海事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徑行開驗、復驗或者提取貨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三十四條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貨物適載要求的,不得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碼頭、裝卸站不得為其進行裝卸作業。 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碼頭、裝卸站、船舶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五條 從事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的碼頭、裝卸站,應當符合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的相關標准,並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情況的有關材料。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裝卸站向社會公布。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裝卸站進行裝卸作業。 第三十六條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應當符合國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海洋污染環境的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選擇緩流、避風、水深、底質等條件較好的水域,遠離人口密集區、船舶通航密集區、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標或者設施、軍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應急計劃並保證有效實施。 第三十七條 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船舶作業申請書,內容包括作業船舶資料、聯系人、聯系方式、作業時間、作業地點、過駁種類和數量等基本情況; (二)船舶作業方案、擬採取的監護和防治污染措施; (三)船舶作業應急預案;(四)對船舶作業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風險的分析報告; (五)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污染清除作業單位簽訂的污染清除作業協議。 以過駁方式進行油料供受作業的,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項規定的材料。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根據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日內無法作出決定的,經海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5日。 第三十八條 從事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 (二)安全與防治污染制度文件、應急預案、應急設備物資清單、輸油軟管耐壓檢測證明以及作業人員參加培訓情況; (三)通過船舶進行油料供受作業的,還應當提交船舶相關證書、船上油污應急計劃、作業船舶油污責任保險憑證以及船員適任證書; (四)燃油質量承諾書;從事成品油供受作業的單位應當同時提交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成品油批發或者零售經營的證書。 第三十九條 進行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作業雙方應當採取滿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業管理措施,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作業前,應當做到:1.檢查管路、閥門,做好准備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關好有關通海閥; 2.檢查油類作業的有關設備,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3.對可能發生溢漏的地方,設置集油容器; 4.供受油雙方以受方為主商定聯系信號,雙方均應切實執行。 (二)作業中,要有足夠人員值班,當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掌握作業進度,防止跑油、漏油; (三)停止作業時,必須有效關閉有關閥門; (四)收解輸油軟管時,必須事先用盲板將軟管有效封閉,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軟管存油倒流入海。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油料供受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四十條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燃油供受單證,並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燃油供受單證應當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識別號或國際海事組織編號,作業時間、地點,燃油供應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燃油種類、數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內容。船舶和燃油供給單位應當將燃油供受單證保存3年,將燃油樣品妥善保存1年。 燃油供給單位應當確保所供燃油的質量符合相關標准要求,並將所供燃油送交取得國家規定資質的燃油檢測單位檢測。燃油質量的檢測報告應當留存在作業船舶上備查。 第四十一條 船舶從事300噸及以上的油類或者比重小於1且不溶、微溶於水的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布設圍油欄。 布設圍油欄方案應當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因受自然條件或者其他原因限制,不適合布設圍油欄的,可以採用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但應當將擬採取的替代措施和理由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第四十二條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橋區、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以及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或者載運劇毒、爆炸、放射性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應當遵守海事管理機構的特別規定,並採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船舶載運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等貨物的,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防護措施。對有封閉作業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貨物,在運輸和作業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氣體。
第五章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四十四條 禁止採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第四十五條 進行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程,並採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 第四十六條 在進行船舶拆解和船舶油艙修理作業前,作業單位應當將船舶上的殘余物和廢棄物進行有效處置,將燃油艙、貨油艙中的存油駁出,進行洗艙、清艙、測爆等工作,並按照規定取得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和有效的測爆證書。 船舶燃油艙、貨油艙中的存油需要通過過駁方式交付儲存的,應當交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或者依法獲得船舶油料供受作業資質的單位儲存,並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過海事管理機構的批准。 第四十七條 在船塢內進行船舶修造作業的,修造船廠應當將塢內污染物清理完畢,確認不會造成水域污染後,方可沉起浮船塢或者開啟塢門。 第四十八條 船舶拆解、打撈、修造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結束後,應當及時清除污染物,並將作業全過程產生的污染物的清除處理情況一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視情況進行現場核實。 第六十一條 軍事船舶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轄港區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❼ 海事如何履行防污染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現海事管理機構)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 我國的法律授權海事機構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船舶污染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海事管理機構是中國防治船舶污染的唯一政府主管機關。為充分履行防治船舶污染的職責,海事管理機構建立了由安全預防、應急反應、污染損害賠償組成的工作機制,履行其在「預防、治理、賠償」三方面的職責。安全預防 為了防範和減少船舶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事故的發生,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管理、船舶操作人員管理、通航環境和秩序管理等方面採取多種措施,來提高船舶安全性能、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提高作業人員操作技能。
船舶管理。一是依據有關國際規則和國內規范對船舶實施強制檢驗,從船舶自身技術上控制其船型、構造及設備符合安全航行要求,並滿足穩性、強度、防污染等技術要求。二是通過實施港口國監督管理、船舶安全檢查,對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設備的保持性專項檢查和對船舶從業人員操作性檢查,及時消除船舶在運營過程中出現的缺陷,保持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可靠狀況。三是對航行和在港作業的船舶實施巡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船舶的違法行為。四是船舶相關作業實施強制報告,檢查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控制船舶的安全行為。例如船舶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申報,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以及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舷外拷鏟及油漆、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等作業和化學消油劑的使用等活動實施許可或報備,對港作船、施工船等實施鉛封管理。五是根據《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的規定,嚴格要求相關船公司建立、實施和保持安全管理體系,取得「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
船舶操作人員管理。建立船舶從業人員的適任培訓、考試和持證從業制度,提高船舶操作人員技能和安全意識,從而最大程度的使船舶從業人員不發生操作性錯誤。
通航環境及秩序管理。通過對通航水域的巡查和通航秩序的維護、VTS區域的跟蹤監控、CCTV系統的可視監控,實施交通疏導、提供船舶航行、停泊安全信息、提醒船舶採取安全航行措施、及時糾正船舶交通違法行為、監控海上(水上)突發事件和險情,對重點船舶實施護航,最大程度地減少船舶海損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船舶污染事故的發生。青島團道口實施的船舶定線制,實質上也是防止船舶污染事故發生的有效措施,實施定線制,減少船舶交叉相遇,降低船舶碰撞事故發生機率,事故性船舶污染事故發生率也會大幅降低。應急反應 海事管理機構通過建立完善的應急反應體系,對已發生的污染事故,採取有效的應急反應行動,控制污染的擴散,有效地清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減輕船舶污染事故的損害。
目前,國家海事局已編制並發布了《中國海上船舶溢油應急計劃》和北方海區、東海海區、南海海區、台灣海峽水域溢油應急計劃,建立了國家應急計劃、區域性應急計劃、港口溢油應急計劃、船上溢油應急計劃各層次的應急反應計劃。國家已在重點區域建立了溢油應急反應中心,全國部分海域建成了溢油應急預報信息系統。由青島海事局負責編寫的《青島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已由青島市頒布實施,通過編制各層次的應急反應計劃、建立應急反應預案、多途徑組織配置應急設備、籌集應急反應資金、研究應急處置技術、培植應急反應隊伍等措施來不斷提高應急反應能力。近幾年來船舶污染事故處置的成功率不斷提高,海事機構已成為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的主要指揮者。污染損害賠償 在對船舶污染事故進行調查的同時, 接受船舶污染損害一般民事權利主體,如法人或組織的申請,對污染損害民事賠償糾紛進行調解。在監督適用船舶強制油污保險的同時不斷研究、建議國家建立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努力使船舶污染事故的受害方以及清除污染方能得到有效賠償。在國家自然資源受到損害時,海事機構也常常作為索賠主體之一,代表國家向污染事故損害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維護國家的利益。履行職責存在的問題 一是國際公約國內化法律依據不充分。船舶的污染防治中,海事機構有時會借鑒國際公約的管理理念或國際上已被證明有效的管理經驗與方式,來加強不適用於國際公約的國內船舶的防污管理,填補國內船舶防污管理方面的空缺,但設定的管理事項常常與國家的法律有沖突。
二是行使管理權力的部門重疊化。船舶是一個流動的水上作業工具,水上有港口、航道、錨地等,現在有些負責經營規范的部門也兼管安全,安全多頭管,政出多門、各自為政,難以形成一個連貫整體,而船舶的污染防治本身就是一個系統管理工程。
三是油污損害賠償機制不健全。對組織指揮清污行動的海事部門和採取清污行動的公司來說,最頭痛的問題是由於船舶所有人瀕臨破產,船舶又沒有進行油污保險,清污的費用沒有著落。這樣的後果,已經影響到清污工作的正常開展,甚至海事部門履行保護海洋環境職責的能力受到質疑、組織指揮應急清除污染行動的權威也受到挑戰。相關建議 充分發揮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作用,一方面需要海事機構不斷調整管理思路、研究管理技術,改善管理手段,另一方面還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的保障,加強制度化建設。建議採取若干措施,充分發揮海事機構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作用。
一是通過立法途經,明確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污染「防、治、賠」三方面的職責,給予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充分授權。首先,要盡早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明確應急反應計劃的法律層次。其次,參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根據中國具體情況,與行政法分開,制定專門解決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民事規定,以便於充分發揮海事管理機構在船舶污染損害賠償中的作用。
二是完善船舶污染防治機構。創造條件,形成船舶污染防治學科。
三是建立完善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機制。成立國家資源船舶污染損害索賠機構,掛靠在海事管理機構。船舶污染損害索賠機構按海區、水系范圍,由各行業、各部門的環保、漁業、海洋和法律專家組成,船舶污染事故發生後,由上述機構對一些專業性的問題如自然損失進行鑒定、評估等。
四是定期組織船舶溢油應急反應實戰演練。通過演練,進一步加強應急反應隊伍的培訓建設,提高應急反應隊伍的整體水平和實戰能力;檢驗應急反應設備、器材的適應性和應急設備庫設置的合理性。(作者單位:青島海事局)

❽ 船上油污應急計劃應至少包括幾個方面

船上油污應急計劃,是指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表達的船上應急對抗油污染的行動計劃。船舶為對抗可能發生的本船油類污染海洋事故,事先制定的船上集體、個人和沿海國主管機關協調行動的計劃。
主要內容包括:
①向沿海國和有關方面報告油污事件的程序;
②在油污事件中需聯系的有關當局或人員的名單;
③為了減少和控制油類排放,船上人員需立即採取的詳細措施;抗污染時,船上與沿海國和地方當局協同行動的聯系程序和要點。

❾ 造船業高手,幫幫忙呀!船舶的船員培訓計劃

船東的船員培訓主要是安全方面的,既然你們是造船企業,那麼應該是以船上的應急回救生設備的答使用培訓為主吧,可以參考船上的訓練手冊做一下。

船上所有人員都必須學會的,救生艇的釋放與啟動操作,救生筏的釋放,煙火信號的使用,消防員裝備,應急逃生呼吸器,還有各種滅火器的使用,還要熟悉以上設備的存放位置。

駕駛員需要掌握的,各種無線電設備的遇險呼救操作,應急無線電示位標,搜救雷達應答器的使用。

輪機員需要掌握的,應急發電機的使用,應急消防泵的使用,二氧化碳釋放系統的操作。

以上是各船員需要了解的涉及安全方面的操作,當然還要了解各自工作職責涉及的各種儀器或設備的使用。

❿ 船舶污染如何治理的措施

海洋不僅是天然寶庫,也為大量運輸貨物提供最經濟的途徑。海上運輸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隨著工業技術極大發展以及人口的快速增長,海上貨運量逐年大幅度增長,船舶的噸位和尺度也在不斷地增加。但隨之而出現的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我們的重視,即海洋污染問題。船舶在營運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直接或間接地把一些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以致產生了損害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包括漁業資源在內的各種海洋活動,造成了海洋污染。船舶造成的污染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船舶污染物質的多樣性。船舶排放的物質有油類、毒性有害物質、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廢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類物質,來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二)船舶污染具有流動性,無國界性。海水的流動性、船舶的移動性決定了由船舶進入海洋的污染物不可能局限在或固定在某一點而靜止不動。一次污染可能會波及多個國家,給污染的治理造成諸多不便。

(三)船舶污染是一種特殊的海上侵權行為,屬於環境侵權行為。污染物質進入海洋是由於人為因素而不是自然因素,也就是說污染行為在主觀上表現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如洗艙污水、機艙污水未經處理排入海洋)。在這種侵權行為關系中,與船舶污染有關的人為侵權人,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和對環境污染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污染受害人為沿海國家、當地政府、居民、漁民和企業。

(四)船舶污染危害性強,范圍廣。船舶污染使海洋水質受到損害,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遭到破壞,嚴重影響海洋本身的調整功能,給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生物資源、海洋漁業生產等帶來嚴重危害,從而影響到全球生態平衡,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環境。

對於船舶污染的治理,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加強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法體系,堅持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和我國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特別是海洋環境法律體系)的統一性,正確處理船舶污染防治立法與相關海洋環境法的共性和特性關系,堅持在全面系統審查現有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將重點立法與一般立法結合起來,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制定全國性的內陸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規。在加強國內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學習和借鑒外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先進經驗和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採用各國通行的船舶污染防治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與措施,並根據實際需要,盡可能地參加有關公約,應盡力與國際接軌,將國際公約具體化、國內化。國際條約是現代國際法的重要表現形式,在國際關系中,國家依國際條約承擔了國際義務,就有責任使其國內法與其國際義務保持一致,因此,依據有關國際公約對海洋環境保護法做出修訂是完全必要的。21世紀是海洋事業大發展的時代,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從戰略的高度,重視海洋、善待海洋。修訂法的實施,不僅完善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而且對強化海洋環境管理、進一步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生態平衡,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持續發展起重要作用。

(二)進一步提高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盡量減少或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針對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強宣傳教育,使廣大船員充分認識污染海域的危害性,幫助他們了解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的重大意義,增強防污意識。加大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或屢教不改的船舶,對其採取處罰措施,加強對水域污染情況的監督檢查,努力將海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嚴格貫徹落實有關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並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提高管理標准,改善船舶防污設備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較強的處理廢棄物的能力。各類船舶均應按規定裝備油水分離裝置,港口建設含油污水接收處理設施和應急器材。同時要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民眾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與熱情,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爭取社會各界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只有思想上引起重視,才是徹底根除海洋污染的最有效的前提。

閱讀全文

與船污染培訓計劃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網路營銷學習網獨家分享 瀏覽:786
句容電子商務企業 瀏覽:995
醫院文化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351
基本公衛培訓實施方案 瀏覽:762
網上黨支部建設試點推廣方案 瀏覽:705
佑康電子商務網路有限公司 瀏覽:631
電子商務專業課題 瀏覽:848
什麼叫做現代市場營銷觀念 瀏覽:397
銀行社營銷活動方案 瀏覽:23
五個市場營銷活動方案 瀏覽:164
東營公益活動策劃方案 瀏覽:289
家政服務培訓實施方案 瀏覽:43
農家院建設策劃方案書 瀏覽:677
u盤營銷方案 瀏覽:935
林業培訓大行動方案 瀏覽:345
市場營銷基礎知識教案 瀏覽:288
電子商務實訓過程 瀏覽:816
蒙牛市場營銷風險案例分析 瀏覽:48
食用油廣告策劃方案 瀏覽:447
電子商務培訓策劃方案 瀏覽: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