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教育部開展校外培訓專項治理有哪些要求
據教育部消息,為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基廳〔2018〕3號)的相關要求,扎實推進專項治理工作,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教育部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快推進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強調,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堅定改革決心,壓實責任舉措,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取得決定性勝利。
四要准確把握政策。各地要認真學習領會四部門關於開展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確把握政策界限,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完善審核標准,突出治理重點,不搞「一刀切」。對培養學生興趣、發展學生特長、發展素質教育、培訓行為規范、手續完備的校外培訓機構,要鼓勵支持其發展,不能因為開展專項治理影響正常的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培訓等工作。
㈡ 教育部放話「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對此你有什麼建議
2.線上教育更應該嚴格審查
近日以來,線上教育功利化也遭到了痛批。4個補習機構聘用同一位老師打廣告,虛假宣傳,濫竽充數,讓線上教育又火了一把。
3.對於收費更應嚴格管理
其實對於校外培訓機構,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對於其收費一定要嚴格管理。以免出現培訓機構收錢跑路的情況,讓家長求訴無門。
㈢ 教育部2021將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會帶來哪些影響
國家在2021年2月4日發布了一項《教育部2021年工作要點》,也就是說,教育部即將在2021年大力整頓各種各樣的校外培訓機構,從而減輕學生的學習壓力和課外負擔,使學生們能夠在輕松的環境下愉快學習。這項規定出台之後立即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我覺得這項規定對父母和孩子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這樣孩子們的學習負擔就會大大減輕,也就有更多的時間來培養自己的興趣愛好,從而成為一個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我覺得給孩子報校外培訓機構這件事情上,一定要尊重孩子們的意見,如果孩子自己願意報名的話,那麼可以參考他們的意見,報一些合理的課外培訓班或者課外補課班。但如果孩子特別排斥的話,那麼我就覺得沒有必要去報名了。因為好的教育並不是用錢可以買來的,況且有些校外培訓機構並沒有這方面的實力,他們的師資能力說不定還不如孩子的父母。
但這項規定對那些校外培訓機構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在目前的行業中,培訓機構還是占著一個不小的比例。很多大學生畢業之後,就直接到社會上的各個培訓機構應聘,如果校外培訓機構大大減少的話,也就意味著這些大學生的就業機會減少。總之,教育部大力整頓校外培訓機構這件事情既有利又有弊。
㈣ 教育部關於校外培訓機構新政策
法律分析:1.依法審批登記。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化管理,嚴格執行「先證後照」制度,必須證照齊全才能開展培訓。
2.依法規范。必須將校外培訓機構納入法制的軌道予以管理。具體就是要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二、明確設置標准
(三)確定設置標准。省級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訂校外培訓機構設置的具體標准;省域內各地市差距大的,可授權地市級教育部門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訂,並向省級教育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
(四)遵循基本要求。各地標准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場所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關於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經營等管理規定要求。通過為參訓對象購買人身安全保險等必要方式,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師資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培訓機構應當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條件方面,校外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必須有規范的章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培訓宗旨、業務范圍、議事決策機制、資金管理、保障條件和服務承諾等。
㈤ 校外培訓,你如何看待呢
今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內行動的通知》容,嚴令禁止校外培訓機構「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嚴令禁止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嚴令禁止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等行為。
這幾個「嚴令禁止」,開啟了一場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的治理行動。各地紛紛採取相應措施:廣州市教育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公布治理時間表、舉報電話及郵箱,還正在構建校外培訓機構管理信息平台,鼓勵社會、學生及家長參與監管評價,建立黑白名單制度,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向課堂內的教學要效率,北京市海淀區制定了《中小學課堂教學指導意見》《中小學教研工作指導意見》等,嚴控學校趕進度、超難度、突擊教學。4月,包括新東方、學而思、學大教育在內的全國160家校外培訓機構共同簽署《校外培訓機構自律公約》,承諾依法、誠信、規范辦學,避免「超綱教學」「強化應試」,絕不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等。5月,教育部等部門派出7個督查組,赴華北地區、東北地區、華東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西南地區、西北地區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專項督查。
㈥ 注冊教育培訓機構需要什麼條件
教育復培訓機構注冊應具備下列制條件 :
1、舉辦者應為本市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單位(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應200萬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
2、 擬任培訓機構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辦學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應在一處)。校舍面積不低於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於2年;舉辦電腦培訓應具有不少於40台的較新型號計算機;舉辦專業性較強的培訓應具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一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組成人數為不少於5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6、舉辦專業性較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響大的培訓須經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7、有完善的辦學章程、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財會資質的財務人員;有一定數量與開辦專業相符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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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國家為啥要打擊校外培訓
首先來看,我們國家現行的教育體制。從幼兒園到大學,我們會經歷小升初、中考和高考,這三個篩選節點。按照國家的教育體制設計,在打造同等以及相對公平的教育環境下,通過這三次節點,來為國家篩選出符合國家發展需要的人才,這是正確、合理的做法。畢竟國家的教育資源也是有限,只能通過這種教育體制來「淘寶」。現在正規學校體系內的教育是完全能滿足國家這一體制設計要求的。
其次我們來看校外培訓機構(不談興趣特長類培訓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是在部分家長「焦慮情緒」的需求下,再由資本市場強推動而發展出來的,獨立於國家正規學校體系的一種社會教育體系。在資本的推動下,會不惜一切代價來迅速提高孩子的考試成績,過早、過度、超前給孩子灌輸書本內容,甚至直接從公立學校高薪挖老師。小孩考試成績提高了,培訓機構也賺的缽滿盆滿,好像是雙贏的局面,沒啥問題。
現在我們再來看這一問題。原本國家希望在相對公平的教育環境下,來篩選出國家發展需求的真正有潛力的小孩。而校外培訓機構在家長需求、資本推動下,正慢慢形成獨立於國家規劃外的教育體系,而校外培訓機構一旦形成穩定的社會教育體系,那麼國家十幾年來施行的教育體制可能慢慢崩塌。而更為嚴重的是,通過瘋狂課外補課來提高考試成績,可能無法讓國家篩選出真正的人才(說白了,拿錢砸出來的考試狂魔),這就會影響我們國家未來的發展前途了。
所以,中央的高層應該是意識到了這一問題嚴重性。所謂的校外培訓機構加大了孩子的學習壓力,加重了家長的經濟負擔等等,只是部分原因。對國家教育體制頂層設計的影響才是此次打擊課外培訓機構的真正原因。
㈧ 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覆蓋面多大
今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門印發《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內構專項治理行容動的通知》。依照通知,存在安全隱患、證照不全、超綱超前培訓等6大類問題的校外培訓機構是治理重點。
除了開展督查工作,近日,教育部基礎教育司還約談了部分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
來源:中國新聞網
㈨ 教育部等三部門如何督查校外培訓機構
按照校來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源整體安排,5月9日至15日,教育部、民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派出七個督查組,赴華北地區、東北地區、華東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西南地區、西北地區開展專項督查,覆蓋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同時,教育部從直屬機關抽調32名處級幹部,為每省分派一名聯絡員,指導督促日常工作,專項督查期間,聯絡員與相關省份見面對接。
三是明察暗訪相結合,安排一定時間進行暗訪或媒體自由采訪,通過不打招呼隨機抽查校外培訓機構,暗訪學生、家長等方式,客觀真實地了解校外培訓機構治理情況。部分中央媒體、教育媒體參與專項督查工作。
㈩ 教育部關於中小學校外補習機構的整改要求
法律分析:根據教育部的通知,對針對中小學生而開設的校外培訓機構提出以下整改要求:第一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立即停辦,進行整改。第二點,對無證開辦卻有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立即辦理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依法依規停止辦學責令其在經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第三點,糾正「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第四點,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第五點,查處一些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堅決查處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 第二條 (一)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
(二)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指導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依規責令其停止辦學並妥善處置。
(三)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證;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再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
(四)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五)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
(六)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嚴厲追究校長和有關教師的責任;堅決查處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