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國家衛計委緊急通知(2014)300號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做好2014年抗菌葯物臨床應 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4-04-21 國衛辦醫函〔2014〕3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做好2014年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根據2014年全國衛生計生工作會議精神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現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持續鞏固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一)繼續落實2013年抗菌葯物管理各項要求。2014年繼續落實《2013年全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中確定的各項指標和要求,包括抗菌葯物品種數、使用率,住院患者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葯物要求等。要杜絕鬆懈思想,保持工作力度不減,促進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續改進 (二)加大門診、急診抗菌葯物靜脈使用管理力度。要組織開展門診、急診抗菌葯物靜脈使用情況的監測。根據監測結果,採取針對性措施,降低門診、急診抗菌葯物靜脈使用比例及使用量。 (三)不斷提高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水平。各醫療機構要
加大《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及相關文件的落實力度。通過建立臨床科室與感染、微生物檢驗、臨床葯學等多學科合作機制;結合專業特點、常見病種等因素,合理設定各個臨床科室的抗菌葯物應用管理指標;加強本單位細菌耐葯情況監測以指導臨床等方式,不斷提高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水平。 二、注重提高二級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水平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在鞏固三級醫院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成果的基礎上,著力加強二級醫院、基層醫療機構和民辦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制度。二級醫院、基層醫療機構和民辦醫療機構要建立、健全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明確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確定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層層落實責任制。要嚴格落實抗菌葯物分級管理、抗菌葯物遴選和定期評估、抗菌葯物處方點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通報和誡勉談話等相關制度,並在工作過程中逐步完善。 (二)提高醫務人員合理應用抗菌葯物能力。通過開展人員培訓、利用城鄉醫院對口支援等方式,提高二級醫院、基層醫療機構和民辦醫療機構的感染性疾病診療能力和正確使用抗菌葯物的能力,包括抗菌葯物的選擇、給葯途徑、
用葯時機及用葯療程等。 (三)增強醫務人員和患者合理用葯意識。加大合理使用抗菌葯物知識的宣教力度,廣泛宣傳合理用葯的重要意義。可以編寫抗菌葯物合理應用知識手冊、製作提醒標識,加強對醫務人員的規范引導;同時,利用宣傳欄、網站等平台,開展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管。鼓勵醫療機構加強信息化建設,利用信息系統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過程式控制制,逐步實現動態監測、評估和預警。發現不合理使用情況,要及時實施干預,提升抗菌葯物臨床合理應用及管理水平。 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在《2013年全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方案》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明確二級醫院、基層醫療機構和民辦醫療機構的各項管理指標。 三、加強評價確保取得實效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逐步將管理要求落實到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並切實取得實效。要採取督導檢查、數據監測、暗訪等方式,對各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評價,並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形式通報,接受行業或社會的監督。我委將繼續組織二級以上醫院報送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有關數據,並根據數據上報情況和各地督導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復核。
聯系人:醫政醫管局 趙靖、王曼莉 電 話:010-68792826、68792733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4月14日
⑵ 醫療機構對麻醉葯品的培訓計劃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管理,提高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的臨床合理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用葯,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啟動了「全國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管理和臨床合理應用培訓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項目啟動暨師資培訓會議於1月23日在京召開,衛生部醫政司趙明鋼副司長、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安監司王者雄副司長、衛生部合理用葯專家委員會汪復副主任委員、北京大學神經科學研究院韓濟生院士、北京協和醫院羅愛倫教授和國葯集團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軍同志出席了會議。
項目計劃用3年時間(2009年7月-2012年7月),分五個階段,採用師資培訓和普及培訓兩級培訓模式,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32個設區的市,以巡講的方式對持有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的醫療機構中,約4萬名特殊管理葯品管理人員(含主管院長、葯劑科主任和葯師)、6萬名醫護人員進行培訓。
衛生部會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包括確定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確定培訓內容、指定機構具體負責培訓和考核、對培訓和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衛生部合理用葯專家委員會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管理和臨床合理應用培訓具體實施工作,包括制訂具體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編寫培訓教材、組織全國師資培訓、組織和指導各地培訓、組織對培訓的督查、命題和考核等相關工作。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培訓項目在本轄區內的相關工作,指導各地區開展培訓工作,並協助組織對受訓人員的考核工作。
衛生部要求,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提高對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管理和臨床合理應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充分認識開展此次培訓對於提高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管理和臨床合理應用水平的重要意義,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組織和指導項目的實施,確保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開展本次培訓工作,認真組織培訓項目在本轄區內的相關工作。培訓結束後,及時組織開展對受訓人員培訓效果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保證培訓工作取得實效,充分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群眾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向群眾普及特殊管理葯品管理和合理應用相關知識,推動全社會共同支持和參與特殊管理葯品的合理應用工作。
合理用葯是提高葯物治療水平,降低醫療費用,使病人獲得優質醫療服務的必要條件。提高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水平,促進臨床合理用葯,可以保障患者獲得安全、有效的葯物治療,減輕個人和政府的經濟負擔,同時對於實現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據介紹,為加強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醫務人員用葯行為,促進臨床合理用葯,國務院2006年頒布了《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衛生部先後頒布了《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處方管理辦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麻醉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關於進一步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臨床合理用葯做出了明確規定。衛生部在2005-2008年「醫院管理年」活動和2009年「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中,都將加強臨床合理用葯工作作為重要督導內容。各地也通過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落實等多種措施,促進葯物合理應用水平不斷提高。 衛生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衛生部合理用葯專家委員會有關專家,各省(區、市)衛生廳(局)醫政處有關負責同志,部分醫院院長、專家代表出席了項目啟動儀式。
⑶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實施有哪些意義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實施的意義】
1、加強醫療機構對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管理;
2、規范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行為;
3、提高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水平;
4、促進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葯物,控制細菌耐葯;
5、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根據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制定。該《辦法》經2012年2月13日經衛生部部務會審議通過,2012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84號發布。《辦法》分總則、組織機構和職責、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59條,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⑷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管理辦法最終方案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行為,控制細菌耐葯,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菌葯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葯物,不包括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的治療葯物。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製定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評估與持續改進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葯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小組或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抗菌葯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葯物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抗菌葯物供應目錄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相關技術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監測數據並發布相關信息,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有關抗菌葯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公眾合理使用抗菌葯物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相應數量的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葯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感染專業臨床葯師,對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葯物,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建立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和葯物敏感試驗等工作,為病原學診斷提供技術支持,負責本機構常見致病菌分布和耐葯監測工作,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加強對抗菌葯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葯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抗菌葯物應當由葯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葯物的采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葯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葯物。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葯物,優先選用《國家處方集》、《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葯物品種。
第十九條 三級醫院購進抗菌葯物品種不得超過50種,二級醫院購進抗菌葯物品種不得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葯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具有相似或相同葯學特徵的抗菌葯物不得重復采購。
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葯物口服劑型不得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得超過8個品規;碳青黴烯類抗菌葯物注射劑型不得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葯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得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葯物不得超過5個品規。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采購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葯物的品種、劑型和規格)應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需采購的抗菌葯物品種、規格超過上述規定,應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其申請抗菌葯物的品種、規格的數量和種類。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新引進抗菌葯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葯學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議。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2/3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後,經葯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2/3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後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對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葯嚴重、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促銷使用等情況的抗菌葯物品種,臨床科室、葯學部門、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和葯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或者更換獲得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1/2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葯事管理與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進入本機構葯物采購供應目錄。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感染患者的治療需求,未列入本機構葯品處方集和基本葯品供應目錄的抗菌葯物,醫療機構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說明申請購入葯品名稱、規格、劑型、數量、使用對象、使用理由,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後由葯學部門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葯物的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葯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不得超過5次,如果超過5次,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應當進行調查,決定是否同意繼續臨時采購或者列入常規葯品采購程序。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實施抗菌葯物分級管理制度。抗菌葯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級。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葯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葯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相比較,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葯性影響、葯品價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具有明顯或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葯物;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葯的抗菌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葯物,療效或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不優於現用葯物的抗菌葯物;價格昂貴的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並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類抗菌葯物敏感時,可以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使用。
第二十六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對本機構醫師和葯師進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抗菌葯物處方權,葯師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抗菌葯物調劑資格。
其他醫療機構醫師、葯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葯物處方權或者調劑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醫師和葯師進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葯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及管理制度;
(三)細菌耐葯與抗菌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葯物不良反應的防治。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
第二十九條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葯指征,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指定人員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門診醫師不得開具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醫學科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感染專業臨床葯師擔任。
第三十條 緊急情況下,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葯物,處方量應當限於1天用量。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葯物比例。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建立全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全國細菌耐葯監測網,對全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葯監測網,對本轄區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葯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葯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葯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葯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有效干預措施。
第三十四條 外科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葯物應當在術前30分鍾至2小時內,清潔手術用葯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葯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細菌耐葯信息,建立細菌耐葯預警機制,採取相應措施。對接受抗菌葯物治療患者,微生物檢驗樣本送檢率不得低於30%。
(一)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30%的抗菌葯物,應及時將預警信息通報本機構醫務人員。
(二)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40%的抗菌葯物,應慎重經驗用葯。
(三)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50%的抗菌葯物,應參照葯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75%的抗菌葯物,應暫停臨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葯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其臨床應用。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進抗菌葯物合理應用。
第二十條 【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組織葯學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葯物進行處方、醫囑點評,並將點評結果納入醫院評審評價指標體系,和相關科室及其工作人員績效考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 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示和誡勉談話制度。對各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情況進行公示;對排名後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醫療機構負責人和醫師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負責人任用考核指標體系;將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重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視情對醫療機構作出降級、降等、評價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葯物管理組織機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管理混亂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抗菌葯物分級管理、醫師抗菌葯物處方許可權管理,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將抗菌葯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個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或者獎金分配掛鉤的,或者在抗菌葯物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葯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並將點評結果作為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將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葯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醫師提出警告、限止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限止處方權後,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葯物處方權。
第四十四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抗菌葯物處方權:
(一) 抗菌葯物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 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葯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 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葯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 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條 葯師連續3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葯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葯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葯物;
(二)半年內使用量始終居於前列的抗菌葯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葯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抗菌葯物的;
(五)頻繁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抗菌葯物;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葯物生產、經營企業在本機構促銷活動的監管,對違規促銷的企業和抗菌葯物,應當及時採取警告、暫停進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葯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被取消抗菌葯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的;
(二)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生產、經營企業購入抗菌葯物的;
(三)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非葯學部門從事抗菌葯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四)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對抗菌葯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給患者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四十九條 醫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形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抗菌葯物處方權或者被取消抗菌葯物處方權後仍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葯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准抗菌葯物的;
(四)索取、收受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葯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條 葯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形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三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購入未經批准抗菌葯物的;
(二)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調劑審核處方、醫囑,造成患者嚴重損害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葯物品種和規格的;
(四)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在葯品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准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機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
⑸ 請問誰知道《經驗用葯指導原則》的細則哪裡制定的都可以
醫療機構臨床合理用葯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機構葯事管理工作,促進醫療機構臨床合理用葯,保障人民群眾用葯的安全性、經濟性、有效性,避免和減少葯物不良反應與細菌耐葯性的產生,全面提高醫療質量,依據《葯品管理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床合理用葯是指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在預防、診斷、治療疾病的過程中,針對具體病人選用適宜的葯物,採用適當的劑量與療程,在適當的時間,通過適當的給葯途徑用於人體,達到有效預防、診斷和治療疾病的目的,同時保護人體不受或少受與用葯有關的損害。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把合理用葯作為本單位醫療質量管理和綜合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按照臨床診療規范、《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以及本規定的要求,定期開展門診和住院病人合理用葯的評價工作,切實推進本單位臨床合理用葯。
第四條、各級醫療機構應在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內設立「臨床合理用葯監督小組」,由葯劑、醫務、院感、護理、檢驗、臨床專家組成,在院長或分管院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未設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的醫療機構以及門診部、診所類的醫療機構應有專人負責本單位的合理用葯監督工作。
第五條、臨床合理用葯監督小組和合理用葯監督人員的職責和任務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本院臨床合理用葯監督管理細則,根據本單位用葯情況提出合理用葯目標和要求,並組織實施;定期開展合理用葯評價,對各科室葯物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定期公布全院及重點科室的常見病原菌及耐葯情況,提出臨床經驗用葯方案;定期組織醫務人員進行合理用葯知識宣教,努力提高本單位葯物合理使用水平。
第六條、醫生在臨床診療過程中要按照葯品說明書所列的適應症、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制定合理的用葯方案,超出葯品使用說明書范圍或更改、停用葯物,必須在病歷上作出分析記錄,執行用葯方案時要密切觀察療效,注意不良反應,根據必要的指標和檢驗數據及時修訂和完善原定的用葯方案。門診部、診所類的醫療機構的用葯不得超出葯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范圍。
第七條、醫生不得隨意擴大葯品說明書規定的適應症等,因醫療創新確需擴展葯品使用規定的,應報醫院葯事管理委員會審批並簽署患者知情同意書;使用中葯(含中葯飲片、中成葯)時,要根據中醫辨證施治的原則,注意配伍禁忌,合理選葯。
第八條、醫生制定用葯方案時應根據葯物作用特點,結合患者病情和葯敏情況,強調用葯個體化。要充分考慮劑量、療程、給葯時間、給葯途徑,同時考慮葯物的成本與療效比。可用可不用的葯物堅決不用,可用低檔葯的就不用高檔葯,盡量減少葯物對機體功能的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降低葯品費用,用最少的葯物達到預期的目的。對較易導致嚴重耐葯性或不良反應較大以及價格昂貴的葯物應實行審批制度。
第九條、嚴格掌握抗菌葯物聯合應用和預防應用的指征,並制訂相應的管理措施。門診處方抗菌葯物以單用為主,原則上不超過3日量,最多不超過7日(抗結核葯除外),特殊情況下,經診醫生必須在病歷上予以記載。
第十條、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經轉診在設區市、省級醫療機構住院的,醫師要按照《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用葯,在試點縣的醫療機構住院,按當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葯目錄》用葯,凡使用自費葯品、乙類葯品治療時,必須告知患者或家屬,並簽名同意。
第十一條、二級及二級以上醫院應重視病原微生物檢測工作,切實提高病原學診斷水平。掌握規范的病原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技術,提高細菌葯物敏感試驗結果准確率,為臨床醫生正確選用抗菌葯物提供依據。對住院患者在使用或更改抗菌葯物前要採集標本作病原學檢查,以明確病原菌和葯敏情況,力求做到有樣必采。
第十二條、三級醫院必須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臨床微生物實驗室,按規定的要求開展臨床病原檢測工作。細菌的分離、鑒定及葯敏試驗操作規范按衛生部臨檢要求進行質量控制。二級醫院要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標準的臨床微生物實驗室。條件暫不具備的地區和醫院可以成立區域性的微生物中心實驗室或依託鄰近醫院的微生物實驗室。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葯劑部門要建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葯學管理工作模式,開展以合理用葯為核心的臨床葯學工作;及時收集葯物安全性和療效等信息,為臨床用葯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各級醫療機構(門診部、診所類醫療機構除外)要加強臨床葯師的培養,為臨床葯師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逐步推行臨床葯師參與查房和用葯方案設計工作。臨床葯師要主動開展專題用葯調查和病歷用葯分析;對重點患者實施治療葯物監測,提出合理用葯建議。
第十五條 葯學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要求對處方用葯進行適宜性審核的同時,要進行合理性審核,發現不合理用葯情況應告知開具處方的醫師,情況嚴重的應拒絕調配並向醫院合理用葯監督小組報告。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門診部、診所類醫療機構除外)要制定和實施臨床醫師葯學知識的培訓計劃和制度,重點加強葯物相互作用、葯物代謝、葯物禁忌、葯物動力學等方面知識的培訓,努力提高臨床醫師葯學知識水平,強化醫師合理用葯的意識。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抗菌葯物分線、分級目錄》、《經驗用葯指導原則》、《處方合理用葯評價辦法》、《住院病人合理用葯評價辦法》等規定加強對醫療機構合理用葯的督促和檢查,定期通報合理用葯情況,並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在「群眾滿意醫院」及等級醫院評審、示範診所和門診部的評定中要把合理用葯列為重要的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合理用葯是醫生醫療技術水平的體現,各級醫療機構要把合理用葯作為醫生考核的重要指標,定期將不合理用葯情況予以公示。考核成績要記錄到個人技術檔案,作為個人晉升、評聘職稱的參考。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抗菌葯物分線、分級目錄》、《經驗用葯指導原則》、《處方合理用葯評價辦法》、《住院病人合理用葯評價辦法》另行制定
⑹ 抗菌葯物分級管理原則是什麼
抗菌葯物分級管理制度
根據《衛生部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衛辦醫發〔2009〕38號)精神,要求醫療機構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級管理原則,建立健全抗菌葯物分級管理制度,明確各級醫師使用抗菌葯物的處方許可權。
一、分級原則
(一)「非限制使用」葯物(即首選葯物、一線用葯):療效好,副作用小,價格低廉的抗菌葯物,臨床各級醫師可根據需要選用。
(二)「限制使用」葯物(即次選葯物、二線用葯):療效好但價格昂貴或毒副作用大的葯物,使用需說明理由,並經主治及以上醫師同意並簽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葯物」(即三線用葯):療效好,價格昂貴,針對特殊耐葯菌或新上市抗菌葯其療效或安全性等臨床資料尚少,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葯性的葯物,使用應有嚴格的指征或確鑿依據,需經有關專家會診或本科主任同意,其處方須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葯物分級管理目錄」(見附件)由醫院葯事管理委員會根據指導原則和衛辦醫發〔2009〕38號)的規定製定,該目錄涵蓋全部抗菌葯物,新葯引進時應同時明確其分級管理級別。
葯事管理委員會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抗菌葯物輪流使用,具體由葯劑科組織實施。
二、使用原則與方法
(一)總體原則:嚴格使用指針、堅持合理用葯、分級使用、嚴禁濫用。
(二)具體使用方法
1、一線抗菌葯物所有醫師均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選用。
2、二線抗菌葯物應根據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醫師簽名方可使用。
3、三線葯物使用必須嚴格掌握指針,需經過相關專家討論,由副主任、主任醫師簽名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需越級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並做好相關病歷記錄。
4、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二級及以上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細菌感染,對一線葯物過敏或耐葯者,臟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發感染。
三、督導、考核辦法
(一)葯事管理委員會、葯劑科及醫務科定期開展合理用葯培訓與教育,督導本院臨床合理用葯工作;依據《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定期與不定期對各科室應用抗菌葯物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合理用葯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二)將抗菌葯物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檢查內容和科室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三)檢查、考核辦法:定期對門、急診處方、住院病歷包括外科手術患者預防性使用抗菌葯物情況進行隨機抽查。
1、門診、急診抗菌葯物檢查考核要點:
患者基本情況書寫,包括年齡、性別、診斷;
抗菌葯物使用情況,包括名稱、規格、用法、用量、給葯途徑、是否按抗菌葯物分級管理規定用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葯物檢查考核要點:
(1)抗菌葯物開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換品種和超越說明書范圍使用時是否分析說明理由,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2)抗菌葯物使用必須符合抗菌葯物分級管理規定,當越級使用時,是否按照規定時間使用或履行相應的手續,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
(3)抗菌葯物聯用或局部應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記錄;
(4)使用或更改抗菌葯物前是否做病原學檢測及葯敏試驗,並在病程記錄上有所反映;對於無法送檢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記錄上說明理由。
(四)對違規濫用抗菌葯物的科室及個人,醫院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降低抗菌葯物使用許可權,直至停止處方權
⑺ 衛生部對於報考「臨床葯師證」的條件是什麼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聯合印發的《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臨床葯師應當具有高等學校臨床葯學專業或者葯學專業本科畢業以上學歷,並應當經過規范化培訓。
第三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考核和管理,制訂培訓計劃,組織葯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畢業後規范化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將完成培訓及取得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情況,作為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專業崗位聘任的條件之一。
(7)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葯師工作職責:
(一)負責葯品采購供應、處方或者用葯醫囑審核、葯品調劑、靜脈用葯集中調配和醫院制劑配製,指導病房(區)護士請領、使用與管理葯品;
(二)參與臨床葯物治療,進行個體化葯物治療方案的設計與實施,開展葯學查房,為患者提供葯學專業技術服務;
(三)參加查房、會診、病例討論和疑難、危重患者的醫療救治,協同醫師做好葯物使用遴選,對臨床葯物治療提出意見或調整建議,與醫師共同對葯物治療負責;
(四)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實施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促進葯物合理使用;
(五)開展葯品質量監測,葯品嚴重不良反應和葯品損害的收集、整理、報告等工作;
(六)掌握與臨床用葯相關的葯物信息,提供用葯信息與葯學咨詢服務,向公眾宣傳合理用葯知識;
(七)結合臨床葯物治療實踐,進行葯學臨床應用研究;開展葯物利用評價和葯物臨床應用研究;參與新葯臨床試驗和新葯上市後安全性與有效性監測;
(八)其他與醫院葯學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
⑻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及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行為,控制細菌耐葯,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處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抗菌葯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葯物,不包括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的治療葯物。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六條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製定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評估與持續改進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八條 醫療機構負責人是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由醫務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在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下設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由醫務、葯學、感染性疾病、臨床微生物、護理、醫院感染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其他醫療機構設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小組或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抗菌葯物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機構抗菌葯物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本機構抗菌葯物供應目錄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相關技術性文件,並監督實施;
(三)對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與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定期分析、評估監測數據並發布相關信息,提出干預和改進措施;
(四)對醫務人員進行抗菌葯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培訓,組織對公眾合理使用抗菌葯物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設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備相應數量的感染性疾病專業醫師,負責對本機構各臨床科室抗菌葯物臨床應用進行技術指導,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配備感染專業臨床葯師,對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提供技術支持,指導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葯物,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建立臨床微生物室,開展微生物培養、分離、鑒定和葯物敏感試驗等工作,為病原學診斷提供技術支持,負責本機構常見致病菌分布和耐葯監測工作,參與本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相關學科建設,建立專業人才培養和考核制度,充分發揮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在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加強對抗菌葯物遴選、采購、處方、調劑、臨床應用和葯物評價的管理。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應當由葯學部門統一采購供應,其他科室或者部門不得從事抗菌葯物的采購、調劑活動,不得在臨床使用非葯學部門采購供應的抗菌葯物。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布的葯品通用名稱購進抗菌葯物,優先選用《國家處方集》、《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收錄的抗菌葯物品種。
第十九條 三級醫院購進抗菌葯物品種不得超過50種,二級醫院購進抗菌葯物品種不得超過35種;同一通用名稱抗菌葯物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具有相似或相同葯學特徵的抗菌葯物不得重復采購。
三代及四代頭孢菌素(含復方制劑)類抗菌葯物口服劑型不得超過5個品規,注射劑型不得超過8個品規;碳青黴烯類抗菌葯物注射劑型不得超過3個品規;氟喹諾酮類抗菌葯物口服劑型和注射劑型各不得超過4個品規;深部抗真菌類抗菌葯物不得超過5個品規。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抗菌葯物采購目錄(包括采購抗菌葯物的品種、劑型和規格)應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確因臨床工作需要,需采購的抗菌葯物品種、規格超過上述規定,應向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詳細說明理由。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准其申請抗菌葯物的品種、規格的數量和種類。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物遴選和定期評估制度。
醫療機構新引進抗菌葯物品種,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經葯學部門提出意見後,報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議。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2/3以上成員審議同意後,提交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審核,經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2/3以上委員審核同意後方可列入采購供應目錄。
對存在安全隱患、療效不確定、耐葯嚴重、性價比差或者違規促銷使用等情況的抗菌葯物品種,臨床科室、葯學部門、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和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換意見。清退或者更換獲得抗菌葯物管理組1/2以上成員同意後執行,並報葯事管理與葯物治療學委員會備案。清退或者更換的抗菌葯物品種原則上6個月內不得進入本機構葯物采購供應目錄。
第二十三條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療需求,未列入本機構葯品處方集和基本葯品供應目錄的抗菌葯物,醫療機構可以啟動臨時采購程序。臨時采購應當由臨床科室提交申請報告,說明申請購入葯品名稱、規格、劑型、數量、使用對象和使用理由,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審核同意後由葯學部門一次性購入使用。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臨時采購抗菌葯物品種和數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葯物品種啟動臨時采購程序不得超過5次。如果超過5次,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應當進行調查,決定是否同意繼續臨時采購或者列入常規葯品采購程序。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實施抗菌葯物分級管理制度。抗菌葯物分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與特殊使用三級。
(一)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經長期臨床應用證明安全、有效,對細菌耐葯性影響較小,價格相對較低的抗菌葯物。
(二)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與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相比較,在療效、安全性、對細菌耐葯性影響、葯品價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為非限制級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具有明顯或者嚴重不良反應,不宜隨意使用的抗菌葯物;需要嚴格控制使用避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葯的抗菌葯物;新上市不足5年的抗菌葯物,療效或安全性方面的臨床資料較少,不優於現用葯物的抗菌葯物;價格昂貴的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分級管理目錄由衛生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預防感染、治療輕度或者局部感染應當首先選用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並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對限制使用類抗菌葯物敏感時,可以選用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嚴格控制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使用。
第二十六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當對本機構醫師和葯師進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醫師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抗菌葯物處方權,葯師經考核合格後獲得抗菌葯物調劑資格。
其他醫療機構醫師、葯師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葯物處方權或者調劑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醫師和葯師進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培訓和考核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葯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規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國家處方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及管理制度;
(三)細菌耐葯與抗菌葯物相互作用;
(四)抗菌葯物不良反應的防治。
第二十八條 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方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
第二十九條 臨床應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葯指征,經抗菌葯物管理工作組指定人員會診同意後,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門診醫師不得開具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
特殊使用級抗菌葯物會診人員由具有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經驗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醫學科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和感染專業臨床葯師擔任。
第三十條 緊急情況下,醫師可以越級使用抗菌葯物,處方量應當限於1天用量。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控制門診患者靜脈輸注使用抗菌葯物比例。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建立全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全國細菌耐葯監測網,對全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省級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網和細菌耐葯監測網,對本轄區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和細菌耐葯情況進行監測,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監測工作,分析本機構及臨床各專業科室抗菌葯物使用情況,評估抗菌葯物使用適宜性;對抗菌葯物使用趨勢進行分析,對抗菌葯物不合理使用情況應當及時採取有效干預措施。
第三十四條 外科手術預防使用抗菌葯物應當在術前30分鍾至2小時內,清潔手術用葯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三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開展細菌耐葯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細菌耐葯信息,建立細菌耐葯預警機制,採取相應措施。對接受抗菌葯物治療患者,微生物檢驗樣本送檢率不得低於30%。
(一)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30%的抗菌葯物,應當及時將預警信息通報本機構醫務人員。
(二)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40%的抗菌葯物,應當慎重經驗用葯。
(三)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50%的抗菌葯物,應當參照葯敏試驗結果選用。
(四)對主要目標細菌耐葯率超過75%的抗菌葯物,應當暫停臨床應用,根據追蹤細菌耐葯監測結果,再決定是否恢復臨床應用。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利用信息化手段促進抗菌葯物合理應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三十九條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排名、公示和誡勉談話制度。對各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抗菌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強度等情況進行排名,對排名情況予以公示;對排名後位或者發現嚴重問題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醫療機構負責人和醫師進行誡勉談話,情況嚴重的予以通報。
第四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納入醫療機構負責人任用考核指標體系;將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情況作為醫療機構定級、評審、評價重要指標,考核不合格的,視情對醫療機構作出降級、降等、評價不合格處理。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建立抗菌葯物管理組織機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醫療機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混亂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抗菌葯物分級管理、醫師抗菌葯物處方許可權管理,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將抗菌葯物購銷、臨床應用情況與個人或者科室經濟利益或者獎金分配掛鉤的,或者在抗菌葯物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對抗菌葯物處方、醫囑實施點評,並將點評結果作為臨床科室和醫務人員績效考核依據。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抗菌葯物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抗菌葯物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後,仍連續出現2次以上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葯物處方權。
第四十四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抗菌葯物處方權:
(一)抗菌葯物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葯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抗菌葯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牟取私利的。
第四十五條 葯師連續3次以上未按照規定審核抗菌葯物處方與醫囑,或者發現處方不適宜、超常處方未進行干預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葯物調劑資格。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以下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異常情況開展調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使用量異常增長的抗菌葯物;
(二)半年內使用量始終居於前列的抗菌葯物;
(三)經常超適應證、超劑量使用的抗菌葯物;
(四)企業違規銷售的抗菌葯物;
(五)頻繁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抗菌葯物。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抗菌葯物生產、經營企業在本機構促銷活動的監管,對違規促銷的企業和抗菌葯物,應當及時採取警告、暫停進葯、清退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葯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被取消抗菌葯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的;
(二)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生產、經營企業購入抗菌葯物的;
(三)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一十四條和第二十三的規定,非葯學部門從事抗菌葯物購銷、調劑活動的;
(四)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對抗菌葯物處方、醫囑實施適宜性審核,給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四十九條 醫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抗菌葯物處方權或者被取消抗菌葯物處方權後仍開具抗菌葯物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抗菌葯物處方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使用未經批准抗菌葯物的;
(四)索取、收受葯品生產、經營企業財物或者通過開具抗菌葯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條 葯師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葯品管理法》有關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三十四條的規定,違法購入未經批准抗菌葯物的;
(二)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調劑審核處方、醫囑,造成患者嚴重損害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私自增加抗菌葯物品種和規格的;
(四)違反《葯品管理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在葯品購銷、臨床應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准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機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⑼ 進一步改善服務行動計劃包括哪些方面
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質量活動總結
為貫徹「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工作安排,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加強「平安醫院」建設,改善服務態度,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重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我縣各醫院專門召開會議,制訂了活動方案,逐條明確分工,責任到科室和分管領導,
一、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
1、嚴格貫徹執行醫療衛生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做到依法執業。對全院職工進行了法律法規專項培訓工作,知曉率達到了100%。培訓完成後進行了考試。
2、健全並落實醫院規章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特別是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診負責制度、三級醫師查房制度、分級護理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會診制度、危重患者搶救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查對制度、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與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術准入制度、臨床用血制度、轉診制度等。
3、嚴格基礎醫療和護理質量管理,強化「三基三嚴」訓練並進行考核。
4、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因病施治。重點是貫徹落實《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堅持抗菌葯物分級使用,建立了葯品用量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機制。對全院醫療人員進行了抗菌葯物合理應用培訓。
5、加強科室能力建設,做到專業設置、人員配備合理,搶救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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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設施齊備、完好。急診科(室)醫務人員相對固定,值班醫師勝任急診搶救工作。實現急診會診迅速到位,急診科(室)、入院、手術「綠色通道」暢通,提高急危重症患者搶救成功率。
6、針對臨床用血,我們重新進行了培訓,力求科學合理用血,保證血液安全,杜絕非法自采自供血液。
7、規范消毒、滅菌、隔離與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
8、醫院定期召開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工作會議,積極整改落實各級質量檢查發現的問題,做好提高醫療質量和保證醫療安全工作。並堅持每周一的行政大查房和每周六的業務大查房。
二、改進服務流程,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醫。
1、對醫院服務流程進行優化,簡化環節,讓功能科室布局更加合理,方便患者就醫。
2、統一製作了科室標識,使其規范、清楚、醒目。
3、醫院為病人提供清潔、舒適、溫馨的就診環境和便民服務措施,成立了便民服務中心,做到有導診服務,有咨詢台、有便民門診,有候診椅,有飲水設施、有輪椅、有電話等。
4、採取流程改造等方式縮短各種等候和各項檢查預約、報告時間。創造條件,開展了預約掛號和診間預約服務,方便廣大患者就醫。
5、提供私密性良好的診療環境。
三、提高服務意識,改善服務態度,增進醫患溝通
1、醫護人員自覺維護病人的權利,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和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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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權。
2、對全院職工進行禮儀培訓,隨時檢查服務用語使用,杜絕生、冷、硬、頂、推現象。
3、臨床科室建立了醫患溝通制度,主動與病人交流,耐心向病人交待或解釋病情,要求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4、建立、完善病人投訴處理機制,公布投訴電話號碼,有專門機構及時受理、處理病人投訴。
5、通過出院患者電話回訪,問卷調查,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定期收集病人及社會等方面對醫院服務中的意見,並及時改進提高。
四、嚴格醫葯費用管理,杜絕不合理收費
1、嚴格執行國家葯品價格政策和醫療服務收費標准,嚴格執行葯品收支兩條線。禁止在國家規定之外擅自設立新的收費項目,嚴禁分解項目、比照項目收費和重復收費。
2、向社會公開收費項目和標准。完善價格公示制、查詢制、費用清單制,提高收費透明度。設立自動查詢台,向患者提供費用查詢服務,及時處理患者對違規收費的投訴。
3、主動接受社會和病人對醫療費用的監督,減少醫療收費投訴。
五、加強職業道德和行業作風建設,樹立良好醫德醫風
1、在醫務人員中開展創先評優活動。使廣大職工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在工作中堅持發揚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
2、我院以多種形式開展醫德醫風教育和制度教育,讓醫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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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忠於職守、愛崗敬業、樂於奉獻、文明行醫的新風尚,並與執業醫師考核、護士執業證書再次注冊相結合。
3、嚴禁醫務人員收受、索要病人及其家屬的「紅包」和其他饋贈;嚴禁醫務人員接受醫療設備、醫療器械、葯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個人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
4、我院對葯品、儀器檢查、化驗報告及其他特殊檢查等實行零提成,不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
5、做好正確的輿論宣傳,不發布虛假醫療廣告誤導患者,欺騙群眾。
在「改善醫療服務質量」一系列活動中,我院把活動與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落實「三嚴三實」活動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堅持「先進性教育」和「改善醫療服務質量」活動兩不誤,兩促進。通過「改善醫療服務質量」活動,解決了短板和瓶頸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醫療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證了醫療安全,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