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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發布時間:2022-04-25 13:53:03

❶ 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月內容怎麼寫

2016年安全生產月培訓如下:

1、2016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主題是:強化安全發展觀回念,提答升全民安全素質。

2、安全生產知識宣讀。

3、出黑板報宣傳「安全生產月」活動。
4、從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①自律遵規的義務,即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②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要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③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信息來源:博安網-安全生產培訓雲,希望對有用。

❷ 國家安監總局官第86號總局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6號
修訂後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局長 楊煥寧
2016年2月16日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加強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煤層氣地面開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煤礦企業除本企業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其所屬礦(井、露天坑)也應當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一礦(井、露天坑)一證。
煤礦企業實行多級管理的,其上級煤礦企業也應當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導、監督全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以下與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統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和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統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二章 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獎懲、安全技術審批、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檢查、安全辦公會議、地質災害普查、井下勞動組織定員、礦領導帶班下井、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滿足安全生產要求,並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礦井還應設置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機構和防治水管理機構;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七)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八)制定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培訓計劃、職業危害防治計劃;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三)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綜合防塵措施,建立粉塵檢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五)制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六)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並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井工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礦井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米;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至少有兩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採煤工作面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在用巷道凈斷面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
(三)礦井有完善的獨立通風系統。礦井、采區和採掘工作面的供風能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礦井使用安裝在地面的礦用主要通風機進行通風,並有同等能力的備用主要通風機,主要通風機按規定進行性能檢測;生產水平和采區實行分區通風;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煤層群聯合布置礦井的每個采區設置專用回風巷,掘進工作面使用專用局部通風機進行通風,礦井有反風設施;
(四)礦井有安全監控系統,感測器的設置、報警和斷電符合規定,有瓦斯檢查制度和礦長、技術負責人瓦斯日報審查簽字制度,配備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開採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有預測預報、防治措施、效果檢驗和安全防護的綜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塵供水系統,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統;有水害威脅的礦井還應有專用探放水設備;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庫;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還應有防滅火專項設計和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七)礦井有兩迴路電源線路;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井下電氣設備的選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過負荷、接地、漏電等保護,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按規定採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八)運送人員的裝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使用檢測合格的鋼絲繩;帶式輸送機採用非金屬聚合物製造的輸送帶的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符合規定,設置安全保護裝置;
(九)有通信聯絡系統,按規定建立人員位置監測系統;
(十)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葯和電雷管,爆破工作由專職爆破工擔任;
(十一)不得使用國家有關危及生產安全淘汰目錄規定的設備及生產工藝;使用的礦用產品應有安全標志;
(十二)配備足夠數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選用型號應與礦井災害類型相適應,按規定建立安全避險系統;
(十三)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井上下對照圖,巷道布置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下運輸系統圖,安全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井下避災路線圖。採掘工作面有符合實際情況的作業規程。
第九條 露天煤礦除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其安全設施、設備、工藝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設置柵欄、安全擋牆、警示標志;
(二)露天采場最終邊坡的台階坡面角和邊坡角符合最終邊坡設計要求;
(三)配電線路、電動機、變壓器的保護符合安全要求;
(四)爆炸物品的領用、保管和使用符合規定;
(五)有邊坡工程、地質勘探工程、岩土物理力學試驗和穩定性分析,有邊坡監測措施;
(六)有防排水設施和措施;
(七)地面和采場內的防滅火措施符合規定;開采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煤層或者開采范圍內存在火區時,制定專門防滅火措施;
(八)有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地形地質圖,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圖,采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通信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井工采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三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條 煤礦企業依據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煤礦企業提供的文件、資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材料(復製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目錄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5.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6.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計劃,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7.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8.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
9.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二)煤礦提供的文件、資料和圖紙:
1.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2.采礦許可證(復製件);
3.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復製件),各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職能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目錄清單;
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5.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製件);
6.礦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7.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8.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和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9.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11.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文件;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參數測定報告,煤層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危險性鑒定報告;
12.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3.井工煤礦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14.露天煤礦采剝工程平面圖,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
1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者與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16.井工煤礦主要通風機、主提升機、空壓機、主排水泵的檢測檢驗合格報告。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並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通過互聯網申請的,符合要求後即時提供電子受理回執;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文件、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負責。
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存在疑問,認為需要到現場核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並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分別向煤礦企業及其所屬煤礦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煤礦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八條 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三)未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四)未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
(五)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等級達到二級及以上。
第二十條 煤礦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經濟類型的;
(四)變更煤礦企業名稱的;
(五)煤礦改建、擴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當在改建、擴建工程驗收合格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或者聘書);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應提供變更後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應提供改建、擴建工程安全設施及條件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對於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審核後,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對於本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
第二十二條 經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在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上註明延期、變更內容,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煤礦企業停辦、關閉的,應當自停辦、關閉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煤礦開采現狀報告、實測圖紙和遺留事故隱患的報告及防治措施。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上載明煤礦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經濟類型、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
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的式樣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
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的行政許可文書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規定統一的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 煤礦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煤礦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二十九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煤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煤礦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煤礦企業所在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 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15日前將所負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同時通報本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煤礦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煤礦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七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或者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煤礦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整改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發現煤礦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一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經濟類型、煤礦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改建、擴建工程已經驗收合格,未按本實施辦法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變更手續,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辦理變更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決定。除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委託有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5年6月8日修改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❸ 駕駛員九月份安全生產培訓內容2016

你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形式很多,"三級"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一種專形式屬,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對新員工的教育制度。
什麼是"三級"安全教育
"三級"安全教育制度是企業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的對象是新進廠的人員,包括新進入的員工,臨時工,季節工,代培人員和實習人員
."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廠(礦)級安全生產教育,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教育,班組級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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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什麼是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就是指通過識別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並運用定性或定量的統計分析方法確定其風險嚴重程度,進而確定風險控制的優先順序和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減少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目標而採取的措施和規定。

風險分級管控的基本原則是:風險越大,管控級別越高;上級負責管控的風險,下級必須負責管控,並逐級落實具體措施。風險分為藍色風險、黃色風險、橙色風險和紅色風險四個等級(紅色最高)。

(4)2016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

第三條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工作應當堅持關口前移、源頭管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其他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及從業人員的責任,並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總監(首席安全官),專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教育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開展有針對性的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知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的風險因素、風險等級、防範措施、應急方法以及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可視、有痕、便捷、實用的原則,科學設計作業審批票(證)、生產作業現場點檢表、告知卡(單)、工作流程圖、公示牌(板)等各類安全生產管理工具,用於本單位各層級、各崗位的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工作。

安全管理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

❺ 2016年煙台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計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班

煙台市,抄山東省地級襲市,地處山東半島東北部,東連威海,西接濰坊、青島,南鄰黃海,北瀕渤海,與遼東半島對峙,與大連隔海相望。
煙台全市土地面積13745.95平方千米,海岸線長909千米,瀕臨渤海、黃海,有島嶼63個。轄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牟平區、開發區、高新區、金山港區、昆嵛山自然保護區、長島縣,以及龍口、萊陽、萊州、蓬萊、招遠、棲霞、海陽7個縣級市。截止2015年底,煙台市人口701.41萬,少數民族47個。

❻ 提供近三年安全生產年度計劃

就是提供2014、2015、2016三年的安全生產年度計劃。
一、 指導思想
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 作方針。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夯實安全管理基礎為重點,大力加強安全生產機制建設,強化員工的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
二、工作目標
杜絕死亡、重傷和特大、重大事故、控制一般安全事故發生,減少輕傷安全事故、一般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0元/百萬元產值;
三、工作方針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別領導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意見,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現場管理,糾正習慣性違章行為,確保安全生產投入,查找並整改事故隱患,確保公司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 四、主要工作:
1、加強對安全工作認識、落實責任,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 產工作方針,牢固樹立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的思想觀念,始終把安全生產工作放在心頭,做到警鍾長鳴,常抓不懈,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
(2)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目標責任制管理,堅決貫徹落實層層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並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的崗位,誰負責;誰違章,誰負責」的管理原則,層層落實,加強監督,嚴格考核。加強安全目標責任制,落實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責任。
(3)繼續完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執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檢查監督力度,增強員工安全意識,把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始終貫穿於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實現安全的全過程式控制制。
2、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建設企業安全文化:強化安全教育在安全管理中的基礎作用,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公司 整體安全素質,大力培養具有較強安全意識、嚴謹工作作風、熟練生產 技能的員工隊伍。
(1)堅持對新進公司員工三級安全教育,特殊工種人員保證100%有效持證上崗。認真做好特殊工種的復審辦證工作
(2)加強員工的安全技術培訓,使員工具有一定的安全技能和事 故急救知識。堅持班前、班後會,及時掌握員工心理波動對安全工作造成的影響,做好預防。
(3)認真組織好「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並以此為主線,開展 豐富多彩的群眾性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郁的企業安全文化氛圍,大力倡導以人為本的公司安全文化理念。
(4)各部門負責人和安全員每月必須主動參加安全會議或活動。會議或活動要以學習領會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精神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重點,結合公司的相關安全規定,積極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5)各部門每年至少要組織開展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培訓及考試一次(新入職的員工堅持二次考核上崗制度,即每季度組織三個月內新入職員工安全測評,不合格人員重新進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6)緊密配合安保科積極開展職工職業健康查體、崗位職業檢測、防雷等檢測活動,提高預防水平,杜絕或減少各類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
(7)抓好環保脫硫脫硝等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工作,探索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確保項目建設、運行安全。
(8)對企業內特種設備定期進行安全檢驗,並做資料保存和做好台帳,對檢驗時有問題的特種設備要及時停用或檢修,並有計劃地更換相應的設備或管線。
(9)繼續抓好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一步完善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措施,在重大危險源及關鍵要害部位,增設醒目的安全標識。加強廠區道路整治,確保危化品運輸安全。
(10)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要求全員參與公司級安全事故應急預 案的演練,各部門開展部門級的分項演練,真正做到員工熟知應急知識。
3、管理創新以人為本。
(1)通過發動員工親自對本崗位和周圍崗位辨識危險因素,提出控制措施活動,會使員工知道本崗位和周圍崗位有哪些危險因素,採用什麼樣的控制措施,達到提高安全意識,掌握安全技能,增強自我保護能力,為預防減少事故將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2)營造有序的工作環境,提高安全本質化水平,塑造企業安全文化,進一步通過相關機制的運行,使安全制度法規形成誰牽頭、誰負責、誰考核、誰落實的封閉運轉、環環緊扣的法規體系。
4、加大安全檢查力度,加強隱患治理整改。
(1)認真做好每月的常規安全檢查及各種專業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安全隱患,並每月按期將公司安全隱患自查表上報公司。現場安全檢查的重點是制止「三違」、查找隱患、繼續開展好「三查三反一抓」活動(三反:反鬆懈、反麻痹、反違章;三查:查思想、查落實、查隱患;一抓好:抓好隱患治理整改),盡可能地控制違規操作、違章操作事件的發生。
(2)安全管理人員要注重人性化、親情化管理,不斷增強安全管 理的親和力和感染力。
(3)各部門的安全隱患,嚴格按時保質保量按照整改措施進行隱患整改,不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拒絕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完成。對較難處理隱患,定時、定人、定措施進行全面監護,統一協調整改。
(4)突出專業安全檢查作用,重點對公司的鍋爐、電氣、機械及壓力容器、外來施工等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檢查。各責任部門對所查隱患 、要及時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制訂可靠的安全運行措施,直至隱患消除。
(5)加強對三廢的排放和利用。 「三廢」排放、「三廢」處理、「三廢」綜合利用及「三廢」治理設施的進行嚴格管理並做好台帳
(6)加強對現場應急救箱、氧氣(空氣)呼吸器等應急設備(施)維護保養,各單位要落實專人負責,確保隨時有效好用。
(7)加強消防「四個能力」(檢查除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起火 災能力、組織逃生疏散能力、消防宣傳教育能力建設;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逐步完善制度、檢查等各項工作。安全工作只有起點沒有終點。
5、做好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工作,保障職工安全健康。

❼ 雙控機制是什麼,怎麼理解

雙控機制是「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另外一層含義:「政府集合第三方力量和企業綜合打造創新安全管理新模式」。

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機制內容

(一)構建覆蓋全行業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性工作體系,建立健全安全預防控制運行機制。

(五)構建應急處置體系,健全交通運輸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和應急響應機制,事故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明顯提升。

❽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什麼職責

  1. 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 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 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4. 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5.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中國救援預案

  6.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 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❾ 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是不是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吉林為例:

根據《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單位在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將教育培訓情況記錄按規定期限保存。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調換工種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9)2016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擴展閱讀

根據《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二十二條 生產作業場所必須符合下列安全規定:

(一)設備安裝、採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二)建築施工現場的運輸道路、機械設施、供排水和供電系統、材料堆放、腳手架、工作平台、住宿場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要求;

(三)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配備監測設施,並採取通風、除塵、凈化、隔離操作等防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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