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精神衛生健康知識講座包括哪些內容
健康生活方式與行為 1勤洗手、常洗澡,不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具。 用正確的方法洗手能有效地防止感染及傳播疾病。每個人都應養成勤洗手的習慣,特別是制備食物前要洗手、飯前便後要洗手、外出回家後先洗手。用清潔的流動水和肥皂洗手。 勤洗頭、理發,勤洗澡、換衣,能及時清除毛發中、皮膚表面、毛孔中的皮脂、皮屑等新陳代謝產物以及灰塵、細菌;同時還能起到維護皮膚調節體溫等功能,防止皮膚發炎、長癬。 洗頭、洗澡和擦手的毛巾,必須干凈,並且做到一人一盆一巾,不與他人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具,防止沙眼、急性流行性結膜炎(俗稱紅眼病)等接觸性傳染病傳播;也不要與他人共用浴巾洗澡,防止感染皮膚病和性傳播疾病。 2 每天刷牙,飯後漱口。 提倡每天早、晚刷牙。如一天僅刷一次,應選擇睡前。用正確方法刷牙,不共用牙刷。牙刷要保持清潔,最好每3個月更換一次牙刷。 吃東西後要漱口,以便清除口腔內食物殘渣,保持口腔衛生。 3 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不隨地吐痰。 肺結核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麻疹等常見呼吸道傳染病的病原體可隨患者咳嗽、打噴嚏、大聲說話、隨地吐痰時產生的飛沫進入空氣,傳播給他人。所以不要隨地吐痰,咳嗽、打噴嚏時要注意遮掩口鼻。這也是當今社會文明素養的表現。 4 不在公共場所吸煙,尊重不吸煙者免於被動吸煙的權利。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指出,接觸二手煙霧(被動吸煙)會造成疾病、功能喪失或死亡。被動吸煙不存在所謂的「安全暴露」水平。在同一建築物內,劃分吸煙區和非吸煙區將吸煙者和非吸煙者分開、凈化空氣或裝置通風設備等,都不能夠消除二手煙霧對非吸煙者的危害。如吸煙區設立在同一建築物內,二手煙霧會通過暖氣、通風、空調系統傳送到整個建築物中的每個角落。即使吸煙人數再少,房間面積再大,也不能依靠通風技術來消除二手煙霧的危害。只有完全無煙環境才能真正有效地保護不吸煙者的健康。 室內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完全禁止吸煙是保護人們免受被動吸煙危害的最有效措施,也是對不吸煙者權利的尊重。每一位吸煙者,當吸煙成癮尚不能戒煙時,請不要當著你的家人、朋友和同事吸煙。吸煙請到室外。 5 少飲酒,不酗酒。 白酒基本上是純能量食物,不含其他營養素。經常過量飲酒,會使食慾下降,食物攝入量減少,從而導致多種營養素缺乏、急慢性酒精中毒、酒精性脂肪肝等,嚴重時還會造成酒精性肝硬化。過量飲酒還會增加患高血壓、腦卒中(中風)等疾病的風險,並可導致交通事故及暴力事件的增加,對個人健康和社會安定都是有害的。應該嚴禁酗酒。盡可能飲用低度酒,建議成年男性一天飲用酒的酒精量不超過25克,成年女性不超過15克。孕婦和兒童、青少年不應飲酒。 6 不濫用鎮靜催眠葯和鎮痛劑等成癮性葯物。 長時間或者不當服用鎮靜催眠和鎮痛等葯物可以上癮。葯物上癮會損害健康,嚴重時會改變人的心境、情緒、意識和行為,引起人格改變和各種精神障礙,甚至出現急性中毒乃至死亡。服用鎮靜催眠葯和鎮痛葯等成癮性葯物一定要在醫生的指導下進行,不能濫用。 7. 拒絕毒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稱的毒品,包括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吸毒非常容易成癮,有的人只吸一支含有毒品的煙就會上癮。成癮者應盡快戒毒。 毒品嚴重危害健康,吸毒危害自己、危害家庭、危害社會。預防毒品危害,應當嚴格要求自己,絕對不要嘗試毒品。 8 使用衛生廁所,管理好人畜糞便。 衛生廁所是指有牆、有頂,廁坑及貯糞池,無滲漏,環境衛生,無蠅蛆,基本無臭味,糞便經無害化處理並及時清潔的廁所。 使用衛生廁所,管理好人畜糞便,可以防止蚊蠅孳生,減少腸道傳染病與某些寄生蟲病傳播流行。 推廣使用衛生廁所。家禽、家畜應當圈養,禽畜糞便要妥善處理。 9 講究飲水衛生,注意飲水安全。 生活飲用水受污染可以傳播腸道傳染病等疾病,還可能引起中毒。保護健康,要注意生活飲用水安全。 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衛生,首先要保護好飲用水源。提倡使用自來水。受污染水源必須凈化或消毒處理後,才能用做生活飲用水。 10. 經常開窗通風。 陽光和新鮮的空氣是維護健康不可缺少的。 陽光中的紫外線,能殺死多種致病微生物。讓陽光經常照進屋內,可以保持室內乾燥,減少細菌、黴菌繁殖的機會。接受陽光照射能提高人體對鈣的吸收能力。 通風不好的屋子,會增加病菌、病毒在室內傳播的機會。勤開窗通風,保持屋裡空氣流通,就可以避免呼吸污濁、有毒的空氣,預防呼吸道傳染病發生,維護健康。 11. 膳食應以谷類為主,多吃蔬菜水果和薯類,注意葷素搭配。 谷類食物是我國居民傳統膳食的主體,是人類最好的基礎食物,也是最經濟的能量來源。以谷類為主的膳食既可提供充足的能量,又可避免攝入過多的脂肪,對預防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和癌症有益。《中國居民膳食指南》指出成年人每天應攝入250~400克的谷類食物。 蔬菜水果是維生素、礦物質、膳食纖維和植物化學物質的重要來源,薯類含有豐富的澱粉、膳食纖維以及多種維生素和礦物質。蔬菜、水果和薯類對保持身體健康,保持腸道正常功能,提高免疫力,降低罹患肥胖、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疾病風險具有重要作用。《中國居民膳食指南》指出,成年人每天吃蔬菜300~500克,水果200~400克。 食物可以分為谷類(米、面、雜糧等)和薯類,動物性食物(肉、禽、魚、奶、蛋等),豆類和堅果(大豆、其他干豆類、花生、核桃等),蔬菜、水果,純能量食物(動植物油、澱粉、糖、酒等)等五類。各種食物所含的營養成分不完全相同,每種食物都至少可提供一種營養物質,任何一種天然食物都不能提供人體所需的全部營養。多種食物組成的膳食,才能滿足人體各種營養需求,達到合理營養、促進健康的目的。 12. 經常食用奶類、豆類及其製品。 奶類食品營養成分齊全,營養組成比例適宜,容易消化吸收,是膳食鈣質的極好來源。兒童青少年飲奶有利於其生長發育和骨骼健康,從而推遲其成年後發生骨質疏鬆的年齡;中老年人飲奶可以減少其骨質丟失,有利於骨健康。建議每人每天飲奶300克或相當量的奶製品,對於高血脂和超重肥胖傾向者應選擇減脂、低脂、脫脂奶及其製品。 大豆含豐富的優質蛋白質、必需脂肪酸、B族維生素、維生素E和膳食纖維等營養素,且含有磷脂、低聚糖以及異黃酮、植物固醇等多種人體需要的植物化學物質。適當多吃大豆及其製品可以增加優質蛋白質的攝入量,也可防止過多消費肉類帶來的不利影響。建議每人每天攝入30~50克大豆或相當量的豆製品。 13. 膳食要清淡少鹽。 食用油和食鹽攝入過多是我國城鄉居民共同存在的膳食問題。鹽的攝入量過高與高血壓的患病率密切相關。脂肪是人體能量的重要來源之一,但是脂肪攝入過多可以增加患肥胖、高血脂、動脈粥樣硬化等多種慢性疾病的危險。應養成吃清淡少鹽膳食的習慣,即膳食不要太油膩,不要太咸,不要攝食過多的動物性食物和油炸、煙熏、腌制食物。建議每人每天烹調油用量不超過25克;食鹽攝入量不超過6克(包括醬油、醬菜、醬中的含鹽量)。 14. 保持正常體重,避免超重與肥胖。 體重是否正常可用體質指數(BMI)來判斷。成人的正常體重是指體質指數在18.5~23.9 kg/m2之間。計算公式為:BMI= 體重(千克)/身高(米)2。 超重和肥胖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和某些腫瘤患病率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進食量和運動是保持健康體重的兩個主要因素,食物提供人體能量,運動消耗能量。如果進食量過大而運動量不足,多餘的能量就會在體內以脂肪的形式積存下來,增加體重,造成超重或肥胖;相反若食量不足,可由於能量不足引起體重過低或消瘦。體重過高和過低都是不健康的表現,易患多種疾病,縮短壽命。所以,應保持進食量和運動量的平衡,使攝入的各種食物所提供的能量能滿足機體需要,而又不造成體內能量過剩,使體重維持在適宜范圍。 15. 生病後要及時就診,配合醫生治療,按照醫囑用葯。 生病後要及時就診,早診斷、早治療,避免延誤治療的最佳時機,這樣既可以減少疾病危害,還可以節約看病的花費。 在疾病治療、康復的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醫生的治療方案,積極配合醫生治療。要遵從醫囑按時按量用葯,按照醫生的要求調配飲食、確定活動量、改善自己的行為。不要亂求醫,使用幾個方案同時治療,更不能憑一知半解、道聽途說自行買葯治療。 16. 不濫用抗生素。 濫用抗生素指不規范地使用、不必要的情況下使用、超時超量使用或用量不足或療程不足等。濫用抗生素容易引發致病微生物的耐葯性,導致抗生素逐漸失去原有的功效,起不到治療疾病的作用。濫用某些抗生素還可能導致耳聾(特別是兒童)和人體內菌群失調等,嚴重時還可能威脅生命。 抗生素是處方葯,只能在醫生的指導下合理使用。 17. 飯菜要做熟;生吃蔬菜水果要洗凈。 飯菜要燒熟煮透再吃。吃冰箱里的剩飯菜,應重新徹底加熱再吃。碗筷等餐具應定期煮沸消毒。 生的蔬菜、水果可能沾染致病菌、寄生蟲卵、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生吃前,應浸泡10分鍾,再用干凈的水徹底洗凈。 18. 生、熟食品要分開存放和加工。 在食品加工、貯存過程中,如果不注意把生、熟食品分開,例如用切過生食品的刀再切熟食品,盛過生食品的容器再盛放熟食品,熟食品就可能被生食品上的細菌、寄生蟲卵等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因此,生熟食品要分開放置和加工,避免生熟食品直接或間接接觸。 19. 不吃變質、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食品保質期,指在食品標簽上標注的條件下,保持食品質量(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食品質量符合標簽上或產品標准中的規定。 任何食品都有儲藏期限,儲存時間過長或者儲存不當就會受污染或者變質。受污染或者變質的食品不能食用。食物在冰箱里放久了,也會變質;用冰箱保存食物時,要注意生熟分開,熟食品要加蓋儲存。 不要吃過期食物。不要吃標識上沒有確切生產廠家名稱、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食品。 20. 婦女懷孕後及時去醫院體檢,孕期體檢至少5次,住院分娩。 婦女在確定妊娠後應當及時去醫院檢查,建立「母子保健手冊」。在孕期至少進行5次產前檢查,孕早期1次,孕中期1次,孕晚期3次(其中1次在第36周進行)。檢查的目的是要了解孕婦懷孕期間生理、心理的變化和胎兒生長發育情況,給予孕期保健指導。對高危孕婦及其胎兒應增加檢查次數,早期診斷,及時治療或轉診。 孕婦要到有助產技術服務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特別是高危孕婦 須提前住院。醫院可以提供科學規范的助產服務技術和診治搶救條件,最大限度地保障母嬰安全。 21. 孩子出生後應盡早開始母乳喂養,6個月合理添加輔食。 孩子出生後1小時內就應開始母乳喂養。母乳是嬰兒最理想的天然食品,含有嬰兒所需的全部營養,有助於嬰兒發育,含有大量的抗體,增強嬰兒的免疫能力,預防感染。同時母乳喂養能增進母子間的情感,促進母親的健康恢復。應堅持母乳喂養至2歲或2歲以上。 嬰兒6個月以後,母乳不能完全滿足孩子營養需要,堅持母乳喂養的同時應適時、適量添加輔食。 添加輔食的原則是由一種到多種,由少到多,由細到粗。先添加一種,一般是蛋黃或米粉,嬰兒習慣後再添加第二種。從少量開始,逐漸增加。開始添加的輔食形態應為泥糊狀,逐步過渡到固體食物。要觀察嬰兒大便是否正常,嬰兒生病期間不應添加新的食物。添加的食物品種應多樣化,預防偏食和厭食。 22. 兒童青少年應培養良好的用眼習慣,預防近視的發生和發展。 兒童青少年需要從小養成良好的用眼習慣,預防近視的發生和發展。 讀書寫字姿勢要端正,眼與書本距離不小於30厘米;連續讀寫或者看電視、使用電腦一小時要休息片刻,休息時盡可能向遠處眺望;不在光線太強或太暗的環境中看書,不躺在床上看書,不邊走路邊看書,不在行進的車廂里看書。 每天做眼保健操、合理膳食、多到戶外體育活動、每天睡眠時間不少於7小時,對預防近視眼的發生有積極作用。 已經近視或有其他屈光缺陷者,應該堅持佩帶屈光度准確的眼鏡。 23. 勞動者要了解工作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個人防護,養成良好習慣。 勞動是每個人的基本需要,但勞動者必須知道許多工作對自己的健康是有影響的甚至可能造成疾病。工作崗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的化學物質,如粉塵、鉛、苯、汞等,也可能存在有害的物理因素,如雜訊、振動、高低氣壓、電離輻射等,勞動者過量暴露於上述有害因素,會對健康造成損害,嚴重時會引起職業病,如矽肺、煤工塵肺、鉛中毒、苯中毒等。工作中過量接觸放射性物質則會引起放射病。勞動者必須具有自我保護的意識和知識,要知道自己的工作崗位有什麼有害因素,會引起什麼樣的健康損害,要知道如何預防這些危害。要知道許多職業中毒是由於生產事故使有害物質大量泄漏而引起的,因此勞動者必須嚴格遵守各項勞動操作規程,掌握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例如防護帽或者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眼鏡、防護口(面)罩、防護耳罩(塞)、呼吸防護器和皮膚防護用品等,並且養成習慣。必須知道發生事故後如何防身、逃生,如何自救和他救。長期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必須參加定期的職業健康檢查,如果被診斷得了慢性職業病,必須及時治療,避免繼續大量接觸或調換工作。 24. 孩子出生後要按照計劃免疫程序進行預防接種。 預防接種是每個兒童的基本衛生權利。為了保護兒童健康,根據疾病的流行特徵和疫苗的免疫效果,我國制訂了國家免疫規劃和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對計劃接種疫苗的種類、接種起始時間、接種間隔、接種途徑、接種劑量等作了明確規定。 我國規定,免費為兒童提供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包括口服脊髓灰質炎疫苗,卡介苗,百日咳、白喉、破傷風聯合疫苗,麻疹、風疹、腮腺炎聯合疫苗,乙肝疫苗,甲肝疫苗,乙腦疫苗,流腦疫苗8種。預防12種傳染病。 孩子出生後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進行預防接種。每個家長都應該按照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按時帶孩子接種疫苗。 25. 正確使用安全套,可以減少感染艾滋病、性病的危險。 在性接觸中正確使用安全套,可以減少艾滋病、乙肝和大多數性傳播疾病的危險。 不要重復使用安全套,每次使用後應打結後丟棄。 26. 發現病死禽畜要報告,不加工、不食用病死禽畜。 許多疾病可以通過動物傳播。例如鼠疫、狂犬病、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等。預防動物把疾病傳播給人,要做到:盡量不與病畜、病禽等患病的動物接觸;不加工、不食用病死禽畜;不加工、不食用不明原因死亡的禽畜;不吃生的或未煮熟煮透的豬、牛、羊、雞、鴨、兔及其他肉類食品;不吃生的或者未煮熟煮透的淡水魚、蝦、螺、蟹、蛙等食物;接觸禽、畜後要洗手;發現病死禽、畜要及時向畜牧部門報告;病死禽畜按照畜牧部門的要求妥善處理。 27. 家養犬應接種狂犬病疫苗;人被犬、貓抓傷、咬傷後,應立即沖洗傷口,並盡快注射抗血清和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發作後不能治癒,但卻是可以預防的。人一旦被犬、貓抓傷、咬傷(或破損傷口被舔),要立刻用肥皂水和流動清水及時徹底地沖洗傷口,然後用酒精消毒;並盡快到醫院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就醫,對傷口作進一步處理,並且接種狂犬病疫苗。狂犬病疫苗的接種一定要按照程序按時全程足量注射;如果傷口出血,還要注射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 為控制狂犬病傳播,養狗者要為狗接種獸用疫苗,防止狗發生狂犬病繼而傳播給人。帶狗外出時,一定要使用狗鏈,或給狗戴上籠嘴,防止咬傷他人。 28. 在血吸蟲病疫區,應盡量避免接觸疫水;接觸疫水後,應及時預防性服葯。 血吸蟲病是嚴重危害健康的寄生蟲病,人和家畜接觸了含有血吸蟲尾蚴的水(簡稱「疫水」),就可能感染此病。血吸蟲病感染主要發生在每年的4~10月。 為預防血吸蟲病,不要在有釘螺(血吸蟲的生存繁殖離不開釘螺)的湖水、河塘、水渠里游泳、戲水、打草、捕魚、撈蝦、洗衣、洗菜或進行其他活動。因生產、生活和防汛需要接觸疫水時,要採取塗抹防護油膏,穿戴防護用品等措施。接觸疫水後要及時到當地醫院或血吸蟲病防治機構檢查或接受預防性治療。 29. 食用合格碘鹽,預防碘缺乏病。 碘缺乏病是自然環境缺碘導致人體碘攝入量不足引起的。缺碘對人的最大危害是影響智力發育。嚴重缺碘會造成生長發育不良、身材矮小、痴獃等。孕婦缺碘會影響胎兒大腦的發育,還會引起早產、流產、胎兒畸形。 堅持食用碘鹽能有效預防碘缺乏病。孕婦、哺乳婦女、學齡前兒童還應多吃海帶等含碘多的食物。 自然環境碘含量高的地區的居民、甲狀腺功能亢進病人、甲狀腺炎病人等少數人群不宜食用碘鹽。 30. 每年做1次健康體檢。 定期進行健康體檢,可以了解身體健康狀況,及早發現健康問題和疾病,以便有針對性地改變不良的行為習慣,減少健康危險因素;對檢查中發現的健康問題和疾病,要抓住最佳時機及時採取措施。 31. 系安全帶(或戴頭盔)、不超速、不酒後駕車能有效減少道路交通傷害。 在道路交通碰撞中,安全帶可以降低40﹪~50﹪的傷害危險以及40﹪~60﹪的致命傷害危險,佩戴摩托車頭盔可將頭部傷害及其嚴重程度降低約70﹪。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2﹪,發生危及生命的道路碰撞事故危險就增加100倍。為了對自己的健康負責,對社會、對家庭負責,開車(或者乘車)時,一定要按照交通法規系安全帶(或戴頭盔)、不超速、不疲勞駕駛、不酒後駕車。 32. 避免兒童接近危險水域,預防溺水。 溺水是我國1~14歲兒童意外傷害死亡的第一位原因。要加強對兒童游泳的監管。 兒童少年游泳要有人帶領或有組織地進行,不要單獨下水。游泳的場所,最好是管理狀況好的游泳池。在天然水域游泳,要選擇水質清潔、無污染,水底地面較平坦,無雜草,無有害動物的水域。不能到情況不明的水域游泳。風浪較大或下雨時,不要在天然水域游泳。下水前,要認真做准備活動,以免下水後發生肌肉痙攣等問題。游泳時還應注意不要打鬧、不要在天然水域跳水。 33. 安全存放農葯,依照說明書使用農葯。 農葯可經口、鼻、皮膚等多種途徑進入人體,使人中毒。 購買農葯要使用專門的器具,特別是不能把農葯放在菜籃子或米籮里。保管敵敵畏、樂果等易揮發失效的農葯時,一定要把瓶蓋擰緊。施用農葯時,要嚴格按照說明書並且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個人防護。嚴禁對收獲期的糧食、蔬菜、水果施用農葯。嚴防農葯污染水源。 對誤服農葯中毒者,如果患者清醒,要立即設法催吐。經皮膚中毒者要立即沖洗污染處皮膚。經呼吸道中毒者,要盡快脫離引起中毒的環境。中毒較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搶救。 34. 冬季取暖注意通風,謹防煤氣中毒。 冬季使用煤爐、煤氣爐或液化氣爐取暖時,由於通風不良,供氧不充分或氣體泄漏,可產生大量一氧化碳蓄積在室內,造成人員中毒。預防煤氣中毒要做到:盡量避免在室內使用炭火盆取暖,使用爐灶時要注意通風,保證充足的氧氣供應;要安裝風斗和煙筒,出風口不能朝向風口,定期清理煙筒,保持通暢;在使用液化氣時也要注意通風換氣,經常查看煤氣、液化氣管道、閥門,如有泄漏應及時請專業人員維修;在煤氣、液化氣灶上燒水、做飯時,要注意看管,防止水溢火滅導致煤氣泄漏。如發生泄漏,要立即關閉閥門、打開門窗,使室內空氣流通。煤氣中毒後,輕者感到頭暈、頭痛、四肢無力、惡心、嘔吐;重者可出現昏迷、體溫降低、呼吸短促、皮膚青紫、唇色櫻紅、大小便失禁。搶救不及時,會危及生命。有人中毒,應當立即把中毒者移到室外通風處,解開衣領,保持呼吸順暢。中毒較重者應立即呼叫救護車送醫院搶救等等。
⑵ 麻醉葯品各崗位制度
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01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管理制度……………………01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采購制度………………………………………………0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驗收制度………………………………………02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儲存制度………………………………………03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領發制度………………………………………03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管理制度…………………………………03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管理制度…………………………………05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報損、銷毀制度………………………………05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箋管理制度………………………………05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06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病區儲存管理制度……………………………06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項檢查制度…………………………………07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培訓和考核工作…………………………07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病歷管理制度…………………………………08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機構的職責………………………………09
臨床科室(護理部門)責任人職責…………………………………………10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保衛部門責任人職責…………………………10
保衛值班巡查人員崗位職責…………………………………………………10
葯劑科主任職責………………………………………………………………11
葯品采購人員職責……………………………………………………………11
葯庫保管人員職責……………………………………………………………12
調劑部門責任人員職責………………………………………………………12
調劑人員職責…………………………………………………………………12
處方醫師職責…………………………………………………………………13
管理機構和人員的管理
一、管理機構
1、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發文)由分管負責人負責,醫療管理、葯學、護理、保衛等部門參加的麻醉、精神葯品管理機構。
2、凡有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儲備量的部門(葯庫、葯房、病區、手術室)都應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日常管理工作。
3、要把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列入本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4、日常管理工作由葯學部門負責。
5、建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並規定定期檢查的周期),做好檢查記錄,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6、建立麻醉、精神葯品管理機構的職責。
二、處方權及調劑權管理
1、執業醫師、葯師經有關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合格後,分別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資格、調劑資格(二級以上醫院可以自行組織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相關知識培訓和考核,其他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知識培訓和考核)。
2、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變更情況每年報縣級(或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3、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簽名留樣應在調劑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葯房備案。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管理制度
一、《印鑒卡》由醫療機構或葯學部門指定專人保管。
二、葯品采購人員須經過批准,憑《印鑒卡》向省、市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三、《印鑒卡》有效期為三年。《印鑒卡》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應當向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重新提出申請。
四、當《印鑒卡》中醫療機構名稱、地址、醫療機構負責人、醫療管理部門負責人、葯學部門負責人、采購人員等項目發生變更時,醫療機構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日內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采購制度
一、葯庫保管人員根據本單位醫療需要制定申購單(一式兩份),並由采購人員、葯劑科負責人和醫療機構負責人審核簽字並蓋章,同時加蓋醫療機構公章,各項簽字和印章應與印鑒卡印鑒一致。
二、葯品采購人員經過批准,憑印鑒卡向省、市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向省、市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第二類精神葯品,不得隨意購買。
三、采購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由葯品經營企業送到葯庫,采購、保管人員不得自行提貨。購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付款應當採取銀行轉帳方式,嚴禁用現金采購。醫院購買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只限於本機構內臨床使用。
四、醫院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而葯劑科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搶救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市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驗收制度
一、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入庫實行雙人驗收。
二、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
三、入庫驗收應當採用專簿記錄,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等內容。
四、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雙人清點登記,上報科主任和分管院長批准,並加蓋公章後再由葯品采購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五、入庫驗收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葯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儲存制度
一、葯庫、葯房、各病區、手術室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必須配備保險櫃。葯庫門、窗有防盜設施,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庫還應當安裝報警裝置。葯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二、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儲存各環節(葯庫、葯房、病區、手術室)都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
三、葯庫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保持合理庫存,實行雙人、雙鎖保管;葯房、病區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根據用量規定固定基數,建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有記錄。
四、葯庫、葯房應建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進出的逐筆專用帳冊,做到帳、物相符。專用帳冊的保存應當在葯品有效期滿後不少於2年。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領發制度
一、葯房憑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空安瓿(廢貼)到葯庫領取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空安瓿(廢貼)由葯庫統一保管。領取後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數量不得超過固定基數。
二、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出庫應雙人復核,並由發葯人、復核人簽署姓名。
三、對出庫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逐筆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葯人、復核人和領用人簽字。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醫療機構主管部門應對各葯房、各病區、手術室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固定基數做出規定,在葯劑科備案。當固定基數需改變時應經主管部門批准。
二、門診葯房應當固定發葯窗口,有明顯標識,並由專人負責,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調配。
三、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及處方用量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
四、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拒絕發葯。調配人、核對人在雙人完成處方調劑後,應當分別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五、應當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第一、二類)處方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葯日期、患者姓名、品名、規格、用葯數量。專冊登記保存期限為3年。
六、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4、《知情同意書》(原件)
用量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可以帶出醫療機構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葯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八、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葯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並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十、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時,醫療機構應當要求患者將剩餘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無償交回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銷毀處理;各病區剩餘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十一、各葯房應當對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十二、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第二類精神葯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的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二、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購入、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三、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四、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值班巡查等制度。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報損、銷毀制度
一、對過期、損壞及由門診患者退回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進行銷毀時,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並對銷毀進行登記。
二、回收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應定期經醫療機構主管部門審批後由葯庫負責銷毀。銷毀時,應有醫療機構主管部門派人監督,並對銷毀進行登記。應對銷毀方式做出規定。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箋管理制度
一、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實行統一格式、統一印製、統一編號、統一計數管理。
二、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由醫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機構指定有關部門管理,實行專人、專櫃、專管。對進出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箋建立賬冊,對處方箋發出進行逐筆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日期、處方編號、領用部門、數量、保管人及領用人簽字,做到賬物相符。
三、專用處方箋使用科室實行專人領取、專人保管。有處方權的醫師領用時,應做好記錄,包括領用時間、處方類別、數量、處方編號、領用人及保管人簽字。
四、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發生失竊時,應迅速向院保衛科報告,並向葯劑科報告失竊處方的起止號碼,由葯劑科監控處方的流向。失竊處方自失竊之時起作廢,在院內通告。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值班巡查管理制度
一、每日對醫院進行值班巡查時,把存放保管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西葯庫房、葯房存放點的安全作為重點巡查,並認真填寫值班巡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保衛部門。
二、保衛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和每日現場檢查交接班制,負責對保安值班巡查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
三、保安人員值班巡查時,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密切觀察,及時發現、制止、解決發現的不安全問題。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病區儲存管理制度
一、臨床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麻醉、精神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熟悉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臨床科室應當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領用、儲存保管及管理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三、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配備保險櫃。
四、臨床科室憑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及空安瓿(廢貼)到葯房領取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領取後數量不得超過本科室固定基數。
五、臨床科室應建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交接班制度,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班班交接,並填寫交接班登記表。
六、臨床科室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時,門診注射室應有使用登記。
七、臨床科室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時,應對未用完的最小包裝剩餘葯液進行銷毀,銷毀應有兩人在場,並做好銷毀記錄。
八、各臨床科室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醫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2、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
九、臨床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責任人:科室負責人和專職管理人員。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項檢查制度
一、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機構,每年定期(醫療機構應對每年具體檢查次數作出規定),組織專項檢查。
二、檢查內容包括:
1、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開具是否符合規定;
2、葯庫、葯房、病區及手術室儲存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是否規范;
3、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賬物相符;
4、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各種記錄規范;
5、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安全管理。
三、葯庫、葯房、病區及手術室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定期自查結果。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向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並要求限期整改。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培訓和考核工作
一、二級以上醫院自行組織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相關知識培訓和考核,其他醫療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相關知識培訓和考核
二、培訓和考核對象為醫療機構執業醫師、葯學專業技術人員。
三、培訓和考核內容包括:
1、《葯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管理規定》、《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管理規定》(知情同意書)和《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2、醫療機構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3、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4、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規范化治療
5、醫源性葯物依賴的防範與報告;
6、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不良反應的防治。
四、培訓方式採用集中授課的方式進行。
五、培訓結束後培訓單位應當對執業醫師葯、學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方式為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分別授予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及調配資格。
六、培訓單位為二級以上醫院時,醫院應當將授課內容、授課時間、授課教師、學員名單等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將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名單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
七、醫療機構或者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相關知識培訓、考核工作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病歷管理制度
一、門(急)診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長期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啟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病歷」。
二、辦理專用病歷的患者須提供下列材料: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4、知情同意書。
在專用病歷中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三、專用病歷的首頁必須由具有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的首診醫師親自檢查患者後填寫,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首頁及知情同意書填寫完整後,加蓋「麻、精葯專用病歷」字樣後即可啟用。
四、為方便病人,專用病歷原則由掛號室保存。
五、患者持專用病歷,到相關科室由具備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
六、復診時患者憑身份證到病歷保管處領取專用病歷。
七、患者(或代辦人)需憑麻醉葯品專用病歷、身份證及麻醉處方到葯房取葯。取葯後由葯房收回,葯房在24小時內將專用病歷交回掛號室。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為加強和規范醫院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采購、使用和安全管理,設立由分管院長負責,醫務處、葯劑科、護理部、保衛處負責人組成的醫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機構。
二、根據《葯品管理法》、《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不定期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使用的相關法規和知識培訓,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
四、定期組織開展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使用及管理情況的專項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五、根據國家的相關要求,制定和印製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格式。
六、 組織對執業醫師和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簡稱葯師)進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經考核合格者分別授予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和調劑資格,並將簽名留樣備案。
臨床科室(護理部門)責任人職責
一、臨床各科室應指定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責任人。
二、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基數管理,固定基數應經過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審批。
三、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須交接清點,交接班應有記錄,並由交接人簽名。
四、使用後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的空安瓿,貼劑的廢貼應妥善保存,退交葯房。
五、臨床科室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時,應對未用完的最小包裝剩餘葯液進行銷毀,銷毀應有兩人在場,並做好銷毀記錄。
六、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醫囑使用,嚴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臨床各科室在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過程中發生丟失、被盜、被搶、被騙或被冒領時,應立即向醫療機構保衛部門報告,並按規定報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保衛部門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安全保衛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安排保衛人員現場監督葯劑科定期銷毀麻醉葯品注射劑的空安瓶及使用後的貼劑(建議)。
三、報告發現安全事故或案件的報告,負責立刻通知保衛處值班人員,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擴大,妥善處置。同時,把上述情況按規定向主管院長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見。
保衛值班巡查人員崗位職責
一、保安按保衛部門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安全保衛值班、巡查制度每日按對急診科和存放保管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葯房、庫房使用存放點的安全作為重點巡查。
二、巡查葯房、庫房防盜門是否鎖好,外牆有無損壞,有無其他異常情況;
三、發現安全事故或案件,負責立刻向保衛部門報告,並同時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擴大。
四、及時做好巡查記錄。巡查記錄書寫整齊,寫明巡查人員、時間、有無安全問題、處置方法、處理結果報告時間及報告受理人簽名。
葯劑科主任職責
一、在院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小組的領導下,負責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負責定期檢查、監督本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采購、入庫驗收、儲存、安全保管、使用、報損、銷毀等管理工作,並將檢查情況向主管院長匯報。
三、負責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采購的審核、入庫驗收的審核及空安瓿銷毀的審批、銷毀過期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審核。
四、負責合理、安全、有效應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宣傳工作。
六、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中出現的問題,負責向主管院長或葯品監督部門匯報。
葯品采購人員職責
一、負責辦理(也可由醫療機構指定人員辦理):
1、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
2、《印鑒卡》期滿重新提出申請
3、辦理《印鑒卡》變更手續
二、按葯庫保管人員提出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葯計劃負責向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手續。
三、負責購回麻醉葯品、精神葯品。
葯庫保管人員職責
一、負責購回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入庫驗收,認真做好入庫驗收記錄
二、負責出庫發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發出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應回收相同數量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及空安瓿、廢貼劑),並逐筆記錄;對進出專庫的麻醉、第一類精神葯品建立專用帳冊,進出逐筆記錄。
三、負責葯庫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安全管理。
四、負責空安瓿及廢貼劑的銷毀並做好記錄。
五、負責醫院內報損、銷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具體工作和記錄。
調劑部門責任人員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基數管理,當固定基數需改變時應經主管部門批准。
二、負責對進、出葯房的麻醉、第一類精神葯品建立專用帳冊,逐筆記錄,做到帳實相符。
三、檢查麻醉葯品處方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本部門葯劑人員填寫的各項記錄是否正確,內容是否完整。
四、負責編制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五、負責回收葯品及空安瓿、廢貼劑的保管、匯總並及時交回葯庫統一銷毀。
六、負責本部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安全管理。
七、對本部門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科主任報告。
調劑人員職責
一、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仔細核對麻醉葯品處方、簽署姓名;仔細審查處方是否符合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葯。
二、負責填寫《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登記》。
三、發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或貼劑時,應收回與處方數量相等的空安瓿或舊貼劑並填寫《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空安瓿或廢貼劑回收記錄》。
四、回收患者剩餘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應詳細填寫《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回收記錄》並雙人簽字,同時負責將回收葯品交部門負責人。
五、凡有交接班的調劑部門,值班人員負責清點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數量,並填寫《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交接班記錄》。
六、對發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或葯劑科主任反映。
處方醫師職責
一、開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專用處方。
二、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需要,按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及葯品說明書中的葯品適應證、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處方書寫及用量應當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
三、醫師開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
四、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1、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2、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3、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五、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門(急)診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葯品注射劑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六、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
七、為院外使用麻醉葯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葯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葯房配葯。
八、對於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葯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
九、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門(急)診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十、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
十一、未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的及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妥善保存領取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對領取編號范圍內的處方丟失負責。
⑶ 麻醉、精神葯品管理人員職責
涉及管理人員的有以下三大類:
1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機構的職責
一、為加強和規范醫院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采購、使用和安全管理,設立由分管院長負責,醫務處、葯劑科、護理部、保衛處負責人組成的醫院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機構。
二、根據《葯品管理法》、《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院實際,制定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的各項制度。
三、不定期組織對有關人員進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管理、使用的相關法規和知識培訓,並對培訓效果進行考核。
四、定期組織開展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使用及管理情況的專項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五、根據國家的相關要求,制定和印製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專用處方格式。
六、 組織對執業醫師和葯學專業技術人員(簡稱葯師)進行麻醉葯品、精神葯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經考核合格者分別授予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權和調劑資格,並將簽名留樣備案。
2 臨床科室(護理部門)責任人職責
一、臨床各科室應指定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責任人。
二、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基數管理,固定基數應經過醫療機構相關部門審批。
三、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須交接清點,交接班應有記錄,並由交接人簽名。
四、使用後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的空安瓿,貼劑的廢貼應妥善保存,退交葯房。
五、臨床科室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時,應對未用完的最小包裝剩餘葯液進行銷毀,銷毀應有兩人在場,並做好銷毀記錄。
六、臨床各科室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只能供住院患者按醫囑使用,嚴禁外借,私自使用。
七、臨床各科室在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過程中發生丟失、被盜、被搶、被騙或被冒領時,應立即向醫療機構保衛部門報告,並按規定報告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3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保衛部門負責人職責
一、負責監督檢查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安全保衛措施落實情況。
二、負責安排保衛人員現場監督葯劑科定期銷毀麻醉葯品注射劑的空安瓶及使用後的貼劑(建議)。
三、報告發現安全事故或案件的報告,負責立刻通知保衛處值班人員,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擴大,妥善處置。同時,把上述情況按規定向主管院長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工作,或提出整改意見。
⑷ 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使用管理規定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442號)
第四章 使 用
第三十四條 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以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葯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年度需求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匯總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後,向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以第二類精神葯品為原料生產普通葯品的,應當將年度需求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第三十五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化妝品、油漆等非葯品生產企業需要使用咖啡因作為原料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科學研究、教學單位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開展實驗、教學活動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定點批發企業或者定點生產企業購買。
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的標准品、對照品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向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單位購買。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發給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情況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通報。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職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人員;
(二)有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單位執業醫師進行有關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知識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執業醫師取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處方資格後,方可在本醫療機構開具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種處方。
醫療機構應當將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名單及其變更情況,定期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並抄送同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務人員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第三十九條 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根據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對確需使用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患者,應當滿足其合理用葯需求。在醫療機構就診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時,患者或者其親屬可以向執業醫師提出申請。具有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認為要求合理的,應當及時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葯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葯品。
第四十條 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
對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並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葯。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葯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葯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條 醫療機構搶救病人急需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而本醫療機構無法提供時,可以從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定點批發企業緊急借用;搶救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將借用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對臨床需要而市場無供應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和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需要配製制劑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醫療機構配製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四條 因治療疾病需要,個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本人身份證明,可以攜帶單張處方最大用量以內的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攜帶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出入境的,由海關根據自用、合理的原則放行。
醫務人員為了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出入境的,應當持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證明。海關憑攜帶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證明放行。
第四十五條 醫療機構、戒毒機構以開展戒毒治療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國家確定的其他用於戒毒治療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⑸ 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為嚴格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保證正常醫療工作需要,根據《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由分管負責人負責,醫療管理、葯學、護理、保衛等部門參加的麻醉、精神葯品管理機構,指定專職人員負責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醫療機構要把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列入本單位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使用、報殘損、銷毀、丟失及被盜案件報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崗位人員職責。日常工作由葯學部門承擔。
第六條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與麻醉、精神葯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熟悉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熟悉的葯學專業技術人員負責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采購、儲存保管、調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涉及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管理、葯學、醫護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醫療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購進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保持合理庫存。購買葯品付款應當採取銀行轉賬方式。
第十條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葯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入庫驗收應當採用專簿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
第十一條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雙人清點登記,報醫療機構負責人批准並加蓋公章後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
第十二條儲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庫(櫃)加鎖。對進出專庫(櫃)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建立專用賬冊,進出逐筆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領用部門、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葯人、復核人和領用簽字,做到賬、物、批號相符。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對過期、損壞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進行銷毀時,應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在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下進行銷毀,並對銷毀情況進行登記。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銷毀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申請後,應當於5日內到場監督醫療機構銷毀行為。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在門診、急診、住院等葯房設置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周轉庫(櫃),庫存不得超過本機構規定的數量。周轉庫(櫃)應當每天結算。
第十五條門診、急診、住院等葯房發葯窗口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調配基數不得超過本機構規定的數量。
第十六條門診葯房應當固定發葯窗口,有明顯標識,並由專人負責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調配。
第十七條執業醫師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取得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
第十八條開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格式及單張處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管理規定》執行。
醫師開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時,應當在病歷中記錄。醫師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者為自己開具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
第十九條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簽名並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拒絕發葯。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內容包括: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葯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師、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葯人、復核人。
專用賬冊的保存應當在葯品有效期滿後不少於2年。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為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麻醉葯品注射劑型僅限於醫療機構內使用或者由醫務人員出診至患者家中使用;醫療機構應當為使用麻醉葯品非注射劑型和精神葯品的患者建立隨診或者復診制度,並將隨診或者復診情況記入病歷。為院外使用麻醉葯品非注射劑型、精神葯品患者開具的處方不得在急診葯房配葯。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購買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只限於在本機構內臨床使用。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麻醉、精神葯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櫃,門、窗有防盜設施。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庫應當安裝報警裝置。
門診、急診、住院等葯房設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周轉庫(櫃)的,應當配備保險櫃,葯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第二十四條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第二十五條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患者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並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並作記錄。剩餘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九條收回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並作記錄。
第三十條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時,醫療機構應當要求患者將剩餘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無償交回醫療機構,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第三十一條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戒毒醫療機構開展戒毒治療時,可在醫務人員指導下使用具有戒毒適應症的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二)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的。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⑹ 醫療機構對麻醉葯品的培訓計劃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管理,提高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的臨床合理應用水平,促進臨床合理用葯,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共同啟動了「全國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管理和臨床合理應用培訓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項目啟動暨師資培訓會議於1月23日在京召開,衛生部醫政司趙明鋼副司長、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安監司王者雄副司長、衛生部合理用葯專家委員會汪復副主任委員、北京大學神經科學研究院韓濟生院士、北京協和醫院羅愛倫教授和國葯集團葯業股份有限公司李軍同志出席了會議。
項目計劃用3年時間(2009年7月-2012年7月),分五個階段,採用師資培訓和普及培訓兩級培訓模式,在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332個設區的市,以巡講的方式對持有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購用印鑒卡的醫療機構中,約4萬名特殊管理葯品管理人員(含主管院長、葯劑科主任和葯師)、6萬名醫護人員進行培訓。
衛生部會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包括確定培訓方案並組織實施、確定培訓內容、指定機構具體負責培訓和考核、對培訓和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衛生部合理用葯專家委員會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管理和臨床合理應用培訓具體實施工作,包括制訂具體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編寫培訓教材、組織全國師資培訓、組織和指導各地培訓、組織對培訓的督查、命題和考核等相關工作。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培訓項目在本轄區內的相關工作,指導各地區開展培訓工作,並協助組織對受訓人員的考核工作。
衛生部要求,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提高對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管理和臨床合理應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充分認識開展此次培訓對於提高醫療機構特殊管理葯品管理和臨床合理應用水平的重要意義,以高度負責的態度組織和指導項目的實施,確保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開展本次培訓工作,認真組織培訓項目在本轄區內的相關工作。培訓結束後,及時組織開展對受訓人員培訓效果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保證培訓工作取得實效,充分結合本地實際,採取群眾容易理解和接受的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向群眾普及特殊管理葯品管理和合理應用相關知識,推動全社會共同支持和參與特殊管理葯品的合理應用工作。
合理用葯是提高葯物治療水平,降低醫療費用,使病人獲得優質醫療服務的必要條件。提高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水平,促進臨床合理用葯,可以保障患者獲得安全、有效的葯物治療,減輕個人和政府的經濟負擔,同時對於實現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據介紹,為加強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規范醫務人員用葯行為,促進臨床合理用葯,國務院2006年頒布了《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衛生部先後頒布了《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處方管理辦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麻醉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關於進一步加強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臨床合理用葯做出了明確規定。衛生部在2005-2008年「醫院管理年」活動和2009年「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中,都將加強臨床合理用葯工作作為重要督導內容。各地也通過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落實等多種措施,促進葯物合理應用水平不斷提高。 衛生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衛生部合理用葯專家委員會有關專家,各省(區、市)衛生廳(局)醫政處有關負責同志,部分醫院院長、專家代表出席了項目啟動儀式。
⑺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使用知識有哪些
1.必須獲得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資格。
2.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處方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按照《麻醉葯品和第一類精神葯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處方。
3.葯師調配權的取得級葯品調配。
4.處方的登記與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