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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4-24 03:40:57

⑴ 審批駕駛員培訓學校手續怎麼辦

1、首先要有交管部門的批文,以籌建駕校。
2、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3、到稅務辦理登記證書。
4、得建訓練場地,並配置相關的教練車和教練員,讓省運輸管理局驗收,並獲取省運管核發的培訓資質證書。
不需要去教育部門辦理教學許可證和物價部門的收費許可證。
車型按當地運管部門的要求配置,要求至少車長四米以上。大型教練車需要9米以上. 大型貨車教練車(B2證)售價:51800元起! 在對投標進入駕駛培訓業的資格要求上,交通主管部門設定了諸多「門檻」:
除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考試發證的主管部門以外的社會團體、獨立法人單位等均可申請參加投標。
申辦一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投標人應具有達到規定的投資能力和場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項目的資產在7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700萬),現有用於本項目籌建的流動資金不少於210萬元人民幣;
申辦二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投標人應具有達到規定的投資能力和場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項目的資產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現有用於本項目籌建的流動資金不少於90萬元人民幣。
當然,如果申辦不了新駕校可以找一有資質的駕校以合作或者是掛靠的方式進入這一行業.向這樣的駕校交點兒管理費,借用或租用一塊場地,買幾輛教練車,聘用幾個教練員就可以了,投資也不多,一台教練車也才幾萬塊錢而已.駕校目前還是一個比較賺錢的行業,風險也不大,即使招不到生,像教練車這樣的固定資產還擺在那裡可以長期使用。

⑵ 開設駕駛員培訓學校需要什麼手續

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戶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並在經濟利益上與其隸屬的行政主管部門徹底脫鉤。
第十一條 培訓業戶必須向所在地的縣(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簡稱培訓許可證)。
第十二條 培訓業戶要有完善的章程,合法的法人代表,健全的教學管理和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交通部頒發的開業基本條件(見附表),擁有30輛以上教練車的為一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擁有11輛以上教練車的為二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擁有6輛以上教練車的為三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擁有5輛及5輛以下教練車的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
第十三條 一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可從事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各類培訓;二類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可從事第八條規定的(一)、(二)、(三)、(五)、(六)類培訓,三類駕駛員培訓學校可從事第八條規定的(一)、(二)、(三)類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班只能從事第八條規定的(一)類培訓。
第十四條 申辦培訓業戶應當符合當地交通運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依據交通部頒布的培訓業戶開業條件及《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序進行。
(一)申辦單位寫出書面申請報告,內容包括,辦校的理由,現有條件,該完善的項目。並填報《立項申請表》一式四份,縣、地(市)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逐級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省運管部門接到立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予以批復,如同意立項,申辦單位要在接到批件後6個月內按開業條件完成籌建工作。
(二)籌建完畢,可申請開業,履行下列手續:(1)申請審驗報告(2)填寫《開業申請表》(3)交驗資質證明材料及有關資料(章程、車輛、場地、教員、拆裝整車、發動機台架、經營管理機構、教學管理機構和教學管理制度、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等)。經其主管部門簽章後,逐級上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省運管部門在接到開業申請後,進行審驗核查,一個月內給予批復,並核發《江西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培訓許可證》。
第十五條 申辦職業駕駛技工學校,需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辦理。由省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部門核發《江西省機動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執行行業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各類院校開設需要取得機動車駕駛員資格的駕駛班,應納入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辦理開業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申請開辦中外合資合作駕駛員培訓學校,應當符合交通部外商投資有關規定,由中方合營者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署意見,並呈請交通廳審核報交通部申請立項審批,經批准立項的,憑批准文件,到相關部門辦理其他後續手續。
第十八條 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的培訓業戶,憑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十九條 培訓業戶必須嚴格按照培訓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培訓。按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教學,保證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 培訓業戶應當按省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收取培訓費,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交納培訓行業管理費,並報送學員名冊及有關資料。培訓管理費主要用於培訓管理和提高培訓質量,建立試題庫,開展培訓教研活動,培訓質量評估和表彰先進等。收取培訓費應當使用財政部門核發的統一收費票據。

⑶ 駕校歸哪個部門管理

駕校歸交通主管部門管理。

參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條,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3)駕駛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參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

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

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

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

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於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

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⑷ 如何加強駕校經營管理

一、把握駕校服務特點,著力打造「口碑」效應
1.服務具有隱蔽性。駕校服務的隱蔽性的第一個特點就是無形性。因為服務沒有實物,它不可能像有形商品那樣可以被顧客的視覺、聽覺、觸覺等直觀地感知和識別,所以也很難向顧客展示和溝通。
2.服務具有差異性。服務的差異性在於學員感受的差異。在駕校中,學員對服務質量的評價完全來自自己的主觀感受,因此同樣的服務水平,可能這個學員已經非常滿意,但那個學員不認同。從這個意義上說,世界上沒有兩種完全一致的服務,因為「服務」必須通過「不同的人」去完成,並由「不同的人」接受。由此可見,服務質量是一種主觀的感受,不同的學員有不同的評價標准。
3.服務具有全員性。在駕校,工作人員和教練員無疑都是教學與服務的主體,在提高駕校服務的整體水平的工作中,首當其沖的無疑還是全體工作人員,廣大學員也是這樣想的。但是駕校的服務鏈條是由多個環節組成的,每一個環節都是整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影響到整體形象。在一些管理正規、社會形象好的駕校里,前台和後勤的服務往往會成為「短板」和「瓶頸」。
4.服務具有長期性。駕校服務的長期性是由駕校自身發展的需要所決定的。我國駕培市場自實現社會辦學後,供不應求的局面徹底改變,市場競爭十分激烈。為了生存和發展,各駕校紛紛高起點、長規劃,在提高教學與服務質量上做文章,著力打造「口碑效應」。為了發展,我校以質量好、服務優的態度對待每一位學員。
二、科學規范管理制度,提高教學質量
1.教學管理制度。
2.培訓收費管理制度。 (1)認真參照本地區的收費標准收費。(2)將各種培訓收費標准公示在駕校業務大廳明顯位置,並公開監督電話。(3)收取培訓費必須開具正式稅務發票,不得打收條。(4)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收費標准,定期召開座談會,總結監督工作,提高監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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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誠信承諾制度。 (1)嚴格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教學計劃進行施教。(2)保證教學質量,保證學員依法取得《結業證》、《駕駛證》。一期學不會,下期繼續學習。(3)教職人員嚴格執行「四不準」,對待學員一視同仁,杜絕打罵學員現象。(4)在學校明顯位置公開並以宣傳資料形式向社會發放,公開接受學員和社會監督。(5)落實崗位責任制,並與個人經濟效益掛鉤。(6)駕校設專門負責受理承諾服務方面的投訴和舉報。(7)組織專門人員對承諾內容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糾正違規行為。
4.培訓責任倒查制度。(1)駕校學員結業後三年內,發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對培訓責任實行倒查制度。責任倒查機構由校長負責,由辦公室、教練科負責人組成。(2)學員在駕校參加培訓期間,教練員必須如實填寫培訓記錄,培訓記錄結束後由駕校領導簽字、蓋章後存入檔案,存檔期不少於5年。(3)發生責任倒查事件時,由責任倒查機構從微機中調取學員檔案號,對照原始記錄檔案有無差異,查找培訓時填報情況和落實情況,並檢查考試記錄,從而分清教練員、主管校長、微機登錄員的責任。
5.學員投訴受理制度。(1)為確保學員在駕校的人身權利,駕校建立學員投訴制度,由辦公室負責此項工作。(2)投訴分為電話投訴、意見箱投訴和直接向學校領導或主管部門投訴。(3)駕校在明顯位置公開投訴電話及設置意見箱,由專人管理,定期開啟送有關部門及時處理。(4)學員在學校培訓期間,如發現培訓收費、培訓質量、學校工作人員違反教學規定等問題,可選取任一方式向學校領導或學校主管部門投訴。(5)學校在接到投訴後,認真核查情況是否屬實,如屬實按有關規定處理,並積極採取相應補救措施。(6)自接到投訴信息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投訴者明確答復。(7)投訴處理結果由學校存檔備查。
三、以教練員管理為核心,提高隊伍素質
教練員是從各行各業匯集到駕校,擔當教練員的角色,面臨的首要問題就是角色轉換與角色認知的問題。要成為一名好的教練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1.從自由職業者轉到技能型教師。2.從技能型轉到綜合素質型。3.教練員有一定的心理素質。4.教練員有專業技術素質:(1)觀察能力;(2)判斷能力;(3)指導能力;(4)理論文化素質;(5)思想道德素質。
四、加強學員管理制度,提高教學理念
1.學員的管理制度。 2.學員的義務。
五、注重學時系統管理,提高教學質量
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時管理系統和計時設備我省於1月30日正式啟用,並按照交通部最新《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要求完成了升級改造。
學時管理系統由駕培機構管理、GPS監管、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管理等三個平台組成。結合計時設備的GPS/GPRS定位、生物指紋識別和圖片抓拍等功能的應用,將進一步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培訓過程的監管,規范駕培機構的教學行為,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⑸ 開辦一個駕考理論培訓班需要那些手續

摘要 辦理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提交:

⑹ 駕校資質如何申請

申請駕校條件應具備

1、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3、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等

申請時帶上這些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到縣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許可決定,然後持許可證明向工商申請辦理有關登記。

工具/原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令)等有關法規,申辦駕校的相關事項如下:

一、辦理程序

(一)一般程序1、受理申報;2、現場核驗3、內部初審;4、業務專家小組審核;5、復審、簽發文件。

(二)告知承諾的特別程序申請人採用告知承諾方式申請的,應提交附表2承諾書。申請人領取《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限期內全面履行承諾,並向市交通局補報有關申請材料,經市交通局核實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條件的,市交通局核發《履行承諾核准書》,申請人方可依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開展經營活動。

二、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三、受理機關及咨詢電話

方法/步驟

駕校申辦申請人需提交材料的詳細目錄

1、《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4、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及復印件,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5、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教練場地(含租用的教練場)包括場地駕駛教練場、場內道路駕駛教練場和實際道路駕駛教練路線。

6、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7、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8、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9、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10、培訓機構內部組織機構設置清單。

11、管理制度設置材料;

12、停車場地技術條件說明:停車場地面積、場地路面狀況等。

13、理論教室、車輛維護及排故實驗室資料:學員人均使用教室面積不小於1.2平方米,理論教室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

END

注意事項

先咨詢一下當地交通局運管處問一下當地有沒有申辦駕校的名額
希望能幫助你還請及時採納謝謝

⑺ 申請開辦機動車駕駛員學校應向哪個部門提出申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運管處)
交通局
工商部門
稅務局
在對投標進入駕駛培訓業的資格要求上,交通主管部門設定了諸多「門檻」:除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管理、考試發證的主管部門以外的社會團體、獨立法人單位等均可申請參加投標。申辦一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投標人應具有達到規定的投資能力和場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項目的資產在7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700萬),現有用於本項目籌建的流動資金不少於210萬元人民幣;申辦二類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的投標人應具有達到規定的投資能力和場地要求外,投入到本項目的資產在
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300萬),現有用於本項目籌建的流動資金不少於90萬元人民幣。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二章




第六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業戶必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培訓許可證)。
第七條
申請培訓許可證應符合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發展規劃、依據交通部頒布的開業條件及《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申請、立項、籌建、審核、發證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
申請者憑培訓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九條
培訓業戶必須嚴格按照培訓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培訓,嚴格執行交通部頒發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使用統編教材,保證培訓質量,無教練場地的培訓業戶須到符合條件的教練場培訓學員。
第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對培訓業戶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進行審驗,並對培訓質量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開辦教練場,應當分三個階段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請審查:
(一)立項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初步設計文件;
(三)竣工驗收資料。
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對符合《機動車教練場技術條件》的,核發培訓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經營性教練場憑培訓許可證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每年定期對教練場進行審驗。

⑻ 辦駕校需要什麼手續

申請駕校條件應具備:

1、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3、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等。

申請時帶上這些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到縣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許可決定,然後持許可證明向工商申請辦理有關登記。

(8)駕駛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報名須知

報考年齡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准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准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准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學車證件

1、攜帶本人身份證,外省市人員帶身份證、暫住證(—年期)及復印件;

2、學車需6張一寸同一底片正面免冠照片(彩色需白底,矯正視力者須用戴眼鏡照片);

3、辦增駕大客或小貨增大貨者須交4張照片,並帶身份證及復印件和機動車駕駛證;

4、大貨增大客須5年駕齡,其它增駕均須1年駕齡。

5、軍人學車團級以上軍官證明 團級以上軍隊醫院的體檢證明,以及蓋專用章,群眾學車須縣級或以上醫院的體檢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駕校

⑼ 開辦駕校需要什麼條件

申請駕校條件應來具備:

1、有健自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3、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等。

申請時帶上這些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到縣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許可決定,然後持許可證明向工商申請辦理有關登記。

(9)駕駛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因此,駕校的主管部門是交通運輸部和公安部。

⑽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經營許可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
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
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
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並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範、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於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於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要求,並裝有副後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於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於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按照行業標准《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於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製並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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